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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委 发 2012 75 号 纪 委, 各 院 级 党 委 直 属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党 委 各 部 门, 各 党 工 委, 工 会 团 委 : 浙 江 大 学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已 经 浙 江 大 学 第 六 届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共 浙 江 大 学 委 员 会 2012 年 12 月 21 日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校 和 院 级 单 位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推 进 和 完 善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推 动 学 校 各 院 级 单 位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促 进 学 校 依 法 治 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及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施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的 实 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参 与 本 单 位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院 级 单 位 管 理 体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第 三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应 当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教 育 方 针, 认 真 参 与 本 单 位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四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学 校 集 体 和 教 职 工 利 益 关 系 2

团 结 动 员 广 大 教 职 工 为 学 校 学 院 ( 系 ) 的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等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作 贡 献 第 五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在 院 级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院 级 党 组 织 支 持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正 确 行 使 职 权, 在 参 与 院 级 单 位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等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组 织 原 则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第 二 章 职 权 第 六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在 本 单 位 范 围 内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 一 ) 听 取 和 审 议 院 级 单 位 发 展 规 划 办 学 思 路 学 科 及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以 及 院 级 单 位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等 ; 听 取 本 单 位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和 院 务 公 开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 审 议 通 过 院 级 单 位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院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三 )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积 极 参 与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 评 议 本 单 位 院 级 领 导 干 部 ; 学 校 在 选 拔 任 用 院 级 领 导 干 部 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征 求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意 见 3

( 四 ) 审 议 院 级 单 位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工 作 报 告 ( 五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本 单 位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六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以 及 院 级 单 位 与 院 级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以 会 议 决 议 的 方 式 作 出 第 七 条 院 级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沟 通 机 制, 全 面 听 取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合 理 吸 收 采 纳, 不 能 吸 收 采 纳 的, 应 当 作 出 说 明 第 三 章 代 表 第 八 条 凡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任 聘 用 合 同 具 有 聘 任 聘 用 关 系 的 教 职 工, 均 可 当 选 为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代 表 以 系 所 部 门 为 单 位, 由 教 职 工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代 表 获 得 本 单 位 半 数 以 上 教 职 工 的 同 意 方 能 当 选 教 职 工 代 表 名 额 视 教 职 工 人 数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 教 职 工 人 数 50 人 以 下 的, 召 开 由 全 体 教 职 工 参 加 的 教 职 工 大 会 ; 教 职 工 人 数 50 200 人 的, 为 30% 60%;200 500 人 的, 为 20% 40%;500 1000 人 的, 为 10% 20%;1000 人 以 上 的, 为 5% 20% 4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教 学 科 研 一 线 教 师 代 表 不 低 于 代 表 总 数 的 70%, 应 保 证 一 定 比 例 的 青 年 教 职 工 和 女 教 职 工 代 表 院 级 党 政 工 领 导 中 的 代 表 名 额, 可 放 到 基 层 单 位 选 举, 不 占 基 层 名 额 第 九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实 行 常 任 制, 届 满 改 选, 可 连 选 连 任 代 表 接 受 原 选 举 单 位 的 监 督, 代 表 在 任 期 内 如 在 本 院 级 单 位 内 调 动 工 作, 代 表 资 格 仍 然 有 效 ; 代 表 调 离 本 单 位 退 休,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代 表 职 责 时, 其 代 表 资 格 自 行 终 止 ; 原 则 上 应 由 原 选 举 单 位 依 照 规 定 程 序 另 选 他 人 替 补 第 十 条 代 表 的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教 育 方 针,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和 工 作 作 风 ; ( 二 ) 关 心 本 单 位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顾 全 大 局 办 事 公 道 廉 洁 奉 公, 主 人 翁 责 任 感 强 ; ( 三 ) 热 爱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有 一 定 的 政 策 水 平, 有 较 强 的 民 主 意 识 和 参 政 议 政 能 力 ; ( 四 )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正 确 反 映 教 职 工 的 意 见, 热 心 为 教 职 工 说 话 办 事, 在 教 职 工 中 有 一 定 的 威 信 第 十 一 条 代 表 的 权 利 : ( 一 ) 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上 有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上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三 ) 提 出 提 案, 并 对 提 案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询 问 和 监 督 ; 5

( 四 ) 对 本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检 查 和 督 促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 ( 五 ) 就 院 级 单 位 工 作 向 本 单 位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教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 六 ) 因 履 行 职 责 受 到 压 制 阻 挠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时, 向 学 校 工 会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等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和 控 告 第 十 二 条 代 表 的 义 务 : ( 一 ) 努 力 学 习 并 认 真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党 和 国 家 关 于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方 针 政 策,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能 力 ; ( 二 ) 积 极 参 加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活 动, 认 真 宣 传 贯 彻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完 成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交 办 的 任 务 ; ( 三 ) 办 事 公 正, 为 人 正 派, 密 切 联 系 教 职 工 群 众, 如 实 反 映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 四 ) 及 时 向 本 部 门 教 职 工 通 报 参 加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活 动 和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接 受 评 议 监 督 ; ( 五 )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职 业 道 德,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建 立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考 核 制 度, 由 各 代 表 团 ( 组 ) 对 代 表 参 会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严 格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请 假 制 度 6

第 四 章 组 织 规 则 第 十 四 条 教 职 工 50 人 以 上 的 院 级 单 位 须 建 立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教 职 工 50 人 以 下 的 单 位 建 立 由 全 体 教 职 工 参 加 的 教 职 工 大 会 制 度, 教 职 工 大 会 的 性 质 职 权 和 要 求 与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相 同 第 十 五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为 4 年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换 届 与 院 级 工 会 换 届 同 时 进 行, 届 内 实 行 年 会 制 度,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大 会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如 期 开 会, 应 向 代 表 说 明 原 因 并 取 得 多 数 代 表 同 意 ; 遇 到 重 要 事 项, 经 院 级 党 政 工 会 或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代 表 提 议, 可 临 时 召 开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每 次 代 表 会 议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正 式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选 举 和 表 决 须 有 应 到 会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第 十 六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邀 请 本 单 位 有 关 领 导 民 主 党 派 和 离 退 休 等 其 他 人 员 代 表 作 为 特 邀 或 列 席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特 邀 代 表 列 席 代 表 除 无 选 举 权 表 决 权 外, 其 他 权 利 与 正 式 代 表 相 同 第 十 七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议 题, 应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并 结 合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及 教 职 工 迫 切 关 心 的 问 题, 由 院 级 工 会 提 交 院 级 党 组 织 同 意, 并 经 大 会 主 席 团 审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提 交 预 备 会 议 表 决 预 备 会 议 一 般 采 用 举 手 表 决 方 式 7

第 十 八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需 要, 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中 选 举 产 生 执 行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中, 教 师 代 表 应 占 多 数 第 十 九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职 权 的 程 序 及 议 事 规 则 : ( 一 ) 提 交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的 院 级 单 位 政 策 方 案 制 度 和 办 法 等, 在 会 议 召 开 前 印 发 至 代 表 团 ( 组 ) 讨 论, 或 由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组 织 代 表 团 ( 组 ) 长 相 应 的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二 ) 需 要 通 过 或 表 决 的 决 议, 根 据 大 会 审 议 意 见 对 其 进 行 修 正 或 补 充, 提 交 代 表 团 ( 组 ) 长 专 门 委 员 会 联 席 会 议 审 定, 由 大 会 通 过 或 表 决 ( 三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遇 有 急 需 提 交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代 表 团 ( 组 ) 长 专 门 委 员 会 联 席 会 议 审 议 的 重 要 事 项, 应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并 准 备 好 有 关 材 料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按 工 作 程 序 召 集 会 议, 组 织 审 议 并 作 出 决 定, 其 结 果 向 下 一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设 立 主 席 团 主 席 团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主 持 召 开 大 会 ; 组 织 大 会 期 间 的 各 项 活 动 ; 听 取 和 整 理 各 代 表 团 ( 组 ) 对 各 项 议 题 审 议 的 意 见 ; 审 议 提 交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和 决 定 的 事 项 ; 起 草 大 会 决 议 ; 主 持 大 会 选 举 ; 处 理 大 会 期 间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8

主 席 团 成 员 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中 产 生, 由 院 级 单 位 各 方 面 人 员 组 成 ; 教 师 代 表 应 占 较 大 比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以 系 所 ( 室 ) 为 单 位 或 由 若 干 学 科 联 合 组 建 代 表 团 ( 组 ), 由 代 表 民 主 选 举 团 ( 组 ) 长 团 ( 组 ) 长 的 职 责 是 : 大 会 前 征 集 汇 总 提 案 ; 大 会 期 间 组 织 代 表 讨 论 审 议 会 议 有 关 文 件, 向 主 席 团 汇 报 本 团 ( 组 ) 意 见 ; 闭 会 期 间, 参 加 联 席 会 议, 组 织 本 团 ( 组 ) 代 表 活 动 ; 完 成 大 会 委 托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立 若 干 个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 小 组 ), 承 担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有 关 日 常 工 作,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 小 组 ) 及 组 成 人 员, 由 主 席 团 同 意 后, 提 交 大 会 通 过 产 生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 小 组 ) 应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任 务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目 标, 积 极 完 成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赋 予 的 职 责 任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正 式 会 议 之 前 举 行 预 备 会 议,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为 大 会 正 式 召 开 做 好 思 想 和 组 织 上 的 准 备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预 备 会 议 基 本 程 序 : 报 告 出 席 代 表 人 数 ; 报 告 大 会 筹 备 情 况 ; 作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 选 举 大 会 主 席 团 ; 主 席 团 举 行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本 次 大 会 议 题 议 程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通 过 大 会 议 题 议 程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正 式 大 会 主 要 议 程 有 : 院 级 行 政 主 要 领 导 作 本 单 位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 审 议 讨 论 有 关 专 项 报 9

告 ; 作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报 告 ; 安 排 代 表 团 ( 组 ) 讨 论 工 作 报 告 等 ; 作 提 案 征 集 处 理 报 告 ; 大 会 表 决 选 举 事 项 ; 代 表 大 会 发 言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决 定 提 案, 应 认 真 执 行 和 处 理, 并 向 下 次 大 会 提 出 报 告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应 向 教 职 工 公 布, 接 受 代 表 和 教 职 工 的 监 督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行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预 报 告 制 度 院 级 工 会 就 召 开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组 织 形 式 日 程 安 排 中 心 议 题 等 事 项 预 先 向 校 工 会 报 告 会 议 结 束 后, 将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及 会 议 材 料 报 校 工 会 备 案 第 五 章 工 作 机 构 与 领 导 第 二 十 七 条 院 级 工 会 为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院 级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院 级 工 会 承 担 以 下 与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相 关 的 工 作 职 责 : ( 一 )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大 会 建 议 议 题 报 院 级 党 组 织 ; 做 好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筹 备 工 作 大 会 宣 传 工 作 和 会 务 工 作 ; 组 织 选 举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提 出 大 会 列 席 代 表 特 邀 代 表 建 议 名 单, 进 行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组 织 代 表 团 ( 组 ) 选 举 代 表 团 ( 组 ) 长 ; 征 集 和 整 理 提 案 ; 提 出 大 会 主 席 团 建 议 人 选, 报 院 级 党 组 织 同 意, 提 交 大 会 预 备 会 议 通 过 10

( 二 )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组 织 传 达 贯 彻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精 神, 督 促 检 查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和 提 案 的 落 实, 组 织 各 代 表 团 ( 组 ) 及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 小 组 ) 的 活 动, 主 持 召 开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团 ( 组 ) 长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 小 组 ) 负 责 人 联 席 会 议 ( 三 ) 组 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培 训 接 受 和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建 议 和 申 诉, 并 负 责 调 查 和 核 实 工 作 ( 四 ) 就 院 级 单 位 民 主 管 理 工 作 向 院 级 党 组 织 汇 报, 与 院 级 单 位 行 政 沟 通 ( 五 ) 完 成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要 尊 重 和 支 持 院 级 行 政 领 导 依 法 行 使 管 理 职 权, 积 极 协 助 院 级 行 政 开 展 工 作, 教 育 教 职 工 自 觉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第 三 十 条 院 级 行 政 领 导 应 尊 重 支 持 和 接 受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参 与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定 期 向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认 真 对 待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及 时 答 复 认 真 处 理 和 落 实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提 案 代 表 建 议 和 意 见 院 级 单 位 要 为 工 会 承 担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机 构 的 职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经 费 保 障 第 三 十 一 条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接 受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学 校 工 会 的 工 作 指 导,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行 使 职 权 11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要 积 极 推 进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建 设, 做 好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具 体 指 导 工 作, 认 真 研 究 并 及 时 处 理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提 出 新 思 路 新 举 措 新 办 法, 推 进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全 心 全 意 依 靠 教 职 工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的 贯 彻 落 实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经 浙 江 大 学 第 六 届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批 准, 自 正 式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2007 年 11 月 9 日 发 布 的 浙 江 大 学 院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党 委 发 2007 65 号 ) 同 时 废 止 各 院 级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单 位 实 施 细 则 抄 送 : 各 学 部 学 院 ( 系 ), 行 政 各 部 门, 各 校 区 管 委 会, 直 属 各 单 位,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浙 江 省 教 育 工 会 中 共 浙 江 大 学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2 年 12 月 25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