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的税收制度 有利的税收环境 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Invest in Greater Copenhagen 1
目 录 企 业 税 收 3 不 同 企 业 形 式 的 纳 税 义 务 3 完 全 或 有 限 纳 税 责 任 3 设 立 分 公 司 与 设 立 公 司 的 对 比 4 出 境 股 息 4 入 境 股 息 4 资 本 利 得 5 反 避 税 规 则 中 间 公 司 5 联 合 报 税 5 税 费 减 免 和 折 旧 6 亏 损 6 研 发 支 出 的 现 金 税 收 抵 免 6 资 本 利 得 税 6 薪 酬 税 6 反 避 税 规 则 6 转 让 定 价 7 资 本 弱 化 7 其 他 减 息 限 制 7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CFC) 税 收 7 双 重 征 税 减 免 7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8 2
丹 麦 拥 有 一 个 有 利 的 税 务 环 境 :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将 于 2016 年 降 低 至 22% 一 系 列 广 泛 的 税 收 协 定 以 及 针 对 国 外 人 才 的 富 有 吸 引 力 的 税 收 法 规 下 列 内 容 为 丹 麦 的 公 司 税 务 相 关 信 息 的 简 单 介 绍 企 业 税 收 扣 除 税 费 减 免 和 折 旧 外 的 企 业 收 入 属 于 应 纳 税 收 入 丹 麦 2015 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3.5%, 并 于 2016 年 调 低 至 22% 然 而 实 际 税 率 可 能 比 这 还 要 低, 因 为 营 业 费 用 和 折 旧 属 于 免 税 款 项 丹 麦 不 征 收 资 本 税 股 权 转 让 税 以 及 财 产 税 而 获 得 或 发 放 子 公 司 股 份 的 股 息 时, 通 常 无 需 缴 纳 税 费 或 代 扣 所 得 税 同 时, 丹 麦 也 是 全 球 为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而 签 订 最 多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之 一 丹 麦 的 转 让 定 价 法 规 符 合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 的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值 得 注 意 的 一 点 是, 与 其 他 很 多 国 家 不 同, 丹 麦 雇 主 无 需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缴 款 不 同 企 业 形 式 的 纳 税 义 务 所 有 在 丹 麦 注 册 的 企 业, 例 如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A/S) 私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ApS) 以 及 初 创 公 司 (IVS) 都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作 为 主 要 原 则, 通 过 在 丹 麦 的 常 设 机 构, 开 展 有 效 管 理 业 务 和 进 行 商 业 业 务 活 动 的 外 国 企 业 和 欧 洲 公 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SE 公 司 ), 也 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合 伙 制 企 业 属 于 免 税 主 体, 即 只 有 合 伙 人 须 缴 纳 税 费 其 他 例 如 基 金 会 等 特 殊 实 体 同 样 也 须 在 丹 麦 缴 纳 税 费 完 全 或 有 限 纳 税 责 任 丹 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系 统 对 于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税 收 制 度 不 尽 相 同 居 民 企 业 须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属 地 原 则 缴 纳 税 费, 即 所 有 来 自 于 丹 麦 境 内 的 收 入 须 在 丹 麦 缴 纳 税 费 原 则 上, 针 对 来 自 位 于 外 国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常 设 机 构 和 不 动 产 的 收 入, 无 需 在 丹 麦 缴 纳 税 费 因 此, 在 丹 麦 可 以 完 全 避 免 对 总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征 收 双 重 征 税, 从 而 使 得 丹 麦 成 为 外 国 企 业 设 立 区 域 总 部 的 富 有 吸 引 力 的 选 点 在 丹 麦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分 公 司 ) 的 外 国 企 业 对 常 设 机 构 的 收 入 承 担 有 限 纳 税 责 任 某 些 来 源 于 丹 麦 的 收 入 同 样 承 担 有 限 纳 税 责 任, 例 如 不 动 产 收 入 3
设 立 分 公 司 与 设 立 公 司 的 对 比 在 丹 麦 创 立 企 业 通 常 比 设 立 分 公 司 ( 常 设 机 构 ) 更 具 优 势, 因 此 也 更 为 常 见 丹 麦 企 业 作 为 独 立 纳 税 主 体, 只 需 在 丹 麦 缴 纳 税 费 与 此 相 反, 丹 麦 分 公 司 则 视 为 国 外 母 公 司 的 一 部 分, 不 仅 须 要 在 丹 麦 缴 纳 税 费, 还 须 在 母 公 司 所 处 国 家 缴 纳 税 费 尽 管 可 以 利 用 相 关 协 定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但 这 一 过 程 也 需 要 花 费 成 本 和 管 理 资 源 若 将 丹 麦 企 业 作 为 区 域 总 部, 则 根 据 丹 麦 独 有 的 税 收 规 定, 国 外 分 公 司 可 在 不 浪 费 成 本 和 管 理 资 源 的 情 况 下,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代 表 处 通 常 无 须 缴 纳 税 费, 并 且 不 得 出 于 企 业 目 的 而 进 行 注 册 出 于 其 他 目 的 而 设 立 的 代 表 处 可 能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注 册 代 表 处 只 能 开 展 有 限 的 准 备 业 务, 例 如 常 规 市 场 营 销 等 因 此, 代 表 处 的 职 能 十 分 有 限 出 境 股 息 通 常, 若 丹 麦 企 业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则 可 将 股 息 分 配 给 其 他 外 国 企 业, 且 无 需 缴 纳 代 扣 所 得 税 : 上 述 进 行 股 息 分 配 的 公 司 的 股 份 属 于 子 公 司 股 份 1 或 集 团 股 份 2, 并 且 该 外 国 企 业 的 注 册 地 为 欧 盟 国 家 / 欧 洲 会 计 学 会 国 家, 或 其 他 与 丹 麦 签 订 适 用 的 双 重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 股 息 接 收 企 业 能 够 按 照 税 收 协 议 或 欧 盟 母 子 公 司 指 令 而 进 行 股 息 税 费 减 免 因 此, 大 多 数 外 国 企 业 能 够 接 收 其 位 于 丹 麦 的 完 全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免 税 股 息, 但 须 保 证 其 拥 有 对 上 述 股 份 的 股 份 受 益 所 有 权 若 上 述 进 行 股 息 分 配 的 公 司 的 股 份 属 于 投 资 组 合 股 票 3, 且 股 息 接 收 公 司 注 册 地 位 于 与 丹 麦 签 订 了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按 照 该 税 收 协 定, 上 述 国 家 应 有 义 务 与 丹 麦 共 享 税 务 信 息, 其 代 扣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15%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其 他 出 境 股 息 须 缴 纳 27% 的 代 扣 所 得 税 入 境 股 息 丹 麦 入 境 股 息 通 常 无 需 缴 纳 税 费, 但 前 提 是 上 述 进 行 股 息 分 配 的 公 司 的 股 份 属 于 子 公 司 股 份 1 或 集 团 股 份 2 若 上 述 进 行 股 息 分 配 的 公 司 为 外 国 企 业, 则 不 得 将 股 息 从 其 应 纳 税 收 入 中 扣 除, 除 非 根 据 欧 盟 母 子 公 司 指 令, 可 对 上 述 境 外 税 费 进 行 减 免 1 子 公 司 股 份 : 若 企 业 至 少 10% 的 名 义 股 本 为 另 一 企 业 持 有 企 业 为 丹 麦 企 业, 或 企 业 为 外 国 企 业, 但 企 业 分 发 的 股 息 须 能 够 按 照 欧 盟 母 子 公 司 指 令 或 丹 麦 与 分 公 司 所 处 国 家 之 间 签 订 的 税 收 协 定 予 以 免 除 则 该 企 业 的 股 份 属 于 子 公 司 股 份 2 集 团 股 份 : 持 股 人 和 企 业 须 在 丹 麦 强 制 进 行 联 合 报 税, 也 可 选 择 进 行 跨 国 联 合 报 税 则 该 企 业 的 股 份 属 于 集 团 股 份 但 只 有 当 集 团 母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控 制 企 业 超 过 50% 的 投 票 权 时, 才 能 在 丹 麦 进 行 联 合 报 税 或 进 行 跨 国 联 合 报 税 部 分 反 避 税 规 则 适 用 于 子 公 司 股 份 和 集 团 股 份, 请 参 阅 反 避 税 规 则 3 投 资 组 合 股 份 : 不 符 合 子 公 司 股 份 和 集 团 股 份 条 件 的 其 他 股 份 4
资 本 利 得 对 公 司 股 东 而 言, 出 售 非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而 获 得 的 资 本 利 得 通 常 不 需 缴 纳 税 费 如 果 出 售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属 于 其 子 公 司 股 份 或 集 团 股 份, 则 无 需 缴 纳 税 费 出 售 非 集 团 股 份 / 非 子 公 司 股 份 而 获 得 的 资 本 利 得 须 按 照 23.5%( 将 于 2016 逐 渐 调 低 至 22%)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进 行 纳 税 上 述 资 本 利 得 须 每 年 按 照 按 市 值 计 价 进 行 纳 税 通 常, 来 源 于 债 券 和 债 务 的 资 本 利 得 若 为 企 业 所 有, 则 须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进 行 纳 税 外 国 股 东 则 无 须 为 来 自 丹 麦 公 司 股 份 的 资 本 利 得 而 在 丹 麦 缴 纳 税 费 但 若 企 业 计 划 解 散, 则 在 解 散 当 年 进 行 清 算 所 得 的 收 益 属 于 应 纳 税 股 息 若 该 股 份 属 于 子 公 司 股 份 或 集 团 股 份, 并 且 股 息 接 收 者 的 居 住 地 不 属 于 欧 盟 国 家 / 欧 共 体 会 计 准 则 国 家 法 罗 群 岛 格 陵 兰 岛 或 其 他 与 丹 麦 签 订 适 用 的 双 重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则 根 据 该 协 定 股 息 接 收 方 可 申 请 股 息 税 费 减 免 若 将 股 份 出 售 视 作 ( 应 纳 税 的 ) 股 息 分 配, 则 适 用 反 避 税 规 则 反 避 税 规 则 中 间 公 司 为 避 免 多 位 股 东 因 未 达 到 子 公 司 股 份 1 所 需 10% 的 股 本 要 求, 或 集 团 股 份 所 需 50% 的 投 票 权 要 求, 而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聚 集 至 一 家 联 合 控 股 公 司, 从 而 满 足 10% 要 求 的 情 况, 可 适 用 反 避 税 规 则 根 据 反 避 税 规 则, 若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则 子 公 司 股 份 和 集 团 公 司 股 份 可 视 为 由 定 居 在 丹 麦 的 公 司 股 东 直 接 持 有, 或 由 在 丹 麦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外 国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 控 股 公 司 的 主 要 职 能 限 于 持 有 子 公 司 的 股 份 ; 控 股 公 司 并 不 参 与 与 其 持 有 股 份 相 关 的 实 际 经 济 业 务 ; 中 间 企 业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本 未 达 到 100%, 或 持 有 的 公 司 在 丹 麦 的 免 税 股 本 未 达 到 100%, 并 且 根 据 欧 盟 母 子 公 司 指 令 或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上 述 股 份 股 息 并 不 属 于 免 税 股 息 ; 控 股 公 司 50% 或 以 上 的 股 份,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丹 麦 居 民 企 业 或 外 国 企 业 在 丹 麦 设 立 的 常 设 机 构 持 有, 且 直 接 持 有 上 述 股 份 并 不 构 成 免 税 股 息 条 件 ; 控 股 公 司 股 份 并 未 在 受 规 范 市 场 或 多 边 贸 易 机 构 挂 牌 上 述 集 团 公 司 50% 投 票 权 要 求 须 分 别 对 各 个 分 公 司 股 东 进 行 考 察 联 合 报 税 同 一 集 团 企 业 控 制 下 的 丹 麦 企 业 丹 麦 集 团 其 他 企 业 以 及 丹 麦 常 设 机 构 / 不 动 产 企 业 须 进 行 强 制 性 联 合 报 税 一 家 丹 麦 公 司 的 亏 损 可 由 联 合 报 税 集 团 中 的 另 一 家 丹 麦 企 业 或 常 设 机 构 / 不 动 产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进 行 抵 消 若 丹 麦 常 设 机 构 的 亏 损 不 能 完 全 通 过 国 外 总 部 的 收 入 进 行 抵 消, 则 只 能 通 过 其 他 丹 麦 实 体 的 收 入 进 行 抵 消 因 此, 若 外 国 公 司 按 照 国 际 收 入 原 则 进 行 纳 税, 则 不 能 进 行 亏 损 税 务 减 免 可 与 外 国 关 联 企 业 和 分 公 司 进 行 跨 国 联 合 报 税 若 选 择 联 合 报 税, 则 须 在 全 球 业 务 基 础 上 进 行, 包 括 集 团 内 所 有 企 业 和 分 公 司 且 联 合 报 税 申 请 的 期 限 通 常 为 10 年 5
进 行 联 合 报 税 的 集 团 实 体 须 对 亏 损 企 业 进 行 补 偿, 以 发 挥 亏 损 税 务 减 免 的 作 用 此 外, 自 2013 收 入 年 度 起, 集 团 所 有 企 业 对 联 合 报 税 下 的 各 项 税 费 承 担 联 合 责 任 税 费 减 免 和 税 收 折 旧 通 常, 营 业 费 用 可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时 扣 除 机 械 和 设 备 的 折 旧 率 通 常 为 25% 2008 年 至 2016 年, 有 较 长 使 用 寿 命 的 资 产, 船 舶 飞 机 等 的 折 旧 率 将 由 25% 调 低 至 15% 基 础 设 施 资 产 的 折 旧 率 为 7%, 建 筑 物 和 安 装 设 施 的 折 旧 率 通 常 为 4% 商 誉 和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在 7 年 内 按 固 定 折 旧 率 进 行 折 旧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财 务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2130 万 丹 麦 克 朗 ( 按 照 2011 年 标 准 比 率 计 算 ) 亏 损 亏 损 可 无 限 期 结 转 2012 年, 丹 麦 制 定 了 对 可 抵 消 亏 损 的 限 制 ( 最 低 税 务 规 则 ) 根 据 此 项 规 则,750 万 丹 麦 克 朗 的 亏 损 可 全 部 从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扣 除, 超 出 部 分 按 60% 从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扣 除 研 发 支 出 的 现 金 税 收 抵 免 若 企 业 亏 损 与 研 发 费 用 有 关, 则 亏 损 企 业 可 获 得 现 金 税 收 抵 免 因 此, 开 展 研 发 业 务 的 企 业 可 获 得 丹 麦 税 务 机 构 的 现 金 抵 免 抵 免 金 额 相 当 于 亏 损 研 发 部 门 费 用 的 课 税 价 格 现 金 抵 免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500 万 丹 麦 克 朗 所 需 缴 纳 的 税 额 2015 年, 最 高 现 金 抵 免 金 额 将 调 高 至 2500 万 丹 麦 克 朗 所 需 缴 纳 的 税 额 资 本 税 丹 麦 不 征 收 净 财 产 税 股 分 转 让 税 以 及 资 本 税 薪 酬 税 在 丹 麦, 只 有 开 展 特 殊 免 增 值 税 业 务 的 企 业 需 缴 纳 薪 酬 税 针 对 不 同 免 增 值 税 业 务 的 类 型, 例 如 金 融 业 务 进 口 和 报 刊 出 版 等 业 务, 薪 酬 税 的 税 率 也 不 同 反 避 税 规 则 丹 麦 并 没 有 法 定 的 一 般 性 反 避 税 规 则, 但 丹 麦 法 庭 遵 从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针 对 特 殊 情 况 适 用 特 殊 反 避 税 规 则 6
转 让 定 价 联 营 公 司 之 间 进 行 的 交 易 须 遵 守 正 常 交 易 原 则, 适 用 于 被 其 他 实 体 所 控 制 的 实 体 集 团 相 关 企 业 以 及 总 公 司 与 常 设 机 构 之 间 丹 麦 通 常 遵 循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的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大 型 集 团 企 业 须 制 定 并 保 存 转 让 价 格 和 条 件 相 关 文 件 资 本 弱 化 若 集 团 企 业 的 可 控 债 务 超 过 1000 万 丹 麦 克 朗, 并 且 年 底 负 债 和 产 权 比 率 超 过 4:1, 则 属 于 资 本 弱 化 其 他 减 税 限 制 若 集 团 所 有 公 司 的 净 财 务 费 用 超 过 2130 万 丹 麦 克 朗 ( 按 照 2014 年 标 准 比 率 计 算 ), 则 适 用 减 税 限 制 在 最 高 利 息 的 限 制 下, 财 务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扣 除 金 融 资 产 后, 全 部 资 产 计 税 价 格 按 照 标 准 比 率 (2014 年 为 4.2%) 计 算 出 的 金 额 根 据 息 税 前 利 润 (EBIT) 限 制, 超 过 扣 除 财 政 费 用 前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80% 的 净 财 政 费 用 在 本 年 度 不 属 于 免 税 款 项, 但 可 结 转 至 未 来 年 度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CFC) 税 收 CFC 税 收 规 定 适 用 由 丹 麦 企 业 控 制 的 财 务 公 司 若 公 司 超 过 50% 的 收 入 为 财 务 收 益, 至 少 10% 的 资 产 为 财 政 资 产, 则 该 企 业 为 财 务 公 司 若 企 业 拥 有 子 公 司 过 半 数 投 票 权, 则 该 企 业 视 为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公 司 若 适 用 CFC 税 务 规 则, 则 子 公 司 的 收 入 应 在 丹 麦 缴 纳 税 费 双 重 征 税 减 免 若 纳 税 人 在 丹 麦 国 内 和 国 外 均 因 同 一 收 入 而 须 缴 纳 税 费, 则 上 述 双 重 征 税 可 按 照 丹 麦 签 订 的 各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某 项 进 行 减 免 若 双 重 课 税 发 生 在 未 与 丹 麦 签 订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则 按 照 丹 麦 特 殊 的 税 收 规 则, 纳 税 人 可 获 得 税 收 抵 免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雇 主 没 有 义 务 缴 纳 社 保 障 费 用, 只 需 缴 纳 国 家 养 老 金 (ATP) 以 及 其 他 法 定 社 保 费 用, 共 计 每 年 每 位 员 工 约 6000 丹 麦 克 朗 雇 员 有 责 任 缴 纳 8% 的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上 述 缴 款 属 于 免 税 款 项, 因 此 实 际 缴 款 率 只 接 近 3% 到 4% 应 税 基 数 为 包 括 如 公 司 用 车 雇 主 缴 纳 的 养 老 金 等 附 加 福 利 在 内 的 工 资 总 额 居 住 或 工 作 在 丹 麦 的 外 国 人 通 常 也 能 够 参 与 到 丹 麦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中 7
联 系 我 们 丹 麦 投 资 促 进 局 哥 本 哈 根 投 资 促 进 署 是 丹 麦 官 方 专 业 投 资 促 进 机 构, 为 有 意 来 丹 麦 投 资 的 外 商 提 供 一 条 龙 的 免 费 服 务, 帮 助 外 国 企 业 在 丹 麦 取 得 商 业 成 功 是 我 们 矢 志 不 渝 的 工 作 目 标 丹 麦 投 资 促 进 局 隶 属 丹 麦 外 交 部, 是 丹 麦 负 责 吸 引 外 商 投 资 的 国 家 级 政 府 机 构 丹 麦 投 资 促 进 局 在 丹 麦 和 全 球 均 设 有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哥 本 哈 根 投 资 促 进 署 是 哥 本 哈 根 大 区 的 官 方 投 资 促 进 和 业 务 发 展 机 构 我 们 对 哥 本 哈 根 大 区 的 商 业 环 境 有 着 深 入 的 了 解, 为 国 际 企 业 投 资 商 和 优 秀 人 才 创 造 商 机, 提 供 投 资 便 利 我 们 的 专 业 人 员 遍 布 全 球, 有 着 丰 富 的 企 业 工 作 背 景 锐 利 的 行 业 洞 察 力 以 及 覆 盖 面 广 的 关 系 网 络. 无 论 是 在 公 司 成 立 之 初, 还 是 在 公 司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都 能 为 您 进 驻 丹 麦 提 供 方 方 面 面 的 帮 助 我 们 为 您 量 身 定 制 的 服 务 包 括 与 本 地 企 业 建 立 联 系 安 排 商 业 考 察 以 及 提 供 全 面 的 投 资 信 息 和 市 场 决 策 支 持, 让 您 能 统 观 全 局, 不 错 过 商 业 良 机 因 此, 如 果 您 考 虑 在 丹 麦 设 立 公 司 或 拓 展 业 务, 请 把 我 们 作 为 您 的 首 选 合 作 伙 伴 我 们 将 帮 助 您 充 分 利 用 在 丹 麦 及 哥 本 哈 根 大 区 经 商 的 优 势 我 们 提 供 完 全 免 费 的 服 务, 并 为 客 户 完 全 保 密 我 们 期 待 您 的 垂 询 Invest in Greater Copenhagen 哥 本 哈 根 投 资 促 进 署 (Copenhagen Capacity) 地 址 :Nørregade 7B, DK-1165 Copenhagen K 电 话 :+45 33 22 02 22 邮 箱 :info@copcap.com 网 址 :www.copcap.cn 丹 麦 投 资 促 进 局 (Invest in Denmark) 总 部 电 话 : +45 33 92 11 16 上 海 电 话 : +86 21 6085 2000 北 京 电 话 :+86 10 8532 9900 邮 箱 :indk@um.dk 网 址 :www.investindk.com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