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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交 易 中 心 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对 供 应 商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供 应 商 发 现 相 关 资 料 被 盗 用 或 复 制, 应 遵 循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追 究 侵 权 者 责 任 ( 本 提 示 内 容 非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仅 为 善 意 提 醒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第 3 页 共 41 页

招 标 公 告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中 心 ) 受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的 委 托, 就 以 下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合 格 的 国 内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事 项 如 下 : 一 招 标 项 目 简 介 ( 一 )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协 审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二 ) 项 目 编 号 :CZ2015-0927 ( 三 ) 项 目 类 别 : 服 务 类 ( 四 ) 采 购 预 算 ( 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 910000 元 ( 五 ) 采 购 内 容 及 需 求 : 1. 用 途 : 业 务 ; 2. 数 量 :1 项 ; 3. 采 购 内 容 : 确 定 2 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协 审 人 员 为 采 购 人 进 行 审 计 服 务 ; 4. 协 审 人 员 费 用 单 价 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 650 元 / 人 / 天 二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一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 二 ) 在 广 州 地 区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分 所 ( 提 供 有 效 的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或 者 产 权 证 明 ), 具 备 执 业 证 书 ; 分 所 投 标 的, 必 须 提 供 总 所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 三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特 别 说 明 : 总 部 在 外 地 分 所 在 广 州 地 区 注 册 的 投 标 人, 成 立 年 限 审 计 项 目 注 册 会 计 师 人 数 从 业 人 员 财 务 数 据 行 业 排 名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以 分 所 为 准 三 招 标 文 件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2015 年 8 月 11 日 至 2015 年 8 月 18 日, 供 应 商 认 为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质 疑 四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一 ) 投 标 报 名 时 间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告 之 时 起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23:59 ( 二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方 式 : 自 行 在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本 公 告 附 件 内 下 载 ( 三 ) 投 标 报 名 方 法 : 第 4 页 共 41 页

1. 报 名 前, 供 应 商 已 办 理 交 易 中 心 供 应 商 信 用 档 案 ( 办 理 方 法 在 本 公 告 附 件 内 下 载 ); 2. 登 录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投 标 人 服 务 专 区 完 成 本 项 目 报 名 信 息 登 记 ; 3. 缴 纳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为 150 元 / 套 ( 具 体 缴 纳 方 法 在 本 公 告 附 件 内 下 载 ) 五 踏 勘 现 场 及 招 标 答 疑 会 ( 一 ) 本 项 目 不 需 要 踏 勘 现 场 ( 二 ) 本 项 目 不 需 要 现 场 招 标 答 疑 会 六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一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方 式 : 在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会 员 专 区 上 传 ( 二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告 之 时 起 至 2015 年 9 月 1 日 9:30 ( 三 )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2015 年 9 月 1 日 8:30 至 2015 年 9 月 1 日 9:30 ( 四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9 月 1 日 9:30 ( 五 ) 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样 板 的 项 目, 投 标 人 可 在 开 标 时 间 前 1 小 时 内 将 样 板 递 交 到 交 易 中 心 样 板 室, 迟 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的 样 板, 交 易 中 心 不 予 收 取 ; 对 要 求 原 型 演 示 或 答 辩 的 项 目, 请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间 前 到 达 交 易 中 心 等 候 样 板 室 或 等 候 地 点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润 路 447 号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太 阳 广 场 ) 四 楼 七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及 结 果 公 告 网 站 广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zg2b.gov.cn) 和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www.gzggzy.cn) 八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一 ) 采 购 人 : 采 购 人 名 称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采 购 人 地 址 : 广 州 市 起 义 路 200 号 联 系 人 : 刘 碧 志 联 系 电 话 :(020)83113312 ( 二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润 路 333 号 邮 编 :510630 对 外 办 公 时 间 : 工 作 日 8:30~12:00,13:30~17:00 服 务 热 线 : 1. 招 标 文 件 咨 询 :(020)28866105 吕 小 姐 传 真 :(020)28866414 2. 电 子 投 标 技 术 支 持 电 话 :(020)28866000 转 4 再 转 2 15360503495 15360503496 第 5 页 共 41 页

( 工 作 日 服 务 时 间 : 每 天 8:30-17:30) 3.CA 数 字 证 书 及 电 子 签 章 :(020)28866000 转 1 4. 供 应 商 诚 信 档 案 登 记 :(020)28866000 转 2 5. 保 证 金 工 本 费 缴 纳 :020-28866000 转 3 6. 交 易 流 程 系 统 操 作 :020-28866000 转 4 再 转 1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2015 年 8 月 11 日 附 : 交 易 中 心 位 置 图 第 6 页 共 41 页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必 须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采 购 人 需 求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或 被 拒 绝 一 名 词 解 释 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是 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简 称 交 易 中 心 ) 交 易 中 心 是 整 个 采 购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依 法 负 责 编 制 和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拥 有 最 终 的 解 释 权 交 易 中 心 不 以 任 何 身 份 出 任 评 委 会 成 员 2. 采 购 人 : 是 指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是 采 购 活 动 当 事 人 之 一, 负 责 项 目 的 整 体 规 划 技 术 方 案 可 行 性 设 计 论 证 与 实 施, 作 为 合 同 采 购 方 ( 用 户 ) 的 主 体 承 担 质 疑 回 复 履 行 合 同 验 收 与 评 价 等 义 务 3. 投 标 人 : 是 指 从 交 易 中 心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4. 招 标 文 件 : 是 指 包 括 招 标 公 告 和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变 更 和 澄 清 等 一 系 列 文 件 5.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是 指 使 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管 理 软 件 制 作 的 投 标 文 件 6. 电 子 签 名 和 电 子 签 章 : 是 指 广 东 省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签 发 的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和 电 子 签 章, 供 应 商 应 当 到 上 述 服 务 机 构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设 立 的 办 理 点 办 理 电 子 签 名 及 电 子 签 章 与 手 写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7. 日 期 天 数 时 间 : 未 有 特 别 说 明 时, 均 为 公 历 日 ( 天 ) 及 北 京 时 间 8.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 广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zg2b.gov.cn) 和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www.gzggzy.cn) 二 一 般 要 求 ( 一 ) 投 标 的 费 用 1.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2.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应 向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款 银 行 帐 号 以 中 标 公 告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号 为 准 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根 据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粤 价 函 2013 1233 号 规 定 标 准, 以 采 购 额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如 下 表 : 第 7 页 共 41 页

采 购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采 购 额 100 万 元 1.2% 1.2% 100 万 元 < 采 购 额 500 万 元 0.88% 0.64% 500 万 元 < 采 购 额 1000 万 元 0.64% 0.36% 1000 万 元 < 采 购 额 5000 万 元 0.4% 0.2% 5000 万 元 < 采 购 额 1 亿 元 0.2% 0.08% 1 亿 元 < 采 购 额 5 亿 元 0.04% 0.04% 5 亿 元 < 采 购 额 10 亿 元 0.028% 0.028% 注 : 本 项 目 采 购 额 为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交 易 中 心 根 据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和 以 上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所 有 中 标 供 应 商 平 均 分 摊 ( 二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1. 交 易 中 心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在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更 正 公 告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发 出 ; 不 足 15 日 的, 交 易 中 心 顺 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 更 正 公 告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一 经 在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系 统 将 自 动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发 送 给 已 投 标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视 同 已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的 收 受 人 3. 如 更 正 公 告 有 重 新 发 布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应 下 载 最 新 发 布 的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4. 根 据 采 购 的 具 体 情 况, 交 易 中 心 可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三 日 前, 将 变 更 时 间 在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上 发 布 公 告 5.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疑 问 质 疑 或 要 求 澄 清 的,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义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 三 )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对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项 目 : 1.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投 标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投 标 2.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要 求 规 定 投 标 人 特 定 条 件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方 符 合 采 购 人 规 定 的 特 第 8 页 共 41 页

定 条 件 3.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内 提 交,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投 标 4. 投 标 报 名 时, 应 以 主 体 方 名 义 报 名, 并 须 将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的 全 称 录 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联 合 体 名 称 需 与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签 署 方 一 致 5.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以 主 体 方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6.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同 一 项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业 绩 等 有 关 打 分 内 容 根 据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约 定 的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责 任, 确 定 一 方 打 分, 不 累 加 打 分 ; 评 审 标 准 无 明 确 或 难 以 明 确 对 应 哪 一 方 的 打 分 内 容 按 主 体 方 打 分 7.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各 方 均 应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中 小 微 企 业 作 为 联 合 体 一 方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且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应 附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四 ) 关 于 关 联 企 业 除 联 合 体 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或 同 一 子 项 目 的 投 标 如 同 时 参 加, 则 评 审 时 将 同 时 被 拒 绝 ( 五 ) 关 于 分 公 司 投 标 对 可 接 受 分 公 司 投 标 的 项 目, 分 公 司 投 标 的, 需 提 供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总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书, 授 权 书 须 加 盖 总 公 司 公 章 总 公 司 可 就 本 项 目 或 此 类 项 目 在 一 定 范 围 或 时 间 内 出 具 授 权 书 已 由 总 公 司 授 权 的, 总 公 司 取 得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对 分 公 司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行 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六 ) 关 于 提 供 前 期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七 ) 关 于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第 9 页 共 41 页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是 指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通 过 投 标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微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项 所 指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应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微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应 同 时 提 供 制 造 商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制 造 商 ) 根 据 财 库 2014 68 号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是 指 由 司 法 部 认 定 的 为 罪 犯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生 产 项 目 和 劳 动 对 象, 且 全 部 产 权 属 于 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直 属 煤 矿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各 地 ( 设 区 的 市 )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 戒 毒 康 复 所, 以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的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投 标 时,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不 再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八 ) 知 识 产 权 1.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投 标 货 物 资 料 技 术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无 偿 使 用 权, 如 有 第 三 方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该 责 任 应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2.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含 所 有 应 向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3. 系 统 软 件 通 用 软 件 必 须 是 具 有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合 法 使 用 权 或 版 权 的 正 版 软 件, 涉 及 到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权 或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及 支 付 版 税 等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所 有 责 任 及 费 用 ( 九 ) 纪 律 与 保 密 事 项 1.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不 得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向 采 购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2. 在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也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3. 在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之 前, 投 标 人 试 图 在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和 评 价 时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购 人 和 交 易 中 心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4. 获 得 本 招 标 文 件 者, 不 得 将 招 标 文 件 用 作 本 次 投 标 以 外 的 任 何 用 途 若 有 要 求, 开 第 10 页 共 41 页

标 后, 投 标 人 应 归 还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保 密 文 件 和 资 料 5. 由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详 细 资 料 样 品 模 型 模 件 和 所 有 其 它 资 料, 均 为 保 密 资 料, 仅 被 用 于 它 所 规 定 的 用 途 除 非 得 到 采 购 人 的 同 意, 不 能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开 标 结 束 后, 应 采 购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归 还 所 有 从 采 购 人 处 获 得 的 保 密 资 料 三 质 疑 与 投 诉 ( 一 ) 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质 疑,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供 应 商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是 指 : 1.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 3. 对 中 标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 二 ) 质 疑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相 关 供 应 商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等 ; 2. 质 疑 项 目 及 编 号 质 疑 事 项 ; 3.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中 标 和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法 律 依 据 事 实 依 据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证 据 来 源 ; 4.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 三 ) 质 疑 函 应 当 署 名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 四 ) 供 应 商 质 疑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质 疑 内 容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恶 意 成 份 依 照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提 出 质 疑 者 必 须 同 时 提 交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据 材 料 和 注 明 证 据 的 确 切 来 源, 证 据 来 源 必 须 合 法, 交 易 中 心 有 权 将 质 疑 函 转 发 质 疑 事 项 各 关 联 方, 请 其 作 出 解 释 说 明 对 捏 造 事 实 滥 用 维 权 扰 乱 采 购 秩 序 的 恶 意 质 疑 者, 将 上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同 时 交 易 中 心 将 在 诚 信 档 案 中 予 以 记 录, 对 诚 信 分 予 以 扣 除 ( 五 )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的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 六 ) 质 疑 受 理 部 门 : 政 府 采 购 审 核 部 电 话 :(020)28866163 传 真 :(020)28866404 第 11 页 共 41 页

四 投 标 要 求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1. 投 标 文 件 中, 除 规 定 采 用 交 易 中 心 企 业 信 息 库 中 登 记 的 信 息 外, 其 他 内 容 均 以 电 子 文 件 编 制, 其 格 式 要 求 详 见 第 五 章 说 明 如 因 不 按 要 求 编 制 而 所 引 起 系 统 无 法 检 索 读 取 相 关 信 息 时, 其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2.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交 易 中 心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管 理 软 件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合 成 电 子 签 名 电 子 签 章 及 加 密 打 包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进 行 压 缩 处 理 3. 如 有 对 多 个 子 项 目 投 标 的, 要 对 每 个 子 项 目 独 立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4. 投 标 人 不 得 将 同 一 个 项 目 或 同 一 个 子 项 目 的 内 容 拆 开 投 标, 否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5. 投 标 人 须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对 应 要 求 给 予 唯 一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6. 招 标 文 件 中, 凡 标 有 的 地 方 均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投 标 人 若 有 一 项 带 的 条 款 未 响 应 或 不 满 足, 将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7. 投 标 人 报 价 低 于 最 高 限 价 60%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报 价 理 由 8.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各 种 报 价, 各 报 价 应 计 算 正 确 除 在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以 人 民 币 填 报 所 有 报 价 9.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往 来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性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件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10.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附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完 整 地 填 写 和 提 供 资 料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采 购 人 和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 核 对 原 件 ) 的 要 求 采 购 人 核 对 发 现 有 不 一 致 或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提 供 原 件 的, 书 面 知 会 交 易 中 心, 并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实 后 按 中 标 无 效 处 理 1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与 递 交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交 易 中 心 对 上 述 费 用 均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投 标 人 应 在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前, 在 交 易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中 完 成 投 标 报 名 第 12 页 共 41 页

2. 交 易 中 心 不 接 受 现 场 纸 质 邮 寄 纸 质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方 式 投 标 3. 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完 整 上 传 并 保 存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且 取 得 回 执 时 间 以 交 易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器 从 中 国 科 学 院 国 家 授 时 中 心 取 得 的 北 京 时 间 为 准,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系 统 将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如 遇 网 络 上 传 速 度 较 慢 情 况, 投 标 人 也 可 选 择 到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自 助 服 务 区 完 成 上 传 4.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投 标 人 须 使 用 制 作 该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一 业 务 数 字 证 书 进 行 上 传 操 作 5. 交 易 中 心 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造 成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损 坏 丢 失 的, 不 承 担 责 任 6.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属 于 未 成 功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1) 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投 标 文 件 未 完 整 上 传 并 保 存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电 子 签 名 和 电 子 签 章, 或 电 子 签 名 或 电 子 签 章 不 完 整 的 ; (3) 投 标 文 件 损 坏 或 格 式 不 正 确 的 ; (4) 未 使 用 最 新 发 布 的 招 标 文 件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的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未 解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一 经 解 密, 将 不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回 2.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和 更 换 投 标 文 件 3.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日 前, 投 标 人 不 能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且 交 易 中 心 有 权 将 其 撤 销 行 为 载 入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投 标 人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解 密 时 间 内, 使 用 制 作 该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一 业 务 数 字 证 书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逾 期 未 解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五 )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开 标 后 90 天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交 易 中 心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但 其 投 标 将 会 被 拒 绝 并 无 息 退 还 投 标 第 13 页 共 41 页

保 证 金 ; 同 意 延 期 的 投 标 人 其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应 延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 六 )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9000 元 整 1. 交 易 中 心 不 接 受 现 金 支 票 及 汇 票 方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及 绑 定 投 标 项 目 (1) 投 保 证 金 应 以 投 标 人 的 名 义 汇 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账 户 收 款 单 位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工 商 银 行 广 州 太 阳 广 场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3602085729200173831- 企 业 编 号 ( 说 明 : 企 业 编 号 不 足 9 位 的, 应 在 企 业 编 号 前 加 0 补 齐 9 位 例 : 若 企 业 编 号 为 654321, 则 转 入 银 行 账 号 应 填 写 为 3602085729200173831-000654321) 首 次 汇 款 时 请 在 汇 单 摘 要 或 备 注 栏 填 写 经 办 人 手 机 号, 以 便 银 行 通 过 短 信 发 送 银 行 网 页 的 初 始 登 陆 密 码 以 此 登 陆 办 理 保 证 金 绑 定 操 作, 若 未 收 到 短 信 或 遗 失 密 码 可 到 工 商 银 行 太 阳 广 场 支 行 办 理 密 码 重 置 手 续, 联 系 电 话 :020-87556157 (2) 绑 定 项 目 投 标 人 汇 款 到 账 后, 凭 密 码 登 陆 银 行 网 页 : https://verify.gd.icbc.com.cn/index.jsp,( 投 标 人 首 次 汇 款 到 账 后, 即 会 收 到 银 行 按 汇 款 单 备 注 的 手 机 号 发 送 的 账 户 初 始 密 码 ), 登 陆 点 击 绑 定 投 标 项 目, 在 下 拉 框 选 择 投 标 项 目, 点 击 确 认 后, 系 统 即 冻 结 相 应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投 标 绑 定 操 作 完 成 绑 定 操 作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1 小 时 前 完 成 3. 在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能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购 失 败 的 项 目, 在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动 划 回 到 投 标 人 银 行 账 号 4.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回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其 投 标 的 ; (2) 中 标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订 合 同 的 ; (3) 中 标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的 第 14 页 共 41 页

第 二 章 采 购 人 需 求 一 审 计 任 务 ( 一 ) 本 项 目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2 家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各 提 供 符 合 本 项 目 要 求 的 5 至 7 名 专 业 人 员 其 中, 具 备 审 计 或 者 会 计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至 少 2 人, 土 建 专 业 与 安 装 专 业 造 价 员 1-2 人, 审 计 人 员 2-3 人,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其 实 施 审 计 项 目 的 非 涉 密 内 容 的 协 助 审 计 服 务 要 求 按 照 采 购 人 确 定 的 审 计 目 标 范 围 内 容, 在 审 计 分 工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工 作 规 范 从 事 现 场 审 计 工 作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提 出 审 计 结 论, 以 及 负 责 审 计 资 料 的 归 档 等, 对 本 人 分 工 范 围 内 的 审 计 事 项 的 工 作 质 量 及 效 率 负 责 ;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承 担 其 他 相 关 辅 助 工 作 等 ( 二 ) 上 述 参 与 采 购 人 协 审 服 务 的 人 员, 需 提 供 由 中 标 供 应 商 购 买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其 中 个 别 专 业 人 员 ( 如 土 建 及 安 装 专 业 造 价 员 ) 可 由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 资 格 ) 条 件 人 员 的 业 务 合 作 单 位 提 供,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书 面 合 作 声 明 ( 此 情 况 不 属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 合 作 声 明 应 加 盖 合 作 单 位 的 印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中 标 供 应 商 及 其 合 作 单 位 共 同 对 该 专 业 人 员 的 工 作 质 量 工 作 效 率 及 教 育 管 理 负 责 ( 三 )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暂 定 2 年, 自 开 始 服 务 之 日 起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止, 或 者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累 计 达 到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为 止 二 工 作 内 容 与 用 工 方 式 ( 一 ) 工 作 内 容 拟 聘 请 协 审 人 员 协 助 从 事 的 审 计 工 作 主 要 有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货 币 资 金 审 计 往 来 款 项 审 计 固 定 资 产 审 计 经 费 支 出 审 计 政 府 采 购 事 项 与 招 投 标 审 计 内 控 制 度 测 试 与 评 价 土 建 类 与 安 装 类 建 筑 造 价 审 核 等 相 关 业 务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基 建 工 程 审 计 ( 主 要 为 建 筑 工 程 土 建 安 装 造 价 审 核 ) 专 项 审 计 与 调 查 ; 协 助 做 好 审 计 方 案 编 制 审 计 档 案 整 理 材 料 写 作 与 文 字 处 理 审 计 系 统 录 入 等 非 涉 密 类 工 作 ;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其 他 辅 助 性 工 作 ( 二 ) 用 工 方 式 采 购 人 视 工 作 任 务 情 况, 对 到 场 服 务 的 协 审 人 员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协 审 人 员 的 具 体 工 作 由 采 购 人 现 场 安 排 每 个 中 标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日 常 到 场 服 务 协 审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并 保 证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 采 购 人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在 中 标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协 审 人 员 名 单 内, 提 前 3 天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提 出 用 人 需 求 及 预 计 的 用 工 时 间, 中 标 供 应 商 第 15 页 共 41 页

应 及 时 派 出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协 审 人 员, 按 时 到 场 提 供 协 审 服 务 三 协 审 人 员 要 求 ( 一 )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作 风 正 派,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 二 ) 具 备 审 计 会 计 财 税 经 济 建 筑 或 管 理 等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资 格 ), 较 全 面 掌 握 审 计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务 应 用 技 能, 熟 悉 国 家 相 关 财 经 法 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及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以 及 相 关 审 计 法 规 和 制 度 规 范 等 ( 三 )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5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 四 ) 具 有 良 好 的 语 言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和 文 字 处 理 能 力 ( 五 ) 具 备 计 算 机 操 作 技 能, 熟 练 掌 握 windows office 等 日 常 办 公 应 用 软 件 和 日 常 主 流 审 计 软 件 ( 或 计 价 软 件 ), 熟 悉 了 解 常 用 财 务 软 件 ( 六 )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胜 任 外 勤 及 加 班 工 作 ( 七 ) 协 审 人 员 需 严 格 遵 守 采 购 人 的 工 作 纪 律, 为 采 购 人 服 务 期 间 需 要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八 ) 以 下 情 况 优 先 考 虑 : 1. 协 审 人 员 具 有 审 计 财 政 税 务 国 资 政 府 采 购 建 筑 等 行 政 机 关 经 济 管 理 部 门 从 业 经 验 ; 2. 曾 经 参 与 上 述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的 专 项 审 计 稽 查 等 工 作 ; 3. 广 州 市 户 籍 ; 4. 年 龄 在 55 周 岁 以 下 ( 具 备 高 级 职 称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人 员 或 者 特 别 优 秀 人 员 可 适 当 放 宽 ) 四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 一 ) 中 标 供 应 商 需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派 出 协 审 人 员 的 管 理, 负 责 与 采 购 人 的 日 常 沟 通, 随 时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质 询 和 及 时 作 出 跟 进 处 理 ( 二 ) 到 场 服 务 的 协 审 人 员 须 认 真 记 录 工 作 日 志, 反 映 每 天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与 工 作 成 效 采 购 人 有 权 更 换 不 符 合 合 同 需 求, 或 者 不 胜 任 所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的 人 员,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拒 绝, 并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符 合 要 求 的 人 员 调 换 到 位 ( 三 ) 中 标 供 应 商 需 加 强 对 派 驻 协 审 人 员 的 管 理 在 协 审 服 务 期 间, 可 以 安 排 协 审 人 员 休 假 临 时 处 理 中 标 供 应 商 必 要 的 事 务, 或 者 处 理 其 他 事 项 临 时 离 开 采 购 人 工 第 16 页 共 41 页

作 现 场, 但 需 经 中 标 供 应 商 同 意, 且 至 少 提 前 2 天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若 该 名 人 员 在 协 审 期 间 一 次 离 开 连 续 2 天 以 上 或 者 1 年 内 累 计 达 到 5 天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中 标 供 应 商 另 行 安 排 协 审 人 员 顶 替,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拒 绝 ( 四 ) 审 计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除 采 购 人 提 出 要 求, 否 则 不 予 更 换 已 派 驻 的 协 审 人 员 ; 为 保 证 协 审 人 员 的 工 作 状 态 和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中 标 供 应 商 一 般 不 得 再 安 排 现 场 服 务 的 协 审 人 员 参 与 其 他 工 作 ( 五 )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分 包 或 转 包 本 项 目 服 务 合 同 ( 六 ) 中 标 供 应 商 需 按 采 购 人 现 行 内 部 规 定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协 审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承 担 因 泄 密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到 场 服 务 的 协 审 人 员, 须 向 采 购 人 签 署 保 密 承 诺 书 ( 格 式 另 订 ) ( 七 ) 未 经 采 购 人 许 可,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招 标 文 件 中 关 于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情 况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五 报 价 要 求 ( 一 )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91 万 元 ( 二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项 目 提 出 的 协 审 人 员 要 求, 报 出 协 审 人 员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收 费 标 准 ( 综 合 单 价, 即 5-7 人 的 日 平 均 收 费 ) 协 审 人 员 费 用 单 价 最 高 限 价 为 人 民 币 650 元 / 人 / 天 收 费 报 价 一 旦 确 认, 服 务 期 内 不 再 做 更 改 ( 三 ) 所 有 报 价 均 应 已 包 含 国 家 规 定 的 所 有 税 费 ( 四 )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整 个 过 程 中 的 咨 询 服 务 费 人 工 费 协 审 人 员 交 通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一 切 税 金 和 费 用, 以 及 包 括 合 同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所 有 一 切 风 险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费 用 不 能 在 投 标 总 报 价 之 外 还 有 其 他 费 用 出 现 六 付 款 方 式 ( 一 ) 本 项 目 服 务 费 采 取 按 日 计 费 方 式, 按 照 到 场 人 员 工 作 日 的 考 勤 情 况 结 算 ; 需 要 加 班 完 成 的 工 作, 按 加 班 时 间 折 算 成 工 作 日 结 算 ( 法 定 假 日 周 六 日 加 班 的, 按 照 国 家 劳 动 法 规 计 算 ) ( 二 ) 审 计 服 务 付 费 每 1 个 月 结 算 并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每 次 中 标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申 请 办 理 财 政 支 付 手 续 ( 每 月 25 号, 节 假 日 顺 延 ) 前, 中 标 供 应 商 需 将 协 审 服 务 的 人 员 第 17 页 共 41 页

名 单 实 际 到 场 服 务 的 考 勤 表 及 支 付 申 请 表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审 核 确 认,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无 误 后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财 政 支 付 手 续 ( 三 )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采 购 人 每 次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前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等 额 的 正 式 发 票 给 采 购 人, 以 便 采 购 人 及 时 办 理 财 政 支 付 手 续 第 18 页 共 41 页

第 三 章 合 同 格 式 广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甲 方 ( 采 购 人 ): 乙 方 ( 中 标 供 应 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协 审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CZ2015-0927)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招 标 结 果,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如 下 条 款 ( 技 术 说 明 及 其 他 有 关 合 同 项 目 的 特 定 信 息 由 合 同 附 件 予 以 说 明, 合 同 附 件 及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等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 一 委 托 审 计 的 内 容 目 的 ( 一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审 计 的 内 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货 币 资 金 审 计 往 来 款 项 审 计 固 定 资 产 审 计 经 费 支 出 审 计 政 府 采 购 事 项 与 招 投 标 审 计 内 控 制 度 测 试 与 评 价 土 建 类 与 安 装 类 建 筑 造 价 审 核 等 相 关 业 务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基 建 工 程 审 计 ( 主 要 为 建 筑 工 程 土 建 安 装 造 价 审 核 ) 专 项 审 计 与 调 查 ; 协 助 做 好 审 计 方 案 编 制 审 计 档 案 整 理 材 料 写 作 与 文 字 处 理 审 计 系 统 录 入 等 非 涉 密 类 工 作 ; 甲 方 提 出 的 其 他 辅 助 性 工 作 ( 二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审 计 的 目 的 乙 方 根 据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和 甲 方 实 施 工 作 方 案 要 求, 派 出 协 审 人 员 协 助 甲 方 完 成 相 关 事 项 的 审 计, 提 出 审 计 结 论 二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1. 及 时 为 乙 方 提 供 和 补 充 相 应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会 计 资 料 和 其 他 查 证 资 料 2. 为 乙 方 派 出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及 配 合 第 19 页 共 41 页

3.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及 支 付 要 求 向 乙 方 支 付 审 计 服 务 费 用 4. 有 权 在 项 目 总 体 框 架 内 要 求 乙 方 派 出 人 员 的 级 别 和 数 量, 并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调 换 工 作 人 员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1. 在 甲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范 围 内,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配 合 甲 方 完 成 相 关 审 计 事 项, 并 对 承 担 事 项 的 审 计 结 果 负 法 律 责 任 2. 在 审 计 实 施 期 间, 有 责 任 向 甲 方 及 时 通 报 审 计 进 展 情 况 和 审 计 发 现 的 重 大 线 索 3. 对 在 执 行 审 计 服 务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公 安 工 作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保 密 4.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在 项 目 实 施 的 各 阶 段, 乙 方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为 甲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业 务 培 训 和 业 务 指 导 三 合 同 总 价 及 支 付 方 式 ( 一 ) 合 同 总 价 本 项 目 由 2 家 服 务 商 提 供 协 审 服 务, 暂 定 合 同 总 价 人 民 币 玖 拾 壹 万 元 整 ( 910,000.00) 该 合 同 总 价 包 括 协 审 人 工 费 管 理 费 保 险 费 本 地 差 旅 费 及 有 关 税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协 审 人 员 费 用 单 价 为 人 民 币 元 / 人 / 天 ( 二 ) 支 付 方 式 1. 审 计 服 务 付 费 每 1 个 月 结 算 并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每 次 乙 方 向 甲 方 申 请 办 理 财 政 支 付 手 续 ( 每 月 25 号, 节 假 日 顺 延 ) 前, 乙 方 需 将 协 审 服 务 的 人 员 名 单 实 际 到 场 服 务 的 考 勤 表 及 支 付 申 请 表 提 交 给 甲 方 审 核 确 认, 经 甲 方 确 认 无 误 后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财 政 支 付 手 续 2.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办 理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手 续 前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等 额 的 正 式 发 票, 以 便 甲 方 及 时 办 理 财 政 支 付 手 续 四 审 计 报 告 的 使 用 责 任 乙 方 配 合 甲 方 完 成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编 制 由 于 甲 方 使 用 审 计 报 告 不 当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与 乙 方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无 关 乙 方 配 合 甲 方 完 成 审 计 报 告 编 制 的 审 计 责 任, 不 能 替 代 减 轻 或 免 除 会 计 单 位 的 会 计 责 任 五 合 同 有 效 期 第 20 页 共 41 页

自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止, 或 者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累 计 达 到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为 止 六 保 密 责 任 ( 一 ) 事 先 未 得 到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审 计 项 目 的 任 何 资 料 透 露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或 乙 方 内 部 与 本 审 计 服 务 无 关 的 任 何 人 员 ( 二 ) 乙 方 对 本 合 同 履 约 期 间 知 悉 的 甲 方 工 作 秘 密 ( 包 括 业 务 信 息 在 内 ) 应 承 担 保 密 责 任 ( 三 ) 乙 方 的 保 密 责 任 不 因 本 合 同 的 终 止 而 终 止, 保 密 期 限 至 甲 方 对 外 正 式 公 开 有 关 信 息 时 为 止 ( 四 ) 甲 方 对 在 本 合 同 履 约 期 间 知 悉 的 乙 方 工 作 秘 密, 同 样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 五 )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保 密 责 任, 另 一 方 有 权 追 究 其 一 切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或 者 提 请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七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办 理 合 同 价 款 的 支 付 手 续, 每 逾 期 1 天, 甲 方 应 按 应 付 未 付 金 额 的 5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30 天, 乙 方 有 权 依 法 向 甲 方 进 一 步 索 赔 但 由 于 财 政 资 金 拨 款 不 到 位 而 导 致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甲 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且 此 情 况 不 能 成 为 乙 方 拒 绝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的 理 由 ( 二 )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为 甲 方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出 现 人 员 不 到 位 情 况, 每 逾 期 1 天,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2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5 天,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依 法 向 乙 方 进 一 步 索 赔 ( 三 ) 乙 方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不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免 费 重 新 组 织 审 计 或 补 充 审 计 ; 仍 未 能 达 到 甲 方 要 求 的,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5 % 的 违 约 金,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八 不 可 抗 力 ( 一 ) 由 于 不 可 预 见 不 可 避 免 不 可 克 服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应 当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之 日 起 3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证 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存 在 第 21 页 共 41 页

( 二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甲 方 和 乙 方 应 当 积 极 寻 求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履 行 本 合 同 如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消 除, 致 使 本 合 同 标 的 无 法 实 现 的, 双 方 均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且 均 不 互 相 索 赔 九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 ( 一 ) 凡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甲 乙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的 方 式 解 决 ; 如 经 协 商 或 调 解 后 仍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经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采 取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向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 二 ) 本 合 同 的 诉 讼 管 辖 地 为 广 州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 三 ) 在 仲 裁 或 诉 讼 期 间, 除 争 议 事 项 外,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仍 继 续 履 行 十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 一 ) 本 项 目 采 购 通 知 书 招 标 文 件 乙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附 件 均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解 释 顺 序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以 文 件 生 成 时 间 在 后 的 为 准 ( 二 ) 甲 乙 双 方 可 对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进 行 补 充,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三 ) 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日 期 不 一 致 的, 以 时 间 在 后 的 为 准 ( 四 )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 甲 方 执 份 乙 方 执 份,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一 份,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一 份, 均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十 一 合 同 附 件 :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 ( 盖 章 ) 乙 方 : ( 盖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第 22 页 共 41 页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签 约 日 期 : 20 年 月 日 签 约 日 期 : 20 年 月 日 签 约 地 点 : 广 州 市 第 23 页 共 41 页

附 件 :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 委 托 方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乙 方 ( 受 托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办 法,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过 程 中, 已 经 或 将 要 知 悉 甲 方 的 相 关 秘 密 为 明 确 双 方 人 的 保 密 义 务,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保 密 协 议 一 保 密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乙 方 应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相 关 秘 密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国 家 秘 密 与 甲 方 工 作 秘 密 2. 甲 方 提 供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信 息 3. 甲 方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有 关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外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事 项 二 乙 方 的 保 密 义 务 对 第 一 条 所 称 的 相 关 秘 密, 中 标 人 承 担 以 下 保 密 义 务 : 1. 不 得 刺 探 与 审 计 服 务 项 目 无 关 的 相 关 秘 密 ; 2.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不 得 将 涉 及 甲 方 的 信 息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法 律 规 定 的 除 外, 但 必 须 在 提 供 之 前 报 告 甲 方 ; 3. 不 得 允 许 ( 出 借 赠 与 出 租 转 让 等 处 理 甲 方 相 关 秘 密 的 行 为 皆 属 允 许 ) 或 协 助 不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使 用 甲 方 的 相 关 秘 密 ; 4. 如 发 现 相 关 秘 密 被 泄 露 ( 甲 方 的 相 关 秘 密 ),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泄 密 进 一 步 扩 大, 并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三 保 密 期 限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乙 方 的 保 密 义 务 自 甲 方 对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所 述 的 相 关 秘 密 采 取 适 当 的 保 密 措 施 并 告 知 中 标 人 开 始, 到 该 秘 密 公 开 时 止 四 违 约 责 任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参 照 商 业 秘 密 的 有 关 赔 偿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经 济 赔 偿,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处 理, 直 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24 页 共 41 页

1. 乙 方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 2. 因 乙 方 前 款 所 称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 3. 由 于 乙 方 泄 密 造 成 甲 方 重 大 损 失 五 争 议 的 解 决 办 法 因 执 行 本 协 议 而 发 生 纠 纷, 可 以 由 双 方 协 商 或 共 同 委 托 双 方 信 任 的 第 三 方 调 解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或 一 方 不 愿 协 商 调 解 的, 可 提 交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六 协 议 的 效 力 和 变 更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订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协 审 服 务 合 同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修 改 必 须 经 过 双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甲 方 ( 盖 章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乙 方 ( 中 标 人 )( 盖 章 ): 地 址 : 广 州 起 义 路 200 号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签 约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约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约 地 点 : 广 州 市 第 25 页 共 41 页

第 四 章 开 标 评 标 和 定 标 一 开 标 ( 一 ) 交 易 中 心 按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在 电 子 开 标 系 统 上 公 开 进 行, 所 有 投 标 人 均 应 当 准 时 在 线 参 加 开 标 ( 二 ) 开 标 时, 由 交 易 中 心 启 动 开 标 程 序, 电 子 开 标 系 统 自 动 提 取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获 取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及 解 密 情 况 ( 三 ) 电 子 开 标 系 统 自 动 记 录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及 解 密 情 况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提 交 成 功 的 未 解 密 的 无 法 导 入 电 子 开 标 系 统 的, 保 证 金 未 缴 纳 的, 将 提 交 给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核,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并 视 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四 ) 交 易 中 心 将 投 标 人 解 密 后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递 交 情 况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解 密 情 况 进 行 公 布, 并 通 过 交 易 中 心 门 户 网 站 将 开 标 记 录 表 公 开 发 布 二 评 标 委 员 会 ( 一 ) 本 次 招 标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采 购 人 的 代 表 和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的 专 家 组 成, 如 采 购 人 不 派 代 表 评 审, 则 评 委 会 全 部 由 专 家 组 成 评 委 会 将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推 荐 评 审 结 果,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或 者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 二 ) 评 审 专 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到 邀 请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采 购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要 求 该 评 审 专 家 回 避 : 1.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亲 属 3 年 内 曾 在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中 任 职 ( 包 括 一 般 工 作 ) 或 担 任 顾 问, 或 与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发 生 过 法 律 纠 纷 ; 2. 任 职 单 位 与 采 购 人 或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存 在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3. 曾 经 参 加 过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进 口 产 品 或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采 购 方 式 的 论 证 和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4. 是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控 股 或 参 股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与 该 供 应 商 存 在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5.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之 间 具 有 配 偶 近 亲 属 关 系 ; 6. 同 一 单 位 的 评 审 专 家 在 同 一 项 目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超 过 一 名 ; 第 26 页 共 41 页

7.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回 避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评 审 的 ( 三 )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合 格 性 和 响 应 情 况, 仅 依 据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一 切 文 件 的 真 实 表 述, 不 受 与 本 项 目 无 直 接 关 联 的 外 部 信 息 传 言 而 影 响 自 身 的 专 业 判 断 ( 四 ) 评 委 依 法 独 立 评 审, 并 对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评 委 对 需 要 共 同 认 定 的 事 项 存 在 争 议 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做 出 结 论 持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委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三 评 标 方 法 ( 一 )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以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条 件 为 依 据 评 分 比 重 构 成 如 下 : 评 分 项 目 技 术 评 分 商 务 评 分 价 格 评 分 分 值 50 分 30 分 20 分 ( 二 ) 投 标 文 件 差 异 修 正 原 则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差 异 时, 修 正 原 则 及 优 先 修 正 顺 序 如 下 : 1. 开 标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均 以 开 标 内 容 为 准 ; 2. 开 标 一 览 表 与 分 项 明 细 表 或 其 它 相 关 报 价 表 报 价 不 一 致 的, 均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3.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各 分 项 报 价 之 和 与 投 标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单 价 修 正 总 价 ; 4.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的 单 价 与 对 应 的 合 计 价 不 相 符 的,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对 应 的 该 项 合 计 价 ; 5.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6.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7. 投 标 文 件 描 述 内 容 与 原 始 材 料 引 述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原 始 材 料 内 容 为 准 ; 8.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9. 对 出 现 以 上 情 况 或 因 明 显 笔 误 而 需 修 正 任 何 内 容 时, 均 以 评 委 会 审 定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10. 对 投 标 标 的 的 关 键 主 要 内 容, 投 标 人 报 价 漏 项 的, 作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处 理 ; 11.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表 述 不 清 晰 或 无 法 确 定 的 报 价 均 不 予 修 正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第 27 页 共 41 页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3. 评 委 均 应 当 阅 读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但 应 独 立 参 考 澄 清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整 个 澄 清 的 过 程 不 得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供 应 商 的 现 象 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予 以 拒 绝,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5. 除 上 述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接 收 来 自 评 审 现 场 以 外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文 件 资 料 四 评 标 程 序 ( 一 )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1.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包 括 开 标 情 况 核 定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出 现 不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初 审 表 如 下 : 审 查 类 别 开 标 情 况 核 定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成 功 解 密 成 功 能 正 常 导 入 电 子 开 标 系 统, 保 证 金 完 成 缴 纳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 信 息 从 企 业 库 自 动 提 取 ) 在 广 州 地 区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分 所 ( 提 供 有 效 的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或 者 产 权 证 明 ), 具 备 执 业 证 书 ; 分 所 投 标 的, 必 须 提 供 总 所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投 标 报 价 确 定 且 不 高 于 单 价 最 高 报 价 ; 关 键 主 要 内 容 无 报 价 漏 项 ; 若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投 标 人 应 能 做 出 合 理 说 明 有 盖 章 签 署 要 求 的 带 格 式 文 件 已 按 要 求 盖 章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带 号 的 条 款 和 指 标, 无 重 大 偏 离 ( 审 查 采 购 需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一 览 表 ) 未 发 现 属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 见 表 末 说 明 ) 说 明 : 以 下 为 属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1) 除 联 合 体 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或 同 一 子 项 目 投 标 的 ; (2)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第 28 页 共 41 页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或 改 变 了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3)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4)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5) 投 标 人 对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施 加 影 响, 有 碍 招 标 公 平 公 正 的 ; (6)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属 于 无 效 投 标 的 2.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者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有 可 能 影 响 商 品 质 量 和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投 标 无 效, 不 通 过 初 审 3. 对 初 步 被 认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定 书 面 理 由 交 工 作 人 员 现 场 电 话 告 知 该 供 应 商 4. 不 通 过 初 审 或 投 标 无 效 的, 不 进 入 技 术 商 务 和 价 格 的 评 审 程 序 ( 二 ) 技 术 评 定 1. 由 评 委 对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和 服 务 响 应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和 分 析, 填 写 技 术 评 分 表, 如 下 : 分 值 (50) 评 审 内 容 评 分 细 则 4 对 本 项 目 的 响 应 程 度 优 :(90% 得 分 100%)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对 比 最 优 ; 良 :(70%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 (40% 得 分 <70%)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 40% 以 下 6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优 :(90% 得 分 100%) 有 详 细 合 理 可 行 的 方 案, 切 合 实 际, 完 全 满 足 或 优 于 采 购 要 求, 对 比 最 优 ; 良 :(70%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40% 得 分 <70%)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40% 以 下 6 质 量 控 制 保 障 措 施 和 方 法 优 :(90% 得 分 100%) 有 详 细 合 理 可 行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完 全 满 足 或 优 于 采 购 要 求, 对 比 最 优 ; 良 :(70%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 (40% 得 分 <70%)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 40% 以 下 30 参 与 协 审 服 务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情 审 计 ( 会 计 ) 中 级 职 称 3 分 / 证, 审 计 ( 会 计 ) 第 29 页 共 41 页

况 ( 不 含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经 理 ) 2 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2 其 他 优 惠 条 件 有 :1-2 分, 无 :0 分 初 级 职 称 2 分 / 证 ; 其 他 类 中 级 职 称 2 分 / 证 初 级 职 称 1 分 / 证 ; 会 计 证 2 分 / 证 ; 造 价 员 证 书 3 分 / 证 ( 注 : 同 1 人 既 具 备 中 级 职 称 又 具 备 同 专 业 初 级 职 称 的, 只 按 中 级 职 称 计 算 得 分 ) 优 :(90% 得 分 100%) 有 合 理 可 行 切 合 实 际 的 建 议, 对 比 最 优 ; 良 :(70%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40% 得 分 <70%)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40% 以 下 2. 将 每 一 个 评 委 的 评 分 汇 总,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将 其 余 评 分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得 出 该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评 分 ( 三 ) 商 务 评 定 1. 由 评 委 对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和 评 价, 填 写 商 务 评 分 表, 如 下 : 分 值 (30) 评 审 内 容 评 分 细 则 优 :(90% 得 分 100%) 对 比 最 优 ; 良 :(70% 2 其 他 资 质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40% 得 分 <70%)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40% 以 下 2014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人 均 营 业 优 :(90% 得 分 100%) 对 比 最 优 ; 良 :(70% 5 额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注 册 会 计 师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40% 得 分 <70%) 人 数 )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40% 以 下 对 完 成 项 目 与 本 项 目 类 型 相 近 度 及 金 额 大 小 同 类 项 目 经 验 : 依 据 2012 年 以 进 行 对 比 优 :(90% 得 分 100%) 对 比 最 优 ; 7 来 完 成 的 审 计 项 目 合 同 ( 分 所 投 良 :(70%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40% 标 的, 总 所 业 绩 不 可 纳 入 评 审 ) 得 分 <70%)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40% 以 下 5 优 :(90% 得 分 100%) 对 比 最 优 ; 良 :(70% 履 约 能 力 财 务 状 况 ( 依 据 2014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40% 得 分 <70%)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40% 以 下 优 :(90% 得 分 100%) 对 比 最 优 ; 良 :(70% 3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经 理 的 情 况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40% 得 分 <70%)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40% 以 下 工 商 税 务 银 行 或 行 业 协 会 等 优 :(90% 得 分 100%) 对 比 最 优 ; 良 :(70% 5 权 威 机 构 颁 发 的 关 于 企 业 信 誉 的 正 式 证 书 得 分 <90%) 对 比 次 之 ; 中 :(40% 得 分 <70%) 对 比 一 般 ; 差 ( 对 比 最 差 ):40% 以 下 广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诚 信 自 3 律 公 约 签 约 单 位 ( 以 广 州 注 册 属 签 约 单 位 :3 分 ; 非 签 约 单 位 :0 分 会 计 师 协 会 诚 信 自 律 委 员 会 公 第 30 页 共 41 页

告 名 单 为 准 ) 说 明 : 上 表 所 列 为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条 件 2. 将 每 一 个 评 委 的 评 分 汇 总,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将 其 余 评 分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得 出 该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评 分 ( 四 ) 价 格 评 审 价 格 核 准 : 评 委 对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详 细 报 价 进 行 复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错 误 或 供 货 范 围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参 见 本 章 的 第 三 条 第 ( 二 ) 点 对 于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凡 符 合 要 求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按 照 以 下 比 例 给 予 相 应 的 价 格 扣 除 : 序 号 1 2 3 情 形 非 联 合 体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须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联 合 体 一 方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且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注 :1 中 型 企 业 不 享 受 以 上 优 惠 ; 价 格 扣 除 比 例 ( 编 制 文 件 时 由 采 购 人 确 定 )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扣 除 6%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扣 除 6% ( 不 再 享 受 序 号 3 的 价 格 折 扣 ) 对 联 合 体 总 金 额 扣 除 2 % 计 算 公 式 评 标 价 = 总 投 标 报 价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6% 评 标 价 = 总 投 标 报 价 (1-2 %) 2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包 括 货 物 及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与 工 程, 无 法 认 定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不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3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投 标 的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第 31 页 共 41 页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不 再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计 算 价 格 评 分 : 价 格 分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各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中, 取 最 低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评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价 ) 20 分 评 标 价 仅 用 于 计 算 价 格 评 分, 中 标 金 额 以 实 际 投 标 价 为 准 ( 五 ) 综 合 评 分 的 计 算 1. 综 合 评 分 = 技 术 评 分 + 商 务 评 分 + 价 格 评 分 2. 各 项 得 分 按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将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综 合 评 分 相 同 的, 按 评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综 合 评 分 相 同, 且 评 标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综 合 评 分 相 同, 且 评 标 价 和 技 术 评 分 均 相 同 的, 名 次 由 评 委 会 抽 签 决 定 ( 六 ) 中 标 供 应 商 推 荐 评 委 会 按 上 述 排 列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前 2 名 为 中 标 供 应 商, 第 3~4 名 为 候 补 中 标 供 应 商 候 补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高 于 中 标 供 应 商 最 高 报 价 20%( 含 ) 以 上 的, 不 推 荐 该 供 应 商, 亦 不 再 按 名 次 顺 序 递 补 推 荐 其 他 供 应 商 为 候 补 中 标 供 应 商 五 项 目 废 标 处 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本 项 目 或 子 项 目 下 列 情 况 出 现 将 作 废 标 处 理 : ( 一 ) 符 合 专 业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 二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 三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 四 )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六 定 标 ( 一 ) 交 易 中 心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标 报 告 及 确 认 采 购 结 果 通 知 书 送 第 32 页 共 41 页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第 1~2 名 供 应 商 放 弃 或 被 依 法 确 认 中 标 资 格 无 效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顺 序 选 择 候 补 中 标 供 应 商 ( 二 )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后, 交 易 中 心 将 中 标 结 果 在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告 不 在 中 标 名 单 之 列 者 即 为 落 标 人, 交 易 中 心 不 再 以 其 它 方 式 另 行 通 知 ( 三 )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后, 中 标 供 应 商 须 向 交 易 中 心 缴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代 理 服 务 费 金 额 在 中 标 公 告 中 公 布 中 标 供 应 商 持 网 上 下 载 的 中 标 公 告 汇 款 证 明, 到 交 易 中 心 西 侧 建 设 银 行 专 窗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并 领 取 发 票, 凭 发 票 到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4 5 号 窗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授 予 合 同 资 格 的 唯 一 合 法 依 据 ( 四 ) 中 标 供 应 商 放 弃 中 标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五 ) 凡 发 现 中 标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将 移 交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 3.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交 易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恶 意 串 通 的 ; 4. 向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5. 在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的 ; 6.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 7.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采 购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情 形 的 七 签 约 ( 一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 第 二 章 采 购 需 求 有 相 应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 二 )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不 得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私 下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第 33 页 共 41 页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组 成 内 容, 请 按 顺 序 制 作, 本 章 有 提 供 格 式 文 件 的 请 按 格 式 要 求 提 交 序 号 内 容 盖 章 要 求 商 务 部 分 1 投 标 承 诺 函 电 子 签 章 2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的, 则 无 需 提 交 本 证 明 书 ) 电 子 签 章 3 开 标 一 览 表 电 子 签 章 4 采 购 需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一 览 表 电 子 签 章 5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资 格 证 电 子 签 章 6 有 效 的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或 者 产 权 证 明 电 子 签 章 7 业 绩 一 览 表 电 子 签 章 8 证 书 一 览 表 电 子 签 章 9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利 润 表, 尽 量 提 供 具 有 审 计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电 子 签 章 10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商 务 文 件 资 料 电 子 签 章 11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电 子 签 章 12 分 公 司 投 标 的, 提 供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总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纸 质 盖 章 原 件 扫 描, 并 加 盖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书, 授 权 书 须 加 盖 总 公 司 公 章 电 子 签 章 13 广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诚 信 自 律 公 约 签 约 单 位 的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 广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诚 信 自 律 委 员 会 公 告 名 电 子 签 章 单, 并 作 圈 记 ) 14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经 理 情 况 表 电 子 签 章 技 术 文 件 15 服 务 方 案 一 般 性 条 款 响 应 差 异 表 电 子 签 章 16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质 量 控 制 保 障 措 施 和 方 法 电 子 签 章 17 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电 子 签 章 18 拟 安 排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人 员 名 单 电 子 签 章 19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服 务 文 件 资 料 电 子 签 章 供 应 商 信 息 从 企 业 库 自 动 提 取, 请 投 标 人 确 保 供 应 商 信 息 完 整 登 记 并 及 时 更 新 投 标 承 诺 函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我 方 收 到 贵 方 关 于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协 审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CZ2015-0927) 的 招 标 文 件, 完 全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决 定 投 标 本 项 目, 据 此 我 方 承 诺 如 下 : 第 34 页 共 41 页

一 我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后 90 天 ( 日 历 天 ) 内 保 持 有 效, 如 中 标,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本 项 目 广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执 行 期 满 日 为 止 二 我 方 在 参 与 投 标 前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和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我 方 完 全 明 白 并 认 为 此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倾 向 性, 也 没 有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我 方 同 意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放 弃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误 解 和 质 疑 的 一 切 权 利 三 我 方 声 明 投 标 文 件 及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资 料 均 真 实 无 误 及 有 效 由 于 我 方 提 供 资 料 不 实 而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提 供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或 信 息 四 我 方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五 我 方 同 意 如 在 本 项 目 开 标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内 撤 回 投 标, 或 中 标 后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订 合 同 并 送 贵 方 备 案 的, 贵 方 将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六 我 方 如 果 中 标, 保 证 履 行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切 实 履 行 广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的 全 部 条 款 并 按 照 要 求 向 贵 中 心 足 额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七 我 方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我 方 投 标 货 物 资 料 技 术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无 偿 使 用 权, 如 有 第 三 方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该 责 任 由 我 方 承 担 我 方 的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所 有 应 向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八 所 有 与 本 招 标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传 真 电 话 手 机 联 系 人 ( 职 务 ) 说 明 : 本 格 式 文 件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删 改 投 标 人 (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20 年 月 日 第 35 页 共 41 页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兹 授 权 ( 委 托 代 理 人 姓 名 ) 为 我 方 委 托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办 理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组 织 的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协 审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CZ2015-0927) 的 投 标 事 宜 本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签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 营 业 执 照 等 ) 注 册 号 码 : 企 业 类 型 : 经 营 范 围 : 授 权 单 位 ( 单 位 公 章 ): 20 年 月 日 说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的, 无 需 提 交 本 证 明 书 开 标 一 览 表 分 项 协 审 人 员 费 用 投 标 单 价 分 项 内 容 元 / 人 / 天 填 报 要 求 : 1 报 价 包 含 所 有 税 费 2 如 投 标 人 报 价 低 于 最 高 限 价 60% 的, 必 须 在 采 购 需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一 览 表 内 说 明 报 价 理 由 3 请 投 标 人 对 协 审 人 员 每 人 每 天 的 服 务 费 用 进 行 报 价,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650 元 / 人 / 天 采 购 需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一 览 表 序 号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投 标 人 响 应 情 况 差 异 第 36 页 共 41 页

1 如 投 标 人 报 价 低 于 最 高 限 价 60% 的, 必 须 说 明 报 价 理 由 理 由 : 说 明 : 1. 本 表 所 列 条 款 必 须 一 一 予 以 响 应, 投 标 人 响 应 情 况 一 栏 应 填 写 具 体 的 响 应 内 容, 有 差 异 的 要 具 体 说 明 2. 请 投 标 人 认 真 填 写 本 表 内 容, 如 填 写 错 误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3. 本 表 应 列 出 所 有 号 条 款 的 响 应 情 况, 格 式 如 有 遗 漏, 请 投 标 人 自 行 补 充 完 整 业 绩 一 览 表 序 号 1 2 3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址 审 计 金 额 服 务 费 项 目 质 量 项 目 单 位 联 系 人 电 话 要 求 : 依 据 商 务 评 审 中 的 业 绩 要 求 填 写 本 表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合 同 可 只 提 供 首 页 含 金 额 页 盖 章 页 证 书 一 览 表 证 书 名 称 发 证 单 位 证 书 等 级 证 书 有 效 期 要 求 :1. 填 写 投 标 人 获 得 资 质 认 证 或 企 业 信 誉 证 书 第 37 页 共 41 页

2. 请 提 供 本 表 所 列 的 证 书 资 料 第 38 页 共 41 页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 第 四 条 第 项 行 业, 本 公 司 ( 此 处 填 写 从 业 人 员 或 营 业 收 入 的 具 体 数 据 ),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投 标 人 (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20 年 月 日 项 目 经 理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情 况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资 格 证 书 见 页 从 事 项 目 经 理 ( 服 务 项 目 负 责 人 ) 年 限 负 责 项 目 情 况 如 下 ( 包 括 全 部 在 任 项 目 及 主 要 曾 经 负 责 项 目 ) 业 主 项 目 内 容 项 目 面 积 项 目 时 间 负 责 时 间 业 主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在 任 项 目 曾 经 负 责 项 目 第 39 页 共 41 页

要 求 :1. 上 表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即 为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不 得 更 换 2. 提 供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在 本 公 司 任 职 的 外 部 证 明 材 料, 如 投 标 截 止 日 之 前 六 个 月 以 内 任 意 月 份 的 代 缴 个 税 税 单 或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投 保 单 或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证 明 等 服 务 方 案 一 般 性 条 款 响 应 差 异 表 采 购 人 需 求 投 标 人 响 应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承 诺 差 异 1 2 3 4 5 6 要 求 : 请 按 第 二 章 采 购 需 求 列 出 差 异 内 容, 若 无 差 异, 留 空, 视 为 完 全 响 应 拟 安 排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人 员 名 单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常 住 地 学 历 或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 注 :1. 以 上 人 员 需 提 交 近 3 个 月 的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 2. 以 上 人 员 的 学 历 职 称 资 历 户 籍 年 龄 以 及 从 业 经 历 ( 经 验 ) 等, 均 须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第 40 页 共 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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