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毕 业 生 常 见 问 题 50 问 1 户 口 迁 移 证 丢 失 能 补 吗? 怎 么 补? 可 以 代 办 吗? 能 补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时, 需 带 好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迁 入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未 落 户 证 明, 去 学 校 所 属 临 港 新 城 派 出 所 办 理 挂 失 及 补 办 手 续 临 港 新 城 派 出 所 地 址 为 : 上 海 市 南 汇 区 临 港 新 城 环 湖 西 一 路 99 号 展 示 中 心 8 号 楼, 电 话 :68283028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不 可 以 代 办 2 有 上 海 亲 戚 的 外 地 生 源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时 是 否 可 以 将 户 口 迁 入 上 海 亲 戚 的 家 中 变 成 上 海 户 口? 不 可 以 外 地 生 源 的 毕 业 生 要 取 得 上 海 户 籍, 必 须 向 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才 能 落 户 上 海, 变 成 上 海 户 口 3 在 单 位 实 习 要 签 定 就 业 协 议 书 吗? 不 签 学 校 发 的 不 是 实 习 协 议 书, 而 是 就 业 协 议 书 当 你 找 到 了 工 作, 并 与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达 成 录 用 意 向, 才 签 定 就 业 协 议 书 4 签 定 就 业 协 议 书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签 定 就 业 协 议 书 要 注 意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 a. 服 务 年 限 问 题 ---- 注 意 看 清 为 企 业 服 务 的 具 体 时 间 ; b. 工 资 待 遇 问 题 ---- 注 意 问 清 是 税 前 还 是 税 后 的 工 资 是 包 含 四 金 还 是 扣 除 四 金 的 工 资 ; c. 福 利 保 险 问 题 ---- 注 意 了 解 能 享 受 哪 些 福 利 待 遇 ( 如 : 住 房 公 积 金 养 老 保 险 金 医 疗 保 险 金 失 业 保 险 金 工 伤 保 险 金 生 育 保 险 金 ); d. 违 约 责 任 问 题 ---- 注 意 违 约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及 违 约 金 额 的 多 少
5 原 已 经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定 了 就 业 协 议 书, 之 后 又 考 上 了 研 究 生, 若 不 去 用 人 单 位 上 班, 算 违 约 吗? 如 算 违 约 怎 么 办? 算 违 约 因 为 签 约 在 先, 录 取 在 后 如 果 想 要 读 研 究 生, 必 须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得 到 用 人 单 位 的 同 意 ( 书 面 ) 6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有 什 么 不 同?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由 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统 一 印 制 并 发 放 给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作 为 落 实 工 作 进 行 派 遣 的 依 据, 其 的 签 定 从 大 学 四 年 级 开 始 而 劳 动 合 同 则 是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后 去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时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定 的 工 作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是 由 单 位 发 给 的 7 信 息 登 记 号 是 什 么? 凡 是 上 海 市 用 人 单 位 要 招 聘 应 届 毕 业 生 ( 要 求 毕 业 生 打 印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的 ), 必 须 去 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 每 年 一 次 ), 信 息 登 记 后 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给 单 位 一 个 登 记 号 码, 称 信 息 登 记 号 8 信 息 登 记 适 用 与 什 么 地 方? 信 息 登 记 只 适 用 于 上 海 的 用 人 单 位 9 为 什 么 要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为 了 维 护 毕 业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签 约 的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后 能 顺 利 就 业, 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对 招 聘 毕 业 生 的 上 海 单 位 通 过 信 息 登 记 的 办 法 来 审 核 用 人 单 位 的 资 质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对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单 位, 则 不 予 派 遣 毕 业 生 去 其 处 工 作
10 去 外 地 单 位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怎 么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的 资 质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去 外 地 单 位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必 须 靠 自 己 去 了 解 所 去 单 位 的 各 种 情 况, 要 仔 细 看 清 楚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执 照 上 注 册 时 间 的 有 效 期, 以 至 不 上 当 受 骗 11 去 哪 里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登 记 时 带 什 么 东 西?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是 去 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 冠 生 园 路 401 号 ), 登 记 时 带 好 单 位 介 绍 信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和 单 位 机 构 码 复 印 件 12 不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可 以 打 印 报 到 证 吗? 不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去 上 海 单 位 不 可 以 打 印 报 到 证 ; 去 外 地 单 位 可 以 打 印 报 到 证 13 报 到 证 丢 失 可 以 补 打 吗? 有 否 时 间 限 制? 去 哪 里 补 办? 手 续 如 何? 在 毕 业 后 的 二 年 里, 报 到 证 丢 失 可 以 去 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补 打 办 理 该 手 续, 可 先 到 军 工 路 318 号 综 合 楼 102 室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招 生 接 待 处 填 写 上 海 高 校 毕 业 生 打 印 就 业 报 到 证 申 请 表, 然 后 再 去 上 述 地 点 办 理 ( 军 工 路 318 号 海 洋 大 学 招 生 接 待 处 电 话 :65711154 65710400) 14 没 有 办 理 居 住 证 单 位 能 为 其 缴 纳 四 金 吗? 没 有 居 住 证 单 位 无 法 为 其 缴 纳 四 金 15 高 考 前 为 蓝 印 户 口, 毕 业 时 能 否 直 接 落 户 上 海? 高 考 前 为 蓝 印 户 口, 进 学 校 时 将 户 口 迁 入 学 校 集 体 户 口, 则 蓝 印
户 口 自 动 取 消, 毕 业 时 不 能 落 户 上 海 16 高 考 时 在 上 海 借 考 的 学 生, 属 于 上 海 生 源 吗? 高 考 时 在 上 海 借 考 的 学 生, 不 属 于 上 海 生 源 因 为 确 定 生 源 的 依 据 是 : 高 考 时 常 住 户 口 ( 户 籍 ) 所 在 地, 而 不 是 所 在 的 考 区 17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后 工 龄 如 何 计 算?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其 按 规 定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为 连 续 工 龄 18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可 否 在 当 地 落 户?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35 号 ) 文 件 规 定, 要 简 化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程 序, 消 除 其 在 不 同 地 区 不 同 类 型 单 位 之 间 流 动 就 业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切 实 落 实 允 许 包 括 专 科 生 在 内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就 ( 创 ) 业 地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的 政 策 ( 直 辖 市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19 毕 业 生 人 事 档 案 如 何 保 管?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具 有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就 业 的, 由 单 位 直 接 接 收 管 理 档 案 到 无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单 位 ( 私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 就 业 的, 可 由 各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提 供 档 案 管 理 等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时 没 有 就 业 的, 档 案 可 由 学 校 统 一 发 回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保 管 档 案 不 允 许 个 人 保 存
20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第 十 条 规 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第 八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劳 动 报 酬,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第 九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21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我 国 建 立 了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按 照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原 则,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对 参 保 者 在 遭 遇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风 险 情 况 下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 包 括 现 金 补 贴 和 服 务 ), 使 其 享 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免 除 或 减 少 经 济 损 失 的 制 度 安 排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我 国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其 中,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22 目 前 国 家 对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和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8 44 号 )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8 号 )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的 费 率, 分 别 是 原 则 上 为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20% 6% 左 右 和 2%;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规 定 实 行 行 业 差 别 费 率 和 浮 动 费 率, 有 关 费 率 确 定 按 照 国 家 相 应 规 定 执 行 ;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按 照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 504 号 ) 规 定 执 行, 由 统 筹 地 区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但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1% 职 工 本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的 费 率, 分 别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8% 2% 和 1%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规 定,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费 率 为 20%, 其 中 8%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缴 费 费 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统 筹 地 区 可 以 参 照 当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建 立 统 筹 基 金 的 缴 费 水 平 确 定 城 镇 居 民 参 加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农 村 居 民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及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主 要 采 取 定 额 方 式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23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发 生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当 事 人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调 解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 不 愿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举 报 投 诉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将 依 法 受 理, 纠 正 和 查 处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24 什 么 是 基 层 就 业? 基 层 就 业 就 是 到 城 乡 基 层 工 作 国 家 近 几 年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和 应 征 入 伍 一 般 来 讲, 基 层 既 包 括 广 大 农 村, 也 包 括 城 市 街 道 社 区 ; 既 涵 盖 县 级 以 下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也 包 括 社 会 团 体 非 公 有 制 组 织 和 中 小 企 业 ; 既 包 含 单 位 就 业, 也 包 括 自 主 创 业 自 谋 职 业 25 什 么 是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所 谓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包 括 大 学 生 村 官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乡 村 扶 贫, 以 及 城 市 社 区 的 法 律 援 助 就 业 援 助 社 会 保 障 协 理 文 化 科 技 服 务 养 老 服 务 残 疾 人 居 家 服 务 廉 租 房 配 套 服
务 等 岗 位 岗 位 目 录 共 分 为 基 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基 层 农 业 服 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基 层 文 化 科 技 服 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基 层 民 政 托 老 托 幼 助 残 服 务 基 层 市 政 管 理 基 层 公 共 环 境 与 设 施 管 理 维 护 以 及 其 他 等 9 大 类 领 域, 包 括 在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 村 ) 等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社 会 保 障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劳 动 监 察 农 业 扶 贫 开 发 医 疗 卫 生 保 健 防 疫 文 化 科 技 体 育 普 法 宣 传 民 事 调 解 托 老 养 老 托 幼 助 残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养 护 等 相 关 事 务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50 种 岗 位 26 什 么 是 其 他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在 街 道 社 区 乡 镇 等 基 层 开 发 或 设 立 的 相 应 的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部 分 由 政 府 出 资, 或 由 相 关 组 织 和 单 位 出 资 所 安 排 使 用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补 贴 27 为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实 施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按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高 职 生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其 学 费 由 国 家 实 行 补 偿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含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下 同 ) 的, 补 偿 的 学 费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定 向 委 培 以 及 在 校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除 外 28 国 家 实 施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的 就 业 地 域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国 家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并 履 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这 里 涉 及 的 地 域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西 部 地 区 : 西 藏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12 个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中 部 地 区 :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海 南 等 10 个 省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经 济 水 平 条 件 较 差 的 一 些 州 县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详 情 可 登 录 中 国 政 府 网 查 询 : http://www.gov.cn) 基 层 单 位 : 1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乡 镇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站 等 ; 2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以 上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煤 炭 石 油 航 海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29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和 年 限 是 多 少? 每 生 每 学 年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低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金 额 实 行 补 偿 或 代 偿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高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每 年 6000 元 的 金 额 实 行 补 偿 或 者 代 偿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在 校 学 习 的 时 间 低 于 相 应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的, 按 照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年 限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高 于 相 应 学 制 年 限 的, 按 照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计 算 每 年 代 偿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三 年 代 偿 完 毕 30 地 方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按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号 ) 要 求, 各 地 要 抓 紧 研 究 制 订 本 地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本 辖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办 法 地 方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是 否 可 以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以 及 如 何 申 请 办 理 补 偿 或 代 偿 等, 请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查 询 31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党 团 关 系 等 手 续? 对 到 西 部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行 来 去 自 由 的 政 策, 户 口 可 留 在 原 籍 或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迁 往 就 业 地 区 ; 人 事 档 案 原 则 上 统 一 转 至 就 业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由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免 费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转 至 就 业 单 位, 在 工 作 期 间 积 极 要 求 入 党 的, 由 乡 镇 一 级 党 组 织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32 什 么 是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由 农 业 部 牵 头,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和 科 技 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从 2013 年 开 始, 每 年 招 募 一 批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或 区 域 性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从 事 为 期 2-3 年 的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动 植 物 疫 病 防 控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服 务 等 工 作 33 参 加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后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关 于 统 筹 实 施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09 42 号 ) 等 政 策 规 定, 参 加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的 毕 业 生, 享 受 以 下 优 惠 政 策 : 公 务 员 招 录 优 惠 : 每 年 拿 出 公 务 员 考 录 计 划 的 一 定 比 例, 专 门 用 于 定 向 招 录 服 务 期 满 且 考 核 称 职 ( 合 格 ) 的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也 可 报 考 其 他 职 位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优 惠 : 鼓 励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留 在 当 地 就 业, 参 加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相 对 应 的 自 然 减 员 空 岗, 全 部 聘 用 服 务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2009 年 起, 到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服 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满 1 年 后, 在 现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下, 经 考 核 合 格, 即 可 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不 少 于 3 年
的 聘 用 合 同 同 时, 各 省 ( 区 市 ) 县 及 县 以 上 相 关 的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应 拿 出 不 低 于 40% 的 比 例, 聘 用 各 专 门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考 学 升 学 优 惠 : 服 务 期 满 后 三 年 内 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高 职 ( 高 专 ) 学 生 可 免 试 入 读 成 人 本 科 国 家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 参 加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的 毕 业 生,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享 受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服 务 期 满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减 免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和 贴 息 等 有 关 政 策 其 他 :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年 限 计 算 工 龄 服 务 期 满 到 企 业 就 业 的, 按 照 规 定 转 接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34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就 业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规 定, 对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机 关 工 作 的, 试 用 期 工 资 可 直 接 按 试 用 期 满 后 工 资 确 定, 试 用 期 满 后 级 别 工 资 高 定 1 至 2 档 ; 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可 提 前 转 正 定 级, 转 正 定 级 时 薪 级 工 资 高 定 1 至 2 级 鼓 励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报 效 祖 国 鼓 励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稳 定 灵 活 就 业
35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35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促 进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8 111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优 惠 政 策 主 要 包 括 : 税 收 优 惠 :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附 着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 指 毕 业 所 在 自 然 年,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按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支 持 政 策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和 贴 息 支 持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在 创 业 地 按 规 定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从 事 微 利 项 目 的, 可 享 受 不 超 过 10 万 元 贷 款 额 度 的 财 政 贴 息 扶 持 对 合 伙 经 营 和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的,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适 当 提 高 贷 款 额 度 免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毕 业 2 年 以 内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除 国 家 限 制 的 行 业 外 ) 的, 自 其 在 工 商 部 门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收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和 证 照 类 等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享 受 培 训 补 贴 :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学 年 ( 即 从 毕 业 前 一 年 7 月 1 日 起 的 12 个 月 ) 内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的, 根 据 其 获 得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或 就 业 创 业 情 况, 按 规 定 给 予 培 训 补 贴 免 费 创 业 服 务 :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免 费 获 得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包 括 政 策 咨 询 信 息 服 务 项 目 开 发 风 险 评 估 开 业 指 导 融 资 服 务 跟 踪 扶 持 等 一 条 龙 创 业 服 务 各 地 在 充 分 发 挥 各 类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作 用 的 基 础 上, 因 地 制 宜 建 设 一 批 大 学 生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并 给 予 相 关 政 策 扶 持 对 基 地 内 大 学 生 创 业 企 业 要 提 供 培 训 和 指 导 服 务, 落 实 扶 持 政 策, 努 力 提 高 创 业 成 功 率, 延 长 企 业 存 活 期 取 消 高 校 毕 业 生 落 户 限 制, 允 许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创 业 地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直 辖 市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36 什 么 是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用 途 是 什 么?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是 指 通 过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担 保 基 金, 委 托 担 保 机 构 提 供 贷 款 担 保, 由 经 办 商 业 银 行 发 放, 以 解 决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待 就 业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自 筹 资 金 不 足 的 一 项 贷 款 业 务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主 要 用 做 自 谋 职 业 自 主 创 业 或 合 伙 经 营 和 组 织 起 来 创 业 的 开 办 经 费 和 流 动 资 金 37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是 多 少? 贷 款 期 限 有 多 长? 国 家 规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在 创 业 地 按 规 定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从 事 微 利 项 目 的, 可 享 受 不 超 过 10 万 元 贷 款 额 度 的 财 政 贴 息 扶 持 各 地 区 对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有 不 同 规 定 对 合 伙 经 营 和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的, 可 根 据 需 要 适 当 提 高 贷 款 额 度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2 年, 可 展 期 一 年
38 怎 样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在 哪 些 银 行 可 以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按 照 自 愿 申 请 社 区 推 荐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查 贷 款 担 保 机 构 审 核 并 承 诺 担 保 商 业 银 行 核 贷 的 程 序, 办 理 贷 款 手 续 各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和 城 乡 信 用 社 都 可 以 开 办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业 务, 各 地 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具 体 经 办 银 行 在 指 定 的 具 体 经 办 银 行 可 以 办 理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39 针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灵 活 就 业 有 什 么 政 策 措 施?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等 规 定, 鼓 励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灵 活 就 业, 并 给 予 相 关 政 策 扶 持 对 符 合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条 件 的 灵 活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要 按 规 定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政 策 对 申 报 灵 活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提 供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代 理 服 务,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工 作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后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给 予 一 定 数 额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补 贴 数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其 实 际 缴 费 的 2/3 灵 活 就 业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按 规 定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由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签 字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盖 章 确 认 的 注 明 具 体 从 事 灵 活 就 业 的 岗 位 地 址 等 内
容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社 会 保 险 征 缴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明 细 账 ( 单 )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将 补 贴 资 金 支 付 给 申 请 者 本 人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和 技 能 培 训 40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就 业 见 习 是 指 由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根 据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本 人 意 愿, 组 织 其 到 经 政 府 认 定 的 就 业 见 习 单 位 进 行 见 习 锻 炼 积 累 工 作 经 验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的 一 项 就 业 促 进 措 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通 过 媒 体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电 视 网 络 报 纸 等 多 种 渠 道, 发 布 就 业 见 习 信 息, 公 布 见 习 单 位 名 单 岗 位 数 量 期 限 人 员 要 求 等 有 关 内 容, 或 者 组 织 开 展 见 习 单 位 和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双 向 选 择 活 动, 帮 助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见 习 单 位 对 接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回 到 原 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与 原 籍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及 当 地 团 组 织 联 系, 主 动 申 请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41 就 业 见 习 期 限 有 多 长?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期 限 一 般 为 3-12 个 月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活 动 结 束 后, 见 习 单 位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进 行 考 核 鉴 定, 出 具 见 习 证 明,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和 选 用 见 习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依 据 之 一 在 见 习 期 间, 由 见 习 单 位 正 式 录 ( 聘 ) 用 的, 在 该 单 位 的 见 习 期 可 以 作 为 工 龄 计 算
42. 就 业 见 习 单 位 给 毕 业 生 上 保 险 吗? 见 习 期 间 所 在 见 习 单 位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43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和 服 务? 获 得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费 用 由 见 习 单 位 和 地 方 政 府 分 担, 各 地 要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和 物 价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和 及 时 调 整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标 准 ); 免 费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见 习 期 满 未 被 录 用 可 继 续 享 受 就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44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否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如 何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年 度 内 参 加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或 创 业 培 训, 可 按 规 定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毕 业 后 按 规 定 进 行 了 失 业 登 记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或 创 业 培 训, 也 可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按 照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申 请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将 补 贴 资 金 直 接 拨 付 给 申 请 者 本 人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培 训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复 印 件 就 业 或 创 业 证 明 材 料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开 具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 或 税 务 发 票 ) 等 凭 证 材 料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或 创 业 培 训 后, 培 训 合 格 并 通 过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取 得 初 级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未 颁 布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的 职 业 应 取 得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或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6 个 月 内 实 现 就 业 的, 按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100% 给 予 补 贴 6 个 月 内 没 有 实 现 就 业 的, 取 得 初 级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按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80% 给 予 补 贴 ; 取 得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或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按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60% 给 予 补 贴 45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否 享 受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政 策, 如 何 申 请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按 照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一 次 性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可 向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一 次 性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开 具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 或 税 务 发 票 )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将 补 贴 资 金 支 付 给 申 请 者 本 人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服 务 和 就 业 援 助
46 主 要 有 哪 些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由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举 办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就 业 信 息 职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就 业 援 助 就 业 与 失 业 登 记 或 求 职 登 记 等 各 项 公 共 服 务, 按 规 定 为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提 供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等 服 务 此 外, 还 定 期 开 展 面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专 项 活 动, 比 如 每 年 5 月 民 营 企 业 招 聘 周 每 年 9 月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月 每 年 11 月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周 等,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搭 建 供 需 对 接 平 台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机 构 目 前, 各 省 教 育 部 门 各 高 校 普 遍 建 立 了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机 构, 为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咨 询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及 实 习 实 训 信 息 求 职 技 巧 职 业 生 涯 辅 导 毕 业 生 推 荐 实 习 实 践 能 力 提 升 和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等 多 项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的 经 营 性 机 构, 政 府 鼓 励 各 类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对 为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服 务 并 符 合 条 件 的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按 规 定 给 予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47 在 校 期 间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通 过 哪 些 途 径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在 学 好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的 同 时, 根 据 学 校 要 求 或 安 排, 毕 业 生 可 以 通 过 选 修 或 必 修 就 业 指 导 课 程 参 与 学 校 组 织 的 就 业 实 习 技 巧 辅 导
模 拟 招 聘 等 活 动, 学 习 和 了 解 相 关 职 业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充 分 借 助 社 会 实 践 平 台, 全 面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高 校 毕 业 生 还 可 通 过 学 校 实 施 的 毕 业 证 书 与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双 证 书 制 度 组 织 到 企 业 顶 岗 实 习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的 定 点 机 构 开 展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等, 切 实 增 强 自 身 的 岗 位 适 应 能 力 与 就 业 竞 争 力, 促 进 职 业 素 养 的 养 成 48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包 括 哪 些 毕 业 生? 享 受 哪 些 帮 扶 政 策?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 来 自 城 镇 低 保 家 庭 低 保 边 缘 户 家 庭 农 村 贫 困 家 庭 和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各 级 机 关 考 录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时, 免 收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报 名 费 和 体 检 费 为 帮 助 困 难 家 庭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就 业, 高 校 一 般 都 会 安 排 经 费 作 为 困 难 家 庭 毕 业 生 的 求 职 补 助, 或 对 已 成 功 就 业 的 困 难 家 庭 毕 业 生 给 予 奖 励 困 难 家 庭 的 毕 业 生 可 向 所 在 院 系 书 面 申 请 学 校 也 应 根 据 平 时 掌 握 的 情 况, 对 困 难 家 庭 的 毕 业 生 给 予 主 动 帮 助 从 2013 年 起, 对 享 受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的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给 予 一 次 性 求 职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由 各 省 级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所 需 资 金 按 规 定 列 入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范 围 4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相 应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按 照 就 业 促 进 法 的 规 定, 为 已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并 按 规 定 提 供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代 理 服 务 允 许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求 职 地 ( 直 辖 市 除 外 )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纳 入 本 地 免 费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和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范 围 回 到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报 到 的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享 受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提 供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教 育 部 门 和 各 高 校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以 实 名 制 为 基 础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统 计 制 度,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前 后 的 信 息 衔 接 和 服 务 接 续 50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哪 些 服 务 和 政 策?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35 号 )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实 施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3 41 号 ) 要 求, 为 做 好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从 2013 年 起 实 施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 地 方 各 级 人 社 部 门 所 属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和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要 面 向 所 有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 包 括 户 籍 不 在 本 地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开 放, 办 理 求 职 登 记 或 失 业 登 记 手 续, 发 放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摸 清 就 业 服 务 需 求 其 中, 直 辖 市 为 非 本 地 户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办 法 按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 对 实 名 登 记 的 所 有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更 具 针 对 性 的 职 业 指 导 ; 对 有 求 职 意 愿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要 及 时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
对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各 地 要 纳 入 当 地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项 目 开 发 创 业 培 训 融 资 服 务 跟 踪 扶 持 等 一 条 龙 创 业 服 务 及 时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 要 将 零 就 业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家 庭 残 疾 等 就 业 困 难 的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列 为 重 点 工 作 对 象, 提 供 一 对 一 个 性 化 就 业 帮 扶, 确 保 实 现 就 业 ; 对 有 就 业 见 习 意 愿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各 地 要 及 时 纳 入 就 业 见 习 工 作 对 象 范 围, 确 保 能 够 随 时 参 加 ; 对 有 培 训 意 愿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各 地 要 结 合 其 专 业 特 点, 组 织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和 技 能 鉴 定, 按 规 定 落 实 相 关 补 贴 政 策 ; 地 方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为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提 供 档 案 托 管 人 事 代 理 社 会 保 险 办 理 和 接 续 等 一 系 列 服 务, 简 化 服 务 流 程,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对 到 小 微 企 业 就 业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免 费 的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代 理 服 务 ; 加 大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监 管 力 度, 严 厉 打 击 招 聘 过 程 中 的 欺 诈 行 为, 及 时 纠 正 性 别 歧 视 和 其 他 各 类 就 业 歧 视 加 大 劳 动 用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方 面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力 度, 切 实 维 护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后 的 合 法 权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