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医 疗 和 社 会 保 险 1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埼 玉 县 的 吉 祥 物 - 灰 斑 鸠 2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 地 域 保 险 ) 3 健 康 保 险 ( 被 用 者 保 险 ) 4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5 特 定 健 康 检 查 6 护 理 保 险 7 医 疗 机 关 的 介 绍 8 在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9 住 院 1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日 本 的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是 为 了 让 大 家 在 生 病 或 受 伤 时 能 够 减 轻 医 疗 费 的 负 担 的 而 设 立 的 这 是 全 国 民 都 得 加 入 的 保 险 制 度 所 以 不 问 国 籍 只 要 在 日 本 居 住 原 则 上 则 需 要 加 入 公 共 医 疗 保 险 在 企 业 或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人 和 其 家 属 加 入 的 健 康 保 险 个 体 营 业 者 等 加 入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75 岁 以 上 高 龄 者 适 用 于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4-1
2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 地 域 保 险 ) 已 获 得 在 留 期 间 超 过 3 个 月 的 认 定 持 有 住 民 票 的 人 或 是 居 住 期 间 已 决 定 肯 定 超 过 3 个 月 者, 一 定 要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但 是 在 工 作 单 位 已 加 入 健 康 保 险 者 或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入 境 者 除 外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分 为 两 种 : 由 市 町 村 经 营 以 特 定 职 业 的 人 为 对 象 由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组 合 经 营 的 (1) 申 请 加 入 加 入 市 町 村 经 营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时, 要 到 居 住 地 所 属 的 市 役 所 ( 埼 玉 市 为 区 役 所 ) 或 町 村 役 所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主 管 窗 口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另 外,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组 合 时, 要 在 各 组 合 的 主 管 窗 口 办 理 申 请 时 需 带 上 住 民 票 和 印 章 ( 持 有 印 章 的 人 ) 在 留 资 格 不 满 3 个 月 者 需 出 示 3 个 月 以 后 能 够 继 续 在 留 的 证 明 材 料 详 细 内 容, 请 向 各 主 管 窗 口 咨 询 (2) 保 险 费 ( 税 ) 保 险 费 ( 税 ), 是 按 各 家 庭 的 人 口 数 和 上 一 年 的 所 得 ( 收 入 ) 等 作 为 依 据 计 算, 所 以 每 年 的 保 险 费 ( 税 ) 会 有 变 化 另 外, 有 40 岁 一 65 岁 未 满 人 的 家 庭, 在 保 险 费 上 还 要 加 上 护 理 保 险 费 其 税 率 各 市 町 村 有 所 不 同 保 险 费 ( 税 ) 的 交 纳, 是 把 一 年 的 保 险 费 分 期 到 市 ( 区 ) 役 所 或 町 村 役 所 银 行 邮 局 等 地 交 纳 (3) 被 保 险 者 证 ( 保 险 证 )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加 入 是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由 户 主 提 交 各 种 材 料 交 纳 保 险 费, 每 个 家 庭 成 员 各 自 为 被 保 险 者, 每 个 人 都 被 交 付 有 被 保 险 证 ( 保 险 证 ), 在 保 险 医 疗 机 关 看 病 时 需 要 出 示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请 向 市 ( 区 ) 町 村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主 管 窗 口, 或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组 合 的 主 管 窗 口 提 出 1 加 入 或 退 出 了 其 它 的 公 共 健 康 保 险 时 ; 2 迁 出 迁 入 时 ; 3 被 保 险 者 生 了 孩 子 后 ; 4 被 保 险 者 死 亡 时 ; 5 住 址 户 主 姓 名 变 更 时 ; 6 满 75 岁 时 ; 7 被 保 险 者 证 遗 失 时 4-2
(4) 保 险 费 发 放 内 容 a 医 疗 费 : 在 医 院 等 出 示 被 保 险 者 证 后 接 受 治 疗 时, 医 疗 费 的 3 成 (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前 是 2 成,70 岁 以 上 负 担 额 则 为 从 1 成 至 3 成 ) 由 本 人 承 担, 剩 余 的 则 由 保 险 方 向 医 院 等 机 关 支 付 b 婴 儿 出 生 时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费 : 在 孩 子 出 生 时 付 给 c 丧 葬 费 : 被 保 险 者 死 亡 的 丧 葬 费 的 一 部 分, 按 定 额 付 给 d 高 额 疗 养 费 : 每 月 支 付 给 医 疗 机 关 的 个 人 承 担 费 用 超 过 了 一 定 金 额 时, 付 给 超 过 部 分 的 金 额 (5) 不 属 保 险 发 放 范 围 的 项 目 体 检 预 防 接 种 整 形 美 容 齿 列 ( 牙 齿 排 列 ) 和 正 常 分 娩 的 费 用 工 作 时 受 伤 和 疾 病 不 属 于 保 险 范 围 之 内 ( 不 能 使 用 被 保 险 者 证 ) 关 于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详 情 请 向 市 ( 区 ) 町 村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主 管 窗 口 或 加 入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组 合 问 询 3 健 康 保 险 凡 在 适 合 加 入 健 康 保 险 的 公 司 或 团 体 工 作 的 长 勤 者, 都 要 加 入 (1)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是 按 照 根 据 工 资 ( 包 括 各 种 补 贴 ) 奖 金 等 金 额 而 定 的 标 准 工 资 和 标 准 奖 金 乘 上 保 险 费 率 而 定 保 险 费 由 雇 主 和 被 保 险 者 ( 本 人 ) 各 承 担 一 半 被 保 险 者 所 承 担 的 部 分, 由 雇 主 事 先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以 代 替 被 保 险 者 支 付 另 外,40 岁 至 65 岁 的 被 保 险 者, 必 须 加 付 护 理 保 险 费 (2) 保 险 费 发 放 内 容 1 疗 养 费 的 发 放 ( 医 疗 费 ): 被 保 险 者 或 其 家 族 在 医 疗 机 关 的 就 诊 费 的 1-3 成 由 本 人 支 付 其 余 的 1, 由 保 险 支 付 给 医 疗 机 关 本 人 负 担 额 为 高 额 时, 能 得 到 高 额 疗 养 费, 详 情 请 向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所 问 询 2 婴 儿 出 生 时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 婴 儿 出 生 时 付 给 ; 3 丧 葬 费 : 被 保 险 者 及 其 家 族 死 亡 的 丧 葬 费 的 一 部 分, 按 定 额 付 给 ; 4-3
4 高 额 疗 养 费 : 一 个 月 的 医 疗 费 的 本 人 负 担 超 过 了 一 定 金 额 时, 付 给 超 过 部 分 的 金 额 5 疗 养 费 : 在 没 有 办 法 需 要 垫 付 的 情 况 之 下, 在 开 始 做 成 治 疗 用 的 装 备 等 时, 保 险 者 支 付 承 认 的 金 额 6 伤 病 补 助 金 : 在 因 休 病 假 或 受 伤 不 能 工 作 而 没 有 工 资 时, 支 付 大 约 工 资 的 三 分 之 二 7 生 产 补 助 金 : 在 怀 孕 4 个 月 以 上, 因 为 了 生 产 请 假 在 家 休 养 而 没 有 工 资 时, 在 产 前 产 后 的 一 定 期 间 内, 支 付 给 大 约 工 资 的 三 分 之 二 (3) 不 属 保 险 发 放 范 围 的 项 目 体 检 预 防 接 种 整 形 美 容 齿 列 ( 牙 齿 排 列 ) 和 正 常 分 娩 的 费 用 工 作 时 通 勤 途 中 的 受 伤 和 疾 病 等, 不 被 列 入 发 放 对 象 之 内 ( 不 能 使 用 被 保 险 证 ( 保 险 证 )) 如 果 因 交 通 事 故 而 接 受 治 疗 时, 需 要 向 保 险 者 (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所 或 健 康 保 险 组 合 ) 申 报 详 情 请 向 被 保 险 证 上 记 载 的 各 保 险 者 问 询 咨 询 窗 口 问 讯 处 名 称 电 话 号 码 地 址 接 待 时 间 全 国 健 康 保 险 协 会 总 机 :048-658-5919 埼 玉 市 大 宮 区 土 手 町 周 一 至 周 五 埼 玉 支 部 发 放 和 任 意 继 续 048-658-5913 1-49-8 8:30 17:15 ( 加 入 协 会 保 险 者 ) 医 疗 费 通 知 和 交 通 事 故 :048-658-5915 GM 大 宫 大 楼 节 假 日 年 末 年 初 除 外 其 他 ( 健 康 保 险 组 合 有 关 电 话 号 码 和 地 址, 请 向 被 保 险 证 上 共 济 ) 所 记 载 的 各 保 险 者 问 讯 4 特 定 健 康 检 查 医 疗 保 险 对 年 龄 在 40-74 岁 的 加 入 者 ( 包 括 在 本 年 度 中 满 40 周 岁 者 ) 提 供 特 定 健 康 检 查 服 务 详 情 请 向 居 住 地 所 属 的 市 町 村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担 当 课 或 是 所 加 入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组 合 咨 询 例 如 : 全 国 健 康 保 险 协 会, 对 35 岁 至 74 岁 的 被 保 险 者 ( 本 人 )( 包 括 本 年 度 满 35 岁 者 ) 实 施 生 活 习 惯 病 的 预 防 检 查 ; 对 40 岁 至 74 岁 的 被 抚 养 者 ( 被 加 入 者 本 人 抚 养 的 家 族 )( 包 括 本 年 度 满 40 岁 的 人 ) 实 施 特 定 健 康 检 查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被 保 险 证 记 载 的 各 保 险 者 问 讯 4-4
5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75 岁 以 上 ( 包 括 有 一 定 障 害, 经 过 埼 玉 县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认 定 的 65 岁 以 上 者 ) 可 以 加 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但 是 日 本 国 籍 以 外 者, 凡 是 有 以 下 情 况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则 不 能 加 入 1 没 有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认 定 的 在 留 资 格 者 2 在 留 期 间 已 被 决 定 在 3 个 月 以 下 3 不 是 住 民 基 本 台 帐 法 的 对 象 者 4 以 医 疗 为 目 的 的 入 境 者 (1) 申 请 加 入 满 75 岁 时 或 迁 入 县 内 时 原 则 上, 会 收 到 居 住 地 所 属 的 市 ( 区 ) 町 村 所 发 出 的 保 险 证, 所 以 不 需 要 特 别 申 请 (2)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是 加 入 者 平 均 负 担 的 均 摊 额 和 相 对 于 收 入 所 应 负 担 金 额 的 合 计 金 额 ( 有 减 免 制 度 ) 金 额 比 例 为 全 县 统 一 (3) 被 保 险 证 交 给 加 入 者 本 人 被 保 险 证 ( 卡 片 型 的 保 险 证 ) 看 病 时 要 出 示 如 发 生 以 下 的 情 况 时, 要 把 保 险 证 交 还 于 各 市 町 村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主 管 课 1 被 保 险 证 中 所 记 载 的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时 2 被 保 险 证 损 坏 时 3 丧 失 被 保 险 资 格 时 (4) 支 付 内 容 1 医 疗 费 : 出 示 保 险 证 在 医 院 等 接 受 治 疗 时, 医 疗 费 的 10%( 收 入 超 过 一 定 金 额 时 30%) 由 本 人 支 付 其 余 的 则 有 保 险 向 医 院 支 付 4-5
2 高 额 疗 养 费 : 本 人 在 医 疗 机 关 所 付 的 金 额, 如 在 一 个 月 内 超 过 一 定 金 额 时, 保 险 者 将 承 担 所 超 过 部 分 的 金 额 3 疗 养 费 : 在 以 下 场 合, 如 出 示 必 要 的 证 明, 到 所 居 住 的 市 町 村 役 所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主 管 课 申 请 时, 对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除 去 一 部 分 由 本 人 承 担 外, 其 余 的 则 会 退 还 a 在 不 得 已 而 没 有 带 保 险 证 去 医 疗 机 关 就 诊 时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b 输 血 时 的 血 浆 的 金 额 c 医 生 认 为 必 要 的 医 疗 用 具 ( 如 夹 板 等 ) 等 的 费 用 d 医 生 认 为 必 要 的 针 灸 施 灸 按 摩 等 的 费 用 e 在 骨 折 扭 伤 手 术 时 接 受 的 柔 道 整 复 师 治 疗 的 费 用 f 在 国 外 旅 行 时, 在 当 地 医 疗 机 关 接 受 治 疗 时 的 费 用 4 丧 葬 费 : 加 入 者 死 亡 后 举 行 葬 礼 时, 保 险 者 将 支 付 该 费 用 的 一 部 分 (5) 不 属 保 险 支 付 内 容 和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一 样 有 关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向 所 居 住 的 市 ( 区 ) 町 村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主 管 课 咨 询 6 护 理 保 险 护 理 保 险 是 从 2000 年 4 月 开 始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这 是 当 高 龄 者 到 了 需 要 接 受 护 理 的 时 候, 由 社 会 整 体 来 扶 助, 使 高 龄 者 能 自 立 生 活 的 制 度 该 保 险 制 度 由 市 町 村 运 营,65 岁 以 上 的 人 和 加 入 医 疗 保 险 的 40 周 岁 以 上 未 满 64 周 岁 的 人 必 须 加 入 该 保 险 即 使 没 有 日 本 国 籍, 有 3 个 月 以 上 在 留 资 格 的, 或 者 肯 定 要 在 日 本 居 住 3 个 月 以 上 的 人, 也 必 须 加 入 护 理 保 险 详 情 请 向 市 ( 区 ) 町 村 护 理 保 险 主 管 窗 口 问 询 (1) 保 险 费 a 65 岁 以 上 的 保 险 费, 根 据 居 住 的 市 町 村 和 个 人 收 入 的 情 况 等 有 所 不 同 ; b 加 入 医 疗 保 险 的 40 岁 至 64 岁 人 员 的 保 险 费, 是 以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而 定 4-6
(2) 发 放 内 容 被 认 定 需 要 支 援 或 护 理 的 人, 针 对 其 情 况 提 供 不 同 的 服 务 a 在 家 服 务 ( 是 指 访 问 护 理 去 设 施 接 受 护 理 短 期 入 住 设 施 接 受 护 理 等 服 务 ( 包 括 预 防 护 理 ) 福 利 用 具 的 贷 与 和 福 利 用 具 购 入 费 以 及 住 宅 改 修 费 的 补 助 ); b 设 施 服 务 ( 是 指 到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护 理 老 人 保 健 设 施 护 理 疗 养 型 医 疗 设 施 的 设 施 接 受 护 理 ) 原 则 上, 需 要 支 援 的 人 不 可 利 用 这 个 服 务 注 : 护 理 疗 养 型 医 疗 设 施, 预 定 将 在 平 成 23 年 度 末 废 除 c 区 域 性 服 务 以 去 设 施 接 受 护 理 ( 由 设 施 派 车 接 送 到 家 ) 的 通 所 为 中 心, 并 可 根 据 利 用 者 的 要 求, 提 供 包 括 访 问 与 住 宿 结 为 一 体 的 多 功 能 服 务 的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在 宅 护 理 等 服 务 ( 包 括 预 防 护 理 服 务 ) (3) 要 护 理 的 认 定 申 请 要 想 接 受 护 理 服 务 时 需 要 接 受 是 否 需 要 护 理 的 认 定 要 护 理 的 认 定 申 请, 在 市 町 村 的 护 理 保 险 主 管 窗 口 进 行 (4) 利 用 者 的 负 担 所 需 护 理 费 的 1 成 由 利 用 者 负 担 7 医 疗 机 关 的 介 绍 (1) 埼 玉 县 医 疗 机 能 信 息 提 供 系 统 这 是 一 个 利 用 网 络 搜 索 县 内 的 医 院 诊 疗 所 牙 科 诊 疗 所 助 产 所 药 局 等 的 系 统 利 用 该 系 统 可 以 用 不 同 的 语 言 寻 找 到 可 以 使 用 外 语 的 医 院 ( 信 息 表 示 语 言 为 日 语 ) 另 外, 医 疗 机 关 信 息 提 供 系 统 的 操 作 指 南, 用 多 国 语 言 ( 英 语 汉 语 韩 国 朝 鲜 语 葡 萄 牙 语 西 班 牙 语 ) 编 制 而 成 也 可 利 用 指 南 和 词 语 一 栏 表 中 的 单 词 从 该 系 统 中 寻 找 医 疗 机 关 医 疗 机 能 信 息 提 供 系 统 ( 埼 玉 县 医 疗 整 备 课 网 页 ) URL: http://www.iryo-kensaku.jp/saitama/ 多 国 语 言 指 南 ( 埼 玉 县 国 际 课 网 页 ) URL: http://www.pref.saitama.lg.jp/site/tabunkakyousei/medicalsystem.html 4-7
(2) 埼 玉 县 急 救 医 疗 信 息 中 心 - 县 民 向 导 该 中 心, 用 日 语 把 埼 玉 县 内 的 白 天 夜 晚 休 日 接 收 急 病 患 者 的 医 疗 机 关 ( 不 包 含 牙 科 和 精 神 科 ) 的 信 息, 免 费 的 不 分 昼 夜 地 提 供 给 县 民 TEL 048-824-4199 (3) 埼 玉 县 小 儿 救 急 电 话 咨 询 在 孩 子 得 急 病 ( 发 热 腹 泻 呕 吐 等 ) 时, 各 家 庭 因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或 是 否 需 要 急 诊 等 有 关 问 题, 护 士 在 电 话 中 提 供 咨 询 ( 日 语 ) 电 话 号 码 :#8000 但 是, 新 座 市 ( 号 码 以 042 开 头 的 区 域 ) 北 川 辺 旧 神 泉 村 等 区 域, 使 用 拨 号 电 话 IP 电 话 的 居 民, 请 拨 打 048-833-7911 咨 询 时 间 : 星 期 一 至 六 : 7:00 次 日 7:00 星 期 日 节 假 日 年 末 年 初 :9:00 次 日 7:00 (4) 特 定 非 营 利 活 动 法 人 AMDA 国 际 医 疗 信 息 中 心 AMDA 国 际 医 疗 信 息 中 心 用 外 语, 通 过 电 话 向 大 家 介 绍 医 疗 机 关, 并 提 供 有 关 医 疗 福 利 保 险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诊 疗 时 可 利 用 电 话 翻 译 TEL 03-5285-8088 URL: http://amda-imic.com/ 语 言 问 询 日 受 付 時 間 韩 国 朝 鲜 语 英 语 汉 语 西 语 泰 语 每 天 ( 包 括 周 六 日 ) 9:00~17:00 葡 萄 牙 语 星 期 一 三 五 9:00~17:00 菲 律 宾 语 星 期 三 13:00~17:00 越 南 语 星 期 四 13:00~17:00 4-8
8 在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一 般 的 疾 病 或 伤 情 可 到 附 近 的 诊 疗 所 或 医 院 诊 疗 需 要 接 受 专 门 的 高 度 治 疗 时, 则 要 持 医 生 的 介 绍 信, 到 设 备 完 整 的 大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那 时 如 没 有 医 生 的 介 绍 信 则 有 可 能 被 收 取 基 本 诊 疗 费 以 外 的 费 用 (1) 在 挂 号 处 的 手 续 在 挂 号 处 的 手 续, 各 医 疗 机 构 不 同, 以 下 为 一 例 : a 在 初 诊 挂 号 处 出 示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或 健 康 保 险 证, 说 明 想 要 就 诊 的 科 ; b 拿 上 病 历 卡 和 诊 察 证 去 就 诊 科 ; c 在 就 诊 科 的 窗 口 写 好 必 要 事 项 后 交 给 护 士, 按 顺 序 等 候 就 诊 ; d 看 完 病 后, 在 收 费 处 付 医 药 费 ; e 若 开 了 药, 可 在 医 院 的 药 房 或 带 上 处 方 单 到 医 院 外 指 定 的 药 店 取 药 ( 付 药 费 ) 9 住 院 医 院 的 病 房 分 为 单 人 病 房 4 人 病 房 和 6 人 病 房 等 住 院 费 原 则 上 属 于 健 康 保 险 负 担 的 范 围, 但 如 果 患 者 选 择 单 人 病 房 时 所 发 生 的 追 加 费 用, 原 则 上 由 患 者 自 己 负 担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