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第 9 期 ( 总 第 9 期 )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出 版 目 录 敬 海 ( 南 沙 )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港 前 大 道 南 162 号 南 沙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大 厦 1711 室 负 责 人 : 曹 阳 辉 Mobile: 136 0285 2758 Tel.: 020 8498 0500 Fax: 020 8498 0465 E-mail: caoyanghui@wjnco.com Website: www.wjnco.com 本 法 讯 仅 供 国 际 商 务 企 业 法 律 界 人 士 作 资 讯 参 考 之 用 因 此, 不 应 将 本 法 讯 内 容 视 为 正 式 法 律 意 见, 在 咨 询 专 业 法 律 人 士 之 前, 不 得 径 行 信 赖 该 资 讯 行 一 敬 海 动 态...2 01 敬 海 助 力 建 设 银 行 完 成 国 内 首 单 外 币 结 算 船 舶 交 易... 2 二 司 法 动 态...2 02 全 国 海 事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召 开...2 03 亚 洲 最 大 原 油 码 头 触 碰 事 故 损 害 纠 纷 最 终 赔 偿 5500 万 元...2 04 美 国 1990 年 石 油 污 染 法 案 对 船 舶 责 任 限 额 将 于 下 月 上 调...3 05 中 国 船 员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在 京 进 行... 3 三 自 贸 区 简 报...4 06 央 行 发 布 关 于 金 融 支 持 天 津 广 东 福 建 自 贸 区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4 07 国 务 院 发 布 加 快 实 施 自 贸 区 战 略 意 见... 4 五 实 务 研 究...4 08 试 论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中 的 索 赔 主 体 问 题... 4 事 总 编 辑 : 王 敬 主 编 : 曹 阳 辉 执 行 编 辑 : 雷 荣 飞 1
一 敬 海 动 态 01 敬 海 助 力 建 设 银 行 完 成 国 内 首 单 外 币 结 算 船 舶 交 易 今 年 下 半 年, 蓝 海 系 列 8 艘 干 散 货 船 的 挂 牌 出 售 吸 引 了 国 内 外 船 舶 交 易 市 场 投 资 市 场 的 纷 纷 关 注,8 艘 船 舶 卖 方 均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荔 湾 支 行 ( 广 东 ) 目 前, 全 部 船 舶 均 已 经 成 功 完 成 与 国 外 希 腊 买 方 的 交 接 手 续, 我 所 合 伙 人 南 沙 分 所 负 责 人 曹 阳 辉 律 师 作 为 建 设 银 行 此 次 船 舶 交 易 的 全 程 法 律 顾 问 协 助 处 理 相 关 法 律 事 务 除 了 交 易 金 额 较 大 交 易 船 舶 数 量 较 多, 本 次 船 舶 交 易 还 有 着 特 殊 的 意 义 据 悉, 广 州 航 运 交 易 所 在 此 次 交 易 中 利 用 南 沙 作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优 势, 向 外 汇 管 理 局 申 请 单 船 单 试, 使 国 际 船 东 可 以 直 接 参 与 竞 价 并 使 用 外 币 结 算, 这 是 中 国 内 地 首 单 采 用 外 币 结 算 的 船 舶 交 易, 在 业 内 更 是 引 起 了 很 大 的 反 响 近 日, 商 务 部 网 站 以 南 沙 做 成 首 单 外 币 结 算 船 舶 交 易 为 题 对 此 次 交 易 进 行 了 报 道 ( 地 址 :http://gztb.mofcom.gov.cn/article/g/f/201512/20151201208916.shtml) 敬 海 所 作 为 国 内 海 事 海 商 领 域 一 流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被 建 设 银 行 选 聘 为 法 律 顾 问 参 与 这 笔 引 起 极 大 关 注 的 国 际 船 舶 交 易 业 务, 体 现 了 客 户 对 敬 海 在 业 内 品 牌 和 实 力 的 认 可, 对 敬 海 服 务 品 质 的 肯 定 我 们 也 将 以 优 秀 的 团 队, 一 如 既 往 的 为 客 户 提 供 最 优 质 的 服 务 二 司 法 动 态 02 全 国 海 事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召 开 12 月 16 日 上 午, 全 国 海 事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在 山 东 青 岛 召 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国 际 海 事 司 法 研 究 基 地 和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青 岛 海 事 分 院 同 时 成 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周 强 出 席 会 议 强 调, 要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深 入 践 行 五 个 发 展 理 念, 大 力 加 强 海 事 审 判 工 作, 为 建 设 海 洋 强 国 实 施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提 供 有 力 司 法 服 务 和 保 障 03 亚 洲 最 大 原 油 码 头 触 碰 事 故 损 害 纠 纷 最 终 赔 偿 5500 万 元 日 前, 亚 洲 最 大 中 国 唯 一 的 45 万 吨 原 油 码 头 被 日 船 撞 击 致 损 案, 在 宁 波 海 事 法 院 长 达 三 年 半 的 艰 难 审 理 下, 终 于 落 下 帷 幕 最 终 经 协 商, 肇 事 方 伯 尼 日 本 有 限 公 司 伯 尼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赔 偿 受 损 方 宁 波 实 华 原 油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实 华 公 司 )55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我 所 全 程 参 与 了 本 事 故 的 处 理 涉 案 码 头 系 中 石 化 与 宁 波 港 集 团 合 资 建 造 宁 波 实 华 原 油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占 比 为 中 石 化 与 宁 波 港 集 团 各 占 50%, 码 头 经 营 主 要 由 宁 波 港 负 责, 货 源 主 要 是 中 石 化 自 有 货 物 该 码 头 2011 年 10 2
月 19 日 获 准 外 轮 试 靠 泊,2011 年 10 月 27 日 实 际 投 入 试 运 行,2012 年 5 月 16 日 经 浙 江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组 织 对 外 启 用 验 收 合 格 后 正 式 对 外 启 用 而 触 碰 事 故 发 生 在 码 头 正 式 对 外 启 用 之 后 的 第 三 天, 并 且 涉 案 船 舶 恰 是 第 一 艘 靠 泊 的 外 轮 事 故 发 生, 导 致 本 应 通 过 该 码 头 输 送 的 原 油, 均 被 中 石 化 疏 导 到 日 照 实 华 原 油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导 致 实 华 公 司 长 期 经 营 收 入 损 失 经 努 力, 被 撞 码 头 于 2013 年 9 月 20 日 恢 复 运 营, 经 过 半 年 多 的 生 产 后, 法 官 将 采 集 的 生 产 数 据 交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进 行 审 计 论 证, 今 年 上 半 年 损 失 数 据 报 告 鉴 定 出 来 后, 法 官 又 组 织 双 方 当 事 人 庭 上 质 证 经 办 法 官 反 复 调 查 取 证 以 及 合 议 庭 的 再 三 评 议, 掌 握 了 比 较 全 面 而 确 切 的 损 失 数 据 后, 在 办 案 法 官 主 持 下, 双 方 当 事 人 最 终 以 人 民 币 5500 万 元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并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04 美 国 1990 年 石 油 污 染 法 案 对 船 舶 责 任 限 额 将 于 下 月 上 调 美 国 1990 年 油 污 法 案 根 据 美 国 消 费 者 价 格 指 数 (CPI) 至 少 每 三 年 做 一 次 相 应 调 整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因 为 美 国 CPI 的 上 调, 美 国 海 岸 警 备 队 公 布 了 增 加 OPA 90 下 约 10% 的 船 舶 责 任 限 额, 新 的 责 任 限 额 将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生 效 OPA 90(OilPollution Art90) 是 美 国 政 府 在 1990 年 召 开 的 第 101 次 国 会 会 议 上 全 票 通 过 的 一 项 法 规, 于 1990 年 8 月 18 日 正 式 写 入 美 国 法 律 美 国 该 项 法 规 的 制 订 主 要 是 针 对 越 来 越 多 的 海 上 原 油 泄 露 对 美 国 及 其 它 国 家 海 洋 环 境 所 造 成 的 严 重 污 染 而 采 取 的 单 方 面 法 律 行 动 05 中 国 船 员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在 京 进 行 2015 年 12 月 14 日, 中 国 海 员 建 设 工 会 与 中 国 船 东 协 会 在 北 京 开 展 集 体 协 商, 此 次 协 商 的 主 要 议 题 是 提 高 工 资 和 船 员 在 船 伤 病 亡 处 理 行 业 建 议 标 准 作 为 正 式 标 准 纳 入 协 议 问 题 经 过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共 达 成 三 项 成 果 : 一 是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AB 的 最 低 基 薪 提 高 至 614 美 元, 其 他 普 通 船 员 工 资 按 比 例 相 应 提 高 ; 高 级 船 员 最 低 基 薪 于 2016 年 和 2017 年 分 别 提 高 1% 和 4%; 二 是 在 最 低 基 薪 表 中 明 确 船 员 工 资 构 成 和 计 算 方 法 ; 三 是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船 员 在 船 伤 病 亡 处 理 行 业 建 议 标 准 变 为 船 员 在 船 伤 病 亡 处 理 行 业 标 准, 正 式 写 入 集 体 协 议 具 体, 本 次 协 商 取 得 两 项 重 要 突 破 : 一 是 船 员 在 船 伤 病 亡 处 理 行 业 标 准 能 够 正 式 写 入 协 议,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船 员 在 因 工 受 伤 死 亡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同 时 获 得 船 东 责 任 赔 偿 和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为 船 员 提 供 了 更 有 力 的 保 障 ; 二 是 初 步 推 出 了 中 国 远 洋 船 员 的 工 资 结 构 及 计 算 标 准, 为 未 来 完 善 规 范 远 洋 船 员 工 资 结 构 奠 定 基 础 新 协 议 有 效 期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双 方 定 于 2016 年 12 月 底 前 对 协 议 进 行 中 期 评 估 3
三 自 贸 区 简 报 06 央 行 发 布 关 于 金 融 支 持 天 津 广 东 福 建 自 贸 区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设 中 国 ( 天 津 福 建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的 战 略 部 署, 促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加 大 对 跨 境 贸 易 和 投 融 资 的 金 融 支 持, 促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境 贸 易 和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构 建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境 贸 易 和 投 资 便 利 化 相 适 应 的 金 融 服 务 体 系,12 月 11 日, 中 央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的 通 知 ( 广 东 ) 发 布 关 于 金 融 支 持 天 津 广 东 福 建 自 贸 区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此 次 指 导 意 见 主 要 从 总 体 原 则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深 化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深 化 以 粤 港 澳 为 重 点 的 区 域 金 融 合 作 提 升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风 险 监 测 与 管 理 拓 展 金 融 服 务 深 化 两 岸 金 融 合 作 完 善 金 融 监 管 促 进 租 赁 业 发 展 支 持 京 津 冀 协 同 发 展 等 方 面 提 出 要 求 07 国 务 院 发 布 加 快 实 施 自 贸 区 战 略 意 见 12 月 1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加 快 实 施 自 由 贸 易 区 战 略 的 若 干 意 见, 从 总 体 要 求 进 一 步 优 化 自 由 贸 易 区 建 设 布 局 加 快 建 设 高 水 平 自 由 贸 易 区 健 全 保 障 体 系 完 善 支 持 机 制 等 五 方 面, 提 出 了 22 条 意 见 意 见 明 确 了 加 快 实 施 自 由 贸 易 区 战 略 的 近 期 和 中 长 期 目 标 近 期 目 标 是, 加 快 现 有 自 由 贸 易 区 谈 判 进 程, 在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逐 步 提 升 已 有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自 由 化 水 平, 积 极 推 动 与 我 国 周 边 大 部 分 国 家 和 地 区 建 立 自 由 贸 易 区, 使 我 国 与 自 由 贸 易 伙 伴 贸 易 额 占 我 国 对 外 贸 易 总 额 的 比 重 达 到 或 超 过 多 数 发 达 国 家 和 新 兴 经 济 体 的 水 平 ; 中 长 期 目 标 是, 形 成 包 括 邻 近 国 家 和 地 区 涵 盖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以 及 辐 射 五 大 洲 重 要 国 家 的 全 球 自 由 贸 易 区 网 络, 使 我 国 大 部 分 对 外 贸 易 双 向 投 资 实 现 自 由 化 和 便 利 化 五 实 务 研 究 试 论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中 的 索 赔 主 体 问 题 ( 雷 荣 飞 供 稿 )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包 括 船 舶 漏 油 造 成 的 污 染 损 害, 也 包 括 钻 井 平 台 等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溢 油 造 成 的 污 染 损 害 或 其 他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对 于 不 同 的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主 体 和 索 赔 范 围 应 当 是 相 同 的, 本 文 主 要 针 对 索 赔 主 体 等 问 题 展 开 分 析 一 问 题 的 提 出 4
随 着 海 洋 勘 探 石 油 开 发 技 术 的 日 益 进 步, 海 上 船 舶 活 动 的 日 益 频 繁, 与 海 上 钻 井 平 台 或 船 舶 活 动 有 关 的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事 故 越 来 越 多, 本 文 挑 选 两 个 典 型 事 故, 以 对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中 的 索 赔 主 体 等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1 现 代 独 立 轮 案 2006 年 4 月 22 日, 阿 波 罗 公 司 所 属 佐 迪 艾 克 公 司 管 理 的 现 代 独 立 轮 (M/V Hyundai Independence, 以 下 简 称 H 轮 ) 进 入 万 邦 公 司 的 干 船 坞 进 行 特 别 检 验, 在 船 舶 进 坞 过 程 中,H 轮 燃 油 舱 与 船 坞 门 发 生 碰 撞, 燃 油 外 泄, 造 成 污 染 ( 宁 波 海 事 法 院 (2006) 甬 海 法 舟 事 初 字 第 36 号 ; (2009) 浙 海 终 字 第 140 号 ) 2006 年 8 月 30 日,H 轮 所 有 人 等 收 到 浙 江 海 事 局 农 业 部 东 海 区 渔 政 渔 港 监 督 管 理 局 浙 江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舟 山 市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等 单 位 发 出 的 索 赔 书, 其 中 包 括 清 污 费 用 渔 业 养 殖 捕 捞 损 失 及 监 管 费 用 恢 复 海 洋 渔 业 资 源 损 失 的 费 用 及 调 查 费 用 生 态 环 境 检 测 评 估 费 用 等 在 内 的 索 赔 金 额 达 1.3 亿 元 人 民 币 2007 年,H 轮 及 该 轮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与 浙 江 海 事 局 ( 代 表 所 有 及 任 何 有 权 就 本 次 溢 油 事 故 造 成 的 或 相 关 的 污 染 费 用 提 起 索 赔 的 法 人 非 法 人 组 织 和 个 人 ) 东 海 区 渔 政 渔 港 监 督 管 理 局 ( 代 表 所 有 及 任 何 有 权 对 本 次 溢 油 事 故 造 成 的 或 相 关 的 渔 业 损 害 提 出 索 赔 的 法 人 非 法 人 组 织 和 个 人 ) 签 订 和 解 协 议, 各 方 同 意 H 轮 一 次 性 向 上 述 索 赔 方 支 付 800 万 美 元 作 为 因 本 次 溢 油 污 染 事 故 已 产 生 的 或 潜 在 的 所 有 污 染 索 赔 的 最 终 解 决 方 案 2 蓬 莱 19-3 案 2011 年 6 月 4 日 和 6 月 17 日, 渤 海 蓬 莱 19-3 油 田 先 后 发 生 B 平 台 附 近 海 底 溢 油 和 C 平 台 井 涌 侧 漏 事 故, 溢 出 的 大 量 原 油 造 成 渤 海 大 面 积 海 水 受 到 污 染, 根 据 国 家 海 洋 局 北 海 环 境 检 测 中 心 对 蓬 莱 19-3 油 田 溢 油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的 评 估 结 果 表 明, 该 事 故 对 渤 海 海 洋 生 态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包 括 环 境 容 量 损 失 海 洋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损 失 海 洋 生 态 修 复 费 用 海 洋 生 物 种 群 恢 复 费 用 溢 油 事 故 发 生 后, 农 业 部 国 家 海 洋 局 与 康 菲 石 油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油 田 作 业 者, 以 下 简 称 康 菲 中 国 公 司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油 田 作 业 发 包 方, 以 下 简 称 中 海 油 公 司 ) 达 成 10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渔 业 损 失 赔 偿 补 偿 协 议 16.83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赔 偿 补 偿 协 议, 其 中 7.315 亿 元 人 民 币 用 于 赔 偿 补 偿 部 分 渔 民 养 殖 损 失 2011 年 12 月 7 日, 栾 树 海 等 21 名 未 参 与 行 政 协 调 赔 偿 的 养 殖 户 向 天 津 海 事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康 菲 中 国 公 司 中 海 油 公 司 连 带 赔 偿 养 殖 损 失, 天 津 海 事 法 院 判 决 康 菲 中 国 公 司 原 告 的 损 失 数 额 168.35 万 元 3 问 题 的 提 出 虽 然 以 上 两 起 溢 油 事 故 分 别 是 船 舶 燃 油 泄 露 污 染 水 域 和 钻 井 平 台 溢 油 事 故 污 染 水 域, 但 从 索 赔 情 况 及 赔 偿 范 围 来 看, 两 起 案 件 中 海 事 部 门 海 洋 主 管 机 关 渔 政 部 门 及 渔 民 均 是 有 权 提 出 索 赔 的 主 体, 索 赔 范 围 中 在 渔 业 资 源 损 失 生 态 环 境 费 用 等 方 面 相 似 笔 者 从 以 上 两 起 事 故 及 类 似 案 件 的 5
处 理 中 了 解 到, 法 律 法 规 在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与 钻 井 平 台 油 污 损 害 之 间 并 不 统 一, 尤 其 是 钻 井 平 台 油 污 等 非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依 据 陈 旧 和 缺 乏, 其 次 是 在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中, 均 存 在 索 赔 主 体 不 明 索 赔 范 围 难 以 确 定 等 问 题 本 文 认 为 在 钻 井 平 台 溢 油 污 染 损 害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等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索 赔 中, 统 一 索 赔 主 体 索 赔 范 围 等 问 题 是 必 要 的, 并 试 图 进 一 步 明 确 在 此 类 损 害 索 赔 中 哪 些 主 体 是 有 权 索 赔 的 主 体 二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的 含 义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可 以 是 船 舶 的 燃 油 或 船 舶 装 载 的 货 物 油 泄 露 造 成 的 污 染, 也 可 以 是 海 洋 工 程 在 石 油 开 发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油 类 物 质 溢 出 造 成 的 污 染, 或 其 他 来 源 的 油 类 造 成 的 污 染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是 我 国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保 护 及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的 基 本 法, 其 中 针 对 的 污 染 主 要 包 括 陆 源 污 染 物 海 岸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倾 倒 废 弃 物 船 舶 及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等 几 种 类 型 的 污 染 物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污 染 损 害 大 多 数 陆 源 污 染 物 和 海 岸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倾 倒 废 弃 物 不 涉 及 油 类 污 染, 本 文 就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为 了 方 便 表 述, 以 下 将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统 一 称 作 钻 井 平 台 ) 船 舶 及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和 其 他 涉 及 油 类 污 染 的 活 动 引 发 的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的 索 赔 进 行 分 析 1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的 依 据 目 前 已 经 生 效 或 未 生 效 的 相 关 国 际 公 约 主 要 集 中 在 有 关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方 面, 已 经 生 效 的 有 1992 年 国 际 油 污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公 约 及 其 2000 年 议 定 书 ( 以 下 简 称 1992 年 责 任 公 约 ) 1992 年 设 立 国 际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基 金 国 际 公 约 及 其 2000 年 议 定 书 ( 以 下 简 称 1992 年 基 金 公 约 ) 2001 年 船 舶 燃 油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2001 年 燃 油 公 约 ), 尚 未 生 效 的 有 1969 年 国 际 海 上 运 输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损 害 责 任 和 赔 偿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1996 年 有 毒 有 害 公 约 ) 我 国 参 加 了 1992 年 责 任 公 约 2001 年 燃 油 公 约 和 1992 年 基 金 公 约 ( 后 者 仅 对 香 港 地 区 生 效 ) 等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同 本 法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适 用 该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声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适 用 该 国 际 公 约 的 前 提 是 满 足 第 二 百 五 十 九 条 的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这 一 条 件, 因 此 在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案 件 中, 只 有 部 分 涉 外 案 件 可 以 适 用 我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另 外, 关 于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范 围, 国 际 海 事 委 员 会 (CMI) 在 其 编 写 的 油 污 损 害 指 南 中, 对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做 出 了 较 为 明 确 的 规 定, 国 际 油 污 赔 偿 基 金 也 编 写 了 2002 年 和 2005 年 国 际 油 污 基 金 索 赔 手 册 ( 以 下 简 称 索 赔 手 册 )(IOPC FUND Claim Manual), 索 赔 手 册 为 各 国 解 决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参 考 依 据, 对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范 围 索 赔 方 法 作 了 细 致 的 规 定, 较 好 的 解 决 了 索 赔 的 问 题 国 内 法 方 面, 统 一 适 用 于 船 舶 活 动 和 钻 井 平 台 造 成 海 洋 油 污 的 法 律 法 规 除 了 上 述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外, 还 有 2009 年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 以 下 简 称 侵 权 责 任 法 ) 而 6
适 用 于 钻 井 平 台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主 要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合 作 开 采 海 洋 石 油 资 源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勘 探 开 发 环 保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勘 探 开 发 环 保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及 2006 年 颁 布 的 防 止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防 止 海 工 建 设 污 染 海 洋 条 例 ) 等 关 于 船 舶 活 动 造 成 的 海 洋 油 污, 国 内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等 司 法 解 释 方 面, 最 高 院 2011 年 发 布 了 关 于 审 理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油 污 损 害 司 法 解 释 ), 另 外, 最 高 院 2005 年 第 二 次 全 国 涉 外 商 事 海 事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 以 下 简 称 会 议 纪 要 ) 中 第 十 二 条 对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作 出 的 规 定 也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得 到 援 引 从 以 上 有 关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的 国 际 公 约 国 内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司 法 解 释 中 可 以 窥 见, 我 国 目 前 并 没 有 专 门 针 对 钻 井 平 台 溢 油 造 成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的 专 门 立 法, 相 关 国 际 公 约 也 基 本 不 适 用 于 钻 井 平 台 溢 油 因 此, 钻 井 平 台 溢 油 造 成 海 洋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相 关 方 面 立 法 有 待 完 善 现 有 适 用 于 船 舶 活 动 造 成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主 要 侧 重 于 民 事 索 赔, 其 中 尤 其 突 出 责 任 限 制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基 金 的 征 收 与 管 理 油 污 损 害 强 制 责 任 险 等 方 面, 对 有 权 索 赔 的 主 体, 尤 其 是 对 于 海 洋 渔 业 资 源 损 失 海 洋 环 境 恢 复 等 由 国 家 机 关 主 体 索 赔 的 部 分 规 定 不 足, 对 可 以 索 赔 的 项 目 和 赔 偿 范 围 规 定 也 不 明 确 虽 然 CMI 编 写 的 油 污 损 害 指 南 即 国 际 油 污 赔 偿 基 金 编 写 的 索 赔 手 册 对 于 确 定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具 有 参 考 意 义, 但 其 仅 仅 是 配 合 1992 年 责 任 公 约 使 用, 且 仅 适 用 于 民 事 索 赔, 不 是 立 法 意 义 上 可 以 援 引 的 审 判 依 据 2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在 索 赔 主 体 和 赔 偿 范 围 上 的 统 一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二 条 第 2 3 款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海 域 内 从 事 航 行 勘 探 开 发 生 产 旅 游 科 学 研 究 及 其 他 活 动, 或 者 在 沿 海 陆 域 内 从 事 影 响 海 洋 环 境 活 动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海 域 以 外, 造 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海 域 污 染 的, 也 适 用 本 法 因 此, 无 论 是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还 是 钻 井 平 台 溢 油 污 染 损 害, 都 属 于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在 此 前 提 上 讨 论 将 船 舶 活 动 与 钻 井 平 台 造 成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进 行 统 一 规 定 具 有 一 定 的 基 础 从 特 征 上 看, 海 上 钻 井 平 台 (drilling platform) 主 要 分 为 移 动 式 平 台 和 固 定 式 平 台 两 大 类, 移 动 式 平 台 主 要 有 坐 底 式 平 台 自 升 式 平 台 钻 井 船 半 潜 式 平 台 张 力 腿 式 平 台 牵 索 塔 式 平 台 等 几 种 类 型, 有 的 移 动 式 平 台 本 身 就 是 船 舶, 部 分 移 动 式 平 台 与 船 舶 较 为 相 似 即 使 固 定 式 平 台 与 船 舶 差 异 较 大, 但 部 分 平 台 所 开 采 的 油 类 物 质 是 通 过 船 舶 进 行 运 输, 油 类 物 质 在 平 台 上 发 生 泄 露 和 7
在 船 舶 运 输 过 程 中 泄 露 并 无 本 质 区 别, 其 给 环 境 水 生 物 带 来 的 影 响 是 相 同 性 质 的 在 索 赔 主 体 上, 渔 民 个 人 可 以 针 对 油 污 引 起 的 养 殖 物 等 财 产 损 害 向 责 任 人 主 张 索 赔,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可 以 针 对 渔 业 资 源 恢 复 生 态 资 源 等 提 出 索 赔, 而 不 用 区 分 是 由 钻 井 平 台 还 是 由 船 舶 中 泄 露 的 油 类 在 索 赔 范 围 上, 防 止 减 轻 损 害 而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 的 费 用 收 入 损 失 环 境 损 害 所 引 起 的 财 产 损 失 采 取 合 理 恢 复 措 施 的 费 用 等 常 见 的 索 赔 项 目 也 不 应 因 油 类 来 源 于 船 舶 或 是 钻 井 平 台 而 有 所 不 同 当 然, 在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义 务 主 体 责 任 限 制 的 援 引 责 任 保 险 的 相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索 赔 等 方 面, 由 于 国 际 公 约 的 存 在 以 及 国 内 立 法 定 上 的 差 异, 两 者 会 呈 现 出 一 些 差 别, 但 笔 者 仍 然 建 议, 从 索 赔 主 体 和 索 赔 范 围 上, 有 必 要 将 两 者 进 行 统 一 规 定, 或 至 少 应 保 持 两 者 一 致, 以 便 于 尽 快 解 决 钻 井 平 台 索 赔 依 据 不 足 的 问 题, 也 使 得 索 赔 实 践 中 更 加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使 索 赔 范 围 和 程 序 更 加 透 明, 从 而 更 为 方 便 高 效 和 公 正 三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的 索 赔 主 体 1 国 际 公 约 OPA1990 中 的 索 赔 主 体 所 谓 索 赔 主 体, 从 诉 讼 法 学 上 来 分 析, 就 是 指 诉 讼 中 的 适 格 原 告, 1992 年 民 事 责 任 公 约 中 用 由 于 船 舶 泄 漏 或 排 放 油 类 造 成 污 染 而 遭 受 损 害 的 人 指 代 该 索 赔 主 体 油 污 损 害 指 南 中 的 油 污 损 害 主 体 包 括 油 污 造 成 有 形 财 产 灭 失 或 者 损 害, 依 据 所 有 权 或 者 占 有 权 而 具 有 法 律 上 认 可 的 任 何 利 益 的 主 体, 如 财 产 所 有 人 占 有 人 ; 水 产 养 殖 的 经 营 者 和 依 靠 捕 鱼 为 生 的 渔 民 ; 旅 游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 依 靠 水 源 进 行 生 产 或 冷 却 的 企 业 ; 预 防 措 施 及 清 污 措 施 的 实 施 者 ; 因 采 取 合 理 预 防 措 施 或 者 清 污 措 施 而 产 生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 为 受 油 污 污 染 的 动 物 进 行 清 理 的 人 ; 自 然 资 源 的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2001 年 燃 油 公 约 中 表 述 为 蒙 受 损 害 的 人, 但 上 述 公 约 均 只 适 用 于 民 事 责 任, 所 适 用 的 索 赔 主 体 范 围 较 为 狭 窄 美 国 1990 年 油 污 法 第 1001 节 定 义 部 分 对 索 赔 人 的 定 义 为 系 指 依 据 本 章 提 出 索 赔 的 任 何 人 或 政 府 这 一 概 念 比 民 事 责 任 中 确 定 的 索 赔 人 要 更 为 要 广 泛, 结 合 该 法 可 以 得 知 索 赔 主 体 具 体 包 含 : 自 然 资 源 的 托 管 人 ; 受 污 染 损 害 的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人 和 管 理 人 ; 由 于 自 然 资 源 受 到 损 害, 而 失 去 生 活 来 源 的 人 ; 对 污 染 导 致 财 政 收 入 损 失 享 有 权 利 的 联 邦 政 府 州 或 者 政 府 机 构 ; 由 于 不 动 产 动 产 或 者 自 然 资 源 损 害 毁 坏 或 者 灭 失 而 导 致 利 润 损 失 或 者 盈 利 能 力 减 损 的 权 利 人 ; 在 清 除 行 动 期 间 或 者 之 后 提 供 增 加 或 者 额 外 的 公 共 服 务, 包 括 由 于 溢 油 导 致 的 火 灾 安 全 或 者 健 康 危 害 的 预 防 的 州 政 府 或 者 州 政 府 部 门 2 我 国 现 有 规 定 中 的 索 赔 主 体 我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九 十 条 规 定 对 破 坏 海 洋 生 态 海 洋 水 产 资 源 海 洋 保 护 区, 给 国 家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由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行 使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代 表 国 家 对 责 任 者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要 求, 即 行 使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是 有 权 代 表 国 家 索 赔 的 主 体 ( 虽 然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8
中 规 定 了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但 本 文 所 讨 论 的 索 赔 权 不 同 于 该 处 罚 权 ) 除 此 之 外, 在 船 舶 活 动 造 成 的 海 洋 油 污 方 面, 会 议 纪 要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至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列 举 了 三 种 索 赔 主 体, 即 :(1) 因 船 舶 油 污 直 接 遭 受 财 产 损 失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2) 国 家 海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 可 向 油 污 责 任 人 索 赔 为 防 止 或 减 轻 油 污 损 害 而 支 出 的 费 用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九 十 条 规 定 的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索 赔 范 围 为 海 洋 环 境 损 失 ), 可 以 说 最 高 院 在 会 议 纪 要 中 较 为 全 面 的 列 举 了 索 赔 主 体 问 题, 另 外, 最 高 院 在 油 污 损 害 司 法 解 释 中 也 用 了 受 损 害 人 一 次 来 代 表 索 赔 人, 并 在 第 十 四 条 中 提 及 海 洋 渔 业 滨 海 旅 游 业 及 其 他 用 海 临 海 经 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是 对 会 议 纪 要 中 第 一 项 主 体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关 于 钻 井 平 台, 勘 探 开 发 环 保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受 到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污 染 损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单 位 个 人 即 为 有 权 索 赔 的 主 体, 结 合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钻 井 平 台 溢 油 造 成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的 主 体 也 应 包 括 单 位 个 人 和 国 家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司 法 实 践 中 比 较 有 争 议 的 是 国 家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这 一 部 门 的 确 定, 中 国 现 行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体 制 是 多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管 理, 诉 称 五 龙 治 海,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5 条 下 行 使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包 括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环 境 保 护 部 )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国 家 海 洋 局 ) 国 家 海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中 国 海 事 局 ) 国 家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农 业 部 ) 军 队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沿 海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行 使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 目 前 沿 海 各 省 把 海 洋 和 渔 业 合 署 为 一 个 行 政 单 位, 统 称 为 :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 局 ), 其 职 能 还 是 保 持 与 国 家 海 洋 局 农 业 部 一 致 ) 多 个 部 门 同 时 拥 有 索 赔 权 可 能 导 致 索 赔 不 协 调, 面 临 重 复 索 赔 证 据 收 集 不 统 一 索 赔 范 围 不 一 致 等 问 题 3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主 体 的 确 定 综 合 上 述 规 定, 结 合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中 的 相 关 索 赔 项 目 等, 笔 者 认 为, 海 洋 油 污 损 害 索 赔 中, 宜 统 一 规 定 以 下 主 体 享 有 索 赔 权 : (1) 参 与 防 止 或 减 轻 油 污 损 害 的 国 家 海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该 主 体 即 为 防 污 费 清 污 费 的 索 赔 主 体, 包 括 防 污 清 污 作 业 单 位, 及 海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强 制 清 污 后 清 污 费 用 的 主 张 ( 虽 然 有 观 点 认 为 海 事 行 政 部 门 强 制 清 污 属 于 其 行 政 责 任 不 应 收 取 清 污 费 用, 但 笔 者 认 为 该 清 污 费 用 仍 然 属 于 海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与 清 污 作 业 可 以 获 得 的 民 事 请 求, 这 也 符 合 索 赔 手 册 和 油 污 妨 害 指 南 中 对 主 管 当 局 参 与 清 污 时 的 有 关 规 定 ) 海 洋 油 污 索 赔 实 践 中, 特 别 是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案 件 中, 责 任 人 往 往 不 愿 积 极 采 取 清 污 措 施, 而 清 污 单 位 在 主 张 清 污 费 用 时, 责 任 人 以 与 清 污 单 位 之 间 未 缔 结 清 污 作 业 合 同 为 由 抗 辩 其 清 污 费 索 赔 清 污 单 位 在 未 缔 结 有 效 清 污 作 业 合 同, 且 在 未 接 受 主 管 当 局 强 制 清 污 指 令 的 情 形 下 参 与 清 污 作 业 是 否 有 权 索 赔 清 污 费, 笔 者 认 为 除 非 法 院 支 持 其 以 无 因 管 理 等 诉 由 起 诉, 否 则 其 无 权 索 赔 清 污 费 ( 实 践 中 专 业 清 污 公 9
司 在 油 污 事 故 发 生 后 迫 不 及 待 的 主 动 介 入 清 污 作 业, 甚 至 针 对 许 多 不 必 要 的 清 污 作 业 索 赔 报 酬 ) (2) 渔 业 养 殖 户 海 洋 油 污 对 渔 业 养 殖 造 成 的 损 失 巨 大 而 持 久, 对 于 依 赖 海 洋 养 殖 生 存 的 渔 民 来 说, 海 洋 污 染 将 使 其 财 产 直 接 遭 受 损 失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关 于 从 事 海 上 养 殖 海 洋 捕 捞 的 受 损 害 人, 是 否 一 定 要 取 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合 法 许 可 才 有 权 索 赔, 虽 然 渔 业 法 第 十 一 条 及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养 殖 户 在 获 得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使 用 海 域 进 行 养 殖 的 行 政 许 可, 并 分 别 缴 纳 了 海 域 使 用 金 缴 纳 了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保 护 费 后, 获 得 了 养 殖 证 和 养 殖 海 域 使 用 权 证, 才 依 法 取 得 了 利 用 核 定 的 海 域 进 行 相 关 渔 业 养 殖 的 权 利 但 无 论 是 否 取 得 养 殖 许 可, 均 可 以 依 据 物 权 法 成 为 针 对 其 所 有 财 产 直 接 损 失 索 赔 的 主 体, 但 未 取 得 合 法 养 殖 许 可 的 养 殖 户 无 法 获 得 收 入 损 失 等 索 赔 (3) 从 事 海 洋 渔 业 滨 海 旅 游 业 及 其 他 用 海 临 海 经 营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养 殖 户 以 外 的 从 事 从 事 海 洋 渔 业 滨 海 旅 游 业 及 其 他 用 海 临 海 经 营 单 位 或 个 人, 海 洋 污 染 造 成 其 可 期 待 的 经 营 收 入 受 到 损 失, 可 以 主 张 索 赔, 但 需 承 担 一 定 的 举 证 义 务, 即 需 证 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位 于 或 者 接 近 污 染 区 域 ; 该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主 要 以 来 受 污 染 资 源 或 证 明 受 到 损 害 的 比 例 ; 该 受 到 影 响 的 经 营 业 务 或 部 分 难 以 被 替 代 或 弥 补 ; 该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属 于 收 入 较 稳 定 的 经 营 业 务 (4)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对 于 领 海 海 域 享 有 所 有 权, 我 国 自 然 资 源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海 洋 油 污 对 自 然 资 源 的 损 害, 属 于 责 任 人 对 国 家 享 有 的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收 益 权 的 侵 害, 国 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代 表 国 家 针 对 海 洋 生 态 资 源 损 害 提 出 索 赔 (5) 农 业 部 如 上 所 述, 国 家 部 门 有 权 代 表 国 家 提 出 索 赔, 针 对 海 洋 渔 业 资 源 损 失, 农 业 部 及 下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提 出 索 赔 所 谓 海 洋 渔 业 资 源, 既 包 括 海 域 中 的 天 然 渔 业 资 源 损 失 ( 包 括 主 体 对 渔 业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丧 失, 和 对 渔 业 资 源 增 长 的 损 失 即 中 长 期 渔 业 损 失 ), 和 养 殖 户 捕 捞 权 主 体 对 海 洋 渔 业 资 源 的 权 利 损 失, 农 业 部 及 下 属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索 赔 的 为 天 然 渔 业 资 源 损 失 (6) 军 队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军 队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 责 军 事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的 监 督 管 理 及 污 染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7) 沿 海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行 使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10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农 业 部 与 沿 海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行 使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属 于 行 使 同 一 职 能 的 不 同 层 级 的 政 府 机 关, 在 行 使 职 能 时 可 能 存 在 重 叠 之 处, 因 此 在 索 赔 中 应 确 定 唯 一 的 政 府 机 关 行 使 某 一 特 定 的 索 赔 权 以 避 免 索 赔 冲 突 或 重 复 索 赔, 另 外, 沿 海 地 方 政 府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往 往 是 同 一 个 部 门, 在 索 赔 权 行 使 中 也 应 避 免 重 复 索 赔 (8) 其 他 因 海 洋 油 污 遭 受 财 产 损 害 的 主 体 或 享 有 索 赔 权 的 其 他 主 体 对 比 油 污 妨 害 指 南, 部 分 主 体 如 因 采 取 合 理 预 防 措 施 或 者 清 污 措 施 而 产 生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为 受 油 污 污 染 的 动 物 进 行 清 理 的 人 其 他 因 海 洋 油 污 遭 受 财 产 损 害 的 主 体 均 可 以 被 包 含 到 此 类 别 下, 以 防 遗 漏 有 权 索 赔 的 主 体 综 合 以 上 分 析, 有 权 索 赔 的 主 体 主 要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国 家 机 关 主 体,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海 事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海 洋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部 军 队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沿 海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行 使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等, 第 二 类 是 普 通 主 体, 如 清 污 单 位 养 殖 权 捕 捞 权 受 到 损 害 的 养 殖 户 捕 捞 户 从 事 海 洋 渔 业 滨 海 旅 游 业 及 其 他 用 海 临 海 经 营 单 位 或 个 人 等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矿 藏 水 流 等 自 然 资 源, 都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106 条 规 定, 公 民 法 人 由 于 过 错 侵 害 国 家 的 集 体 的 财 产, 侵 害 他 人 财 产 人 身 的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在 油 污 损 害 中, 直 接 受 到 侵 害 的 是 海 洋 环 境 生 态 渔 业 等 自 然 资 源, 因 此 自 然 资 源 的 所 有 人 即 国 家 是 有 权 索 赔 的 权 利 人, 国 家 在 此 种 侵 权 法 律 关 系 中, 与 一 般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一 样 属 于 平 等 的 民 事 主 体 笔 者 认 为, 上 述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在 内 的 索 赔 主 体, 都 是 遵 循 物 权 法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从 民 事 赔 偿 的 角 度 进 行 索 赔, 国 家 机 关 并 非 是 在 行 使 执 法 权 等 行 政 权 力 另 外, 在 索 赔 实 践 中, 正 如 本 文 提 到 的 现 代 独 立 轮 案 和 蓬 莱 19-3 案 一 样, 大 多 数 行 政 机 关 参 与 索 赔 的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都 是 通 过 行 政 机 关 与 污 染 责 任 人 谈 判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而 最 终 解 决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