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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DEX STAN 320-2015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下 文 第 二 节 和 相 关 附 件 中 所 述 的, 用 于 直 接 消 费 包 括 供 应 给 餐 饮 业 的 速 冻 蔬 菜, 无 须 深 加 工, 但 需 要 时 进 行 大 小 分 级 或 重 新 包 装 的 除 外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标 识 用 于 深 加 工 或 其 他 工 业 用 途 的 产 品 2. 描 述 2.1 产 品 定 义 2.2 过 程 定 义 速 冻 蔬 菜 是 指 (1) 由 基 本 完 好 新 鲜 ( 成 熟 加 工 豌 豆 除 外 ) 或 冷 冻 的 蔬 菜 制 作 ( 如 相 关 附 录 所 述 ) 并 达 到 适 当 成 熟 度 可 用 于 加 工 的 产 品 ; 保 留 全 部 基 本 特 性, 但 视 最 终 产 品 对 其 进 行 清 洗 或 适 当 制 备 视 产 品 类 型, 需 经 过 清 洗 剥 皮 分 级 切 割 热 烫 / 酶 灭 活 等 处 理 (2) 经 速 冻 过 程 1 处 理 的 蔬 菜 制 品, 在 冷 链 所 有 各 环 节 保 持 在 -18 度 或 以 下, 可 有 允 许 的 温 差 速 冻 蔬 菜 需 经 适 当 设 备 冷 冻, 并 满 足 下 文 及 相 关 附 件 中 列 出 的 条 件 冷 冻 过 程 应 迅 速 通 过 最 大 冰 结 晶 生 成 区 间 速 冻 过 程 只 有 在 产 品 热 稳 定 后 热 中 心 温 度 达 到 或 低 于 -18 度 时 方 可 视 为 完 成 在 控 温 条 件 下 对 速 冻 产 品 重 新 包 装 的 公 认 做 法 可 被 允 许 2.3 处 理 操 作 2.4 类 型 产 品 处 理 应 确 保 在 最 终 销 售 前 的 运 输 储 存 和 配 送 过 程 中 以 及 在 最 终 销 售 过 程 中 保 持 产 品 质 量 建 议 在 储 存 运 输 配 送 和 零 售 过 程 中, 产 品 处 理 应 遵 守 速 冻 食 品 加 工 和 处 理 国 际 业 务 守 则 (CAC/RCP 8-1976) 2.4.1 其 他 类 型 除 相 关 附 件 中 界 定 类 型 外, 还 允 许 第 2.4.1 节 规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类 型 说 明 : 速 冻 蔬 菜 可 以 是 松 散 的, 即 个 体 之 间 ( 单 体 速 冻 蔬 菜 ) 没 有 粘 连 或 结 块, 以 至 于 在 冷 冻 状 态 无 法 轻 易 分 开 允 许 制 成 各 附 件 所 述 产 品 之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类 型, 但 前 提 是 该 产 品 : (1) 显 著 区 别 于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其 他 品 相 形 式 ; (2) 满 足 本 标 准 的 所 有 相 关 要 求, 包 括 缺 陷 限 量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适 用 于 与 打 算 按 本 条 规 定 提 供 的 任 何 类 型 最 相 似 的 类 型 的 其 他 任 何 要 求 ; (3) 在 标 签 上 应 适 当 描 述, 以 免 混 淆 或 误 导 消 费 者 1 尽 可 能 迅 速 通 过 最 大 冰 结 晶 温 度 区 间 的 过 程 (CAC/RCP 8-1976)

CODEX STAN 320-2015 3 3. 基 本 成 分 和 质 量 要 素 3.1 构 成 3.1.1 基 本 成 分 蔬 菜 定 义 见 第 2 节, 具 体 规 定 见 相 应 附 件 3.1.2 可 选 成 分 遵 守 相 应 附 件 中 的 相 应 标 准 3.2 质 量 标 准 ( 要 素 ) 3.2.1 一 般 性 规 定 除 相 应 附 件 中 规 定 之 外, 速 冻 蔬 菜 还 应 : - 具 有 较 为 一 致 的 品 种 颜 色 特 点 ; - 完 整 干 净, 基 本 不 含 沙 土 砂 砾 或 其 他 杂 质 ; - 基 本 没 有 有 害 生 物 及 其 造 成 的 损 害 ; - 味 道 气 味 正 常, 并 要 考 虑 到 第 3.1 节 中 提 及 的 所 有 添 加 成 分 3.2.1.1 样 品 量 : 各 产 品 的 样 品 量 见 相 应 附 件 3.2.2 分 析 特 点 分 析 特 点 应 符 合 相 应 部 件 中 的 规 定 3.2.3 缺 陷 定 义 遵 守 相 应 附 件 中 的 相 关 标 准 3.2.4 缺 陷 及 允 许 量 速 冻 蔬 菜 应 几 乎 没 有 缺 陷 出 现 某 些 常 见 缺 陷 的 产 品 数 量 不 应 超 过 相 应 附 件 中 规 定 的 限 量 3.3 次 品 分 类 不 符 合 第 3.2 节 和 相 应 附 件 中 规 定 ( 基 于 样 品 平 均 值 的 规 定 除 外 )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适 用 质 量 要 求 的 产 品 应 视 为 次 品 3.4 批 次 接 受 如 按 第 3.3 节 和 相 应 附 件 定 义 的 次 品 数 量 不 超 过 可 接 受 质 量 水 平 为 6.5 的 适 当 采 样 方 案 的 可 接 受 样 品 数 (c), 则 该 批 次 将 被 视 为 可 接 受 产 品 针 对 使 用 样 品 平 均 值 评 价 的 要 素, 只 有 在 平 均 值 满 足 具 体 的 允 许 值 规 定 且 单 个 样 本 没 有 超 限 过 多, 该 批 次 才 能 视 为 可 接 受 产 品

4 CODEX STAN 320-2015 4. 食 品 添 加 剂 只 有 列 入 相 应 附 件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类 别 才 具 有 技 术 合 理 性, 可 用 于 本 标 准 所 涉 产 品 在 各 添 加 剂 类 别 中, 只 有 列 入 相 应 附 件 或 在 相 应 附 件 中 提 及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才 可 使 用, 并 仅 能 用 于 限 定 范 围 内 明 确 规 定 的 功 能 5. 加 工 助 剂 本 标 准 所 涉 产 品 中 使 用 的 加 工 助 剂 应 符 合 加 工 助 剂 物 质 使 用 指 南 (CAC/GL 75-2010) 6. 污 染 物 6.1 本 标 准 所 涉 产 品 应 符 合 食 品 及 饲 料 中 污 染 物 和 毒 素 法 典 通 用 标 准 (CODEX STAN 193-1995) 中 最 大 限 量 值 的 规 定 6.2 本 标 准 所 涉 产 品 应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农 药 残 留 最 大 限 量 规 定 7. 卫 生 7.1 建 议 本 标 准 规 定 所 涉 产 品 在 制 备 和 处 理 过 程 中 应 遵 循 食 品 卫 生 通 用 原 则 (CAC/RCP 1-1969) 速 冻 食 品 加 工 和 处 理 操 作 规 范 (CAC/RCP 8-1976) 新 鲜 水 果 蔬 菜 卫 生 操 作 规 范 (CAC/RCP 53-2003)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典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和 操 作 规 范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7.2 本 产 品 应 符 合 依 据 食 品 微 生 物 标 准 制 定 和 应 用 原 则 与 准 则 (CAC/GL 21-1997) 制 定 的 微 生 物 标 准 8. 重 量 和 计 量 8.1 净 重 本 标 准 规 定 所 涉 产 品 应 按 照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用 标 准 (CODEX STAN 1-1985) 标 示 产 品 重 量 根 据 特 定 附 件 进 行 包 冰 处 理 的 蔬 菜 应 注 明 不 包 括 包 冰 在 内 的 食 物 净 重 2 8.1.1 次 品 分 类 未 能 达 到 标 签 所 示 净 重 的 产 品 应 被 视 为 次 品 8.1.2 批 次 接 受 如 一 批 产 品 中 按 第 7.1.1 节 定 义 次 品 数 量 不 超 过 可 接 受 质 量 水 平 为 6.5 的 适 当 采 样 方 案 的 可 接 受 样 品 数 (c), 则 该 批 次 产 品 应 被 视 为 符 合 第 7.1 节 的 要 求 2 包 冰 对 速 冻 产 品 喷 洒 或 将 速 冻 产 品 浸 入 饮 用 水, 或 酌 情 使 用 含 有 许 可 成 分 和 添 加 剂 的 饮 用 水, 从 而 在 表 面 结 冰 形 成 保 护 膜 用 于 包 冰 或 制 备 包 冰 溶 液 的 水 应 满 足 饮 用 水 质 量 标 准 饮 用 水 为 适 于 人 类 食 用 的 淡 水 饮 用 水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饮 用 水 质 量 指 南

CODEX STAN 320-2015 5 9. 标 签 9.1 本 标 准 规 定 所 涉 产 品 应 按 照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用 标 准 (CODEX STAN 1-1985) 加 贴 标 签 另 外, 以 下 具 体 规 定 也 适 用 : 9.2 产 品 名 称 9.2.1 产 品 名 称 应 为 相 应 附 件 中 确 定 的 名 称 9.2.2 标 签 上 还 应 标 明 速 冻, 除 非 有 些 国 家 习 惯 用 冷 冻 来 描 述 按 照 本 标 准 第 2.2 节 规 定 加 工 的 产 品, 此 时 可 标 注 冷 冻 3 速 冻 过 程 类 型 可 在 标 签 上 注 明 9.2.3 如 某 些 成 分 的 添 加 导 致 食 品 具 有 独 特 味 道, 则 应 酌 情 在 产 品 名 称 后 加 注 含 有 X 9.2.4 类 型 9.2.4.1 类 型 相 应 附 件 规 定 的 具 体 类 型 ( 切 法 / 描 述 / 品 相 ) 应 在 标 签 上 与 产 品 名 称 一 起 或 紧 邻 产 品 名 称 标 明 9.2.4.2 其 他 类 型 若 蔬 菜 按 照 其 他 类 型 规 定 ( 第 2.4.1 节 ) 生 产, 则 标 签 上 应 与 产 品 名 称 一 起 或 紧 邻 产 品 名 称 之 处 加 注 相 应 的 文 字 或 短 语, 避 免 误 导 或 迷 惑 消 费 者 9.2.5 若 蔬 菜 按 规 格 分 类, 则 相 应 附 件 中 定 义 的 规 格 可 与 产 品 名 称 一 起 或 在 紧 邻 产 品 名 称 之 处 注 明 9.3 非 零 售 容 器 的 标 签 有 关 非 零 售 容 器 的 信 息 应 在 容 器 上 标 注 或 在 附 带 文 件 中 说 明, 但 产 品 名 称, 批 号, 制 造 商 包 装 商 分 销 商 或 进 口 商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以 及 储 存 须 知 应 标 在 容 器 上 批 号, 制 造 商 包 装 商 分 销 商 或 进 口 商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也 可 由 一 个 商 标 标 识 代 替, 前 提 是 这 个 标 识 可 以 清 楚 识 别, 并 随 附 文 件 10. 包 装 速 冻 蔬 菜 使 用 的 包 装 应 遵 守 速 冻 食 品 加 工 和 处 理 国 际 业 务 守 则 (CAC/RCP 8-1976) 的 相 关 规 定 11. 分 析 和 采 样 方 法 ( 待 定 ) 3 在 部 分 英 语 国 家, 冷 冻 和 速 冻 可 以 互 换 使 用

6 CODEX STAN 320-2015 采 样 计 划 选 择 以 下 适 当 的 检 验 水 平 : I 级 检 验 正 常 采 样 II 级 检 验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 食 典 委 以 仲 裁 为 目 的 的 样 品 量 ), 强 制 要 求 或 有 必 要 提 供 更 好 的 批 次 估 测 采 样 计 划 1 (I 级 检 验, 可 接 受 质 量 水 平 为 6.5) 净 重 等 于 或 小 于 1 公 斤 (2.2 磅 ) 批 量 (N) 样 品 量 (n) 可 接 受 的 样 品 数 (c) 4,800 6 1 4,801-24,000 13 2 24,001-48,000 21 3 48,001-84,000 29 4 84,001-144,000 38 5 144,001-240,000 48 6 > 240,000 60 7 净 重 大 于 1 公 斤 (2.2 磅 ) 但 不 超 过 4.5 公 斤 (10 磅 ) 批 量 (N) 样 品 量 (n) 可 接 受 的 样 品 数 (c) 2,400 6 1 2,401-15,000 13 2 15,001-24,000 21 3 24,001-42,000 29 4 42,001-72,000 38 5 72,001-120,000 48 6 > 120,000 60 7 净 重 大 于 4.5 公 斤 (10 磅 ) 批 量 (N) 样 品 量 (n) 可 接 受 的 样 品 数 (c) 600 6 1 601-2,000 13 2 2,001-7,200 21 3 7,201-15,000 29 4 15,001-24,000 38 5 24,001-42,000 48 6 > 42,000 60 7

CODEX STAN 320-2015 7 采 样 计 划 2 (II 级 检 验, 可 接 受 质 量 水 平 为 6.5) 净 重 等 于 或 小 于 1 公 斤 (2.2 磅 ) 批 量 (N) 样 品 量 (n) 可 接 受 的 样 品 数 (c) 4,800 13 2 4,801-24,000 21 3 24,001-48,000 29 4 48,001-84,000 38 5 84,001-144,000 48 6 144,001-240,000 60 7 > 240,000 72 8 净 重 大 于 1 公 斤 (2.2 磅 ) 但 不 超 过 4.5 公 斤 (10 磅 ) 批 量 (N) 样 品 量 (n) 可 接 受 的 样 品 数 (c) 2,400 13 2 2,401-15,000 21 3 15,001-24,000 29 4 24,001-42,000 38 5 42,001-72,000 48 6 72,001-120,000 60 7 > 120,000 72 8 净 重 大 于 4.5 公 斤 (10 磅 ) 批 量 (N) 样 品 量 (n) 可 接 受 的 样 品 数 (c) 600 13 2 601-2,000 21 3 2,001-7,200 29 4 7,201-15,000 38 5 15,001-24,000 48 6 24,001-42,000 60 7 > 42,000 72 8

8 CODEX STAN 320-2015 关 于 胡 萝 卜 的 附 件 除 适 用 于 速 冻 蔬 菜 的 一 般 性 规 定 外, 将 适 用 以 下 具 体 标 准 : 1. 描 述 1.1 产 品 定 义 速 冻 胡 萝 卜 为 新 鲜 干 净 完 整 的 胡 萝 卜 品 种 ( 栽 培 品 种 ) 根 茎 制 成, 符 合 胡 萝 卜 种 属 (Daucus carota L.) 特 点, 叶 片 绿 顶 皮 和 次 生 根 均 已 去 除, 经 过 清 洗, 可 焯 水 或 不 焯 水 1.2 品 相 1.2.2 类 型 : (a) 整 根 : (i) (ii) 圆 锥 形 和 圆 柱 形 : 处 理 后 仍 大 体 保 持 整 根 形 状 的 胡 萝 卜 按 纵 轴 适 当 角 度 测 量 的 最 大 周 长 处 的 最 大 直 径 不 得 超 过 50 毫 米 最 大 和 最 小 胡 萝 卜 的 直 径 差 不 得 超 过 4:1 球 形 : 完 全 成 熟 的 球 形 胡 萝 卜, 在 任 意 角 度 的 最 大 直 径 不 应 超 过 45 毫 米 (b) 手 指 胡 萝 卜 : 圆 柱 形 胡 萝 卜, 包 括 横 切 产 品, 长 度 不 小 于 30 毫 米 ( 末 端 碎 片 除 外 ) (c) 切 半 : 纵 向 切 成 大 体 相 当 的 两 半 的 胡 萝 卜 (d) 四 等 分 : 纵 向 切 成 大 体 相 当 的 四 份 的 胡 萝 卜 (e) (f) 纵 切 片 : 将 胡 萝 卜 纵 向 切 成 光 滑 或 波 纹 状 的 4 等 份 或 更 多 份, 每 份 大 小 基 本 一 样 每 份 切 片 不 短 于 20 毫 米, 最 厚 处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5 毫 米 条 或 丝 : 胡 萝 卜 纵 向 切 成 光 滑 或 波 纹 状 条 形 横 切 面 不 得 超 过 9.5 毫 米 ( 在 横 切 面 最 长 处 测 量 ) (g) 扁 片 或 圆 片 : 以 相 对 纵 轴 的 适 当 角 度 将 胡 萝 卜 切 成 光 滑 或 波 纹 状 圆 片, 厚 度 在 2 毫 米 到 10 毫 米 之 间, 最 大 直 径 为 50 毫 米 (h) 不 规 则 片 : 胡 萝 卜 横 向 切 成 10-30 毫 米 厚 的 小 段, 或 先 纵 向 切 半, 然 后 每 半 横 切 为 形 状 大 小 不 等 的 小 段, 小 段 应 大 于 圆 片 或 长 方 丁 (i) 正 方 丁 : 胡 萝 卜 切 成 边 长 不 超 过 12.5 毫 米 的 正 方 丁 (j) 长 方 丁 : 胡 萝 卜 切 成 形 状 一 致 的 丁 状, 横 截 面 为 方 形, 长 边 约 为 短 边 边 长 的 两 倍 最 短 边 长 不 超 过 12.5 毫 米 1.2.3 大 小 规 格 (a) 整 根 或 手 指 类 型 的 速 冻 胡 萝 卜 可 按 大 小 分 级, 也 可 不 分 级

CODEX STAN 320-2015 9 (b) (c) 如 按 大 小 分 级, 则 1.2.2(a) 节 中 的 类 型 应 符 合 以 下 三 种 尺 寸 名 称 规 格 系 统 的 一 种 根 据 下 表, 直 径 应 在 最 大 周 长 横 切 面 处 测 量 若 使 用 其 他 尺 寸 或 尺 寸 规 格, 则 应 在 销 售 包 装 上 注 明 表 1 大 小 规 格 尺 寸 规 格 直 径 圆 柱 形 胡 萝 卜 规 格 (a) 小 6-23 毫 米 (b) 中 23-27 毫 米 (c) 大 >27 毫 米 圆 锥 形 胡 萝 卜 规 格 (a) 小 10-30 毫 米 (b) 中 30-36 毫 米 (c) 大 >36 毫 米 球 形 胡 萝 卜 规 格 (a) 很 小 (b) 小 (c) 中 (d) 大 (e) 特 大 <18 毫 米 18-22 毫 米 22-27 毫 米 27-35 毫 米 >35 毫 米 2. 基 本 成 分 和 质 量 要 素 2.1 构 成 2.1.1 基 本 成 分 胡 萝 卜 定 义 见 第 1 节 2.1.2 可 选 成 分 (a) 盐 ( 氯 化 钠 ), 见 食 盐 标 准 (CODEX STAN 150-1985); (b) 糖, 见 食 糖 标 准 (CODEX STAN 212-1999); (c) 香 草 和 香 料, 见 香 料 和 厨 用 香 草 法 典 标 准 ; 蔬 菜 或 香 草 高 汤 或 汁 液 ; 一 种 或 多 种 蔬 菜 作 为 辅 料 ( 如 生 菜, 洋 葱 ; 青 或 红 辣 椒 片, 或 两 者 混 合 ), 辅 料 不 得 超 过 沥 水 后 蔬 菜 总 量 的 10%m/m

10 CODEX STAN 320-2015 2.2 质 量 因 素 2.2.1 一 般 性 规 定 速 冻 胡 萝 卜 应 不 含 可 见 异 物 ; 在 视 觉 缺 陷 容 许 度 范 围 内, 应 确 保 : (a) 没 有 畸 形 ( 仅 针 对 整 根 或 手 指 胡 萝 卜 ); (b) 基 本 没 有 瑕 疵 ; (c) 基 本 没 有 机 械 损 伤 ( 仅 针 对 整 根 或 手 指 胡 萝 卜 ); (d) 基 本 没 有 绿 顶 ; (e) 基 本 没 有 其 他 蔬 菜 材 料 (E.V.M.) 1 ; (f) 基 本 没 有 未 去 皮 部 分 2.2.2 分 析 特 点 按 总 体 产 品 测 量 的 矿 物 杂 质 不 得 超 过 0.1% m/m 2.2.3 视 觉 缺 损 定 义 缺 陷 定 义 (a) 其 他 蔬 菜 材 料 不 属 于 成 熟 胡 萝 卜 根 茎 的 无 害 蔬 菜 材 料 (b) 畸 形 (c) 明 显 瑕 疵 (d) 瑕 疵 出 现 分 叉 扭 曲 或 其 他 异 形, 明 显 不 同 于 产 品 品 貌 的 单 位 ( 类 型 : 整 根 和 手 指 ) 未 按 确 定 类 型 规 格 加 工 的 单 位 ( 不 规 则 小 片 除 外 ) 受 到 疾 病 虫 害 去 顶 不 够 或 物 理 因 素 影 响 而 在 表 面 出 现 一 处 或 多 处 黑 色 深 褐 色 和 其 他 明 显 掉 色 面 积 的 单 位, 单 处 面 积 或 总 面 积 超 过 直 径 为 6 毫 米 的 圆 形, 明 显 不 同 于 产 品 品 貌 - 受 到 疾 病 虫 害 去 顶 不 够 或 物 理 因 素 影 响 而 在 表 面 出 现 一 处 或 多 处 黑 色 深 褐 色 和 其 他 明 显 掉 色 部 位 的 单 位, 单 处 面 积 或 总 面 积 超 过 直 径 为 3 毫 米 的 圆 形, 但 小 于 直 径 为 6 毫 米 的 圆 形 - 其 他 能 够 引 起 注 意 但 并 未 明 显 不 同 于 产 品 品 貌 的 掉 色 类 型 (e) 未 去 皮 明 显 未 去 皮 部 分 面 积 大 于 直 径 为 6 毫 米 圆 形 的 单 位 (f) 受 损 受 到 挤 压 或 破 碎 的 单 位 (g) 破 裂 (h) 色 绿 (i) 碎 片 (j) 纤 维 化 超 过 3 毫 米 宽 的 裂 缝, 或 明 显 不 同 于 产 品 品 貌 的 其 他 缝 隙 ( 类 型 : 整 根 手 指 和 切 片 ) - 由 上 至 下 出 现 绿 色 或 在 顶 部 出 现 绿 色 环 形 的 单 位 ( 整 根 和 手 指 ) - 呈 现 绿 色 的 单 位 ( 其 他 类 型 ) - 整 根, 圆 锥 形 或 圆 柱 形 手 指 切 半 四 等 分 和 条 或 丝 类 型 中 长 度 不 超 过 25 毫 米 的 单 位 - 其 他 类 型 中 体 积 不 超 过 标 准 产 品 1/3 的 单 位 胡 萝 卜 芯 口 感 不 嫩, 呈 现 较 硬 的 纤 维 质 地 ; 内 芯 很 容 易 跟 外 部 果 肉 分 开 1 第 2.1.2 节 中 提 及 的 材 料 除 外

CODEX STAN 320-2015 11 2.2.4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用 于 评 估 类 型 尺 寸 和 其 他 视 觉 缺 损 的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应 为 : (a) 其 他 蔬 菜 材 料 和 碎 片 (b) 整 根, 手 指, 切 半, 四 等 分 (c) 正 方 丁 长 方 丁 条 或 丝 片 或 圆 片 纵 切 片 不 规 则 片 状 1,000 克 25 个 单 位 400 克 2.2.5 缺 陷 及 允 许 量 整 根 胡 萝 卜 产 品 中 不 合 格 产 品 的 重 量 允 许 量 为 10%, 所 有 其 他 类 型 的 允 许 量 为 20% 若 按 大 小 分 级, 则 合 乎 声 明 规 格 的 胡 萝 卜 不 应 少 于 80% 若 为 松 散 产 品, 则 在 冷 冻 状 态 下 不 易 分 开 的 粘 连 片 状 允 许 量 为 10%(m/m) 针 对 基 于 第 2.2.4 节 所 示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确 定 的 允 许 量, 将 根 据 本 节 的 适 用 表 格 对 视 觉 缺 损 进 行 打 分 表 1 整 根, 手 指, 切 半 和 四 等 分 类 型 缺 陷 数 量 占 比 重 量 占 比 ( 百 分 比 ) ( 百 分 比 ) (a) 畸 形 3 - (b) 明 显 瑕 疵 和 未 去 皮 部 分 4 - (c) 瑕 疵 10 - (d) 受 损 和 破 裂 4 - (e) 碎 片 - 15 (f) 色 绿 12 - (g) 其 他 蔬 菜 物 质 每 千 克 不 超 过 2 片 或 1 克 - - (h) 纤 维 化 1 总 体 最 大 允 许 量 : 数 量 的 22%

12 CODEX STAN 320-2015 表 2 圆 片 纵 切 片 正 方 丁 长 方 丁 条 和 丝 缺 陷 重 量 占 比 ( 百 分 比 ) 正 方 丁 圆 片 纵 切 片 长 方 丁 条 和 丝 (a) 畸 形 6 - (b) 明 显 瑕 疵 和 未 去 皮 部 分 4 5 (c) 瑕 疵 10 12 (d) 损 坏 和 破 裂 4 10 (e) 碎 片 15 20 (f) 色 绿 12 - (g) 其 他 蔬 菜 物 质 不 超 过 2 片 /1000 克 - - (h) 纤 维 化 1 1 总 体 最 大 允 许 量 : 正 方 丁 长 方 丁 条 和 丝 产 品 重 量 的 20%, 圆 片 纵 向 切 片 重 量 的 25% 2.3 次 品 分 类 未 满 足 第 2.2.1 节 和 第 2.2.5 节 中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所 有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均 应 视 为 次 品 2.4 批 次 接 受 如 按 第 2.3 节 定 义 的 次 品 数 量 不 超 过 可 接 受 质 量 水 平 为 6.5 的 适 当 采 样 方 案 的 可 接 受 样 品 数 (c), 则 该 批 次 将 被 视 为 可 接 受 产 品 在 执 行 接 受 程 序 时, 根 据 第 2.3 节 规 定 确 定 的 每 个 次 品 都 要 按 照 相 关 特 点 单 独 处 理 3. 食 品 添 加 剂 禁 止 使 用 4. 标 签 4.1 产 品 名 称 4.1.1 产 品 名 称 应 包 含 胡 萝 卜 字 样 4.1.2 关 于 类 型 声 明, 整 根 和 手 指 胡 萝 卜 在 允 许 相 关 做 法 的 国 家 可 统 称 为 胡 萝 卜 4.1.3 关 于 尺 寸 声 明, 符 合 小 型 尺 寸 要 求 的 胡 萝 卜 在 允 许 相 关 做 法 的 国 家 可 称 为 迷 你 胡 萝 卜 4.1.4 若 使 用 未 纳 入 本 标 准 的 其 他 尺 寸 或 尺 寸 规 格, 则 应 在 销 售 包 装 上 注 明

CODEX STAN 320-2015 13 关 于 玉 米 棒 的 附 件 除 适 用 于 速 冻 蔬 菜 的 一 般 性 规 定 外, 将 适 用 以 下 具 体 标 准 : 1. 描 述 1.1 产 品 定 义 速 冻 玉 米 棒 为 新 鲜 清 洁 完 整 且 充 分 成 熟 的 整 根 或 部 分 玉 米 穗 制 成, 符 合 甜 玉 米 品 种 (Zea mays L. convar saccharata Koern) 的 特 点, 产 品 经 过 修 整 ( 整 根 类 型 除 外 ), 去 苞 叶 和 花 丝, 经 过 分 类 和 清 洗, 并 充 分 焯 水, 确 保 正 常 销 售 过 程 中 的 颜 色 和 味 道 稳 定 性 玉 米 棒 可 包 括 以 下 类 型 : (a) 超 甜 玉 米 玉 米 穗 ( 或 粒 ) 天 然 糖 分 较 高, 且 / 或 口 感 较 脆 ( 可 以 是 黄 色 白 色 或 两 种 颜 色 混 合 ) 此 类 品 种 颜 色 略 深, 部 分 品 种 与 传 统 甜 玉 米 相 比 果 皮 较 硬 ( 玉 米 粒 的 外 皮 ) (b) 甜 玉 米 即 甜 玉 米 粒 经 过 不 同 的 成 熟 阶 段 将 糖 转 化 为 淀 粉, 包 括 乳 状 奶 油 状, 最 后 为 面 团 状 1.2 品 相 1.2.1 类 型 (a) 整 根 完 整 的 整 穗 玉 米, 可 带 少 部 分 茎 秆 (b) 经 修 剪 的 整 根 去 除 两 端 之 后 的 整 穗 玉 米 (c) 切 段 玉 米 将 修 剪 后 的 整 穗 玉 米 横 切 为 数 段 2. 基 本 成 分 和 质 量 要 素 2.1 构 成 2.1.1 基 本 成 分 玉 米 定 义 见 第 1 节 2.1.2 可 选 成 分 (a) 糖, 见 食 糖 标 准 (CODEX STAN 212-1999); (b) 盐 ( 氯 化 钠 ), 见 食 盐 标 准 (CODEX STAN 150-1985); (c) 香 料 调 味 料 黄 油 食 用 油 特 定 酱 料 调 味 剂, 见 相 关 法 典 标 准 ; (d) 其 他 适 当 的 蔬 菜

14 CODEX STAN 320-2015 2.2 质 量 因 素 2.2.1 一 般 性 规 定 就 允 许 范 围 内 的 视 觉 缺 损 而 言, 速 冻 玉 米 棒 应 : (a) 基 本 为 一 致 的 白 色 至 奶 黄 色 ( 金 色 ) 到 深 黄 色 ; 杂 色 品 种 除 外 ; (b) 较 嫩, 发 育 充 分 ; (c) 大 小 相 对 一 致 ; (d) 基 本 没 有 瑕 疵 或 机 械 损 伤 ; (e) 基 本 没 有 修 剪 不 良 的 部 分 ( 整 根 玉 米 棒 除 外 ); (f) 基 本 没 有 其 他 蔬 菜 材 料 (E.V.M.) 2.2.2 视 觉 缺 损 定 义 (a) 一 致 的 白 色 奶 黄 色 ( 金 色 ) 到 深 黄 色 即 一 穗 玉 米 上 的 所 有 颗 粒 均 为 同 一 颜 色, 一 个 样 品 单 位 中 的 不 同 单 位 均 为 同 一 颜 色 (i) 轻 微 差 异 存 在 一 定 色 差, 只 对 品 相 造 成 轻 微 影 响 (ii) 显 著 差 异 颗 粒 和 / 或 耳 穗 颜 色 差 异 显 著, 影 响 品 相 颜 色 一 致 性 不 适 用 于 杂 色 品 种 (b) 大 小 一 致 在 整 根 和 经 修 剪 的 整 根 玉 米 中, 样 品 单 位 中 最 长 与 最 短 耳 穗 长 度 差 异 不 得 超 过 50 毫 米 ; 切 段 玉 米 中, 长 度 差 异 不 得 超 过 20 毫 米, 且 最 大 单 位 的 最 大 直 径 与 最 小 单 位 的 最 大 直 径 之 差 不 得 超 过 15 毫 米 (i) 轻 微 超 出 某 一 限 制 ( 长 度 或 直 径 )5 毫 米 之 内 = 1 倍 缺 陷 ; (ii) 显 著 超 出 两 个 限 制 5 毫 米 之 内 = 2 倍 缺 陷 ; (iii) 显 著 超 出 一 个 或 两 个 限 制 5 毫 米 以 上 = 4 倍 缺 陷 (c) 发 育 良 好 颗 粒 行 列 分 明, 成 对 称 分 布, 掉 粒 或 瘪 粒 不 会 对 行 列 造 成 很 大 影 响 整 根 玉 米 中 可 有 部 分 掉 粒 或 瘪 粒 (i) 轻 微 品 相 受 到 不 规 则 颗 粒 排 列 影 响 = 1 倍 缺 陷 ; (ii) 显 著 掉 粒 或 瘪 粒 数 量 在 10% 到 15% 之 间 = 2 倍 缺 陷 ; (iii) 严 重 掉 粒 或 瘪 粒 数 量 超 过 15% = 4 倍 缺 陷 ; (d) 针 对 整 根 玉 米 萎 缩 或 发 育 不 良 耳 穗 长 度 应 采 用 以 下 标 准 : (i) 轻 微 20 到 25 毫 米 之 间 = 1 倍 缺 陷 ; (ii) 显 著 25 到 30 毫 米 之 间 = 2 倍 缺 陷 ; (iii) 严 重 超 过 30 毫 米 = 4 倍 缺 陷

CODEX STAN 320-2015 15 (e) 瑕 疵 或 机 械 损 伤 (i) 瑕 疵 受 病 害 或 虫 害 影 响 导 致 颗 粒 脱 色 的 部 分 (ii) 机 械 损 伤 受 切 口 或 颗 粒 压 碎 影 响 的 部 分 产 品 单 位 末 端 切 割 受 损 颗 粒 不 应 视 为 机 械 损 伤 - 轻 微 轻 微 受 损 颗 粒 数 量 在 5% 到 10% 之 间, 但 严 重 瑕 疵 或 受 损 颗 粒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颗 粒 总 数 的 0.5% = 1 倍 缺 陷 ; - 显 著 轻 微 受 损 颗 粒 数 量 在 10% 到 15% 之 间, 但 严 重 瑕 疵 或 受 损 颗 粒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颗 粒 总 数 的 1% = 2 倍 缺 陷 ; - 严 重 轻 微 受 损 颗 粒 数 量 超 过 15%, 或 严 重 瑕 疵 或 受 损 颗 粒 数 量 超 过 颗 粒 总 数 的 1% = 4 倍 缺 陷 (f) 修 剪 不 当 是 指 :(i) 耳 穗 或 切 段 玉 米 根 部 仍 残 留 少 部 分 茎 秆, 且 (ii) 耳 穗 或 切 段 玉 米 顶 部 去 除 过 少, 玉 米 棒 上 仍 留 有 发 育 不 良 的 颗 粒 整 根 玉 米 不 去 除 顶 部, 根 部 可 保 留 不 超 过 15 毫 米 的 茎 秆, 此 种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缺 陷 - 轻 微 根 部 或 顶 部 多 余 部 分 不 超 过 6 毫 米 = 1 倍 缺 陷 ; - 显 著 根 部 或 顶 部 多 余 部 分 在 6 到 12 毫 米 之 间 = 2 倍 缺 陷 ; - 严 重 根 部 或 顶 部 多 余 部 分 超 过 12 毫 米 = 4 倍 缺 陷 (g) E.V.M.( 其 他 蔬 菜 材 料 ) (i) 苞 叶 指 外 层 包 衣, 为 玉 米 耳 穗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剥 离 (ii) 花 丝 是 玉 米 耳 穗 的 组 成 部 分, 为 粗 线 状 丝 花 丝 在 苞 叶 之 下, 紧 贴 玉 米 颗 粒 ( 玉 米 棒 ) 玉 米 花 丝 通 常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去 除 花 丝 总 长 在 相 关 单 位 长 度 两 倍 以 内 为 正 常, 不 是 缺 陷 - 轻 微 花 丝 总 长 为 产 品 单 位 长 度 的 2-6 倍 = 1 倍 缺 陷 ; - 轻 微 苞 叶 总 面 积 不 超 过 2 平 方 厘 米 = 1 倍 缺 陷 ; - 显 著 花 丝 总 长 为 产 品 单 位 长 度 的 6 倍 以 上, 或 苞 叶 总 面 积 超 过 2 平 方 厘 米 = 2 倍 缺 陷 2.2.3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1 各 类 产 品 的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应 为 : (a) 整 根 和 经 修 剪 的 整 根 玉 米 4 穗 (b) 玉 米 段 8 段 1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 该 术 语 不 得 与 产 品 单 位 数 混 淆, 产 品 包 括 整 穗 修 剪 后 的 整 穗 或 玉 米 段

16 CODEX STAN 320-2015 2.2.4 缺 陷 及 允 许 量 基 于 第 2.2.4 节 确 定 的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将 根 据 本 节 表 1 对 视 觉 缺 损 进 行 打 分 合 计 允 许 值 中 允 许 的 最 大 缺 陷 数 在 轻 微 显 著 和 严 重 类 别 中 以 及 在 前 述 类 别 合 计 中 分 别 注 明 表 1 所 有 类 型 的 缺 陷 允 许 量 缺 陷 计 量 单 位 缺 陷 类 型 轻 微 较 大 严 重 合 计 (a) 单 色 品 种 的 颗 粒 色 差 单 穗 - - (i) 轻 微 1 (ii) 显 著 2 (b) 色 差 ( 穗 ) - - (i) 轻 微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1 (ii) 显 著 2 (c) 大 小 差 异 超 出 给 定 范 围 1 2 或 4 - - (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 (d) 发 育 不 良 单 穗 1 2 4 - (e) 瑕 疵 或 受 损 单 穗 1 2 4 - (f) 修 剪 不 当 单 穗 1 2 4 - (g) 其 他 蔬 菜 材 料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1 2 - - 合 计 允 许 值 21 6 4 21 2.6 次 品 分 类 未 满 足 第 2.2.1 节 和 第 2.2.4 节 中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所 有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均 应 视 为 次 品 2.7 批 次 接 受 如 按 第 2.6 节 定 义 的 次 品 数 量 不 超 过 可 接 受 质 量 水 平 为 6.5 的 适 当 采 样 方 案 的 可 接 受 样 品 数 (c), 则 该 批 次 将 被 视 为 可 接 受 产 品 在 执 行 接 受 程 序 时, 根 据 第 2.1.1 节 第 2.1.2 节 第 2.2.1 节 和 第 2.2.4 节 规 定 确 定 的 每 个 次 品 都 要 按 照 相 关 特 点 单 独 处 理 3. 食 品 添 加 剂 禁 止 使 用

CODEX STAN 320-2015 17 4. 标 签 4.1 产 品 名 称 4.1.1 产 品 名 称 应 包 含 玉 米 棒 字 样 4.1.2 另 外, 对 于 整 根 和 经 修 剪 的 整 根 玉 米, 应 与 产 品 名 称 一 起 或 在 紧 邻 产 品 名 称 之 处 清 楚 注 明 包 装 内 的 单 位 数 量

18 CODEX STAN 320-2015 关 于 韭 葱 的 附 件 除 适 用 于 速 冻 韭 葱 的 一 般 性 规 定 外, 将 适 用 以 下 具 体 标 准 : 1. 描 述 1.1 产 品 定 义 速 冻 韭 葱 由 新 鲜 清 洁 完 整 的 韭 葱 植 物 可 食 用 部 分 制 成, 符 合 韭 葱 (Allium porrum L.) 品 种 特 点, 经 过 修 剪 清 洗, 也 可 焯 水, 确 保 正 常 销 售 过 程 中 的 颜 色 和 味 道 稳 定 性 1.2 品 相 1.2.1 类 型 (a) 整 根 韭 葱 去 除 根 部 和 硬 质 叶 片 的 整 根 韭 葱 (b) 韭 葱 部 分 整 根 韭 葱, 长 度 符 合 包 装 的 最 长 长 度, 但 不 短 于 70 毫 米 (c) 韭 葱 段 将 整 根 韭 葱 从 垂 直 于 纵 轴 的 角 度 切 段, 长 度 在 30-70 毫 米 之 间 (d) (e) 韭 葱 圆 片 将 整 根 韭 葱 从 垂 直 于 纵 轴 的 角 度 切 段, 长 度 在 10-30 毫 米 之 间 韭 葱 末 整 根 韭 葱 切 碎, 原 始 结 构 几 乎 完 全 破 坏, 每 个 单 位 的 长 度 通 常 小 于 15 毫 米 1.2.3 颜 色 韭 葱 品 相 可 为 白 色 ; 绿 色 叶 片 或 部 分 叶 片 不 得 超 过 10% m/m 1.2.4 大 小 规 格 (a) 整 根 韭 葱 或 韭 葱 可 按 大 小 分 级, 也 可 不 分 级 ; (b) (c) 在 颈 部 膨 起 处 之 上 以 垂 直 于 纵 轴 的 角 度 测 量, 整 根 韭 葱 和 韭 葱 的 最 小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10 毫 米 ; 若 按 大 小 分 级, 则 在 颈 部 膨 起 处 之 上 以 垂 直 于 纵 轴 的 角 度 测 量, 同 一 包 装 内 韭 葱 的 最 大 和 最 小 直 径 之 差 不 得 超 过 10 毫 米 2. 基 本 成 分 和 质 量 要 素 2.1 构 成 2.1.1 基 本 成 分 韭 葱 定 义 见 第 1.1 节 2.1.2 可 选 成 分 (a) 盐 ( 氯 化 钠 ), 见 食 盐 标 准 (CODEX STAN 150-1985); (b) 香 料 和 香 草 等 佐 料, 见 相 关 的 香 料 和 厨 用 香 草 法 典 标 准

CODEX STAN 320-2015 19 2.2 质 量 因 素 2.2.1 一 般 性 规 定 速 冻 韭 葱 应 具 有 相 似 的 品 种 特 点, 不 含 可 见 异 物 ; 在 视 觉 缺 陷 容 许 度 范 围 内, 应 确 保 : (a) 没 有 黄 叶 和 / 或 浅 黄 叶 片 ; (b) 基 本 没 有 染 色 掉 色 或 虫 害 等 受 损 情 况 ; (c) 基 本 没 有 其 他 蔬 菜 材 料 (E.V.M.); 2.2.2 分 析 特 点 2.2.3 视 觉 缺 损 定 义 (a) 变 色 (d) 经 过 适 当 修 剪 ; (e) 基 本 没 有 松 叶 或 掉 叶 ( 仅 针 对 整 棵 韭 菜 ); (f) 基 本 没 有 穗 头 等 硬 结 矿 物 杂 质 不 超 过 0.1% m/m, 以 整 个 产 品 为 基 础 测 量 (i) 轻 微 (ii) 显 著 - 产 品 呈 现 的 所 有 变 色 情 况, 造 成 相 关 单 位 显 著 不 同 于 产 品 品 貌 - 变 色 处 为 浅 色 单 处 或 合 计 变 色 面 积 不 超 过 4cm²= 1 倍 缺 陷 ; 或 最 大 直 径 小 于 20 毫 米 - 变 色 处 为 深 色 单 处 或 合 计 变 色 面 积 不 超 过 4cm²= 1 倍 缺 陷 ; 或 最 大 直 径 大 于 20 毫 米 (b) 受 损 - 受 到 瑕 疵 染 色 或 虫 害 影 响 的 叶 片 或 部 分 叶 片 (c) 其 他 蔬 菜 材 料 (E.V.M.) - 非 韭 葱 的 无 害 蔬 菜 材 料, 每 cm² (d) 根 茎 - 附 着 或 不 附 着 于 韭 葱 之 上 的 每 个 根 茎 (e) 部 分 根 茎 - 附 着 或 不 附 着 于 韭 葱 之 上 的 部 分 根 茎 (f) 修 剪 不 当 - 白 色 或 浅 绿 色 部 分 在 总 产 品 中 不 超 过 1/3 - 如 品 相 为 白 色 ( 第 1.2.3 节 ), 则 绿 叶 部 分 不 超 过 10% m/m - 部 分 穗 头 (g) 松 散 叶 片 - 从 茎 秆 上 脱 落 的 叶 片 或 部 分 叶 片 ( 仅 针 对 整 棵 韭 葱 )

20 CODEX STAN 320-2015 2.2.4 最 小 样 品 量 用 于 评 估 类 型 尺 寸 和 其 他 视 觉 缺 损 的 最 小 样 品 量 应 为 : 类 型 (a) 整 根 韭 葱 (b) 韭 葱, 韭 葱 段 (c) 韭 葱 圆 片 (d) 韭 葱 末 最 小 样 品 量 20 根 500 克 300 克 300 克 2.2.5 检 测 方 法 为 检 查 视 觉 缺 陷, 要 将 标 准 样 品 ( 见 最 小 样 品 量 ) 置 于 深 盘 的 水 中, 一 根 根 分 离 茎 秆 或 叶 片 部 分 2.2.6 缺 陷 及 允 许 量 若 按 大 小 分 级, 则 合 乎 声 明 规 格 的 整 棵 韭 葱 不 应 少 于 80% 针 对 基 于 第 2.2.4 节 所 示 最 小 样 品 量 确 定 的 允 许 量, 将 根 据 本 节 的 适 用 表 格 对 视 觉 缺 损 进 行 打 分 合 计 允 许 值 中 允 许 的 最 大 缺 陷 数 在 轻 微 和 显 著 类 别 中 以 及 在 前 述 类 别 合 计 中 分 别 注 明 表 1 整 棵 韭 葱 缺 陷 缺 陷 类 型 轻 微 显 著 合 计 (a) 变 色 (i) 轻 微 2 (ii) 显 著 2 (b) 损 伤 2 (c) 其 他 蔬 菜 物 质 1 (d) 根 茎 2 (e) 部 分 根 茎 1 (f) 修 剪 不 当 2 (g) 松 散 叶 片 1 合 计 允 许 值 8 6 10 ( 样 品 量,20 个 )

CODEX STAN 320-2015 21 (a) 变 色 表 2 - 韭 葱 韭 葱 段 韭 葱 圆 片 和 韭 葱 末 缺 陷 缺 陷 类 型 轻 微 显 著 合 计 - 轻 微 2 - 显 著 2 (b) 损 伤 2 (c) 其 他 蔬 菜 物 质 1 (d) 根 茎 2 (e) 部 分 根 茎 1 (f) 修 剪 不 当 2 最 小 样 品 量 为 500 克 ( 韭 葱 和 韭 葱 段 ) 最 小 样 品 量 为 300 克 ( 韭 葱 圆 片 和 韭 葱 末 ) 2.3 次 品 分 类 合 计 允 许 值 轻 微 显 著 合 计 (a) 韭 葱 和 韭 葱 段 10 10 12 (b) 韭 葱 圆 片 和 韭 葱 末 5 6 6 未 满 足 第 2.2.1 节 第 2.2.2 节 和 第 2.2.6 节 中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所 有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均 应 视 为 次 品 2.4 批 次 接 受 如 按 第 2.3 节 定 义 的 次 品 数 量 不 超 过 可 接 受 质 量 水 平 为 6.5 的 适 当 采 样 方 案 的 可 接 受 样 品 数 (c), 则 该 批 次 将 被 视 为 可 接 受 产 品 在 执 行 接 受 程 序 时, 根 据 第 2.3 节 规 定 确 定 的 每 个 次 品 都 要 按 照 相 关 特 点 单 独 处 理 3. 食 品 添 加 剂 4. 标 签 4.1 产 品 名 称 禁 止 使 用 4.1.1 产 品 名 称 应 包 含 韭 葱 字 样 4.1.2 大 小 规 格 若 使 用 整 棵 韭 葱 的 大 小 规 格 术 语, 则 该 术 语 应 : (a) 辅 以 韭 葱 最 大 直 径 范 围 ( 以 毫 米 标 注 ) 声 明, 或 在 采 用 英 制 单 位 的 国 家 中 以 英 寸 进 行 标 注 ; (b) 符 合 零 售 国 声 明 大 小 规 格 的 习 惯 做 法

22 CODEX STAN 320-2015 关 于 整 粒 玉 米 的 附 件 除 适 用 于 速 冻 蔬 菜 的 一 般 性 规 定 外, 将 适 用 以 下 具 体 标 准 : 1. 描 述 1.1 产 品 定 义 速 冻 整 粒 玉 米 为 新 鲜 清 洁 完 整 饱 满 的 甜 玉 米 粒 制 成, 玉 米 为 玉 米 属 ( Zea mays L. convar.saccharata Koern) 黄 色 或 白 色 甜 玉 米, 去 除 苞 叶 和 花 丝 ; 经 过 分 类 修 剪 和 清 洗 ; 从 玉 米 棒 上 脱 粒 前 或 脱 粒 后 经 过 充 分 焯 水, 确 保 正 常 销 售 过 程 中 的 颜 色 和 味 道 稳 定 性 整 粒 玉 米 可 包 括 以 下 类 型 : (a) 超 甜 玉 米 玉 米 穗 ( 或 粒 ) 天 然 糖 分 较 高, 且 / 或 口 感 较 脆 ( 可 以 是 黄 色 白 色 或 两 种 颜 色 混 合 ) 此 类 品 种 颜 色 略 深, 部 分 品 种 与 传 统 甜 玉 米 相 比 果 皮 较 硬 ( 玉 米 粒 的 外 皮 ) (b) 甜 玉 米 即 甜 玉 米 粒 经 过 不 同 的 成 熟 阶 段 将 糖 转 化 为 淀 粉, 包 括 乳 状 奶 油 状, 最 后 为 面 团 状 1.2 品 相 1.2.1 颜 色 (a) 黄 色 ; (b) 白 色 ; (c) 其 他 颜 色 取 决 于 品 种 特 点 2. 基 本 成 分 和 质 量 要 素 2.1 构 成 2.1.1 基 本 成 分 玉 米 定 义 见 第 1 节 2.1.2 可 选 成 分 青 红 椒 粒 或 两 者 混 合 等 配 料, 可 以 为 甜 椒 辣 椒 或 干 制 产 品 其 他 蔬 菜 可 用 作 配 料 配 料 不 得 超 过 最 终 产 品 的 5% m/m 2.2 质 量 因 素 2.2.1 一 般 性 规 定 速 冻 整 粒 玉 米 应 : (a) 具 有 相 似 的 品 种 特 点 ; (b) 颜 色 相 对 一 致, 可 以 略 暗 ;

CODEX STAN 320-2015 23 (c) 烹 制 前 后 没 有 异 常 味 道 或 气 味, 同 时 考 虑 到 其 他 添 加 的 可 选 成 分 ; (d) 较 嫩, 发 育 充 分 ; (e) 基 本 没 有 松 弛 表 皮 ; 视 觉 缺 损 方 面 的 允 许 度 应 为 : (f) 基 本 没 有 粗 糙 压 碎 破 碎 颗 粒 ; (g) 基 本 没 有 破 损 或 瑕 疵 颗 粒 ; (h) 基 本 没 有 玉 米 芯 苞 叶 或 花 丝 碎 屑 ; (i) 基 本 没 有 无 害 的 其 他 蔬 菜 材 料 ; (j) 基 本 没 有 未 脱 净 颗 粒 2.2.2 视 觉 缺 损 定 义 (a) 损 坏 或 瑕 疵 是 指 受 到 虫 害 影 响 的 颗 粒, 或 因 变 色 病 害 机 械 损 伤 或 其 他 方 式 损 坏 的 颗 粒, 导 致 品 相 或 口 感 受 到 影 响 此 类 缺 陷 可 视 品 相 受 影 响 程 度 进 一 步 分 为 轻 微 显 著 或 严 重 (i) 轻 微 仅 对 颗 粒 产 生 较 少 影 响 的 损 坏 或 瑕 疵 (ii) 显 著 非 常 明 显 且 对 颗 粒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损 坏 或 瑕 疵 (b) 严 重 损 坏 或 瑕 疵 非 常 凸 出, 此 类 产 品 在 正 常 烹 制 过 程 中 通 常 会 被 丢 弃 (c) 棒 芯 为 紧 致 到 坚 硬 的 纤 维 质 地, 玉 米 颗 粒 附 着 其 上, 加 工 时 将 玉 米 颗 粒 与 其 分 离 (d) 苞 叶 指 外 层 包 衣, 为 玉 米 耳 穗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剥 离 (e) (f) 花 丝 是 玉 米 耳 穗 的 组 成 部 分, 为 粗 线 状 丝 花 丝 在 苞 叶 之 下, 紧 贴 玉 米 颗 粒 玉 米 花 丝 通 常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去 除 无 害 其 他 蔬 菜 物 质 棒 芯 苞 叶 或 花 丝 以 外 的 其 他 无 害 蔬 菜 物 质 此 类 物 质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草 杂 草 叶 片 或 部 分 茎 秆 此 类 缺 陷 可 视 材 料 数 量 进 一 步 分 为 轻 微 显 著 或 严 重 (i) 轻 微 不 很 显 眼, 只 对 产 品 造 成 轻 微 影 响 (ii) 显 著 比 较 显 眼, 对 产 品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iii) 严 重 非 常 显 眼, 令 人 不 悦, 此 类 产 品 在 正 常 烹 制 过 程 中 通 常 会 被 丢 弃 (g) 未 脱 净 颗 粒 即 从 耳 穗 上 切 割 或 脱 离 后 仍 带 有 部 分 棒 芯 或 硬 组 织 的 玉 米 颗 粒 此 类 缺 陷 可 视 附 着 的 棒 芯 情 况 进 一 步 分 为 轻 微 显 著 或 严 重 (i) 轻 微 颗 粒 底 部 带 有 少 量 棒 芯 材 料 或 硬 组 织

24 CODEX STAN 320-2015 (ii) 显 著 附 着 棒 芯 材 料 较 多 或 明 显 ( 若 附 着 棒 芯 材 料 过 多, 则 可 适 用 表 1 的 允 许 值 ) 2.2.3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应 为 250 克 2.2.4 缺 陷 及 允 许 量 针 对 基 于 第 2.2.3 节 所 示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确 定 的 允 许 量, 将 根 据 本 节 表 1 对 视 觉 缺 损 进 行 打 分 合 计 允 许 值 中 允 许 的 最 大 缺 陷 数 在 轻 微 显 著 严 重 和 未 脱 净 颗 粒 类 别 中 以 及 在 前 述 类 别 合 计 中 分 别 注 明 (a) 玉 米 芯 碎 屑 最 大 允 许 值 0.6 cm3 (b) 苞 叶 最 大 允 许 值 4.4 cm2 (c) 花 丝 最 大 允 许 值 160 cm (d) 粗 糙 压 碎 破 碎 颗 粒 (60 粒 ) 表 1 缺 陷 % m/m 受 损 或 瑕 疵 ( 轻 微 ) 5 受 损 或 瑕 疵 ( 显 著 ) 3 受 损 或 瑕 疵 ( 严 重 ) 1 无 害 的 其 他 蔬 菜 物 质 0.2 未 脱 净 颗 粒 - 轻 微 - 显 著 7 2 合 计 允 许 值 9 2.3 次 品 定 义 未 满 足 第 2.1.1 节 第 2.2.1 节 和 第 2.2.4 节 中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所 有 最 小 样 品 单 位 均 应 视 为 次 品 2.4 批 次 接 受 如 按 第 2.3 节 定 义 的 次 品 数 量 不 超 过 可 接 受 质 量 水 平 为 6.5 的 适 当 采 样 方 案 的 可 接 受 样 品 数 (c), 则 该 批 次 将 被 视 为 可 接 受 产 品 在 执 行 接 受 程 序 时, 根 据 第 2.3 节 规 定 确 定 的 每 个 次 品 都 要 按 照 相 关 特 点 单 独 处 理 3. 食 品 添 加 剂 禁 止 使 用

CODEX STAN 320-2015 25 4. 标 签 4.1 产 品 名 称 4.1.1 产 品 名 称 应 包 含 玉 米 字 样 4.1.2 另 外, 产 品 标 签 上 与 产 品 名 称 一 起 或 在 紧 邻 玉 米 字 样 处 注 明 (a) 整 粒, 按 照 一 国 零 售 习 惯 使 用 整 粒 切 块 甜 或 颗 粒 等 描 述 的 情 况 除 外 (b) 黄 色 或 白 色 等 颜 色, 按 照 一 国 零 售 习 惯 使 用 金 色 替 代 黄 色 的 情 况 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