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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沪 人 [2007]6 号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和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人 事 局 财 政 局, 各 部 委 办 局 人 事 ( 干 部 ) 部 门 :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并 报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批 准, 现 将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和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具 体 若 干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改 革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建 立 符 合 事 业 单 位 特 点 体 现 岗 位 绩 效 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是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要 求, 也 是 深 化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理 顺 分 配 关 系 规 范 分 配 秩 序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和 谐 的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格 局,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不 仅 关 系 到 广 大 工 作 人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而 且 与 其 他 各 项 配 套 改 革 密 切 相 关, 政 策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情 况 复 杂 各 区 县 各 部 委 办 局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1

周 密 安 排,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严 格 执 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和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 严 格 组 织 人 事 纪 律, 一 律 不 得 突 破 国 家 政 策 要 深 入 细 致 地 做 好 广 大 工 作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引 导 大 家 充 分 认 识 这 次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复 杂 性 和 长 期 性,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精 神 上 来, 稳 步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 00 七 年 一 月 八 日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根 据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56 号 ) 关 于 印 发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事 实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59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公 务 员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和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88 号 )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指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范 围 2

( 一 )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事 实 范 围, 限 于 下 列 单 位 : 教 育 卫 生 科 学 研 究 事 业 单 位 文 化 艺 术 体 育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事 业 单 位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水 产 畜 牧 兽 医 事 业 单 位 交 通 海 洋 地 质 勘 察 测 绘 气 象 地 震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障 社 会 福 利 检 验 检 疫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卫 生 园 林 绿 化 房 地 产 管 理 物 资 储 备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团 体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的 事 业 单 位 列 入 事 业 编 制 的 各 类 学 会 协 会 基 金 会 监 管 机 构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 二 ) 经 批 准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企 业 所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事 业 单 位 所 属 独 立 核 算 的 企 业, 不 列 入 这 次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范 围 ( 三 ) 列 入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人 员 范 围 1 列 入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范 围 的 人 员, 须 是 列 入 上 述 范 围 单 位 中 2006 年 7 月 1 日 在 册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2 2006 年 6 月 30 日 及 以 前 已 办 理 了 离 退 休 手 续 和 已 达 或 超 过 离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员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延 长 离 退 休 年 龄 的 规 定, 并 经 组 织 批 准 办 理 了 延 长 离 退 休 年 龄 手 续 的 人 员 除 外 ) 均 不 列 入 范 围 3 因 受 各 种 行 政 刑 事 处 罚 领 取 生 活 费 的 人 员 不 列 入 范 围 正 在 接 受 立 案 或 停 职 审 查 的 人 员, 暂 不 列 入 范 围, 待 审 查 结 束 3

作 出 结 论 后, 再 确 定 是 否 参 加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二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的 实 施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由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四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为 基 本 工 资 ( 一 ) 岗 位 工 资 的 实 施 岗 位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工 作 人 员 所 聘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要 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分 为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13 个 等 级,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10 个 等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分 为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技 术 工 岗 位 设 置 5 个 等 级,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不 同 等 级 的 岗 位 对 应 不 同 的 工 资 标 准 工 作 人 员 按 所 聘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本 人 现 聘 用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办 法 是 : 聘 用 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一 至 四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其 中 执 行 一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的 人 员, 需 经 人 事 部 批 准 ; 聘 用 在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五 至 七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八 至 十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一 至 十 二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三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在 事 业 单 位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并 完 成 岗 位 聘 用 4

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工 资 按 以 下 办 法 执 行 : 聘 为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执 行 四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聘 为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执 行 七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为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为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二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为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三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待 完 成 规 范 的 岗 位 设 置 并 按 规 定 核 准 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再 按 明 确 的 岗 位 登 记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2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按 本 人 现 聘 用 的 岗 位 ( 任 命 的 职 务 )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办 法 是 : 聘 用 在 部 级 正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一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部 级 副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二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局 级 别 正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三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局 级 副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四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处 级 正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五 级 别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聘 用 在 处 级 副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科 级 正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科 级 副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科 员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办 事 员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3 工 人 工 人 按 本 人 现 聘 用 的 岗 位 ( 技 术 等 级 或 职 务 )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5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办 法 是 : 聘 用 在 高 级 技 师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一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技 师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二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高 级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三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中 级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四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初 级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五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普 通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普 通 工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根 据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本 市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对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和 最 高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进 行 管 理 各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和 本 市 的 实 施 意 见,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和 最 高 岗 位 等 级 具 体 事 实 (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规 定 及 本 市 实 施 意 见 另 行 制 定 ) ( 二 ) 薪 级 工 资 的 实 施 薪 级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资 历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设 置 65 个 薪 级, 对 工 人 设 置 40 个 薪 级, 每 个 薪 级 对 应 一 个 工 资 标 准 对 不 同 岗 位 规 定 不 同 的 起 点 薪 级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工 作 表 现 资 历 和 所 聘 岗 位 等 因 素 确 定 薪 级, 执 行 相 应 的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的 起 点 薪 级 分 别 是 :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一 级 岗 位 39 级, 二 至 四 级 岗 位 25 级, 五 至 七 级 岗 位 16 级, 八 至 十 级 岗 位 9 级, 十 一 至 十 二 级 岗 位 5 级, 十 三 级 岗 位 1 级 6

2 管 理 岗 位 : 一 级 岗 位 46 级, 二 级 岗 位 39 级, 三 级 岗 位 31 级, 四 级 岗 位 26 级, 五 级 岗 位 21 级, 六 级 岗 位 17 级, 七 级 岗 位 12 级, 八 级 岗 位 8 级, 九 级 岗 位 4 级, 十 级 岗 位 1 级 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 一 级 岗 位 26 级, 二 级 岗 位 20 级, 三 级 岗 位 14 级, 四 级 岗 位 8 级 别, 五 级 岗 位 2 级 普 通 工 岗 位 的 起 点 薪 级 为 1 级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本 人 套 改 年 限 任 职 年 限 和 所 聘 岗 位, 结 合 工 作 表 现, 套 改 相 应 的 薪 级 工 资 套 改 年 限, 是 指 工 作 年 限 与 不 计 算 工 龄 的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的 年 限, 其 中 须 扣 除 1993 年 以 来 除 见 习 期 外 年 度 考 核 不 计 考 核 等 次 或 不 合 格 的 年 限 不 计 算 工 龄 的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是 指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全 日 制 大 专 以 上 院 校 未 计 算 为 工 龄 的 学 习 时 间 ( 只 使 用 于 这 次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不 涉 及 工 龄 计 算 问 题 ) 在 校 学 习 的 时 间 以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制 为 依 据, 如 短 于 国 家 学 制 规 定, 按 实 际 学 习 年 限 计 算, 如 长 于 国 家 学 制 规 定, 按 国 家 规 定 学 制 计 算 任 职 年 限, 是 指 从 聘 用 ( 任 命 ) 到 现 岗 位 当 年 起 计 算 的 年 限 套 改 年 限 和 任 职 年 限 的 计 算 截 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工 作 人 员 按 现 聘 岗 位 套 改 的 薪 级 工 资, 如 低 于 按 本 人 低 一 级 岗 位 套 改 的 薪 级 工 资, 可 按 低 一 级 岗 位 进 行 套 改, 并 将 现 聘 岗 位 的 任 职 年 限 与 低 一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工 作 人 员 由 较 高 等 级 的 岗 位 聘 用 到 较 低 等 级 的 岗 位, 这 次 套 改 7

可 将 原 聘 岗 位 与 现 聘 岗 位 的 任 职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工 作 人 员 按 套 改 办 法 确 定 的 薪 级 工 资, 低 于 相 同 学 历 新 参 加 工 作 人 员 转 正 定 级 薪 级 工 资 的, 执 行 相 同 学 历 新 参 加 工 作 人 员 转 正 定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 三 ) 绩 效 工 资 的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工 作 人 员 的 实 绩 和 贡 献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实 行 总 量 调 控 和 政 策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在 核 定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内, 按 照 规 范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自 主 分 配 本 市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待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出 台 后, 另 行 制 定 事 业 单 位 在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内, 按 照 规 范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的 分 配 形 式 和 办 法, 自 主 决 定 本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的 分 配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应 以 工 作 人 员 的 实 绩 和 贡 献 为 依 据, 合 理 拉 开 差 距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绩 效 工 资 后, 取 消 现 行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将 一 个 月 基 本 工 资 的 额 度 以 及 地 区 附 加 津 贴 纳 入 绩 效 工 资 ( 四 )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的 实 施 对 在 事 业 单 位 苦 脏 累 险 及 其 他 特 殊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实 行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国 家 将 规 范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管 理, 统 一 制 定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政 策 和 规 范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的 项 目, 标 准 和 实 施 范 围, 明 确 调 整 和 新 建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的 条 件, 建 立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本 市 将 按 国 家 规 定, 另 8

行 制 定 规 范 管 理 办 法 三 工 资 分 类 管 理 的 实 施 对 从 事 公 益 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其 功 能 职 责 和 资 源 配 置 等 不 同 情 况, 实 行 工 资 分 类 管 理 基 本 工 资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政 策 和 标 准, 绩 效 工 资 根 据 单 位 类 型 实 行 不 同 的 管 理 办 法 在 国 家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新 的 分 类 办 法 和 地 区 附 加 津 贴 制 度 出 台 以 前,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由 财 政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暂 按 工 作 人 员 上 年 度 十 二 月 份 基 本 工 资 额 度 和 规 范 后 的 津 贴 补 贴 核 定 ; 经 费 来 源 部 分 由 财 政 支 持 和 经 费 自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可 分 别 高 出 一 定 幅 度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应 结 合 单 位 公 益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和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核 定 对 公 益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好 考 核 优 秀 的 事 业 单 位, 适 当 增 加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对 公 益 目 标 完 成 不 好 考 核 较 差 的 事 业 单 位, 相 应 核 减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对 知 识 技 术 密 集 高 层 次 人 才 集 中 的 事 业 单 位, 核 定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时 可 给 予 适 当 倾 斜 本 市 将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四 正 常 调 整 工 资 办 法 ( 一 ) 正 常 增 加 薪 级 工 资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工 作 人 员, 每 年 增 加 一 级 薪 级 工 资, 并 从 第 二 年 的 1 月 起 执 行 ( 二 ) 岗 位 变 动 人 员 工 资 调 整 办 法 9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变 动 后, 从 变 动 的 下 月 起 执 行 新 聘 岗 位 的 工 资 标 准 岗 位 工 资 按 新 聘 岗 位 确 定, 薪 级 工 资 按 以 下 办 法 确 定 : 由 较 低 等 级 的 岗 位 聘 用 到 较 高 等 级 的 岗 位, 原 薪 级 工 资 低 于 新 聘 岗 位 起 点 薪 级 工 资 的, 第 二 年 不 再 正 常 增 加 薪 级 工 资 ; 原 薪 级 工 资 达 到 新 聘 岗 位 起 点 薪 级 工 资 的, 薪 级 工 资 不 变 由 较 高 等 级 的 岗 位 调 整 到 较 低 等 级 的 岗 位, 薪 级 工 资 不 变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之 间 变 动 的, 薪 级 工 资 按 新 聘 岗 位 比 照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重 新 确 定 ( 三 ) 调 整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的 调 整 由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国 家 将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财 政 状 况 企 业 相 当 人 员 工 资 水 平 和 物 价 变 动 等 因 素, 适 时 调 整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 四 ) 调 整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的 调 整 由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国 家 将 根 据 财 政 状 况 和 对 特 殊 岗 位 的 倾 斜 政 策, 适 时 调 整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五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分 配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一 ) 高 层 次 人 才 分 配 激 励 措 施 1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以 及 为 国 家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一 流 人 才, 报 经 人 事 部 批 准,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2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家 学 者 和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实 行 政 府 特 殊 10

津 贴 3 对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等 为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优 秀 人 才, 给 予 不 同 程 度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具 体 办 法 国 家 另 行 制 定 4 对 基 础 研 究 战 略 高 技 术 研 究 和 重 要 公 益 领 域 的 事 业 单 位 高 层 次 人 才, 逐 步 建 立 特 殊 津 贴 制 度 对 重 要 人 才 建 立 国 家 投 保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国 家 另 行 制 定 5 对 部 分 紧 缺 或 者 急 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经 批 准 可 实 行 协 议 工 资 项 目 工 资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分 配 办 法 具 体 办 法 国 家 另 行 制 定 ( 二 )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收 入 分 配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收 入 分 配 制 定 指 导 意 见, 选 择 有 条 件 的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试 点, 探 索 建 立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收 入 分 配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政 府 人 事 财 政 等 部 门 制 定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的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结 合 考 核 合 理 确 定 其 收 入 水 平, 使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的 收 入 和 单 位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及 长 远 发 展 相 联 系, 规 范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的 收 入 分 配, 并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在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完 善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收 入 分 配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具 体 办 法 国 家 另 行 制 定 六 加 强 收 入 分 配 宏 观 调 控 ( 一 ) 建 立 工 资 分 级 管 理 体 制 根 据 国 家 制 定 的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政 策 和 工 资 标 准, 市 11

政 府 负 责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并 组 织 实 施, 对 本 市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的 收 入 分 配 进 行 政 策 指 导 和 宏 观 管 理, 合 理 调 控 市 级 各 部 门 之 间 市 与 区 县 之 间 各 区 县 之 间 事 业 单 位 的 收 入 水 平 ; 各 区 县 各 部 门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调 控 本 区 县 本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水 平,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的 监 督 管 理 ( 二 ) 完 善 收 入 分 配 调 控 政 策 按 照 国 家 制 定 的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指 导 意 见 和 工 作 人 员 兼 职 兼 薪 管 理 办 法, 完 善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中 可 用 于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的 资 金 管 理 政 策, 将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收 入 纳 入 国 家 和 本 市 调 控 范 围, 规 范 收 入 分 配 秩 序 ( 三 ) 加 强 工 资 收 入 支 付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有 关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规 定, 设 立 专 门 帐 簿 进 行 核 算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发 放 给 工 作 人 员 的 收 入 一 律 纳 入 专 门 帐 簿 核 算, 不 得 帐 外 列 支 事 业 单 位 要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工 资 银 行 帐 户, 工 资 支 付 应 以 银 行 卡 的 形 式 发 放, 原 则 上 不 得 发 放 现 金 ( 四 ) 严 肃 收 入 分 配 纪 律 新 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入 轨 后, 各 区 县 各 部 门 和 各 事 业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的 政 策 规 定, 一 律 不 得 在 国 家 和 本 市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以 及 工 资 列 支 渠 道 之 外, 直 接 或 变 相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和 奖 金 各 区 县 各 部 门 要 按 各 自 的 管 理 权 限 和 职 能,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12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经 济 和 行 政 等 手 段, 加 大 对 违 反 政 策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坚 决 杜 绝 政 出 多 门, 资 金 渠 道 混 乱 的 显 现, 维 护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的 严 肃 性 七 新 聘 用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 一 )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大 学 本 科 ( 含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本 科 生 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 及 以 下 毕 业 生, 实 行 一 年 见 习 期, 并 执 行 见 习 期 工 资 工 资 标 准 分 别 为 : 初 中 毕 业 生 570 元, 高 中 中 专 毕 业 生 590 元,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655 元,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685 元,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含 学 制 为 六 年 以 上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710 元 见 习 期 工 资 执 行 期 满 后, 上 述 人 员 按 所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薪 级 工 资 按 以 下 办 法 确 定 : 初 中 毕 业 生 执 行 1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高 中 中 专 毕 业 生 执 行 2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执 行 5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执 行 7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含 学 制 为 六 年 以 上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执 行 9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和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不 实 行 见 习 期 在 明 确 岗 位 前, 执 行 初 期 工 资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初 期 工 资 标 准 为 770 元,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初 期 工 资 标 准 为 845 元 明 确 岗 位 后, 按 所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执 行 相 13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薪 级 工 资 分 别 执 行 11 级 和 14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 二 )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工 人, 实 行 一 年 学 徒 期 或 熟 练 期 工 资 待 遇 工 资 标 准 分 别 为 : 初 中 毕 业 生 570 元, 高 中 中 专 毕 业 生 590 元,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655 元,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685 元 学 徒 期 熟 练 期 期 满 后, 按 所 聘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薪 级 工 资 按 以 下 办 法 确 定 : 初 中 毕 业 生 执 行 1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高 中 中 专 毕 业 生 执 行 2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执 行 7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执 行 9 级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 三 ) 其 他 新 聘 用 人 员, 已 明 确 岗 位 的, 岗 位 工 资 按 所 聘 岗 位 确 定, 薪 级 工 资 比 照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确 定 ; 未 明 确 岗 位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其 工 资 待 遇 八 相 关 政 策 ( 一 ) 中 小 学 教 师 护 士 的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提 高 10% ( 二 ) 地 质 测 绘 交 通 海 洋 水 产 等 行 业 事 业 单 位 中 野 外 水 上 作 业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标 准,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 本 人 现 聘 岗 位 ( 职 务 ) 套 改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如 现 聘 岗 位 低 于 转 业 时 部 队 原 职 务 的, 根 据 其 现 执 行 工 资 待 遇 对 应 的 岗 位 套 改 工 资 ( 四 ) 到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退 役 运 动 员 按 本 人 现 聘 岗 位 ( 职 务 ) 套 改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按 所 聘 岗 位 并 参 考 本 人 原 体 育 津 贴 水 平 和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工 资 水 平 确 定,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14

( 五 ) 这 次 套 改 增 资, 事 业 单 位 原 工 资 构 成 中 津 贴 比 例 统 一 按 30% 计 算 单 位 工 资 构 成 中 津 贴 比 例 高 出 30% 的 部 分, 套 改 后 纳 入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特 殊 岗 位 工 资 构 成 比 例 提 高 部 分, 暂 时 予 以 保 留, 今 后 逐 步 纳 入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 六 ) 因 各 种 原 因,2006 年 6 月 30 日 未 聘 和 缓 签 聘 用 合 同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按 原 任 职 务 对 应 的 岗 位 系 列 最 低 岗 位 等 级 进 行 套 改, 如 管 理 人 员 按 十 级 管 理 岗 位 套 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专 业 技 术 十 三 级 岗 位 套 改 套 改 后 其 生 活 待 遇 由 本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但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规 定 的 城 镇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经 确 诊 患 有 难 以 治 愈 的 严 重 疾 病 精 神 病 等 的 缓 签 聘 用 合 同 人 员, 按 原 任 职 务 对 应 岗 位 等 级 套 改 ( 七 ) 被 授 予 省 部 级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和 先 进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且 1993 年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以 来 按 国 家 规 定 高 定 了 工 资 档 次 的 人 员, 仍 保 持 荣 誉 的, 可 在 本 人 套 改 工 资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高 定 薪 级 工 资 ( 八 ) 1993 年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以 来, 受 过 行 政 降 职 处 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按 新 聘 岗 位 套 改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低 定 1 级 受 过 行 政 撤 职 处 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按 新 聘 岗 位 套 改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低 定 2 级 受 过 开 除 留 用 察 看 处 分 的 工 作 人 员, 按 新 聘 岗 位 套 改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低 定 3 级 1993 年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以 来, 受 过 行 政 拘 留 强 制 戒 毒 强 制 收 容 教 育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罚 期 满 后 由 单 位 接 收 并 分 配 15

了 正 式 工 作 的, 按 新 聘 岗 位 套 改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低 定 4 级 1993 年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以 来,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罚 期 满 后 由 单 位 接 收 并 分 配 了 正 式 工 作 的, 按 新 聘 岗 位 套 改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低 定 5 级 以 上 人 员 如 降 低 后 的 薪 级 工 资 低 于 所 聘 岗 位 起 点 薪 级 工 资 的, 执 行 所 聘 岗 位 起 点 薪 级 工 资 受 刑 事 处 罚 人 员 同 时 又 受 行 政 处 分 的, 在 套 改 工 资 时 按 就 低 原 则 确 定 其 薪 级 工 资 待 遇 ( 九 ) 本 市 集 体 所 有 制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参 照 本 市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进 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由 各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十 ) 截 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已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和 已 到 达 或 超 过 离 退 年 龄 的 人 员 ( 经 组 织 批 准 办 理 了 延 长 离 退 年 龄 手 续 的 人 员 除 外 ), 不 实 行 新 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适 当 增 加 离 退 休 费 (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 九 经 费 来 源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所 需 经 费, 按 现 行 财 政 体 制, 根 据 单 位 类 型 不 同, 分 别 由 市 财 政 区 县 财 政 和 事 业 单 位 负 担 十 改 革 实 施 时 间 这 次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十 一 审 批 手 续 根 据 本 实 施 意 见, 各 区 县 人 事 局, 各 部 委 办 局 人 事 ( 干 16

部 ) 部 门, 提 出 列 入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范 围 申 请, 同 时 填 写 列 入 二 00 六 年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范 围 审 批 表, 报 市 人 事 局 审 批 中 央 在 沪 事 业 单 位, 由 挂 靠 本 市 的 主 管 机 关 凭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委 托 书 按 上 述 审 批 办 法 办 理 经 审 核, 列 入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范 围 的 单 位, 填 写 二 00 六 年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增 加 名 册 及 二 00 六 年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增 资 汇 总 表,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区 县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由 区 县 人 事 局 负 责 审 批 ; 各 部 委 办 局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由 各 部 委 办 局 人 事 ( 干 部 )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十 二 组 织 领 导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直 接 关 系 到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是 一 项 政 策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的 工 作 各 区 县 各 部 委 办 局 要 高 度 重 视, 统 一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要 坚 持 国 家 政 策 的 统 一 性 和 严 肃 性, 严 格 执 行 政 策, 不 得 擅 自 出 台 和 变 通 工 资 政 策 各 级 纪 检 组 织 监 察 人 事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督, 凡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的,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领 导 者 责 任 要 切 实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确 保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平 稳 进 行 本 实 施 意 见 由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负 责 解 释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