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 户 代 码 : 合 同 编 号 :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合 同 客 户 姓 名 : 分 支 机 构 : 日 期 :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合 同 甲 方 ( 名 称 ): 客 户 代 码 : 乙 方 :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宏 住 所 地 : 上 海 市 闸 北 区 永 和 路 118 弄 24 号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制 定 并 实 施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乙 方 制 定 的 相 关 业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就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融 资 融 券 服 务 的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本 合 同, 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章 释 义 和 定 义 第 一 条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解 释 或 说 明,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 一 )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 是 指 乙 方 依 法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包 括 甲 方 在 内 的 客 户 委 托 乙 方 持 有 的, 担 保 乙 方 因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所 产 生 债 权 的 证 券 即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所 述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证 券 担 保 账 户 ( 二 )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 是 指 乙 方 依 法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存 放 包 括 甲 方 在 内 的 客 户 交 存 的 担 保 乙 方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所 产 生 债 权 的 资 金 即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所 述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金 担 保 账 户 ( 三 )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 是 指 乙 方 为 甲 方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载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持 有 的 担 保 证 券 明 细 数 据 的 证 券 账 户, 是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1
( 四 )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 是 指 乙 方 为 甲 方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甲 方 用 于 担 保 资 金 明 细 数 据 的 资 金 账 户, 是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 五 ) 信 用 账 户 : 是 指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的 统 称, 即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所 述 授 信 账 户 ( 六 ) 融 资 交 易 : 是 指 甲 方 以 其 信 用 账 户 的 资 金 或 证 券 作 为 担 保 物, 向 乙 方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交 易 所 上 市 证 券 的 行 为 ( 七 ) 融 券 交 易 : 是 指 甲 方 以 其 信 用 账 户 的 资 金 或 证 券 作 为 担 保 物, 向 乙 方 借 入 交 易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 八 ) 普 通 买 入 : 是 指 甲 方 以 其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自 有 资 金 买 入 证 券 的 行 为, 亦 称 担 保 品 买 入 ( 九 ) 普 通 卖 出 : 是 指 甲 方 卖 出 其 信 用 账 户 内 证 券 的 行 为, 亦 称 担 保 品 卖 出 ( 十 ) 授 信 额 度 : 是 指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履 约 情 况 市 场 变 化 乙 方 财 务 安 排 等 综 合 因 素, 给 予 甲 方 可 以 融 入 资 金 或 证 券 的 最 大 限 额 ( 十 一 ) 担 保 物 : 是 指 甲 方 提 供 的, 用 于 担 保 其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的 资 金 或 证 券, 包 括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 含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下 同 ) 融 资 买 入 的 全 部 证 券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的 全 部 资 金 以 及 上 述 资 金 和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孳 息 等 ( 十 二 ) 标 的 证 券 : 是 指 经 交 易 所 认 可 并 由 乙 方 公 布 的, 可 用 于 融 资 买 入 或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 十 三 )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的 折 算 率 : 是 指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在 计 算 保 证 金 金 额 时 按 其 证 券 市 值 进 行 折 算 的 比 率 ( 十 四 )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 是 指 甲 方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时 交 付 的 保 证 金 与 融 资 交 易 金 额 的 比 例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 保 证 金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数 量 买 入 价 格 ) 100% ( 十 五 )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是 指 甲 方 融 券 卖 出 时 交 付 的 保 证 金 与 融 券 交 易 金 额 的 比 例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保 证 金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卖 出 价 格 ) 100% ( 十 六 )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 是 指 甲 方 用 于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证 券 市 值 及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产 生 的 浮 盈 经 折 算 后 形 成 的 保 证 金 总 额, 减 去 投 资 者 未 了 结 融 资 融 2
券 交 易 已 占 用 保 证 金 和 相 关 利 息 费 用 的 余 额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 现 金 + (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市 值 折 算 率 ) +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折 算 率 ]+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折 算 率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金 额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利 息 及 费 用 公 式 中,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的 数 量 卖 出 价 格,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市 价,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指 融 券 卖 出 后 尚 未 偿 还 的 证 券 数 量 ;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折 算 率 ]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折 算 率 ] 中 的 折 算 率 是 指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对 应 的 折 算 率, 当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低 于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或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高 于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时, 折 算 率 按 100% 计 算 ( 十 七 )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是 指 甲 方 担 保 物 价 值 与 其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之 和 的 比 例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现 金 +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证 券 市 值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市 价 + 利 息 及 费 用 ) ( 十 八 ) 强 制 平 仓 : 是 指 当 甲 方 未 能 按 规 定 补 足 担 保 物 到 期 未 偿 还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强 制 平 仓 的 情 况 时, 乙 方 对 甲 方 担 保 物 予 以 处 置 的 行 为 ( 十 九 ) 关 联 人 : 一 方 有 能 力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另 一 方 或 对 另 一 方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或 者 如 果 两 方 或 多 方 同 受 一 方 控 制, 则 将 该 各 方 视 为 关 联 人 包 括 关 联 法 人 关 联 自 然 人 和 潜 在 关 联 人 ( 二 十 ) 证 券 交 易 所 : 是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二 十 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其 分 公 司 ( 二 十 二 ) 交 易 日 : 是 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 二 十 三 ) 本 合 同 所 称 超 过 低 于 不 含 本 数, 达 到 含 本 数 第 二 章 总 则 第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第 三 条 甲 乙 双 方 应 对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要 求 应 当 披 露 的 除 外 3
第 三 章 声 明 和 保 证 第 四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作 如 下 声 明 与 保 证 : ( 一 ) 甲 方 具 有 相 应 合 法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主 体 资 格, 不 存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或 限 制 投 资 证 券 市 场 的 情 形 ( 二 ) 甲 方 已 详 细 阅 读 乙 方 提 供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风 险 揭 示 书, 乙 方 已 向 甲 方 详 细 讲 解 融 资 融 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甲 方 已 经 准 确 理 解 以 上 文 件 的 确 切 含 义, 清 楚 认 识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全 部 风 险, 自 愿 接 受 本 合 同 的 约 束 ( 三 ) 甲 方 自 愿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相 关 规 则 的 规 定, 以 及 乙 方 制 定 的 相 关 业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四 ) 甲 方 用 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资 产 来 源 合 法,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资 产 未 设 定 其 他 担 保, 无 任 何 权 利 瑕 疵 ( 五 ) 甲 方 财 务 状 况 及 证 券 交 易 信 用 良 好, 不 存 在 因 证 券 交 易 而 被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处 罚 或 起 诉 等 情 形 ( 六 ) 甲 方 承 诺 如 实 向 乙 方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并 对 所 提 交 的 各 类 文 件 资 料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并 保 证 在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材 料 发 生 变 更 时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在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材 料 过 期 时 及 时 更 换 ( 七 ) 甲 方 承 诺 如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联 络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时, 保 证 在 变 更 时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八 )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以 合 法 方 式 对 甲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履 约 能 力 进 行 必 要 的 了 解, 并 同 意 乙 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监 管 部 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单 位 报 送 甲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数 据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九 )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基 于 债 务 人 和 担 保 物 的 不 同 状 况 及 市 场 情 况 享 有 对 平 仓 顺 序 的 全 权 决 定 权, 甲 方 无 权 就 平 仓 的 品 种 价 位 时 间 顺 序 或 数 量 向 乙 方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或 索 赔 ( 十 )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和 损 失, 乙 方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保 证 甲 方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或 承 担 甲 方 投 资 损 失 ( 十 一 ) 甲 方 承 诺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让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各 4
项 权 利 与 义 务 ( 十 二 ) 甲 方 承 诺 随 时 了 解 自 己 的 账 户 状 态, 及 时 接 收 乙 方 发 出 的 通 知, 在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过 程 中 始 终 承 担 注 意 义 务 ( 十 三 ) 甲 方 保 证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维 持 前 述 声 明 和 保 证 始 终 真 实 和 有 效 第 五 条 乙 方 向 甲 方 做 如 下 声 明 与 保 证 : ( 一 ) 乙 方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批 准 文 件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2013]1572) 具 有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资 格 ( 二 ) 乙 方 遵 守 有 关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等 的 规 定, 以 及 乙 方 制 定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 三 ) 乙 方 用 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资 产 来 源 合 法 ( 四 ) 乙 方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保 证 甲 方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或 承 担 甲 方 投 资 损 失 ( 五 ) 乙 方 保 证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维 持 前 述 声 明 和 保 证 始 终 真 实 和 有 效 第 四 章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六 条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1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乙 方 申 请 开 立 信 用 账 户, 提 交 担 保 物, 并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2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可 向 乙 方 申 请 转 出 超 过 规 定 比 例 部 分 的 担 保 物 3 在 甲 方 融 入 资 金 融 入 证 券 的 使 用 期 限 内, 自 主 决 定 归 还 乙 方 资 金 证 券 ( 含 融 资 利 息 融 资 费 用 等 ) 的 时 间,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4 知 悉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有 关 信 息, 依 法 向 乙 方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存 管 银 行 查 询 证 券 资 金 等 相 关 信 息 5 因 乙 方 过 错 导 致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规 定 的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二 ) 甲 方 的 义 务 1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及 乙 方 相 关 业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如 实 向 乙 方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并 对 所 提 交 的 各 类 文 件 资 料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并 保 证 在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材 5
料 发 生 变 更 时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在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材 料 过 期 时 及 时 更 换 2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及 乙 方 相 关 业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向 乙 方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担 保 物,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担 保 物 不 存 在 任 何 权 利 瑕 疵 和 权 属 争 议 如 实 向 乙 方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情 况 ( 包 括 解 除 和 未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 甲 方 承 诺 不 将 个 人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以 及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或 机 构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作 为 担 保 物 转 入 甲 方 若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东 的, 应 承 诺 不 进 行 以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为 标 的 证 券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 甲 方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的, 应 承 诺 不 进 行 以 该 股 票 为 标 的 的 融 券 卖 出 交 易 3 如 实 向 乙 方 申 报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相 关 信 息 ; 如 实 向 乙 方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限 售 股 和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相 关 信 息 4 如 实 向 乙 方 申 报 本 人 及 关 联 人 持 有 的 全 部 证 券 账 户 在 融 券 交 易 期 间, 其 本 人 或 关 联 人 卖 出 与 所 融 入 证 券 相 同 证 券 的, 甲 方 应 当 自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乙 方 申 报 甲 方 或 其 关 联 人 卖 出 其 持 有 的 与 所 融 入 证 券 相 同 的 证 券 的, 应 当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不 得 以 违 反 规 定 卖 出 该 证 券 的 方 式 操 纵 市 场 5 甲 方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通 过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或 其 权 益 的 数 量, 合 计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时, 应 当 依 法 自 行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报 告 披 露 或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上 述 义 务 由 甲 方 依 法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事 务 6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不 得 办 理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的 转 托 管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和 销 户 手 续 7 甲 方 应 在 交 易 所 规 定 且 乙 方 公 布 的 证 券 品 种 范 围 内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不 得 违 法 违 规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8 甲 方 应 按 时 足 额 向 乙 方 偿 还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及 相 关 的 利 息 费 用 及 其 他 债 务, 并 自 行 承 担 和 缴 纳 证 券 交 易 相 关 的 税 费 9 甲 方 应 在 委 托 指 令 下 达 3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乙 方 查 询 该 委 托 指 令 结 果, 当 甲 方 对 该 结 果 有 异 议 时, 须 在 查 询 当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乙 方 开 户 网 点 质 询 甲 方 逾 期 未 办 理 查 询 或 未 对 有 异 议 的 查 询 结 果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乙 方 开 户 网 点 办 理 质 询 的, 视 同 甲 方 已 确 认 该 结 果 10 甲 方 应 随 时 关 注 其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变 化 情 况, 并 保 证 本 合 同 约 6
定 的 通 讯 方 式 畅 通 ; 甲 方 应 随 时 关 注 乙 方 确 定 及 调 整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及 折 算 率 融 资 ( 融 券 ) 保 证 金 比 例 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或 公 告 11 甲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信 用 账 户 卡 身 份 证 件 和 交 易 密 码 等 资 料, 不 得 将 信 用 账 户 身 份 证 件 交 易 密 码 等 出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12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规 定 的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七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乙 方 的 权 利 1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交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相 关 的 各 类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和 信 用 状 况 证 明 文 件 并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解 释 或 说 明 ; 可 以 合 法 方 式 对 甲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和 履 约 能 力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查 ; 如 甲 方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的 担 保 物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并 与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2 有 权 根 据 甲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履 约 情 况 市 场 变 化 乙 方 的 财 务 安 排 等 综 合 因 素, 确 定 并 适 时 调 整 对 甲 方 的 授 信 额 度 3 有 权 根 据 监 管 部 门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或 乙 方 的 决 定, 适 时 调 整 确 定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保 证 金 比 例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的 折 算 率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提 取 担 保 物 需 满 足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追 加 担 保 物 期 限 等 事 项 4 如 果 甲 方 未 如 实 向 乙 方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及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情 况, 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则 和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上 述 股 份 充 抵 保 证 金 或 者 通 过 信 用 账 户 交 易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乙 方 有 权 限 制 其 相 应 交 易 委 托, 对 甲 方 的 担 保 物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并 与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5 如 果 甲 方 未 如 实 向 乙 方 申 报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相 关 信 息, 并 且 向 乙 方 提 供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充 抵 保 证 金, 或 使 用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买 卖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乙 方 有 权 限 制 其 相 应 交 易 委 托, 对 甲 方 的 担 保 物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并 与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6 如 果 甲 方 未 如 实 向 乙 方 申 报 本 人 及 关 联 人 持 有 的 全 部 证 券 账 户, 在 融 券 交 易 期 间, 其 本 人 或 关 联 人 卖 出 与 所 融 入 证 券 相 同 证 券 未 向 乙 方 申 报, 或 以 违 反 规 定 卖 出 该 证 券 的 方 式 操 纵 市 场 的, 乙 方 有 权 限 制 其 相 应 交 易 委 托, 对 甲 方 的 担 保 物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并 与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7
7 有 权 对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资 产 和 交 易 情 况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并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以 及 乙 方 设 置 并 适 时 调 整 的 监 控 指 标 对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限 制 乙 方 就 上 述 交 易 限 制 及 调 整 可 能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无 须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8 有 权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资 产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后 仍 不 足 以 偿 还 甲 方 所 欠 乙 方 债 务 的, 乙 方 有 权 继 续 向 甲 方 追 索 9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规 定 的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二 ) 乙 方 的 义 务 1 根 据 本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的 规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所 需 的 资 金 和 证 券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130% 或 乙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调 整 后 的 比 例 时,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追 加 担 保 物 2 为 甲 方 建 立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明 细 账, 如 实 记 录 甲 方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情 况 供 甲 方 查 询 3 在 本 合 同 内 容 或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变 更 后, 及 时 以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方 式 公 布 或 通 知 甲 方 4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规 定 的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五 章 信 用 账 户 和 财 产 信 托 第 八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申 请 开 立 实 名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作 为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用 于 记 载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持 有 的 担 保 证 券 的 明 细 数 据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与 其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应 当 一 致 第 九 条 经 甲 方 申 请, 乙 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甲 方 开 立 实 名 的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作 为 乙 方 开 立 的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用 于 记 载 甲 方 交 存 的 担 保 资 金 的 明 细 数 据 第 十 条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在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成 交 记 录, 作 为 双 方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证 明, 该 成 交 记 录 以 乙 方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系 统 中 所 保 存 的 数 据 电 文 内 容 为 准 一 切 使 用 交 易 密 码 进 行 且 符 合 规 定 的 融 资 融 券 电 子 委 托 指 令, 均 视 为 甲 方 的 有 效 委 托, 是 甲 方 真 实 意 愿 的 体 现, 为 本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的 组 成 部 分 甲 方 对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结 果 和 电 子 委 托 指 令 的 内 容, 无 条 件 且 不 可 撤 销 地 8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并 承 担 全 部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申 请 注 销 信 用 账 户 的, 或 者 乙 方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注 销 投 资 者 的 信 用 账 户 的, 均 应 当 在 注 销 信 用 账 户 前 了 结 全 部 的 融 资 融 券 负 债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负 债 后 信 用 账 户 内 有 剩 余 资 产 的, 在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注 销 前, 甲 方 应 当 申 请 将 剩 余 资 产 从 甲 方 的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账 户 划 转 到 甲 方 的 普 通 账 户 第 十 二 条 财 产 信 托 ( 一 ) 信 托 目 的 : 甲 方 自 愿 将 保 证 金 融 资 买 入 的 全 部 证 券 和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全 部 资 金 以 及 上 述 资 金 证 券 所 生 孳 息 等 转 移 给 乙 方, 设 立 以 乙 方 为 受 托 人 甲 方 与 乙 方 为 共 同 受 益 人 以 担 保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债 权 为 目 的 的 信 托 ( 二 ) 信 托 财 产 范 围 : 上 述 信 托 财 产 的 范 围 是 甲 方 存 放 于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内 相 应 的 证 券 和 资 金, 具 体 金 额 和 数 量 以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实 际 记 录 的 数 据 为 准 ( 三 ) 信 托 的 成 立 和 生 效 :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甲 方 对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内 相 应 证 券 和 资 金 设 定 的 信 托 成 立 信 托 成 立 日 为 信 托 生 效 日 ( 四 ) 信 托 财 产 的 管 理 : 上 述 信 托 财 产 由 乙 方 作 为 受 托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持 有, 与 甲 乙 双 方 的 其 他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不 受 甲 方 或 乙 方 其 他 债 权 债 务 的 影 响 ( 五 ) 信 托 财 产 的 处 分 : 乙 方 享 有 信 托 财 产 的 担 保 权 益, 甲 方 享 有 信 托 财 产 的 收 益 权, 甲 方 在 清 偿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后, 可 请 求 乙 方 交 付 剩 余 信 托 财 产 甲 方 未 按 期 交 足 担 保 物 或 到 期 未 偿 还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时, 乙 方 有 权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对 上 述 信 托 财 产 予 以 处 分, 处 分 所 得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甲 方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 六 ) 信 托 的 终 止 : 自 甲 方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清 偿 完 所 负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并 终 止 合 同 后, 甲 方 以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内 相 应 的 证 券 和 资 金 作 为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的 担 保 自 行 解 除, 同 时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信 托 关 系 自 行 终 止 第 六 章 担 保 物 与 标 的 证 券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前, 应 按 照 乙 方 的 要 求 提 交 足 额 保 证 金 ; 9
保 证 金 提 交 后,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融 资 融 券 服 务 甲 方 可 通 过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对 应 三 方 存 管 银 行 转 入 资 金 到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作 为 保 证 金, 也 可 通 过 甲 方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转 入 证 券 到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作 为 保 证 金 甲 方 提 交 的 用 于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乙 方 的 规 定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保 证 金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乙 方 公 布 的 最 低 保 证 金 比 例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不 得 将 已 设 定 担 保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权 利 或 被 采 取 查 封 冻 结 等 司 法 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证 券 提 交 为 担 保 物 在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乙 方 发 现 甲 方 提 供 的 担 保 物 存 在 权 利 瑕 疵 或 其 他 法 律 上 争 议, 或 被 采 取 查 封 冻 结 划 扣 等 司 法 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乙 方 有 权 在 计 算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和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时, 扣 除 该 种 担 保 物 价 值, 并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其 中, 被 采 取 查 封 冻 结 划 扣 等 司 法 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乙 方 还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融 资 买 入 的 全 部 证 券 和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的 全 部 资 金 及 上 述 资 金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孳 息 等, 整 体 作 为 担 保 物, 担 保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债 权 ; 担 保 范 围 包 括 乙 方 向 甲 方 融 资 融 券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乙 方 垫 付 的 有 关 费 用, 以 及 乙 方 实 现 债 权 的 一 切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财 产 保 全 费 差 旅 费 执 行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 第 十 六 条 乙 方 有 权 确 定 和 调 整 本 公 司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有 价 证 券 范 围 及 折 算 率 融 资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乙 方 确 定 及 调 整 后 的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有 价 证 券 范 围 及 折 算 率 融 资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乙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系 统 或 乙 方 营 业 场 所 公 布 甲 方 应 当 时 刻 关 注 乙 方 相 关 公 告, 乙 方 采 取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公 告, 则 视 同 乙 方 已 经 履 行 该 等 公 告 义 务, 即 视 为 甲 方 已 知 晓 相 关 信 息 自 乙 方 公 告 的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按 变 更 后 的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有 价 证 券 范 围 及 折 算 率 融 资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有 价 证 券 范 围 调 整 要 约 收 购 暂 停 交 易 或 终 止 上 市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 一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持 有 的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被 调 整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的, 则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该 证 券 的 折 算 率 被 调 整 为 零, 该 证 券 不 再 计 入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并 且 该 证 券 不 计 入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公 式 中 的 信 用 证 券 账 10
户 内 证 券 市 值 ; 甲 方 可 以 在 符 合 转 出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转 出 该 证 券, 也 可 以 通 过 普 通 卖 出 方 式 卖 出 该 证 券, 但 不 得 再 通 过 普 通 买 入 方 式 买 进 该 证 券 ( 二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的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连 续 停 牌 未 超 过 30 个 交 易 日 的, 不 将 其 调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纳 入 可 用 保 证 金 余 额 和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计 算 ; 连 续 停 牌 超 过 30 个 交 易 日 的, 于 停 牌 超 过 30 个 交 易 日 后 的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调 整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不 计 入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并 且 该 证 券 不 计 入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公 式 中 的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证 券 市 值 ( 三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的, 自 该 证 券 发 布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日 起, 从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中 调 出 ( 四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涉 及 要 约 收 购 情 形 时, 甲 方 不 得 通 过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申 报 预 受 要 约 甲 方 欲 申 报 预 受 要 约 的, 应 当 在 满 足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小 于 300% 的 情 况 下, 申 请 将 该 等 证 券 从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划 转 到 甲 方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中, 并 通 过 甲 方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申 报 预 受 要 约 ( 五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被 实 施 特 别 处 理 的, 乙 方 从 实 施 特 别 处 理 的 当 日 起, 将 该 证 券 调 整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第 十 八 条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调 整 要 约 收 购 暂 停 交 易 或 终 止 上 市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 一 ) 标 的 证 券 被 调 出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的, 自 调 整 生 效 日 起 : 1 甲 方 不 允 许 对 该 证 券 进 行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交 易, 但 允 许 卖 券 还 款 买 券 还 券 交 易 ; 2 对 于 已 经 融 资 买 入 和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如 果 该 证 券 仍 属 于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该 笔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继 续 履 行 ; 3 对 于 已 经 融 资 买 入 和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如 果 该 证 券 同 时 被 调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甲 方 应 在 2 个 交 易 日 内 了 结 该 笔 负 债 ( 二 ) 标 的 证 券 发 生 要 约 收 购 标 的 证 券 涉 及 要 约 收 购 情 形 的, 乙 方 主 张 参 与 要 约 的, 则 甲 方 应 在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之 日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了 结 该 笔 融 资 或 融 券 负 债 ( 三 ) 标 的 证 券 暂 停 交 易 终 止 上 市 的 处 理 11
1 融 资 买 入 标 的 证 券 或 融 券 卖 出 标 的 证 券 暂 停 交 易 连 续 停 牌 不 超 过 30 个 交 易 日 的, 则 该 笔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继 续 履 行 ; 如 果 恢 复 交 易 日 在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之 后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期 限 顺 延 至 恢 复 交 易 日 2 融 资 买 入 标 的 证 券 暂 停 交 易 连 续 停 牌 已 超 过 30 个 交 易 日 仍 未 恢 复 交 易 的, 则 甲 方 应 在 上 述 期 限 届 满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了 结 该 笔 融 资 债 务 3 融 券 卖 出 标 的 证 券 被 暂 停 交 易, 连 续 停 牌 已 超 过 30 个 交 易 日 仍 未 恢 复 交 易 的, 则 甲 方 应 在 上 述 期 限 届 满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以 现 金 方 式 了 结 该 笔 融 券 债 务, 现 金 偿 还 金 额 为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停 牌 前 一 日 收 盘 价 证 券 数 量 以 及 融 券 费 用 之 和 4 上 述 债 务 清 偿 期 限 的 顺 延 不 受 授 信 期 届 满 的 影 响, 但 授 信 期 届 满 后 甲 方 不 得 新 增 其 他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顺 延 期 限 届 满 当 日, 甲 方 应 足 额 清 偿 债 务 5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连 续 停 牌 未 超 过 30 个 交 易 日 的, 乙 方 在 计 算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和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时, 公 式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数 量 市 价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市 价 中 的 市 价 为 停 牌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停 牌 超 过 30 个 交 易 日 的, 乙 方 在 计 算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和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时,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公 式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数 量 市 价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市 价 中 的 市 价 使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逐 日 折 算, 市 价 = 停 牌 时 收 盘 价 ( 当 日 该 证 券 所 上 市 的 交 易 所 行 业 分 类 指 数 中 对 应 的 行 业 指 数 收 盘 价 / 停 牌 前 一 交 易 日 该 证 券 所 上 市 的 交 易 所 行 业 分 类 指 数 中 对 应 的 行 业 指 数 收 盘 价 ) 6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进 入 终 止 上 市 程 序 的, 甲 方 已 了 结 相 关 合 约 债 务 的, 可 申 请 将 有 关 证 券 从 其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划 转 到 其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中, 但 甲 方 仅 能 转 出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超 过 300% 的 部 分 退 市 登 记 等 相 关 手 续 按 照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规 定 执 行 若 甲 方 未 发 出 担 保 证 券 返 还 指 令, 退 市 时 甲 方 的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仍 有 相 关 证 券 的, 甲 方 日 后 需 凭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明 细 数 据 自 行 通 过 登 记 公 司 主 张 权 利 7 甲 方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公 告 终 止 上 市 的, 则 甲 方 应 在 该 证 券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了 结 该 笔 融 券 合 约 并 归 还 证 券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在 相 关 12
证 券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第 三 个 交 易 日 对 甲 方 进 行 强 制 平 仓, 强 制 平 仓 范 围 以 甲 方 所 欠 乙 方 该 证 券 数 量 为 限 若 强 制 平 仓 不 足 以 偿 还 的, 甲 方 应 以 现 金 偿 还, 偿 还 金 额 为 公 告 日 收 盘 价 乘 以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的 未 偿 还 数 量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和 融 券 卖 出 时, 保 证 金 比 例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标 的 证 券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 交 易 所 规 定 下 限 + 调 整 系 数 - 标 的 证 券 折 算 率 ; 标 的 证 券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交 易 所 规 定 下 限 + 调 整 系 数 - 标 的 证 券 折 算 率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或 监 管 规 定, 在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比 例 范 围 内, 调 整 保 证 金 比 例 上 述 公 司 的 调 整 系 数 及 调 整 情 况 以 公 司 官 网 公 告 为 准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融 资 买 入 或 融 券 卖 出 时 所 使 用 的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其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其 计 算 公 式 见 释 义 条 款 第 二 十 一 条 当 甲 方 提 交 的 担 保 物 价 值 与 其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之 间 的 比 例 超 过 300% 时, 甲 方 可 以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和 乙 方 的 相 关 规 定, 转 出 超 出 规 定 比 例 部 分 的 担 保 物 第 七 章 业 务 操 作 环 节 第 一 节 授 信 和 交 易 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自 有 资 产 价 值 履 约 情 况 市 场 变 化 乙 方 财 务 安 排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或 调 整 对 甲 方 的 授 信 额 度,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所 需 资 金 或 证 券 ( 一 ) 甲 方 经 乙 方 批 准 获 取 在 授 信 期 内 可 循 环 使 用 的 融 资 融 券 授 信 额 度 授 信 额 度 包 括 融 资 授 信 分 额 度 融 券 授 信 分 额 度 和 融 资 融 券 授 信 总 额 度, 甲 方 任 何 时 点 融 资 融 券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融 资 融 券 授 信 分 额 度, 融 资 融 券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融 资 融 券 授 信 总 额 度 ; 由 于 乙 方 融 资 融 券 规 模 和 融 资 融 券 专 用 资 金 账 户 可 用 余 额 的 限 制, 乙 方 不 保 证 甲 方 可 随 时 全 部 使 用 获 批 的 授 信 额 度 ( 二 ) 乙 方 核 定 甲 方 的 授 信 期 为 一 年,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算, 下 一 年 的 对 应 日 届 满 ; 下 一 年 没 有 对 应 日 的, 对 应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届 满 授 信 期 届 满 日, 所 有 未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同 时 到 期 授 信 期 届 满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的,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截 至 授 信 期 届 满 前 的 一 个 月, 甲 乙 双 方 均 未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授 信 的, 授 信 期 自 动 延 续 一 年 授 信 期 可 多 次 延 续, 每 次 延 续 一 年 ; ( 三 ) 如 甲 方 要 求 调 整 其 授 信 额 度, 应 向 乙 方 提 交 授 信 额 度 的 调 整 申 请, 13
报 乙 方 审 批 乙 方 同 意 后 需 通 知 甲 方 确 认 调 整 后 的 授 信 额 度,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授 信 额 度 自 动 变 更 为 调 整 后 的 额 度 调 整 后 原 融 资 利 息 融 券 费 用 及 罚 息 率 不 变 ; ( 四 )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甲 方 履 约 情 况 市 场 变 化 财 务 状 况 资 信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甲 方 重 新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根 据 评 级 结 果 调 减 或 取 消 甲 方 的 授 信 额 度,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调 整 后 的 授 信 额 度 以 乙 方 交 易 系 统 的 记 录 为 准 ; 调 减 或 取 消 授 信 额 度 前 已 经 发 生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仍 然 有 效 ; ( 五 ) 授 信 期 内, 甲 方 可 在 其 授 信 额 度 内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甲 方 单 笔 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金 额 以 甲 方 可 用 融 资 融 券 授 信 分 额 度 和 根 据 标 的 证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计 算 的 甲 方 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限 额 孰 低 原 则 确 定 ; ( 六 ) 授 信 期 届 满, 甲 方 或 乙 方 已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授 信 的, 在 授 信 期 结 束 前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甲 方 不 得 再 进 行 新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相 关 委 托 ;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任 何 交 易 指 令 第 二 十 三 条 甲 方 在 授 信 额 度 内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应 当 遵 循 如 下 约 定 : ( 一 ) 甲 方 通 过 其 信 用 账 户 提 交 普 通 买 入 指 令 所 占 用 的 资 金 不 得 超 出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中 的 现 金 部 分, 拟 买 入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出 乙 方 公 布 的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名 单 范 围, 否 则 该 普 通 买 入 指 令 无 效 ; ( 二 )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规 定 的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内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甲 方 发 出 的 超 出 乙 方 规 定 的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的 交 易 指 令,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 三 ) 甲 方 提 交 的 交 易 指 令, 将 使 乙 方 融 资 融 券 规 模 超 过 乙 方 确 定 的 融 资 融 券 规 模 上 限 的, 或 触 发 乙 方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的,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 ( 四 ) 甲 方 不 得 通 过 上 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从 事 定 向 增 发 预 受 要 约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出 入 库 / 回 购 ETF 申 购 和 赎 回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等 交 易 和 非 交 易 业 务 等 甲 方 不 得 通 过 深 圳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参 与 定 向 增 发 债 券 回 购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申 购 及 赎 回 预 受 要 约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和 债 券 的 跨 市 场 转 出 证 券 质 押 等 交 易,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相 关 指 令 ;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修 订 调 整 相 关 交 易 限 制 ( 五 ) 甲 方 通 过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的, 使 用 的 资 金 应 为 客 户 自 有 资 金, 不 得 使 用 融 入 资 金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六 ) 甲 方 发 出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相 关 指 令,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14
规 范 性 文 件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的 要 求,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甲 方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 包 括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和 未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 或 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东 的,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如 下 约 定 : ( 一 ) 甲 方 不 得 以 个 人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以 及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或 机 构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充 抵 保 证 金 ; ( 二 ) 如 甲 方 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东 的, 承 诺 不 以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为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 甲 方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的, 承 诺 不 以 该 股 票 为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融 券 卖 出 交 易 甲 方 违 反 本 条 约 定,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相 关 指 令, 并 由 甲 方 承 担 相 关 损 失 第 二 十 五 条 甲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信 用 账 户 卡 身 份 证 件 和 交 易 密 码 等 资 料, 不 得 将 信 用 账 户 身 份 证 件 交 易 密 码 等 出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甲 方 通 过 其 信 用 账 户 交 易 密 码 或 其 他 身 份 识 别 方 式 进 入 乙 方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乙 方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保 存 的 记 录 甲 方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数 据 电 文, 是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借 贷 关 系 成 立 和 履 行 的 依 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十 七 条 甲 方 及 其 关 联 人 通 过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或 其 权 益 的 数 量, 合 计 达 到 规 定 的 比 例 时,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报 告 披 露 或 者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对 甲 方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采 取 限 制 甲 方 相 关 证 券 账 户 交 易 等 措 施, 甲 方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甲 方 因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而 被 采 取 限 制 措 施 的,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损 失 和 后 果 第 二 十 九 条 甲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其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和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全 部 证 券 交 易 和 资 金 交 收 应 支 付 的 交 易 佣 金 印 花 税 利 息 税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乙 方 收 取 的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应 由 甲 方 负 担 的 各 项 税 费 第 二 节 融 资 业 务 第 三 十 条 甲 方 进 行 融 资 交 易 时, 其 向 乙 方 融 入 资 金 的 本 金 以 甲 方 实 际 使 用 15
金 额 计 算, 或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约 定 的 方 式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融 资 利 息, 融 资 利 息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融 资 利 息 =Σ( 每 笔 融 资 金 额 融 资 利 率 /360 融 资 天 数 ) 第 三 十 一 条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融 资 利 率 向 乙 方 支 付 融 资 利 息 ; 乙 方 将 每 日 按 约 定 利 率 计 算 甲 方 当 日 的 应 付 利 息, 按 月 扣 收 ; 甲 方 应 在 其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留 存 足 额 资 金 供 乙 方 扣 划 相 应 利 息 第 三 十 二 条 当 发 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金 融 机 构 基 准 贷 款 利 率 时, 乙 方 有 权 自 主 调 整 融 资 利 率, 并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乙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系 统 或 乙 方 营 业 场 所 公 布 融 资 利 率 对 尚 未 了 结 的 融 资 债 务 及 新 产 生 的 融 资 债 务, 即 自 公 告 的 调 整 生 效 日 起, 按 调 整 后 的 融 资 利 率 计 算 融 资 利 息 第 三 十 三 条 甲 方 卖 出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融 资 证 券 所 得 资 金,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债 务 第 三 十 四 条 乙 方 提 供 的 可 供 甲 方 融 资 的 资 金, 用 完 即 止 因 乙 方 资 金 不 足 导 致 甲 方 不 能 融 资 的 情 形, 乙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节 融 券 业 务 第 三 十 五 条 甲 方 以 其 信 用 账 户 中 的 证 券 和 资 金 为 担 保, 向 乙 方 借 入 证 券 进 行 证 券 卖 出,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履 约 情 况 等 综 合 因 素, 为 甲 方 卖 出 证 券 交 易 提 供 标 的 证 券 第 三 十 六 条 乙 方 应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公 布 可 用 于 融 券 的 证 券 品 种 及 数 量, 甲 方 融 券 卖 出 需 根 据 乙 方 提 供 的 融 券 标 的 证 券 名 单 数 量 进 行 委 托 申 报 甲 方 提 交 融 券 卖 出 交 易 指 令, 乙 方 所 持 相 关 标 的 证 券 余 额 不 足 的,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因 乙 方 证 券 种 类 或 数 量 不 足 导 致 甲 方 不 能 融 券 的 情 形, 乙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甲 方 进 行 融 券 交 易 时, 融 券 卖 出 委 托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当 前 成 交 价 第 三 十 八 条 甲 方 进 行 融 券 交 易 时, 其 向 乙 方 融 入 证 券 的 金 额 以 甲 方 实 际 卖 出 融 入 证 券 数 量 乘 以 成 交 价 的 金 额 计 算 ; 之 后 的 融 券 金 额 按 照 融 券 所 占 用 的 证 券 金 额 累 积 乙 方 将 每 日 按 约 定 利 率 计 算 甲 方 当 日 的 应 付 融 券 费 用, 按 月 扣 收 ; 甲 方 应 在 其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留 存 足 额 资 金 供 乙 方 扣 划 相 应 融 券 费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资 金 首 先 用 于 买 券 还 券 偿 还 甲 方 向 乙 方 的 融 券 债 务 16
第 四 十 条 融 券 业 务 的 其 他 操 作 规 定 与 第 六 章 中 融 券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相 同 第 四 节 期 限 及 息 费 第 四 十 一 条 甲 方 在 乙 方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的 期 限 应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乙 方 规 定, 并 且 不 超 过 本 合 同 终 止 日, 自 甲 方 实 际 融 入 资 金 或 证 券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四 十 二 条 期 限 顺 延 的, 须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乙 方 规 定 的 情 形 合 约 到 期 前, 甲 方 可 以 向 乙 方 提 交 展 期 申 请,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信 用 状 况 负 债 情 况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水 平 等 进 行 评 估, 接 受 甲 方 申 请 后, 乙 方 为 甲 方 办 理 展 期, 每 次 展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晚 于 授 信 期 届 满 日 且 授 信 期 限 未 顺 延 的,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在 授 信 期 届 满 日 到 期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的, 该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第 四 十 三 条 甲 方 应 在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前 足 额 偿 还 所 负 乙 方 的 债 务, 也 可 提 前 还 款 还 券 对 于 到 期 的 融 资 与 融 券 的 债 务 未 偿 还 的 部 分 转 为 逾 期 负 债,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十 六 条 约 定 的 罚 息 率 计 收 罚 息 第 四 十 四 条 甲 方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融 资 利 息 和 融 券 费 用 本 合 同 约 定 融 资 年 利 率 按 人 民 银 行 半 年 期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一 定 的 百 分 点 执 行 乙 方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乙 方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进 行 利 率 调 整, 并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或 营 业 场 所 交 易 系 统 予 以 公 告, 甲 方 应 随 时 留 意 乙 方 的 相 关 公 告 乙 方 可 以 按 照 乙 方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资 金 和 券 源 成 本 甲 方 资 金 状 况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相 应 地 确 定 和 调 整 甲 方 融 资 利 率 因 甲 方 融 资 利 率 产 生 的 任 何 结 果 由 甲 方 负 责 承 担 融 资 利 息 按 照 甲 方 实 际 使 用 资 金 的 自 然 日 天 数 计 算, 按 当 日 融 资 利 率 每 日 计 算,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扣 收 当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直 至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期 间 非 交 易 日 的 融 资 利 息 也 在 当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扣 收 当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扣 收 当 月 产 生 的 预 计 利 息, 若 甲 方 账 户 现 金 留 存 不 足, 导 致 定 期 扣 收 不 成 功 的 融 资 利 息, 将 转 成 逾 期 负 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罚 息 率 计 收 罚 息 本 合 同 约 定 融 资 利 息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融 资 利 息 = 应 收 融 资 款 ( 融 资 年 利 17
率 /360) 距 离 上 次 计 算 天 数 + 已 有 的 预 计 利 息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约 定 融 券 年 费 率 按 人 民 银 行 半 年 期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一 定 百 分 点 执 行 乙 方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乙 方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进 行 融 券 费 率 调 整, 并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或 营 业 场 所 交 易 系 统 予 以 公 告, 甲 方 应 随 时 留 意 乙 方 的 相 关 公 告 乙 方 可 以 按 照 乙 方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资 金 和 券 源 成 本 甲 方 资 金 状 况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相 应 地 确 定 和 调 整 甲 方 融 券 费 率 因 甲 方 融 券 费 率 产 生 的 任 何 结 果 由 甲 方 负 责 承 担 融 券 费 用 按 照 甲 方 实 际 占 用 证 券 的 自 然 日 天 数 计 算, 按 当 日 的 融 券 费 率 每 日 计 算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为 扣 收 日 当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直 至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期 间 非 交 易 日 的 融 资 利 息 也 在 当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扣 收 当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扣 收 当 月 预 计 融 券 费 用 若 甲 方 账 户 现 金 留 存 不 足, 导 致 定 期 扣 收 不 成 功 的 融 券 费 用, 将 转 成 逾 期 负 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罚 息 率 计 收 罚 息 本 合 同 约 定 融 券 费 用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融 券 费 用 = 融 券 所 占 用 证 券 金 额 ( 融 券 年 费 率 /360) 距 离 上 次 计 算 天 数 + 已 有 的 融 券 费 用 其 中, 融 券 所 占 用 证 券 的 金 额 = 所 占 用 证 券 数 量 每 日 收 盘 价 融 券 所 占 用 证 券 当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当 日 收 盘 价 ; 其 中, 融 券 所 占 用 证 券 因 暂 停 交 易 而 无 交 易 的, 当 日 收 盘 价 的 使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逐 日 折 算, 即 暂 停 交 易 证 券 的 当 日 收 盘 价 = 停 牌 时 收 盘 价 ( 当 日 该 证 券 所 上 市 的 交 易 所 行 业 分 类 指 数 中 对 应 的 行 业 指 数 收 盘 价 / 停 牌 前 一 交 易 日 该 证 券 所 上 市 的 交 易 所 行 业 分 类 指 数 中 对 应 的 行 业 指 数 收 盘 价 )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约 定 融 资 融 券 日 罚 息 率 为 万 分 之 五 甲 方 逾 期 不 还 本 金 或 利 息, 或 在 乙 方 规 定 的 结 息 扣 收 日 权 益 扣 收 日 还 本 金 时 点,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或 证 券 支 付 本 息 扣 费 或 还 券 时, 逾 期 的 利 息 费 用 和 债 务 本 金 将 转 为 逾 期 负 债, 并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罚 息 率 收 取 罚 息 第 四 十 七 条 甲 方 在 乙 方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佣 金 及 其 他 税 费 不 因 融 资 融 券 利 息 及 费 用 的 收 取 而 免 除 18
第 五 节 债 务 清 偿 第 四 十 八 条 债 务 清 偿 ( 一 ) 甲 方 应 当 清 偿 债 务 的 范 围, 包 括 : 向 乙 方 借 入 的 资 金 和 证 券 融 资 利 息 和 融 券 费 用 证 券 交 易 手 续 费 违 约 金, 以 及 乙 方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财 产 保 全 费 差 旅 费 执 行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 等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二 ) 甲 方 可 以 在 约 定 的 融 资 融 券 期 限 届 满 时 偿 还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也 可 以 提 前 偿 还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 三 ) 甲 方 从 事 融 资 交 易 的, 可 以 选 择 卖 券 还 款 或 直 接 还 款 方 式 偿 还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 甲 方 卖 出 证 券 所 得 资 金, 应 当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甲 方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甲 方 从 事 融 券 交 易 的, 可 以 选 择 买 券 还 券 或 直 接 还 券 的 方 式, 偿 还 向 乙 方 融 入 的 证 券 ( 四 ) 甲 方 买 券 还 券 或 乙 方 强 制 买 券 还 券 数 量 大 于 实 际 融 入 证 券 数 量, 由 乙 方 在 下 一 交 易 日 (T 日 ) 进 行 余 券 划 转 申 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理 并 确 认 成 功 后, 在 T 日 日 终 清 算 时 将 余 券 从 乙 方 融 券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划 回 到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 五 ) 甲 方 债 务 清 偿 的 顺 序 依 次 为 乙 方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违 约 金 与 证 券 交 易 相 关 的 税 费 融 资 利 息 和 融 券 费 用 借 入 的 资 金 和 证 券 第 八 章 补 充 担 保 物 与 强 制 平 仓 第 四 十 九 条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中 设 立 警 戒 线 为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150%, 平 仓 线 为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130%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和 / 或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警 戒 线 和 平 仓 线, 并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或 营 业 场 所 交 易 系 统 予 以 公 布, 具 体 比 例 以 乙 方 公 布 的 为 准 第 五 十 条 甲 方 应 按 乙 方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要 求, 持 续 维 持 其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和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担 保 证 券 的 市 值 余 额 符 合 上 述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要 求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的 计 算 公 式 见 释 义 条 款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超 过 平 仓 线 但 低 于 警 戒 线 时, 乙 方 可 以 限 制 甲 方 通 过 其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和 普 通 买 入 交 易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平 仓 线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低 于 平 仓 线 时, 乙 方 将 在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当 日 (T 日 )16 点 后 向 甲 方 发 出 追 加 担 保 19
物 的 通 知 ; 甲 方 应 于 T+2 日 下 午 16:00 前 ( 或 乙 方 随 时 通 知 的 更 早 时 间 ), 以 现 金 证 券 或 乙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追 加 保 证 金, 甲 方 追 加 担 保 物 后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警 戒 线 截 止 T+2 日 下 午 16:00 前 ( 或 乙 方 随 时 通 知 的 更 早 时 间 ) 甲 方 未 能 补 足 的, 乙 方 将 有 权 按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强 制 平 仓 第 五 十 一 条 当 出 现 任 何 以 下 情 形 时,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担 保 物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 ( 一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平 仓 线, 且 甲 方 未 在 乙 方 指 定 时 间 内 补 充 足 额 担 保 物 时, 乙 方 有 权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直 至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恢 复 到 警 戒 线 以 上 ( 二 ) 甲 方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合 约 到 期, 未 按 时 了 结 该 笔 合 约 的, 乙 方 应 于 违 约 行 为 发 生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开 始 执 行 平 仓 指 令 收 回 该 部 分 债 权, 平 仓 金 额 或 数 量 以 偿 还 甲 方 所 欠 乙 方 相 关 合 约 及 债 务 为 下 限,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在 单 笔 融 资 合 约 中, 甲 方 未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融 资 款 ; 2 在 单 笔 融 券 合 约 中, 甲 方 未 按 时 足 额 归 还 证 券 ( 含 权 益 证 券 ); 3 甲 方 合 同 期 届 满 且 仍 有 未 偿 还 债 务 的 ; ( 三 ) 甲 方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的 标 的 证 券 发 生 范 围 调 整 暂 停 交 易 或 终 止 上 市 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提 前 了 结 该 笔 融 资 或 融 券 债 务 情 形,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了 结 的, 乙 方 有 权 针 对 该 笔 融 资 或 融 券 债 务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直 到 偿 还 完 毕 该 笔 融 资 或 融 券 债 务 时 止 ( 四 )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后, 归 还 证 券 前, 发 生 要 约 收 购 证 券 发 行 人 向 原 股 东 配 售 股 份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发 行 权 证 可 转 债 等 证 券 时 原 股 东 有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若 乙 方 主 张 上 述 权 益, 且 甲 方 在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之 日 (T 日 )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T+2 日 ) 日 终 仍 未 清 偿 该 笔 融 券 债 务 的 乙 方 于 第 三 个 交 易 日 (T+3 日 ) 起 对 甲 方 账 户 进 行 强 制 平 仓, 收 回 该 部 分 债 权 若 乙 方 选 择 现 金 偿 还 的 方 式, 可 根 据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的 具 体 偿 还 金 额, 在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之 日 (T 日 )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T+2 日 ) 内 偿 还 该 笔 债 务 ( 五 ) 甲 方 有 下 述 行 为 和 其 他 非 正 常 状 态 之 一 的, 乙 方 将 于 违 约 行 为 发 生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开 始 执 行 平 仓 指 令, 收 回 因 向 甲 方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债 权, 平 仓 金 额 或 数 量 以 偿 还 甲 方 所 欠 乙 方 全 部 债 务 为 下 限 ; 20
1 违 反 合 同 的 声 明 与 保 证 事 项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合 同 的 行 为, 可 能 对 乙 方 债 权 形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 2 司 法 机 关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对 甲 方 账 户 资 产 或 受 益 权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或 者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的 ; 3 甲 方 被 提 起 诉 讼 申 请 仲 裁 或 立 案 调 查, 涉 及 较 大 金 额 经 济 纠 纷 或 经 济 法 律 责 任,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其 偿 还 能 力 的 ; 4 包 括 发 生 继 承 财 产 分 割 遗 赠 和 捐 赠 等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甲 方 偿 债 能 力 情 形 的 5 甲 方 被 司 法 机 关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 6 出 现 其 他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甲 方 偿 债 能 力 的 情 形 ; ( 六 ) 出 现 法 定 或 约 定 解 除 或 终 止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的 情 形, 甲 方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偿 还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的, 乙 方 有 权 于 行 为 发 生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开 始 执 行 平 仓 指 令, 收 回 甲 方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债 权 平 仓 金 额 或 数 量 以 偿 还 甲 方 所 欠 乙 方 全 部 债 务 为 下 限 导 致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的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 1 授 信 到 期 且 未 办 理 展 期 或 办 理 展 期 未 通 过 ; 2 合 同 发 生 法 定 和 约 定 情 形 已 解 除 ; 3 甲 方 死 亡 或 丧 失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4 甲 方 ( 机 构 ) 停 业 或 出 现 法 定 解 散 事 由 ; 或 者 破 产 申 请 已 被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 5 乙 方 被 有 权 机 构 停 业 整 顿 责 令 关 闭 或 撤 销 ; 6 乙 方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或 解 散 导 致 合 同 解 除 ; 7 乙 方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有 权 机 构 暂 停 或 取 消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资 格 或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暂 停 或 取 消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交 易 权 限 ; 8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整 体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有 权 机 构 停 止 ; 9 其 他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七 ) 发 生 重 大 情 势 变 更, 或 乙 方 认 为 必 须 进 行 强 制 平 仓 才 能 保 障 融 出 资 金 和 证 券 安 全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时, 乙 方 应 在 谨 慎 的 前 提 下 决 定 是 否 平 仓 执 行 平 仓 时 间 为 乙 方 决 议 生 成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平 仓 金 额 或 数 量 以 偿 还 甲 方 所 欠 乙 方 全 部 债 务 为 下 限 第 五 十 二 条 在 满 足 本 合 同 强 制 平 仓 开 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乙 方 强 制 平 仓 的 实 21
施 遵 循 如 下 原 则 : ( 一 ) 乙 方 实 施 平 仓 时, 平 仓 委 托 原 则 上 按 以 下 顺 序 实 施 : 1 在 债 务 种 类 上 按 先 归 还 融 资 负 债 后 归 还 融 券 负 债 的 先 后 顺 序 实 施 2 在 进 行 融 资 负 债 平 仓 时, 遵 循 以 下 方 式 和 顺 序 : 采 用 卖 券 还 款 的 方 式, 平 仓 卖 出 顺 序 原 则 上 按 照 国 债 基 金 ( 按 债 券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股 票 型 基 金 顺 序 ) 其 他 债 券 股 票 其 他 证 券 资 产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平 仓, 在 同 一 类 证 券 中 按 折 算 率 从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进 行, 折 算 率 相 同 的 按 照 证 券 流 通 市 值 从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进 行 强 制 平 仓 卖 券 得 到 的 资 金 按 照 甲 方 融 资 合 约 生 成 的 先 后 顺 序, 先 偿 还 融 资 合 约 产 生 利 息, 再 偿 还 融 资 本 金, 依 次 偿 还 融 资 合 约 3 在 进 行 融 券 负 债 平 仓 时, 遵 循 以 下 方 式 和 顺 序 : 采 用 买 券 还 券 的 方 式, 买 入 顺 序 原 则 上 按 照 买 入 证 券 折 算 率 从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进 行, 折 算 率 相 同 的 按 照 证 券 的 上 市 可 流 通 股 数 从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进 行 ; 同 一 只 股 票 的 多 个 融 券 合 约, 按 照 合 约 发 生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强 制 平 仓 若 资 金 不 足 时, 采 用 卖 出 担 保 物 后 再 买 券 还 券 的 方 式 偿 还 ( 二 ) 尽 管 有 上 述 原 则 性 约 定, 但 乙 方 在 实 施 平 仓 时 享 有 全 权 决 定 权,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平 仓 的 时 间 证 券 价 格 和 数 量 ; 乙 方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全 部 或 部 分 平 仓, 自 主 决 定 平 仓 所 占 甲 方 担 保 物 的 比 例 ( 三 ) 乙 方 实 施 平 仓 时, 如 遇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中 的 证 券 处 于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无 法 买 卖 的 状 态, 乙 方 有 权 顺 延 强 制 平 仓 操 作 至 交 易 恢 复 后 ; ( 四 ) 乙 方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期 间, 乙 方 有 权 限 制 甲 方 对 其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全 部 委 托 操 作 权 限, 甲 方 无 权 就 此 向 乙 方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或 索 赔 第 五 十 三 条 如 果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中 的 资 产 被 全 部 平 仓 后 仍 不 足 以 清 偿 甲 方 所 负 债 务 的, 甲 方 同 意 对 甲 方 在 乙 方 处 开 立 的 普 通 账 户 内 的 资 产, 乙 方 可 以 自 行 采 取 限 制 资 产 转 出 ( 包 括 限 制 取 款 限 制 转 托 管 限 制 撤 消 指 定 交 易 ) 限 制 交 易 强 制 平 仓 扣 划 资 金 或 证 券 等 措 施 实 现 债 权 仍 不 足 以 清 偿 甲 方 所 负 债 务 的,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继 续 进 行 追 索, 直 至 甲 方 清 偿 所 有 债 务 第 五 十 四 条 强 制 平 仓 是 乙 方 基 于 融 资 融 券 债 权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除 已 有 明 确 法 律 规 定 外, 乙 方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行 使 该 权 利 乙 方 暂 缓 或 放 弃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不 意 味 着 对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债 权 的 放 弃, 甲 方 的 偿 债 责 任 并 不 因 22
此 减 免, 甲 方 也 不 能 以 乙 方 暂 缓 实 施 或 放 弃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为 由 向 乙 方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第 九 章 权 益 处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证 券 的 权 益 处 理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在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结 束 前 派 生 的 权 益 作 为 乙 方 债 权 担 保 物 的 法 定 孳 息, 直 接 成 为 担 保 物 并 由 乙 方 记 入 甲 方 的 信 用 账 户 对 于 交 易 所 以 T+1DVP 交 收 的 证 券, 若 客 户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前 融 券 卖 出 该 证 券, 且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当 天 归 还, 客 户 仍 应 将 相 应 的 权 益 补 偿 给 公 司 发 生 前 款 约 定 情 形 时, 乙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为 甲 方 的 利 益 行 使 对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前 款 所 称 对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是 指 请 求 召 开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参 加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提 案 表 决 配 售 股 份 的 认 购 请 求 分 配 投 资 收 益 等 因 持 有 证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 一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涉 及 投 票 权 的, 乙 方 在 证 券 发 行 人 公 告 相 关 事 项 后 通 知 甲 方, 并 通 过 乙 方 交 易 系 统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或 以 书 面 方 式 征 求 甲 方 的 意 见, 并 分 赞 成 反 对 或 弃 权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分 类 代 甲 方 行 使 投 票 权 ; 甲 方 通 过 乙 方 表 达 投 票 意 见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规 定 时 间 截 止 日 的 前 一 交 易 日 下 午 三 点 整, 三 点 整 之 后 的 投 票 意 见, 视 为 弃 权 乙 方 也 可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要 求 直 接 前 往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现 场 进 行 分 类 投 票 ; 如 甲 方 与 上 市 公 司 审 议 事 项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应 当 在 征 求 意 见 阶 段 向 乙 方 说 明, 并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投 票 回 避 的 规 定,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按 甲 方 的 意 见 进 行 投 票 ( 二 ) 甲 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召 开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条 件 的, 并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议 召 开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乙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乙 方 经 审 查 甲 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提 议 召 开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条 件 的, 应 当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向 上 市 公 司 书 面 提 出 请 求 召 开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三 ) 甲 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提 出 提 案 条 件 的, 并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出 提 案 的,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乙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乙 方 经 审 查 甲 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提 出 提 案 条 件 的, 应 当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向 上 市 公 司 书 面 提 交 提 案 ( 四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涉 及 现 金 红 利 或 利 息, 股 票 红 利 或 权 证 23
等 证 券 的 派 发 的, 乙 方 在 收 妥 证 券 发 行 人 派 发 的 相 应 资 金 或 证 券 后, 直 接 将 相 应 权 益 记 入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或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 现 金 红 利 或 利 息 所 涉 及 的 利 息 税 由 甲 方 承 担, 并 由 乙 方 代 为 扣 缴 ( 五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涉 及 配 股 增 发 配 售 可 转 债 和 配 发 权 证 等 上 市 公 司 给 予 原 股 东 配 售 或 优 先 认 购 相 应 证 券 的 权 益 的, 甲 方 通 过 乙 方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缴 款 和 配 售 委 托 操 作 对 于 证 券 发 行 采 取 市 值 配 售 发 行 方 式 的,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明 细 数 据 纳 入 其 对 应 市 值 的 计 算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认 购 意 愿 和 缴 纳 认 购 款 情 况, 直 接 通 过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发 出 认 购 配 售 委 托 第 五 十 六 条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的 权 益 处 理 :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的 权 益 指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后 向 乙 方 归 还 证 券 前, 证 券 发 行 人 分 配 投 资 收 益 向 证 券 持 有 人 配 售 或 无 偿 派 发 证 券 发 行 证 券 持 有 人 有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证 券 等 权 益 甲 方 应 当 按 照 如 下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与 所 融 入 证 券 可 得 利 益 相 等 的 证 券 或 资 金 : ( 一 ) 证 券 发 行 人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的,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补 偿 相 应 金 额 的 现 金 红 利 ( 税 前 ) 在 现 金 红 利 除 权 除 息 日 由 乙 方 在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中 扣 收 相 应 的 权 益 补 偿 金 额 ( 税 前 ), 先 划 扣 该 证 券 融 券 卖 出 的 冻 结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再 划 扣 资 金 余 额 ; ( 二 ) 证 券 发 行 人 派 发 股 票 红 利 转 增 股 本 的,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补 偿 相 应 数 量 的 证 券 在 相 应 除 权 日 由 乙 方 在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中 直 接 增 加 相 应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的 数 量 ; ( 三 ) 如 果 证 券 发 行 人 派 发 的 证 券 为 权 证, 则 双 方 同 意 以 现 金 计 算 补 偿 金 额 补 偿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 补 偿 金 额 = 权 证 上 市 首 日 成 交 均 价 派 发 权 证 数 量 ; ( 四 )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后, 归 还 证 券 前, 所 融 卖 出 证 券 涉 及 要 约 收 购 的, 乙 方 不 主 张 上 述 权 益 的, 甲 方 无 须 就 上 述 证 券 进 行 处 置 ; 乙 方 主 张 上 述 权 益 的, 甲 方 应 在 上 市 公 司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了 结 该 笔 融 券 负 债 若 甲 方 未 了 结 的, 乙 方 将 对 该 证 券 的 融 券 合 约 执 行 强 制 平 仓 ( 五 ) 如 果 证 券 发 行 人 向 原 股 东 配 股 增 发 配 售 可 转 债 和 配 发 权 证 的, 则 乙 方 应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告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乙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24
系 统 或 乙 方 营 业 场 所 进 行 公 告, 明 确 公 示 乙 方 是 否 主 张 行 使 该 权 益 如 果 乙 方 放 弃 配 售 或 认 购 的 权 利, 则 甲 方 无 须 支 付 补 偿 金 额 ; ( 六 ) 如 果 乙 方 主 张 行 使 上 述 第 ( 四 ) 第 ( 五 ) 款 约 定 之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甲 方 应 在 在 上 市 公 司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 不 超 过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 将 合 约 了 结, 若 甲 方 未 了 结 的, 乙 方 将 执 行 强 制 平 仓, 平 仓 失 败 的, 要 求 甲 方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偿, 从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扣 收 若 乙 方 选 择 现 金 偿 还 的 方 式, 可 根 据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的 具 体 偿 还 金 额, 在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之 日 (T 日 )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T+2 日 ) 内 ( 不 超 过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 偿 还 该 笔 债 务 乙 方 与 甲 方 约 定 以 下 补 偿 金 额 : 1 配 股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实 际 数 量, 结 合 配 股 比 例 和 配 股 价 格, 计 算 甲 方 需 补 偿 金 额 补 偿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 配 股 补 偿 金 额 = 甲 方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盘 价 除 权 参 考 价 ) 除 权 参 考 价 =(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盘 价 + 配 股 比 例 配 股 价 )/(1+ 配 股 比 例 ) 2 增 发 新 股 和 优 先 认 购 权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实 际 数 量, 结 合 发 行 或 认 购 价 格, 计 算 甲 方 需 补 偿 金 额 补 偿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 补 偿 金 额 =( 增 发 或 优 先 认 购 证 券 上 市 首 日 成 交 均 价 - 发 行 认 购 价 格 ) 认 购 数 量 补 偿 金 额 大 于 零 时, 要 求 甲 方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偿, 从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扣 收 补 偿 金 额 小 于 零 时, 补 偿 金 额 记 为 零 第 五 十 七 条 甲 方 余 券 权 益 处 理 甲 方 买 券 还 券 或 乙 方 实 施 强 制 买 券 还 券 时 数 量 大 于 甲 方 实 际 借 入 证 券 数 量 将 产 生 余 券 余 券 在 产 生 当 日 发 生 权 益 登 记 的, 乙 方 须 进 行 余 券 的 权 益 处 理 ( 一 )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股 票 红 利 和 派 发 权 证 余 券 证 券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的, 乙 方 根 据 余 券 实 际 数 量 及 现 金 红 利 派 发 比 例, 计 算 甲 方 补 偿 金 额,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偿 甲 方 余 券 证 券 派 发 股 票 红 利 的, 乙 方 根 据 余 券 实 际 数 量 及 股 票 红 利 派 发 比 例, 计 算 应 补 偿 甲 方 的 证 券 数 量, 按 除 权 日 当 日 均 价 折 算 成 现 金 补 偿 甲 方 余 券 证 券 派 发 权 证 的, 乙 方 根 据 余 券 所 派 发 权 证 数 量, 按 权 证 上 市 首 日 成 交 均 价 折 算 成 现 金 补 偿 甲 方 25
( 二 ) 配 股 增 发 优 先 认 购 权 投 票 权 等 其 他 权 益 余 券 证 券 产 生 配 股 增 发 优 先 认 购 权 或 投 票 权 的, 故 乙 方 与 甲 方 约 定, 甲 方 放 弃 余 券 在 划 回 前 的 上 述 权 益, 乙 方 无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补 偿 责 任 第 十 章 违 约 责 任 第 五 十 八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双 方 须 严 格 全 面 履 行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违 约, 否 则, 除 法 律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免 责 的 以 外,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如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守 约 方 全 部 损 失 的, 违 约 方 还 应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守 约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 二 )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二 章 关 于 声 明 和 保 证 事 项 之 约 定 的, 乙 方 发 现 后, 可 以 要 求 甲 方 立 即 整 改 ; 乙 方 认 为 甲 方 发 生 严 重 违 约 情 形 的,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前 归 还 所 欠 债 务 并 解 除 本 合 同 ( 三 ) 甲 方 逾 期 归 还 融 资 负 债 的, 按 融 资 负 债 ( 包 括 融 资 本 金 利 息 管 理 费 逾 期 息 费 等 ) 万 分 之 五 的 罚 息 率 按 日 计 算 收 取 罚 息 ; 甲 方 逾 期 归 还 乙 方 证 券 的, 按 融 券 负 债 ( 包 括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费 用 管 理 费 逾 期 息 费 等 ) 万 分 之 五 的 罚 息 率 按 日 计 算 收 取 罚 息 其 中, 逾 期 未 归 还 的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Σ( 逾 期 未 归 还 的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该 融 券 品 种 每 日 收 盘 价 ) 第 十 一 章 免 责 条 款 第 五 十 九 条 乙 方 郑 重 提 醒 甲 方 注 意 密 码 的 保 密 任 何 使 用 甲 方 密 码 进 行 的 委 托 均 视 为 有 效 的 甲 方 委 托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由 于 其 密 码 失 密 给 其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六 十 条 甲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其 证 券 账 户 卡 资 金 账 户 卡, 因 他 人 伪 造 变 造 证 券 账 户 卡 资 金 账 户 卡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 当 甲 方 遗 失 证 券 账 户 卡 身 份 证 资 金 账 户 卡 时, 应 及 时 向 乙 方 办 理 挂 失, 在 挂 失 生 效 前 已 经 发 生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六 十 一 条 甲 方 与 乙 方 任 何 分 支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私 下 签 订 的 全 权 委 托 协 议 或 约 定 的 有 关 全 权 委 托 或 分 享 投 资 收 益 分 担 投 资 损 失 之 事 项, 均 属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乙 方 管 理 制 度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其 协 议 和 约 定 事 项 无 效,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乙 方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六 十 二 条 乙 方 公 布 的 标 的 证 券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名 单 可 能 与 乙 方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所 持 有 的 证 券 重 合, 乙 方 投 资 银 行 研 究 咨 询 等 其 他 业 务 也 可 26
能 涉 及 该 等 证 券 乙 方 公 布 调 整 标 的 证 券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名 单 及 其 折 算 率, 并 不 构 成 对 该 等 证 券 投 资 价 值 的 判 断 或 建 议, 甲 方 应 审 慎 独 立 决 策 第 六 十 三 条 因 发 生 乙 方 融 资 专 用 资 金 账 户 或 者 融 券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被 司 法 机 关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查 封 冻 结 等 情 形 导 致 乙 方 不 能 及 时 或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则 免 除 乙 方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六 十 四 条 因 乙 方 净 资 本 变 化 乙 方 交 易 监 控 指 标 限 制 甲 方 自 身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变 化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监 管 原 因 等 所 有 依 据 本 合 同 而 对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进 行 的 交 易 限 制, 乙 方 均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第 六 十 五 条 乙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精 神 忠 实 地 向 甲 方 提 供 信 息 资 料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各 种 信 息 及 资 料, 仅 作 为 投 资 参 考, 甲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据 此 进 行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第 六 十 六 条 因 出 现 火 灾 地 震 瘟 疫 社 会 动 乱 等 不 能 预 见 避 免 或 克 服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或 因 出 现 无 法 控 制 和 不 可 预 测 的 系 统 故 障 设 备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电 力 故 障 等 异 常 事 故, 或 因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新 颁 布 实 施 或 修 改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或 政 策 等 因 素, 导 致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及 时 或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其 相 应 责 任 应 予 免 除 第 六 十 七 条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异 常 事 故 或 知 悉 政 策 法 律 变 化 的 一 方 应 在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异 常 事 故 或 知 悉 政 策 法 律 变 化 后 尽 快 通 知 另 一 方, 双 方 应 积 极 协 调 善 后 事 宜 第 十 二 章 通 知 和 送 达 第 六 十 八 条 甲 方 须 提 供 以 下 信 息 :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指 定 联 络 人 固 定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号 码 移 动 电 话 号 码 电 子 信 箱 ( 公 司 指 定 ) 等 联 络 方 式 供 乙 方 通 知 使 用 第 六 十 九 条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预 留 在 乙 方 账 户 系 统 中 的 联 络 方 式 中 任 何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式 发 送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通 知, 甲 方 承 诺 及 时 接 收 乙 方 发 出 的 通 知, 在 融 资 融 券 过 程 中 始 终 承 担 注 意 义 务 第 七 十 条 上 述 联 络 方 式 的 真 实 准 确 与 甲 方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甲 方 承 诺 已 如 实 提 供 甲 方 提 供 的 以 上 联 络 方 式 如 有 变 动, 应 当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乙 方 原 开 户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资 料 变 更 手 续, 变 更 手 续 完 成 前 乙 方 仍 然 以 变 动 前 的 联 络 方 式 为 有 27
效 联 络 方 式 客 户 应 如 实 提 供 及 时 变 更 联 络 方 式, 否 则 自 行 承 担 因 此 造 成 的 不 利 后 果 第 七 十 一 条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通 知 义 务, 按 照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进 行 通 知 送 达 的, 视 为 乙 方 已 经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各 项 通 知 义 务, 同 时 视 为 甲 方 对 乙 方 欲 通 知 的 内 容 已 全 部 知 悉 : ( 一 ) 当 面 通 知 的, 客 户 签 收 视 为 送 达 ; ( 二 ) 以 邮 寄 方 式 通 知 的, 以 寄 出 后 2 日 视 为 已 通 知 送 达 ; ( 三 )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发 出 通 知 的, 以 电 子 邮 件 发 出 视 为 已 通 知 送 达 ; ( 四 ) 以 电 话 方 式 通 知 的, 以 通 话 当 时 视 为 已 通 知 送 达 ; 电 话 3 次 无 法 接 通 或 无 人 接 听 的, 以 最 后 一 次 拨 出 电 话 时 间 视 为 已 通 知 送 达 ; ( 五 ) 以 短 信 方 式 通 知 的, 以 短 信 发 出 时 视 为 已 通 知 送 达 第 七 十 二 条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乙 方 业 务 规 则 等 的 规 定 适 时 修 改 调 整 涉 及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文 件 指 标 比 例 等, 修 改 或 调 整 的 内 容 由 乙 方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或 营 业 场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视 为 已 经 通 知 送 达, 并 即 时 生 效 第 七 十 三 条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对 账 服 务 的 方 式, 如 网 站 或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查 询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查 询 邮 寄 对 账 单 查 询 等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对 账 单, 应 载 明 如 下 事 项 : ( 一 ) 甲 方 授 信 额 度 与 剩 余 可 用 授 信 额 度 ; ( 二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资 产 总 值 负 债 总 额 保 证 金 比 例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与 可 提 取 金 额 担 保 证 券 市 值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 三 ) 每 笔 融 资 利 息 与 融 券 费 用 偿 还 期 限, 融 资 买 入 和 融 券 卖 出 的 委 托 价 格 数 量 金 额 第 十 三 章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第 七 十 四 条 合 同 的 修 改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需 修 改 或 增 补 合 同 内 容 的, 以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由 乙 方 通 知 后 即 修 改 的 内 容, 乙 方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乙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系 统 或 乙 方 营 业 场 所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则 公 告 的 修 改 生 效 日 后 公 告 内 容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28
除 上 款 规 定 之 外 的 修 改, 应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署 书 面 合 同 后 方 可 变 更 第 七 十 五 条 合 同 的 终 止 当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本 合 同 将 终 止 ( 一 ) 授 信 期 满 且 不 再 延 续 的 ; ( 二 ) 甲 方 已 全 部 了 结 在 乙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负 债 并 办 理 完 毕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销 户 手 续 的 ; ( 三 ) 甲 方 ( 自 然 人 ) 死 亡 或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四 ) 甲 方 ( 机 构 )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或 解 散 ; ( 五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资 产 发 生 财 产 分 割 或 捐 赠 等 情 形 的 ; ( 六 ) 乙 方 被 有 权 机 构 取 消 业 务 资 格 停 业 整 顿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 ( 七 ) 乙 方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或 解 散 ; ( 八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出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申 请 且 经 甲 方 同 意 的 ; ( 九 )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整 体 被 有 权 机 构 停 止 的 ; ( 十 ) 其 他 法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本 条 ( 一 ) ( 三 ) ( 四 ) ( 五 ) 款 情 形 时,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尚 有 未 及 时 了 结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进 行 强 制 平 仓 处 理 ; 出 现 本 条 ( 六 ) ( 七 ) ( 八 ) ( 九 ) 款 情 形 时,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权 机 关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的 终 止 不 影 响 对 尚 未 了 结 的 交 易 或 客 户 尚 未 清 偿 债 务 的 处 理, 本 合 同 中 相 关 条 款 对 双 方 继 续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第 七 十 七 条 乙 方 在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后 有 权 根 据 客 户 信 用 账 户 状 况 决 定 是 否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决 定 解 除 合 同 的, 本 合 同 自 乙 方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解 除 第 十 四 章 法 律 适 用 和 争 议 的 解 决 第 七 十 八 条 有 关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效 力 和 争 议 解 决 等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签 署 后,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被 修 订 的, 应 按 新 修 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则 办 理, 本 合 同 其 他 内 容 及 条 款 继 续 有 效 第 八 十 条 本 合 同 执 行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 双 方 同 意 向 乙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9
第 十 五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作 的 宣 传 广 告 说 明 承 诺 证 明 意 向 或 其 他 交 易 条 件, 无 论 是 否 已 经 合 同 各 方 口 头 或 书 面 确 认, 均 以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第 八 十 二 条 甲 方 知 悉 并 同 意,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乙 方 有 权 将 其 在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中 对 甲 方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债 权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债 权 转 让 后, 甲 方 提 交 的 担 保 物 仍 对 其 全 部 负 债 进 行 担 保, 作 为 债 权 人 及 担 保 权 利 人, 乙 方 或 及 受 让 方 对 甲 方 提 交 的 担 保 物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第 八 十 三 条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征 贷 征 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建 立 的 信 用 数 据 库 或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查 询 甲 方 的 信 用 数 据 / 状 况, 并 同 意 乙 方 将 甲 方 相 关 信 息 提 供 给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征 贷 征 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建 立 的 信 用 数 据 库 第 八 十 四 条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有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业 务 办 理 凭 证 或 单 据 数 据 电 文 等,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交 易 风 险 揭 示 书 共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是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八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采 取 纸 质 合 同 书 方 式 签 署 的, 则 应 由 甲 方 本 人 签 署, 当 甲 方 为 机 构 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章 后, 且 乙 方 在 其 业 务 系 统 中 激 活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之 日 起 生 效, 授 信 期 满 时 终 止 本 合 同 采 用 电 子 合 同 形 式 签 署 的, 由 甲 方 通 过 电 子 签 名 的 方 式 签 署 使 用 电 子 签 名 签 署 的 电 子 合 同 与 在 纸 质 合 同 上 手 写 签 名 或 盖 章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未 约 定 的 有 关 证 券 委 托 交 易 的 事 宜, 适 用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乙 方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十 七 条 除 本 合 同 已 经 预 留 的 相 应 限 定 内 容 的 填 写 条 款 外, 本 合 同 在 印 刷 文 本 之 外 的 手 写 修 改 均 无 效, 对 各 方 均 无 任 何 约 束 力 第 八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贰 份, 甲 方 乙 方 各 持 有 一 份 30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交 易 要 素 确 认 页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名 称 客 户 代 码 营 业 部 名 称 身 份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普 通 资 金 账 号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指 定 邮 箱 追 保 平 仓 线 130% 警 戒 线 150% 担 保 物 提 取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300% 追 保 期 限 2( 交 易 日 ) 罚 息 日 利 率 0.05% 融 资 年 利 率 融 资 年 利 率 = 人 民 银 行 半 年 期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 融 券 年 利 率 融 券 年 利 率 = 人 民 银 行 半 年 期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 初 始 融 资 额 度 ( 万 ) 初 始 融 券 额 度 ( 万 ) 初 始 总 额 度 ( 万 ) 特 别 声 明 :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乙 方 已 向 客 户 说 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并 且 不 保 证 甲 方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或 承 担 甲 方 投 资 损 失 ; 甲 方 确 认, 已 逐 条 阅 读 并 已 充 分 理 解 本 合 同 内 容, 愿 自 行 承 担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可 能 导 致 的 一 切 风 险 和 损 失 甲 方 : 签 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 适 用 于 机 构 投 资 者 ):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 方 :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盖 章 : 经 办 人 (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营 业 部 经 办 人 : 营 业 部 复 核 人 签 字 :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