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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前 海 联 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进 行 的 由 新 疆 前 海 联 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募 集 并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等 相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新 疆 前 海 联 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特 订 立 新 疆 前 海 联 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本 规 则 ) 网 上 交 易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本 公 司 投 资 者 及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遵 守 本 规 则 本 规 则 中 未 提 及 或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相 关 事 宜 应 参 照 本 公 司 业 务 规 则, 本 规 则 与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适 用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投 资 者 是 依 照 本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应 用 终 端 或 本 公 司 指 定 且 授 权 的 网 站 ( 以 下 统 称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网 上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的 账 户 开 立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交 易 撤 销 分 红 方 式 设 置 与 变 更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和 查 询 等 业 务,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可 支 持 办 理 的 业 务 以 各 平 台 实 际 提 供 的 服 务 为 准 第 四 条 本 规 则 工 作 日 是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T 日 是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T+N 日 是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N 为 自 然 数 第 五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是 指 投 资 者 授 权 的 并 可 以 提 供 符 合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资 金 结 算 途 径 的 机 构 或 公 司 第 六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是 指 本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第 七 条 本 规 则 构 成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补 充 条 款, 根 据 开 放 式 基 金 对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或 中 登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业 务 规 则 第 八 条 本 公 司 目 前 仅 对 持 有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支 持 的 证 件 以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户 界 面 实 际 提 供 的 证 件 类 型 为 准 )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第 九 条 凡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新 疆 前 海 联 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协 议, 同 意 并 遵 守 该 协 议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账 户 的 开 通 与 撤 销 第 十 条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投 资 者 可 以 按 照 本 公 司 网 站 开 户 的 提 示 信 息,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申 请 经 本 公 司 受 理 后, 将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审 核 确 认 第 十 一 条 交 易 账 户 开 立 投 资 者 使 用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需 开 通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须 接 受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方 式 验 证 身 份, 并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成 功 为 准 第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提 交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申 请 当 日, 投 资 者 可 以 使 用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登 录 网 上 交 易 提 交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等 业 务 申 请 但 认 购 申 购 申 请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请 ) 被 确 认 有 效 要 以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成 功 开 通 及 基 金 账 户 的 成 功 开 立 为 前 提 第 十 三 条 同 一 投 资 者 可 开 立 多 个 交 易 账 户, 投 资 者 开 通 的 第 一 个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为 主 交 易 账 户, 其 它 交 易 账 户 为 从 交 易 账 户 各 交 易 账 户 内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独 立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交 易 账 户 不 存 在 余 额 在 途 交 易 或 在 途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撤 销 操 作 第 三 章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第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变 更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基 本 信 息 ( 账 户 姓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以 及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的 信 息 ), 须 根 据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的 要 求 及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方 式 办 理 第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变 更 其 他 账 户 信 息 (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手 机 E-mail 地 址 等 ) 第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办 理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时, 最 终 结 果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生 效 第 四 章 交 易 密 码 第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开 通 时 应 设 置 交 易 密 码 已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时, 其 交 易 密 码 根 据 我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网 上 交 易 需 验 证 交 易 密 码, 只 有 正 确 输 入 交 易 密 码 的 投 资 者 方 能 进 入 本 公 司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投 资 者 连 续 5 次 输 错 密 码, 则 其 账 户 将 被 自 动 暂 时 锁 定, 在 锁 定 期, 账 户 将 不 能 正 常 登 录 第 二 十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交 易 密 码 的 变 更 投 资 者 也 可 亲 临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柜 台 进 行 变 更, 密 码 变 更 实 时 生 效 第 二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应 妥 善 保 管 交 易 密 码 以 防 泄 露 由 于 投 资 者 自 身 或 其 他 非 本 公 司 的 原 因 导 致 密 码 泄 露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第 二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因 遗 忘 等 原 因 需 要 重 置 交 易 密 码 的, 须 通 过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方 式 办 理 密 码 重 置 手 续 第 五 章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第 二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申 请 业 务 投 资 者 须 按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和 中 登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等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进 行 业 务 申 请, 并 同 时 遵 循 本 规 则 第 六 章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设 置 修 改 终 止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第 七 章 转 托 管 第 二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须 按 照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业 务 流 程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同 一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不 同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之 间 不 能 办 理 转 托 管 第 八 章 申 请 的 受 理 撤 销 与 确 认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提 交 交 易 申 请, 以 本 公 司 受 理 情 况 为 准 认 购 申 购 交 易 申 请 的 受 理 以 资 金 的 结 算 成 功 为 前 提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查 询 交 易 受 理 情 况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除 定 期 投 资 申 请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申 请 快 速 赎 回 等 业 务 不 允 许 撤 销 外, 一 般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在 T 日 开 放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对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等 交 易 提 交 撤 销 申 请, 除 非 相 关 基 金 另 有 规 定 第 九 章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对 单 只 基 金 设 置 或 变 更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短 期 理 财 型 或 者 有 固 定 分 红 方 式 的 基 金 除 外 ) 投 资 者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成 功 变 更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后, 其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现 有 的 所 有 交 易 账 户 的 该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以 该 变 更 后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如 投 资 者 多 次 设 置 或 变 更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以 最 后 一 次 成 功 变 更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第 三 十 条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购 买 本 公 司 的 基 金, 若 投 资 者 未 设 置 或 变 更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该 基 金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第 十 章 交 易 时 间 第 三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于 7( 天 ) 24( 小 时 ) 的 任 意 时 刻 提 交 申 请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以 销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认 购 时 间 为 准, 如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公 告 规 定 的 认 购 受 理 时 间 后 提 交 委 托 申 请, 则 此 委 托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在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期,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为 每 个 工 作 日 15:00, 如 投 资 者 于 15:00 后 提 交 委 托 申 请, 则

此 委 托 申 请 按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处 理 投 资 者 交 易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记 录 时 间 为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基 金 的 开 放 时 间 请 详 阅 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更 新,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第 三 十 三 条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及 非 本 公 司 人 为 因 素 而 导 致 网 上 交 易 时 间 的 变 更, 因 此 造 成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委 托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委 托 交 易 第 十 一 章 资 金 结 算 第 三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应 采 用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资 金 结 算 途 径 和 结 算 方 式 资 金 结 算 以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的 资 金 转 账 确 认 明 细 数 据 为 准 第 三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提 交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即 时 通 过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支 付 认 购 申 购 资 金, 或 者 授 权 本 公 司 从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扣 除 认 购 申 购 资 金 第 三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成 功 的 资 金, 若 因 认 购 申 请 申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失 败 的, 或 因 申 购 申 请 撤 销 成 功 的, 款 项 本 金 会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具 体 到 账 时 间 以 各 银 行 卡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第 三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或 特 别 说 明, 通 常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金 额 按 照 对 应 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划 款 日 期 从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第 三 十 八 条 基 金 分 红 时,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的 红 利 款 于 红 利 发 放 日 自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第 三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以 委 托 代 扣 的 方 式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时, 扣 款 状 态 以 本 公 司 接 收 到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的 回 应 为 准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对 资 金 的 划 付 及 回 应 需 要 处 理 时 间, 将 造 成 本 公 司 收 到 回 应 延 时 第 四 十 条 投 资 者 采 用 委 托 代 扣 方 式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的, 在 提 交 认 购 申 购 申 请 前, 相 应 的 结 算 账 户 应 预 留 足 够 的 资 金 若 因 投 资 者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账 户 异 常 或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回 应 延 时 等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本 公 司 未 能 成 功 扣 取 相 应 款 项 或 未 能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接 收 到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有 效 回 应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将 对 应 的 交 易 申 请 确 认 为 失 败

第 十 二 章 查 询 第 四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查 询 本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资 料 交 易 账 户 内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情 况 交 易 申 请 受 理 结 果 等 信 息 投 资 者 可 在 T+2 个 工 作 日 及 之 后 及 时 查 询 交 易 申 请 确 认 结 果 第 十 三 章 交 易 费 用 第 四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采 用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时, 执 行 本 公 司 相 关 交 易 费 率 标 准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第 十 四 章 风 险 提 示 第 四 十 三 条 首 先, 为 确 保 网 络 传 输 安 全, 保 障 投 资 者 利 益, 本 公 司 对 网 络 数 据 传 输 采 用 加 密 处 理, 但 本 公 司 不 保 证 网 上 信 息 传 输 绝 对 安 全 毫 无 错 误 或 指 定 网 站 不 被 恶 意 攻 击 或 不 存 在 因 计 算 机 病 毒 通 讯 线 路 国 内 移 动 网 络 运 营 商 提 供 的 通 讯 系 统 硬 件 损 坏 第 三 方 服 务 中 断 延 迟 差 错 等 导 致 的 故 障 或 错 误 其 次, 投 资 者 自 身 所 使 用 的 电 子 设 备 的 性 能 质 量 病 毒 故 障 及 其 他 原 因, 以 及 使 用 电 子 设 备 交 易 时, 受 不 同 地 区 不 同 环 境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其 网 络 信 号 的 强 度 带 宽 都 会 有 所 差 异, 在 通 讯 条 件 较 差 的 情 况 下, 都 有 可 能 对 交 易 时 间 或 交 易 数 据 产 生 影 响 此 外, 投 资 者 必 须 注 意 交 易 密 码 的 设 置 和 保 密, 防 止 身 份 被 他 人 仿 冒, 因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疏 忽 造 成 账 号 或 密 码 泄 露 也 可 能 会 为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最 后, 投 资 者 需 自 行 支 付 与 之 相 关 的 费 用, 如 上 网 而 产 生 的 流 量 费 用 等 投 资 者 须 自 行 承 担 因 上 述 原 因 可 能 导 致 的 风 险 及 损 失, 本 公 司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时, 通 过 委 托 代 扣 的 方 式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的, 因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延 时 处 理, 可 能 存 在 认 购 申 购 申 请 已 提 交 或 扣 款 已 完 成, 但 本 公 司 未 能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收 到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的 成 功 回 应 或 对 应 的 资 金 转 账 确 认 成 功 明 细 数 据 的 情 况, 在 此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将 对 该 笔 交 易 作 无 效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在 选 择 网 上 交 易 前, 应 充 分 了 解 网 上 交 易 的 固 有 风 险, 详 细 阅 读 新 疆 前 海 联 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协 议 中 的 风 险 提 示 与 免 责 等 条 款, 谨 慎 做 出 决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公 司 有 权 保 留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的 电 子 数 据 以 作 为 投 资 者 交 易 的 证 明 第 四 十 七 条 任 何 通 过 密 码 验 证 后 提 交 的 申 请 都 将 视 为 投 资 者 自 身 行 为 或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授 权 行 为, 据 此 行 为 处 理 业 务 所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 不 由 本 公 司 承 担 第 十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规 则 从 颁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改 应 自 该 修 改 发 布 之 时 生 效 第 四 十 九 条 根 据 开 放 式 基 金 对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涉 及 变 更 修 改 后, 与 本 规 则 有 冲 突 的,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最 新 公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为 准 第 五 十 条 本 公 司 保 留 本 规 则 的 解 释 权, 并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本 规 则 做 出 合 理 的 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