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部 关 于 纳 入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十 五 项 行 政 许 可 的 条 件 的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 第 135 号 ) 建 设 部 关 于 纳 入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十 五 项 行 政 许 可 的 条 件 的 规 定 已 于 2004 年 9 月 29 日 经 建 设 部 第 45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汪 光 焘 二 00 四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建 设 部 关 于 纳 入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十 五 项 行 政 许 可 的 条 件 的 规 定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国 务 院 决 定 所 列 涉 及 建 设 部 职 能 的 十 五 项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规 定 如 下,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规 定 施 行 前 建 设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关 该 十 五 项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的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适 用 本 规 定 一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条 件 1 初 始 注 册 登 记 (1) 在 取 得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3 年 内 ; (2)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2 续 期 注 册 登 记 (1) 注 册 登 记 有 效 期 满 前 3 个 月 ; (2) 具 备 建 设 部 认 可 的 城 市 规 划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 (3)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3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申 请 变 更 注 册 登 记 (1) 在 注 册 登 记 有 效 期 内 离 退 休 且 所 在 单 位 不 再 聘 用 ; (2) 所 在 单 位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 (3) 工 作 调 动 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1 甲 级 资 质
(1) 已 取 得 乙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满 3 年 ; (2) 技 术 负 责 人 已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资 格, 并 具 有 工 程 或 者 经 济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且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15 年 以 上 ; (3)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 简 称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 不 少 于 20 人, 其 中 : 工 程 或 者 工 程 经 济 系 列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6 人,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其 他 人 员 具 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经 历 ; (4)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 (5) 近 3 年 企 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营 业 收 入 累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 (6) 具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人 均 办 公 面 积 不 少 于 10 平 方 米 ; (7)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齐 全 ; (8) 员 工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手 续 齐 全 ; (9)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年 龄,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由 国 家 认 可 的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代 为 管 理 ; (10) 企 业 的 出 资 人 中 造 价 工 程 师 人 数 不 低 于 60%, 出 资 额 不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的 6 0% 2 乙 级 资 质 (1) 技 术 负 责 人 已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资 格, 并 具 有 工 程 或 者 经 济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且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10 年 以 上 ; (2)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 简 称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 不 少 于 12 人, 其 中 : 工 程 或 者 经 济 系 列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8 人,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其 他 人 员 具 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经 历 ; (3)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人 民 币 50 万 元 ; (4) 在 暂 定 期 内 企 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营 业 收 入 累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 万 元 ; (5) 具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人 均 办 公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10 平 方 米 ; (6)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齐 全 ; (7) 员 工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手 续 齐 全 ; (8)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年 龄,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由 国 家 认 可 的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代 为 管 理 ; (9) 企 业 的 出 资 人 中 造 价 工 程 师 人 数 不 低 于 60%, 出 资 额 不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的 60 % 3 新 设 立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资 质 等 级 按 照 最 低 等 级 核 定, 并 设 1 年 的 暂 定 期 三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1 甲 级 资 质 (1)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占 全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4 人,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4 人 ( 建 筑 道 路 交 通 给 排 水 专 业 各 不 少 于 1 人 ); 具 有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8 人,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5 人 ;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人 配 备 一 台 计 算 机, 具 备 相 关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3)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质 量 经 营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4)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80 万 元 ; (5)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 平 方 米 2 乙 级 资 质 (1)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占 全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5%,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高 级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1 人, 高 级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1 人 ; 具 有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的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 (2) 达 到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规 划 局 ( 规 委 )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应 用 水 平 标 准 ; (3)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质 量 经 营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4)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50 万 元 ; (5)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 平 方 米 3 丙 级 资 质 (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其 中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的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具 有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建 筑 道 路 交 通 园 林 绿 化 给 排 水 等 专 业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 (2)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质 量 经 营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3) 达 到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规 划 局 ( 规 委 )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应 用 水 平 标 准 ; (4)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20 万 元 ; (5)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 平 方 米 四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条 件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或 者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单 位 申 请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包 括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的 时 间 路 线 和 处 置 地 点 名 称 施 工 单 位 与 运 输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场 的 土 地 用 途 证 明 ); (2) 有 消 纳 场 的 场 地 平 面 图 进 场 路 线 图 具 有 相 应 的 摊 铺 碾 压 除 尘 照 明 等 机 械 和 设 备, 有 排 水 消 防 等 设 施, 有 健 全 的 环 境 卫 生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3) 具 有 建 筑 垃 圾 分 类 处 置 的 方 案 和 对 废 混 凝 土 金 属 木 材 等 回 收 利 用 的 方 案 ; (4) 具 有 合 法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车 辆 行 驶 证 ; (5) 具 有 健 全 的 运 输 车 辆 运 营 安 全 质 量 保 养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6) 运 输 车 辆 具 备 全 密 闭 运 输 机 械 装 置 或 密 闭 苫 盖 装 置 安 装 行 驶 及 装 卸 记 录 仪 和 相 应 的 建 筑 垃 圾 分 类 运 输 设 备 五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服 务 审 批 条 件 1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服 务 审 批 条 件 (1) 申 请 人 是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从 事 垃 圾 清 扫 收 集 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从 事 垃 圾 运 输 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 (2) 机 械 清 扫 能 力 达 到 总 清 扫 能 力 的 20% 以 上, 机 械 清 扫 车 辆 包 括 洒 水 车 和 清 扫 保 洁
车 辆 机 械 清 扫 车 辆 应 当 具 有 自 动 洒 水 防 尘 防 遗 撒 安 全 警 示 功 能, 安 装 车 辆 行 驶 及 清 扫 过 程 记 录 仪 ; (3) 垃 圾 收 集 应 当 采 用 全 密 闭 运 输 工 具, 并 应 当 具 有 分 类 收 集 功 能 ; (4) 垃 圾 运 输 应 当 采 用 全 密 闭 自 动 卸 载 车 辆 或 船 只, 具 有 防 臭 味 扩 散 防 遗 撒 防 渗 沥 液 滴 漏 功 能, 安 装 行 驶 及 装 卸 记 录 仪 ; (5) 具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质 量 安 全 和 监 测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6) 具 有 合 法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车 辆 行 驶 证 ; (7)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及 机 械 设 备 车 辆 船 只 停 放 场 所 2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服 务 审 批 条 件 (1) 申 请 人 是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规 模 小 于 100 吨 / 日 的 卫 生 填 埋 场 和 堆 肥 厂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规 模 大 于 100 吨 / 日 的 卫 生 填 埋 场 和 堆 肥 厂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焚 烧 厂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 亿 元 ; (2) 卫 生 填 埋 场 堆 肥 厂 和 焚 烧 厂 的 选 址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并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文 件 ; (3) 有 至 少 5 名 具 有 初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其 中 包 括 环 境 工 程 机 械 环 境 监 测 等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5 年 以 上 垃 圾 处 理 工 作 经 历, 并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4)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中 转 及 处 置 单 位 具 有 完 善 的 工 艺 运 行 设 备 管 理 环 境 监 测 与 保 护 财 务 管 理 生 产 安 全 计 量 统 计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5)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配 备 沼 气 检 测 仪 器, 配 备 环 境 监 测 设 施 如 渗 沥 液 监 测 井 尾 气 取 样 孔, 安 装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等 监 测 设 备 并 与 环 境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联 网 ; (6) 具 有 完 善 的 生 活 垃 圾 渗 沥 液 沼 气 的 利 用 和 处 理 技 术 方 案, 卫 生 填 埋 场 对 不 同 垃 圾 进 行 分 区 填 埋 方 案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的 渗 沥 液 沼 气 焚 烧 烟 气 残 渣 等 处 理 残 余 物 达 标 处 理 排 放 方 案 ; (7) 有 控 制 污 染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案 六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核 发 条 件 接 通 和 准 备 接 通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的 排 水 户, 申 请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提 出 排 水 许 可 申 请, 并 填 写 排 水 许 可 申 请 表 ; 2 污 水 排 放 口 的 设 置 符 合 城 市 排 水 专 业 规 划 的 要 求 ; 3 向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排 放 的 污 水, 符 合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 污 水 排 入 城 市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CJ3082) 和 地 方 制 定 的 污 水 排 入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 4 已 按 规 定 建 设 相 应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5 已 在 排 放 口 设 置 专 用 检 测 井 6 排 放 污 水 可 能 对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危 害 的 重 点 排 污 工 业 企 业, 已 在 排 放 口 安 装 至 少 能 对 水 量 ph,codcr( 或 TOC) 进 行 检 测 的 在 线 检 测 装 置 ; 7 其 他 重 点 排 污 工 业 企 业 和 重 点 排 水 户, 具 备 至 少 能 对 水 量 ph,codcr,ss 和 氨
氮 等 进 行 检 测 的 能 力 和 相 应 的 水 量 水 质 检 测 制 度 ; 8 对 各 类 施 工 作 业 临 时 排 水 中 有 沉 淀 物, 足 以 造 成 排 水 设 施 堵 塞 或 者 损 坏 的, 排 水 户 已 修 建 预 沉 设 施, 且 排 水 经 预 沉 设 施 处 理 后 符 合 第 3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七 燃 气 设 施 改 动 审 批 条 件 1 有 改 动 燃 气 设 施 的 申 请 报 告 ; 2 改 动 后 的 燃 气 设 施 符 合 燃 气 专 业 规 划 安 全 等 相 关 规 定 ; 3 有 安 全 施 工 的 组 织 设 计 和 实 施 方 案 ; 4 有 安 全 防 护 及 不 影 响 燃 气 用 户 安 全 正 常 用 气 的 措 施 八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条 件 1 外 方 是 在 其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的 企 业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2 具 有 城 市 规 划 建 筑 道 路 交 通 园 林 绿 化 以 及 相 关 工 程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2 0 人 以 上, 其 中 外 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占 全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城 市 规 划 建 筑 道 路 交 通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的 外 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分 别 不 少 于 1 人 ; 3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和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包 括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人 配 备 一 台 计 算 机, 管 理 部 门 计 算 机 普 及 率 不 低 于 60%; 数 字 化 仪 或 者 扫 描 仪 ; 宽 幅 绘 图 仪 高 分 辨 率 彩 色 打 印 机 和 普 通 彩 色 黑 白 打 印 机 及 较 完 善 的 网 络 系 统 及 相 关 软 件 ; 工 作 场 所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 平 方 米 九 风 景 名 胜 区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审 批 条 件 在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修 建 缆 车 索 道 等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选 址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有 经 批 准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划 文 件 及 批 件 ; 2 有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或 直 辖 市 园 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初 审 报 告 ; 3 有 建 设 项 目 专 家 论 证 报 告 十 改 变 绿 化 规 划 绿 化 用 地 的 使 用 性 质 审 批 条 件 1 符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与 城 市 绿 线 一 致 ; 2 绿 地 使 用 功 能 的 改 变 或 局 部 使 用 功 能 的 改 变 并 未 改 变 绿 化 用 地 使 用 性 质 ; 3 源 于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调 整 城 市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城 市 重 大 防 灾 救 灾 项 目 的 需 要 ; 4 专 家 组 论 证 公 众 听 证 会 意 见 一 致 十 一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审 批 条 件 经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审 查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查, 且 结 论 为 通 过 十 二 城 市 桥 梁 上 架 设 各 类 市 政 管 线 审 批 条 件 1 有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2 有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3 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 4 有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 5 有 事 故 预 警 和 应 急 抢 救 方 案 ;
6 有 管 线 架 设 设 计 图 纸 ; 7 有 桥 梁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意 见 十 三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核 准 条 件 1 一 级 资 质 : (1) 机 构 名 称 有 房 地 产 估 价 字 样 ; (2) 从 事 房 地 产 估 价 活 动 连 续 6 年 以 上, 取 得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二 级 资 质 2 年 以 上 ; (3)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以 上, 合 伙 企 业 的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120 万 元 以 上 ; (4) 有 15 名 以 上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5) 近 两 年 平 均 每 年 完 成 估 价 项 目 总 数 200 宗 以 上, 估 价 标 的 物 建 筑 面 积 5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者 土 地 面 积 2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6)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是 注 册 后 从 事 房 地 产 估 价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7)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中 有 3 名 以 上 ( 含 3 名 )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中 有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股 东 或 者 合 伙 人 中 有 一 半 以 上 是 注 册 后 从 事 房 地 产 估 价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8) 机 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额 中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60%; (9)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服 务 场 所 ; (10) 估 价 质 量 管 理 估 价 档 案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等 各 项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建 立 并 公 示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 (11) 随 机 抽 查 的 1 份 房 地 产 估 价 报 告 符 合 房 地 产 估 价 规 范 的 要 求 2 二 级 资 质 (1) 机 构 名 称 有 房 地 产 估 价 字 样 ; (2) 从 事 房 地 产 估 价 活 动 连 续 4 年 以 上, 取 得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三 级 资 质 2 年 以 上 ; (3)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以 上, 合 伙 企 业 的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60 万 元 以 上 ; (4) 有 8 名 以 上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5) 近 两 年 平 均 每 年 完 成 估 价 项 目 总 数 150 宗 以 上, 估 价 标 的 物 建 筑 面 积 3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者 土 地 面 积 1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6)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是 注 册 后 从 事 房 地 产 估 价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7)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中 有 3 名 以 上 ( 含 3 名 )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中 有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股 东 或 者 合 伙 人 中 有 一 半 以 上 是 注 册 后 从 事 房 地 产 估 价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8) 机 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额 中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60%; (9)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服 务 场 所 ; (10) 估 价 质 量 管 理 估 价 档 案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等 各 项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建 立
并 公 示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 (11) 随 机 抽 查 的 1 份 房 地 产 估 价 报 告 符 合 房 地 产 估 价 规 范 的 要 求 3 三 级 资 质 (1) 机 构 名 称 有 房 地 产 估 价 字 样 ; (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 万 元 以 上, 合 伙 企 业 的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30 万 元 以 上 ; (3) 有 3 名 以 上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4) 在 暂 定 期 内 完 成 估 价 项 目 总 数 100 宗 以 上, 估 价 标 的 物 建 筑 面 积 8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者 土 地 面 积 3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5)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是 注 册 后 从 事 房 地 产 估 价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6)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的 股 东 或 者 合 伙 人 为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股 东 或 者 合 伙 人 中 有 一 半 以 上 是 注 册 后 从 事 房 地 产 估 价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7) 机 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额 中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60%; (8)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服 务 场 所 ; (9) 估 价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估 价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等 各 项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建 立 并 公 示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 (10) 随 机 抽 查 的 1 份 房 地 产 估 价 报 告 符 合 房 地 产 估 价 规 范 的 要 求 4 新 设 立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等 级 按 照 最 低 等 级 核 定, 并 设 1 年 的 暂 定 期 十 四 城 市 新 建 燃 气 企 业 审 批 条 件 1 建 设 项 目 符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及 燃 气 规 划 要 求, 并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2 有 稳 定 和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燃 气 气 源, 设 有 对 气 质 进 行 检 测 或 检 验 的 装 置 ; 3 燃 气 生 产 输 配 储 存 充 装 供 应 等 设 施 符 合 国 家 的 相 关 标 准 和 消 防 安 全 建 设 质 量 的 要 求 ; 4 从 事 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有 运 输 接 卸 储 存 灌 装 等 完 整 生 产 设 施, 凡 液 化 石 油 气 含 有 残 液 组 份 的, 设 有 残 液 回 收 装 置, 回 收 残 液 ; 5 有 与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注 册 资 本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偿 债 能 力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 6 有 完 善 的 经 营 管 理 体 系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7 有 经 过 燃 气 专 业 培 训 合 格 的 操 作 人 员 ; 8 有 包 括 基 建 生 产 运 行 技 术 设 备 物 资 安 全 生 产 等 完 整 的 资 料 和 档 案, 并 设 专 人 管 理 ; 9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事 故 抢 险 预 案, 有 与 供 气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抢 险 组 织, 有 与 供 气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抢 险 抢 修 人 员 仪 器 设 备 和 交 通 工 具 ; 10 有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出 具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并 达 到 安 全 运 行 的 要 求 ; 11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为 从 业 人 员 交 纳 保 险 费 十 五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车 辆 运 营 证 和 驾 驶 员 客 运 资 格 证 核 发 条 件
核 发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车 辆 运 营 证 和 驾 驶 员 客 运 资 格 证 的, 应 当 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城 市 出 租 汽 车 发 展 规 划 1 经 营 资 格 证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1) 具 备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2) 有 符 合 规 定 质 量 数 量 要 求 的 出 租 车 辆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标 志 ; (3) 出 租 车 辆 及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标 志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建 设 部 有 关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 (4)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固 定 的 停 车 场 所 ; (5) 有 良 好 的 银 行 资 信 财 务 状 况 及 相 应 的 偿 债 能 力 ; (6) 有 与 经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并 经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的 驾 驶 员, 有 与 经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财 务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7) 符 合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1) 经 营 方 式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2) 有 符 合 规 定 质 量 要 求 的 客 运 车 辆 设 施 和 设 备 ; (3) 车 辆 及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标 志 符 合 国 家 建 设 部 有 关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 (4)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资 金 ; (5)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固 定 停 车 场 所 ; (6)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7) 符 合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车 辆 运 营 证 (1) 已 取 得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 (2) 有 符 合 经 营 资 格 证 要 求 的 车 辆 及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标 志 3 驾 驶 员 客 运 资 格 证 (1) 男 性 年 龄 在 60 周 岁 以 下, 女 性 年 龄 在 55 周 岁 以 下, 初 中 毕 业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身 体 健 康 ; (2) 有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核 发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并 有 3 年 以 上 驾 龄, 并 安 全 行 车, 无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记 录 ; (3) 经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 (4) 被 吊 销 客 运 资 格 的 驾 驶 员, 从 吊 销 之 日 起 已 经 满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