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教 体 政 2015 15 号 各 学 校 幼 儿 园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为 保 证 我 市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规 范 准 确 和 及 时 登 记, 使 该 项 工 作 能 更 好 地 为 教 师 服 务, 根 据 绵 阳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的 通 知 ( 绵 教 体 函 2015 179 号 ), 针 对 我 市 近 年 来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登 记 与 管 理 中 涉 及 个 人 学 时 登 记 学 校 ( 单 位 ) 学 时 审 核 与 继 教 管 理 教 研 培 训 机 构 继 教 登 记 与 管 理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特 制 定 具 体 规 范, 请 加 强 宣 传, 并 - 1 -
要 求 教 师 学 校 继 教 管 理 员 所 有 学 校 和 培 训 机 构 认 真 执 行 附 件 : 1. 绵 阳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范 性 学 时 计 量 标 准 2. 个 人 学 时 登 记 规 范 3. 学 校 ( 单 位 ) 学 时 审 核 与 继 教 管 理 执 行 规 范 4. 培 训 机 构 继 教 登 记 与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江 油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12 月 4 日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主 动 公 开 江 油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办 公 室 2015 年 12 月 7 日 印 发 - 2 -
附 件 1: 绵 阳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范 性 学 时 计 量 标 准 编 号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项 目 学 时 量 折 算 标 准 登 记 凭 据 1 按 教 育 部 省 教 育 厅 制 定 的 教 学 要 求, 由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工 作 机 构 审 批 同 意 的 规 范 性 培 训 班 听 讲 者 主 讲 者 经 考 核 合 格 者, 省 级 及 以 上 按 开 出 课 程 的 总 学 时 登 记, 市 县 两 级 按 照 审 批 核 准 的 学 时 登 记 国 家 级 : 学 时 9 省 级 : 学 时 5 市 级 : 学 时 3 县 级 : 学 时 2 省 级 及 以 上 培 训 凭 规 范 学 时 登 记 凭 证 登 记 ; 市 县 培 训 网 上 登 记 ; 主 讲 者 主 办 单 位 聘 书 登 记 承 担 或 参 加 教 育 行 政 听 讲 者 0.5 学 时 / 课 时 省 级 及 以 上 凭 规 范 学 时 登 记 凭 证 2 部 门 教 科 所 电 教 馆 信 息 中 心 举 办 的 公 开 课 教 研 课 示 范 课 竞 赛 课 等 主 讲 者 国 家 级 9 学 时 / 课 时 省 级 7 学 时 / 课 时 市 级 5 学 时 / 课 时 县 级 3 学 时 / 课 时 登 记 ; 市 县 两 级 凭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审 批 件 网 上 登 记 ; 主 讲 者 凭 主 办 单 位 聘 书 登 记 3 由 政 府 及 所 属 部 门 教 研 机 构 教 育 学 术 机 构 组 织 的 教 育 类 课 题 研 究 教 改 实 验 主 研 员 协 研 员 国 家 级 40 学 时 省 级 30 学 时 市 级 20 学 时 县 级 10 学 时 按 主 研 员 学 时 量 三 分 之 一 计 课 题 立 项 批 准 文 件 相 关 证 明 结 题 证 书 等 在 国 家 认 可 的 正 式 刊 国 家 级 20 学 时 4 物 上 发 表 的 教 育 类 学 术 论 文 或 教 育 教 学 经 省 市 级 15 学 时 级 10 学 时 稿 件 原 件 入 选 证 明 验 文 章 县 级 8 学 时 5 出 版 教 育 教 学 类 专 著 出 版 编 著 教 材 教 参 及 乡 土 教 材 专 著 每 千 字 计 10 学 时 ; 其 余 每 千 字 计 5 学 时 合 著 按 实 际 执 笔 分 计 主 编 按 全 书 总 字 数 每 千 字 1 学 时 增 计 ; 副 主 编 按 全 书 总 字 数 每 千 字 0.5 学 时 增 计 作 品 原 件, 相 关 证 明 6 提 高 学 历 或 第 二 学 历 教 育 每 及 格 一 科 计 20 学 时 成 绩 证 明 及 毕 业 证 书 - 3 -
7 教 育 技 术 能 力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者 计 50 学 时 ; 获 初 级 等 级 证 书 计 10 学 时 ; 获 中 级 等 级 证 书 计 20 学 时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合 格 证 书 ; 等 级 证 书 8 教 育 教 学 技 能 训 练 合 格 计 20 学 时 ( 含 普 通 话 ) 等 级 证 书 级 别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9 教 育 教 学 竞 赛 获 奖 国 家 级 20 15 12 省 级 15 10 8 市 级 10 8 5 县 级 8 5 3 获 奖 证 书 10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的 竞 赛, 获 学 生 指 导 奖 按 学 生 获 奖 最 高 等 级 比 照 第 9 项 所 列 标 准 低 一 个 档 次 计 算 学 时 指 导 教 师 证 书 11 教 育 资 源 网 采 用 资 料 发 布 一 课 件 计 5 学 时 ; 课 堂 实 录 计 5 学 时 ; 个 人 学 科 专 题 网 站 计 10 学 时 ; 论 文 计 2 学 时 ; 教 案 说 课 计 2 学 时 ; 经 验 文 章 案 例 计 2 学 时 ;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认 可 的 市 教 育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颁 发 的 网 上 用 稿 通 知 书 由 市 级 及 以 上 教 育 行 12 政 部 门 招 生 办 教 研 机 构 组 织 的 教 育 考 监 考 : 考 前 培 训 计 4 学 时 ; 阅 卷 : 阅 后 研 讨 会 计 8 学 时 组 织 机 构 文 件 通 知 试 说 明 : 1 同 一 活 动 ( 成 果 ), 只 按 最 高 学 时 计 其 一 项 ( 次 ), 不 得 重 计 或 累 计 2 教 师 个 人 学 时 登 记 均 须 提 供 原 始 凭 据 若 系 复 印 件, 须 由 培 训 机 构 签 章 并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 4 -
附 件 2: 一 登 记 范 围 以 绵 阳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范 性 学 时 计 量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中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项 目 为 准 二 登 记 凭 据 计 量 标 准 具 体 说 明 标 准 中 登 记 凭 据 执 行 要 求 如 下 : ( 一 ) 学 历 证 书 各 类 与 教 育 教 学 相 关 的 资 格 证 书 和 等 级 证 书 : 1. 学 历 证 书 : 按 标 准 第 6 项, 以 毕 业 证 书 或 成 绩 证 明 为 登 记 凭 据, 成 绩 证 明 须 有 学 历 机 构 鲜 章 ( 或 电 子 图 章 ) 且 只 能 证 明 当 学 年 度 学 时 学 时 计 入 毕 业 证 或 成 绩 证 明 落 款 时 间 所 在 的 学 年 度 2. 普 通 话 等 级 证 书 和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证 书 : 按 标 准 第 8 项, 分 别 以 省 语 委 和 人 社 部 门 颁 发 的 等 级 ( 合 格 ) 证 书 作 为 登 记 凭 据 3. 职 称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 按 标 准 第 7 项, 以 人 社 部 门 或 绵 阳 电 教 馆 颁 发 的 等 级 合 格 证 书 为 登 记 凭 据, 按 考 试 单 科 科 目 计 算, 每 合 格 一 科 计 10 学 时 4. 与 教 育 相 关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按 标 准 第 8 项, 证 书 须 - 5 -
有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证 书 种 类 发 证 时 间 证 书 编 号 颁 发 单 位 鲜 章 ( 或 电 子 图 章 ) 不 论 何 种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折 算 后 的 学 时 数 不 超 过 20 学 时, 学 时 计 入 证 书 颁 发 时 间 ( 落 款 时 间 ) 所 在 的 学 年 度 ( 二 ) 个 人 获 奖 : 包 括 乡 镇 级 及 以 上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县 级 及 以 上 各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优 秀 先 进 模 范 和 红 旗 手, 参 加 县 级 及 以 上 各 级 教 育 教 学 竞 赛 等 1. 县 级 及 以 上 党 委 政 府 颁 发 的 优 秀 先 进 模 范 和 红 旗 手 获 奖 按 标 准 第 9 项 相 应 级 别 一 等 奖 计 算 学 时 数 ; 县 级 及 以 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 含 直 属 培 训 机 构 ) 获 奖 按 标 准 第 9 项 相 应 级 别 二 等 奖 计 算 学 时 数 乡 镇 党 委 政 府 颁 发 的 奖 状 按 县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相 应 等 级 计 算 学 时 数 2. 参 加 县 级 及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竞 赛 获 奖, 按 标 准 第 9 项 相 应 级 别 及 获 奖 等 次 计 算 学 时 数 3. 指 导 学 生 获 奖, 以 指 导 教 师 证 书 为 登 记 凭 据, 按 标 准 第 10 项 计 算 学 时 数 属 于 同 一 竞 赛 项 目 的, 只 能 登 记 一 次 学 时 无 指 导 教 师 证 书, 不 能 计 算 规 范 学 时 4. 中 小 学 校 幼 儿 园 颁 发 的 奖 状, 不 计 算 规 范 学 时 ( 三 ) 文 章 发 表 或 获 奖 : 包 括 个 人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与 教 育 教 学 相 关 的 文 章 ( 不 含 新 闻 稿 ) 及 著 书 等 1. 报 刊 发 文 : 按 标 准 第 4 项, 相 应 级 别 计 算 学 时 数 以 稿 件 原 件 作 为 登 记 凭 据, 登 记 时 须 呈 现 期 刊 名 称 刊 期 邮 发 代 号 目 录 中 作 者 姓 名 正 文 首 页 ( 含 有 标 题 作 者 名 称 正 文 首 - 6 -
段 文 字 ) 仅 有 稿 件 采 用 通 知 的, 视 为 无 效 凭 据 每 篇 论 文 最 高 不 超 过 20 学 时 2. 出 版 专 著 : 按 标 准 第 5 项 计 算 学 时 数 以 作 品 本 身 作 为 登 记 凭 据, 登 记 时 须 呈 现 作 者 姓 名 详 细 的 出 版 信 息 ( 出 版 社 名 称 出 版 时 间 字 数 统 计 和 书 号 ) 正 文 首 段 文 字 3. 网 络 发 文 : 按 标 准 第 11 项 计 算 学 时 数 以 绵 阳 市 教 育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颁 发 的 网 上 用 稿 通 知 书 作 为 登 记 凭 据 4. 参 加 各 级 协 会 报 刊 杂 志 社 大 学 学 报 等 组 织 的 文 章 比 赛 ( 已 公 开 发 表 的 除 外 ) 等 获 奖, 按 标 准 第 9 项 相 应 级 别 计 算 学 时 数 ( 四 ) 课 题 研 究 与 教 改 实 验 : 按 照 标 准 第 3 项, 以 结 题 验 收 文 件 作 为 登 记 凭 据, 学 时 数 计 入 验 收 落 款 时 间 所 在 的 学 年 度 验 收 文 件 上 标 明 的 参 研 人 员 方 可 享 有 该 项 学 时 验 收 文 件 上 已 标 明 主 研 与 协 研 人 员 的, 则 相 应 登 记 学 时 ; 验 收 文 件 上 未 区 分 主 研 与 协 研 人 员 的, 则 按 排 在 第 一 位 的 参 研 者 为 主 研 员, 其 余 为 协 研 员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出 具 的 参 研 人 证 明 不 作 为 该 项 学 时 的 登 记 凭 据 仅 凭 立 项 文 件 作 为 登 记 凭 据 的, 视 为 无 效 凭 据 ( 五 ) 绵 阳 教 体 系 统 外 的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活 动 : 以 培 训 合 格 证 和 培 训 文 件 作 为 登 记 凭 据,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三 登 记 日 期 时 限 规 定 ( 一 ) 个 人 上 传 的 规 范 学 时, 以 登 记 凭 据 落 款 时 间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期 或 出 版 时 间 为 培 训 登 记 的 起 算 时 间 上 传 学 时 应 在 登 记 - 7 -
时 间 距 离 培 训 起 算 时 间 90 天 及 以 内 ( 二 ) 若 培 训 时 间 跨 学 年 度 的, 培 训 时 间 在 8 月 31 日 及 以 前 的 部 分 归 入 上 一 年 学 年 度 ;9 月 1 日 及 以 后 的 部 分 归 入 下 一 年 学 年 度, 分 别 登 记 学 时 四 登 记 凭 据 有 效 性 认 定 教 师 个 人 上 传 的 登 记 凭 据, 须 具 备 清 晰 的 登 记 者 姓 名 培 训 活 动 起 止 时 间 培 训 活 动 地 点 培 训 活 动 名 称 落 款 时 间 和 培 训 单 位 鲜 章 ( 或 电 子 图 章 ), 此 六 项 内 容 简 称 登 记 凭 据 的 六 大 要 素 ( 一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视 为 无 效 凭 据, 禁 止 上 传 1. 登 记 凭 据 不 真 实 ( 含 已 经 弃 用 或 公 开 废 止 的 继 教 学 时 证 明 单 ) 登 记 凭 据 上 的 姓 名 与 登 记 者 姓 名 不 同 的 ; 2. 六 大 要 素 有 一 项 未 填 或 缺 失 有 涂 改 现 象 或 用 铅 笔 填 写 的 ; 3. 培 训 登 记 的 起 算 时 间 距 离 登 记 时 间 超 过 90 天 的 ; 4. 本 属 于 由 市 县 培 训 机 构 登 记 学 时 项 目 的 ( 包 括 绵 阳 市 师 培 中 心 绵 阳 市 教 育 科 研 所 绵 阳 市 电 教 馆 绵 阳 市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江 油 市 教 师 进 修 学 校 江 油 市 教 育 研 究 室 江 油 市 电 教 站 江 油 市 体 育 中 心 江 油 市 保 健 所 江 油 市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江 油 市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 5. 上 传 的 登 记 凭 据 为 公 需 科 目 或 新 闻 稿 等 与 教 育 教 学 无 关 的 文 章 等 ; 6. 将 灵 活 学 时 当 成 规 范 学 时 上 传 的 ; - 8 -
7. 登 记 凭 据 为 黑 白 复 印 件, 其 上 没 有 培 训 机 构 鲜 章 ( 或 电 子 图 章 ) 和 经 办 人 签 字 的 ; 8. 上 级 继 教 管 理 员 已 明 确 要 求 登 记 者 修 改 增 补 材 料, 登 记 者 未 按 要 求 修 改 增 补 材 料 而 再 次 上 传 的 ; 9. 重 复 上 传 同 一 培 训 项 目 学 时 或 重 复 使 用 同 一 学 时 单 据 的 编 号 上 传 的 ; 10. 其 它 情 况 禁 止 上 传 的 ( 二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所 上 传 的 学 时 项 允 许 修 改 增 补 材 料 后 再 上 传 一 次 1. 绵 阳 市 教 体 系 统 以 外 的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活 动, 个 人 上 传 时 未 附 培 训 文 件 的 ; 2. 论 文 凭 据 没 有 刊 名 刊 期 封 面 或 目 录 未 含 有 作 者 姓 名 著 书 凭 据 没 有 书 名 出 版 社 名 称 出 版 时 间 作 者 姓 名 及 书 号 的 ; 3. 报 刊 杂 志 发 表 的 论 文, 仅 用 稿 件 采 用 通 知 作 为 登 记 凭 据 上 传 的 ; 4. 上 传 的 个 人 学 时 项, 所 登 记 的 活 动 起 止 时 间 培 训 名 称 落 款 时 间 与 原 始 凭 据 不 符 的 ( 拆 分 学 时 项 归 入 上 一 年 学 年 度 的 以 及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属 于 个 人 登 记 的 项 目 除 外 ); 5. 上 传 的 个 人 学 时 项, 所 登 记 的 学 时 数 不 符 合 继 教 管 理 规 定, 上 级 管 理 员 要 求 修 改 重 新 上 传 的 ; 6. 教 育 资 源 网 采 用 文 章, 上 传 时 缺 乏 网 上 用 稿 通 知 书 的 ; 7. 上 传 的 学 历 提 高 学 时 项, 缺 乏 毕 业 证 书 或 学 习 成 绩 证 明 - 9 -
的 ; 8. 因 其 它 情 况 上 级 继 教 管 理 员 要 求 修 改 重 新 上 传 的 五 其 他 规 定 ( 一 ) 绵 阳 市 外 的 教 师 转 入 江 油 市 继 教 管 理 的, 由 原 单 位 所 在 地 教 师 培 训 主 管 机 构 出 具 继 教 证 明, 经 江 油 市 继 教 办 审 核 确 认 后 方 可 作 为 学 时 登 记 凭 据, 按 一 定 的 程 序 登 记 入 绵 阳 继 教 系 统 ( 二 ) 登 记 凭 据 未 能 显 示 培 训 起 止 时 间 的, 上 传 时 培 训 时 间 最 多 只 能 认 定 为 两 天, 学 时 数 不 超 过 16 学 时 ( 三 ) 个 人 上 传 的 学 时 登 记 凭 据, 必 须 经 各 级 继 教 管 理 部 门 依 次 审 核 认 定 后 方 能 生 效 六 考 核 与 处 罚 ( 一 ) 教 师 个 人 登 记 学 时 过 程 中, 有 伪 造 篡 改 登 记 凭 据 或 使 用 虚 假 登 记 凭 据 的, 将 在 继 教 管 理 平 台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纳 入 不 诚 信 名 单 管 理 ( 二 ) 教 师 个 人 登 记 学 时 过 程 中, 同 一 学 时 项 重 复 上 传 的, 将 在 继 教 管 理 平 台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三 ) 上 述 行 为, 将 酌 情 扣 减 学 校 考 核 继 教 项 得 分 ( 四 ) 个 人 上 传 规 范 学 时 若 不 符 合 继 教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上 传 教 师 本 人 自 行 承 担 - 10 -
附 件 3: 一 学 时 登 记 审 核 要 求 ( 一 ) 登 记 审 核 职 责 范 围 : 1. 学 校 ( 单 位 ) 教 师 当 年 度 灵 活 学 时 由 本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管 理 员 负 责 登 记, 江 油 市 继 教 办 绵 阳 市 继 教 办 依 次 审 核 2. 教 师 个 人 上 传 的 规 范 学 时, 由 教 师 本 人 上 传 登 记, 本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管 理 员 江 油 市 继 教 办 绵 阳 市 继 教 办 三 级 依 次 审 核 只 有 三 级 审 核 均 通 过 的 学 时 项 才 能 认 定 为 有 效 学 时 3.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集 中 培 训 规 范 学 时, 由 培 训 机 构 报 批, 江 油 市 继 教 办 登 记, 绵 阳 市 继 教 办 审 核 4. 根 据 市 教 体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承 办 规 范 性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的 实 施 意 见 ( 江 教 体 发 [2015]77 号 ) 要 求, 由 中 小 学 承 办 的 集 中 培 训 规 范 学 时, 由 承 办 学 校 报 送 江 油 市 继 教 办 登 记, 绵 阳 市 继 教 办 审 核 ( 二 ) 审 核 要 求 : 对 于 教 师 个 人 上 传 的 规 范 学 时, 学 校 继 教 员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做 好 初 审 : 1. 坚 持 及 时 准 确 细 致 公 正 原 则 把 好 学 时 审 核 关 - 11 -
2. 审 核 某 一 条 具 体 的 学 时 时, 要 根 据 签 批 情 况 给 出 相 应 审 核 意 见 : (1) 若 上 级 管 理 员 尚 未 对 该 条 学 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管 理 员 进 行 第 一 级 审 核, 对 同 意 通 过 的 予 以 放 行, 对 不 同 意 的 予 以 阻 止 并 出 具 理 由 ; (2) 若 上 级 管 理 员 已 经 对 该 条 学 时 出 具 不 同 意 的 审 核 意 见 ( 签 批 情 况 处 有 红 色 问 号 ) 且 允 许 再 次 上 传 的, 则 要 及 时 指 导 上 传 教 师 作 相 应 的 修 改 补 充 或 增 补 材 料 后 再 次 上 传 对 于 再 次 上 传 的 学 时 项,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管 理 员 要 继 续 审 核 其 是 否 符 合 继 教 管 理 要 求, 符 合 的 予 以 同 意 通 过 ; (3) 若 上 级 管 理 员 对 该 条 学 时 出 具 不 同 意 的 审 核 意 见 ( 签 批 情 况 处 有 红 色 问 号 ) 且 禁 止 再 次 上 传 的,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管 理 员 要 坚 决 阻 止 并 说 明 理 由 3. 审 核 时 必 须 收 集 原 始 凭 据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始 凭 据 核 对 无 误 后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字 备 查 对 上 级 管 理 员 审 核 提 出 的 问 题,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教 师 上 传 个 人 学 时 的 原 始 凭 据, 共 同 完 成 对 问 题 学 时 的 复 查 ( 三 ) 学 时 公 示 : 学 校 及 其 继 教 管 理 员, 在 每 年 的 一 月 和 五 月 对 本 校 教 师 的 个 人 规 范 学 时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让 教 师 知 晓 个 人 学 时 情 况,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完 成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二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要 求 - 12 -
( 一 ) 学 校 教 师 在 绵 阳 市 继 教 系 统 中 的 学 年 度 参 登 率 ( 二 ) 学 校 教 师 完 成 学 年 度 继 教 规 范 学 时 任 务 的 合 格 率 ( 三 )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管 理 员 在 审 核 教 师 个 人 学 时 时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1. 对 禁 止 上 传 的 个 人 登 记 学 时 进 行 审 核 并 予 以 同 意 的 ; 2. 审 核 教 师 上 传 的 个 人 学 时 或 提 交 继 教 考 核 成 绩 证 明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的 ; 3. 采 用 批 量 方 式 审 核, 导 致 同 一 问 题 出 现 群 体 性 错 误 的 ; 4. 审 核 时 未 收 集 相 关 的 复 印 件, 或 虽 收 集 但 复 查 时 未 能 出 具 的 ; 5. 市 继 教 办 已 经 明 确 审 核 为 不 同 意 但 要 求 修 改 增 补 资 料, 教 师 个 人 未 作 任 何 处 理 就 重 复 上 传, 学 校 管 理 员 仍 然 审 核 并 予 以 通 过 的 ; 6. 教 师 个 人 上 传 的 学 时 凭 据, 六 大 要 素 不 全 或 有 涂 改 铅 笔 填 写 等 现 象, 学 校 管 理 员 仍 然 审 核 并 予 以 通 过 的 ; 7. 教 师 个 人 上 传 的 学 时, 不 属 于 标 准 范 畴 或 超 过 核 定 标 准 或 同 一 学 时 项 目 重 复 登 记, 学 校 管 理 员 仍 然 审 核 并 予 以 通 过 的 ; 8. 其 它 情 况 违 规 审 核 同 意 的 ( 四 )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管 理 员 在 继 教 管 理 工 作 中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1.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管 理 员 不 按 市 继 教 办 要 求 及 时 正 确 地 - 13 -
维 护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 2. 在 公 共 平 台 发 布 虚 假 信 息 或 发 布 与 上 级 决 定 相 抵 触 的 信 息 的 ; 3. 学 校 ( 单 位 ) 频 繁 更 换 继 教 员 或 更 换 继 教 员 后 不 及 时 告 知 市 继 教 办 影 响 本 单 位 管 理 工 作 的 ; 4. 学 校 ( 单 位 ) 在 教 师 晋 职 年 度 考 核 及 评 优 评 模 推 先 等 活 动 中, 不 按 规 定 事 先 审 核 教 师 继 教 项 目 ; 或 先 决 定 推 选 继 教 未 达 标 的 教 师 再 强 行 要 求 上 级 部 门 审 核 该 教 师 学 时 的 ; 5.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及 继 教 管 理 员 其 它 情 况 违 反 继 教 管 理 规 定 的 ( 五 )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及 继 教 管 理 员 违 反 以 上 继 教 管 理 规 定, 将 在 继 教 管 理 群 中 通 报, 年 终 扣 减 管 理 员 规 范 学 时 并 对 所 在 学 校 ( 单 位 ) 继 教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作 扣 分 处 理 ; 对 于 工 作 优 异 的 个 人 及 单 位 给 予 加 分 或 表 彰 - 14 -
附 件 4: 一 基 本 要 求 1. 培 训 项 目 审 批 各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项 目 报 市 教 体 局 相 关 业 务 股 室 领 导 审 批 后, 纸 质 材 料 由 申 报 机 构 备 案, 电 子 档 案 由 相 应 股 室 转 市 继 教 办, 市 继 教 办 据 此 批 量 登 记 审 核 各 机 构 上 传 的 继 教 学 时 2. 及 时 报 送 资 料 各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各 类 培 训 活 动, 要 在 规 定 时 间 ( 活 动 结 束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将 登 记 学 时 所 需 的 各 类 表 册 和 培 训 文 件 等 电 子 档 案 及 时 发 送 到 市 继 教 办 登 记 员 处 3. 确 保 信 息 准 确 各 培 训 机 构 应 对 登 记 学 时 所 需 的 各 类 表 册 和 培 训 文 件 等 资 料 内 容 真 实 性 负 全 责, 所 使 用 的 表 册 必 须 是 从 江 油 继 教 公 共 平 台 下 载 的 学 时 导 入 电 子 表 格 统 一 模 板 参 训 教 师 的 身 份 证 号 姓 名 和 单 位 名 称 务 必 要 与 江 油 继 教 公 共 平 台 提 供 的 教 师 信 息 一 致 4.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各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各 类 培 训 活 动 后 班 主 任 或 主 持 人 要 有 完 善 的 相 对 应 的 纸 质 电 子 档 案, 单 位 负 责 人 在 纸 质 档 案 上 签 字 后, 纸 质 本 单 位 存 档 备 案, 电 子 的 传 市 继 教 办 培 - 15 -
训 档 案 资 料 应 包 括 培 训 项 目 申 报 批 文 学 时 登 记 原 始 表 册 活 动 视 频 或 图 片 存 档 资 料 保 存 期 为 五 年 以 上 5. 及 时 发 放 学 时 凭 据 各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教 师 个 人 参 加 的 各 项 技 能 竞 赛 等 活 动 应 及 时 向 教 师 发 放 个 人 的 奖 状 证 书 学 历 提 高 学 习 成 绩 单 等 凭 据, 确 保 上 传 时 效, 真 实 性 由 发 证 单 位 负 责 二 考 核 要 求 培 训 机 构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被 要 求 重 新 报 送 补 充 资 料,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拒 绝 该 项 学 时 登 记,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该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 一 ) 培 训 项 目 未 经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的 ; ( 二 ) 超 期 报 送 资 料 的 ; ( 三 ) 培 训 表 册 未 使 用 江 油 继 教 公 共 平 台 下 载 的 学 时 导 入 电 子 表 格 统 一 模 板 的 ; ( 四 ) 参 训 教 师 信 息 与 江 油 继 教 公 共 平 台 对 应 信 息 差 异 超 出 5% 以 上 ; ( 五 ) 未 按 要 求 计 量 学 时 的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