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日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實 施 前, 已 擔 任 本 機 關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或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或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比 照 上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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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任 何 糾 紛, 應 依 借 款 約 定 書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解 決, 人 事 總 處 及 本 府 不 涉 入 處 理 四 檢 附 人 事 總 處 原 函 影 本 及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業 務 Q&A 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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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11 樓 南 區 承 辦 人 : 官 雅 惠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02-27208889) 轉 7729 傳 真 :02-27237850 電 子 信 箱 :a405@dopms.taipei.gov.tw 受 文 者 : 臺 北 市 立 螢 橋 國 民 中 學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人 給 字 第 10310621800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人 事 總 處 原 函 影 本 1 份 (10621800A00_attch1.pdf) 主 旨 : 有 關 本 府 建 議 放 寬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之 相 關 說 明 : 規 定 一 案, 請 查 照 一 依 據 奉 交 下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總 處 )10 3 年 2 月 21 日 總 處 組 字 第 1030023898 號 函 辦 理, 並 檢 附 人 事 總 處 原 函 影 本 1 份 二 查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第 27 點 規 定 略 以,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在 本 機 關 編 制 內 工 友 之 服 務 年 資 為 準 但 具 有 下 列 未 領 退 休 ( 職 伍 ) 資 遣 離 ( 免 ) 職 退 費 或 年 資 結 算 核 發 相 當 退 休 資 遣 或 離 職 給 與 之 服 務 年 資 者, 得 於 退 休 時,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就 下 列 各 款 年 資 選 擇 全 數 併 計 或 部 分 併 計 或 不 予 併 計, 一 經 選 定 即 不 得 變 更, 並 須 檢 附 具 結 書, 於 計 算 年 資 後, 依 第 25 點 或 第 26 點 規 定 發 給 工 友 退 休 金 :( 一 ) 曾 受 僱 為 各 機 關 ( 構 ) 編 制 內 工 友 工 級 人 員 職 員 或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進 用 者 之 服 務 年 資 ( 二 ) ( 三 ) ( 四 ) 於 84 年 7 月 1 1 第 1 頁, 共 4 頁

61 日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實 施 前, 已 擔 任 本 機 關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或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或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比 照 上 開 辦 法 規 定 約 僱 之 人 員, 且 年 資 銜 接 者 但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之 年 資 不 予 計 算 另 查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第 27 點 所 稱 本 機 關, 依 行 政 院 第 一 組 74 年 11 月 7 日 台 74 組 1 字 第 081 號 書 函 略 以, 機 關 係 以 具 有 獨 立 編 制 獨 立 預 算 依 法 設 置 對 外 行 文 等 4 項 為 認 定 標 準 三 基 上, 工 友 曾 任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倘 未 符 合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等 要 件, 則 無 法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爰 本 府 102 年 11 月 20 日 以 府 授 人 給 字 第 10232382700 號 函 建 請 人 事 總 處 放 寬 該 等 限 制, 以 維 護 職 工 退 休 權 益, 案 經 轉 准 人 事 總 處 函 復 略 以, 有 關 建 議 放 寬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之 限 制 部 分, 仍 宜 維 持 現 行 規 定, 理 由 如 下 : ( 一 ) 工 友 與 公 務 人 員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有 別 : 1 工 友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與 服 務 機 關 間 屬 私 法 僱 用 關 係, 須 負 維 護 雇 主 利 益 及 為 雇 主 提 供 勞 務 等 義 務, 享 有 報 酬 給 付 請 求 權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勞 工 保 險 團 體 協 商 權 及 爭 議 權 等 權 利 ; 而 公 務 人 員 適 用 公 務 員 法 制, 與 國 家 間 屬 公 法 上 之 勤 務 與 忠 誠 關 係, 須 負 忠 誠 服 從 及 禁 止 罷 工 等 義 務, 享 有 終 身 僱 用 制 相 當 待 遇 確 保 及 功 績 原 則 等 權 利, 爰 2 類 人 員 適 用 法 規 不 同,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顯 然 有 別 2 另 聘 用 人 員 身 分 屬 性 具 忠 實 及 服 從 義 務 特 性,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保 障 法 及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應 屬 廣 義 公 1 第 2 頁, 共 4 頁

61 務 人 員 的 一 環, 與 聘 用 機 關 間 為 公 法 上 契 約 關 係, 得 從 事 執 行 國 家 公 權 力 相 關 業 務, 其 屬 性 近 似 公 務 人 員, 又 據 銓 敘 部 表 示, 經 該 部 登 記 備 查 之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可 併 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係 因 其 與 公 務 人 員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年 資 較 相 近, 爰 同 意 併 計 ; 而 約 僱 人 員 年 資 因 無 須 經 銓 敘 審 定, 現 行 係 不 得 併 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按 : 銓 敘 部 為 保 障 早 期 行 政 機 關 人 事 制 度 未 臻 健 全 時 所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之 權 益, 例 外 放 寬 僅 有 61 年 12 月 27 日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發 布 前 之 年 資 可 併 計 3 反 觀 曾 任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之 約 僱 人 員 年 資 若 符 合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條 件 即 得 併 計 工 友 年 資, 且 尚 有 編 制 內 工 友 工 級 人 員 職 員 駐 衛 警 察 臨 時 工 友 等 其 他 年 資 得 予 併 計, 年 資 併 計 之 限 制 並 未 較 公 務 人 員 嚴 格 ( 二 ) 工 友 各 項 年 資 採 計 方 式 係 延 續 原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 有 關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之 計 算, 原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即 規 定 以 本 機 關 服 務 之 工 友 年 資 為 準, 例 外 放 寬 其 他 年 資 得 予 併 計, 此 為 先 規 定 原 則 再 為 例 外 規 定 之 立 法 技 術, 於 法 解 釋 學 上, 例 外 規 定 應 作 嚴 謹 解 釋 之 原 則, 爰 規 定 聘 用 人 員 應 限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條 件 始 得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又 原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廢 止 後, 行 政 院 定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係 延 續 相 關 規 定, 且 所 定 條 件 符 合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並 已 形 成 行 政 慣 例, 產 生 行 政 自 我 拘 束 原 則 1 第 3 頁, 共 4 頁

( 三 ) 並 未 違 反 勞 基 法 最 低 標 準 :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限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始 得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係 符 合 勞 基 法 第 84 條 之 2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及 勞 委 會 相 關 函 釋 之 規 定 ( 四 ) 避 免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 本 案 如 放 寬 曾 任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不 限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均 得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可 能 導 致 已 退 休 工 友 要 求 補 發 其 曾 任 非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或 現 職 工 友 要 求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第 27 點 第 1 項 第 3 款 至 第 5 款 之 臨 時 工 友 約 僱 人 員 及 職 務 輪 代 人 員 年 資 亦 得 比 照 放 寬 限 制, 恐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並 可 能 引 致 後 續 行 政 糾 葛, 應 審 慎 考 量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機 構 副 本 : 2014-02-27 15:53:01 61 第 4 頁, 共 4 頁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址 : 臺 北 巿 濟 南 路 一 段 2-2 號 10 樓 傳 真 :(02)2397-9744 承 辦 人 : 賴 思 涵 電 話 :(02)2397-9298#335 E-Mail:lai705@dgpa.gov.tw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發 文 字 號 : 總 處 組 字 第 1030023898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有 關 貴 府 建 議 放 寬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及 臨 時 人 員 年 資 併 計 工 友 休 假 年 資 之 相 關 規 定 等 二 案, 復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復 貴 府 102 年 11 月 20 日 府 授 人 給 字 第 10232382700 號 及 同 年 月 21 日 府 授 人 考 字 第 10232373400 號 函 二 有 關 建 議 放 寬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之 限 制 部 分, 仍 宜 維 持 現 行 規 定, 理 由 如 下 : ( 一 ) 工 友 與 公 務 人 員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有 別 : 1 工 友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 以 下 簡 稱 勞 基 法 ), 與 服 務 機 關 間 屬 私 法 僱 用 關 係, 須 負 維 護 雇 主 利 益 及 為 雇 主 提 供 勞 務 等 義 務, 享 有 報 酬 給 付 請 求 權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勞 工 保 險 團 體 協 商 權 及 爭 議 權 等 權 利 ; 而 公 務 人 員 適 用 公 務 員 法 制, 與 國 家 間 屬 公 法 上 之 勤 務 與 忠 9 誠 關 係, 須 負 忠 誠 服 從 及 禁 止 罷 工 等 義 務, 享 有 終 身 僱 用 制 相 當 待 遇 確 保 及 功 績 原 則 等 權 利, 爰 兩 類 人 員 適 用 法 規 不 同,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顯 然 有 別 臺 北 市 政 府 1030221 第 1 頁, 共 4 頁 *AAAA10310621800*

03 2 另 聘 用 人 員 身 分 屬 性 具 忠 實 及 服 從 義 務 特 性,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保 障 法 及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應 屬 廣 義 公 務 人 員 的 一 環, 與 聘 用 機 關 間 為 公 法 上 契 約 關 係, 得 從 事 執 行 國 家 公 權 力 相 關 業 務, 其 屬 性 近 似 公 務 人 員, 又 據 銓 敘 部 表 示, 經 該 部 登 記 備 查 之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可 併 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係 因 其 與 公 務 人 員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年 資 較 相 近, 爰 同 意 併 計 ; 而 約 僱 人 員 年 資 因 無 須 經 銓 敘 審 定, 現 行 係 不 得 併 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按 : 銓 敘 部 為 保 障 早 期 行 政 機 關 人 事 制 度 未 臻 健 全 時 所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之 權 益, 例 外 放 寬 僅 有 61 年 12 月 27 日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發 布 前 之 年 資 可 併 計 3 反 觀 曾 任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之 約 僱 人 員 年 資 若 符 合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條 件 即 得 併 計 工 友 年 資, 且 尚 有 編 制 內 工 友 工 級 人 員 職 員 駐 衛 警 察 臨 時 工 友 等 其 他 年 資 得 予 併 計, 年 資 併 計 之 限 制 並 未 較 公 務 人 員 嚴 格 ( 二 ) 工 友 各 項 年 資 採 計 方 式 係 延 續 原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 有 關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之 計 算, 原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即 規 定 以 本 機 關 服 務 之 工 友 年 資 為 準, 例 外 放 寬 其 他 年 資 得 予 併 計, 此 為 先 規 定 原 則 再 為 例 外 規 定 之 立 法 技 術, 於 法 解 釋 學 上, 例 外 規 定 應 作 嚴 謹 解 釋 之 原 則, 爰 規 定 聘 用 人 員 應 限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條 件 始 得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又 原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廢 止 後, 行 政 院 定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係 延 續 相 關 規 定, 且 所 定 條 件 符 合 9 第 2 頁, 共 4 頁

03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並 已 形 成 行 政 慣 例, 產 生 行 政 自 我 拘 束 原 則 ( 三 ) 並 未 違 反 勞 基 法 最 低 標 準 :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限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始 得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係 符 合 勞 基 法 第 84 條 之 2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勞 委 會 ) 相 關 函 釋 之 規 定 ( 四 ) 避 免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 本 案 如 放 寬 曾 任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不 限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均 得 併 計 工 友 退 休 年 資, 可 能 導 致 已 退 休 工 友 要 求 補 發 其 曾 任 非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或 現 職 工 友 要 求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第 27 點 第 1 項 第 3 款 至 第 5 款 之 臨 時 工 友 約 僱 人 員 及 職 務 輪 代 人 員 年 資 亦 得 比 照 放 寬 限 制, 恐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並 可 能 引 致 後 續 行 政 糾 葛, 應 審 慎 考 量 三 有 關 建 議 貴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改 僱 貴 府 其 他 機 關 工 友 且 年 資 銜 接 者, 得 從 寬 認 定 為 本 機 關, 准 予 併 計 休 假 年 資 部 分 : ( 一 ) 查 現 行 本 機 關 之 認 定, 依 行 政 院 第 一 組 74 年 11 月 7 日 台 74 組 1 字 第 081 號 書 函 規 定 略 以, 機 關 係 以 具 有 獨 立 編 制 獨 立 預 算 依 法 設 置 對 外 行 文 等 4 項 為 認 定 標 準 ; 又 勞 委 會 97 年 6 月 20 日 勞 動 1 字 第 0970130353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公 部 門 各 業 事 業 單 位 之 認 定, 應 視 其 是 否 具 有 獨 立 之 單 位 預 算 及 組 織 法 規 ( 包 含 組 織 規 程 或 組 織 準 則 ), 以 為 判 斷 ( 二 ) 基 於 前 開 工 友 各 項 年 資 採 計 係 延 續 原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9 第 3 頁, 共 4 頁

規 定 及 並 未 違 反 勞 基 法 最 低 標 準 之 理 由 外, 查 現 行 不 合 法 令 規 定 進 用 及 按 日 計 酬 或 按 件 計 酬 之 臨 時 人 員 年 資 不 得 併 計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年 資, 惟 符 合 本 機 關 及 年 資 銜 接 條 件 之 年 資 得 併 計 工 友 休 假, 爰 為 維 護 公 部 門 各 類 人 員 權 益 之 衡 平, 工 友 休 假 年 資 併 計 規 定 不 宜 再 行 放 寬 另 就 本 機 關 之 認 定, 於 休 假 及 退 休 年 資 併 計 規 定 均 採 一 致 之 認 定 標 準, 惟 涉 及 個 案 事 實 認 定, 爰 仍 請 貴 府 依 勞 基 法 及 勞 委 會 相 關 函 釋 本 權 責 辦 理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副 本 : 2014-02-21 16:05:35 03 第 4 頁, 共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