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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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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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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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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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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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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此 次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開 放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內 容 其 次, 放 寬 經 營 穩 健 的 優 質 保 險 業 者 來 臺 來 看, 陸 方 在 保 險 業 銀 行 業 及 證 券 期 貨 業 分 別 對 我 方 做 出 項 之 開 放 承 諾, 而 我 方 亦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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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政 府 與 政 策 : 台 灣 的 前 瞻 特 色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系 0

目 錄 前 言 壹 台 南 縣 政 府 政 策 執 行 與 研 考 業 務 結 案 報 告 貳 ECFA 演 講 成 果 報 告 參 六 輕 參 訪 心 得 肆 中 正 很 沙 龍 成 果 報 告 1

前 言 本 計 畫 執 行 主 要 可 以 分 成 幾 個 面 向 : 第 一 透 過 與 地 方 政 府 舉 辦 政 策 執 行 與 研 考 業 務 研 討 會 來 實 際 分 析 和 理 解 地 方 政 府 的 重 大 政 策 執 行 ; 第 二 針 對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的 簽 訂 和 影 響, 邀 請 中 國 學 者 演 講, 剖 析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的 影 響 和 運 作 ; 第 三 透 過 參 訪 台 灣 大 型 企 業 ( 雲 林 台 塑 六 輕 ) 與 麥 寮 權 益 促 進 會 來 理 解 環 境 民 主 治 理 下, 政 府 企 業 和 當 地 居 民 的 三 方 互 動, 深 入 掌 握 企 業 的 公 共 安 全 社 會 責 任 與 環 境 維 護 之 重 要 議 題 ; 第 四 透 過 紀 錄 片 的 賞 析, 讓 同 學 理 解 國 外 的 政 府 和 政 策 的 運 作, 培 養 同 學 的 國 際 觀 和 視 野 ; 第 五 本 系 另 外 規 劃 政 府 與 政 策 徵 文, 讓 學 生 透 過 報 告 寫 作 來 分 析 政 府 如 何 執 行 重 要 的 政 策 以 下 詳 細 說 明 四 項 核 心 的 子 計 畫 : 一 政 策 執 行 與 研 究 考 核 計 畫 在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治 理 過 程 中, 民 選 首 長 執 行 公 共 政 策 必 須 向 公 民 負 責 (accountability) 台 灣 的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 縣 市 長 ) 都 是 經 由 民 主 選 舉 的 洗 禮 而 產 生 的, 他 ( 她 ) 們 經 由 相 對 多 數 的 選 民 的 民 主 授 權 (democratic mandate), 來 執 行 其 政 見 和 抱 負 首 長 所 執 行 的 公 共 政 策 之 總 體 成 敗 必 須 要 向 選 民 來 負 責, 因 為 選 民 可 以 在 下 次 定 期 選 舉 時, 對 其 進 行 信 任 或 不 信 任 的 投 票 首 長 尋 求 連 任 的 壓 力 和 誘 因 會 使 得 其 在 任 期 之 初, 希 冀 交 出 一 份 漂 亮 的 政 績 成 績 單, 以 便 能 夠 順 利 連 任 然 而, 這 些 政 績 不 能 單 靠 首 長 或 是 其 幕 僚 而 完 成, 必 須 交 由 地 方 的 行 政 文 官 來 配 合 執 行 民 選 的 首 長 和 行 政 文 官 之 間 的 互 動 是 決 定 政 策 執 行 成 功 和 失 敗 的 重 要 關 鍵 特 定 政 策 執 行 之 後, 如 何 研 究 考 核 或 評 估 執 行 機 關 的 成 效 也 是 民 選 首 長 檢 視 其 施 政 成 果 的 重 要 依 據 本 次 研 討 會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透 過 學 術 理 論 和 行 政 實 務 的 對 話 來 分 析 地 方 公 共 政 策 的 執 行 過 程 和 成 效 評 估 同 時, 本 研 討 會 也 預 期 能 夠 集 思 廣 益, 提 升 地 方 民 主 治 理 的 層 次, 為 地 方 行 政 建 構 制 度 化 提 供 重 要 的 建 言 二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國 民 黨 政 府 鑒 於 推 動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正 常 化 避 免 我 國 在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體 系 中 被 邊 緣 化 促 進 我 國 經 貿 投 資 國 際 化 等 三 大 目 標, 進 而 與 中 國 簽 訂 協 議 以 促 進 台 灣 經 貿 發 展 政 府 聲 稱 簽 訂 此 協 議 後 將 可 使 台 灣 (1) 取 得 領 先 競 爭 對 手 國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優 勢 (2) 吸 引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有 利 台 灣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3) 成 為 外 商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優 先 合 作 夥 伴 及 門 戶 (4) 有 助 於 產 業 供 應 鏈 根 留 台 灣 (5) 有 助 於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增 加 對 台 採 購 及 產 業 競 爭 力 (6) 有 關 加 速 台 灣 發 展 成 為 產 業 運 籌 中 心 等 等 優 勢, 不 過 在 台 灣 特 殊 的 政 治 經 濟 環 境 下 招 致 許 多 的 爭 議, 而 其 複 雜 的 內 容 也 使 得 人 民 難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撇 開 政 治 因 素 不 談, 是 否 簽 訂 ECFA 後 就 可 確 保 台 灣 與 大 陸 的 經 貿 關 係 正 常 化 或 是 迅 速 發 展? 或 是 仍 需 人 民 的 努 力 呢? 基 於 種 種 疑 問 與 對 此 協 議 未 來 的 不 確 定 性, 便 邀 請 廈 門 大 學 唐 永 紅 教 授, 做 為 一 2

個 熟 知 兩 岸 政 治 經 濟 的 學 者, 蒞 臨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與 談 有 關 後 ECFA 時 期 兩 岸 應 該 如 何 力 用 此 協 議 的 優 勢 以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三 六 輕 參 訪 計 畫 進 入 台 塑 六 輕 廠 映 入 眼 簾 的 是 壯 觀 的 工 業 王 國, 與 想 像 中 的 環 境 污 染 源 的 想 像 差 距 甚 大 在 聽 取 台 塑 王 國 興 起 歷 史 與 爭 取 土 地 興 建 六 輕 的 坎 坷 經 歷, 以 及 台 塑 六 輕 的 環 境 監 測 環 境 復 育 與 對 當 地 居 民 的 回 饋 之 後, 對 台 塑 六 輕 產 生 了 異 於 以 往 的 觀 感 然 而, 面 對 麥 寮 權 益 促 進 會 義 憤 填 膺 的 控 訴, 兩 方 說 法 可 說 是 天 差 地 遠, 完 全 相 反, 如 此 大 的 反 差 實 難 在 一 時 半 刻 如 此 短 短 幾 小 時 內 釐 清 的 一 個 是 背 後 有 政 府 撐 腰 的 企 業 龍 頭, 另 一 個 是 若 非 因 今 年 公 安 意 外 而 不 被 外 界 所 重 視 的 鄉 村, 各 自 有 各 自 的 看 法 與 考 量, 思 考 角 度 也 不 一 樣 同 學 們 在 六 輕 參 訪 時 沒 有 特 別 提 出 太 多 問 題, 但 在 與 麥 寮 權 益 促 進 會 的 座 談 會 上, 卻 提 問 相 當 踴 躍, 有 欲 罷 不 能 之 勢 而 權 益 促 進 會 的 幹 部 們 ( 共 7 位 ) 也 非 常 賣 力 地 回 答 同 學 們 的 提 問, 在 場 的 討 論 相 當 熱 烈 相 信 這 趟 參 訪 提 供 了 學 生 對 在 地 環 境 議 題 的 深 入 了 解, 也 引 發 了 大 家 對 於 相 關 問 題 的 興 趣 學 生 們 除 了 了 解 到 環 境 議 題 的 複 雜 性, 也 明 白 了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不 同 的 觀 點 與 立 場, 開 拓 了 學 生 們 的 社 會 關 懷 與 視 野 四 政 治 影 片 欣 賞 藉 由 沙 龍 的 概 念, 使 學 生 和 老 師 共 同 看 完 影 片 ( 被 出 賣 的 伊 拉 克 ) 後, 能 激 發 彼 此 的 思 考, 藉 由 討 論 來 使 學 生 和 老 師 間 有 一 更 好 的 平 台 對 話, 也 請 到 政 治 學 門 中 不 同 領 域 的 老 師, 從 各 種 角 度 來 引 導 學 生 看 影 片 3

壹 台 南 縣 政 府 政 策 執 行 與 研 考 業 務 結 案 報 告 一 民 主 治 理 的 政 策 執 行 及 研 考 業 務 在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治 理 過 程 中, 民 選 首 長 執 行 公 共 政 策 必 須 向 公 民 負 責 (accountability) 台 灣 的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 縣 市 長 ) 都 是 經 由 民 主 選 舉 的 洗 禮 而 產 生 的, 他 ( 她 ) 們 經 由 相 對 多 數 的 選 民 的 民 主 授 權 (democratic mandate), 來 執 行 其 政 見 和 抱 負 首 長 所 執 行 的 公 共 政 策 之 總 體 成 敗 必 須 要 向 選 民 來 負 責, 因 為 選 民 可 以 在 下 次 定 期 選 舉 時, 對 其 進 行 信 任 或 不 信 任 的 投 票 首 長 尋 求 連 任 的 壓 力 和 誘 因 會 使 得 其 在 任 期 之 初, 希 冀 交 出 一 份 漂 亮 的 政 績 成 績 單, 以 便 能 夠 順 利 連 任 然 而, 這 些 政 績 不 能 單 靠 首 長 或 是 其 幕 僚 而 完 成, 必 須 交 由 地 方 的 行 政 文 官 來 配 合 執 行 民 選 的 首 長 和 行 政 文 官 之 間 的 互 動 是 決 定 政 策 執 行 成 功 和 失 敗 的 重 要 關 鍵 特 定 政 策 執 行 之 後, 如 何 研 究 考 核 或 評 估 執 行 機 關 的 成 效 也 是 民 選 首 長 檢 視 其 施 政 成 果 的 重 要 依 據 本 次 研 討 會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透 過 學 術 理 論 和 行 政 實 務 的 對 話 來 分 析 地 方 公 共 政 策 的 執 行 過 程 和 成 效 評 估 同 時, 本 研 討 會 也 預 期 能 夠 集 思 廣 益, 提 升 地 方 民 主 治 理 的 層 次, 為 地 方 行 政 建 構 制 度 化 提 供 重 要 的 建 言 影 響 政 策 執 行 的 變 數 或 因 素 很 多, 主 要 可 以 分 成 三 大 項 : 第 一 結 構 性 執 行 政 策 的 能 力 ; 第 二 影 響 執 行 的 非 行 政 因 素 ; 第 三 問 題 的 複 雜 性 (Mazmanian and Sabatier 1989)1 以 下 分 述 之 : 第 一 結 構 性 執 行 政 策 的 能 力 : 1. 清 楚 一 致 的 目 標 : 特 定 政 策 是 否 有 清 楚 一 致 的 目 標 或 是 多 元 的 政 策 目 標, 但 彼 此 不 產 生 衝 突 清 楚 的 政 策 目 標 可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溝 通 成 本 (communication costs) 或 交 易 成 本 (transaction costs) 2. 結 合 適 當 的 因 果 推 論 : 為 了 合 理 達 成 特 定 的 政 策 目 標, 必 須 執 行 相 關 的 政 策 配 套, 配 套 與 目 標 間 必 須 有 合 理 性 和 妥 當 性 的 連 結 同 時, 必 須 符 合 比 例 性 原 則, 不 能 用 大 砲 打 小 鳥 另 外, 配 套 與 目 標 之 間 的 關 聯, 必 須 進 行 相 關 的 論 述, 以 免 執 行 該 項 政 策 出 現 適 用 或 疑 義 的 情 形 3. 財 政 資 源 的 初 期 配 置 : 有 效 的 政 策 執 行 必 須 有 財 政 資 源 的 配 合 這 些 規 劃 必 須 考 量 使 用 額 度 以 及 有 效 佩 置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未 來 政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可 能 增 加 的 財 政 支 出 的 因 應 方 式 4. 政 策 執 行 機 構 的 垂 直 和 水 平 整 合 : 特 定 的 政 策 執 行 取 決 於 特 定 機 關 的 垂 直 整 合 和 相 關 機 關 的 水 平 協 調 垂 直 整 合 的 功 用 在 於 形 成 部 門 一 致 性 的 專 業 意 見, 這 些 結 論 是 經 由 機 構 內 各 部 門 彙 整 不 同 意 見 而 得 來 水 平 協 調 的 功 能 在 於 分 工 合 作, 以 執 行 牽 涉 多 部 門 的 複 雜 政 策 5. 執 行 機 構 的 決 策 規 則 : 主 要 可 以 分 兩 種 模 式 : 由 下 而 上 (Bottom-up) 和 由 上 1 Daniel A. Mazmanian, Paul A. Sabatier, 1989. Implementation and public policy : with a new postscript /Lanham, Md: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4

而 下 (Top-down) 的 方 式 這 兩 種 方 式 也 可 以 交 替 運 用 6. 執 行 官 員 的 增 補 : 特 定 政 策 的 執 行 必 須 委 由 專 業 的 文 官 擔 綱, 如 果 該 執 行 機 構 的 人 員 不 足 以 擔 任 時, 可 以 增 補 其 它 部 門 的 人 才 或 是 經 由 和 其 他 機 構 的 合 作 協 力 完 成 任 務 或 是 邀 請 學 界 人 士 來 協 助 或 諮 詢 第 二 影 響 執 行 的 非 行 政 因 素 : 1. 公 共 支 持 : 特 定 政 策 的 執 行 會 對 於 民 眾 產 生 影 響 當 一 個 政 策 得 到 高 民 意 支 持 度 時, 會 有 利 於 政 策 的 推 行 當 一 個 政 策 得 到 低 民 意 支 持 度 時, 會 形 成 政 策 推 行 的 障 礙 和 挑 戰 如 果 民 意 支 持 和 反 對 的 聲 浪 不 相 上 下 時, 會 使 政 策 推 行 產 生 衝 突 或 停 滯 不 前 2. 特 定 社 會 團 體 的 態 度 和 資 源 : 社 會 團 體 對 於 特 定 公 共 政 策 的 執 行 可 能 會 採 取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立 場 當 持 反 對 立 場 的 社 會 團 體 可 以 動 員 多 數 民 眾 來 表 達 抗 議 時, 表 示 該 項 政 策 面 臨 正 當 性 的 質 疑 另 外 一 方 面, 持 贊 成 立 場 的 社 會 團 體 可 以 動 員 多 數 民 眾 表 示 支 持 時, 表 示 政 策 獲 得 相 當 程 度 的 認 同 3. 立 法 代 表 的 支 持 : 特 定 的 政 策 執 行 須 要 立 法 部 門 的 同 意 和 支 持 然 而 某 項 政 策 可 能 會 遭 受 地 方 議 員 的 反 對 如 何 說 服 和 協 調 不 同 的 立 法 意 見 成 為 政 策 執 行 的 重 要 關 鍵 4. 執 行 官 員 的 承 諾 和 領 導 風 格 : 特 定 政 策 的 執 行 取 決 於 主 其 事 官 員 的 決 心 和 魄 力 以 及 其 對 於 民 眾 的 承 諾 不 同 領 導 風 格 的 官 員 會 對 於 政 策 執 行 產 生 不 同 的 結 果 第 三 問 題 的 複 雜 性 1. 技 術 性 的 困 難 (technical difficulties): 特 定 政 策 可 能 會 產 生 技 術 性 的 問 題 或 是 涉 及 高 度 專 業 的 知 識 如 何 轉 換 這 些 內 容 讓 社 會 各 界 理 解 是 屬 於 政 策 執 行 中 較 為 困 難 的 部 份 另 外, 因 技 術 性 困 難 影 響 政 策 執 行 的 進 度, 比 較 難 以 控 制 和 掌 握 2. 政 策 標 的 團 題 的 多 樣 性 和 比 例 性 : 特 定 政 策 的 執 行 可 能 會 影 響 不 同 的 社 會 團 體, 這 些 社 團 的 多 樣 性 會 影 響 政 策 執 行 的 成 效, 以 及 這 些 社 團 的 成 員 佔 實 際 人 口 的 比 例 的 多 寡 也 會 影 響 政 策 執 行 的 成 效 3. 執 行 政 策 所 須 要 的 人 力 和 資 源 : 不 同 政 策 所 牽 涉 的 執 行 人 力 和 資 源 是 不 同 的 當 特 定 的 公 共 政 策 所 牽 涉 執 行 人 力 和 資 源 較 多 時, 會 出 現 管 理 及 執 行 效 率 的 問 題 4. 政 策 評 估 的 意 涵 在 於 分 析 政 策 執 行 的 效 能 和 影 響, 透 過 這 樣 的 評 估 可 以 作 為 未 來 政 策 執 行 的 參 考 政 策 評 估 可 以 分 成 政 策 規 劃 和 執 行 落 差 政 策 執 行 障 礙 排 除 替 代 選 項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政 策 執 行 的 改 善 ( 一 ) 政 策 規 劃 和 執 行 落 差 政 策 規 劃 和 執 行 之 差 距 程 度, 是 指 政 策 在 執 行 之 前 的 規 劃 和 實 際 執 行 中 所 產 生 的 5

落 差 產 生 落 差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執 行 的 成 效 情 勢 的 變 更 人 員 的 變 動 因 此, 評 估 的 目 的 在 於 診 斷 出 落 差 的 原 因, 並 提 出 可 能 的 回 應 和 處 理 方 式 ( 二 ) 政 策 執 行 障 礙 排 除 政 策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充 滿 各 種 挑 戰 和 障 礙 行 政 機 關 如 何 排 除 這 些 障 礙, 可 能 比 找 尋 有 利 因 素 更 為 關 鍵 和 重 要 障 礙 可 以 分 成 機 關 內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行 政 機 關 如 何 因 應 這 兩 種 障 礙 的 過 程 分 析 是 政 策 評 估 的 重 要 面 向 ( 三 ) 替 代 選 項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政 策 執 行 的 方 式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的 方 案 或 是 替 代 選 項 (alternatives) 當 行 政 機 關 選 擇 一 種 執 行 方 式 時, 對 於 其 它 替 代 選 項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可 以 用 來 比 較 與 採 取 的 方 案 之 間 的 差 別 雖 然 這 是 事 後 的 回 溯, 但 其 可 以 有 效 評 估 不 同 方 案 的 差 別, 以 提 供 下 次 政 策 執 行 的 參 考 ( 四 ) 影 響 執 行 成 敗 的 關 鍵 因 素 政 策 評 估 的 目 的 在 於 找 出 影 響 執 行 成 功 或 失 敗 的 關 鍵 因 素 這 些 因 素 可 能 來 自 於 政 策 協 調 政 策 行 銷 法 令 限 制 等 等 ( 五 ) 政 策 執 行 的 改 善 政 策 執 行 的 改 善 是 政 策 執 行 機 關 自 我 評 估 的 機 制, 針 對 政 策 執 行 提 出 改 善 的 建 議 和 方 法 政 策 執 行 機 構 對 於 執 行 的 過 程 和 細 節 最 為 清 楚, 可 以 自 我 提 出 改 善 的 方 案, 透 過 自 我 學 習 的 方 式 來 為 以 後 的 政 策 執 行 奠 基 和 鋪 路 6

二 行 政 協 調 的 模 型 ( 一 ) 行 政 協 調 的 模 型 一 這 種 模 式 主 要 強 調 上 級 領 導 與 個 別 下 級 部 屬 的 單 向 指 揮 和 授 權 ( 二 ) 行 政 協 調 模 式 二 這 種 模 式 主 要 是 同 一 層 級 的 機 關 彼 此 互 動 和 協 調 的 行 政 運 作 模 式 ( 三 ) 行 政 協 調 模 式 三 這 種 模 式 是 某 單 位 上 級 領 導 越 過 其 他 單 位 指 揮 下 級 部 屬 ( 四 ) 行 政 協 調 模 式 四 7

此 模 式 為 雙 元 領 導 模 式, 具 有 兩 位 同 等 權 力 的 領 導 者 ( 五 ) 行 政 協 調 模 式 五 行 政 協 調 模 式 為 金 字 塔 型, 同 時 具 備 垂 直 和 橫 向 的 協 調 8

三 南 瀛 天 文 教 育 園 區 後 續 工 程 籌 設 經 驗 報 告 主 講 者 : 南 瀛 科 學 教 育 館 何 秋 蓮 館 長 一 設 立 概 述 ( 一 ) 緣 由 臺 灣 較 有 系 統 及 大 規 模 的 天 文 教 育 館 多 集 中 於 北 部 與 中 部, 使 南 部 學 子 喪 失 許 多 科 學 發 展 先 機 在 本 縣 蘇 煥 智 縣 長 排 除 萬 難 及 大 力 推 動 下, 於 92 年 完 成 南 瀛 天 文 教 育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並 自 籌 新 台 幣 1 億 元 經 費 於 本 縣 大 內 鄉 二 重 溪 公 山 興 建 南 瀛 天 文 教 育 園 區, 以 期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落 差, 提 供 學 子 及 教 師 優 質 天 文 教 育 及 學 習 環 境, 首 開 地 方 政 府 興 建 天 文 教 育 館 的 先 河, 在 臺 灣 天 文 史 上 意 義 非 凡 園 區 於 92 年 開 始 興 建,95 年 底 完 工 96 年 正 式 營 運, 但 後 續 工 程 經 費 由 於 縣 府 財 政 困 難, 報 請 中 央 專 款 補 助 ( 二 )91 年 底 選 址 1. 關 子 嶺 枕 頭 山 ( 白 河 鎮 關 仔 嶺 段 ) 2. 東 山 鄉 前 大 埔 段 3. 大 內 鄉 二 重 溪 段 4. 新 化 段 王 宮 廟 小 段 ( 三 ) 大 內 鄉 二 重 溪 段 優 勢 1. 光 害 少 2. 視 野 佳 3. 腹 地 大 ( 北 天 宮 無 償 提 供 12 公 頃 土 地 ) 4. 位 居 本 縣 中 心 位 置 5. 近 南 二 高 及 84 快 速 道 路, 交 通 便 利 6. 可 平 衡 城 鄉 差 距 ( 四 ) 地 理 位 置 9

( 五 ) 第 一 階 段 - 天 文 觀 測 館 之 興 建 蘇 縣 長 就 任 後 向 中 央 爭 取 天 文 臺 之 建 設 經 費, 中 央 未 能 同 意 補 助,92 93 年 縣 府 自 籌 新 台 幣 1 億 元 經 費 建 南 瀛 天 文 教 育 園 區 於 95 年 12 月 2 日 啟 用, 並 於 96 年 1 月 開 始 營 運 目 標 : 先 以 縣 府 自 籌 款 建 設, 再 以 建 設 成 果 繼 續 向 中 央 爭 取 後 續 工 程 經 費 天 文 觀 測 館 二 後 續 工 程 整 體 說 明 爭 取 經 費 規 劃 設 計 開 發 許 可 建 築 執 照 申 請 開 發 許 可 核 准 施 工 用 地 取 得 96 年 04 月 13 日 教 育 部 杜 正 勝 部 長 參 訪 96 年 04 月 24 日 呂 秀 蓮 前 副 總 統 參 訪 96 年 06 月 27 日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參 訪 10

因 肯 定 本 縣 天 文 教 育 推 廣 成 果, 及 考 量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落 差, 故 中 央 後 續 多 次 審 議, 決 議 補 助 本 府 完 成 後 續 工 程 興 建, 為 南 瀛 天 文 教 育 園 區 重 大 契 機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於 97 年 5 月 15 日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補 助 南 瀛 天 文 教 育 園 區 後 續 工 程 經 費 新 台 幣 6 億 元 行 政 院 於 97 年 5 月 19 日 函 文 核 定 南 瀛 天 文 教 育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計 畫 經 費 97 年 5 月 20 日 提 報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經 費 土 地 取 得 困 難 及 解 決 北 天 宮 提 供 之 土 地 範 圍 內, 尚 有 多 筆 土 地 為 私 人 所 有, 且 皆 為 平 坦 可 建 設 之 土 地, 必 須 辦 理 土 地 取 得 作 業 ( 含 公 聽 會 及 協 議 價 購 或 強 制 徵 收 等 程 序 ) 用 地 取 得 經 費 原 編 列 金 額 200 萬 於 本 縣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因 須 用 土 地 增 加, 必 須 爭 取 議 員 支 持, 追 加 預 算 新 台 幣 3800 萬 元 由 縣 預 算 項 下 支 應 協 助 爭 取 自 動 拆 除 獎 勵 金 及 各 項 救 濟 金 等 在 不 斷 同 仁 努 力 及 長 官 積 極 協 助 下, 土 地 最 終 以 協 議 價 購 方 式 取 得 在 開 發 許 可 審 查 方 面 開 發 許 可 遭 遇 困 難 及 解 決 基 地 需 有 第 二 條 連 外 道 路 問 題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審 查 時, 本 縣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委 員 會 重 新 遴 聘 委 員 (97 年 7 月 ), 以 致 重 新 遴 聘 委 員 不 甚 了 解, 需 重 新 辦 理 現 地 會 勘 等 相 關 作 業 是 否 適 用 文 教 醫 療 建 設 開 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議 規 範 第 8 條 規 定 : 水 岸 緩 衝 區 ( 指 距 離 豐 水 期 水 體 岸 邊 水 平 距 離 一 千 公 尺 之 範 圍 ) 區 內 禁 止 水 土 保 持 以 外 之 一 切 開 發 整 地 行 為 於 開 發 許 可 核 可 後, 辦 理 變 更 編 訂 時, 因 面 積 計 算 問 題, 導 致 圖 與 資 料 分 割 後 無 法 一 致 興 建 過 程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問 題 97 年 擴 大 內 需 經 費 保 留 問 題 : 擴 大 內 需 經 費 依 其 特 別 法 規 定 僅 能 支 用 至 98 年 底, 在 縣 長 努 力 爭 取 下, 專 案 簽 請 行 政 院 長 同 意 保 留 至 99 年 底 99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不 足 新 台 幣 1.4 億 元, 後 經 長 官 協 調 及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由 本 府 以 資 金 調 度 方 式 因 應 11

100 年 需 求 經 費 (2.455 億 ) 可 能 因 中 央 歲 收 短 徵 而 有 減 少 補 助 之 可 能 : 因 縣 長 積 極 爭 取 及 本 府 相 關 同 仁 努 力 不 懈 下, 終 獲 經 建 會 肯 定, 為 教 育 部 20 多 案 中, 唯 一 於 100 年 全 數 核 列 經 費 之 個 案 南 瀛 天 文 教 育 園 區 鳥 瞰 圖 可 能 不 只 一 公 分 的 輸 贏 主 講 者 : 台 南 縣 政 府 南 區 服 務 中 心 莊 燕 如 主 任 讓 我 們 從 一 顆 樹 談 起 關 於 日 本 岡 山 後 樂 園, 該 地 的 公 務 員 本 著 服 務 者 的 精 神, 不 僅 在 執 行 公 務 時 相 當 有 禮 貌, 同 時 觀 光 景 點 維 護 的 告 示 牌 內 容 也 相 當 親 切 以 台 南 市 與 仙 台 市 姐 妹 市 交 流 為 例 日 本 公 務 員 的 態 度 是 如 何 呢? 態 度 上 的 特 質 細 節 與 專 注 倫 理 預 紀 律 12

發 揮 研 考 功 能 提 振 行 政 效 率 - 重 大 縣 政 建 設 督 導 管 控 小 組 的 點 滴 經 驗 與 執 行 成 效 分 享 主 講 者 : 研 考 科 王 珠 環 前 言 研 考 是 研 究 發 展 管 制 考 核 的 簡 稱, 職 司 和 政 府 施 政 有 關 的 研 究 工 作, 據 以 研 擬 發 展 計 劃 ; 管 制 計 劃 執 行 的 時 程 品 質 成 果 及 效 果, 再 據 以 考 核 執 行 單 位 的 績 效 研 考 單 位 在 政 府 部 門 之 中 並 不 是 特 別 引 人 注 意 的 單 位, 惟 若 善 加 運 用, 對 行 政 效 率 的 提 振 應 有 很 大 的 效 果 緣 起 台 南 都 會 公 園 進 度 管 控 協 調 之 經 驗, 後 因 應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室 執 行 績 效 要 求, 於 96 年 12 月 簽 奉 縣 長 核 定, 成 立 重 大 縣 政 建 設 督 導 管 控 小 組, 確 實 督 導 工 程 進 度 協 調 及 協 助 解 決 各 項 工 程 問 題, 以 達 成 列 管 計 畫 政 策 及 績 效 目 標, 定 期 召 開 工 程 管 控 會 議 並 訂 立 台 南 縣 政 府 重 大 列 管 計 畫 工 程 推 動 會 報 作 業 要 點 迄 今 實 施 2 年 6 個 月, 透 過 溝 通 協 調, 經 各 單 位 群 策 群 力 配 合, 最 後 達 政 策 目 標, 但 仍 瑕 不 掩 瑜, 希 望 透 過 本 會 議 的 經 驗 分 享 與 檢 討 改 進, 讓 市 政 更 臻 完 美 問 題 督 導 管 控 小 組 常 發 現 影 響 執 行 的 變 數 或 因 素 : 法 令 見 解 疑 義 垂 直 或 水 平 整 合 問 題 界 面 協 調 整 合 非 行 政 因 素 流 程 績 效 縣 長 室 列 管 重 大 工 程 (97 年 3 月 ~99 年 10 月 ) 13

二 擴 大 內 需 本 府 列 管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核 定 經 費 28 億 1060 萬 元 整, 總 計 60 項 主 計 畫,784 項 工 作 標 案, 全 數 順 利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全 數 發 包 (97 年 6 月 21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完 成 783 工 作 標 案, 完 工 率 99.87%, 預 算 執 行 率 99.31% 未 完 工 案 件 1 件 為 天 文 展 示 館 內 容 工 程, 預 計 99 年 11 月 21 日 完 工 三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96 年 ~99 年 ) 14

四 98~99 年 度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四 年 五 千 億 計 畫 個 案 分 析 七 股 潟 湖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及 農 特 產 產 銷 中 心 及 周 邊 停 車 設 施 工 程 ㄧ 辦 理 時 程 說 明 辦 理 期 程 完 成 日 期 備 註 工 程 決 標 97 年 12 月 11 日 簽 訂 契 約 97 年 12 月 22 日 建 照 取 得 98 年 4 月 20 日 影 響 進 度 約 3.5 個 月 工 程 開 工 98 年 4 月 21 日 預 計 98 年 10 月 31 日 完 工 工 程 竣 工 98 年 12 月 7 日 影 響 進 度 約 1 個 月 ( 變 更 設 計 )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影 響 進 度 約 6 個 月 原 建 照 核 定 為 1 期 和 2 期 建 由 於 2 期 工 程 預 算 書 台 江 公 園 審 查 98 年 12 月 初 物, 預 訂 俟 2 期 工 程 完 工 一 遲 未 能 通 過, 故 改 以 變 更 建 造 方 式 ~99 年 2 月 底 併 申 請 使 照 辦 理, 影 響 進 度 3 個 月 第 一 次 建 築 執 照 變 更 99 年 3 月 初 變 更 建 照 以 1 期 建 物 申 請 使 照, 影 ~99 年 3 月 底 響 進 度 1 個 月 第 二 次 建 築 執 照 變 更 99 年 4 月 初 ~ 污 水 池 材 料 現 地 與 原 申 請 圖 不 15

99 年 4 月 22 日 符, 影 響 進 度 1 個 月 使 照 取 得 99 年 5 月 20 日 影 響 進 度 1 個 月 二 影 響 原 因 說 明 本 案 原 預 計 98 年 10 月 31 日 竣 工 啟 用, 惟 建 照 取 得 ( 影 響 3.5 個 月 )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 影 響 1 個 月 ) 及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 影 響 6 個 月 ); 始 於 99 年 5 月 20 日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說 明 如 下 : (ㄧ) 建 照 取 得 ( 影 響 3.5 個 月 ):97 年 12 月 11 日 決 標, 由 於 本 案 用 地 徵 收 後, 原 使 用 編 定 為 農 漁 業 用 地, 需 辦 理 地 目 變 更 為 遊 憩 用 地, 遲 至 98 年 4 月 20 日 始 取 得 建 照 ( 二 )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 影 響 1 個 月 ): 原 預 計 98 年 10 月 31 日 完 工, 為 配 合 建 築 法 規 修 正 機 關 要 求 增 減 列 數 量 及 建 築 師 漏 列 而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至 98 年 12 月 07 日 正 式 竣 工 ( 三 )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 影 響 6 個 月 ): 1. 由 於 原 建 築 執 照 申 請 為 1 期 與 2 期 遮 陽 棚 工 程, 觀 光 旅 遊 處 原 訂 使 用 執 照 要 配 合 建 照 不 做 變 更, 俟 2 期 工 程 完 工 一 併 進 行 申 請 ; 但 因 2 期 工 程 預 算 書 圖 遲 遲 無 法 獲 台 江 公 園 審 查 同 意, 導 致 無 法 發 包 ; 因 此 從 98 年 12 月 初 直 至 99 年 3 月 初 始 改 變 以 辦 理 建 造 變 更 方 式 來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 影 響 3 個 月 ) 2. 第 一 次 建 照 變 更 : 變 更 建 照 以 1 期 建 物 來 申 請 使 照, 自 99 年 3 月 初 至 3 月 底, 影 響 1 個 月 3. 第 二 次 建 照 變 更 : 經 工 務 處 審 查 發 現 污 水 池 材 料 現 地 為 RC, 非 建 造 核 定 的 FRP, 故 需 辦 理 第 2 次 建 照 變 更 ; 自 99 年 4 月 初 至 4 月 22 日 完 成, 影 響 1 個 月 4. 使 照 取 得 : 掛 件 現 場 勘 查 文 件 補 正 及 核 發, 至 99 年 5 月 20 日 取 得, 影 響 1 個 月 三 計 畫 列 管 說 明 本 案 計 畫 進 度 列 管 方 式 計 有 2 方 面 辦 理 (1) 於 每 週 四 縣 長 室 重 大 管 控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及 控 管 (2) 每 週 二 主 管 會 報 針 對 實 支 及 使 照 辦 理 進 度 進 行 擴 大 內 需 專 案 報 告 ; 另 外, 丁 機 要 秘 書 博 慶 為 利 於 本 案 使 用 執 照 審 查 順 利 進 行, 分 別 向 工 務 處 建 管 科 建 物 使 用 科 及 消 防 局 協 調 優 先 安 排 審 查 及 現 勘, 並 由 本 處 追 蹤 其 使 照 審 查 及 現 勘 缺 失, 以 電 話 督 促 主 辦 單 位 盡 速 改 善 及 補 正 惟 計 畫 進 度 延 誤 說 明 如 下 : (ㄧ) 誤 判 情 勢 : 本 案 於 每 週 四 管 控 會 議 於 未 竣 工 前 即 不 斷 叮 嚀 主 辦 單 位 請 掌 握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的 時 程 ; 惟 主 辦 單 位 表 示 俟 2 期 工 程 完 工 ( 預 計 2 月 底 完 工 ) 一 併 申 請, 且 也 表 示 廖 建 築 師 有 向 縣 長 協 調 說 明, 同 意 以 不 變 更 建 照 方 式 來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 故 為 尊 重 主 辦 單 位 立 場, 即 督 促 其 趕 辦 2 期 工 程 進 度 惟 2 期 預 算 書 圖 於 1 月 初 送 台 江 公 園 管 理 處 審 查, 管 理 處 因 空 間 使 用 與 縣 府 規 劃 意 見 不 合, 遲 遲 未 能 通 過 預 算 書 圖, 期 間 督 促 請 觀 光 旅 遊 處 主 管 盡 速 了 解 並 協 調 16

管 理 處 方 面 的 態 度, 但 迫 於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遙 遙 無 期, 故 建 請 主 辦 單 位 盡 速 尋 求 解 決 方 案, 最 後 主 辦 單 位 於 2 月 底 始 決 定 以 建 照 變 更 方 式 辦 理 ( 二 ) 主 辦 單 位 疏 忽 及 建 照 變 更 費 時 : 建 照 變 更 程 序 為 申 請 掛 件 圖 面 審 查 現 地 勘 查 缺 失 改 善 及 文 件 補 正 ; 於 審 查 期 間, 建 管 科 相 當 配 合, 優 先 安 排 審 查 本 案, 且 圖 審 及 現 地 勘 查 謹 慎 仔 細, 惟 現 地 與 書 圖 多 有 出 入, 尤 其 發 現 汙 水 池 材 質 與 建 照 書 圖 不 符, 而 需 依 程 序 辦 理 第 2 次 建 照 變 更, 故 主 辦 單 位 及 建 築 師 應 於 圖 審 前 確 實 檢 討 現 地 缺 失, 避 免 於 審 查 流 程 時 出 錯 而 導 致 時 程 浪 費 四 建 議 事 項 ( 一 ) 重 大 工 程 計 畫 列 管 常 因 主 辦 單 位 向 上 級 機 關 申 請 經 費 或 預 算 書 圖 送 審 而 無 法 掌 握 辦 理 時 程, 而 與 上 級 機 關 的 意 見 整 合 或 協 調 溝 通 實 有 賴 主 管 甚 至 縣 長 出 面 解 決 因 此 日 後 確 實 督 促 主 辦 單 位 積 極 協 調 辦 理, 來 獲 得 上 級 機 關 配 合, 以 利 經 費 爭 取 或 計 劃 進 行 而 主 辦 單 位 徵 詢 上 級 機 關 意 見, 若 無 法 配 合 或 補 助 時, 建 請 另 找 替 代 方 案 並 請 主 辦 單 位 向 縣 長 專 案 報 告, 避 免 進 度 遲 滯 ( 二 ) 建 照 建 照 變 更 及 使 照 取 得 由 於 行 政 流 程 相 當 繁 瑣 費 時, 目 前 因 這 部 分 由 建 築 師 辦 理, 常 令 主 辦 單 位 忽 視 而 造 成 期 程 延 誤 ; 建 議 主 辦 單 位 於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將 建 照 建 照 變 更 及 使 照 取 得 的 取 得 明 確 訂 定 辦 理 期 限 及 懲 罰 機 制, 使 能 夠 制 約 建 築 師 辦 理 進 度, 避 免 因 審 查 時 發 現 重 大 缺 失 而 重 新 進 行 不 必 要 的 建 造 變 更, 影 響 計 劃 期 程 麻 豆 鎮 總 爺 糖 廠 案 總 爺 國 小 小 檔 案 : 一 36 年 3 月 16 日 由 台 糖 公 司 第 3 區 分 公 司 組 織 董 事 會 籌 備 立 案 設 立, 定 名 為 台 糖 第 10 小 學 ( 初 小 4 年 級 ) 二 37 年 2 月 增 班 5 年 級 1 班, 奉 另 改 為 台 南 縣 私 立 台 糖 第 3 小 學 三 38 年 4 月 遵 照 省 府 令 易 名 為 台 南 縣 麻 豆 鎮 總 爺 代 用 國 校 四 57 年 8 月 1 日 台 糖 將 各 廠 附 小 移 交 地 方 政 府 接 辦, 改 校 名 為 台 南 縣 麻 豆 鎮 總 爺 國 民 小 學 總 爺 - 文 正 國 小 人 文 生 態 通 學 步 道 過 程 預 定 目 標 : 預 計 98 年 1 月 台 糖 部 份 及 便 橋 完 成 98 年 6 月 文 正 段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定 稿 :97 年 8 月 ~98 年 5 月 (10 個 月 ) 二 文 正 段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98 年 2 月 ~ 迄 今 1. 都 市 計 劃 委 外 勞 務 招 標 :98 年 2 年 ~98 年 8 月 (6 個 月 ) 2. 都 計 變 更 計 劃 書 :98 年 8 月 ~98 年 11 月 (4 個 月 ) 3. 假 分 割 作 業 並 修 正 都 計 變 更 書 圖 :98 年 12 月 ~99 年 2 月 (3 個 月 ) 4. 都 計 變 更 書 圖 公 開 展 覽 (1 個 月 ) 5. 縣 都 委 會 審 查 作 業 :99 年 4 月 ~99 年 6 月 (3 個 月 ) 6.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查 作 業 及 發 布 實 施 :98 年 6 月 ~99 年 10 月 (5 個 月 ) 7.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佈 設 及 用 地 範 圍 清 冊 確 認 :99 年 10 月 ~99 年 11 月 20 日 17

完 成 ( 後 續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協 議 價 購 及 地 上 物 查 估 ( 若 協 議 價 購 成 立, 工 程 預 計 100 年 2 月 1 日 復 工 ; 若 協 議 價 購 不 成 立 則 辦 理 土 地 徵 收, 工 程 預 計 100 年 5 月 30 日 復 工 ) 三 工 程 施 作 :98 年 6 月 ~ 迄 今 1. 於 98 年 8 月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同 時 俟 水 利 會 於 98 年 10 月 停 水 後 ( 已 與 水 利 會 接 洽 ), 即 開 始 進 場 施 作 2. 於 99 年 1 月 8 日 停 工, 預 定 進 度 70%, 實 際 進 度 70% ( 於 99 年 1 月 8 日 停 工, 俟 文 正 段 用 地 取 得 始 可 繼 續 施 作 ) 四 管 考 重 點 : 1 協 調 整 合 問 題 : 水 利 會 台 糖 公 司 國 產 局 間 協 調, 影 響 細 部 設 計 規 劃 時 程 2. 都 市 計 畫 時 程 過 程 : 都 市 計 畫 99 年 7 月 有 條 件 通 過, 必 須 修 正 部 分 內 容, 人 員 離 職 工 作 交 接 出 狀 況, 接 手 人 員 作 業 延 宕,99 年 9 月 內 政 部 核 定,99 年 10 月 5 日 發 佈 實 施 ( 三 ) 麻 豆 鎮 寮 子 廍 社 區 污 水 截 流 及 工 程 效 能 改 善 提 昇 計 畫 案 一 先 前 97 年 擴 大 內 需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情 形 說 明 (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初 稿 ): 97 年 9 月 4 日 環 署 水 字 第 0970067892 號 函 核 定 本 案 及 善 化 鎮 東 勢 寮 社 區 案 規 劃 細 設 費 610 萬 元 98 年 10 月 06 日 履 約 完 成 98 年 12 月 24 日 完 成 驗 收 決 算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經 費 的 過 程 及 未 獲 環 保 署 補 助 之 說 明 ( 申 請 過 程 約 12.5 個 月 ): 98 年 1 月 23 日 環 水 字 第 0980003263 號 函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工 程 補 助 款 98 年 4 月 15 日 環 保 署 召 開 本 案 補 助 計 畫 諮 詢 會 議 98 年 6 月 2 日 環 水 字 第 0980024637 號 函 向 環 保 署 提 修 正 計 畫 申 請 工 程 補 助 款 98 年 6 月 12 日 環 保 署 函 復 審 查 意 見 98 年 7 月 23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0980166533 號 函 向 環 保 署 提 修 正 計 畫 申 請 工 程 補 助 款 98 年 10 月 8 日 環 署 水 字 第 0980091338 號 函 回 覆 考 量 莫 拉 克 風 災, 相 關 經 費 移 緩 濟 急 98 年 度 暫 不 予 補 助 99 年 1 月 6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0990001996 號 函 第 二 次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工 程 補 助 款, 期 間 環 保 局 江 局 長 曾 多 次 透 過 電 話 聯 繫 環 保 署 張 副 署 長 及 水 保 處 陳 處 長, 爭 取 本 案 補 助 環 保 署 於 99 年 1 月 18 日 環 署 水 字 第 0990006348 號 函 回 覆 本 署 原 補 助 該 計 畫 之 規 劃 設 計, 係 以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之 特 別 預 算 辦 理, 其 規 定 係 以 一 次 性 補 助 為 原 則, 考 量 本 案 處 理 效 益, 後 續 工 程 計 畫 之 經 費 請 貴 府 自 籌 99.1.29 第 3 次 以 府 環 水 字 第 0990015979 號 函 再 三 向 環 保 署 敘 明 : 本 計 畫 原 係 申 請 規 劃 設 計 及 工 程 興 建 計 畫 所 須 經 費 ( 共 5000 萬 元 ), 惟 於 97 年 6 月 上 旬 環 保 署 南 下 現 勘 時 表 示 : 為 符 經 建 會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須 符 97 年 底 完 工 之 規 定, 請 本 府 先 行 申 請 規 劃 設 計 補 助, 工 程 興 建 計 畫 再 另 案 申 請, 為 18

此 本 府 先 行 申 請 本 案 規 劃 設 計 之 補 助, 並 報 環 保 署 核 定, 本 計 畫 已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為 有 效 改 善 本 縣 麻 豆 鎮 寮 子 部 社 區 民 生 污 水 污 染, 改 善 下 游 河 川 水 質, 本 案 請 環 保 署 仍 予 補 助 99.1.29 縣 長 信 簽 寄 沈 署 長, 表 達 本 案 推 動 之 緣 由 及 將 來 效 益 敬 請 署 允 補 助, 環 保 署 沈 署 長 以 99 年 2 月 10 日 環 署 水 字 第 0990014477 號 信 函 回 復 不 克 補 助, 三 點 原 因 簡 述 之 : (1) 計 畫 擬 截 流 水 質 BOD 為 6.0-9.3mg/L, 與 放 流 水 標 準 比 較 不 需 處 理 即 可 排 放, 送 至 致 遠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污 水 廠 設 計 處 理 水 質 BOD 為 200mg/L, 處 理 至 20mg/L 後 放 流, 是 致 遠 污 水 處 理 廠 無 淨 化 截 流 水 質 功 能, 且 截 流 水 適 影 響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功 能 (2) 環 保 署 未 編 列 本 項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3) 請 本 府 針 對 急 水 溪 鹽 水 溪 及 二 仁 溪 等 嚴 重 污 染 河 川 規 劃 整 治, 環 保 署 將 盡 力 協 助 計 畫 經 費 三 本 府 自 籌 經 費 450 萬 引 污 水 至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污 水 處 理 廠 辦 理 過 程 說 明 ( 辦 理 過 程 約 3 個 月 ): 1. 自 99 年 2 月 10 日 確 定 環 保 署 無 法 補 助 本 案, 環 保 局 經 與 縣 長 研 議 決 定 替 代 方 案, 為 改 以 引 寮 子 廍 社 區 污 水 至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污 水 處 理 廠 方 式 辦 理, 預 估 本 府 自 籌 經 費 需 450 萬 元 整 2.99 年 3 月 04 日 於 縣 長 室 列 管 會 議 請 環 保 局 明 確 訂 定 預 定 辦 理 時 程 表 並 進 行 追 蹤 管 考, 說 明 如 下 : 辦 理 期 程 完 成 日 期 備 註 追 加 預 算 用 地 取 得 ( 向 台 糖 承 租 ) 細 部 設 計 修 正 ( 替 代 方 案 ) 移 辦 水 利 處 99 年 4 月 02 日 99 年 4 月 29 日 99 年 4 月 15 日 經 秘 書 長 協 調 由 水 利 處 預 算 支 出 租 約 自 99 年 5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水 利 處 審 查 及 修 正 預 算 書 圖 99 年 4 月 15 日 ~99 年 5 月 計 畫 中 斷 3 日 ( 未 完 成 ) 3. 99 年 5 月 3 日 縣 長 於 追 加 預 算 會 議 裁 示 本 案 改 以 使 用 台 糖 用 地 興 建 水 質 淨 化 場 方 案 辦 理, 本 計 畫 中 斷 而 另 重 新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四 本 府 自 籌 經 費 1100 萬 興 建 水 質 淨 化 場 辦 理 過 程 說 明 ( 辦 理 過 程 至 99 年 6 月 18 日 止 約 1.5 個 月 ) 19

1. 自 縣 長 指 示 使 用 台 糖 用 地 興 建 水 質 淨 化 場 方 案 辦 理, 其 中 1100 萬 預 算 經 費 由 環 保 局 提 報 第 一 次 追 加 減 預 算, 俟 完 成 預 算 程 序 重 新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2. 縣 長 於 99 年 5 月 17 日 幕 僚 會 議 指 示 請 環 保 局 於 5 月 18 日 主 管 會 報 提 本 案 先 前 辦 理 情 形 之 專 案 報 告, 惟 該 日 未 能 進 行 詳 細 報 告, 無 法 討 論 用 地 容 許 使 用 問 題 及 與 水 利 處 工 作 權 責 3. 而 後 經 本 處 請 環 保 局 提 出 本 案 預 定 辦 理 行 程 表 及 權 責 分 工 表, 然 而 水 利 處 無 法 同 意 環 保 局 所 訂 分 工 表, 故 進 度 未 能 推 展 ; 經 99 年 6 月 1 日 主 管 會 報 秘 書 長 指 示 並 作 成 會 議 紀 錄, 始 確 認 由 環 保 局 辦 理 細 部 設 計 修 正 定 稿 及 用 地 取 得 ; 本 處 即 請 環 保 局 提 報 預 定 辦 理 時 程 表, 並 於 99 年 6 月 3 日 再 納 入 管 控 4. 截 至 99 年 11 月 22 日, 本 案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辦 理 期 程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實 際 辦 理 情 形 預 算 編 列 99 年 6 月 25 日 已 如 期 完 成 用 地 取 得 ( 預 計 99 年 11 月 30 日 完 成 ) 函 文 台 糖 申 請 租 賃 99 年 6 月 11 日 已 如 期 完 成 協 商 台 糖 公 司 99 年 6 月 25 日 台 糖 出 具 同 意 鑑 界 文 件 99 年 7 月 2 日 向 麻 豆 地 政 申 請 鑑 界 99 年 7 月 9 日 有 關 地 目 變 更 問 題, 於 99 年 6 月 辦 理 鑑 界 99 年 7 月 23 日 17 日 管 控 會 議 請 環 保 局 主 管 協 調 申 請 同 意 土 地 分 割 99 年 7 月 30 日 地 政 處 及 農 業 處 研 商 並 作 成 會 議 向 麻 豆 地 政 申 辦 分 割 99 年 8 月 6 日 紀 錄 ; 目 前 於 99 年 11 月 12 日 陳 送 麻 豆 地 政 完 成 分 割 99 年 8 月 20 日 用 地 變 更 申 請 書 至 本 府 地 政 處 辦 向 台 糖 公 司 申 租 99 年 8 月 27 日 理 用 地 變 更 完 成 租 賃 契 約 審 訂 99 年 9 月 17 日 契 約 用 印 99 年 9 月 24 日 動 支 租 金 及 補 償 費 99 年 9 月 30 日 細 設 修 訂 完 成 ( 原 預 定 99 年 8 月 31 日 ) 勞 務 採 購 上 網 招 標 99 年 6 月 25 日 開 標 99 年 7 月 12 日 評 審 99 年 7 月 19 日 始 於 99 年 10 月 19 日 完 成 定 稿 本 核 議 價 99 年 7 月 26 日 定 完 成 細 設 及 辦 理 審 查 99 年 8 月 20 日 細 設 定 稿 99 年 8 月 31 日 20

辦 理 期 程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實 際 辦 理 情 形 工 程 發 包 99 年 10 月 15 1. 監 造 標 於 99.11.10 上 網,99.11.16 開 標, 預 計 99.11.18 評 審, 預 計 99.11.25 決 標 2. 工 程 標 於 99.11.9 上 網,99.11.25 開 標 工 程 竣 工 100 年 4 月 30 日 試 運 轉 100 年 5 月 31 日 驗 收 完 成 100 年 6 月 30 日 水 質 檢 測 及 工 程 效 能 提 升 102 年 6 月 30 日 計 畫 列 管 說 明 一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經 費, 核 定 情 形 不 明 確 : 詳 如 辦 理 時 程 情 形 說 明 第 二 大 點, 本 府 自 98 年 1 月 23 日 至 99 年 2 月 10 日 持 續 向 環 保 署 爭 取 經 費 辦 理, 惟 每 次 管 控 會 議 環 保 局 回 報 環 保 署 核 定 態 度 左 右 搖 擺, 但 尚 未 有 明 確 不 補 助 的 態 度, 其 中 仍 督 促 環 保 局 請 該 單 位 主 管 務 必 極 力 向 環 保 署 爭 取, 直 至 莫 拉 克 颱 風 過 後 才 明 確 以 公 文 回 覆 98 年 相 關 經 費 移 緩 濟 急 不 予 補 助, 但 據 環 保 局 了 解 回 報 本 處 於 99 年 仍 有 機 會 可 獲 補 助, 故 直 至 99 年 初 仍 企 盼 本 案 經 費 有 機 會 核 定, 但 延 至 99 年 2 月 10 日 才 始 確 定 無 法 獲 得 補 助, 申 請 經 費 過 程 影 響 12.5 個 月 二 辦 理 方 向 改 變 影 響 由 於 細 部 設 計 修 正 及 用 地 取 得 需 確 定 計 畫 辦 理 方 向 方 能 執 行, 惟 考 慮 日 後 運 轉 維 護 等 考 量, 故 影 響 過 程 約 3 個 月 三 主 辦 單 位 積 極 性 從 申 請 經 費 階 段, 初 期 環 保 局 向 環 保 署 詢 問 及 爭 取 經 費 多 以 公 文 往 返, 建 議 若 有 類 似 重 大 工 程 日 後 應 請 主 管 甚 至 首 長 多 親 自 拜 訪 部 會, 以 盡 快 了 解 部 會 補 助 意 象 及 態 度, 避 免 坐 地 空 等 而 造 成 計 畫 空 轉 ; 另 於 工 作 分 工 應 按 照 工 程 慣 例 積 極 進 行, 若 有 疑 義 應 主 動 提 出 跨 局 處 協 調, 莫 過 於 被 動 而 不 以 為 意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配 置 圖 及 位 置 圖 21

N 南 縣道 61 場址位置 圖 1 寮 子 廍 場 址 用 地 位 置 圖 比 例 尺 1/5000 圖2 麻豆鎮寮子廍水質淨化場處理平面配置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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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 來 展 望 建 立 的 發 展 願 景 (vision) 應 和 強 烈 的 執 行 使 命 感 (mission) 緊 密 結 合, 單 有 願 景, 但 無 使 命 感 是 不 夠 的, 沒 有 使 命 感 的 願 景 常 是 落 空 的 蘇 縣 長 執 政 9 年 來, 各 單 位 辛 苦 努 力 所 展 現 的 縣 政 成 果 相 當 的 豐 碩 2 年 6 個 多 月 來 重 大 縣 政 建 設 監 督 管 控 小 組 運 作 的 模 式, 如 能 在 縣 市 合 併 後 持 續 加 深 加 廣 的 運 用, 並 提 升 該 小 組 位 階, 發 揮 研 考 功 能, 讓 市 政 建 設 成 果 更 臻 完 美 大 台 南 合 併 在 即, 如 何 讓 台 南 縣 於 合 併 後 得 到 均 衡 發 展, 雖 是 主 政 者 首 重 要 務, 但 公 務 員 的 執 行 力 將 會 是 政 策 成 敗 的 重 要 關 鍵 ( 執 行 力 必 備 之 精 神 : 主 動 積 極 解 決 問 題 ) 預 算 限 制 下 的 重 大 開 發 推 動 - 台 南 都 會 公 園 開 發 案 計 畫 緣 起 行 政 院 於 1990 年 為 促 進 台 北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四 大 都 會 區 休 閒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調 節 都 會 區 之 生 態 機 能 增 進 環 境 景 觀 資 源 及 改 善 地 區 環 境 品 質, 劃 定 都 會 公 園 台 南 都 會 公 園 劃 定 於 仁 德 鄉 虎 山 農 場, 面 積 約 68 公 頃 臺 南 都 會 公 園 原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擬 訂 計 畫 編 列 經 費, 交 由 台 南 縣 25

政 府 執 行 1997 年 內 政 部 因 預 算 不 足, 轉 要 求 由 縣 府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取 得 用 地, 或 改 以 區 段 徵 收 方 式 取 得 公 園 用 地 如 採 一 般 徵 收, 縣 府 需 編 列 至 少 16 億 元 土 地 與 地 上 物 補 償 費 如 採 區 段 徵 收, 則 必 須 一 次 辦 理 至 少 168 公 頃, 所 需 費 用 約 60 億 元 台 南 縣 政 府 每 年 僅 有 約 250-300 億 元, 難 以 辦 理 必 須 思 考 以 其 他 方 式 突 破 預 算 不 足 現 制 以 合 作 開 發 取 代 徵 收 台 南 都 會 公 園 及 周 邊 農 業 區 土 地 90% 以 上 為 台 糖 公 司 所 有 以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變 更 審 議 規 範 與 區 段 徵 收 精 神, 提 出 與 台 糖 公 司 合 作 開 發 模 式 依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變 更 審 議 規 範 規 定 由 農 業 區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至 少 必 須 提 供 40%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如 有 168 公 頃 土 地, 則 可 至 少 提 供 67.2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其 中 40 公 頃 作 為 都 會 公 園 用 地 台 糖 公 司 取 得 約 100.2 公 頃 住 宅 區 及 商 業 區 土 地 臺 南 都 會 公 園 係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擬 訂 計 畫 及 編 列 經 費 7 億 元, 由 台 南 縣 政 府 執 行. 由 臺 糖 公 司 提 供 約 126 公 頃 為 合 作 開 發 區, 由 縣 府 集 中 取 得 回 饋 捐 贈 40 公 頃 土 地 用 以 興 闢 第 一 期 都 會 公 園 ( 含 博 物 館 園 區 9.5 公 頃 ), 開 發 期 程 為 2005 年 11 月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第 二 期 26 公 頃 開 發 期 程, 則 俟 第 一 期 開 發 狀 況 再 行 研 議 修 正 意 外 的 收 穫 - 奇 美 博 物 館 與 台 糖 公 司 協 商 期 間, 適 逢 奇 美 實 業 公 司 創 辦 人 許 文 龍 先 生 為 奇 美 博 物 館 尋 求 政 府 協 助 提 供 土 地 由 都 會 公 園 用 地 中 提 出 約 10 公 頃 土 地 做 為 博 物 館 使 用, 由 奇 美 公 司 捐 建 至 少 10 億 元 博 物 館 建 築 都 會 公 園 + 奇 美 博 物 館 = 最 佳 藝 文 休 閒 園 區, 也 大 幅 提 高 台 糖 公 司 合 作 意 願 奇 美 博 物 館 原 位 於 仁 德 鄉 保 安 工 業 區 內, 由 奇 美 公 司 廠 房 改 建 而 成, 佔 地 約 2000 坪 收 藏 品 以 西 洋 文 物 為 主, 包 括 西 洋 藝 術 樂 器 古 兵 器 古 文 物 與 自 然 史 類 文 物 等 自 1977 年 成 立 以 來, 免 費 提 供 民 眾 參 觀, 是 全 國 最 大 的 私 人 博 物 館 本 次 將 興 建 約 16000 坪 之 奇 美 博 物 館, 渴 望 成 為 亞 洲 最 大 私 人 博 物 館 都 會 公 園 於 2005 年 9 月 由 台 糖 公 司 辦 理 捐 贈 後,11 月 開 工,2008 年 6 月 完 工, 2009 年 元 月 啟 用 管 理 與 維 護 計 畫 26

都 會 公 園 興 闢 完 成 後, 自 2009 年 起 由 中 央 補 助 7 年 管 理 維 護 經 費 ( 每 年 13,000 千 元 ), 做 為 推 動 都 會 公 園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完 成 後 由 台 南 縣 政 府 代 為 管 理, 已 擬 定 年 度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目 前 代 管 達 2 年 結 論 與 展 望 公 共 資 源 與 企 業 的 完 美 合 作, 創 造 多 元 價 值 與 三 贏 局 面 降 低 政 府 預 算 支 出, 達 到 繁 榮 地 方 目 標 塑 造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文 藝 術 共 享 的 優 質 環 境, 呈 現 都 會 公 園 多 元 美 感 柒 談 政 策 執 行 的 看 法 以 任 職 機 關 為 例 主 講 者 周 志 勳 談 政 策 執 行 的 看 法 以 任 職 機 關 為 例 周 志 勳 大 綱 政 策 執 行 說 明 環 保 政 策 清 潔 秩 序 綠 美 化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政 策 八 八 風 災 物 資 分 配 ( 淹 水 補 助 的 反 覆 ) 農 業 政 策 天 然 災 害 ( 二 月 芒 果 寒 害 災 害 凡 那 比 颱 風 災 害 ) 政 策 執 行 說 明 一 項 失 敗 的 公 共 政 策 固 然 可 能 出 於 政 策 設 計 的 失 敗, 例 如 目 標 設 計 得 不 正 確 方 案 沒 有 包 含 多 元 價 值 等, 但 更 多 的 失 敗 原 因 來 自 於 執 行 本 身 出 現 了 問 題, 例 如 執 行 標 準 不 夠 清 晰 執 行 者 的 操 守 不 夠 清 廉 等 政 策 執 行 是 政 策 過 程 的 樞 紐, 公 共 政 策 的 成 功 或 失 敗, 依 賴 政 策 執 行 是 否 徹 底 環 保 政 策 清 潔 秩 序 綠 美 化 行 動 方 案 是 台 南 縣 政 府 95 年 施 政 重 點, 自 當 年 5 月 起 訂 定 每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六 為 全 縣 環 境 清 潔 日 當 時 配 合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推 動 吸 引 觀 光 客 的 Long Stay 計 畫, 及 高 科 技 人 才 長 住 這 裡, 希 望 各 鄉 鎮 市 長 帶 頭 打 掃, 讓 全 民 動 起 來, 清 理 居 家 環 境 公 共 場 所 及 道 路, 全 面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消 除 髒 亂, 以 打 造 更 乾 淨 美 麗 的 台 南 縣 環 保 政 策 環 境 清 潔 大 家 一 起 來 維 護, 公 部 門 帶 頭 做 起 公 所 成 立 環 保 義 工 隊 環 保 政 策 98 年 國 家 清 潔 週 頒 獎 典 禮, 希 望 大 家 能 珍 惜 愛 護 公 共 空 間 的 環 境 清 潔 衛 生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政 策 八 八 風 災 物 資 分 配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政 策 慈 濟 在 莫 拉 克 風 災 發 生 隔 天, 立 刻 提 供 災 民 應 急 金 和 生 活 包 家 裡 淹 水 一 公 尺 以 27

上, 提 供 每 戶 一 萬 元 應 急 金, 淹 水 一 公 尺 以 下 者, 有 五 元 生 活 包 裡 則 有 牙 刷 牙 膏 泡 麵 毛 毯 等 民 生 物 資 政 府 補 助 需 要 經 過 適 當 程 序 才 可 以 領 取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政 策 淹 水 補 助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住 戶 淹 水 救 助 :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之 豪 雨 超 大 豪 雨 颱 風 或 海 嘯 等 特 報 造 成 水 災, 住 屋 ( 以 臥 室 客 廳 飯 廳 及 連 棟 之 廚 廁 浴 室 為 限 ) 因 水 災 淹 水 達 五 十 公 分 以 上 且 有 居 住 事 實 之 現 住 戶, 以 一 門 牌 為 一 戶 計 算 但 建 物 分 別 獨 立, 或 非 屬 獨 立 而 為 不 同 獨 立 生 活 戶 者, 應 依 其 事 實 認 定 之 農 業 政 策 天 然 災 害 凡 那 比 颱 風 災 害 農 業 政 策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係 以 協 助 農 民 災 後 復 耕 復 建, 早 日 恢 復 生 產 為 宗 旨, 而 非 補 償 農 民 之 全 部 損 失, 故 對 於 救 助 項 目 損 失 率 之 救 助 門 檻, 從 寬 訂 定 為 20%; 只 要 是 損 失 率 達 20% 以 上 者, 即 依 救 助 項 目 及 額 度 予 以 救 助 農 業 政 策 農 糧 署 近 年 均 分 區 舉 辦 災 情 查 報 人 員 講 習, 邀 請 專 家 講 解 災 損 認 定 技 術, 並 請 資 深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經 驗 分 享, 增 進 農 業 災 損 認 定 之 專 業 能 力, 另 編 印 農 作 物 天 然 災 害 損 害 率 客 觀 指 標 供 辦 理 災 害 救 助 人 員 參 考, 當 可 減 少 實 務 上 損 害 率 判 定 之 困 擾 結 論 既 得 利 益 和 權 位 而 採 取 消 極 抵 抗 權, 抑 或 政 策 不 作 為 的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私 心 過 重 的 中 國 人 情 社 會 風 習 與 特 有 的 官 場 文 化, 非 常 需 要 一 套 完 全 不 同 於 西 方 對 政 府 治 理 的 績 效 管 理, 有 效 落 實 關 鍵 性 績 效 指 標 (KPI) 的 達 成 率 沒 有 一 項 公 共 政 策 屬 於 中 央 政 府 的 責 任 大 都 必 須 地 方 政 府 的 密 切 配 合 捌 2010 南 瀛 國 際 民 俗 藝 術 節 籌 備 及 辦 理 成 果 主 講 者 : 文 化 處 藝 術 行 政 科 一 南 瀛 介 紹 理 念 : 立 足 本 土, 放 眼 國 際 1996 年 首 次 舉 辦 辦 理 週 期 :2~3 年 舉 辦 一 次 (1996 1998 2000 2003 2005 2007) 二 2010 因 縣 市 合 併 升 格, 最 後 一 次 以 台 南 縣 名 義 辦 理 28

三 組 織 架 構 分 工 29

四 活 動 架 構 踩 街 為 開 幕 式 前 大 型 宣 傳 活 動, 時 間 約 1 個 半 小 時 安 排 藝 閣 車 讓 長 官 集 團 長 搭 乘 於 民 權 路 進 行 封 街 演 出, 並 發 送 藝 術 節 糖 果 踩 街 活 動 需 有 縣 府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如 警 察 局 - 交 通 管 制 衛 生 局 - 救 護 車 支 援 工 務 處 - 路 線 指 示 牌 製 作 30

主 舞 台 規 格 : 長 12.7* 寬 9* 高 1.4( 公 尺 ) 注 意 事 項 :1. 舞 台 兩 側 需 有 演 出 團 體 上 下 坡 道 2. 舞 臺 平 面 須 視 團 隊 需 求 考 量, 地 毯 or 黑 地 板? 3. 後 台 需 有 演 員 休 息 區 換 裝 區 廁 所 開 幕 式 主 題 曲 迎 接 驕 傲 作 為 開 幕 式 序 曲, 並 邀 請 新 象 創 作 劇 團 藝 姿 舞 蹈 團 以 及 搖 滾 樂 團 共 同 搭 配 演 出 現 場 湧 進 超 過 1 萬 人, 動 用 20 名 縣 府 同 仁 及 30 位 志 工 做 動 線 管 制 下 鄉 巡 演 尋 求 有 意 願 配 合 之 鄉 鎮 市 公 所 進 行 地 方 巡 演 公 所 需 負 責 演 出 當 天 硬 體 設 配 餐 飲 人 員 場 控 在 地 宣 傳 為 表 達 友 誼, 各 下 鄉 場 次 會 準 備 紀 念 品 與 團 隊 交 流 友 誼 交 流 活 動 系 列 - 友 誼 家 庭 邀 請 縣 長 夫 人 地 方 仕 紳 作 為 友 誼 家 庭 總 召 集 人 利 用 活 動 交 流 提 升 縣 民 參 與 感 及 認 同 性, 同 時 也 讓 外 國 團 員 深 入 了 解 台 南 在 地 文 化 生 活 方 式 更 重 要 的 一 點, 藉 由 民 間 參 與 分 攤 活 動 支 出 友 誼 學 校 及 其 團 隊 透 過 行 前 教 育 培 養 學 童 國 際 觀 學 童 練 習 外 語 溝 通 及 了 解 國 際 禮 儀 提 供 學 校 社 團 進 行 技 藝 交 流 機 會 提 供 縣 內 團 隊 與 國 際 團 隊 舞 蹈 交 流 分 享 參 與 國 際 藝 術 節 之 經 驗 閉 幕 式 提 供 縣 內 團 隊 與 國 際 團 隊 舞 蹈 交 流 分 享 參 與 國 際 藝 術 節 之 經 驗 31

結 論 經 由 研 討 會 的 互 動 和 討 論, 我 們 可 以 歸 納 出 台 南 縣 政 策 執 行 的 關 鍵 模 式 以 及 其 達 成 的 成 效 台 南 縣 為 了 執 行 縣 內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特 別 設 置 重 大 縣 政 建 設 督 導 管 控 小 組, 來 監 督 進 度 及 執 行 成 效 這 種 組 織 類 似 美 國 行 政 委 員 會 的 概 念 透 過 這 項 組 織 的 設 立, 增 加 行 政 協 調 的 效 率, 同 時 掌 握 重 大 工 程 的 進 度, 即 時 解 決 面 臨 的 問 題 最 後 使 得 台 南 縣 內 一 些 重 大 工 程 得 以 在 預 計 的 時 間 完 成, 成 為 行 政 首 長 的 施 政 政 績 另 外, 在 執 行 公 共 政 策 或 重 大 建 設 時, 成 功 的 關 鍵 在 於 如 何 化 解 困 難 和 障 礙, 在 依 法 行 政 的 前 提 下 靈 活 彈 性 的 執 行 相 關 的 程 序 同 時 嘗 試 不 同 的 替 代 方 案 積 極 與 相 受 影 響 的 民 眾 溝 通 和 協 調, 創 造 民 主 治 理 的 典 範 再 者, 除 了 重 大 建 設 之 外, 台 南 縣 也 積 極 籌 辦 大 型 國 際 文 化 活 動 如 南 瀛 國 際 民 俗 藝 術 節, 透 過 邀 請 國 際 的 團 體 來 台 南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達 成 在 地 化 和 全 球 化 的 結 合 目 標 此 項 活 動 是 經 常 性 執 行 的 活 動, 透 過 過 去 的 經 驗 累 積, 讓 每 次 來 參 與 的 國 際 團 體 留 下 美 好 的 印 象, 也 讓 台 灣 的 團 體 有 學 習 和 交 流 的 對 象 本 次 研 討 會 的 申 辦 來 自 於 台 南 縣 行 政 管 理 處 處 長 張 益 隆 的 規 劃 和 設 計, 結 合 學 術 單 位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系 來 執 行 研 討 會 的 事 誼 雖 然 研 討 會 只 進 行 一 天, 但 彼 此 的 互 動 和 交 流 相 當 熱 絡, 讓 與 會 的 貴 賓 學 者 文 官 代 表 感 覺 意 猶 未 盡, 期 許 有 機 會 再 次 相 聚, 一 起 來 為 未 來 大 台 南 市 的 行 政 治 理 盡 一 番 心 力 最 後, 本 次 研 討 會 的 目 的 在 於 拋 磚 引 玉 以 及 鑑 往 知 來 透 過 交 流 和 互 動, 歸 納 出 成 功 運 作 的 關 鍵 模 式 和 原 因, 讓 往 後 的 大 台 南 直 轄 市 在 治 理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參 考 過 去 的 成 功 經 驗, 以 便 因 應 未 來 可 能 的 挑 戰 和 機 遇 政 策 執 行 本 身 都 有 一 定 的 延 續 性, 希 冀 未 來 大 台 南 市 能 夠 汲 取 過 去 台 南 縣 ( 南 瀛 ) 的 典 範, 成 功 邁 向 國 際 文 化 都 市 的 目 標 32

貳 ECFA 演 講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一 活 動 緣 起 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國 民 黨 政 府 鑒 於 推 動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正 常 化 避 免 我 國 在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體 系 中 被 邊 緣 化 促 進 我 國 經 貿 投 資 國 際 化 等 三 大 目 標, 進 而 與 中 國 簽 訂 協 議 以 促 進 台 灣 經 貿 發 展 政 府 聲 稱 簽 訂 此 協 議 後 將 可 使 台 灣 (1) 取 得 領 先 競 爭 對 手 國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優 勢 (2) 吸 引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有 利 台 灣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3) 成 為 外 商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優 先 合 作 夥 伴 及 門 戶 (4) 有 助 於 產 業 供 應 鏈 根 留 台 灣 (5) 有 助 於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增 加 對 台 採 購 及 產 業 競 爭 力 (6) 有 關 加 速 台 灣 發 展 成 為 產 業 運 籌 中 心 等 等 優 勢, 不 過 在 台 灣 特 殊 的 政 治 經 濟 環 境 下 招 致 許 多 的 爭 議, 而 其 複 雜 的 內 容 也 使 得 人 民 難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撇 開 政 治 因 素 不 談, 是 否 簽 訂 ECFA 後 就 可 確 保 台 灣 與 大 陸 的 經 貿 關 係 正 常 化 或 是 迅 速 發 展? 或 是 仍 需 人 民 的 努 力 呢? 基 於 種 種 疑 問 與 對 此 協 議 未 來 的 不 確 定 性, 便 邀 請 廈 門 大 學 唐 永 紅 教 授, 做 為 一 個 熟 知 兩 岸 政 治 經 濟 的 學 者, 蒞 臨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與 談 有 關 後 ECFA 時 期 兩 岸 應 該 如 何 力 用 此 協 議 的 優 勢 以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二 活 動 時 間 地 點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 週 三 ), 下 午 4 時 至 6 時 社 科 院 二 館 ( 法 學 院 )711 會 議 室 三 主 辦 單 位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系 公 共 政 策 及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四 與 談 人 數 含 講 者 與 聽 眾 約 40 人 五 演 講 主 題 兩 岸 ECFA : 台 灣 如 何 力 用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賺 錢 六 演 講 者 簡 歷 唐 永 紅 教 授 廈 門 大 學 台 灣 研 究 院 經 濟 研 究 所 副 所 長 副 教 授 碩 士 研 究 生 導 師 國 台 辦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研 究 中 心 兼 職 研 究 員 中 國 國 家 985 工 程 哲 學 社 會 科 學 台 灣 研 究 創 新 基 地 研 究 員 中 國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重 點 研 究 基 地 台 灣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廈 門 市 科 技 局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特 約 研 究 員 33

中 國 台 灣 研 究 集 刊 編 委 會 委 員 中 國 海 峽 經 濟 編 委 會 委 員 2010 年 獲 得 福 建 省 優 秀 青 年 社 會 科 學 專 家 最 高 榮 譽 獎 七 與 會 貴 賓 廈 門 大 學 唐 永 紅 教 授 中 正 大 學 謝 敏 捷 主 任 中 正 大 學 廖 坤 榮 教 授 八 演 講 題 綱 暨 成 果 效 益 一 題 綱 (1)ECFA 對 中 國 的 優 勢 與 劣 勢 分 析 (2)EFCA 對 台 灣 的 優 勢 與 劣 勢 分 析 (3)ECFA 是 否 必 然 造 成 台 灣 技 術 與 人 才 外 流 (4)ECFA 協 議 已 簽 訂, 則 應 如 何 善 加 利 用 此 協 議 的 優 勢 九 成 果 效 益 透 過 廈 門 大 學 唐 永 紅 教 授 長 期 鑽 研 兩 岸 政 治 經 濟 議 題, 唐 教 授 於 本 次 演 講 中 與 中 正 大 學 師 生 分 享 ECFA 的 各 種 發 展 與 優 缺, 並 以 其 自 身 專 業 分 析 建 議, 使 我 們 可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應 該 如 何 透 過 ECFA 的 制 度 性 架 構 下 來 發 展 兩 岸 經 貿 共 榮 的 未 來 遠 景 此 外, 台 灣 民 眾 對 ECFA 所 產 生 的 諸 多 疑 慮, 唐 教 授 也 為 我 們 提 出 許 多 不 同 的 分 析 切 入 點, 且 從 客 觀 的 角 度 來 說 明 ECFA 發 展 的 真 正 方 向,ECFA 正 因 為 在 特 殊 的 政 治 經 濟 背 景 下 簽 訂 而 會 有 許 多 的 質 疑, 但 是 應 將 焦 點 放 在 經 濟 貿 易 的 面 向 上, 來 檢 視 ECFA 未 來 的 發 展 可 能 性 34

參 雲 林 麥 寮 參 訪 紀 實 暨 心 得 報 告 參 訪 動 機 此 參 訪 活 動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試 圖 提 升 同 學 對 於 台 灣 本 土 環 境 議 題 的 關 懷 與 興 趣, 並 幫 助 同 學 將 上 課 所 學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個 案 結 合 近 期 因 台 灣 是 否 繼 續 發 展 石 化 工 業 之 議 題 成 為 眾 所 矚 目 的 焦 點, 而 台 塑 相 關 企 業 重 大 工 安 與 公 害 事 件 頻 傳, 且 台 塑 麥 寮 之 六 輕 廠 址 周 邊 污 染 事 件 屢 屢 成 為 民 眾 關 心 的 議 題, 因 此 選 擇 台 塑 六 輕 所 在 地 的 雲 林 麥 寮 為 參 訪 地 點, 除 了 聽 取 台 塑 六 輕 麥 寮 廠 的 觀 點, 也 同 時 希 望 瞭 解 麥 寮 權 益 促 進 會 的 觀 點 二 參 訪 時 間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六 ) 三 參 訪 人 數 師 生 共 76 人 四 參 訪 行 程 記 錄 8:00 am 中 正 大 學 內 公 車 站 集 合 8:15 am 出 發 9:30 am-11:00am 到 達 台 塑 六 輕 廠, 開 始 簡 報 介 紹 11:00 am-12:00 pm 參 觀 六 輕 園 區 12:10 pm-1:00 pm 於 六 輕 麥 寮 廠 員 工 餐 廳 用 餐 1:30 pm-4:30 pm 在 麥 寮 農 會 與 麥 寮 權 益 促 進 會 幹 部 座 談 5:30 pm 到 達 中 正 大 學 內 公 車 站 五 參 訪 心 得 進 入 台 塑 六 輕 廠 映 入 眼 簾 的 是 壯 觀 的 工 業 王 國, 與 想 像 中 的 環 境 污 染 源 的 想 像 差 距 甚 大 在 聽 取 台 塑 王 國 興 起 歷 史 與 爭 取 土 地 興 建 六 輕 的 坎 坷 經 歷, 以 及 台 塑 六 輕 的 環 境 監 測 環 境 復 育 與 對 當 地 居 民 的 回 饋 之 後, 對 台 塑 六 輕 產 生 了 異 於 以 往 的 觀 感 然 而, 面 對 麥 寮 權 益 促 進 會 義 憤 填 膺 的 控 訴, 兩 方 說 法 可 說 是 天 差 地 遠, 完 全 相 反, 如 此 大 的 反 差 實 難 在 一 時 半 刻 如 此 短 短 幾 小 時 內 釐 清 的 一 個 是 背 後 有 政 府 撐 腰 的 企 業 龍 頭, 另 一 個 是 若 非 因 今 年 公 安 意 外 而 不 被 外 界 所 重 視 的 鄉 村, 各 自 有 各 自 的 看 法 與 考 量, 思 考 角 度 也 不 一 樣 同 學 們 在 六 輕 參 訪 時 沒 有 特 別 提 出 太 多 問 題, 但 在 與 麥 寮 權 益 促 進 會 的 座 談 會 上, 卻 提 問 相 當 踴 躍, 有 欲 罷 不 能 之 勢 而 權 益 促 進 會 的 幹 部 們 ( 共 7 位 ) 也 非 常 賣 力 地 回 答 同 學 們 的 提 問, 在 場 的 討 論 相 當 熱 烈 相 信 這 趟 參 訪 提 供 了 學 生 對 在 地 環 境 議 題 的 深 入 了 解, 也 引 發 了 大 家 對 於 相 關 問 題 的 興 趣 學 生 們 除 了 了 解 到 環 境 議 題 的 複 雜 性, 也 明 白 了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不 同 的 觀 點 與 立 場, 開 拓 了 學 生 們 的 社 會 關 懷 與 視 野 35

六 參 訪 照 片 參 訪 全 員 於 台 塑 六 輕 廠 行 政 大 樓 聽 取 簡 報 後 合 影 2. 於 麥 寮 鄉 農 會 與 麥 寮 權 益 促 進 會 座 談 3. 於 麥 寮 鄉 農 會 與 麥 寮 權 益 促 進 會 座 談 36

肆 中 政 很 沙 龍 成 果 報 告 37

壹 活 動 緣 起 藉 由 沙 龍 的 概 念, 使 學 生 和 老 師 共 同 看 完 影 片 ( 被 出 賣 的 伊 拉 克 ) 後, 能 激 發 彼 此 的 思 考, 藉 由 討 論 來 使 學 生 和 老 師 間 有 一 更 好 的 平 台 對 話, 也 請 到 政 治 學 門 中 不 同 領 域 的 老 師, 從 各 種 角 度 來 引 導 學 生 看 影 片 貳 活 動 時 間 地 點 日 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 週 二 ),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地 點 : 社 科 院 二 館 107 室 主 題 : 觀 賞 被 出 賣 的 伊 拉 克 紀 錄 片 參 主 辦 單 位 公 共 政 策 及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 政 治 系 肆 與 談 人 數 沙 龍 課 程 與 老 師 合 計 約 70 人 伍 演 講 主 題 國 際 關 係 : 國 家 為 何 要 戰 爭? 戰 爭 是 財 團 企 業 製 造 出 來 的 嗎? 戰 爭 的 國 家 利 益 與 企 業 利 益 比 較 政 治 : 美 國 軍 工 複 合 體 : 從 製 造 業 延 伸 到 服 務 業 美 國 總 統 國 會 利 益 團 體 與 戰 爭 企 業 如 何 發 戰 爭 財 公 共 行 政 : 戰 爭 也 可 以 外 包 戰 爭 的 資 訊 不 對 稱 軍 隊 與 企 業 的 公 私 夥 伴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 薩 依 德 : 東 方 主 義 (Orientalism) 說 陸 主 要 指 導 老 師 廖 坤 榮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系 教 授 藍 玉 春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系 副 教 授 李 翠 萍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系 副 教 授 陳 尚 志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系 助 理 教 授 柒 沙 龍 照 片 1. 海 報 38

2. 討 論 實 況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