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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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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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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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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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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执 法 监 察 刑 事 管 理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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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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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豫 政 办 2016 133 号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民 政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教 育 厅 老 龄 办 中 医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关 于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实 施 意 见»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2016 年 8 月 2 日 1

关 于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实 施 意 见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民 政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老 龄 办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2016 年 6 月 28 日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养 老 服 务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3 35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发 2013 40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84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省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为 指 导, 以 推 进 健 康 中 原 建 设 和 满 足 城 乡 老 年 人 基 本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需 求 为 目 标,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引 导 社 会 参 与 和 市 场 驱 动 作 用, 统 筹 全 省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服 务 等 各 方 资 源,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加 强 部 门 协 同 配 合, 打 通 医 养 结 合 政 策 通 道, 加 快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服 务 衔 接 融 合,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功 能 互 补, 逐 步 建 立 2

覆 盖 城 乡 规 模 适 宜 功 能 合 理 综 合 连 续 高 效 便 捷 的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网 络,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健 康 养 老 服 务 的 目 标. ( 二 ) 发 展 目 标. 1 2016 年, 郑 州 市 洛 阳 市 濮 阳 市 兰 考 县 长 垣 县 临 颍 县 汤 阴 县 商 城 县 在 全 市 ( 县 ) 范 围 开 展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其 他 省 辖 市 结 合 实 际 至 少 选 择 1 个 县 ( 市 区 ) 开 展 试 点, 每 个 试 点 省 辖 市 县 ( 市 区 ) 选 择 12 家 符 合 条 件 的 城 市 二 级 医 院 开 展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到 2017 年, 各 省 辖 市 50% 以 上 的 县 ( 市 区 ) 和 一 半 以 上 的 省 直 管 县 ( 市 ) 开 展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医 养 结 合 政 策 体 系 标 准 规 范 和 管 理 制 度 初 步 建 立, 符 合 需 求 的 专 业 化 医 养 结 合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基 本 形 成, 建 成 一 批 兼 具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服 务 资 质 和 能 力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养 老 机 构, 逐 步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能 力. 全 省 80% 以 上 的 医 疗 机 构 开 设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挂 号 导 诊 就 医 等 便 利 服 务 的 绿 色 通 道 ;50% 以 上 的 养 老 机 构 能 够 以 不 同 形 式 为 入 住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老 年 人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可 及 性 明 显 提 升. 护 理 型 床 位 占 养 老 床 位 的 比 例 达 到 10% 左 右. 2 到 2018 年 年 底, 全 省 所 有 县 ( 市 区 ) 开 展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具 备 为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 含 居 家 养 老 和 社 区 养 老 ) 老 年 人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能 力,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功 能 更 加 完 善,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 更 加 紧 密, 医 养 结 合 模 式 更 加 成 熟.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符 合 我 省 实 际 的 医 养 结 合 体 制 机 3

制 和 政 策 法 规 体 系,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服 务 资 源 实 现 有 序 共 享, 覆 盖 城 乡 规 模 适 宜 功 能 合 理 综 合 连 续 高 效 便 捷 的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网 络 基 本 形 成,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的 能 力 明 显 提 升, 基 本 实 现 居 家 老 年 人 人 手 一 张 居 民 健 康 卡.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开 设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挂 号 就 医 等 便 利 服 务 的 绿 色 通 道, 所 有 养 老 机 构 能 够 以 不 同 形 式 为 入 住 老 年 人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护 理 型 床 位 占 养 老 床 位 的 比 例 达 到 3040%, 基 本 适 应 我 省 老 年 人 口 养 老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老 年 医 疗 护 理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进 一 步 健 全, 人 才 队 伍 得 到 持 续 保 障. 二 重 点 任 务 ( 一 ) 统 筹 加 强 城 乡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各 地 要 结 合 国 家 和 我 省 医 疗 卫 生 养 老 服 务 等 相 关 发 展 规 划, 合 理 编 制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和 空 间 布 局 专 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服 务 资 源. 鼓 励 和 引 导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资 本 结 合 城 乡 规 划 对 闲 置 的 学 校 企 业 厂 房 商 业 设 施 农 村 集 体 房 屋 及 其 他 可 利 用 的 社 会 资 源 进 行 整 合 和 改 造, 用 于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新 建 养 老 社 区 养 老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配 套 建 设 医 疗 卫 生 等 服 务 设 施. 统 筹 全 省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资 源, 积 极 推 动 老 年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重 点 加 强 中 西 医 老 年 病 医 院 康 复 医 院 护 理 院 临 终 关 怀 机 构 建 设, 公 立 医 疗 资 源 丰 富 的 地 方 可 积 极 稳 妥 地 将 部 分 闲 置 床 位 较 多 的 公 立 医 院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所 属 医 疗 机 构 优 先 转 4

型 为 康 复 老 年 护 理 等 接 续 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慢 性 病 老 年 病 大 病 恢 复 期 肿 瘤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等 老 年 患 者 提 供 接 续 性 医 疗 服 务, 逐 步 建 成 以 老 年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为 基 础 的 多 层 次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提 高 医 疗 机 构 为 老 年 患 者 服 务 的 能 力, 鼓 励 和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 含 中 医 医 院, 下 同 ) 开 设 老 年 病 科, 增 设 老 年 医 疗 养 护 床 位, 做 好 老 年 慢 性 病 防 治 和 康 复 护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支 持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具 备 条 件 的 县 级 乡 镇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发 展 康 复 护 理 临 终 关 怀 等 老 年 医 疗 护 理 服 务 特 色 科 室, 鼓 励 其 根 据 服 务 需 求 增 设 老 年 养 护 康 复 临 终 关 怀 病 床, 逐 步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康 复 护 理 床 位 占 比.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才 设 备 技 术 等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逐 步 提 升 其 预 防 诊 治 老 年 病 慢 性 病 的 服 务 能 力, 满 足 老 年 患 者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医 疗 机 构 面 向 老 年 人 开 展 集 中 居 住 和 照 料 服 务 的, 应 当 按 照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规 定, 申 请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民 政 部 门 予 以 优 先 受 理. 符 合 设 立 条 件 的, 自 受 理 设 立 申 请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颁 发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 二 )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养 老 机 构 合 作 机 制. 鼓 励 和 引 导 养 老 机 构 与 周 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签 订 协 议, 结 为 定 点 对 口 服 务 单 位 或 医 养 联 合 体, 建 立 健 全 协 作 机 制, 本 着 互 利 互 惠 原 则, 明 确 双 方 责 任 义 务,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鼓 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利 用 5

专 业 的 医 护 团 队 和 设 施 设 备 为 签 订 协 议 的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持 续 综 合 的 医 疗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大 力 支 持 各 地 通 过 建 设 医 养 联 合 体 等 多 种 方 式, 整 合 医 疗 康 复 护 理 和 养 老 资 源,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治 疗 期 住 院 康 复 期 护 理 稳 定 期 生 活 照 料 以 及 临 终 关 怀 一 体 化 的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服 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养 老 机 构 开 通 预 约 就 诊 绿 色 通 道, 为 入 住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 巡 诊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咨 询 预 约 就 诊 急 诊 急 救 中 医 养 生 保 健 等 服 务, 确 保 入 住 老 年 人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将 医 疗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开 通 预 约 就 诊 绿 色 通 道 情 况 纳 入 我 省 大 型 医 院 巡 查 和 各 地 卫 生 计 生 委 日 常 考 核 内 容.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的 具 备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可 纳 入 全 省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作 为 医 院 收 治 老 年 人 的 后 期 康 复 护 理 场 所. 医 院 恢 复 期 需 要 康 复 护 理 的 病 人 或 慢 性 病 病 人 按 规 定 可 转 诊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鼓 励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与 养 老 机 构 开 展 对 口 支 援 合 作 共 建. 落 实 我 省 医 疗 卫 生 系 统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优 质 服 务 60 条 措 施,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设 置 老 年 人 服 务 专 用 窗 口, 为 老 年 患 者 提 供 轮 椅 陪 诊 陪 检 和 代 交 费 取 药 等 服 务, 免 费 为 老 年 患 者 测 量 血 压 体 温 脉 搏 和 提 供 饮 用 水 等 服 务. ( 三 ) 支 持 养 老 机 构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养 老 机 构 根 据 服 务 需 求 和 自 身 能 力, 按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开 办 的 老 年 病 医 院 康 复 医 院 护 理 院 中 医 医 院 临 终 关 怀 等 医 疗 机 构, 优 先 纳 入 «河 南 省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2020 年 )» 和 当 地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6

优 先 予 以 审 核 批 准, 并 加 大 政 策 支 持 和 技 术 指 导 力 度.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医 疗 机 构 为 门 诊 部 诊 所 医 务 室 护 理 站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当 向 当 地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申 请 设 置 和 执 业 登 记.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设 置 申 请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是 否 同 意 设 置 的 批 复.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置 的 医 疗 机 构 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中 医 管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并 按 规 定 由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准 入 和 管 理,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养 老 机 构 设 置 的 医 疗 机 构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按 规 定 纳 入 城 乡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范 围, 并 根 据 其 执 业 地 点 及 机 构 级 别 等 确 定 城 乡 医 保 补 偿 级 别.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师 及 专 业 人 员, 特 别 是 有 专 业 特 长 的 离 退 休 医 师 依 法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开 办 个 体 诊 所. 鼓 励 执 业 医 师 到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内 设 的 医 疗 机 构 多 点 执 业, 支 持 有 相 关 专 业 特 长 的 医 师 及 专 业 人 员 在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规 范 开 展 营 养 疾 病 预 防 中 医 调 理 养 生 等 非 诊 疗 行 为 的 健 康 服 务. 鼓 励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与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在 平 等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托 管 对 口 支 援 纳 入 医 联 体 等 多 种 方 式 帮 扶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中 的 医 疗 机 构, 定 期 选 派 技 术 骨 干 和 管 理 团 队, 帮 助 提 高 其 技 术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将 养 老 机 构 内 具 备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纳 入 全 省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帮 扶 计 划. ( 四 ) 推 动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延 伸 至 社 区 家 庭. 充 分 依 托 社 区 各 类 服 务 和 信 息 网 络 平 台, 实 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的 无 缝 对 接. 发 挥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服 务 网 络 优 势, 结 合 基 本 7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开 展 为 老 年 人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并 为 65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到 2020 年,65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健 康 管 理 率 达 到 70% 以 上.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与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结 合, 与 老 年 人 家 庭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建 立 契 约 式 服 务 关 系,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连 续 性 便 捷 高 效 的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和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鼓 励 为 社 区 高 龄 重 病 失 能 部 分 失 能 以 及 计 划 生 育 特 殊 家 庭 等 行 动 不 便 或 确 有 困 难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定 期 体 检 上 门 巡 诊 家 庭 病 床 社 区 护 理 健 康 管 理 中 医 保 健 等 服 务.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家 庭 出 诊 家 庭 护 理 家 庭 病 床 等 上 门 服 务 的 能 力, 发 展 改 革 ( 价 格 ) 卫 生 计 生 民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失 能 老 人 居 家 医 疗 护 理 服 务 目 录 和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项 目, 经 城 乡 医 保 部 门 评 审 评 估 后, 将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和 医 疗 费 用 纳 入 城 乡 医 保 支 付 范 围. 鼓 励 志 愿 者 为 行 动 不 便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门 诊 住 院 陪 同 服 务. ( 五 ) 支 持 养 老 机 构 优 先 开 展 中 医 药 健 康 服 务. 充 分 发 挥 我 省 中 医 药 资 源 优 势, 大 力 发 展 具 有 中 医 药 特 色 的 养 老 机 构, 推 动 中 医 医 院 与 老 年 病 医 院 护 理 院 康 复 疗 养 机 构 等 合 作 协 作,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养 老 机 构 设 置 以 老 年 病 慢 性 病 防 治 为 主 的 中 医 诊 室. 鼓 励 二 级 以 上 中 医 医 院 开 设 老 年 病 科, 增 加 老 年 病 床 数 量, 开 展 老 年 病 慢 性 病 防 治 和 康 复 护 理, 为 老 年 人 就 医 提 供 优 先 优 惠 服 务. 支 持 中 医 医 院 与 养 老 机 构 深 层 次 合 作, 在 养 老 机 构 积 极 8

开 展 融 合 中 医 特 色 健 康 管 理 的 老 年 人 医 疗 康 复 护 理 养 生 保 健 等 服 务.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中 医 医 院 ( 含 中 医 诊 所 ) 与 老 年 人 建 立 契 约 服 务 关 系, 开 展 上 门 诊 视 健 康 查 体 保 健 咨 询 等 服 务.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治 未 病 和 养 生 保 健 优 势,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养 生 保 健 体 质 辨 识 中 药 调 护 保 健 品 消 费 指 导 等 服 务. 开 发 中 医 药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系 列 服 务 产 品, 支 持 养 老 机 构 开 设 中 医 药 文 化 科 普 专 栏, 普 及 中 医 养 生 保 健 知 识. ( 六 )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新 型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各 地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社 会 办 医 支 持 政 策 的 意 见»( 豫 政 2014 54 号 ) 和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社 会 办 医 加 快 发 展 的 意 见» ( 豫 政 办 2016 29 号 ). 在 制 定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相 关 规 划 时, 给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留 出 空 间. 按 照 非 禁 即 入 原 则, 凡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和 具 有 准 入 资 质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限 制, 凡 是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明 令 禁 入 的, 都 要 向 社 会 资 本 开 放. 支 持 各 地 采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模 式 举 办 各 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鼓 励 企 业 慈 善 机 构 基 金 会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社 会 力 量 针 对 老 年 人 健 康 养 老 需 求, 通 过 市 场 化 运 作 方 式, 举 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以 及 老 年 康 复 老 年 护 理 等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公 建 民 营 民 办 公 助 等 模 式, 优 先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和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将 社 会 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和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优 先 纳 入 省 级 高 成 长 服 务 业 ( 健 康 服 务 业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扶 持 项 目. 整 合 审 批 环 节, 明 确 并 9

缩 短 审 批 时 限,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提 供 一 站 式 便 捷 服 务. 对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一 律 实 行 备 案 制. 支 持 各 地 规 划 建 设 医 疗 养 老 社 区, 重 点 引 进 国 内 外 优 质 医 疗 养 老 资 源 或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战 略 投 资 者, 发 展 具 有 优 质 服 务 先 进 管 理 模 式 的 高 端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引 导 社 会 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向 高 水 平 规 模 化 网 络 化 品 牌 化 连 锁 化 方 向 发 展, 发 展 专 业 性 医 疗 养 老 管 理 集 团. 支 持 各 地 依 据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医 疗 养 老 产 业 园 区, 融 合 发 展 老 年 医 疗 康 复 辅 具 老 年 健 康 食 品 用 品 保 健 理 疗 等 研 发 生 产 和 加 工 企 业. 支 持 企 业 围 绕 老 年 人 的 预 防 保 健 医 疗 卫 生 康 复 护 理 生 活 照 料 精 神 慰 藉 等 方 面 需 求, 积 极 开 发 安 全 有 效 的 食 品 药 品 康 复 辅 具 理 疗 日 常 照 护 文 化 娱 乐 等 老 年 人 用 品 用 具 和 服 务 产 品. 鼓 励 企 业 开 发 符 合 老 年 人 需 求 的 智 能 化 低 成 本 的 结 构 替 代 功 能 代 偿 技 能 训 练 等 康 复 辅 具. 三 支 持 政 策 和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规 划 布 局, 落 实 用 地 保 障. 各 级 政 府 要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中 统 筹 考 虑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发 展 需 要, 优 化 用 地 规 划 布 局, 扩 大 用 地 供 给, 优 先 保 障 非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用 地. 在 新 旧 城 区 老 年 人 集 中 居 住 区 域 按 比 例 规 划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设 用 地.2016 年 年 底 前 各 试 点 地 区 完 成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设 施 空 间 布 局 规 划 编 制. 各 地 要 制 定 出 台 社 区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设 施 产 权 移 交 管 理 办 法, 新 建 小 区 开 发 建 设 和 旧 城 改 造 小 区 要 将 医 养 结 合 设 施 优 先 纳 入 公 建 配 套 方 案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10

设 同 步 验 收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乡 镇 村 公 益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建 设 用 地, 经 依 法 批 准, 可 使 用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在 符 合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各 地 可 将 依 法 处 置 后 政 府 收 回 的 城 市 闲 置 工 业 用 地 和 社 会 公 益 用 地, 优 先 安 排 用 于 医 养 结 合 项 目, 对 使 用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的 医 养 结 合 项 目, 优 先 予 以 办 理 供 地 手 续. 对 非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可 采 取 划 拨 方 式, 优 先 保 障 用 地 ; 对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应 当 以 租 赁 出 让 等 有 偿 方 式 保 障 用 地, 养 老 机 构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可 将 在 项 目 中 配 套 建 设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相 关 要 求 作 为 土 地 出 让 条 件, 并 明 确 不 得 分 割 转 让. 依 法 需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土 地 的, 应 当 采 取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方 式. 加 强 对 医 养 结 合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的 监 管, 严 禁 改 变 用 途. ( 二 ) 加 强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将 老 年 医 学 康 复 护 理 中 医 等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纳 入 全 省 卫 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和 全 省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工 程, 进 一 步 加 大 引 进 培 养 和 在 职 培 训 力 度. 探 索 建 立 省 市 两 级 老 年 医 学 康 复 护 理 中 医 等 实 训 基 地, 加 强 相 关 人 才 培 训 工 作. 做 好 职 称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衔 接 工 作, 对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中 的 医 务 人 员 同 等 对 待. 完 善 薪 酬 职 称 评 定 等 激 励 机 制 和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政 策, 鼓 励 医 护 人 员 和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到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的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轮 岗 服 务 或 多 点 执 业. 建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人 员 进 修 轮 训 机 制, 促 进 人 才 有 序 流 动.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医 护 人 员 在 资 格 认 定 职 称 评 定 评 先 评 优 等 方 面, 与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同 等 对 待. 11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养 老 护 理 人 员 培 养 机 制 和 培 养 模 式, 研 究 制 定 定 向 培 养 合 作 培 养 和 针 对 性 培 养 政 策, 加 强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全 面 提 高 养 老 护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能, 大 力 推 进 养 老 护 理 员 等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推 进 院 校 医 学 教 育 与 医 养 结 合 需 求 的 紧 密 衔 接, 教 育 部 门 要 大 力 支 持 高 等 院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增 设 相 关 专 业 课 程, 加 快 培 养 老 年 医 学 康 复 护 理 中 医 营 养 心 理 和 社 会 工 作 等 方 面 专 业 人 才. 有 关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要 向 医 养 结 合 岗 位 倾 斜. ( 三 ) 完 善 城 乡 医 疗 保 障 政 策, 探 索 建 立 多 层 次 长 期 照 护 保 障 体 系. 进 一 步 开 发 包 括 长 期 商 业 护 理 保 险 在 内 的 多 种 老 年 护 理 保 险 产 品,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探 索 建 立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多 元 化 的 保 险 筹 资 模 式, 保 障 老 年 人 长 期 护 理 服 务 需 求.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开 发 包 括 长 期 商 业 护 理 保 险 在 内 的 多 种 老 年 护 理 保 险 产 品. 建 立 健 全 长 期 照 护 项 目 内 涵 服 务 标 准 以 及 质 量 评 价 等 行 业 规 范 和 体 制 机 制, 探 索 建 立 从 居 家 社 区 到 专 业 机 构 等 比 较 健 全 的 专 业 照 护 服 务 提 供 体 系. 逐 步 完 善 城 乡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落 实 将 偏 瘫 肢 体 综 合 训 练 认 知 知 觉 功 能 康 复 训 练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评 定 等 医 疗 康 复 项 目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范 围 的 政 策, 为 失 能 部 分 失 能 老 年 人 治 疗 性 康 复 提 供 相 应 保 障. 探 索 逐 步 提 高 城 乡 基 本 医 保 统 筹 层 次. 在 省 内 就 医 异 地 直 接 结 算 的 基 础 上, 探 索 老 年 人 跨 省 异 地 就 医 费 用 直 接 结 算, 为 老 年 人 异 地 就 医 提 供 方 便. 各 地 要 尽 快 出 台 具 体 支 持 政 策, 积 极 探 索 开 展 居 家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家 庭 病 床 等 保 险 服 务, 鼓 12

励 和 引 导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积 极 参 与, 保 费 由 政 府 补 助 彩 票 公 益 金 资 助 服 务 机 构 和 个 人 交 费 等 多 方 共 担, 切 实 保 障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养 老 机 构 等 服 务 组 织 和 服 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四 ) 完 善 投 融 资 财 税 和 价 格 支 持 政 策. 逐 步 完 善 促 进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发 展 的 多 层 次 金 融 组 织 体 系,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风 险 可 控 商 业 可 持 续 原 则 加 大 对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支 持 力 度, 创 新 适 合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特 点 的 金 融 产 品 信 贷 产 品 和 服 务. 积 极 拓 宽 有 利 于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发 展 的 多 元 化 融 资 渠 道,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上 市 融 资 和 发 行 债 券. 支 持 政 策 性 担 保 机 构 为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融 资 进 行 担 保. 鼓 励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利 用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国 际 组 织 和 外 国 政 府 优 惠 贷 款 国 际 商 业 贷 款, 大 力 引 进 专 业 管 理 人 才 和 管 理 模 式. 对 连 锁 经 营 的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企 业 实 行 企 业 总 部 统 一 办 理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鼓 励 各 地 建 立 医 疗 养 老 产 业 发 展 基 金, 用 于 医 疗 养 老 产 业 项 目 的 种 子 资 金 股 权 投 资 等 方 面. 研 究 出 台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融 资 贴 息 倒 贷 周 转 金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养 老 资 本 退 出 等 政 策.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积 极 探 索 通 过 由 金 融 和 产 业 资 本 共 同 筹 资 的 健 康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支 持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发 展. 积 极 推 进 政 府 购 买 基 本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逐 步 扩 大 购 买 服 务 范 围, 完 善 购 买 服 务 内 容, 各 类 经 营 主 体 平 等 参 与. 加 大 社 会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对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支 持 力 度, 省 市 县 级 政 府 用 于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的 彩 票 公 益 金 要 优 先 支 持 建 设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和 发 展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13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用 水 用 电 用 气 用 热 按 居 民 生 活 类 价 格 政 策 执 行, 实 行 阶 梯 收 费 的 按 最 低 标 准 执 行, 实 行 水 电 气 热 转 供 的 按 相 关 标 准 单 独 计 费 核 算. 公 立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按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非 公 立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五 ) 强 化 信 息 支 撑. 各 地 要 将 医 养 结 合 信 息 化 服 务 纳 入 当 地 智 慧 城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加 快 居 民 健 康 卡 普 及 应 用, 以 居 民 健 康 卡 为 媒 介, 以 信 息 化 建 设 为 依 托, 实 现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业 务 协 同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整 合 卫 生 计 生 民 政 等 部 门 信 息 资 源,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规 范, 依 托 人 口 健 康 云 平 台 和 12349 居 家 养 老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利 用 老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电 子 病 历 等, 推 动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与 区 域 人 口 健 康 信 息 平 台 对 接,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和 信 息 共 享, 为 开 展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提 供 信 息 和 技 术 支 撑. 推 进 信 息 平 台 与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有 效 连 接, 为 居 家 或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紧 急 呼 叫 康 复 护 理 指 导 健 康 咨 询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监 测 等 服 务. 加 快 发 展 数 字 化 医 院, 建 设 全 省 远 程 医 疗 和 健 康 监 护 系 统, 支 持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面 向 养 老 机 构 的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鼓 励 二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向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内 设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远 程 会 诊 远 程 病 理 诊 断 远 程 影 像 诊 断 等 服 务.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开 展 基 于 互 联 网 的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新 模 式, 提 高 服 务 的 便 捷 性 和 针 对 性. 四 组 织 实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把 推 14

进 医 养 结 合 工 作 摆 在 重 要 位 置,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促 进 养 老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总 体 部 署, 及 时 制 定 出 台 推 进 医 养 结 合 的 政 策 措 施 规 划 制 度 和 具 体 方 案.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同 配 合, 落 实 和 完 善 相 关 优 惠 扶 持 政 策, 共 同 支 持 医 养 结 合 发 展. 各 地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价 格 部 门 ) 要 将 推 动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纳 入 当 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抓 紧 完 善 医 养 结 合 相 关 的 价 格 体 系 和 政 策, 合 理 核 定 有 关 价 格, 落 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用 水 气 电 热 按 居 民 生 活 类 价 格 执 行 政 策. 各 地 卫 生 计 生 ( 中 医 管 理 ) 民 政 和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加 强 养 老 机 构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设 的 规 划 衔 接, 加 强 在 规 划 和 审 批 等 环 节 的 合 作, 制 定 完 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和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养 老 服 务 的 标 准 规 范 并 加 强 监 管. 各 地 财 政 部 门 要 落 实 相 关 投 入 政 策, 积 极 支 持 医 养 结 合 发 展. 各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和 服 务 纳 入 城 乡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范 围 和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各 地 卫 生 计 生 ( 中 医 管 理 ) 部 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居 家 医 疗 服 务 家 庭 病 床 等 标 准 规 范 和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办 法. 各 地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切 实 保 障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土 地 供 应. 各 地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要 统 筹 规 划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设 施 的 用 地 布 局. 各 地 老 龄 工 作 部 门 要 做 好 入 住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和 接 受 居 家 医 养 服 务 老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中 医 管 理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中 医 相 关 服 务 标 准 规 范 并 加 强 监 管, 加 强 中 医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加 强 中 医 药 健 康 养 老 人 才 培 养, 做 好 中 医 药 健 康 养 老 工 15

作. ( 二 ) 抓 好 试 点 示 范. 各 试 点 地 区 要 积 极 开 展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结 合 实 际 积 极 探 索 促 进 医 养 结 合 的 有 效 形 式, 规 划 建 设 一 批 特 色 鲜 明 示 范 性 强 的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项 目, 积 累 经 验 逐 步 推 开,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结 合 各 自 职 能 对 各 地 特 色 鲜 明 示 范 性 强 的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项 目 给 予 政 策 扶 持. 省 卫 生 计 生 ( 中 医 管 理 ) 民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密 切 跟 踪 各 地 进 展, 细 化 有 关 标 准, 帮 助 解 决 试 点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总 结 推 广 好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完 善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 三 ) 加 强 考 核 督 查. 省 卫 生 计 生 民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以 落 实 医 养 结 合 政 策 情 况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覆 盖 率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养 老 机 构 无 缝 对 接 程 度 老 年 人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老 年 人 满 意 度 等 为 主 要 指 标 的 考 核 评 估 体 系, 加 强 绩 效 考 核, 确 保 如 期 实 现 工 作 目 标.2016 年 10 月 底 前, 各 试 点 地 区 要 按 照 本 实 施 意 见 精 神,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落 实 牵 头 部 门, 明 确 时 间 表 路 线 图, 积 极 稳 妥 实 施. 省 卫 生 计 生 民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医 养 结 合 工 作 的 督 查, 定 期 通 报 各 地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附 件 : 医 养 结 合 工 作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16

附 件 医 养 结 合 工 作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1 2 3 重 点 加 强 中 西 医 老 年 病 医 院 康 复 医 院 护 理 院 临 终 关 怀 机 构 建 设, 公 立 医 疗 资 源 丰 富 的 地 方 可 积 极 稳 妥 地 将 部 分 闲 置 床 位 较 多 的 公 立 医 院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所 属 医 疗 机 构 转 型 为 康 复 老 年 护 理 等 接 续 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慢 性 病 老 年 病 大 病 恢 复 期 肿 瘤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等 老 年 患 者 提 供 接 续 性 医 疗 服 务, 逐 步 建 成 以 老 年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为 基 础 的 多 层 次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提 高 医 疗 机 构 为 老 年 患 者 服 务 的 能 力, 鼓 励 和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 含 中 医 医 院, 下 同 ) 开 设 老 年 病 科, 增 设 老 年 医 疗 养 护 床 位, 做 好 老 年 慢 性 病 防 治 和 康 复 护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支 持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具 备 条 件 的 县 级 乡 镇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等 发 展 康 复 护 理 临 终 关 怀 等 老 年 医 疗 护 理 服 务 特 色 科 室, 鼓 励 其 根 据 服 务 需 求 增 设 老 年 养 护 康 复 临 终 关 怀 病 床, 逐 步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康 复 护 理 床 位 占 比.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牵 头,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和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配 合.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牵 头, 省 民 政 厅 配 合.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民 政 厅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4 医 疗 机 构 面 向 老 年 人 开 展 集 中 居 住 和 照 料 服 务 的, 应 当 按 照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规 定, 申 请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民 政 部 门 予 以 优 先 受 理. 符 合 设 立 条 件 的, 自 受 理 设 立 申 请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颁 发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省 民 政 厅 负 责,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配 合. 5 鼓 励 和 引 导 养 老 机 构 与 周 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签 订 协 议, 结 为 定 点 对 口 服 务 单 位 或 医 养 联 合 体, 建 立 健 全 协 作 机 制, 本 着 互 利 互 惠 原 则, 明 确 双 方 责 任 义 务,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大 力 支 持 各 地 通 过 建 设 医 养 联 合 体 等 多 种 方 式, 整 合 医 疗 康 复 护 理 和 养 老 资 源,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治 疗 期 住 院 康 复 期 护 理 稳 定 期 生 活 照 料 以 及 临 终 关 怀 一 体 化 的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服 务.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和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分 别 负 责. 6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养 老 机 构 开 通 预 约 就 诊 绿 色 通 道, 为 入 住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 巡 诊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咨 询 预 约 就 诊 急 诊 急 救 中 医 养 生 保 健 等 服 务, 确 保 入 住 老 年 人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牵 头, 省 民 政 厅 配 合. 7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的 具 备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可 纳 入 全 省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作 为 医 院 收 治 老 年 人 的 后 期 康 复 护 理 场 所. 医 院 恢 复 期 需 要 康 复 护 理 的 病 人 或 慢 性 病 病 人 按 规 定 可 转 诊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17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8 养 老 机 构 可 根 据 服 务 需 求 和 自 身 能 力, 按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开 办 老 年 病 医 院 康 复 医 院 护 理 院 中 医 医 院 和 临 终 关 怀 机 构, 优 先 纳 入 «河 南 省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2020 年 )» 和 当 地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优 先 予 以 审 核 批 准, 并 加 大 政 策 支 持 和 技 术 指 导 力 度.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医 疗 机 构 为 门 诊 部 诊 所 医 务 室 护 理 站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当 向 当 地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申 请 设 置 和 执 业 登 记.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设 置 申 请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是 否 同 意 设 置 的 批 复. 将 养 老 机 构 内 具 备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纳 入 全 省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帮 扶 计 划.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配 合. 9 充 分 依 托 社 区 各 类 服 务 和 信 息 网 络 平 台, 实 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的 无 缝 对 接. 发 挥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服 务 网 络 优 势, 结 合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开 展 为 老 年 人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并 为 65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到 2020 年,65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健 康 管 理 率 达 到 70% 以 上.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民 政 厅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配 合. 10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与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结 合, 与 老 年 人 家 庭 签 订 签 约 服 务 协 议, 建 立 契 约 式 服 务 关 系,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连 续 性 便 捷 高 效 的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和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鼓 励 为 社 区 高 龄 重 病 失 能 部 分 失 能 以 及 计 划 生 育 特 殊 家 庭 等 行 动 不 便 或 确 有 困 难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定 期 体 检 上 门 巡 诊 家 庭 病 床 社 区 护 理 健 康 管 理 中 医 保 健 等 服 务.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牵 头, 省 民 政 厅 和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配 合. 11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家 庭 出 诊 家 庭 护 理 家 庭 病 床 等 上 门 服 务 的 能 力, 研 究 制 定 失 能 老 人 居 家 医 疗 护 理 服 务 目 录 和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项 目, 经 城 乡 医 保 部 门 评 审 评 估 后, 将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和 医 疗 费 用 纳 入 城 乡 医 保 支 付 范 围.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12 13 充 分 发 挥 我 省 中 医 药 资 源 优 势, 大 力 发 展 具 有 中 医 药 特 色 的 养 老 机 构, 推 动 中 医 医 院 与 老 年 病 医 院 护 理 院 康 复 疗 养 机 构 等 合 作 协 作,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养 老 机 构 设 置 以 老 年 病 慢 性 病 防 治 为 主 的 中 医 诊 室. 鼓 励 二 级 以 上 中 医 医 院 开 设 老 年 病 科, 增 加 老 年 病 床 数 量, 开 展 老 年 病 慢 性 病 防 治 和 康 复 护 理, 为 老 年 人 就 医 提 供 优 先 优 惠 服 务. 支 持 各 地 采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模 式 举 办 各 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鼓 励 企 业 慈 善 机 构 基 金 会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社 会 力 量 针 对 老 年 人 健 康 养 老 需 求, 通 过 市 场 化 运 作 方 式, 举 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以 及 老 年 康 复 老 年 护 理 等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公 建 民 营 民 办 公 助 等 模 式, 优 先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和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将 社 会 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和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优 先 纳 入 省 级 高 成 长 服 务 业 ( 健 康 服 务 业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扶 持 项 目. 对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一 律 实 行 备 案 制.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民 政 厅 分 别 负 责.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和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配 合. 18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14 引 导 社 会 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向 高 水 平 规 模 化 网 络 化 品 牌 化 连 锁 化 方 向 发 展, 发 展 专 业 性 医 疗 养 老 管 理 集 团. 支 持 各 地 规 划 建 设 医 疗 养 老 社 区, 重 点 引 进 国 内 外 优 质 医 疗 养 老 资 源 或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战 略 投 资 者, 发 展 具 有 优 质 服 务 先 进 管 理 模 式 的 高 端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支 持 各 地 依 据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医 疗 养 老 产 业 园 区, 融 合 发 展 老 年 医 疗 康 复 辅 具 老 年 健 康 食 品 用 品 保 健 理 疗 等 研 发 生 产 和 加 工 企 业. 支 持 企 业 围 绕 老 年 人 的 预 防 保 健 医 疗 卫 生 康 复 护 理 生 活 照 料 精 神 慰 藉 等 方 面 需 求, 积 极 开 发 安 全 有 效 的 食 品 药 品 康 复 辅 具 理 疗 日 常 照 护 文 化 娱 乐 等 老 年 人 用 品 用 具 和 服 务 产 品. 鼓 励 企 业 开 发 符 合 老 年 人 需 求 的 智 能 化 低 成 本 的 结 构 替 代 功 能 代 偿 技 能 训 练 等 康 复 辅 具.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和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科 技 厅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15 16 各 地 结 合 国 家 和 我 省 医 疗 卫 生 养 老 服 务 等 相 关 发 展 规 划, 合 理 编 制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和 空 间 布 局 专 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服 务 资 源. 各 级 政 府 要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中 统 筹 考 虑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发 展 需 要, 优 化 用 地 规 划 布 局, 扩 大 用 地 供 给, 优 先 保 障 非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用 地. 在 新 旧 城 区 老 年 人 集 中 居 住 区 域 按 比 例 规 划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设 用 地.2016 年 年 底 前 各 试 点 地 区 完 成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设 施 空 间 布 局 规 划 编 制.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牵 头,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配 合.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和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分 别 负 责,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配 合. 17 各 地 要 制 定 出 台 社 区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设 施 产 权 移 交 管 理 办 法, 新 建 小 区 开 发 建 设 和 旧 城 改 造 小 区 要 将 医 养 结 合 设 施 优 先 纳 入 公 建 配 套 方 案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验 收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和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分 别 负 责,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配 合. 18 乡 镇 村 公 益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建 设 用 地, 经 依 法 批 准, 可 使 用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在 符 合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各 地 可 将 依 法 处 置 后 政 府 收 回 的 城 市 闲 置 工 业 用 地 和 社 会 公 益 用 地, 优 先 安 排 用 于 医 养 结 合 项 目, 对 使 用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的 医 养 结 合 项 目, 优 先 予 以 办 理 供 地 手 续.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和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分 别 负 责,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配 合. 19 对 非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可 采 取 划 拨 方 式, 优 先 保 障 用 地 ; 对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应 当 以 租 赁 出 让 等 有 偿 方 式 保 障 用 地, 养 老 机 构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可 将 在 项 目 中 配 套 建 设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相 关 要 求 作 为 土 地 出 让 条 件, 并 明 确 不 得 分 割 转 让. 依 法 需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土 地 的, 应 当 采 取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方 式. 加 强 对 医 养 结 合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的 监 管, 严 禁 改 变 用 途.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和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建 设 厅 分 别 负 责,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配 合. 19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20 将 老 年 医 学 康 复 护 理 中 医 等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纳 入 全 省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工 程, 进 一 步 加 大 引 进 培 养 和 在 职 培 训 力 度. 探 索 建 立 省 市 两 级 老 年 医 学 康 复 护 理 中 医 等 实 训 基 地, 加 强 相 关 人 才 培 训 工 作.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民 政 厅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21 22 做 好 职 称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衔 接 工 作, 对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中 的 医 务 人 员 同 等 对 待. 完 善 薪 酬 职 称 评 定 等 激 励 机 制 和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政 策, 鼓 励 医 护 人 员 和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到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立 的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轮 岗 服 务 或 多 点 执 业. 建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人 员 进 修 轮 训 机 制, 促 进 人 才 有 序 流 动.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医 护 人 员 在 资 格 认 定 职 称 评 定 评 先 评 优 等 方 面, 与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同 等 对 待.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养 老 护 理 人 员 培 养 机 制 和 培 养 模 式, 研 究 制 定 定 向 培 养 合 作 培 养 和 针 对 性 培 养 政 策, 加 强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全 面 提 高 养 老 护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能, 大 力 推 进 养 老 护 理 员 等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推 进 院 校 医 学 教 育 与 医 养 结 合 需 求 的 紧 密 衔 接, 教 育 部 门 要 大 力 支 持 高 等 院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增 设 相 关 专 业 课 程, 加 快 培 养 老 年 医 学 康 复 护 理 中 医 营 养 心 理 和 社 会 工 作 等 方 面 专 业 人 才. 有 关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要 向 医 养 结 合 岗 位 倾 斜.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民 政 厅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配 合.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教 育 厅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配 合. 23 逐 步 完 善 城 乡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落 实 好 将 偏 瘫 肢 体 综 合 训 练 认 知 知 觉 功 能 康 复 训 练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评 定 等 医 疗 康 复 项 目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范 围 的 政 策, 为 失 能 部 分 失 能 老 年 人 治 疗 性 康 复 提 供 相 应 保 障. 探 索 逐 步 提 高 城 乡 基 本 医 保 统 筹 层 次. 在 省 内 就 医 异 地 直 接 结 算 的 基 础 上, 探 索 老 年 人 跨 省 异 地 就 医 费 用 直 接 结 算, 为 老 年 人 异 地 就 医 提 供 方 便.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24 进 一 步 开 发 包 括 长 期 商 业 护 理 保 险 在 内 的 多 种 老 年 护 理 保 险 产 品,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探 索 建 立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多 元 化 的 保 险 筹 资 模 式, 保 障 老 年 人 长 期 护 理 服 务 需 求.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开 发 包 括 长 期 商 业 护 理 保 险 在 内 的 多 种 老 年 护 理 保 险 产 品.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牵 头, 省 财 政 厅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河 南 保 监 局 和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配 合. 25 建 立 健 全 长 期 照 护 项 目 内 涵 服 务 标 准 以 及 质 量 评 价 等 行 业 规 范 和 体 制 机 制, 探 索 建 立 从 居 家 社 区 到 专 业 机 构 等 比 较 健 全 的 专 业 照 护 服 务 提 供 体 系.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民 政 厅 分 别 负 责. 26 各 地 要 尽 快 出 台 具 体 支 持 政 策, 积 极 探 索 开 展 居 家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家 庭 病 床 等 保 险 服 务, 鼓 励 和 引 导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积 极 参 与, 保 费 由 政 府 补 助 彩 票 公 益 金 资 助 服 务 机 构 和 个 人 交 费 等 多 方 共 担, 切 实 保 障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养 老 机 构 等 服 务 组 织 和 服 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和 省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20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27 养 老 机 构 设 置 的 医 疗 机 构,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按 规 定 纳 入 城 乡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范 围, 并 根 据 其 执 业 地 点 及 机 构 级 别 等 确 定 城 乡 医 保 补 偿 级 别.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省 民 政 厅 配 合. 28 支 持 各 地 采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模 式 举 办 各 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鼓 励 企 业 慈 善 机 构 基 金 会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社 会 力 量 针 对 老 年 人 健 康 养 老 需 求, 通 过 市 场 化 运 作 方 式, 举 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以 及 老 年 康 复 老 年 护 理 等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优 先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和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省 财 政 厅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分 别 负 责. 29 逐 步 完 善 促 进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发 展 的 多 层 次 金 融 组 织 体 系,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风 险 可 控 商 业 可 持 续 原 则 加 大 对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支 持 力 度, 创 新 适 合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特 点 的 金 融 产 品 信 贷 产 品 和 服 务. 积 极 拓 宽 有 利 于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发 展 的 多 元 化 融 资 渠 道,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上 市 融 资 和 发 行 债 券. 支 持 政 策 性 担 保 机 构 为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融 资 进 行 担 保. 鼓 励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利 用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国 际 组 织 和 外 国 政 府 优 惠 贷 款 国 际 商 业 贷 款, 大 力 引 进 专 业 管 理 人 才 和 管 理 模 式. 对 连 锁 经 营 的 营 利 性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企 业 实 行 企 业 总 部 统 一 办 理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人 行 郑 州 中 心 支 行 河 南 银 监 局 证 监 局 保 监 局 省 工 商 局 分 别 负 责. 30 鼓 励 各 地 建 立 医 疗 养 老 产 业 发 展 基 金, 用 于 医 疗 养 老 产 业 项 目 的 种 子 资 金 股 权 投 资 等 方 面. 研 究 出 台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融 资 贴 息 倒 贷 周 转 金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养 老 资 本 退 出 等 政 策.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积 极 探 索 通 过 由 金 融 和 产 业 资 本 共 同 筹 资 的 健 康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支 持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发 展. 省 财 政 厅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分 别 负 责,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配 合. 31 积 极 推 进 政 府 购 买 基 本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逐 步 扩 大 购 买 服 务 范 围, 完 善 购 买 服 务 内 容, 各 类 经 营 主 体 平 等 参 与. 省 财 政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32 加 大 社 会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对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支 持 力 度, 省 市 县 级 政 府 用 于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的 彩 票 公 益 金 要 优 先 支 持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和 发 展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省 财 政 厅 民 政 厅 和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分 别 负 责. 33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用 水 用 电 用 气 用 热 按 居 民 生 活 类 价 格 政 策 执 行, 实 行 阶 梯 收 费 的 按 最 低 标 准 执 行, 实 行 水 电 气 热 转 供 的 按 相 关 标 准 单 独 计 费 核 算. 公 立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按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非 公 立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省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配 合. 21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34 各 地 要 将 医 养 结 合 信 息 化 服 务 纳 入 当 地 智 慧 城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中, 加 快 居 民 健 康 卡 普 及 应 用, 以 居 民 健 康 卡 为 媒 介, 以 信 息 化 建 设 为 依 托, 实 现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业 务 协 同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整 合 卫 生 计 生 民 政 等 部 门 信 息 资 源,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规 范, 依 托 人 口 健 康 云 平 台 和 12349 居 家 养 老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利 用 老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电 子 病 历 等, 推 动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与 区 域 人 口 健 康 信 息 平 台 对 接,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和 信 息 共 享, 为 开 展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提 供 信 息 和 技 术 支 撑. 推 进 信 息 平 台 与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有 效 连 接, 为 居 家 或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紧 急 呼 叫 康 复 护 理 指 导 健 康 咨 询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监 测 等 服 务.2020 年 实 现 居 家 老 年 人 人 手 一 张 居 民 健 康 卡.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开 展 基 于 互 联 网 的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新 模 式, 提 高 服 务 的 便 捷 性 和 针 对 性.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牵 头,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老 龄 办 中 医 管 理 局 配 合. 35 加 快 发 展 数 字 化 医 院, 建 设 全 省 远 程 医 疗 和 健 康 监 护 系 统, 支 持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面 向 养 老 机 构 的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鼓 励 二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向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内 设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远 程 会 诊 远 程 病 理 诊 断 远 程 影 像 诊 断 等 服 务.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牵 头,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老 龄 办 中 医 管 理 局 配 合. 36 各 试 点 地 区 要 积 极 开 展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结 合 实 际 积 极 探 索 促 进 医 养 结 合 的 有 效 形 式, 规 划 建 设 一 批 特 色 鲜 明 示 范 性 强 的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项 目, 积 累 经 验 逐 步 推 开.2016 年 10 月 底 前, 各 试 点 地 区 要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落 实 牵 头 部 门, 明 确 时 间 表 路 线 图, 积 极 稳 妥 实 施,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各 试 点 地 政 府 负 责. 37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结 合 各 自 职 能 对 各 地 特 色 鲜 明 示 范 性 强 的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项 目 给 予 政 策 扶 持. 省 财 政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民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38 建 立 以 落 实 医 养 结 合 政 策 情 况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覆 盖 率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养 老 机 构 无 缝 对 接 程 度 老 年 人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老 年 人 满 意 度 等 为 主 要 指 标 的 考 核 评 估 体 系, 加 强 绩 效 考 核, 确 保 如 期 完 成 工 作 目 标. 将 医 疗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开 通 预 约 就 诊 绿 色 通 道 情 况 纳 入 我 省 大 型 医 院 巡 查 和 各 地 卫 生 计 生 委 日 常 考 核 内 容.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民 政 厅 牵 头,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中 医 管 理 局 配 合. 22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39 加 强 对 医 养 结 合 工 作 的 督 查, 定 期 通 报 各 地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民 政 厅 牵 头,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中 医 管 理 局 配 合. 40 加 强 对 医 养 结 合 工 作 的 宣 传 政 策 解 读 等.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民 政 厅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中 医 管 理 局 分 别 负 责. 23

主 办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督 办 :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八 处 抄 送 : 省 委 各 部 门, 省 军 区, 驻 豫 部 队, 部 属 有 关 单 位.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院.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8 月 5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