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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 阳 市 吴 格 庄 小 学 新 建 综 合 楼 教 学 楼 办 公 楼 报 告 厅 餐 厅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LCYT201621 项 目 名 称 : 新 建 综 合 楼 教 学 楼 办 公 楼 报 告 厅 餐 厅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人 : 莱 阳 市 吴 格 庄 小 学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技 术 负 责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2016 年 2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4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18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23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24 第 六 章 图 纸... 25 第 七 章 技 术 规 范... 26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8 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莱 阳 市 吴 格 庄 小 学 新 建 综 合 楼 教 学 楼 办 公 楼 报 告 厅 餐 厅 工 程 施 工 1. 招 标 条 件 招 标 公 告 本 招 标 项 目 莱 阳 市 吴 格 庄 小 学 新 建 综 合 楼 教 学 楼 办 公 楼 报 告 厅 餐 厅 工 程 施 工 已 由 莱 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批 准 建 设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为 莱 阳 市 吴 格 庄 小 学,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拨 款,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工 程 概 况 : 本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莱 阳 市 旌 旗 路 东 路 南 纬 三 路 西 交 汇 处,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0307 m2, 结 构 体 系 : 框 架 结 构 ; 耐 火 等 级 : 二 级 ; 抗 震 等 级 : 三 级 ;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6 度 建 筑 层 数 : 地 上 三 层 ; 计 划 投 资 额 : 约 3150 万 元 2.2 标 段 划 分 : 本 工 程 分 为 一 个 标 段 2.3 计 划 工 期 : 自 接 到 建 设 单 位 开 工 令 后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前 竣 工 2.4 工 程 质 量 : 按 照 国 家 颁 发 的 现 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2013) 相 关 专 业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验 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2.5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具 体 施 工 内 容 以 施 工 图 图 纸 内 容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编 制 说 明 为 准 2.6 质 量 保 修 期 :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两 年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注 册, 持 有 合 法 营 业 执 照 的 独 立 法 人,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三 级 ) 以 上 资 质 ; 3.2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 含 取 得 继 续 教 育 执 业 手 册 的 一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或 延 续 注 册 的 二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及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3.3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当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证 明 3.4 外 地 企 业 须 具 有 进 莱 施 工 备 案 证 明 3.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4. 投 标 报 名 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2 月 3 日 上 午 8:30 时 至 2016 年 2 月 14 日 17:00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参 与 报 名 3

4.2 报 名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登 陆 莱 阳 建 设 工 程 信 息 网,(http://www.laiyangjs.com), 找 到 本 工 程 点 击 报 名 5.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1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烟 台 分 公 司 (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白 石 路 69 号 ) 5.2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如 需 邮 寄 另 加 特 快 专 递 费 人 民 币 50 元 整, 招 标 文 件 售 出 不 退 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 地 点 : 莱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 ( 莱 阳 市 昌 山 路 一 号 五 楼 开 标 大 厅 ) 6.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莱 阳 市 吴 格 庄 小 学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莱 阳 市 城 厢 街 道 吴 格 庄 村 地 址 :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白 石 路 69 号 邮 编 :256500 邮 编 :264000 联 系 人 : 张 伟 联 系 人 : 徐 媛 媛 电 话 :0535-7297053 电 话 :0535-6251291 邮 箱 :ytlyxab@126.com 邮 箱 :QQ592551213@126.com 2016 年 2 月 2 日 4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6 ( 一 ) 总 则 9 ( 二 ) 招 标 文 件 10 ( 三 ) 投 标 文 件 11 ( 四 ) 投 标 14 ( 五 ) 开 标 14 ( 六 ) 评 标 15 ( 七 ) 合 同 授 予 15 ( 八 )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16 ( 九 ) 纪 律 和 监 督 16 5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1.1.2 招 标 人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编 列 内 容 名 称 : 莱 阳 市 吴 格 庄 小 学 地 址 : 莱 阳 市 城 厢 街 道 吴 格 庄 村 联 系 人 : 张 伟 电 话 : 0535-7297053 名 称 :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白 石 路 69 号 联 系 人 : 徐 媛 媛 电 话 :0535-6681269 1.1.4 项 目 名 称 新 建 综 合 楼 教 学 楼 办 公 楼 报 告 厅 餐 厅 工 程 施 工 1.1.5 建 设 地 点 莱 阳 市 旌 旗 路 东 路 南 纬 三 路 西 交 汇 处 1.2.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拨 款 1.2.2 出 资 比 例 100%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及 标 段 划 分 新 建 综 合 楼 教 学 楼 办 公 楼 报 告 厅 餐 厅 工 程 施 工, 结 构 类 型 : 框 架 结 构 ; 耐 火 等 级 : 二 级 ; 抗 震 等 级 : 三 级 ;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6 度 建 筑 层 数 : 地 上 三 层 ; 具 体 详 见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编 制 说 明 本 工 程 共 划 分 为 一 个 标 段 1.3.2 计 划 工 期 自 接 到 建 设 单 位 开 工 令 后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前 竣 工 1.3.3 质 量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按 照 国 家 颁 发 的 现 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2013) 相 关 专 业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验 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1) 投 标 人 须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注 册, 持 有 合 法 营 业 执 照 的 独 立 法 人,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三 级 ) 以 上 资 质 ; (2)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 含 取 得 继 续 教 育 执 业 手 册 的 一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或 延 续 注 册 的 二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及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3)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当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证 明 (4) 外 地 企 业 须 具 有 进 莱 施 工 备 案 证 明 (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6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自 行 勘 察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组 织 1.10.2 1.10.3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1.11.1 分 包 不 允 许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2.1 2.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澄 清 及 补 充 文 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5 日 上 午 9:00 分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的 承 诺 补 充 修 正 等 资 料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天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纳,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形 式 支 付 的,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伍 万 元 整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烟 台 市 南 大 街 支 行 开 户 名 称 :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烟 台 分 公 司 帐 号 :37001666701050147638 3.6.4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一 份 正 本 七 份 副 本 和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3.6.5 装 订 要 求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采 用 A4 纸, 打 印 装 订 成 册, 正 本 和 电 子 文 档 副 本 封 在 一 个 包 内 招 标 人 地 址 : 招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投 标 人 名 称 : 7

4.2.2 4.2.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2 开 标 程 序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莱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 否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5 日 上 午 9:00 分 开 标 地 点 : 莱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3) 宣 布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6)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7)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8) 开 标 结 束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5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专 家 4 人 ; ( 招 标 人 代 表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定 的 评 标 专 家 条 件, 无 符 合 条 件 人 选 的, 全 部 选 取 评 标 专 家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开 标 前 从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项 目 部 人 员 要 求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及 合 同 类 型 评 标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本 项 目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不 少 于 5 人,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人 员 :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 主 要 包 括 : 质 检 ( 量 )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预 算 ( 造 价 ) 员 机 械 ( 设 备 ) 管 理 员 资 料 员 等 )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3146.342321 万 元 招 标 代 理 费 及 公 证 费 招 标 代 理 费 50000 元, 公 证 费 2000 元, 均 由 中 标 人 交 纳 8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适 用 于 资 格 后 审 )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4.2 投 标 人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招 标,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9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2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3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0.3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2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10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己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日,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投 标 保 证 金 ; (4)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8)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11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符 合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要 求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3.3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单 价 与 合 价, 若 投 标 单 位 单 位 擅 自 改 变 招 标 清 单 中 给 定 的 清 单 数 量 项 目 特 征 实 质 性 描 述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费 计 取 标 准 的, 均 为 废 标 处 理,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合 价 相 加 必 须 与 总 价 相 同, 否 则 废 标 投 标 人 未 填 综 合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 3.4.2 投 标 人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投 标 保 证 金 ; 3.4.3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纳,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形 式 支 付 的,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3.4.4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和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否 则 将 按 无 效 保 证 金 处 理 3.4.5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3.4.6 未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五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并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后 五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3.4.7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12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适 用 于 资 格 后 审 的 ) 3.5.1 该 工 程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同 时 提 供 下 列 证 件 材 料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资 格 审 查, 所 有 证 件 材 料 应 统 一 密 封 在 密 封 袋 内,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1) 企 业 资 料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当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证 明 原 件 (3) 外 地 企 业 的 进 莱 施 工 备 案 证 明 原 件 (4) 项 目 部 人 员 的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 含 取 得 继 续 教 育 执 业 手 册 的 一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证 ; 项 目 部 其 他 人 员 的 岗 位 证 书 ( 建 筑 行 业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并 具 有 相 应 法 律 效 力 )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6.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6.3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6.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份 数 和 电 子 文 档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6.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正 本 与 电 子 文 档 装 在 一 起, 与 副 本 一 期 密 封,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包 装 在 一 个 包 内,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印 章 13

4.1.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投 送 投 标 文 件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1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1.2 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携 有 关 证 件 进 入 会 场 参 加 会 议,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任 何 人 将 不 得 进 入 开 标 厅 5.1.3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须 提 交 以 下 证 件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1.4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须 提 交 以 下 证 件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3)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以 上 证 件 如 投 标 人 在 参 加 开 标 会 时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齐 全,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14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3) 宣 布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6)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7)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8)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15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16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无 17

一 初 步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 响 应, 未 能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无 效 投 标 的 认 定 : 评 委 对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问 题 书 面 提 出 后, 工 作 人 员 组 织 评 委 对 其 它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就 此 问 题 进 行 审 查, 问 题 核 实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照 无 效 投 标 条 款 规 定 按 多 数 评 委 的 意 见 做 出 认 定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初 审 后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 无 单 位 盖 章 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2)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漏 缺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3) 投 标 文 件 雷 同 的 ; (4)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5)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除 外 ) 的 ; 投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总 价 的 基 础 上, 再 对 报 价 进 行 优 惠 的 应 视 为 多 个 报 价 ; (6)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7)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8)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的 ; (9)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合 格 资 质 审 查 资 料 的 ; (10) 不 按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 (1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加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它 不 正 当 方 式 投 标 的 ; (12) 应 计 取 的 费 用 未 计 取 或 对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未 按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计 取 的 ; (13) 投 标 人 提 报 的 材 料 规 格 价 格 与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材 料 暂 估 单 价 表 所 列 的 材 料 规 格 价 格 不 一 致 的 ; (14)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3 经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8

4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或 提 供 的 技 术 信 息 不 完 整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应 当 拒 绝, 并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并 且 补 正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澄 清 说 明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于 评 标 结 束 前 完 成 (1) 投 标 文 件 中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若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位,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3) 其 它 实 质 性 内 容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按 上 述 规 定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经 投 标 人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二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投 标 人 报 价 得 分 与 详 细 评 审 得 分 之 和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1 评 审 投 标 人 签 字 盖 章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 章 标 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格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评 审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外 地 企 业 进 莱 施 工 必 须 提 供 外 地 企 业 进 莱 施 工 备 案 登 记 证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响 应 工 期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3 性 评 审 工 程 质 量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标 准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工 程 报 价 编 制 依 据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给 出 的 范 围 及 数 量 19

投 标 报 价 :60 分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4 三 详 细 评 审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 分 质 量 :4 分 工 期 :4 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20 分 投 标 人 工 程 业 绩 :3 分 企 业 信 誉 及 荣 誉 :6 分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和 业 绩 :2 分 投 标 文 件 质 量 :1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仅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指 标 包 括 :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和 工 期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项 目 经 理 和 企 业 业 绩 企 业 信 誉 投 标 文 件 质 量 投 标 单 位 的 得 分 为 独 立 评 价 和 统 一 评 价 得 分 相 加 得 出 评 委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确 定 的 评 价 结 果 为 统 一 评 价 投 标 报 价 (60 分 ) 由 财 政 局 评 审 中 心 提 供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莱 阳 市 财 政 局 评 审 中 心 提 供 本 项 目 最 高 控 制 价, 超 出 最 高 控 制 价 的 废 标 投 标 报 价 在 招 标 预 算 控 制 价 的 93%-98% 区 间 内 的 为 有 效 报 价, 超 出 此 范 围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得 基 本 分 45 分 当 有 效 报 价 为 6 家 及 以 下 时, 以 有 效 报 价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值 ; 有 效 报 价 为 7-9 家 时, 以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值 ; 有 效 报 价 10 家 及 以 上 时, 以 去 掉 二 个 最 高 二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值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值 相 比, 每 高 于 评 审 基 准 值 1% 扣 1 分, 每 低 于 评 审 基 准 值 1% 扣 0.5 分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中 间 值 插 入 计 算 )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应 当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二 ) 质 量 (4 分 ) 工 程 质 量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得 4 分,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废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统 一 评 价 ( 三 ) 工 期 (4 分 ) 20

工 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得 4 分,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废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统 一 评 价 ( 四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20 分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包 括 项 目 部 机 构 组 成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劳 动 力 安 排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主 要 设 备 配 置 等 1 项 目 部 机 构 组 成 齐 全 配 备 合 理, 明 确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等 职 务,2-4 分 之 间 独 立 评 价 2 劳 动 力 安 排 : 按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各 工 种 齐 全 且 搭 配 合 理, 较 好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有 主 要 劳 务 人 员 花 名 册 且 明 确 工 种, 由 评 委 在 2-4 分 之 间 独 立 评 价 3 主 要 设 备 配 置 安 排 是 否 合 理, 由 评 委 在 0-2 分 之 间 独 立 评 价 4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切 实 可 行, 有 实 际 性 内 容, 针 对 性 强 的, 由 评 委 在 2-4 分 之 间 独 立 评 价 5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措 施, 由 评 委 在 2-4 分 之 间 独 立 评 价 6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置 合 理, 有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分 部 分 项 施 工 方 法 及 各 项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先 进 科 学, 其 它 有 关 内 容, 由 评 委 在 0-2 之 间 独 立 评 价 以 上 内 容 齐 全, 科 学 合 理, 有 针 对 性 的 得 高 分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该 项 内 容 的 该 项 得 0 分 ( 五 ) 投 标 人 工 程 业 绩 (3 分 ) 2013 年 2 月 1 日 以 来, 提 供 类 似 工 程 合 同 额 在 2000 万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1 分 ; 工 程 合 同 额 在 1000 万 -2000 万 之 间 ( 含 2000 万 ) 的, 每 份 得 0.5 分 ; 工 程 合 同 额 在 500 万 -1000 万 之 间 ( 含 1000 万 ) 的, 每 份 得 0.2 分 ; 工 程 合 同 额 500 万 以 下 ( 含 500 万 ) 的, 每 份 得 0.1 分 须 同 时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原 件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缺 一 不 可 ( 以 签 合 同 时 间 为 准 ), 本 项 最 高 得 3 分, 由 评 委 统 一 评 价 ( 六 ) 企 业 信 誉 及 荣 誉 (6 分 ) 6.1 荣 誉 (4 分 ) 6.1.1 获 省 级 优 质 ( 省 泰 山 杯 ) 加 1 分, 市 级 优 质 工 程 加 0.3 分, 省 级 优 质 结 构 工 程 0.5 分, 市 级 优 质 结 构 工 程 加 0.1 分 计 分 时 间 依 据 :2013 年 2 月 1 日 至 今 ( 发 证 时 间 ) 同 一 获 奖 工 程 同 时 得 多 项 奖, 按 最 高 奖 计 一 次 分, 由 评 委 统 一 评 价 21

6.1.2 省 样 板 工 程 加 1 分, 省 级 文 明 工 地 的 加 0.4 分, 烟 台 安 全 文 明 工 地 的 加 0.1 分, 计 分 时 间 依 据 :2013 年 2 月 1 日 至 今 ( 发 证 时 间 ) 同 一 获 奖 工 程 同 时 得 多 项 奖, 按 最 高 奖 计 一 次 分, 由 评 委 统 一 评 价 6.2 信 誉 (2 分 ) 企 业 社 会 信 誉 良 好,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无 失 信 行 为, 获 得 市 级 及 以 上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证 书 等, 计 分 时 间 依 据 :2013 年 2 月 1 日 至 今 ( 发 证 时 间 ), 得 2 分, 否 则 得 0 分 由 评 委 统 一 评 价 注 :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获 奖 工 程 证 书 原 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注 明 提 供 虚 假 原 件 者, 本 地 施 工 单 位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工 程 投 标, 外 地 施 工 企 业 将 不 得 进 入 本 地 参 加 工 程 投 标 不 是 莱 阳 当 地 工 程 获 奖 的, 应 提 供 本 工 程 合 同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获 奖 原 件, 缺 一 不 可 ( 七 )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及 业 绩 (2 分 ) 7.1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提 供 相 应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原 件 的 得 1 分 ; 7.2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 由 评 委 依 据 投 标 人 提 报 的 近 三 年 (2013 年 2 月 1 日 至 今,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原 件 ( 合 同 原 件 原 件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同 时 具 有 ), 由 评 委 在 0-1 分 之 间 统 一 评 价 未 提 供 原 件 或 提 供 原 件 评 委 不 认 可 的 得 0 分 ( 八 ) 投 标 文 件 质 量 (1 分 ) 投 标 文 件 无 质 量 问 题 得 1 分, 有 问 题 的 得 0.5 分, 由 评 委 统 一 评 价 四 定 标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办 法 对 每 个 投 标 人 分 项 独 立 打 分, 评 委 所 打 分 的 平 均 值 即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最 后 得 分,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预 备 中 标 人, 如 有 并 列 第 一,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预 备 中 标 人 预 备 中 标 人 在 公 示 期 ( 三 个 工 作 日 ) 无 异 议 的 为 正 式 中 标 人 ; 如 预 备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因 别 的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2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节 合 同 条 款 通 用 条 款 采 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2013-0201) 的 通 用 条 款 专 用 条 款 采 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2013-0201) 的 专 用 条 款 24.2 工 程 预 付 款 本 工 程 无 预 付 款 25.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一 年 内 付 至 合 同 价 款 的 50%; 第 二 年 内 付 至 结 算 价 款 的 80%; 第 三 年 内 工 程 无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付 清 余 款 ( 无 息 ) 第 二 节 合 同 文 件 格 式 一 合 同 协 议 书 格 式 按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2013-0201) 内 合 同 协 议 书 格 式 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按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2013-0201) 内 附 件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格 式, 依 据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与 发 包 人 签 定 23

一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应 根 据 本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相 关 资 料,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03) 及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及 现 行 市 场 价 格 莱 阳 市 财 政 评 审 的 相 关 规 定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 综 合 单 价 ) 的 方 式 报 价, 且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2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一 经 中 标 且 签 订 合 同, 即 成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工 程 规 范 和 图 纸 一 起 使 用 4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应 包 括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项 目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分 部 分 项 目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和 规 费 税 金 5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有 材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均 被 认 为 是 合 格 产 品, 并 满 足 设 计 图 纸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应 当 尽 量 采 用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并 考 虑 所 需 费 用 6 不 论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中 数 量 是 否 列 出,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每 一 分 项 都 必 须 填 入 综 合 单 价 和 总 价, 投 标 时 没 有 填 入 综 合 单 价 和 总 价 的 项 目, 其 费 用 应 视 为 已 分 配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他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或 合 价 之 中, 承 包 单 位 必 须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填 入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但 不 得 结 算 和 支 付 7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工 程 项 目 数 量 的 变 动, 丝 毫 不 会 降 低 或 影 响 合 同 条 件 的 效 力, 也 不 免 除 承 包 单 位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和 缺 陷 修 复 的 责 任 8 本 工 程 的 结 算 : 以 此 次 中 标 的 综 合 单 价 作 为 结 算 的 工 程 量 单 价 如 果 在 招 投 标 文 件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时, 用 以 下 办 法 之 一 解 决 8.1 在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已 有 综 合 单 价 中, 借 用 施 工 做 法 相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并 在 单 价 分 析 中 置 换 主 材 价 格, 其 他 子 项 不 动, 作 为 此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8.2 投 标 报 价 中 没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或 签 证 工 程 的 子 项, 招 标 人 按 现 行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9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内 容 和 计 价 要 求 填 报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填 写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必 须 与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一 致 24

10 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企 业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市 场 价 格 莱 阳 市 财 政 评 审 的 相 关 规 定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 综 合 单 价 ) 的 方 式 报 价, 且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11 投 标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清 单 填 报 单 价 及 合 价, 若 投 标 单 位 擅 自 改 变 招 标 清 单 中 给 定 的 主 材 暂 定 价 暂 定 金 额 和 清 单 中 数 量 项 目 特 征 实 际 性 描 述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费 计 取 标 准 的, 均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合 价 相 加 必 须 与 总 价 相 同,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2 暂 定 材 料 价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时 必 须 执 行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主 材 暂 定 价,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结 算 时, 暂 定 价 格 按 实 调 整, 并 只 作 为 计 算 规 费 和 税 金 的 基 础, 不 得 计 取 其 他 费 用 13 人 工 工 日 单 价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时 人 工 工 日 单 价 应 严 格 按 照 莱 财 (2014)24 号 文 规 定 执 行, 不 允 许 调 整,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4 若 中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在 工 程 结 算 时, 财 务 评 审 机 构 对 其 所 中 标 工 程 的 固 定 单 价 废 除, 按 照 财 政 相 关 规 定 及 标 准 据 实 审 核 结 算 注 : 工 程 量 清 单 另 行 装 订, 随 招 标 文 件 同 时 发 放 第 六 章 图 纸 随 招 标 文 件 发 放 (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开 标 结 束 后 3 日 内 退 回 图 纸 并 不 得 损 坏, 否 则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 25

第 七 章 技 术 规 范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一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本 工 程 要 求 按 现 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2013) 的 规 定 的 要 求 及 其 它 现 行 的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程 序 操 作 规 程 等, 尚 应 符 合 环 保 防 火 抗 震 防 腐 抗 锈 防 水 防 雷 材 料 准 用 制 度 等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规 范 : 1.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1.2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1.3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1.4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1.5 屋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1.6 地 下 室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1.7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1.8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1.9 建 筑 给 排 水 与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1.10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1.11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1.12 预 拌 混 凝 土 1.13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应 用 技 术 规 范 1.14 混 凝 土 泵 送 施 工 技 术 规 程 1.15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1.16 土 工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1.17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1.18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1.19 混 凝 土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1.20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1.21 建 筑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1.22 建 筑 施 工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1.23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26

1.24 GB9095-96 1.5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 房 屋 建 筑 部 分 ); 1.25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标 准 ( 试 行 ) 2 承 包 商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及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组 织 施 工, 履 行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80 号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另 行 签 订 保 修 合 同 4 工 程 施 工 所 用 材 料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与 国 家 颁 布 的 材 料 质 量 标 准 5 各 项 材 料 必 须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或 法 定 检 验 部 门 的 检 测 报 告 6 严 格 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393 号 令 ) 进 行 生 产 管 理 27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8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9

目 录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一 投 标 函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五 投 标 总 价 六 工 程 项 目 总 价 表 七 单 项 工 程 费 汇 总 表 八 单 位 工 程 费 汇 总 表 九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十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十 一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十 二 措 施 项 目 费 分 析 表 十 三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十 四 主 要 材 料 清 单 报 价 表 十 五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十 六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十 七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十 八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十 九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30

一 投 标 函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经 申 请, 我 单 位 被 批 准 参 与 单 位 的 工 程 施 工 投 标, 经 我 们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详 细 的 考 察 施 工 现 场, 充 分 的 了 解 建 筑 市 场 行 情 落 实 工 程 成 本, 决 定 完 全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内 容, 并 承 诺 愿 以 : 总 报 价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元 ) 承 包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任 务 工 期 : 自 接 到 建 设 单 位 开 工 令 之 日 起 至 2016 年 月 日 前 完 工,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等 级 专 业 ),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工 程 质 量 按 照 国 家 颁 发 的 现 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2013) 相 关 专 业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验 收, 达 到 标 准 2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承 诺 (1) 工 程 施 工 是 否 使 用 商 品 砼 的 承 诺 : (2) 分 项 工 程 是 否 分 包 转 包 的 承 诺 ( 若 有 分 包, 应 简 单 说 明 分 包 内 容 ): (3)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方 式 : (4)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限 承 诺 : (5) 投 标 人 其 他 承 诺 内 容 : 3 如 果 我 单 位 中 标, 我 们 将 严 格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内 容 履 行 我 们 的 义 务, 并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和 发 包 人 签 订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电 话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31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32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33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五 投 标 总 价 建 设 单 位 :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总 价 ( 小 写 ): ( 大 写 ): 投 标 人 : (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盖 章 ) 34

编 制 时 间 :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六 工 程 项 目 总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单 项 工 程 名 称 金 额 ( 元 ) 合 计 35

七 单 项 工 程 费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金 额 ( 元 ) 合 计 36

八 单 位 工 程 费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合 计 2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合 计 3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合 计 4 规 费 5 税 金 合 计 37

九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计 金 额 ( 元 ) 序 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量 单 工 程 数 量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位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38

十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合 计 39

十 一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合 计 40

十 二 措 施 项 目 费 分 析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措 施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金 额 ( 元 ) 机 械 使 管 理 费 利 润 小 计 用 费 41

十 三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机 械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管 理 费 使 用 费 利 润 综 合 单 价 42

十 四 主 要 材 料 清 单 报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材 料 编 号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等 特 殊 要 求 单 位 单 价 ( 元 ) 43

十 五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一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职 责 分 工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承 诺 注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须 到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44

( 二 ) 建 造 师 简 历 表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联 系 电 话 ( 三 )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联 系 电 话 45

十 六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山 东 省 鲁 成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序 机 械 或 型 号 数 量 国 别 制 造 额 定 生 产 用 于 备 注 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产 地 年 份 功 率 能 力 施 工 (KW) 部 位 十 七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 人 工 种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注 :1 投 标 人 应 按 所 列 格 式 提 交 包 括 分 包 人 在 内 的 估 计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2 本 计 划 表 是 以 每 班 八 小 时 工 作 制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46

十 八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说 明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 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关 键 线 路 网 络 图 ( 或 横 道 图 ) 表 示,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 工 程 各 阶 段 的 完 工 日 期 以 及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十 九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给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