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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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對 我 國 國 際 國 內 駕 駛 執 照 態 度 一 覽 表 1041016 北 美 洲 使 用 情 ( 美 ) 內 布 拉 斯 加 ( 美 ) 內 華 達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1 年 情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1 年 可 否 赴 該 觀 光 可 使 用 可 否 赴 該 觀 光 可 配 合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惟 僅 限 30 天, 超 過 期 限 仍 須 另 考 駕 照 ( 美 ) 加 否 否 該 法 律 不 承 認 國 際 駕 照 際 駕 照 使 用, 惟 僅 限 30 天, 超 過 期 限 仍 須 另 考 駕 力 筆 試 及 路 考 可 否 該 僅 承 認 外 國 旅 客 其 照 長 期 居 留 者 ( 如 學 生 ) 須 另 考 駕 照, 須 通 過 視 本 國 之 有 效 駕 照 考 慮 我 人 ( 如 持 Fl 或 Jl 簽 證 國 駕 照 僅 具 中 文, 美 方 人 者 ), 仍 須 取 得 加 駕 員 不 易 判 讀, 建 議 國 人 赴 照, 以 利 購 車 及 保 險 該 觀 光 旅 遊 除 攜 帶 我 國 駕 照 外, 另 備 國 際 駕 照, 或 有 助 美 方 人 員 判 讀 擬 在 加 長 期 居 留 之 國 欲 取 得 加 駕 照, 須 持 有 效 護 照 I 一 94 及 其 他 證 件 資 料 向 加 監 理 處 提 出 申 請, 並 通 過 眼 力 筆 試 及 路 考 ( 美 ) 北 卡 羅 來 納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觀 光 客 得 於 停 留 期 間 使 用, 具 居 民 身 分 者 得 使 用 60 天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觀 光 客 得 於 停 留 期 間 使 用, 具 居 民 身 分 者 得 使 用 60 天 1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 美 ) 北 馬 里 安 納 群 島 ( 美 ) 北 達 科 他 ( 美 ) 田 納 西 ( 美 ) 伊 利 諾 ( 美 ) 印 地 安 那 ( 美 ) 西 維 吉 尼 亞 否 否 美 屬 北 馬 里 安 納 不 否 否 美 屬 北 馬 里 安 納 亦 不 承 承 認 我 國 際 駕 照, 惟 短 期 觀 光 可 同 時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及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30 天 認 我 國 內 駕 照, 惟 短 期 觀 光 可 同 時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及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30 天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使 用, 期 限 為 1 年 用, 期 限 為 1 年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駕 照 使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並 非 居 民 獲 永 久 居 留 權 用 於 六 個 月 內 換 考 當 地 駕 者, 僅 能 申 換 效 期 最 長 照 為 5 年 之 駕 駛 許 可 (CFD) 可 否 可 使 用 至 期 滿 為 止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擬 成 為 該 居 民 者, 僅 能 持 用 國 際 駕 照 90 天 可 否 可 使 用 一 年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可 否 短 期 觀 光 需 配 合 持 可 ( 短 期 觀 光 可 (104 年 10 月 年 滿 18 歲 合 法 居 留 於 西 年 滿 18 歲 領 有 有 效 西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駕 照 需 配 合 持 有 14 日 交 路 字 第 維 吉 尼 亞 之 國 人, 均 可 維 吉 尼 亞 普 通 汽 車 駕 使 用, 期 限 為 90 天 效 之 我 國 際 1040032827 號 )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駛 執 照 (Class E) 且 取 駕 照 使 用, 期 通 駕 駛 執 照, 免 筆 試 免 路 得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限 為 90 天 ) 考 申 請 換 發 該 之 普 通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者, 2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Class 得 於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1 年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E) 至 有 關 原 領 有 之 駕 駛 執 照 將 由 新 駕 駛 執 照 之 發 證 單 位 保 留 並 於 申 請 人 繳 回 新 駕 駛 執 照 後 發 還 內,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免 筆 試 免 路 考 換 發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至 有 關 原 領 有 之 駕 駛 執 照 將 由 新 駕 駛 執 照 之 發 證 單 位 保 留 並 於 申 請 人 繳 回 新 駕 駛 執 照 後 發 還 ( 美 ) 佛 蒙 特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一 旦 成 為 該 居 民, 則 需 通 過 駕 駛 考 試 取 得 該 駕 照 ( 美 ) 佛 羅 里 可 否 可 短 期 使 用, 執 法 人 可 可 (103.5.14 交 自 即 日 起 具 有 美 國 合 法 年 滿 18 歲 領 有 佛 羅 里 達 員 依 持 照 人 身 分 認 路 字 第 居 留 身 分 及 佛 羅 里 達 達 E 類 普 通 汽 車 駕 駛 定 期 限, 最 長 為 六 個 1035006007 號 居 住 證 明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執 照 (Class E)3 個 月 以 月 函 ) 有 效 之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上, 且 取 得 經 許 可 停 留 駕 駛 執 照, 免 筆 試 免 路 考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申 領 該 之 E 類 普 通 汽 車 ( 件 ) 者, 得 於 入 境 之 駕 駛 執 照 (Class E) 申 請 人 需 年 滿 18 歲 且 需 領 有 該 等 級 駕 照 至 少 3 個 翌 日 起 1 年 內,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免 考 換 發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月, 我 國 駕 照 於 查 驗 後 退 還 ( 美 ) 亞 利 桑 可 否 可 單 獨 使 用 可 ( 該 允 許 可 (104.9.10 交 路 年 滿 18 歲 合 法 居 留 於 亞 年 滿 18 歲 領 有 有 效 亞 3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那 ( 美 ) 明 尼 蘇 達 ( 美 ) 肯 塔 基 情 持 有 外 國 駕 照 之 駕 駛 人 在 該 駕 車, 惟 因 國 際 駕 照 有 英 文 說 明, 政 府 建 議 攜 我 國 際 駕 照 與 我 國 內 駕 照 合 併 使 用 ) 4 字 第 1040028376 號 函 ) 利 桑 那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利 桑 那 Class D 非 商 有 效 之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用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且 取 得 駕 駛 執 照, 免 筆 試 免 路 考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申 請 換 發 該 之 非 商 用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者,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Class 得 於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1 年 D) 內,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免 考 換 發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可 否 可 使 用 60 天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新 居 民 需 於 60 天 內 取 得 該 駕 照 經 洽 公 否 無 法 使 用 可 ( 台 灣 人 民 否 路 總 局 可 持 有 效 駕 獲 告 我 照 於 該 境 國 非 內 至 多 1 Geneva 年 )( 台 灣 學 Compact 生 於 該 就 會 員, 故 讀 大 學 至 多 無 法 使 可 駕 駛 4 用 年 )104.4.15 ( 美 ) 阿 拉 巴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馬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 美 ) 阿 拉 斯 加 ( 美 ) 阿 肯 色 ( 美 ) 俄 亥 俄 ( 美 ) 奧 勒 岡 可 否 需 搭 配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90 天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可 年 滿 18 歲 領 有 阿 肯 色 否 九 十 天 否 D 類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年 滿 18 歲 合 法 居 留 於 阿 (Class D) 且 取 得 經 許 可 (103.5.13) 交 肯 色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有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路 字 第 效 之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之 證 明 ( 件 ) 者, 得 於 1030014719 號 駛 執 照, 免 筆 試 免 路 考 申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1 年 內, 函 領 該 之 D 類 汽 車 駕 駛 執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免 考 換 照 (ClassD) 發 我 國 ( 台 灣 )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可 否 可 使 用 1 年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新 居 民 ( 工 作 簽 訂 租 約 及 買 房 或 居 住 超 過 半 年 者 ) 須 於 30 天 內 取 得 該 駕 照 可 否 需 搭 配 有 效 之 我 國 可 ( 滿 16 歲 可 (104/10/1 年 滿 18 歲 合 法 居 留 於 奧 年 滿 18 歲 領 有 有 效 期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自 入 境 起 准 交 路 字 第 勒 岡 並 符 合 當 地 考 照 限 1 年 以 上 奧 勒 岡 普 一 年 免 考 繼 續 使 用 我 國 內 駕 10400320971 號 函 ) 資 格 規 定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通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Class 有 效 期 限 1 年 以 上 之 我 國 C) 或 較 高 等 級 之 駕 駛 執 照 一 年 ( 為 便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或 照 且 取 得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5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利 執 法 人 員, 請 另 攜 國 際 駕 照 )) ( 美 ) 南 卡 羅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可 可 來 納 使 用, 並 於 6 個 月 內 換 考 當 地 駕 照 6 ( 交 通 部 104 年 5 月 4 日 交 路 字 第 1040011930 號 函 ) 較 高 等 級 之 駕 駛 執 照 及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審 查 證 明 ( 件 ) 者, 得 於 入 境 之 書, 經 筆 試 免 路 考 申 請 換 翌 日 起 1 年 內, 依 平 等 發 該 之 普 通 汽 車 駕 駛 互 惠 原 則 經 筆 試 免 路 考 執 照 (Class C) 至 有 關 換 發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原 領 有 之 駕 駛 執 照 將 由 駛 執 照 至 有 關 原 領 有 新 駕 照 之 發 證 單 位 收 繳 之 駕 駛 執 照 將 由 新 駕 照 後 寄 回 原 發 證 單 位 之 發 證 單 位 收 繳 後 寄 回 原 發 證 單 位 自 即 日 起 年 滿 18 歲 合 法 年 滿 18 歲 領 有 有 效 南 居 留 於 南 卡 羅 萊 納 之 卡 羅 萊 納 普 通 汽 車 駕 國 人, 均 可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駛 執 照 且 取 得 經 許 可 停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免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筆 試 免 路 考 申 請 換 發 該 明 ( 件 ) 者, 得 於 入 境 之 普 通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之 翌 日 起 1 年 內, 依 平 (Class D) 等 互 惠 原 則 免 考 換 發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 美 ) 南 達 科 他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1 年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1 年 ( 美 ) 威 斯 康 辛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效 期 1 年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居 住 超 過 一 年 則 需 比 照 該 一 般 居 民 考 領 駕 照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 美 ) 科 羅 拉 多 可 否 得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至 期 滿 為 止 可 否 得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至 期 滿 為 止 ( 美 ) 夏 威 夷 可 否 駕 駛 需 年 滿 18 歲, 可 否 駕 駛 需 年 滿 18 歲, 並 搭 該 對 我 駕 照 之 承 認 主 並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要 係 針 對 來 夏 觀 光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限 為 一 年 者, 倘 係 就 學 或 就 業 者 應 儘 速 取 得 夏 駕 照 ( 美 ) 紐 約 否 否 該 不 承 認 國 際 駕 可 ( 該 承 認 否 建 議 與 我 國 際 駕 照 一 併 除 非 當 事 人 已 成 為 該 照 為 一 有 效 之 駕 任 何 外 國 核 使 用, 以 證 明 在 我 國 取 得 居 民 否 則 無 需 另 行 申 請 照, 僅 能 作 為 證 明 駕 發 之 有 效 駕 有 效 駕 照 及 輔 助 警 察 人 該 駕 照, 另 由 於 ( 一 ) 駛 人 在 其 本 國 取 得 有 效 駕 照 及 輔 助 警 察 人 員 瞭 解 我 國 內 駕 照 之 文 字 內 容 照 ) 員 瞭 解 我 國 內 駕 照 文 字 內 容 該 承 認 尚 未 成 為 該 居 民 之 外 國 人 士 持 有 之 外 國 駕 照 ;( 二 ) 申 請 駕 照 必 須 通 過 筆 試 上 課 超 過 5 小 時 並 通 過 路 考 ;( 三 ) 申 請 駕 照 須 先 取 得 社 會 安 全 卡 (Social Security Card);( 四 ) 取 得 該 駕 駛 前 必 須 將 其 原 國 家 之 駕 照 交 汽 車 監 理 所 (DMV) 官 員, 並 將 於 60 天 後 銷 毀 ; 故 該 不 鼓 7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勵 外 國 居 民 申 請 該 駕 照 ( 美 ) 紐 澤 西 ( 美 ) 馬 里 蘭 ( 美 ) 密 西 西 比 承 認 否 需 與 我 國 內 駕 照 搭 可 否, 惟 我 國 國 民 需 與 我 國 際 駕 照 搭 配 使 可 參 照 該 汽 車 監 理 所 配 使 用, 以 利 確 認 駕 可 持 經 駐 處 驗 用, 以 利 確 認 駕 駛 人 身 分 網 頁 : 駛 人 身 分 及 克 服 語 言 隔 閡 證 之 我 國 駕 照 英 譯 本 前 往 該 汽 車 監 理 所 (MVC) 考 照, 可 免 除 路 考 及 克 服 語 言 隔 閡 www.state.nj.us/mvc 承 認 否 短 期 觀 光 需 配 合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可 可 (102.8.27) 具 有 美 國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及 馬 里 蘭 居 住 證 明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照 至 馬 車 輛 管 理 處 免 試 申 領 該 之 C 類 汽 車 駕 照 (Full License Class C) 年 滿 18 歲 合 法 居 留 於 密 同 意 年 滿 18 歲 領 有 有 可 (103.11.28 西 西 比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效 密 西 西 比 普 通 汽 車 交 路 字 第 有 效 之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Class R) 且 承 認 否 六 十 天 否 1030037670 駕 駛 執 照, 免 筆 試 免 路 考 取 得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號 ) 申 請 換 發 該 之 普 通 汽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8 車 駕 駛 執 照 (Class R) 者, 得 於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1 年 內,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免 考 換 發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 美 ) 密 西 根 ( 美 ) 密 蘇 里 ( 美 ) 康 涅 狄 克 ( 美 ) 麻 薩 諸 塞 ( 美 ) 喬 治 亞 承 認 否 可 使 用 至 效 期 屆 滿 為 止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承 認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使 用, 效 期 由 監 理 單 用, 效 期 由 監 理 單 位 視 居 位 視 居 留 期 限 認 留 期 限 認 定, 最 長 為 1 年 定, 最 長 為 1 年 承 認 ( 將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可 否 持 照 人 需 搭 配 我 國 核 發 該 規 定 任 何 已 成 為 該 國 際 駕 照 視 為 外 國 所 發 駕 照 之 英 譯 本 )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之 國 際 駕 照 或 其 他 可 接 受 之 駕 照 英 文 譯 本 一 同 使 用 合 法 居 民 之 駕 駛 人 必 須 在 30 天 內 申 請 該 駕 照 ( 可 參 照 該 汽 車 監 理 所 網 頁 : www.ct.gov/dmv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一 旦 成 為 該 居 民, 則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需 通 過 駕 駛 考 試 取 得 該 駕 照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喬 治 亞 洲 不 接 受 外 國 駕 使 用 觀 光 客 得 使 用 用 觀 光 客 得 使 用 1 年, 照 免 考 換 照 1 年, 具 居 民 身 分 者 具 居 民 身 分 者 得 使 用 30 9

使 用 情 ( 美 ) 堪 薩 斯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得 使 用 30 天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1 年 ( 美 ) 猶 他 可 否 仍 可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 美 ) 華 盛 頓 ( 美 ) 華 盛 頓 特 區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6 個 月 可 否 需 搭 配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可 否 短 期 觀 光 需 配 合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駕 照 情 10 天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1 年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6 個 月 可 可 (103.9.30 交 路 字 滿 16 歲 自 入 境 起 准 免 考 第 1030026792 號 ) ( 即 日 起 至 108 繼 續 使 用 我 國 內 駕 照 一 年 5 月 31 日 ) 年 ( 為 便 利 執 法 人 員, 請 年 滿 18 歲 合 法 另 攜 國 際 駕 照 ) 居 留 於 華 盛 頓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及 3 個 月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審 查 證 明 書, 免 筆 試 免 路 考 申 領 該 之 普 通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可 否 短 期 觀 光 需 配 合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持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最 長 為 6 個 月, 之 後 須 另 考 當 地 駕 照 年 滿 18 歲 領 有 華 盛 頓 普 通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且 取 得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者, 得 於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1 年 內,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免 考 換 發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103.9.30 交 路 字 第 1030026792 號 ) 倘 在 華 府 長 期 居 留, 須 於 30 天 內 取 得 華 府 監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使 用 理 所 核 發 之 駕 照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自 103.5.29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起,18 歲 以 上 可 持 奧 ( 美 ) 奧 克 拉 否 否 否 奧 民 眾 在 我 class D 駕 照 免 荷 馬 國 居 住 1 年 以 考 換 台 灣 小 型 下, 可 用 奧 車 普 通 駕 照 ( 奧 有 效 駕 照 在 台 國 駕 照 須 繳 回 ) 駕 車 ( 美 ) 愛 荷 華 ( 美 ) 愛 達 荷 可 否 可 使 用 30 天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居 住 愛 超 過 30 天 者 即 應 取 得 該 駕 照, 惟 留 學 生 不 在 此 限 可 否 需 搭 配 有 效 之 我 國 否 需 筆 試 免 路 考 年 滿 18 歲 取 得 愛 合 法 年 滿 18 歲 領 有 愛 達 荷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103.5.13) 交 居 留 身 分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D 類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且 90 天 路 字 第 有 效 之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取 得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035005990 號 駕 照 並 檢 附 3 個 月 內 之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函 中 華 民 國 汽 車 駕 駛 執 者, 得 於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11 照 審 查 證 明 書, 經 筆 試 1 年 內,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免 路 考 申 領 該 之 D 類 汽 則 檢 附 3 個 月 內 愛 核 車 駕 照 (Class D) 發 之 駕 駛 人 摘 要, 經 筆 試 免 路 考 換 發 我 國 小 型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 美 ) 新 罕 布 什 爾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一 旦 成 為 該 居 民, 則 需 通 過 駕 駛 考 試 取 得 該 駕 照 ( 美 ) 新 墨 西 哥 可 否 外 國 旅 客 進 入 該 一 年 內 得 使 用 可 否 我 國 旅 客 可 將 我 國 駕 照 與 有 英 文 說 明 之 國 際 駕 成 為 該 居 民 後 即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我 國 駕 照 或 國 ( 我 國 旅 客 可 將 我 照 併 用, 以 避 免 引 起 誤 會 際 駕 照 國 駕 照 與 有 英 文 說 明 之 國 際 駕 照 併 用, 或 可 避 免 交 通 執 法 人 員 不 識 中 文 引 起 誤 會 ) 可 九 十 天 ( 一 但 合 法 居 ( 美 ) 路 易 斯 否 留, 即 須 改 持 該 駕 否 安 那 照 ) 否 否 ( 美 ) 維 吉 尼 可 否 短 期 觀 光 需 配 合 持 可 ( 短 期 觀 光 否 亞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駕 照 需 配 合 持 有 使 用, 期 限 為 6 個 月 效 之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6 個 月 ) ( 美 ) 蒙 大 拿 可 否 需 搭 配 有 效 之 我 國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12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內 駕 照 於 效 期 內 使 ( 美 ) 賓 夕 法 可 否 需 搭 配 有 效 之 我 國 尼 亞 ( 美 ) 德 可 否 用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十 八 至 七 十 五 歲 之 我 國 觀 光 客, 入 境 德 一 年 有 效, 惟 須 與 本 國 駕 照 一 起 使 用 ( 合 法 居 留 者 須 於 三 十 日 內 改 持 德 駕 照 ) ( 美 ) 德 拉 瓦 可 否 短 期 觀 光 需 配 合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60 天 情 13 可 否 得 搭 配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駕 否 可 可 (103.6.17) 交 路 字 第 1030018682 號 可 103.6.20 交 路 字 第 1030019427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年 滿 18 歲 合 法 居 留 於 德 倘 國 際 駕 照 或 外 國 駕 照 於 一 年 內 即 過 期 失 效, 須 向 該 汽 車 監 理 所 申 請 學 習 駕 照 (learner s permit) 始 能 繼 續 在 該 駕 駛 詳 細 考 照 規 定 請 參 該 運 輸 廳 網 頁 : www.dmv.state.pa.us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有 效 之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免 筆 試 免 路 考 申 領 該 得 於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1 年 之 C 類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Class C) 短 期 觀 光 需 配 合 持 有 效 領 有 德 C 類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Class C) 且 取 得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者, 內,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免 考 換 發 我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之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留, 須 於 60 天 內 取 得 該 為 60 天 我 國 與 美 國 德 拉 瓦 已 倘 在 德 拉 瓦 長 期 居 核 發 之 駕 照 同 意 年 滿 18 歲 領 有 德 拉 瓦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號 簽 署 駕 照 相 互 承 認 互 惠 協 定, 自 即 日 起 年 滿 18 歲 合 法 居 留 於 德 拉 瓦 D 類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Class D) 且 取 得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者,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有 效 之 我 得 於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1 年 內,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免 考 換 發 我 照, 免 筆 試 免 路 考 申 領 該 國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之 D 類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Class D) ( 美 ) 緬 因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一 旦 成 為 該 居 民, 則 需 通 過 駕 駛 考 試 取 得 該 駕 照 ( 美 ) 懷 俄 明 可 否 需 搭 配 有 效 之 我 國 否 否 無 法 使 用 內 駕 照 於 效 期 內 使 用 ( 美 ) 羅 德 島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內 駕 照 可 否 需 搭 配 我 國 際 駕 照 使 一 旦 成 為 該 居 民, 則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需 通 過 駕 駛 考 試 取 得 該 駕 照 ( 美 ) 關 島 可 否 可 持 國 際 駕 照 在 關 島 駕 車 30 天 可 須 通 過 筆 試 即 可 取 得 關 島 駕 照 可 持 我 國 內 駕 照 在 關 島 駕 車 30 天 另 關 島 已 通 過 相 關 法 案, 持 用 我 國 駕 照 之 民 眾 得 於 30 天 期 限 滿 後, 另 繳 交 25 美 元 延 長 效 期 一 年, 惟 關 島 政 府 14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本 項 措 施 尚 未 正 式 實 施 巴 哈 馬 可, 短 期 觀 光 可 使 用 3 否 效 期 內 否 否 否 個 月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可 否 有 效 期 間 內 否 否 倘 持 外 省 或 其 他 國 家 之 駕 照, 其 所 持 原 有 駕 照 可 在 安 大 略 省 使 用 60 天, 之 後 須 經 視 力 測 驗 筆 試 及 分 級 路 考 通 過 等 程 序 換 領 安 省 駕 照 惟 實 務 上 交 通 警 察 無 法 辨 識 我 國 駕 照 上 之 中 文 資 訊, 故 建 議 國 人 抵 加 後 應 按 規 定 立 即 換 領 加 國 駕 照 加 拿 大 可 否 1. 持 國 際 駕 照 併 我 國 可 可 ( 小 客 車 ) 我 國 與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省 魁 北 克 省 內 駕 照 及 英 文 或 法 文 翻 譯 文 件, 可 在 抵 達 魁 省 後 之 90 天 內 使 用 同 意 自 2008 年 6 月 2 日 起,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及 相 關 之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免 試 相 互 承 認 駕 駛 執 照 凡 15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2. 依 據 魁 省 規 定, 凡 他 國 核 發 之 非 英 文 或 法 文 駕 照, 須 經 該 國 使 領 館 專 業 合 格 翻 譯 或 法 院 認 可 之 翻 譯, 提 供 正 式 英 譯 文 或 法 譯 文 件, 以 便 警 持 有 臺 灣 核 發 正 式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並 已 取 得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省 之 居 留 證 者, 得 向 該 省 申 請 免 試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 指 Class 5 類 ) 之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者, 得 向 加 該 省 汽 察 路 檢 時 核 對 此 翻 車 保 險 局 (Société de 譯 文 件 需 載 明 駕 駛 l Assurance Automobile 人 姓 名 發 照 日 期 Québec) 提 出 申 請 有 效 日 期 及 核 准 駕 駛 車 輛 種 類 加 拿 大 可 否 我 國 觀 光 客 持 我 駕 可 可 ( 小 型 倘 持 外 省 或 其 他 國 家 之 緬 尼 托 巴 省 照 併 國 際 駕 照, 可 在 當 地 使 用 90 天 車 )(102.4.25) 駕 照, 其 所 持 原 有 駕 照 併 ( 換 照 時 須 回 收 國 際 駕 照 可 在 緬 尼 托 巴 外 國 駕 照 ) 省 使 用 2 個 月 2 個 月 後 須 繳 交 合 法 之 居 留 證 件, 可 免 試 申 請 緬 省 駕 照 加 拿 大 可 否 我 國 觀 光 客 持 我 駕 否 可 (102.10.25) 國 人 於 紐 省 換 照 規 定 : 紐 省 民 眾 在 臺 換 照 規 紐 布 朗 斯 維 照 併 國 際 駕 照, 可 在 交 路 字 第 1 凡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交 通 定 : 克 省 當 地 使 用 3 個 月 1020034544 號 部 核 發 有 效 正 式 之 B 類 小 1 持 紐 省 有 效 駕 駛 執 16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函 ( 外 國 駕 照 需 回 收 ) 型 車 C 類 大 貨 車 D 類 大 照, 駕 照 種 類 Class 1 客 車 或 E 類 聯 結 車 駕 駛 執 照, 並 已 取 得 加 國 紐 布 朗 4 Class 5(passenger 斯 維 克 省 居 留 證 者, 得 向 vehicle) 者, 並 取 得 我 該 省 申 請 免 試 換 發 第 5 級 客 車 (Class 5,passenger 上 證 明 ( 件 ) 者, 得 於 vehicle)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入 境 翌 日 起 1 年 內 得 免 2 駕 駛 人 應 年 滿 18 歲, 考 換 發 我 國 B 類 小 型 車 且 需 領 有 該 等 級 駕 駛 執 照 至 少 2 年 3 需 檢 附 3 個 月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審 查 證 明 書, 並 需 收 繳 原 駕 駛 執 照 於 90 日 內 送 回 臺 灣 查 驗 4. 外 國 駕 照 需 回 收 Class 2 Class 3 Class 國 許 可 居 ( 停 ) 留 1 年 以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Class B) 2 駕 駛 人 應 年 滿 18 歲, 且 需 領 有 該 等 級 駕 駛 執 照 至 少 2 年 3 需 檢 附 3 個 月 內 紐 省 核 發 之 駕 駛 人 摘 要 (Driver's Abstract), 並 需 收 繳 原 駕 駛 執 照 於 90 日 內 送 回 紐 省 查 驗 加 拿 大 不 可 否 可 否 倘 持 外 省 諾 瓦 斯 柯 西 或 其 他 國 家 之 駕 照, 其 所 17

使 用 情 亞 省 加 拿 大 愛 德 華 王 子 島 省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可 否 我 國 觀 光 客 持 我 護 可 照 駕 照 併 國 際 駕 照, 可 120 天 可 (103.1.2) 交 路 字 第 1020043860 號 駕 照 需 回 收 持 原 有 駕 照 可 在 諾 省 使 用 90 天 90 天 後 須 經 視 力 測 驗 筆 試 及 路 試 合 格 後, 申 請 諾 瓦 斯 柯 西 亞 省 駕 照 國 人 於 愛 省 換 照 規 定 : 愛 省 民 眾 在 臺 換 照 規 定 : 1. 凡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交 通 部 1. 持 愛 省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核 發 有 效 正 式 之 B 類 小 型 駕 照 種 類 Class l 車 C 類 大 貨 車 D 類 大 客 Class2,Class3,Class 車 或 E 類 聯 結 車 駕 駛 執 照, 4,Class5(passenger 並 已 取 得 加 國 愛 德 華 王 子 vehicle) 者, 並 取 得 我 國 島 省 居 留 證 者, 得 向 該 省 申 許 可 居 ( 停 ) 留 1 年 以 上 證 請 免 試 換 發 第 5 級 客 車 明 ( 件 ) 者, 得 於 入 境 翌 日 CLASS 5,passenger 起 1 年 內 得 免 考 換 發 我 國 vehicle)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B 類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2. 駕 駛 人 應 年 滿 18 歲, 且 照 需 領 有 該 等 級 駕 駛 執 照 至 2. 駕 駛 人 應 年 滿 18 歲, 少 2 年 且 需 領 有 該 等 級 駕 駛 執 照 3 需 檢 附 3 個 月 內 之 中 至 少 2 年 華 民 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審 查 3. 需 檢 附 3 個 月 內 愛 省 證 明 書, 並 需 收 繳 原 駕 駛 核 發 之 駕 駛 人 摘 要 執 照 於 90 日 內 送 回 臺 灣 查 (Driver's Abstract), 驗 並 需 收 繳 原 駕 駛 執 照 於 90 日 內 送 回 愛 省 查 驗 加 拿 大 可 否 1. 觀 光 客 可 持 我 國 駕 可 否 過 去 5 年 中 持 有 我 國 駕 照 我 國 內 駕 照 須 與 我 國 際 18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西 北 地 方 照 併 國 際 駕 照 在 該 達 3 年 之 證 明, 且 為 合 法 駕 照 併 用 省 使 用 一 年 ; 當 地 居 民 則 僅 可 使 用 90 天 2. 持 我 國 護 照 入 境 短 期 停 留 6 個 月 以 下 人 士, 亦 可 持 憑 護 照 報 考 當 地 駕 照, 通 過 者 獲 核 發 臨 時 駕 照 居 留 人 士, 則 無 需 參 加 新 手 駕 訓 課 程, 即 可 參 加 筆 路 試, 合 格 後 必 須 繳 交 我 國 駕 照 換 發 當 地 駕 照 加 拿 大 英 屬 哥 倫 比 可 否 3. 可 否 我 國 內 駕 照 須 與 我 國 際 駕 照 併 用 亞 省 加 拿 大 可 否 1. 持 我 國 駕 照 併 國 際 可 否 持 我 國 駕 照 於 加 國 合 法 我 國 內 駕 照 須 與 我 國 際 努 那 福 駕 照, 可 居 留 人 士 可 參 加 筆 路 駕 照 併 用 特 區 1 年 2. 非 居 民 報 考 當 地 駕 照 者, 其 駕 照 效 期 係 依 其 居 留 效 期 之 到 期 日 止 試, 合 格 後 仍 需 由 考 試 官 決 定 是 否 得 駕 車 加 拿 大 可 否 倘 持 我 國 駕 照 併 國 可 否 1. 須 年 滿 16 歲 並 通 過 筆 紐 芬 蘭 及 拉 布 拉 多 省 際 駕 照, 可 使 用, 期 限 為 90 天 試 路 試 及 視 力 測 驗, 始 能 獲 核 發 紐 省 駕 照 2. 至 紐 省 旅 遊 之 觀 光 客, 倘 19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情 年 滿 16 歲, 可 持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another jurisdiction) 所 核 發 之 駕 照 在 該 省 開 車 最 長 可 達 3 個 月, 惟 建 議 持 我 國 駕 照 者, 併 持 國 際 駕 照, 以 避 免 警 察 路 檢 時 因 語 言 隔 閡 引 發 糾 紛 加 拿 大 可 否 1. 持 我 國 駕 照 併 國 際 可 否 持 我 國 駕 照 達 2 年 以 上 之 我 國 內 駕 照 須 與 我 國 際 沙 士 卡 其 灣 駕 照 可 在 該 省 使 用 證 明 且 為 合 法 居 留 人 駕 照 併 用 省 90 天 2. 持 我 國 護 照 入 境 短 期 停 留 6 個 月 以 下 人 士, 亦 可 持 憑 護 照 報 考 當 地 駕 照, 通 過 者 獲 核 發 臨 時 駕 照 士, 則 無 需 參 加 新 手 駕 訓 課 程, 惟 仍 需 參 加 筆 路 試, 合 格 後 繳 交 我 國 駕 照 換 發 當 地 駕 照 加 拿 大 可 否 1. 我 國 觀 光 客 可 持 我 可 否 持 我 國 駕 照 達 18 個 月 以 我 國 內 駕 照 須 與 我 國 際 育 空 地 方 國 駕 照 併 持 國 際 駕 照 在 該 省 使 用 120 天 2. 短 期 且 非 加 國 居 民 亦 可 報 考 駕 照, 惟 其 上 之 證 明 且 為 合 法 居 留 駕 照 併 用 人 士, 則 無 需 參 加 新 手 駕 訓 課 程, 惟 仍 需 參 加 筆 路 試, 合 格 後 繳 交 我 國 駕 照 換 發 當 地 駕 照 20

使 用 情 加 拿 大 亞 伯 達 省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效 期 不 超 過 2 年 情 可 否 1. 台 灣 觀 光 客 持 我 國 可 駕 照 併 國 際 駕 照, 可 1 年 2. 居 民 則 僅 可 使 用 90 天, 之 後 需 考 當 地 駕 照 可 否 1. 台 灣 觀 光 客 持 我 國 可 ( 我 國 內 駕 可 駕 照 併 國 際 駕 照, 可 照 須 與 我 國 2. 持 我 國 護 照 入 境 短 期 停 留 6 個 月 以 下 人 士, 亦 可 持 憑 護 照 等 申 請 報 考 當 地 駕 照, 惟 通 過 者 僅 獲 核 21 可 ( 交 通 部 104 年 5 月 4 日 交 路 字 第 1040010467 號 函 ) ( 台 灣 民 眾 可 180 天 際 駕 照 併 用 ) 持 我 國 駕 照 至 卑 省 換 發, 但 卑 省 駕 照 因 外 交 部 與 交 通 部 尚 在 洽 談 互 惠 事 宜, 尚 未 開 104 年 3 月 3 日 起 開 始 實 104 年 3 月 3 日 起 起 開 施, 合 法 居 留 於 亞 伯 達 省 始 實 施, 年 滿 18 歲 持 亞 之 國 人, 均 可 持 有 效 之 我 伯 達 省 有 效 正 式 之 第 1 國 小 型 車 駕 駛 執 照 至 5 級 駕 駛 執 照 ( 不 含 (Class B) 大 貨 車 駕 駛 第 5 級 試 用 駕 駛 執 執 照 (Class C) 大 客 車 照 ), 且 獲 許 可 居 ( 停 ) 駕 駛 執 照 (Class D) 或 聯 留 1 年 以 上 者, 得 於 入 結 車 駕 駛 執 照 (Class 境 之 翌 日 起 1 年 內, 免 E), 免 試 申 請 換 發 該 省 之 試 換 發 我 國 B 類 小 型 車 普 通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駕 駛 執 照 我 國 亦 將 收 (Class 5) 亞 伯 達 省 繳 亞 伯 達 省 駕 駛 執 照 將 收 繳 我 國 駕 駛 執 照 ( 一 人 只 可 一 照 )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已 給 予 我 國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免 試 換 發 卑 詩 省 駕 駛 執 照 待 遇, 自 即 日 起 持 我 國 正 式 且 未 逾 期 超 過 3 年 之 普 通 小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滿 24 個 月 者, 可 免 試 換 領 該 省 Class 5 駕 駛 執 照 ( 非 商 用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 持 我 國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外 國 對 我 國 駕 照 使 用 情 備 註 發 無 照 片 之 臨 時 駕 照 密 克 羅 尼 西 承 認 否 該 國 予 我 國 國 民 落 亞 聯 邦 地 簽, 可 於 停 留 期 間 同 時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及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情 放 卑 省 駕 照 免 試 換 我 國 駕 正 式 且 未 逾 期 超 過 3 年 之 普 通 小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未 照 ) 滿 24 個 月 者, 可 免 試 換 領 該 省 Class 7 駕 駛 執 照 104/07/24 交 路 字 ( 非 商 用 汽 車 新 手 駕 駛 執 第 1040019629 號 函 照 ), 俟 申 請 人 完 成 該 省 漸 進 式 考 照 制 度, 發 給 正 式 小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可 否 該 國 予 我 國 國 民 落 地 簽, 可 於 停 留 期 間 同 時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內 及 國 際 駕 照 使 用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