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假 设 的 操 作 化 研 究 假 设 是 对 研 究 课 题 的 尝 试 性 回 答, 它 是 用 抽 象 概 念 陈 述 现 象 之 间 的 关 系, 如, 社 会 污 染 越 严 重, 青 少 年 犯 罪 率 越 高, 这 种 假 设 是 无 法 直 接 检 验 的, 它 必 须 转 换 为 具 体 的 假 设. 由 抽 象 假 设 到 具 体 假 设 的 过 程, 也 就 是 假 设 的 操 作 化 过 程, 这 一 过 程 运 用 经 验 演 绎 法, 经 验 演 绎 是 从 抽 象 概 念 推 演 到 经 验 指 标, 从 研 究 假 设 推 演 出 具 体 假 设
一 项 课 题 要 研 究 为 什 么 近 来 家 庭 关 系 和 亲 属 关 系 越 来 越 淡 漠 其 中 一 个 研 究 假 设 是, 工 业 化 的 发 展 导 致 亲 属 关 系 的 淡 漠 对 工 业 化 的 这 一 概 念 的 度 量 有 多 种 指 标, 如 1, 工 业 生 产 总 值,2 人 均 收 入,3, 人 均 汽 车 拥 有 量. 对 亲 属 关 系, 可 用,1 每 年 走 亲 属 的 次 数,2 亲 戚 之 间 互 助 行 为 的 多 少,3. 亲 戚 之 间 经 济 关 系 的 强 弱, 等 项 指 标 来 衡 量, 如 果 这 些 指 标 确 实 反 映 了 概 念 的 内 涵, 那 么 研 究 假 设 中 所 说 明 的 概 念 之 间 的 关 系 也 必 然 会 存 在 于 指 标 之 间, 例 如, 如 果 研 究 假 设 说 明 两 个 概 念 之 间 具 有 相 关 关 系, 那 么 具 体 假 设 则 说 明 由 概 念 所 推 演 的 指 标 之 间 也 具 有 相 关 关 系
研 究 假 设 : 工 业 化 程 度 越 高, 亲 戚 关 系 越 淡 漠. 具 体 假 设 : 1. 工 业 产 值 越 高, 每 年 亲 戚 见 面 次 数 越 少. 2. 人 均 收 入 越 高, 亲 戚 间 经 济 联 系 越 弱, 3. 人 均 汽 车 拥 有 量 越 高, 亲 戚 家 互 助 行 为 越 少. 4. 工 业 产 值 越 高, 亲 戚 间 经 济 联 系 越 弱.
概 念 1( 工 业 化 ) 概 念 2( 亲 属 关 系 ) 指 标 1 指 标 2 指 标 3 指 标 1 指 标 2 指 标 3 相 关
第 三 节. 调 查 对 象 与 调 查 内 容 在 明 确 了 调 研 课 题 和 研 究 设 想 之 后, 就 要 着 手 设 计 调 查 研 究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设 计 时, 研 究 者 首 先 应 当 明 确 分 析 单 位 和 调 查 内 容 : 分 析 单 位 是 研 究 者 所 要 调 查 的 一 个 个 点, 即 调 查 对 象, 它 是 进 行 调 查 和 抽 样 的 基 本 单 位, 研 究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将 这 些 分 析 单 位 的 特 征 汇 集 起 来 一 描 述 由 他 们 组 成 的 较 大 集 合 体 或 解 释 某 种 社 会 想 象. 调 查 内 容 是 指 分 析 单 位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他 们 是 研 究 者 所 要 调 查 和 描 述 的 具 体 项 目 或 指 标
一. 分 析 单 位 社 会 调 查 研 究 中 的 分 析 单 位 主 要 有 : 1. 个 人 2. 群 体 主 要 指 具 有 某 些 共 同 特 征 的 一 群 人 他 们 可 以 作 为 社 会 研 究 的 独 立 的 分 析 单 位. 3. 组 织 具 有 共 同 目 标 和 正 式 分 工 的 一 群 人 所 组 成 的 单 位 4. 社 区
二. 调 查 内 容 一 般 来 说, 分 析 单 位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可 以 分 为 三 大 类, 状 态, 意 向 性 和 行 为 1. 状 态 状 态 特 征 是 指 分 析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他 们 可 用 一 些 客 观 指 标 来 调 查. 2. 意 向 性 意 向 性 是 分 析 单 位 的 内 在 属 性, 它 是 一 种 主 观 变 量. 3. 行 为 行 为 特 征 是 一 种 外 显 变 量, 它 通 常 是 研 究 者 所 要 解 释 的 因 变 量, 他 受 状 态 和 意 向 性 的 影 响
三. 层 次 谬 误 是 指 分 析 层 次 混 乱 而 产 生 的 谬 误. 层 次 谬 误 是 指 用 一 种 高 层 次 的 分 析 单 位 做 调 查, 却 用 另 一 种 低 层 次 的 分 析 单 位 做 结 论 如 以 城 市 为 分 析 单 位 研 究 犯 罪 问 题 时 发 现 流 动 人 口 多 的 城 市 犯 罪 率 高 有 人 得 出 流 动 人 口 比 非 流 动 人 口 的 犯 罪 率 高, 这 是 错 误 的. 因 为 调 查 资 料 是 以 城 市 为 单 位 收 集 来 的, 对 他 必 须 用 城 市 特 征 而 不 能 用 群 体 特 征 来 解 释, 如 果 以 群 体 特 征 来 解 释 犯 罪 率 则 应 以 群 体 为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分 别 调 查 流 动 人 口 与 非 流 动 人 口, 然 后 进 行 比 较 再 得 出 结 论
第 四 节 调 查 设 计 调 查 课 题 的 确 立 实 际 上 是 对 整 个 调 研 究 工 作 提 出 了 所 要 达 到 的 目 标, 然 而 如 何 去 达 到 这 一 目 标. 则 是 研 究 设 计 及 其 实 施 这 一 设 计 所 要 完 成 的 任 务. 调 查 设 计 主 要 指 对 整 个 调 查 研 究 工 作 进 行 规 划, 制 订 出 探 索 特 定 社 会 现 象 或 事 物 的 策 略, 确 定 研 究 的 最 佳 途 径, 选 择 恰 当 的 方 法, 当 然 它 也 包 含 着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步 骤 及 方 案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一. 调 查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1 说 明 调 查 课 题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 2. 说 明 调 查 的 内 容. 3. 说 明 调 查 范 围 和 方 法, 时 间 和 地 点 4. 调 查 对 象 5. 说 明 抽 样 方 案 6. 说 明 调 查 人 员 的 组 成, 组 织 结 构 及 培 训 安 排. 7. 确 定 调 查 的 时 间 进 度 和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二. 调 研 方 案 示 例 例 一. 蒙 汉 通 婚 研 究 例 二. 越 轨 行 为 研 究 贝 克 尔 的 研 究 是 从 观 察 入 手, 实 现 没 有 提 出 研 究 假 设, 但 他 是 依 据 一 定 的 理 论 设 想 去 调 查, 然 后 通 过 归 纳, 概 括 和 抽 象 提 出 一 种 理 论 假 说, 而 蒙 汉 通 婚 研 究 则 事 先 建 立 一 个 假 设 的 因 果 模 型, 然 后 通 过 大 样 本 的 调 查 和 统 计 分 析 来 检 验 和 修 改 这 一 理 论 模 型, 这 两 个 研 究 形 成 了 鲜 明 的 对 比, 他 们 反 映 出 当 前 社 会 调 查 研 究 中 两 种 最 常 用 的 调 查 方 式, 即 实 地 研 究 与 统 计 调 查, 通 过 对 这 两 个 调 查 研 究 方 案 的 了 解, 读 者 可 以 把 握 社 会 调 查 研 究 设 计 的 一 些 要 点
1. 调 查 题 目 : 蒙 汉 通 婚 研 究 赤 峰 地 区 农 牧 民 蒙 族 与 族 汉 的 通 婚 研 究 调 查 目 的 ; 通 过 对 影 响 蒙 汉 用 婚 的 各 种 因 素 的 分 析, 探 寻 民 族 通 婚 的 一 般 模 式, 建 立 一 种 理 论 模 型 来 说 明 中 国 的 民 族 通 婚 问 题, 者 以 研 究 对 于 认 识 目 前 的 民 族 关 系, 制 定 民 族 政 策 有 一 定 的 现 实 意 义, 对 于 民 族 学, 人 口 学, 和 社 会 学 的 理 论 建 设 也 有 一 定 的 参 考 价 值. 理 论 构 架 ; 本 研 究 的 基 本 设 想 是, 影 响 蒙 汉 通 婚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六 类 :1, 经 济 活 动,2, 居 住 特 点 3, 人 口 迁 移,4, 语 言 文 化,5, 历 史 因 素,6 政 策 因 素, 其 中 后 两 种 因 素 起 独 立 的 影 响 作 用,, 通 过 对 前 四 类 因 素 的 界 定, 分 解 和 操 作 定 义, 筛 选 出 10 个 影 响 民 族 通 婚 的 变 量 :1 某 一 个 民 族 在 一 个 村 的 总 户 数 的 比 重,2 居 民 的 平 均 文 化 水 平,3 户 主 的 年 龄,4 户 主 的 文 化 水 平,5 职 业,6 户 口 类 型,7 是 否 移 民,8 掌 握 另 一 民 族 语 言 的 能 力,9 邻 居 中 另 一 民 族 成 员 的 多 少,10 与 另 一 民 族 成 员 的 交 友 情 况. 将 这 些 自 变 量 与 因 变 量 ( 民 族 通 婚 程 度 ) 联 系 起 来, 建 立 了 一 组 研 究 假 设 和 一 个 复 杂 的 因 果 模 型.
2, 研 究 类 型 : 解 释 性 研 究, 横 剖 研 究, 抽 样 调 查 调 查 方 式 ; 统 计 调 查 为 主, 结 合 实 地 研 究. 调 查 方 法 ; 问 卷 法 为 主, 结 合 放 违 法, 观 察 法. 资 料 分 析 方 法 ; 统 计 分 析,( 包 括 相 关 分 析, 回 归 分 析 和 路 径 分 析 ), 结 合 理 论 分 析. 3. 调 查 范 围 ; 内 蒙 古 赤 峰 地 区 分 析 单 位 ; 家 庭 ( 户 ) 4 抽 样 方 案 ; 研 究 总 体 是 赤 峰 地 区 的 居 民, 根 据 地 区 特 点 选 择 4 个 有 典 型 意 义 的 旗 ( 县 ), 在 这 4 个 旗 ( 县 ) 中 选 择 5 个 有 代 表 性 的 乡, 再 在 这 5 个 县 中, 选 择 5 个 有 代 表 性 的 乡, 再 在 这 5 个 乡 中 各 选 择 2-3 个 村, 共 选 出 12 个 村,, 这 12 个 村 共 3200 户, 从 中 随 机 抽 选 ( 每 4 户 中 选 3 户 ),2439 户, 在 每 户 调 查 户 主 1 人, 共 2439 人. 4. 调 查 内 容 ; 户 主 的 主 要 特 征 : 自 变 量 3 10, 各 特 征 组 的 民 族 通 婚 程 度, 户 主 所 在 村, 乡, 旗 的 的 历 史 状 况 与 现 状. 民 族 政 策 的 历 史 变 化. 调 查 问 卷, 调 查 指 标 和 项 目 是 : 户 主 的 年 龄, 文 化 水 平, 职 业 变 动, 婚 姻 史, 配 偶 情 况, 生 育 史, 语 言 能 力, 社 会 交 往, 邻 居 情 况, 个 人 收 入, 个 人 对 居 住 地 的 满 意 程 度 等 等, 他 们 是 对 自 变 量 3 10 的 测 量, 对 每 一 指 标 或 项 目 设 计 一 个 或 几 个 问 题 来 了 解, 以 上 是 主 要 问 卷, 此 外 还 设 计 两 个 辅 助 问 卷, 一 个 是 了 解 家 庭 情 况, 另 一 个 是 了 解 迁 移 情 况, 在 了 解 村, 乡, 旗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时, 是 根 据 事 先 设 计 的 调 查 提 纲
6 调 查 时 间 ;1985 年 6 月 ~1985 年 8 月 调 查 时 点 ;1985 年 6 月 1 日 在 6 月 1 日 以 后 迁 入 的 户 主 不 再 调 查 范 围 内,6 月 以 后 结 婚 的 不 做 统 计 调 查 场 所, 直 接 进 入 家 庭 访 问, 填 写 问 卷 调 查 时 间 计 划 ; 准 备 阶 段 ;1985 年 2 月 ~1985 年 5 月, 查 阅 文 献, 到 赤 峰 地 区 的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了 解 情 况, 到 调 查 地 区 实 地 初 步 考 察, 对 问 卷 初 稿 进 行 试 调 查, 以 修 订 问 卷, 调 查 阶 段 :1985 年 6 月 ~1985 年 8 月 每 天 访 问 40~50 户,60 天 完 成 除 在 12 个 村 进 行 问 卷 调 查 外, 还 需 要 考 察 者 5 个 乡 其 他 41 个 村 的 概 况, 研 究 阶 段 ;1985 年 9 月 ~1985 年 11 月, 资 料 整 理, 数 据 处 理, 输 入 计 算 机, 汇 总 分 析, 打 印 统 计 表 格, 计 算 相 关 系 数 等 总 结 与 应 用 阶 段 ;1985 年 12 月 ~1986 年 3 月 结 合 资 料 的 统 计 分 析 和 理 论 分 析 撰 写 调 查 研 究 报 告 7. 调 查 经 费 和 物 质 手 段 ( 略 ) 8. 调 查 员 的 培 训, 组 织 ; 课 题 组 共 5 人, 其 中 3 人 是 调 查 员, 由 2 名 研 究 人 员 带 队, 示 范 并 负 责 检 查, 核 对 工 作 北 京 大 学 社 会 学 研 究 所 边 区 开 发 课 题 组
越 轨 行 为 研 究 这 是 美 国 著 名 社 会 学 家 H. 贝 克 尔 在 20 世 纪,60 年 代 所 做 的 一 项 调 查 研 究 1. 调 查 题 目 : 美 国 城 市 中 西 大 麻 者 的 研 究 调 查 目 的 : 通 过 对 吸 毒 者 的 调 查 建 立 一 种 如 何 称 为 吸 毒 者 的 理 论, 这 一 研 究 对 了 解 吸 毒 者 的 情 况, 并 制 定 政 策 和 措 施 解 决 这 一 社 会 问 题 有 现 实 意 义, 对 于 认 识 越 轨 行 为 的 产 生 过 程 有 普 遍 的 理 论 意 义 理 论 设 想 : 心 理 学 家 常 以 个 人 心 理 特 征 来 解 释 越 轨 行 为, 但 本 研 究 的 设 想 是 越 规 行 为 的 产 生 诗 人 的 一 系 列 社 会 经 历 连 续 作 用 的 结 果, 人 们 在 这 些 社 会 经 历 中 逐 渐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观 念, 认 知 和 情 景 判 断, 他 们 导 致 了 特 定 的 行 为 动 机 和 行 为 倾 向, 因 此 应 当 以 个 人 的 社 会 经 历 来 解 释 越 轨 行 为
2. 研 究 类 型 : 描 述 性 研 究, 纵 观 研 究 ( 追 踪 研 究 ), 个 案 研 究, 理 论 性 研 究 调 查 方 式 ; 实 地 ( 个 案 ) 研 究 调 查 方 法 : 无 结 构 访 问 法, 长 期 观 察 资 料 分 析 方 法 : 定 性 分 析, 主 观 理 解 法 3. 调 查 范 围 : 美 国 某 一 城 市 分 析 单 位 : 个 人, 抽 样 单 位 ; 个 人 4. 抽 样 方 案 : 以 所 认 识 的 几 个 吸 毒 者 为 首 批 调 查 对 象, 然 后 由 这 些 吸 毒 者 介 绍 他 们 所 认 识 的 吸 毒 者, 在 调 查 第 二 批, 第 三 批 共 调 查 50 人,( 这 种 抽 样 方 法 称 为 非 概 率 抽 样 或 滚 雪 球 式 的 抽 样 ). 5. 调 查 内 容, 询 问 吸 毒 者 的 吸 毒 经 历, 如 何 开 始, 中 间 经 历 那 些 过 程, 现 在 是 什 么 状 况, 吸 食 量 开 始 是 多 少, 中 间 是 多 少, 现 在 是 多 少, 都 有 什 么 感 受, 是 否 想 过 戒 毒, 兜 售 那 些 因 素 影 响 才 开 始 吸 毒 的, 等 等. 调 查 提 纲 : 根 据 以 上 内 容 自 由 交 谈, 五 调 查 表 格. 时 候 根 据 录 音 或 回 想 做 详 细 的 访 谈 纪 录.
6. 调 查 场 所 : 以 被 调 查 者 选 择 他 们 认 为 合 适 的 场 所 和 时 间 接 受 访 问. 时 间 计 划 : 在 第 一 次 访 问 之 后, 间 隔 几 个 月 或 半 年 后 再 访 问 一 次, 时 间 计 划 : 在 第 一 次 访 问 之 后, 间 隔 几 个 月 或 半 年 后 再 访 问 一 次, 共 访 问 两 次 获 三 次, 调 查 时 间 大 约 一 年 半. 7. 调 查 经 费 和 物 质 手 段 ( 略 ) 8. 调 查 员 : 课 题 组 有 3 人, 每 个 人 负 责 自 己 的 调 查 对 象, 贝 克 尔 在 调 查 研 究 报 告 中 对 50 个 个 按 的 共 同 特 征 进 行 了 归 纳, 概 括 出 称 为 吸 毒 者 必 经 的 三 个 阶 段 :(1) 学 习 吸 食 大 麻 的 方 法 (2) 学 会 体 验 吸 食 大 麻 的 效 果 (3) 享 受 吸 食 效 果, 他 由 此 抽 象 出 三 个 相 互 联 系 的 理 论 概 念 : 接 触 体 验 享 受 这 三 个 概 念 科 描 述 许 多 越 轨 行 为 的 产 生 过 程, 并 且 可 以 建 立 一 种 社 会 习 得 理 论 一 次 来 反 驳 某 些 心 理 学 家 用 个 性 理 论 或 先 天 倾 向 理 论 对 越 轨 性 所 做 的 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