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开户管理规则



Similar documents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gongGaoMingCheng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上证指数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doc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6ECCFC2BBF9BDF0D0C2D4F6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9ABCBBECEAAB4FACFFABBFAB9B9B2A2B2CED3EB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Microsoft Word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doc

3 东 吴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新 创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书面申请

运营部业务部分制度汇编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PDFᅲᆰᄏ커￷

第 九 条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投 资 者 必 须 提 供 真 实 姓 名 有 效 的 证 件 类 型 及 证 件 号 码, 并 接 受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方 式 验 证 身 份 第 十 条 投 资 者 若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必 须 已 经 认 真 阅

股票代码:000936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一、资质申请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 七 条 本 规 则 构 成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补 充 条 款, 根 据 开 放 式 基 金 对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或 中 登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利 率 不 超 过 2.0%, 具 体 每 一 年 度 的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和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6. 还 本 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2016 年 1 月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报 价 量 单 位 变 动 点 交 割 方 式 挂 牌 基 准 价 每 日 结 算 价 到 期 交 割 价 到 期 交 割 结 算 金 额 等 2.2 合 约 代 码 交 易 系 统 中 用 于 区 分 不 同 合 约 品 种 的 代 码, 由 标 的 债 券 缩 写 和 到 期 月 份 组 成 如

I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1 第 三 章 交 易 账 户... 1 第 四 章 投 资 人 网 上 交 易 的 开 通... 2 第 五 章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2 第 六 章 交 易 密 码... 2 第 七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关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docx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并 以 全 文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依 据 通 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可 到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处 查 阅, 也 可 在 上 海

关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建设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平高电气 公告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中 : 特 准 储 备 物 资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0,741, ,639, 资 产 总 计 907,501, ,811, 法 定 代 表 人 :

M<100 万 元 0.60%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40% M 500 万 元 每 笔 1000 元 (2)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E 类 基 金 份 额,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二 释 义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本 公 司 / 温 氏 集 团 短 期 融 资 券 本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本 次 发 行 / 本 期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公 告 人 民 银 行 交 易 商 协

姓名

Transcription: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部 2016 年 3 月 第 1 页 共 26 页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开 放 式 基 金 ) 账 户 和 交 易 等 方 面 的 运 作, 维 护 各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和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公 司 现 行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以 及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本 规 则 )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的 账 户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取 消 交 易 账 户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注 销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账 户 冻 结 / 解 冻 和 查 询 账 户 资 料 等 业 务 交 易 类 业 务 指 可 以 直 接 导 致 投 资 者 可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权 益 发 生 变 动 的 业 务, 包 括 :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份 额 冻 结 份 额 解 冻 红 利 发 放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转 换 强 增 强 减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强 制 赎 回 拆 分 等 业 务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特 定 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及 其 他 基 金 (LOF 基 金 ETF 基 金 除 外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方 参 与 人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销 售 代 理 人 投 资 者 等 等 ) 均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LOF 基 金 和 ETF 基 金 参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第 四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第 2 页 共 26 页

记 人 除 特 别 指 出 外 均 是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存 续 的 法 人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和 境 外 合 格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均 可 以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地 点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交 易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第 六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指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和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机 构, 包 括 代 销 和 直 销 机 构 第 七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市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停 止 交 易 日 除 外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开 放 日 的 9:30 至 15:00 之 间 递 交 申 请, 申 请 当 日 有 效, 严 禁 出 现 延 时 交 易, 如 果 出 现 各 种 情 况 的 延 时 交 易 则 将 该 笔 交 易 作 废 发 行 期 间 新 发 行 基 金 的 委 托 时 间 可 以 适 当 延 后, 具 体 时 间 可 以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协 商 并 公 告 后 决 定 网 上 交 易 支 持 7 24 小 时 服 务, 但 是 每 天 15:00 以 后 的 委 托 算 作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申 请 第 八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采 用 未 知 价 法 原 则, 未 知 价 法 是 指 按 照 交 易 当 天 (T 日 ) 收 盘 价 计 算 出 来 的 基 金 份 额 单 位 净 值 作 为 当 天 申 购 赎 回 计 算 基 准 的 交 易 行 为 按 金 额 认 购 和 申 购, 按 份 额 赎 回 认 购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基 金 份 额 单 位 净 值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或 者 三 位, 具 体 以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 第 九 条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规 定, 进 行 交 易 时 要 缴 纳 相 应 的 费 用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和 标 准 第 十 条 基 金 交 易 收 费 可 以 依 据 公 告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后 端 收 费 和 C 类 收 费 三 种 模 式 后 端 收 费 指 投 资 者 在 认 ( 申 ) 购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时 可 以 先 不 用 支 付 认 ( 申 ) 购 费, 而 在 赎 回 时 支 付 ;C 类 收 费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不 用 收 取 申 购 费, 每 日 根 据 公 告 的 费 率 收 取 一 定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记 录 在 每 个 投 资 者 名 下, 等 客 第 3 页 共 26 页

户 赎 回 或 转 出 时 收 取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可 以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按 照 公 告 的 费 率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但 这 类 销 售 服 务 费 从 基 金 资 产 收 取 各 种 收 费 模 式 下 费 率 可 以 不 一 致, 具 体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第 十 一 条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的 认 ( 申 )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采 用 外 扣 法, 外 扣 法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 ( 申 ) 购 费 用 = 认 ( 申 ) 购 金 额 /(1+ 认 ( 申 ) 购 费 率 ) 认 ( 申 ) 购 费 率, 净 认 ( 申 ) 购 金 额 = 认 ( 申 ) 购 金 额 - 认 ( 申 ) 购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本 着 鼓 励 长 期 持 有 的 原 则, 基 金 的 后 端 收 费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可 以 随 着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长 递 减, 直 至 为 零, 具 体 以 本 公 司 公 告 为 准 第 十 三 条 注 册 登 记 人 履 行 投 资 者 注 册 基 金 份 额 权 益 的 登 记 过 户 和 存 管 职 能, 对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中 央 托 管 销 售 代 理 人 履 行 二 级 托 管 职 责, 即 销 售 代 理 人 接 受 投 资 者 交 易 申 请 后, 基 金 份 额 经 注 册 登 记 人 确 认 后 托 管 在 该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注 册 登 记 人 对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权 益 负 有 最 终 登 记 和 存 管 职 责 第 十 四 条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处 理 各 项 业 务 的 顺 序 为 : 开 户 - 账 户 冻 结 / 解 冻 - 账 户 登 记 - 投 资 者 资 料 修 改 - 定 投 协 议 - 认 购 - 申 购 - 份 额 冻 结 / 解 冻 -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赎 回 - 取 消 登 记 - 销 户 客 户 当 天 同 时 办 理 上 述 业 务 中 的 多 项 业 务,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按 照 上 述 顺 序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基 金 份 额 的 对 账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定 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对 账, 对 账 原 则 上 采 用 每 日 变 动 部 分 对 账 定 期 进 行 全 部 对 账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也 可 以 根 据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要 求 进 行 每 日 全 对 账 对 账 不 一 致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认 为 是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错 误 的,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核 对 后 进 行 更 正, 否 则 以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清 算 交 收 的 原 则 第 4 页 共 26 页

1 基 金 的 清 算 采 用 逐 笔 计 算 的 原 则 2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不 得 向 非 指 定 账 户 划 拨 资 金, 不 得 利 用 该 账 户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 3 资 金 清 算 实 行 轧 差 交 收 和 非 轧 差 交 收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和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之 间 实 行 轧 差 交 收,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之 间 原 则 上 实 行 非 轧 差 交 收, 具 体 参 照 代 销 协 议 进 行 4 销 售 代 理 人 托 管 银 行 清 算 银 行 须 在 约 定 的 清 算 交 割 时 间 内 履 行 交 收 手 续 第 二 章 基 金 账 户 第 十 七 条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变 更 情 况 的 账 户 第 十 八 条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和 以 及 经 过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申 请 成 为 本 公 司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并 办 理 账 户 业 务 第 十 九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申 请 办 理 本 公 司 账 户 业 务,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批 准 后, 申 请 机 构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基 金 代 销 协 议, 协 议 应 包 括 基 金 销 售 和 账 户 业 务 等 内 容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公 司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办 理 账 户 代 理 业 务, 任 何 机 构 或 个 人 未 经 本 公 司 批 准, 不 得 开 展 本 公 司 账 户 代 理 业 务 第 二 十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完 善 的 账 户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并 按 照 代 理 协 议 的 要 求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请, 审 核 投 资 者 资 料, 办 理 有 关 业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当 设 立 符 合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专 门 保 管 资 料 的 库 房, 库 房 面 积 应 当 足 够 容 纳 有 关 资 料, 库 房 要 具 备 防 潮 防 火 防 盗 防 水 等 符 合 资 料 安 全 保 管 的 条 件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当 对 账 户 第 5 页 共 26 页

业 务 凭 证 按 业 务 类 别 时 间 顺 序 定 期 装 订 成 册, 长 期 保 管 第 二 十 二 条 注 册 登 记 人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投 资 者 资 料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相 关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规 定 的 通 知 等 义 务 如 投 资 者 资 料 存 在 虚 假 或 错 误 信 息, 导 致 注 册 登 记 人 无 法 履 行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规 定 的 通 知 等 义 务 的, 由 此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 应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如 果 是 由 于 销 售 代 理 人 录 入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不 能 正 常 交 易 的, 责 任 由 销 售 代 理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公 司 负 责 对 销 售 代 理 人 进 行 业 务 监 督, 并 定 期 不 定 期 检 查 销 售 代 理 人 代 办 账 户 业 务 运 作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纠 正 第 二 十 四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资 格 终 止 或 被 取 消 后,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清 理 所 保 管 的 客 户 资 料, 将 其 移 交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销 售 代 理 人, 并 与 本 公 司 结 清 费 用 第 三 章 开 户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或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存 续 的 法 人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机 构 境 外 投 资 者 均 可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为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设 立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第 二 十 六 条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必 须 由 本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办 理 ;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设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中 国 护 照 台 胞 证 港 澳 居 民 内 地 来 往 通 行 证 等, 以 下 简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件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2. 若 是 由 代 理 人 办 理, 需 要 提 供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3. 提 供 同 名 的 银 行 存 折 / 银 行 卡 ; 4.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二 十 七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设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第 6 页 共 26 页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3.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5.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6. 预 留 印 鉴 ; 7. 提 供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以 及 同 名 的 银 行 回 款 账 户 ; 8.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二 十 八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对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上 述 材 料 审 核 无 误 后, 依 据 申 请 表 上 填 写 的 内 容, 按 电 脑 系 统 要 求 录 入 开 户 资 料, 基 金 账 号 由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统 一 进 行 分 配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已 经 在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开 设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如 果 出 现 重 复 开 户, 则 本 公 司 按 照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处 理, 要 求 重 复 开 户 申 请 资 料 中 的 投 资 者 名 称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必 须 与 原 来 开 户 时 的 完 全 相 同, 否 则 将 按 照 失 败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内 地 个 人 客 户 使 用 居 民 身 份 证 进 行 开 户 时,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目 前 只 接 受 18 位 身 份 证,15 位 身 份 证 停 止 使 用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根 据 公 安 部 门 身 份 证 号 码 的 生 成 规 则 对 客 户 身 份 证 号 码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进 行 校 验, 主 要 检 验 出 生 年 月 日 和 校 验 位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第 三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购 委 托 的 情 况 下, 如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确 认 开 户 失 败, 则 该 笔 认 购 或 申 购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第 三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可 凭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确 认 的 基 金 账 号 在 多 家 销 售 代 理 人 进 行 交 易 同 一 投 资 者 如 欲 在 多 家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进 行 交 易 时, 应 在 相 应 渠 道 办 理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手 续, 即 凭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确 认 的 基 金 账 号 和 开 设 基 金 账 号 时 的 证 件 原 件 到 原 开 户 处 以 外 的 其 它 销 售 代 理 人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多 渠 道 交 易 账 号 开 户 申 请 手 续 可 在 任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若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多 渠 道 增 第 7 页 共 26 页

开 交 易 账 户 时, 投 资 者 名 称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必 须 与 原 开 户 时 一 致, 否 则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失 败 第 三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当 天 开 户, 当 天 即 可 进 行 交 易 第 四 章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第 三 十 四 条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单 位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号 单 位 性 质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及 联 系 电 话 等 重 要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投 资 者 要 尽 快 到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提 出 申 请, 销 售 代 理 人 收 到 申 请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应 当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手 续, 并 将 修 改 信 息 上 传 到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第 三 十 五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2. 户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确 认 原 身 份 证 号 及 姓 名 的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变 更 姓 名 或 身 份 证 号 码 时 提 供 ) 以 及 复 印 件 ; 3. 若 是 由 代 理 人 办 理, 需 要 提 供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个 人 投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时, 原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还 应 核 验 经 过 公 证 的 代 理 委 托 书 及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法 人 投 资 者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发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变 更 公 告 或 证 明 原 件 ( 申 请 变 更 单 位 名 称 或 工 商 注 册 号 时 提 供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第 8 页 共 26 页

6.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7.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三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修 改 资 料 分 为 一 般 资 料 和 重 要 资 料, 一 般 资 料 包 括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号 码 电 子 邮 件 等 ; 重 要 资 料 包 括 投 资 者 名 称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等 客 户 资 料 可 以 在 任 一 已 办 理 交 易 账 户 的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更 改, 对 于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系 统 不 支 持 重 要 资 料 更 改 的, 须 由 销 售 代 理 人 将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资 料 传 真 到 登 记 过 户 人 处, 由 登 记 过 户 人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同 时 进 行 人 工 更 改 第 三 十 八 条 个 人 客 户 在 系 统 中 留 存 的 原 有 证 件 类 型 为 非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15 位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资 料 修 改 时 只 能 变 更 为 18 位 居 民 身 份 证, 否 则 无 效 ( 居 住 在 中 国 的 华 侨 使 用 中 国 护 照 的 除 外 ) 第 五 章 注 销 基 金 账 户 第 三 十 九 条 个 人 投 资 者 注 销 基 金 账 户 只 能 由 本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亲 自 办 理 第 四 十 条 申 请 注 销 的 账 户 必 须 没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或 基 金 权 益 及 该 账 户 未 被 冻 结 或 挂 失, 同 时 该 账 户 当 日 没 有 任 何 交 易 申 请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注 销 基 金 账 户 申 请 材 料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所 记 录 的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一 致, 如 有 差 异,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当 先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手 续 第 四 十 一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已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注 销 其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2. 若 是 由 代 理 人 办 理 的 还 需 提 供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3.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四 十 二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已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法 人 投 资 者 注 销 其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第 9 页 共 26 页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3.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4. 法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5.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四 十 三 条 注 销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必 须 经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确 认 后 方 可 生 效 第 四 十 四 条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可 以 在 已 经 成 功 进 行 账 户 登 记 的 任 一 开 户 网 点 ( 该 网 点 交 易 账 户 仍 然 有 效 ) 进 行 即 客 户 可 以 在 原 开 户 网 点 单 独 进 行 交 易 账 户 注 销, 也 可 以 在 非 原 开 户 网 点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的 注 销, 注 销 基 金 账 户 时 会 连 同 交 易 账 户 一 起 注 销 由 于 工 行 不 接 受 销 户 广 播, 故 若 在 非 工 行 进 行 销 户 时, 工 行 注 册 的 交 易 账 户 不 会 自 动 注 销, 需 单 独 提 起 销 户 申 请 第 六 章 账 户 的 冻 结 / 解 冻 第 四 十 五 条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的 冻 结 第 四 十 六 条 注 册 登 记 人 受 理 上 述 机 关 要 求 的 账 户 冻 结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以 下 资 料 : 1.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的 身 份 证 明 ; 2. 已 经 生 效 的 司 法 判 决 书 ; 3. 当 事 人 身 份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四 十 七 条 账 户 冻 结 后,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指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后 予 以 解 冻,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没 有 指 定 冻 结 期 限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可 以 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冻 结 时 间 处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账 户 冻 结 和 解 冻 可 以 由 销 售 代 理 人 自 行 发 起, 也 可 以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发 起 第 10 页 共 26 页

第 四 十 九 条 账 户 被 冻 结 后 不 能 进 行 除 了 非 交 易 过 户 入 以 外 的 其 它 交 易 第 七 章 查 询 基 金 持 有 人 资 料 第 五 十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到 原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查 询 本 人 开 户 资 料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变 更 及 其 它 相 关 业 务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为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提 供 本 机 构 开 户 的 投 资 者 资 料 ;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的 其 他 范 围 的 查 询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统 一 受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查 询 人 对 在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查 询 到 的 结 果 有 疑 议 的, 可 以 申 请 直 接 向 注 册 登 记 人 查 询, 最 终 结 果 以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的 记 录 为 准 第 五 十 二 条 已 死 亡 的 投 资 者 的 家 属 查 询 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当 核 验 该 投 资 者 死 亡 证 明 及 证 明 查 询 人 与 该 投 资 者 法 律 关 系 的 有 效 法 律 文 件 第 五 十 三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资 料 查 询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1.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2.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个 人 投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还 应 核 验 经 公 证 的 代 理 委 托 书,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第 五 十 四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法 人 投 资 者 资 料 查 询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3.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八 章 非 交 易 过 户 第 11 页 共 26 页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所 述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因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等 情 况 下 的 将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投 资 者 账 户 过 户 到 另 一 个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非 正 常 交 易 行 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仅 指 基 金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判 决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是 指 除 以 上 三 种 情 况 外,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为 合 理 且 合 法 合 规 或 经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以 开 展 业 务 需 要 的 情 况 第 五 十 六 条 继 承 和 捐 赠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由 过 出 方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点 受 理 相 关 资 料, 并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无 误 后 寄 送 到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 司 法 执 行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直 接 受 理 过 户 行 为 统 一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核 实 相 关 资 料 后 给 予 办 理, 销 售 代 理 人 不 能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接 收 客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资 料 的 对 象 包 括 代 销 商 网 点 管 理 人 分 公 司 网 点 管 理 人 客 服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代 理 人 ) 或 本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人 第 五 十 七 条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过 入 方 在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之 前, 没 有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要 先 开 设 基 金 账 户 第 五 十 八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人 受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按 规 定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收 费 标 准 向 当 事 人 收 取 手 续 费,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以 注 册 登 记 人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第 五 十 九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因 继 承 而 发 生 的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以 下 材 料 : 1. 继 承 公 证 书 ; 2. 证 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有 效 法 律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 3. 继 承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六 十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因 办 理 捐 赠 而 发 生 的 基 金 非 交 易 第 12 页 共 26 页

过 户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以 下 材 料 : 1. 捐 赠 公 证 书 ; 2. 捐 赠 方 的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3. 受 赠 方 的 注 册 证 书 或 登 记 证 书 及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六 十 一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因 捐 赠 而 发 生 的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以 下 材 料 : 1. 捐 赠 公 证 书 ; 2. 捐 赠 方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3. 捐 赠 方 经 办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4. 捐 赠 方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5. 受 赠 方 的 注 册 证 书 或 登 记 证 书 及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 6.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六 十 二 条 注 册 登 记 人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因 司 法 判 决 而 发 生 的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以 下 材 料 : 1. 已 经 生 效 的 司 法 判 决 书 或 司 法 调 解 书 ; 2. 当 事 人 双 方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 3.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六 十 三 条 注 册 登 记 人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因 司 法 判 决 而 发 生 的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申 请,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以 下 材 料 : 1. 经 生 效 的 司 法 判 决 书 或 司 法 调 解 书 ; 2. 当 事 人 双 方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3. 经 办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4.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 5.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第 六 十 四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受 理 上 述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后, 在 代 销 系 统 中 查 询 投 资 者 的 资 料, 核 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过 出 方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并 将 非 交 易 过 户 所 涉 及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代 销 系 统 中 冻 结 第 13 页 共 26 页

第 六 十 五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应 当 在 申 请 表 上 注 明 已 审 原 件, 经 办 人 及 负 责 人 在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表 上 签 名, 盖 销 售 代 理 人 业 务 专 用 章, 留 存 申 请 表 的 复 印 件 备 查 后, 其 经 办 人 应 将 将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申 请 单 传 真 至 注 册 登 记 人 第 六 十 六 条 注 册 登 记 人 收 到 申 请 单 或 申 请 单 资 料 后, 在 当 天 的 份 额 登 记 注 册 之 前 进 行 初 审, 如 有 疑 问, 通 过 电 话 与 销 售 代 理 人 查 对, 没 有 问 题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将 对 相 应 的 过 出 方 的 所 涉 基 金 份 额 作 冻 结 第 六 十 七 条 注 册 登 记 人 于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的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所 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并 打 印 确 认 单, 将 确 认 单 传 真 返 回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第 九 章 份 额 冻 结 第 六 十 八 条 份 额 冻 结 可 对 某 个 客 户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进 行 冻 结 第 六 十 九 条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不 能 进 行 赎 回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不 影 响 分 红 第 七 十 条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产 生 的 分 红 一 律 为 红 利 转 投 资, 不 能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第 七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只 接 受 司 法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冻 结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份 额 冻 结 第 七 十 二 条 司 法 冻 结 以 法 院 公 函 为 准, 到 期 自 动 解 冻 第 十 章 基 金 认 购 第 七 十 三 条 基 金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首 次 公 开 募 集 期 间 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指 定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购 买 基 金 第 七 十 四 条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设 置 最 低 起 始 认 购 金 额, 各 个 销 售 代 理 人 第 14 页 共 26 页

之 间 的 标 准 可 以 不 一 样, 具 体 的 发 行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订 并 公 布 第 七 十 五 条 募 集 期 内 允 许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多 次 认 购, 但 每 次 认 购 均 需 符 合 发 售 公 告 所 列 的 认 购 规 则, 费 用 逐 笔 计 算,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注 册 登 记 人 接 收, 便 不 予 撤 销 第 七 十 六 条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每 日 上 传 认 购 信 息 至 注 册 登 记 人, 注 册 登 记 人 于 T+1 日 进 行 正 式 确 认, 并 下 传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信 息 基 金 募 集 成 功 后, 注 册 登 记 人 对 已 确 认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最 终 的 份 额 确 认, 并 下 发 最 终 份 额 确 认 信 息 第 七 十 七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在 T+2 日 将 T 申 请 日 经 注 册 登 记 人 确 认 成 功 的 认 购 款 划 拨 到 注 册 登 记 人 指 定 的 募 集 验 资 专 户 内, 募 集 期 内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第 七 十 八 条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发 售 公 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前 端 和 后 端 收 费 两 种 模 式 供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者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的, 收 费 采 用 外 扣 法 计 算, 其 认 购 费 用 为 认 购 金 额 /(1+ 相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 相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认 购 金 额 减 去 认 购 费 ; 投 资 者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的, 认 购 费 用 暂 不 收,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其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利 息 ) / 认 购 价 格 第 七 十 九 条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期 间, 若 实 行 限 额 发 售, 对 超 额 部 分 认 购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三 种 : 一 是 按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确 认, 先 到 先 得, 到 某 个 时 间 点 达 到 限 额 为 限, 在 这 个 时 间 点 之 前 的 认 购 全 部 确 认 成 功, 在 这 个 时 间 点 后 的 认 购 金 额 全 部 确 认 失 败 ; 二 是 全 程 比 例 配 售, 对 整 个 发 售 期 间 内 的 全 部 认 购 金 额 按 照 计 算 出 的 配 售 比 例 进 行 配 售 ; 三 是 末 日 比 例 配 售, 即 在 发 行 末 日 之 前 的 认 购 金 额 全 部 确 认 成 功, 对 于 末 日 的 认 购 金 额 按 照 计 算 出 来 的 比 例 进 行 配 售 具 体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为 准 第 八 十 条 基 金 募 集 若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的 方 式 进 行, 则 采 取 全 额 预 缴, 比 例 配 售, 余 额 退 还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15 页 共 26 页

第 八 十 一 条 认 购 期 间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按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进 行 计 算, 直 销 客 户 起 息 日 为 T+1 日, 代 销 客 户 起 息 日 为 T+2 日, 产 生 的 利 息 扣 除 税 费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计 算 结 果 以 注 册 登 记 人 结 果 为 准 第 八 十 二 条 若 采 用 比 例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计 算 投 资 者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时 按 照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金 额 计 算 利 息, 退 还 投 资 者 认 购 款 项 时 只 退 还 本 金, 不 涉 及 到 利 息 第 八 十 三 条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限 内, 若 基 金 的 净 销 售 额 超 过 2 亿 元 且 份 额 超 过 2 亿 份 且 最 低 认 购 户 数 达 到 200 人, 在 有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出 具 基 金 持 有 人 报 告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出 申 请, 基 金 合 同 公 告 生 效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如 基 金 提 前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提 前 结 束 认 购, 宣 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扣 除 相 关 税 费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将 认 购 资 金 连 同 利 息 在 30 天 内 一 并 归 还 投 资 者, 其 间 的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第 八 十 四 条 认 购 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从 基 金 成 立 日 开 始 计 算 第 十 一 章 基 金 申 购 第 八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可 在 任 一 已 办 理 多 渠 道 交 易 账 号 开 户 手 续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办 理 申 购 除 货 币 基 金 外, 申 购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货 币 基 金 采 用 已 知 价 法, 以 金 额 申 购, 申 购 申 请 一 经 接 受, 款 额 即 从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扣 划 或 冻 结 第 八 十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提 供 前 端 和 后 端 收 费 C 类 收 费 三 种 模 式 供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者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的, 收 费 采 用 外 扣 法 计 算, 其 申 购 费 为 申 购 金 额 /(1+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X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净 申 购 金 额 为 申 购 金 额 减 去 申 购 费 ; 投 资 者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的, 申 购 费 用 暂 不 收, 净 申 购 金 额 为 其 申 购 金 额 ; 投 资 者 选 择 C 类 第 16 页 共 26 页

收 费 的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净 申 购 金 额 为 其 申 购 金 额 第 八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申 购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其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第 八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非 QDII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1 日 确 认 投 资 者 在 T+2 日 可 以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QDII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2 日 确 认, 投 资 者 在 T+3 日 可 以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第 八 十 九 条 目 前 实 时 确 认 的 申 购 标 的 基 金 只 限 于 货 币 型 基 金 第 九 十 条 两 地 互 认 基 金 中 的 南 下 基 金 的 交 易 确 认 时 间 与 内 地 基 金 相 同, 北 上 基 金 以 香 港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规 则 为 准 第 九 十 一 条 同 一 投 资 者 在 同 一 交 易 日 可 多 次 进 行 申 购, 申 购 费 率 按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逐 笔 计 算 第 九 十 二 条 申 购 有 最 低 首 次 申 购 金 额 和 最 低 追 加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具 体 按 照 各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各 销 售 代 理 人 可 以 有 自 己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和 最 低 追 加 申 购 金 额, 但 不 得 低 于 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九 十 三 条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可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第 九 十 四 条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规 模 进 行 限 制, 则 可 以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式 : 一 当 基 金 规 模 达 到 或 者 接 近 限 制 规 模 时, 管 理 人 可 以 发 布 公 告,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并 上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是 采 用 末 日 比 例 配 售 的 方 式 进 行, 即 对 达 到 限 制 规 模 当 天 的 申 购 进 行 比 例 配 售, 配 售 采 取 全 额 预 缴, 比 例 配 售, 余 额 退 还 的 方 式, 并 发 布 公 告, 从 次 日 起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并 上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第 九 十 五 条 当 日 的 申 购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内 撤 销 第 九 十 六 条 非 货 币 型 基 金 的 申 购 款 项 于 T+2 日 在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之 间 进 行 交 收, 原 则 上 于 T+2 日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托 管 行 之 间 进 第 17 页 共 26 页

行 交 收 第 九 十 七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申 购 款 项 于 T+2 日 在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之 间 进 行 交 收, 原 则 上 于 T+2 日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与 托 管 行 之 间 进 行 交 收 第 九 十 八 条 QDII 型 基 金 的 申 购 款 项 于 T+3 日 在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之 间 进 行 交 收, 原 则 上 于 T+3 日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托 管 行 之 间 进 行 交 收 第 九 十 九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与 注 册 登 记 人 之 间 原 则 上 采 用 全 额 交 收, 具 体 以 代 销 协 议 为 准 ; 注 册 登 记 人 与 托 管 行 之 间 采 用 非 轧 差 交 收 第 一 百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的 结 算 采 取 销 售 人 在 划 拨 申 购 款 项 时 自 行 扣 除, 不 划 拨 到 管 理 人 处 第 一 百 〇 一 条 申 购 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从 交 易 确 认 日 开 始 计 算 第 十 二 章 基 金 赎 回 第 一 百 〇 二 条 投 资 者 只 能 在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所 在 的 托 管 点 办 理 赎 回 赎 回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以 份 额 赎 回 非 QDII 基 金 赎 回 款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七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QDII 基 金 赎 回 款 在 自 受 理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第 一 百 〇 三 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和 最 低 保 有 份 额 限 制 按 照 各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第 一 百 〇 四 条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时, 若 持 有 的 基 金 是 采 用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认 ( 申 ) 购 到 的 基 金, 则 除 了 要 被 收 取 赎 回 费 之 外, 还 要 被 收 取 相 应 的 后 端 认 ( 申 ) 购 费, 赎 回 费 率 和 后 端 费 率 随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年 限 递 减, 后 端 认 购 费 = 赎 回 份 额 认 购 价 格 对 应 的 后 端 认 购 费 率, 后 端 申 购 费 = 赎 回 份 额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第 18 页 共 26 页

对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具 体 赎 回 费 率 和 后 端 费 率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为 准 投 资 者 选 择 赎 回 C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除 了 收 取 赎 回 费 外, 还 需 交 纳 持 有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以 公 告 为 准, 具 体 需 缴 纳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以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计 算 为 准 投 资 者 赎 回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第 一 百 〇 五 条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应 选 择 巨 额 赎 回 处 理 方 式 ( 取 消 或 顺 延 方 式 ) 选 择 取 消 是 指 当 赎 回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提 交 的 赎 回 除 兑 付 当 日 可 赎 回 份 额 外, 剩 余 份 额 申 请 自 动 取 消, 本 次 不 再 兑 付 ; 选 择 顺 延 则 指 当 赎 回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提 交 的 赎 回 除 兑 付 当 日 可 赎 回 份 额 外, 剩 余 申 请 份 额 在 下 一 交 易 日 继 续 兑 付, 但 不 享 有 优 先 权 利, 直 到 份 额 全 部 兑 付 为 止 如 未 作 选 择, 注 册 登 记 人 默 认 为 巨 额 赎 回 顺 延 方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时, 如 果 是 将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全 部 赎 回, 则 连 同 已 分 配 但 未 结 转 部 分 收 益 一 起 赎 回 第 一 百 〇 六 条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非 保 本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采 取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保 本 基 金 采 取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第 一 百 〇 七 条 赎 回 申 请 的 份 额 不 得 超 过 所 在 托 管 点 登 记 的 可 用 数 额 如 发 生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超 出 可 用 余 额 的 情 况, 该 笔 申 请 无 效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时 若 已 分 配 但 未 结 转 收 益 为 负, 所 剩 份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该 负 数 时, 该 笔 申 请 无 效 第 一 百 〇 八 条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后 剩 余 份 额 不 满 足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限 制 的 要 求, 则 剩 余 部 分 份 额 当 天 全 部 强 制 赎 回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则 不 触 发 强 制 赎 回 交 易 第 一 百 〇 九 条 只 有 投 资 者 发 起 赎 回 申 请 时 才 能 触 发 强 制 赎 回 机 制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当 日 赎 回 比 例 上 日 巨 额 赎 回 顺 延 部 分 视 同 新 的 申 请, 与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同 处 理, 无 优 先 顺 序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指 定 的 媒 体 第 19 页 共 26 页

公 司 的 网 站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连 续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可 选 择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限 内 延 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并 至 少 在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赎 回 款 项 延 迟 支 付 遵 循 所 有 销 售 代 理 人 之 间 公 平 对 待 各 投 资 者 公 平 对 待 的 原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的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内 撤 销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赎 回 非 QDII 基 金 的 交 易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人 于 T+1 日 进 行 确 认, 投 资 者 于 T+2 日 可 以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 投 资 者 赎 回 QDII 基 金 的 交 易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人 于 T+2 日 进 行 确 认, 投 资 者 于 T+3 日 可 以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赎 回 成 功 后, 赎 回 款 项 的 交 收 时 间 取 决 于 基 金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具 体 交 易 时 间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之 间 的 赎 回 款 项 交 收 采 取 净 额 交 收 的 方 式, 此 处 净 额 交 收 是 指 赎 回 款 不 含 费 用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的 结 算 采 取 月 结 模 式 进 行 结 算, 即 下 个 月 初 注 册 登 记 人 与 销 售 代 理 人 结 算 上 个 月 的 赎 回 费 用 第 十 三 章 设 置 / 取 消 红 利 再 投 资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红 利 再 投 资 指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持 基 金 分 得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设 有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红 利 转 投 投 资 者 可 申 请 对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变 更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在 开 设 交 易 账 户 和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时 可 以 选 择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若 投 资 者 没 有 对 单 只 基 金 的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修 改, 则 第 20 页 共 26 页

该 交 易 账 户 下 托 管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均 为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 代 销 系 统 不 支 持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的 除 外 )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对 单 只 基 金 设 置 分 红 方 式, 投 资 者 对 于 同 一 只 基 金 在 不 同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分 红 方 式 选 择 的 优 先 级 别 从 高 到 低 为 : 单 只 基 金 更 改 -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的 份 额 转 托 管 后 需 重 新 设 置 分 红 方 式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天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对 分 红 无 效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允 许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合 同 对 分 红 方 式 有 规 定 的 基 金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无 效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没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账 户 也 允 许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投 资 者 的 选 择 分 配 给 投 资 者 现 金 红 利 或 增 加 再 投 资 所 得 份 额 投 资 者 的 分 红 方 式 可 以 多 次 变 更, 但 最 终 分 红 状 态 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之 前 ( 不 含 权 益 登 记 日 ) 最 后 一 次 的 成 功 申 请 为 准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权 益 分 配 权 第 十 四 章 基 金 转 托 管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转 托 管 分 为 内 部 转 托 管 和 外 部 转 托 管 内 部 转 托 管 是 指 在 同 一 销 售 代 理 人 内 部 不 同 的 二 级 托 管 网 点 之 间 的 份 额 登 记 转 移 ; 外 部 转 托 管 是 指 在 不 同 销 售 代 理 人 之 间 的 份 额 登 记 转 移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本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同 时 支 持 一 步 转 托 管 和 两 步 转 托 管,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时 究 竟 采 取 一 步 还 是 两 步 转 托 管, 请 咨 询 销 售 代 理 人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一 步 转 托 管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转 托 管 时 直 接 在 转 出 机 构 处 办 理 时 直 接 填 入 相 关 转 入 机 构 信 息, 只 需 要 办 理 一 次 手 续 即 可 将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转 移 登 记 到 指 定 的 转 入 机 构 处 ; 两 步 转 托 管 第 21 页 共 26 页

是 指 投 资 者 需 先 到 转 出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转 出 手 续, 然 后 再 到 转 入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方 可 将 对 应 基 金 份 额 转 移 登 记 到 指 定 的 转 入 机 构 处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一 个 托 管 网 点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托 管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出 时 要 缴 纳 转 托 管 手 续 费, 在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时 不 再 收 取 转 托 管 手 续 费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在 转 入 方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之 前 需 先 办 理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手 续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在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业 务 时 转 出 方 销 售 代 理 人 代 码 为 必 填 字 段, 并 且 必 须 保 证 正 确, 转 出 方 托 管 网 点 和 原 申 请 单 编 号 为 可 选 择 填 写 字 段, 但 是 一 旦 填 写 则 必 须 保 证 正 确 ( 工 行 例 外, 工 行 只 有 原 申 请 单 编 号 为 必 填 项 并 且 必 须 保 证 正 确, 其 余 均 不 用 填 写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转 托 管 转 出 和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可 以 在 同 一 天 办 理 完 成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托 管 时 已 分 配 未 结 转 收 益 按 照 比 例 进 行 转 托 管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若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出 一 年 内 没 有 成 功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则 将 该 笔 转 托 管 转 出 失 败 返 回 第 十 五 章 基 金 转 换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基 金 转 换 在 本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需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用, 具 体 可 相 互 转 换 基 金 及 转 换 费 率 由 本 公 司 另 行 确 定 后 公 布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并 且 在 同 一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进 行 销 售 的 两 只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同 一 托 管 点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基 金 转 换 计 算 结 果 第 22 页 共 26 页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转 出 基 金 状 态 必 须 为 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基 金 状 态 必 须 为 可 申 购 状 态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采 用 份 额 转 换 的 原 则 提 交 申 请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基 金 转 换 的 最 低 份 额 不 能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最 低 交 易 限 额,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其 它 基 金, 但 某 笔 转 换 导 致 在 一 个 托 管 点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规 定 的 最 低 限 额 时,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转 换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基 金 转 换 采 用 前 端 可 以 转 换 成 前 端 或 C 类,C 类 可 以 转 换 C 类 或 前 端 后 端 只 能 转 换 成 后 端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基 金 转 换 每 次 收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入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构 成 若 投 资 者 转 出 基 金 选 择 的 是 C 类 收 费, 转 出 时 还 需 要 收 取 对 应 持 有 时 间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控 制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不 得 超 出 在 该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当 日 已 登 记 的 可 用 份 额 如 发 生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超 出 可 用 余 额 的 情 况, 该 笔 申 请 无 效 退 回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投 资 人 赎 回 经 转 换 而 来 的 后 端 基 金 份 额 时, 后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采 用 初 次 转 出 基 金 的 购 买 成 本 计 算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基 金 转 换 后,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被 确 认 之 日 起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及 转 换 净 转 出 申 请 之 和 超 出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 额 赎 回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当 日 赎 回 比 例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同 赎 回 一 同 处 理, 无 优 先 顺 序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提 交 的 转 换 申 请 除 按 比 例 计 算 当 日 可 转 换 份 额 外, 剩 余 申 请 份 额 不 再 转 换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发 生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选 择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第 23 页 共 26 页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多 次 购 买 份 额 累 计 达 到 转 入 基 金 收 取 固 定 手 续 费 标 准 时, 投 资 者 采 取 一 次 性 转 换 的 免 收 申 购 补 差 费 ; 投 资 者 一 次 性 购 买 金 额 达 到 收 取 固 定 手 续 费 标 准 所 产 生 的 份 额, 无 论 是 一 次 性 转 出 还 是 分 多 次 转 出 均 不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转 换 基 金 与 目 标 基 金 代 码 相 同 时 做 失 败 处 理 转 换 基 金 与 目 标 基 金 收 费 模 式 不 一 致 时 做 失 败 处 理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前 端 模 式 下 基 金 转 换 的 认 ( 申 ) 购 补 差 费 用 采 用 外 扣 法 第 十 六 章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是 指 由 投 资 者 提 出 申 请, 按 照 本 公 司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规 定 以 固 定 时 间 和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计 划 实 行 自 愿 参 加 的 原 则, 投 资 者 可 随 时 办 理 申 请 加 入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和 申 请 退 出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按 照 投 资 者 与 销 售 代 理 人 约 定 的 时 间 办 理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实 行 未 知 价 和 金 额 申 购 的 原 则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参 加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日 常 申 购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和 追 加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每 个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金 额 不 低 于 各 个 销 售 代 理 人 确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每 月 申 购 一 次, 连 续 申 购 一 定 时 间, 各 个 销 售 代 理 人 可 以 自 行 制 定 定 投 最 低 金 额 和 期 限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定 期 定 额 交 易 的 费 率 与 各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规 则 有 关 不 同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的 费 率 有 可 能 不 相 同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的 划 款 时 间 及 划 款 方 式 由 投 资 者 与 销 售 代 理 人 通 过 协 议 形 式 进 行 约 定, 期 满 后 可 自 动 终 止 扣 款 或 继 续 参 加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由 投 资 者 与 销 售 代 理 人 约 定 第 24 页 共 26 页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当 发 生 限 制 申 购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暂 停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公 告 并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并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由 于 自 身 的 原 因, 没 有 将 足 额 的 申 购 款 项 按 时 存 入 指 定 的 资 金 账 户, 违 反 了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规 定, 造 成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无 法 实 施 时, 销 售 代 理 人 有 权 自 动 终 止 投 资 者 的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并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由 此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损 失 完 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运 作 情 况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请 而 造 成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条 定 期 定 额 份 额 的 赎 回 办 法 由 各 个 销 售 代 理 人 自 行 规 定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条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调 整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销 售 代 理 人 必 须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但 已 执 行 的 申 请 计 划 可 在 期 满 之 前 按 原 计 划 执 行 第 十 七 章 分 红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分 红 对 象 为 权 益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份 额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相 同 的 权 益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条 对 于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不 管 选 择 何 种 分 红 方 式,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产 生 的 权 益 全 部 按 照 红 利 转 投 处 理, 并 且 红 利 转 投 的 份 额 也 冻 结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红 利 转 投 份 额 和 现 金 分 红 的 金 额 均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权 益 登 记 日 为 R 日, 红 利 转 投 的 确 认 净 值 为 R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单 位 净 值, 非 QDII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为 R+2 个 工 作 日, 现 金 分 红 款 R+2 个 工 作 日 从 托 管 行 划 出, 并 于 R+2 个 工 作 日 交 收 到 各 第 25 页 共 26 页

个 销 售 代 理 人 ;QDII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为 R+3 个 工 作 日, 现 金 分 红 款 R+3 个 工 作 日 从 托 管 行 划 出, 并 于 R+3 个 工 作 日 交 收 到 各 个 销 售 代 理 人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条 红 利 转 投 确 认 数 据 的 下 发 为 R+1 个 工 作 日, 现 金 红 利 数 据 的 下 发 为 R+2 个 工 作 日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红 利 转 投 部 分 份 额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R+2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行 查 询 和 赎 回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现 金 分 红 款 最 晚 于 R+7 个 工 作 日 交 收 到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中 第 十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属 于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本 规 则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26 页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