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 作 權 法 合 理 使 用 - 抄 襲 與 引 用 的 界 限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台 中 服 務 處 主 任 逢 甲 大 學 [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總 論 ] 兼 任 講 師 余 賢 東
師 問 : 這 次 的 報 告 是 不 是 抄 來 的? 生 答 : 蛤? 那 是 要 抄 多 少 才 不 算 抄 呢?
未 見 有 合 理 使 用 判 決 都 和 解 了 嗎?
抄 襲 論 文 - 告 訴 人 撤 回 告 訴 (1/3)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5 年 度 易 字 第 2903 號 裁 判 日 期 960613 主 文 本 件 公 訴 不 受 理 理 由 一 公 訴 意 旨 略 以 : 被 告 乙 係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口 腔 醫 學 院 口 腔 科 學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明 知 題 為 樹 脂 表 面 光 亮 劑 應 用 在 齒 色 填 補 材 之 物 性 測 試 之 碩 士 論 文, 為 該 學 院 口 腔 復 健 醫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甲 於 民 國 92 年 4
抄 襲 論 文 - 告 訴 人 撤 回 告 訴 (2/3) 8 月 所 撰 寫, 並 經 該 院 所 考 試 委 員 審 核 及 格 口 試 通 過 及 發 表, 為 甲 享 有 著 作 權 之 語 文 著 作, 未 經 甲 之 授 權 或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重 製 改 作 或 利 用 ; 竟 基 於 侵 害 甲 著 作 權 之 犯 意, 未 經 甲 同 意 或 授 權, 即 於 93 年 8 月 間, 擅 自 改 作 上 開 語 文 著 作, 並 以 第 三 代 表 面 保 護 劑 塗 抹 於 齒 色 填 補 材 表 面 之 效 果 評 估 為 題, 將 其 改 作 之 上 開 語 文 著 作 發 表 於 中 華 牙 醫 學 雜 誌 第 23 卷 第 4 期 5
抄 襲 論 文 - 告 訴 人 撤 回 告 訴 (3/3) 期 刊 上, 供 不 特 定 之 讀 者 閱 覽 因 認 被 告 涉 有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第 92 條 之 罪 嫌 二 按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告 訴 人 於 第 一 審 辯 論 終 結 前 得 撤 回 其 告 訴, 又 告 訴 經 撤 回 者, 應 諭 知 不 受 理 之 判 決 茲 據 告 訴 人 甲 於 本 院 96 年 6 月 11 日 審 理 時 具 狀 撤 回 告 訴 本 件 爰 不 經 言 詞 辯 論, 逕 為 諭 知 不 受 理 之 判 決 6
未 見 有 合 理 使 用 判 決 如 果 不 和 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18/today-life12.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18/today-life12.htm
991005 自 由 時 報 B4 版 本 案 判 決 在 後 :1000217 自 由 時 報 第 B4 版
1000217 自 由 時 報 第 B4 版
12
1020411 自 由 時 報 A9 版
理 由 見 下 頁
論 文 抄 襲 學 術 清 譽
971225 自 由 時 報 第 B6 版
980227 聯 合 報 第 A13 版 接 次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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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27 聯 合 報 第 A13 版
990107 中 國 時 報 第 A10 版 接 次 頁
990107 中 國 時 報 第 A10 版 接 次 頁
990107 中 國 時 報 第 A10 版 接 次 頁
登 報 150 萬 和 解 970914 自 由 時 報 A12 版
1000910 蘋 果 日 報 第 A4 版
1001115 蘋 果 日 報 第 A11 版
1010418- 蘋 果 日 報 A11 版
1021031- 中 國 時 報 A6 版
1000814 蘋 果 日 報 第 B7 版
1021023- 自 由 時 報 A12 版
1030313- 中 國 時 報 A12 版
論 文 抄 襲 丟 官 罷 爵
1020218- 蘋 果 日 報 A8 版
1020807- 中 國 時 報 頭 版
1000302 自 由 時 報 第 A10 版
1020207- 中 國 時 報 A16 版
1020211- 自 由 時 報 A15 版
1020211 蘋 果 日 報 A2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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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31 自 由 時 報 A12 版
論 文 抄 襲 選 舉 爆 料
1001221 中 國 時 報 第 A4 版
1001220-TVBS-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ehmin20111220191246
1001220-TVBS-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ehmin20111220191246
991123 中 國 時 報 第 A4 版
991123 中 國 時 報 第 A4 版 邱 抹 蘇 陳 抹 邱 天 下 烏 鴉? 本 案 後 經 學 校 評 議, 認 蘇 引 用 部 分 屬 背 景 資 料 且 著 作 權 屬 政 府 所 有, 應 為 [ 合 理 使 用 ] 章 r: 政 府 著 作 仍 有 62 適 用 蘇 反 控 邱 毀 謗, 地 檢 署 認 為 蘇 引 用 過 多 邱 之 指 謫 有 所 本, 不 起 訴
990222 自 由 時 報 第 A4 版
論 文 抄 襲 代 寫 公 司
1010603- 自 由 時 報 A10 版
1010628 蘋 果 日 報 A10 版
1011219- 自 由 時 報 A13 版
罪 加 一 條 大 愛 論 文 達 人 1011219- 蘋 果 日 報 A7 版
1020517- 蘋 果 日 報 A12 版
1020524- 自 由 時 報 A12 版
990106 中 國 時 報 第 A13 版
990107 中 國 時 報 第 A10 版
990621 自 由 時 報 第 A11 版
論 文 抄 襲 國 科 會 的 角 色
971121 中 國 時 報 A7 版 70
971121 自 由 時 報 A12 版 71
1010514- 中 國 時 報 A5 版
1020209- 自 由 時 報 A15 版
1020209- 自 由 時 報 A15 版 勤 益 應 英 黃 主 任 : 陳 生 研 討 會 初 稿 之 發 表 疑 問
1020209- 蘋 果 日 報 A16 版
時 事 與 實 例 分 析 近 年 法 院 判 決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罰 金 貳 拾 萬 ( 刑 事 1/6)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6 年 度 易 字 第 806 號 裁 判 日 期 960530 主 文 甲 擅 自 以 改 作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科 罰 金 新 台 幣 貳 拾 萬 元, 如 易 服 勞 役, 以 罰 金 總 額 與 陸 個 月 之 日 數 比 例 折 算 事 實 一 甲 明 知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供 應 商 ( ISP) 運 用 策 略 聯 盟 之 研 究 係 乙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間 發 表 為 77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罰 金 貳 拾 萬 ( 刑 事 2/6)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詎 甲 竟 基 於 以 改 作 方 法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犯 意, 於 九 十 四 年 二 月 前 之 不 詳 日 時 及 地 點, 藉 由 網 際 網 路 搜 尋 到 乙 所 有 之 上 開 著 作, 未 經 乙 同 意, 改 作 成 大 葉 大 學 事 業 經 營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台 灣 IP 電 信 產 業 運 用 策 略 聯 盟 之 研 究 碩 士 論 文 ( 改 寫 部 分 詳 如 附 表 所 示 ), 並 置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所 設 置 之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站 78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罰 金 貳 拾 萬 ( 刑 事 3/6) 大 葉 大 學 圖 書 館 供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得 以 閱 覽 或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下 載 嗣 於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間, 乙 利 用 網 路 搜 尋, 發 現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站 內 有 甲 之 上 開 論 文, 始 悉 上 情 理 由 一 被 告 經 由 網 路 搜 尋 知 悉 告 訴 人 上 開 著 作 後, 除 將 告 訴 人 著 作 中 之 有 關 論 文 題 目 之 ISP 置 換 為 被 告 論 文 題 目 之 IP 79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罰 金 貳 拾 萬 ( 刑 事 4/6) 外, 其 餘 則 作 部 分 文 字 注 釋 之 刪 減 或 引 用 研 究 資 料 年 度 更 換 為 較 接 近 被 告 發 表 碩 士 論 文 之 時 間 ( 如 : 表 1-1 引 用 之 年 度 從 2002/6 2003/6 更 改 為 2003/6 2004/6, 資 料 來 源 之 2002 年 8 月 8 日 2003 年 8 月 15 日 更 改 為 2003 年 8 月 8 日 2004 年 8 月 15 日 ) 或 將 所 引 用 資 料 作 先 後 順 序 之 調 換 ( 如 : 表 2-1 將 順 序 重 新 排 列 ), 或 作 部 分 數 據 之 修 正 外, 餘 均 與 告 訴 人 之 著 作 內 容 相 同 80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罰 金 貳 拾 萬 ( 刑 事 5/6) ( 該 二 論 文 內 容 之 比 較 詳 如 附 表 所 示 ), 亦 即 被 告 上 開 論 文 在 表 達 內 容 之 質 與 量 上 均 已 達 實 質 類 似 於 告 訴 人 著 作 之 程 度, 而 確 有 以 改 作 方 式 侵 害 告 訴 人 著 作 權 無 誤 本 件 事 證 明 確, 被 告 犯 行 已 堪 認 定, 應 依 法 論 科 二 爰 審 酌 被 告 前 未 曾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執 行, 有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被 告 前 案 紀 錄 表 可 稽, 素 行 尚 可, 且 犯 罪 後 坦 承 犯 行, 表 示 悔 意, 81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罰 金 貳 拾 萬 ( 刑 事 6/6) 雖 表 示 願 以 新 台 幣 ( 下 同 ) 十 萬 元 賠 償 告 訴 人 因 此 所 受 損 害 及 登 報 向 告 訴 人 表 示 歉 意, 或 以 二 十 萬 元 賠 償 告 訴 人 因 此 所 受 損 害 ( 見 本 院 九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第 二 頁 ), 惟 仍 因 與 告 訴 人 就 賠 償 金 額 未 獲 得 共 識 而 不 能 達 成 和 解, 然 被 告 剽 竊 他 人 智 慧 結 晶, 漠 視 他 人 著 作 權, 並 藉 此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與 其 犯 罪 之 動 機 手 段 目 的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附 表 82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1/11)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96 年 度 智 字 第 60 號 裁 判 日 期 961205 主 文 被 告 應 給 付 原 告 新 台 幣 貳 拾 萬 元, 及 自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按 年 息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之 利 息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原 告 方 面 : ( 一 ) 原 告 起 訴 主 張 : 被 告 未 經 原 告 同 意, 而 改 作 並 置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88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2/11) 所 設 置 之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站 大 葉 大 學 圖 書 館 供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得 以 閱 覽 或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下 載, 而 侵 害 原 告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及 著 作 人 格 權, 為 此 爰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85 條 規 定 請 求 新 台 幣 ( 下 同 )20 萬 元 之 名 譽 賠 償 此 外 被 告 明 知 依 據 學 位 授 予 法 必 須 獨 力 提 出 論 文 方 能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竟 仍 擅 自 剽 竊 原 告 之 師 大 論 文 加 以 改 作 嚴 重 破 壞 學 術 倫 理 與 秩 序, 實 屬 故 意, 惡 行 重 大, 89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3/11) 為 此 爰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88 條 規 定 請 求 100 萬 元 之 損 害 賠 償 ( 二 ) 對 被 告 答 辯 所 為 陳 述 : 原 告 曾 提 出 捐 款 60 萬 元 成 立 獎 學 金 或 用 於 社 會 公 益 之 和 解 條 件, 惟 未 獲 被 告 接 受, 嗣 於 一 審 刑 事 庭 訊 期 間 降 至 40 萬 元, 被 告 仍 未 同 意 被 告 自 94 年 1 月 間 不 法 侵 害 原 告 著 作 權 迄 今, 原 告 曾 去 函 大 葉 大 學 要 求 協 助 排 除 侵 害, 惟 經 其 回 函 以 須 待 90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4/11)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始 得 進 行, 迄 96 年 9 月 21 日 始 獲 大 葉 大 學 函 文 通 知 撤 銷 被 告 學 位, 並 將 被 告 置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之 系 爭 論 文 下 架 移 除 被 告 雖 辯 稱 一 時 失 慮 擅 自 改 作, 然 觀 乎 其 犯 後 態 度, 不 思 停 止 侵 害 行 為, 亦 不 願 將 其 置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及 大 葉 大 學 圖 書 館 之 系 爭 論 文 下 架 以 減 低 原 告 損 失, 歷 經 刑 事 偵 查 起 訴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被 告 仍 持 續 侵 權 行 為, 累 計 長 達 2 年 8 月, 其 情 節 非 輕, 自 應 負 91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5/11)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原 告 之 論 文 係 非 賣 品, 而 難 以 證 明 其 損 害, 亦 無 法 估 算 其 行 使 權 利 依 通 常 情 形 可 得 預 期 之 利 益, 惟 被 告 因 侵 害 行 為 不 當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間 接 獲 得 薪 資 提 高 之 利 益,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6 年 度 調 查 我 國 初 任 人 員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之 經 常 性 薪 資, 教 育 程 度 為 大 學 者 平 均 26,700 元,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者 平 均 為 31,567 元, 以 65 歲 退 休 計 算, 被 告 因 侵 害 行 為 92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6/11) 所 獲 得 利 益 為 1,635,312 元 二 被 告 則 辯 以 : ( 一 ) 原 告 所 撰 寫 之 師 大 論 文 性 質 上 乃 公 開 發 行 之 學 術 創 作, 非 用 於 商 業 用 途, 被 告 未 經 授 權 將 之 改 作 為 系 爭 論 文, 亦 係 用 於 學 術 上 之 登 載, 雖 屬 未 經 授 權 之 改 作, 然 學 術 用 途 之 論 文 性 質 特 殊, 原 告 所 享 有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能 中 並 無 法 以 付 費 方 式 授 權 被 告 於 自 己 之 碩 士 論 文 中 改 作 原 告 之 論 文, 93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7/11)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88 條 之 規 定, 我 國 就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損 害 賠 償 額 係 採 原 告 所 受 損 害 或 被 告 所 得 利 益 擇 一 計 算, 原 告 雖 可 授 權 他 人 為 商 業 用 途 之 改 作, 卻 無 法 授 權 他 人 為 學 術 創 作 之 改 作, 是 以 原 告 並 未 受 有 損 害, 且 被 告 因 改 作 行 為 僅 係 取 得 大 葉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並 未 受 有 任 何 商 業 上 利 益, 是 被 告 亦 未 受 有 何 利 益, 被 告 僅 係 一 時 失 慮 而 擅 自 改 作 原 告 之 論 文, 且 非 用 於 商 業 用 途, 94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8/11) 實 難 謂 有 何 情 節 重 大 可 言, 另 被 告 業 經 大 葉 大 學 決 議 撤 銷 碩 士 學 位 並 函 知 教 育 部 與 國 家 圖 書 館, 是 被 告 擅 自 改 作 之 行 為 所 生 影 響 並 未 擴 大, 至 原 告 雖 另 主 張 著 作 人 格 權 受 有 侵 害, 然 其 並 未 就 侵 害 範 圍 加 以 舉 證 四 本 件 經 本 院 與 兩 造 整 理 並 協 議 簡 化 之 爭 點 為 : 原 告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85 條 第 1 項 第 88 條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120 萬 元 是 否 有 理 由? 95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9/11) 及 原 告 是 否 侵 害 被 告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茲 析 述 如 下 : ( 一 ) 經 查, 原 告 之 師 大 論 文 雖 係 學 術 論 文, 惟 其 依 法 既 專 有 授 權 他 人 改 作 該 論 文 之 權 利, 則 其 究 係 採 取 有 償 授 權 或 無 償 授 權 均 屬 原 告 之 權 利, 自 不 因 未 曾 有 償 授 權 他 人 使 用 其 著 作, 即 謂 其 未 受 有 損 害 次 查, 本 件 被 告 抄 襲 原 告 之 師 大 論 文 係 用 以 取 得 大 葉 大 學 之 碩 士 學 位, 並 未 將 系 爭 論 文 內 容 96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10/11) 以 重 製 或 其 他 方 式 予 以 牟 利, 而 原 告 亦 僅 曾 將 論 文 之 一 部 發 表 於 期 刊, 並 未 收 取 任 何 稿 酬, 復 未 曾 有 償 授 權 他 人 使 用 該 論 文 等 情, 為 兩 造 所 不 爭 本 院 經 審 酌 被 告 係 故 意 之 方 式 抄 襲 原 告 著 作 之 內 容, 且 二 者 之 論 文 在 表 達 內 容 之 相 似 程 度 極 高, 顯 見 被 告 剽 竊 原 告 智 慧 財 產 之 侵 害 情 節 重 大 等 情, 因 認 原 告 就 被 告 侵 害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請 求 於 20 萬 元 內 為 有 理 由, 逾 此 部 分 之 請 求, 為 無 理 由 97
抄 襲 碩 士 論 文 - 判 賠 貳 拾 萬 ( 民 事 11/11) ( 二 ) 次 按, 被 告 係 抄 襲 原 告 之 論 文 加 以 改 作, 並 將 改 作 後 之 論 文 以 被 告 自 己 之 名 義 公 開 發 表, 自 無 誤 導 一 般 讀 者 認 為 系 爭 論 文 為 原 告 著 作 之 可 能, 即 難 認 有 何 侵 害 原 告 之 名 譽 從 而, 原 告 主 張 被 告 之 改 作 行 為 已 係 侵 害 原 告 同 一 性 保 持 權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於 法 即 有 未 合 八 結 論 : 本 件 原 告 之 訴, 為 一 部 有 理 由, 一 部 無 理 由 判 決 如 主 文 98
著 作 數 位 偵 測 系 統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臺 中 服 務 處 主 任 余 賢 東
990207 中 國 時 報 第 A10 版 接 次 頁
990207 中 國 時 報 第 A10 版
無 知 之 幕 立 法 之 初
作 品 要 不 要 保 護? 廢 除 [ 著 作 權 法 ] 下 課 回 家 -Ya! 保 護 到 什 麼 程 度? 賦 與 哪 些 權 利? 侵 害 的 民 刑 責 任? 合 理 使 用 的 空 間?
權 利 人 : 作 者 司 法 機 關 利 用 人 : 讀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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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民 法 著 作 權 法 拘 束 範 圍 : 小 強 制 程 度 : 強 道 德 輿 論 指 指 點 點 拘 束 範 圍 : 中 強 制 程 度 : 中 宗 教 信 我 者 得 永 生 不 信 者 就 算 了? 拘 束 範 圍 : 大 強 制 程 度 : 弱 例 如 : 吃 很 多 肉 亂 講 話 115
抄 襲 抄 :( 內 容 ) 加 引 號 及 註 明 出 處 襲 :( 觀 念 ) 將 原 文 改 寫 需 註 明 出 處 法 律 著 作 權 法 重 製 改 作 民 刑 責 任 1. 照 抄 2. 小 改 3. 不 當 引 用 ( 未 註 明 出 處 ) 4. 冒 名 或 掛 名 共 同 著 作 抄 襲 以 外 的 違 反 [ 學 術 倫 理 ] 之 行 為 樣 態 : 1. 資 料 或 數 據 造 假 2. 一 稿 數 投 3. 冒 名 或 掛 名 共 同 著 作 4. 任 意 發 表 共 同 之 研 究 道 德 學 術 倫 理 限 制 升 等 教 職 清 譽 116
抄 襲 以 外 的 違 反 [ 學 術 倫 理 ] 之 行 為 樣 態 : 1. 資 料 或 數 據 造 假 2. 一 稿 數 投 3. 掛 名 共 同 著 作 4. 任 意 發 表 共 同 之 研 究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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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2- 自 由 時 報 第 A7 版 -1/2
1030422 自 由 時 報 第 A7 版 -2/2
著 作 人 : 創 作 著 作 之 人 著 作 一 旦 完 成, 一 般 而 言, 創 作 的 人 就 是 著 作 人 所 謂 創 作 必 須 是 所 參 與 之 行 為 有 原 創 性 ( 獨 立 性 及 創 意 性 ) 因 為 著 作 權 不 保 護 構 想 而 僅 保 護 構 想 之 表 達, 所 以 僅 提 供 思 想 觀 念 構 想 而 未 參 與 表 達 者, 並 非 所 謂 創 作 之 人 1. 著 作 行 為 為 事 實 行 為 未 成 年 人 亦 得 為 著 作 人 2. 限 於 直 接 創 作 之 人 提 供 概 念 啟 示 者 不 是 121
著 作 人 之 認 定 -1 自 行 完 成 ( 10)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但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僱 傭 契 約 ( 11) 出 資 聘 人 ( 12) 推 定 著 作 人 ( 13) 122
著 作 人 之 認 定 -2 僱 傭 契 約 ( 11)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前 二 項 所 稱 受 雇 人, 包 括 公 務 員 123
著 作 人 之 認 定 -4 出 資 聘 人 ( 12)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124
1030422 自 由 時 報 第 A7 版 -2/2
What? 究 竟 在 保 護 什 麼? 現 行 法 規 的 介 紹
著 作 權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一 條 保 障 著 作 人 著 作 權 益 ( 近 程 目 標 ) -- 憲 15: 人 民 之 生 存 權 工 作 權 及 財 產 權, 應 予 保 障 調 合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 中 程 目 標 ) -- 合 理 使 用 : 先 國 家 權 利 之 言 論 自 由 促 進 國 家 文 化 發 展 ( 終 極 目 標 ) 127
著 作 之 定 義 著 3 著 作 :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文 學 : 廣 義 上 應 包 含 小 說 戲 劇 日 記 詩 歌 童 話, 甚 至 是 小 學 生 之 作 文 皆 是 科 學 : 應 包 含 自 然 科 學 及 社 會 科 學 在 內, 物 理 化 學 心 理 政 治 經 濟 等 皆 是 藝 術 : 應 包 含 繪 畫 雕 刻 工 藝 美 術 照 片, 另 外 如 音 樂 之 作 曲 演 奏 歌 唱 等 皆 是 128
著 作 之 類 型 ( 5 7-1) 附 著 於 多 媒 體 之 媒 介 上 ) 多 媒 體 著 作? ( 將 各 類 著 作 11 表 10 電 演 腦 程 式 著 作 9 建 築 著 作 8 錄 音 著 作 7 視 聽 著 作 6 圖 形 著 作 5 攝 影 著 作 4 美 術 著 作 3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2 音 樂 著 作 1 語 文 著 作 129
著 作 之 類 型 -1 一 第 一 次 著 作 ( 原 著 作 ) 1. 語 文 著 作 : 即 以 語 文 體 系 表 現 之 著 作, 包 含 語 言 及 文 字 二 者, 文 字 著 作 包 括 詩 詞 散 文 小 說 劇 本 學 術 論 述 童 話, 甚 至 點 字 速 記 符 號 電 信 符 號 等 均 是 語 言 著 作 即 以 口 述 產 之 之 著 作 如 演 講 演 說 說 敘 講 課 等 130
著 作 之 類 型 -4 一 第 一 次 著 作 ( 原 著 作 ) 4. 美 術 著 作 : 即 思 想 或 感 情 以 線 條 色 彩 形 狀 明 暗 等 平 面 或 立 體 的 加 以 表 現 之 著 作 包 括 繪 畫 版 畫 漫 畫 卡 通 素 描 書 法 雕 塑 美 術 工 藝 品 等 131
著 作 之 類 型 -5 一 第 一 次 著 作 ( 原 著 作 ) 5. 攝 影 著 作 : 即 將 思 想 或 感 情 以 一 定 的 固 定 影 像 加 以 表 現 之 著 作, 包 括 照 片 幻 燈 片 等 132
著 作 之 類 型 -6 一 第 一 次 著 作 ( 原 著 作 ) 6. 圖 形 著 作 : 即 思 想 或 感 情 以 圖 的 形 狀 或 模 樣 加 以 表 現 之 著 作, 包 括 地 圖 圖 表 科 技 或 工 程 設 計 圖 等 133
134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 9)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就 前 款 著 作 作 成 之 翻 譯 物 或 編 輯 物 標 語 及 通 用 之 符 號 名 詞 公 式 數 表 表 格 簿 冊 或 時 曆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報 導 所 作 成 之 語 文 著 作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接 次 頁
著 作 權 之 內 容 ( 3-I-3) 著 作 權.. 指 因 著 作 完 成 所 生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Copyright not Copy is right not only the right to Copy 135
著 作 人 格 權 -1 公 開 發 表 權 ( 15) 私 人 傳 記, 事 涉 他 人 隱 私, 暫 不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尚 待 考 據, 暫 不 發 表 張 小 美 將 王 小 明 的 情 書 貼 在 班 級 佈 告 欄? 136
相 關 規 定 : ( 15-I) 著 作 人 就 其 著 作 享 有 公 開 發 表 之 權 利 ( 3-I-15) 公 開 發 表 : 指 權 利 人 以 發 行 播 送 上 映 口 述 演 出 展 示 或 其 他 方 法 向 公 眾 公 開 提 示 著 作 內 容 137
著 作 人 格 權 -2 姓 名 表 示 權 ( 16) 張 大 千 畫 作, 署 名 不 可 改 醫 生 作 家, 醫 學 文 學 專 欄, 各 有 筆 名 匿 名 文 章, 知 名 不 具 138
相 關 規 定 : ( 16-I)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上 或 於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時, 有 表 示 其 本 名 別 名 或 不 具 名 之 權 利 著 作 人 就 其 著 作 所 生 之 衍 生 著 作, 亦 有 相 同 之 權 利 139
著 作 人 格 權 -3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 同 一 性 保 持 權 17) 紅 色 雕 塑, 擅 自 金 漆 一 足 鼎 立, 妄 自 添 足 萬 言 鉅 著, 削 足 適 履, 任 加 標 題 ( 邀 請 著 作 人 參 與 各 項 細 節 ) 140
相 關 規 定 : ( 17) 著 作 人 享 有 禁 止 他 人 以 歪 曲 割 裂 竄 改 或 其 他 方 法 改 變 其 著 作 之 內 容 形 式 或 名 目 致 損 害 其 名 譽 之 權 利 141
著 作 財 產 權 重 製 權 ( 22) 公 開 口 述 權 ( 23) 公 開 播 送 權 ( 24) 公 開 上 映 權 ( 25) 公 開 演 出 權 ( 26) 公 開 傳 輸 權 ( 26-1) 公 開 展 示 權 ( 27) 改 作 權 與 編 輯 權 ( 28) 散 布 權 ( 28-1) 出 租 權 ( 29) 輸 入 權 ( 87-I-4) 142
著 作 財 產 權 -1 重 製 權 ( 22-I) : 著 作 人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專 有 重 製 其 著 作 之 權 利 重 製 ( 3-I-5): 指 以 印 刷 複 印 錄 音 錄 影 攝 影 筆 錄 或 其 他 方 法 直 接 間 接 永 久 或 暫 時 之 重 複 製 作 COPY-Right 143
1021124-聯合報A14版 未經授權引用處
著 作 財 產 權 -8 改 作 權 ( 28): 指 以 翻 譯 編 曲 改 寫 拍 攝 影 片 或 其 他 方 法 就 原 著 作 另 為 創 作 145
146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限 制 ( 合 理 使 用 Fair Use) 公 之 利 用 1 政 府 公 務 目 的 2 司 法 目 的 3 教 育 目 的 4 新 聞 傳 播 5 公 益 活 動 私 之 利 用 1 個 人 利 用 2 學 術 目 的 3 盲 人 福 利 4 公 開 場 所 展 示 著 作 5 第 一 次 銷 售 理 論 ( 權 利 耗 盡 原 則 )
合 理 使 用 -7 著 作 權 法 第 五 十 二 條 為 報 導 評 論 教 學 研 究 或 其 他 正 當 目 的 之 必 要,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引 用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見 次 頁 ( 推 特 照 案 ) 147
合 理 使 用 -12 對 所 利 用 之 著 作 應 以 合 理 之 方 式 明 示 其 出 處 (64) 對 著 作 人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不 生 影 響 (66) 148
合 理 使 用 -14 著 作 權 法 第 六 十 五 條 著 作 之 合 理 使 用, 不 構 成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侵 害 著 作 之 利 用 是 否 合 於 第 四 十 四 條 至 第 六 十 三 條 規 定 或 其 他 合 理 使 用 之 情 形, 應 審 酌 一 切 情 狀, 尤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以 為 判 斷 之 標 準 : 一 利 用 之 目 的 及 性 質, 包 括 係 為 商 業 目 的 或 非 營 利 教 育 目 的 二 著 作 之 性 質 三 所 利 用 之 質 量 及 其 在 整 個 著 作 所 占 之 比 例 四 利 用 結 果 對 著 作 潛 在 市 場 與 現 在 價 值 之 影 響 149
敬 請 指 教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台 中 服 務 處 余 賢 東 地 址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3 號 7 樓 電 話 :04-22513761~3 傳 真 :04-22513764 E-mail:ipotaichung@tipo.gov.tw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