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一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意 义 是 什 么? 1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2 有 利 于 为 企 业 创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税 收 环 境 ; 3 有 利 于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和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 4 有 利 于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的 协 调 发 展 ; 5 有 利 于 提 高 我 国 利 用 外 资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 6 有 利 于 推 动 我 国 税 制 的 现 代 化 建 设 二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不 适 用 本 法 三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确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是 多 少?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确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四 什 么 是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居 民 企 业 : 是 指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或 者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均 为 居 民 企 业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
非 居 民 企 业 :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而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应 当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五 什 么 是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六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是 指 什 么?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是 指 财 政 拨 款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财 政 拨 款 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组 织 拨 付 的 财 政 资 金 除? 七 什 么 是 企 业 公 益 性 捐 赠?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如 何 扣 2
公 益 性 捐 赠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会 慈 善 组 织 等 社 会 团 体 1 依 法 登 记,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2 以 发 展 公 益 事 业 为 宗 旨, 且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3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该 法 人 所 有 ; 4 收 益 和 营 运 结 余 主 要 用 于 符 合 该 法 人 设 立 目 的 事 业 ; 5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不 归 属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营 利 组 织 ; 6 不 经 营 与 其 设 立 目 的 无 关 的 业 务 ; 7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8 捐 赠 者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参 与 社 会 团 体 财 产 的 分 配 ; 9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等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公 益 事 业 是 指 下 列 事 项 : 1 救 助 灾 害 救 济 贫 困 扶 助 残 疾 人 等 困 难 的 社 会 群 体 和 个 人 的 活 动 ; 2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事 业 ; 3 环 境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 4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和 进 步 的 其 他 社 会 公 共 和 福 利 事 业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不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3
八 新 税 法 的 税 收 优 惠 方 式 有 哪 些? 1 税 基 优 惠 : 减 计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加 计 扣 除 加 速 折 旧 亏 损 弥 补 等 2 税 率 优 惠 : 优 惠 税 率 3 税 额 优 惠 : 减 免 税 税 额 抵 免 等 九 可 以 享 受 免 税 的 农 林 牧 渔 项 目 有 哪 些? 1 蔬 菜 谷 物 薯 类 油 类 豆 类 棉 花 麻 类 糖 类 水 果 坚 果 的 种 植 ; 2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的 选 育 ; 3 中 药 材 的 种 植 ; 4 林 木 的 培 育 和 种 植 ; 5 牲 畜 家 畜 的 饲 养 ; 6 林 产 品 的 采 集 ; 7 灌 溉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兽 医 农 技 推 广 农 机 作 业 和 维 修 等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项 目 ; 8 远 洋 捕 捞 十 对 从 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的 税 收 优 惠? 对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的 港 口 码 头 机 场 铁 路 公 路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电 力 水 利 等 项 目 的 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4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十 一 对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的 税 收 优 惠? 对 列 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内 的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公 共 垃 圾 处 理 沼 气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海 水 淡 化 等,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十 二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对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指 拥 有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拥 有 可 以 是 购 买 收 购 开 发 ),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 2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例 ; 3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例 ; 4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例 ; 5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目 前 国 家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已 出 台 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明 确 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认 定 条 件 5
1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注 册 的 企 业, 近 三 年 通 过 自 主 研 发 受 让 受 赠 并 购 等 方 式, 或 通 过 5 年 以 上 的 独 占 许 可 方 式, 对 其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的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2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也 已 出 台, 共 分 八 大 领 域, 分 别 为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生 物 与 新 医 药 技 术 航 空 航 天 技 术 新 材 料 技 术 高 技 术 服 务 类 新 能 源 及 节 能 技 术 资 源 与 环 境 技 术 高 新 技 术 改 造 传 统 产 业 3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30% 以 上, 其 中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10% 以 上 4 企 业 为 获 得 科 学 技 术 ( 不 包 括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 新 知 识,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而 持 续 进 行 了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且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符 合 如 下 要 求 : (1)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小 于 5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6%; (2)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5000 万 元 至 20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4%; (3)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20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3% 其 中,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全 部 研 究 6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时 间 不 足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计 算 5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当 年 总 收 入 的 60% 以 上 6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数 量 销 售 与 总 资 产 成 长 性 等 指 标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要 求 省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税 务 部 门 组 成 本 地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十 三 什 么 是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税 率 是 多 少?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工 业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10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 2 其 他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8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按 2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十 四 新 税 法 对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的 税 收 优 惠?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7
十 五 对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税 收 优 惠?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在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 摊 销 十 六 企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有 何 优 惠? 对 企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在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00% 加 计 扣 除 十 七 对 创 投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可 按 其 投 资 额 的 70% 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 年 的 当 年 抵 扣 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十 八 新 税 法 对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的 税 收 优 惠? 企 业 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的 资 源 作 为 主 要 原 材 料, 生 产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减 按 90%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十 九 对 企 业 购 置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的 税 收 优 惠? 对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8
目 录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的 10% 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二 十 对 2007 年 3 月 16 日 前 批 准 成 立 的 企 业,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如 何 过 渡?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原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在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5 年 内 逐 步 过 渡 到 法 定 税 率 其 中, 享 受 15% 税 率 的 企 业,2008 年 按 18% 税 率 执 行,2009 年 按 20% 税 率 执 行,2010 年 按 22% 税 率 执 行,2011 年 按 24% 税 率 执 行,2012 年 起 按 25% 税 率 执 行 原 执 行 24% 税 率 的 企 业,2008 年 起 按 25% 税 率 执 行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原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五 免 五 减 半 等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企 业,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继 续 按 原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优 惠 办 法 及 年 限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但 因 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其 优 惠 期 限 从 2008 年 度 起 计 算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