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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成 刑 事 通 讯 (2011 年 第 八 期 )

2011 年 第 八 期 目 录 编 委 会 : 胡 晓 华 钱 列 阳 徐 平 许 昔 龙 赵 运 恒 ( 按 姓 氏 拼 音 排 序 ) 编 辑 : 段 微 微 部 门 简 介 4 立 法 动 态 6 1 两 高 出 台 解 释 打 击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犯 罪 7 2 公 检 法 司 通 告 12 月 1 日 前 在 逃 人 员 自 首 可 获 轻 判 7 3 公 安 部 下 发 指 导 意 见 进 一 步 规 范 醉 驾 案 件 办 理 8 4 四 川 两 院 发 文 诈 骗 入 罪 标 准 提 至 5000 元 9 最 新 案 例 10 1 京 城 第 一 贪 官 门 头 沟 原 副 区 长 被 判 无 期 11 2 北 京 : 原 国 土 资 源 部 一 处 长 受 贿 800 万 被 判 无 期 12 3 全 国 最 大 石 油 民 企 老 总 龚 家 龙 挪 用 资 金 罪 违 规 披 露 不 披 露 重 要 信 息 罪 案 再 审 获 无 罪 判 决 12 4 背 后 操 纵 3.5 亿 招 投 标 工 程 曾 因 串 标 判 缓 刑 13 5 内 蒙 古 6 名 司 法 人 员 徇 私 枉 法 案 终 审 维 持 一 审 原 判 14 6 河 北 深 州 监 狱 两 狱 警 被 捕 涉 失 职 致 囚 犯 越 狱 15 7 甘 肃 山 丹 民 警 刑 讯 逼 供 案 终 审 法 庭 宣 判 被 告 无 罪 16 8 衡 阳 天 上 人 间 案 一 审 宣 判 黑 老 大 数 罪 并 罚 获 有 期 徒 刑 20 年 17 业 内 动 态 18 1 最 高 检 :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年 底 全 国 联 网 19 2 最 高 检 渎 检 厅 加 大 惩 防 渎 职 侵 权 违 法 犯 罪 力 度 19 3 刑 诉 法 修 正 案 热 点 问 题 研 讨 会 召 开 20 2

2011 年 第 八 期 目 录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业 务 部 4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刑 诉 专 业 委 员 会 研 讨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21 部 门 动 态 22 1 北 京 市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向 全 国 人 大 提 交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建 议 函 23 2 许 昔 龙 律 师 为 孙 某 挪 用 资 金 等 罪 案 成 功 辩 护 23 3 许 昔 龙 律 师 在 南 昌 出 庭 为 夏 某 等 涉 嫌 非 法 采 矿 案 做 无 罪 辩 护 24 4 许 昔 龙 律 师 再 次 出 庭 为 原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某 涉 嫌 受 贿 贪 污 滥 用 职 权 案 辩 护 25 5 娄 秋 琴 律 师 代 理 非 法 集 资 案 五 十 余 名 受 害 人 为 大 成 和 娄 秋 琴 律 师 送 来 锦 旗 和 感 谢 信 25 6 我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许 昔 龙 律 师 就 社 会 热 点 案 件 接 受 中 央 电 视 台 人 民 网 专 访 27 7 娄 秋 琴 律 师 为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院 ( 赛 迪 集 团 ) 进 行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培 训 27 8 娄 秋 琴 律 师 就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立 法 立 项 接 受 央 视 采 访 28 刑 辩 之 星 29 杜 永 浩 北 京 市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刑 事 短 评 31 保 证 贯 彻 实 施 才 是 刑 诉 法 修 改 重 点 刑 事 部 主 任 高 级 合 伙 人 赵 运 恒 3

部 门 简 介 刑 事 业 务 作 为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传 统 优 势 业 务 之 一, 从 2007 年 开 始, 大 成 为 实 现 规 范 化 规 模 化 专 业 化 品 牌 化 建 设 的 战 略 目 标, 专 门 将 刑 事 业 务 与 其 他 诉 讼 仲 裁 业 务 分 开 运 行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全 国 最 大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刑 事 业 务 部 作 为 一 个 最 早 的 试 点 专 业 部 门, 率 先 实 行 专 业 化 作 业, 刑 事 业 务 部 律 师 专 注 于 刑 事, 不 受 理 和 承 办 除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以 外 的 非 刑 事 业 务, 这 在 律 师 行 业 内 也 是 屈 指 可 数 的 目 前 大 成 全 国 拥 有 一 批 知 识 层 次 高 法 学 理 论 功 底 扎 实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技 巧 运 用 娴 熟, 专 门 从 事 刑 事 业 务 的 资 深 律 师 大 成 刑 事 律 师 一 直 以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以 最 大 程 度 维 护 客 户 利 益, 协 助 客 户 解 决 问 题 为 目 标 他 们 不 畏 权 贵, 不 畏 强 权, 具 有 追 求 公 平 正 义 的 胆 识 和 勇 气, 永 远 把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放 在 第 一 位, 刻 苦 敬 业, 工 作 认 真 扎 实 细 致, 责 任 心 强, 诚 实 守 信 受 当 事 人 委 托, 承 办 过 一 系 列 在 境 内 外 疑 难 复 杂 且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如 : 北 京 市 首 起 涉 嫌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案 深 圳 市 冠 丰 华 集 团 涉 嫌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案 艺 人 刘 晓 庆 涉 税 案 原 中 央 电 视 台 导 演 赵 安 受 贿 案 前 南 京 市 委 书 记 王 武 龙 受 贿 案 前 绥 化 市 市 委 书 记 马 德 受 贿 案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胡 某 等 人 受 贿 案 等 等 大 成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还 热 心 公 益 事 业, 关 注 公 民 权 利 保 障, 每 年 数 十 次 为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无 偿 法 律 援 助 4

部 门 简 介 大 成 在 刑 事 业 务 领 域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 代 理 当 事 人 进 行 刑 事 案 件 的 举 报 控 告 ; 为 侦 查 阶 段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 为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审 判 阶 段 的 被 告 人 上 诉 人 担 任 辩 护 人 ; 代 理 被 害 人 参 加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和 进 行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 代 理 当 事 人 进 行 刑 事 案 件 申 诉 以 及 其 他 与 刑 事 有 关 的 法 律 活 动 5

立 法 动 态 1 两 高 出 台 解 释 打 击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犯 罪 2 公 检 法 司 通 告 12 月 1 日 前 在 逃 人 员 自 首 可 获 轻 判 3 公 安 部 下 发 指 导 意 见 进 一 步 规 范 醉 驾 案 件 办 理 4 四 川 两 院 发 文 诈 骗 入 罪 标 准 提 至 5000 元 6

1 两 高 出 台 解 释 打 击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犯 罪 最 高 院 最 高 检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该 司 法 解 释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解 释 共 有 十 一 条, 主 要 规 定 了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明 确 了 非 法 获 取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 提 供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程 序 工 具 罪, 破 坏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 等 犯 罪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 二 是 规 定 了 对 明 知 是 非 法 获 取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犯 罪 所 获 取 的 数 据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犯 罪 所 获 取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控 制 权, 而 予 以 转 移 收 购 代 为 销 售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掩 饰 隐 瞒 的 行 为, 以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三 是 明 确 了 对 以 单 位 名 义 或 者 单 位 形 式 实 施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犯 罪 的 行 为, 应 当 追 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 四 是 规 定 了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共 同 犯 罪 的 具 体 情 形 和 处 理 原 则 ; 五 是 明 确 了 国 家 事 务 国 防 建 设 尖 端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专 门 用 于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程 序 工 具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的 具 体 范 围 认 定 程 序 等 问 题 ; 六 是 界 定 了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计 算 机 系 统 身 份 认 证 信 息 经 济 损 失 等 相 关 术 语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2 公 检 法 司 通 告 12 月 1 日 前 在 逃 人 员 自 首 可 获 轻 判 7

为 贯 彻 落 实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依 法 惩 处 犯 罪 行 为,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稳 定, 保 护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同 时 给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罪 犯 改 过 自 新 争 取 宽 大 处 理 的 机 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和 司 法 部 2011 年 9 月 21 日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敦 促 在 逃 犯 罪 人 员 投 案 自 首 的 通 告 通 告 指 出, 自 本 通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2011 年 12 月 1 日 前 向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监 狱 或 者 所 在 单 位 城 乡 基 层 组 织 等 有 关 单 位 组 织 投 案 自 首,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罪 行 的, 可 以 依 法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犯 罪 较 轻 的, 可 以 免 除 处 罚 3 公 安 部 下 发 指 导 意 见 进 一 步 规 范 醉 驾 案 件 办 理 为 保 证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的 正 确 实 施,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犯 罪 的 执 法 活 动, 近 日, 公 安 部 下 发 了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犯 罪 案 件 的 指 导 意 见, 就 进 一 步 规 范 现 场 调 查 办 案 期 限 立 案 侦 查 等 方 面 提 出 要 求 意 见 要 求 严 格 血 样 提 取 条 件 及 时 固 定 犯 罪 证 据, 意 见 指 出, 要 从 严 掌 握 立 案 标 准, 对 经 检 验 驾 驶 人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标 准 的, 一 律 以 涉 嫌 危 险 驾 驶 罪 立 案 侦 查 意 见 明 确, 要 做 好 办 案 衔 接, 在 案 件 侦 查 终 结 后, 对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在 案 件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起 诉 前, 依 法 吊 销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意 见 要 求 加 强 执 法 办 案 管 理, 进 一 步 明 确 办 案 要 求, 细 化 呼 气 酒 精 测 试 血 样 提 取 和 保 管 等 重 点 环 节 的 办 案 标 准 和 办 案 流 程, 提 高 办 案 工 作 信 息 化 水 平, 大 力 推 行 网 上 办 案, 加 强 网 上 监 控 和 考 核 8

4 四 川 两 院 发 文 诈 骗 入 罪 标 准 提 至 5000 元 为 统 一 诈 骗 罪 定 罪 量 刑 数 额 执 行 标 准, 依 据 当 地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四 川 省 检 察 院 检 委 会 与 省 法 院 审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确 定 四 川 省 诈 骗 罪 具 体 数 额 执 行 标 准 的 通 知, 并 报 最 高 法 最 高 检 备 案 通 知 规 定, 四 川 省 诈 骗 罪 入 罪 标 准 由 原 来 的 2000 千 元 上 调 至 5000 元,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 执 行 通 知 还 规 定,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五 千 元 以 上 的, 为 数 额 较 大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为 数 额 巨 大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为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9

1 京 城 第 一 贪 官 门 头 沟 原 副 区 长 被 判 无 期 2 北 京 : 原 国 土 资 源 部 一 处 长 受 贿 800 万 被 判 无 期 最 新 案 例 3 全 国 最 大 石 油 民 企 老 总 龚 家 龙 挪 用 资 金 罪 违 规 披 露 不 披 露 重 要 信 息 罪 案 再 审 获 无 罪 判 决 4 背 后 操 纵 3.5 亿 招 投 标 工 程 曾 因 串 标 判 缓 刑 5 内 蒙 古 6 名 司 法 人 员 徇 私 枉 法 案 终 审 维 持 一 审 原 判 6 河 北 深 州 监 狱 两 狱 警 被 捕 涉 失 职 致 囚 犯 越 狱 7 甘 肃 山 丹 民 警 刑 讯 逼 供 案 终 审 法 庭 宣 判 被 告 无 罪 8 衡 阳 天 上 人 间 案 一 审 宣 判 黑 老 大 数 罪 并 罚 获 有 期 徒 刑 20 年 10

1 京 城 第 一 贪 官 门 头 沟 原 副 区 长 被 判 无 期 京 城 第 一 贪 官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原 副 区 长 闫 永 喜,2011 年 9 月 16 日 被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贪 污 罪 受 贿 罪 挪 用 公 款 罪 数 罪 并 罚, 一 审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和 闫 永 喜 同 庭 宣 判 的 有 : 闫 永 喜 的 情 妇, 北 京 定 都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定 都 园 林 绿 化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毛 旭 东, 因 犯 贪 污 罪 和 受 贿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0 年 ; 门 头 沟 区 永 定 镇 经 济 工 作 办 公 室 原 主 任 李 昕,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0 年 ; 永 定 镇 冯 村 原 党 委 副 书 记 经 济 合 作 社 原 社 长 闫 永 成 ( 闫 永 喜 之 弟 )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3 年 从 2006 年 12 月 至 2008 年 4 月, 闫 永 喜 伙 同 李 昕 毛 旭 东 闫 永 成 及 北 京 源 恒 房 地 产 估 价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助 理 张 涛 ( 另 案 处 理 ) 等 人, 先 后 多 次 虚 构 拆 迁 事 实, 伪 造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骗 取 国 家 拆 迁 补 偿 款 共 计 582 余 万 元 闫 于 2003 年 10 月 至 2007 年 7 月 间, 利 用 担 任 中 共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委 常 委 门 头 沟 区 永 定 镇 党 委 书 记 的 职 务 便 利, 以 个 人 名 义 或 伙 同 他 人, 先 后 多 次 为 公 司 及 个 人 提 供 业 务 帮 助, 并 从 中 收 受 对 方 给 予 的 好 处 费 556 万 余 元 索 要 住 房 3 套 其 中, 闫 永 喜 伙 同 毛 旭 东, 由 毛 旭 东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公 司 与 北 京 三 利 基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虚 假 合 同, 以 买 卖 藏 獒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为 名, 收 受 三 利 基 业 公 司 给 予 的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闫 还 于 2006 年 4 月, 个 人 决 定 以 永 定 镇 政 府 的 名 义, 将 公 款 3000 万 元 供 毛 旭 东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北 京 定 都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使 用 该 公 司 将 其 中 的 1400 万 元 用 于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案 发 前 已 全 部 归 还 法 院 认 定, 闫 永 喜 参 与 贪 污 共 计 人 民 币 582.17 万 余 元, 单 独 或 伙 同 毛 旭 东 收 受 贿 赂 共 计 折 合 人 民 币 660.57 万 余 元, 挪 用 公 款 人 民 币 1400 万 元 11

2 北 京 : 原 国 土 资 源 部 一 处 长 受 贿 800 万 被 判 无 期 2011 年 9 月 20 日, 原 国 土 资 源 部 地 籍 管 理 司 监 测 与 统 计 处 处 长 沙 志 刚 被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据 了 解, 这 位 处 长 1998 年 抗 洪 中 曾 带 领 6 名 专 家 攻 克 难 关 被 洪 水 状 况 进 行 准 确 检 测 而 做 出 杰 出 贡 献 检 察 机 关 的 指 控,2005 年 6 月 至 2010 年 1 月 期 间, 沙 志 刚 利 用 担 任 国 土 资 源 部 地 籍 管 理 司 监 测 与 统 计 处 处 长 等 职 务 便 利, 在 一 项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过 程 中, 向 参 考 的 北 京 淘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泄 露 考 试 内 容, 并 为 该 公 司 承 揽 相 关 项 目 等 事 宜 提 供 帮 助 为 此, 沙 志 刚 以 股 份 收 益 为 名, 多 次 非 法 收 受 该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贾 汛 ( 另 案 处 理 ) 给 予 的 好 处 费 共 计 840 余 万 元 除 此 之 外, 沙 志 刚 曾 为 另 一 家 公 司 违 反 规 定 承 揽 项 目 提 供 帮 助, 为 此, 该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照 沙 志 刚 的 要 求, 违 反 规 定 以 高 出 市 场 价 200 万 元 的 价 格 将 部 分 项 目 分 包 给 了 沙 志 刚 指 定 的 北 京 淘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随 后 沙 志 刚 在 贾 汛 的 帮 助 下 将 上 述 款 项 非 法 占 有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认 定 沙 志 刚 受 贿 800 万 元, 依 法 判 处 其 无 期 徒 刑 3 全 国 最 大 石 油 民 企 老 总 龚 家 龙 挪 用 资 金 罪 违 规 披 露 不 披 露 重 要 信 息 罪 案 再 审 获 无 罪 判 决 中 国 民 营 石 油 第 一 人 之 称 的 原 天 发 系 掌 门 龚 家 龙 挪 用 资 金 罪 违 规 披 露 不 披 露 重 要 信 息 罪 一 案 提 起 再 审, 并 对 原 被 告 龚 家 龙 作 出 无 罪 判 决 鄂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08 年 8 月 判 决 认 为, 被 告 人 龚 家 龙 作 为 天 颐 科 技 的 控 股 公 司 湖 北 天 发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为 了 获 取 融 资 配 股 资 格, 于 2001 年 起 至 2004 年 中 报 止, 指 使 他 人 制 作 虚 假 财 务 报 告, 误 导 广 大 股 民 龚 家 龙 对 提 供 虚 假 财 务 报 告, 给 股 民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负 有 12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法 院 以 违 规 披 露 不 披 露 重 要 信 息 罪, 判 处 龚 家 龙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七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20 万 元 2008 年 9 月, 龚 家 龙 服 刑 期 满 后, 向 鄂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诉 法 院 再 审 后 认 为,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龚 家 龙 指 使 他 人 制 作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构 成 违 规 披 露 不 披 露 重 要 信 息 罪, 所 采 信 的 证 据 与 证 据 之 间 存 在 重 大 矛 盾, 且 无 法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原 审 认 定 龚 家 龙 指 使 他 人 制 作 虚 假 财 务 报 告 构 成 犯 罪 的 证 据 不 足, 犯 罪 不 能 成 立 2011 年 年 8 月 30 日, 法 院 判 决 原 被 告 人 龚 家 龙 无 罪 4 背 后 操 纵 3.5 亿 招 投 标 工 程 曾 因 串 标 判 缓 刑 2010 年 浙 江 省 十 大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之 一 工 程 总 标 的 达 3.5 亿 元 的 串 通 投 标 案 2011 年 9 月 7 日 在 该 省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法 院 一 审 宣 判 法 院 以 串 通 投 标 罪 判 处 郑 定 忠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零 六 个 月, 缓 刑 四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 以 串 通 投 标 罪 判 处 庄 权 民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缓 刑 一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 万 元 同 时, 禁 止 郑 定 忠 庄 权 民 在 缓 刑 考 验 期 内 从 事 与 投 标 相 关 的 活 动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检 察 院 认 为 法 院 对 郑 定 忠 判 决 畸 轻, 已 于 9 月 13 日 向 温 州 市 中 级 法 院 提 出 抗 诉, 并 获 温 州 市 检 察 院 支 持 2007 年 2 月 26 日, 温 州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和 国 信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上 13

发 布 医 院 迁 建 工 程 土 建 1 标 段 的 招 标 公 告 郑 定 忠 先 后 与 该 工 程 的 其 他 5 名 投 标 人 商 量 串 通 投 标, 并 承 诺 给 予 好 处 费 随 后, 各 投 标 人 利 用 各 自 公 司 以 及 到 有 建 筑 市 政 建 设 资 质 的 公 司 开 来 的 介 绍 信, 参 与 这 一 标 段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医 院 工 程 1 标 段 开 标 后, 出 现 了 9 家 公 司 废 标, 方 远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1.1 亿 余 元 的 报 价 意 外 中 标 不 料, 方 远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同 意 把 这 个 工 程 给 郑 定 忠 做 郑 定 忠 找 到 该 公 司 负 责 人, 索 要 300 万 元 补 偿, 自 己 拿 到 115 万 元, 其 余 的 分 给 参 与 串 标 的 同 伙 及 其 他 人 员, 其 中 庄 权 民 分 得 95 万 元, 苏 某 等 人 分 到 40 万 元 至 10 万 元 不 等, 众 人 皆 大 欢 喜 医 院 迁 建 工 程 土 建 3 标 段 也 是 同 期 公 开 招 标 的, 郑 定 忠 挂 靠 在 一 家 浙 江 名 气 很 大 的 建 筑 公 司 投 标, 他 同 样 与 工 程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最 后 郑 定 忠 挂 靠 的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2.4 亿 余 元 的 报 价 顺 利 中 标 事 后, 郑 定 忠 分 给 参 与 串 标 的 鲁 某 黄 某 等 人 ( 均 另 案 处 理 ) 好 处 费 80 万 元 至 10 万 元 不 等 而 中 标 的 公 司 更 是 给 了 郑 定 忠 不 低 的 回 报 2010 年 上 半 年, 温 州 市 纪 检 检 察 机 关 在 查 处 温 州 医 学 院 原 基 建 科 长 林 某 等 人 涉 嫌 招 投 标 过 程 受 贿 时, 发 现 了 郑 定 忠 等 人 的 串 通 招 标 犯 罪 线 索, 依 法 移 送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立 案 侦 查 早 在 1999 年 3 月, 郑 定 忠 就 被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法 院 以 非 法 拘 禁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缓 刑 一 年 ;2005 年 11 月 15 日,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法 院 对 在 2002 年 2 月 至 2003 年 7 月 期 间 投 资 总 额 达 2.96 亿 元 的 串 标 案 中 的 郑 定 忠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九 个 月, 缓 刑 一 年, 并 处 罚 金 30 万 元 5 内 蒙 古 6 名 司 法 人 员 徇 私 枉 法 案 终 审 维 持 一 审 原 判 曾 让 内 蒙 古 巴 彦 淖 尔 市 乃 至 全 区 司 法 界 都 感 受 强 烈 震 感, 并 引 起 各 级 领 导 和 社 会 各 方 高 度 关 注 的 刘 金 维 郭 云 伟 郭 云 龙 王 富 元 布 和 温 建 新 等 6 名 司 法 人 员 徇 私 枉 法 案, 随 14

着 2011 年 8 月 5 日 内 蒙 古 巴 彦 淖 尔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刘 金 维 等 6 人 送 达 了 二 审 裁 定, 裁 定 驳 回 6 人 上 诉, 维 持 一 审 有 罪 判 决, 终 于 槌 定 终 音 刘 金 维 ( 原 乌 中 旗 公 安 局 副 局 长 ) 郭 云 伟 ( 原 乌 中 旗 检 察 院 公 诉 科 科 长 ) 王 富 元 ( 原 乌 中 旗 公 安 局 治 安 大 队 大 队 长 ) 布 和 ( 原 乌 中 旗 公 安 局 指 挥 中 心 主 任 ) 温 建 新 ( 原 乌 中 旗 公 安 局 石 哈 河 派 出 所 所 长 ) 郭 云 龙 ( 原 乌 中 旗 检 察 院 公 诉 科 科 员 ) 徇 私 枉 法 案, 经 乌 拉 特 前 旗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 分 别 根 据 刘 金 维 等 6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以 徇 私 枉 法 罪 判 处 刘 金 维 等 6 人 一 至 三 年 不 等 的 有 期 徒 刑 一 审 宣 判 后, 刘 金 维 等 6 人 以 未 收 受 贿 赂 量 刑 过 重 与 郭 某 某 父 亲 不 存 在 私 下 情 谊, 认 定 徇 私 枉 法 罪 是 错 误 的 等 理 由 提 出 了 上 诉 6 河 北 深 州 监 狱 两 狱 警 被 捕 涉 失 职 致 囚 犯 越 狱 河 北 省 衡 水 市 检 察 机 关 2011 年 9 月 27 日 透 露, 河 北 深 州 监 狱 在 押 罪 犯 王 振 轻 脱 逃 事 件 发 生 后, 检 察 机 关 迅 速 介 入 调 查 脱 逃 事 件 背 后 的 渎 职 犯 罪, 目 前 已 有 两 名 监 管 干 警 被 依 法 批 准 逮 捕 批 捕 原 因 系 涉 嫌 失 职 致 使 在 押 人 员 脱 逃 罪 据 介 绍, 犯 罪 嫌 疑 人 刘 某 李 某 系 深 州 监 狱 二 监 区 干 警 9 月 10 日 晚, 二 人 在 深 州 监 狱 二 监 区 监 舍 值 班 过 程 中, 不 认 真 履 行 值 班 职 责, 致 使 服 刑 罪 犯 王 振 轻 于 9 月 11 日 凌 晨 6 时 越 狱 脱 逃, 造 成 了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9 月 16 日, 深 州 市 检 察 院 对 监 管 干 警 刘 某 李 某 以 涉 嫌 失 职 致 使 在 押 人 员 脱 逃 罪 立 案 侦 查 当 日, 二 人 即 被 刑 事 拘 留 15

7 甘 肃 山 丹 民 警 刑 讯 逼 供 案 终 审 法 庭 宣 判 被 告 无 罪 山 丹 县 公 安 局 刑 警 大 队 民 警 许 某 和 刘 某 涉 嫌 刑 讯 逼 供 一 案 被 山 丹 县 法 院 一 审 宣 告 无 罪 后, 山 丹 县 检 察 院 不 服 提 起 抗 诉, 张 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驳 回 抗 诉, 维 持 原 判 上 述 裁 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后, 甘 肃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又 向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抗 诉,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指 令 张 掖 市 中 级 法 院 再 审 张 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再 次 审 理 后 于 日 前 作 出 终 审 裁 定, 维 持 该 院 刑 事 裁 定 和 山 丹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2007 年 2 月 10 日, 山 丹 县 公 安 局 刑 警 大 队 民 警 刘 某 秦 某 等 人 在 讯 问 陈 某 与 谢 某 涉 嫌 强 迫 卖 淫 时 涉 嫌 刑 讯 逼 供 2008 年 8 月 5 日, 山 丹 县 法 院 一 审 审 理 后 认 为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刘 某 许 某 犯 刑 讯 逼 供 罪 的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指 控 罪 名 不 能 成 立, 宣 告 刘 某 许 某 无 罪 一 审 判 决 后, 山 丹 县 检 察 院 提 请 抗 诉 2008 年 11 月 5 日 张 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陈 某 的 伤 究 竟 是 如 何 形 成 何 时 形 成 不 能 确 定 原 判 决 根 据 疑 罪 从 无 的 原 则,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判 处 适 当 抗 诉 机 关 的 抗 诉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作 出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抗 诉, 维 持 原 判 2009 年 6 月 8 日, 甘 肃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就 该 案 向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抗 诉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 指 令 张 掖 市 中 级 法 院 再 审 张 掖 市 中 级 法 院 于 2010 年 11 月 5 日 2011 年 1 月 14 日 二 次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该 案 后 认 为, 公 诉 机 关 出 示 的 被 害 人 陈 述 证 人 证 言 之 间 存 在 矛 盾, 陈 某 受 伤 的 原 因 不 具 有 唯 一 性 ; 陈 某 的 陈 述 不 稳 定, 物 证 又 未 提 取 到 案, 公 诉 机 关 出 示 的 其 他 证 据 只 是 间 接 或 听 陈 某 陈 述 刘 某 许 某 实 施 了 逼 供 行 为, 认 定 刘 某 许 某 实 施 逼 供 行 为 的 证 据 不 足 因 此, 张 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日 前 作 出 终 审 裁 定, 维 持 山 丹 县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和 张 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16

8 衡 阳 天 上 人 间 案 一 审 宣 判 黑 老 大 数 罪 并 罚 获 有 期 徒 刑 20 年 衡 阳 天 上 人 间 涉 黑 案 34 名 被 告 人 进 行 了 一 审 宣 判 其 中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的 有 2 名 ; 二 十 年 有 期 徒 刑 的 有 2 名 ; 五 至 十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的 有 18 名 ;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12 名, 34 名 被 告 人 均 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没 有 缓 免 刑 2004 年 5 月, 被 告 人 尹 健 开 始 独 自 经 营 衡 阳 市 天 上 人 间 饮 食 娱 乐 有 限 公 司 后, 将 天 上 人 间 公 司 变 成 以 从 事 容 留 吸 毒 组 织 卖 淫 聚 众 赌 博 为 主 的 场 所, 聚 敛 2100 余 万 元 财 产, 共 实 施 组 织 犯 罪 15 起, 造 成 重 伤 一 人 轻 伤 二 人 轻 微 伤 一 人 的 严 重 后 果, 另 实 施 其 他 犯 罪, 并 致 伤 十 余 人 被 告 人 尹 健 因 组 织 领 导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故 意 伤 害 罪 非 法 持 有 枪 支 罪 寻 衅 滋 事 罪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罪 组 织 卖 淫 罪 嫖 宿 幼 女 罪 赌 博 罪 行 贿 罪 九 项 罪 名 一 审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十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六 十 五 万 二 千 元 而 因 受 贿 罪 包 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衡 阳 市 公 安 局 石 鼓 分 局 原 副 局 长 陈 小 平 获 刑 五 年, 衡 阳 市 公 安 局 石 鼓 分 局 禁 毒 大 队 原 大 队 长 贺 航 国 被 判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八 个 月 17

业 内 动 态 1 最 高 检 :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年 底 全 国 联 网 2 最 高 检 渎 检 厅 加 大 惩 防 渎 职 侵 权 违 法 犯 罪 力 度 3 刑 诉 法 修 正 案 热 点 问 题 研 讨 会 召 开 4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刑 诉 专 业 委 员 会 研 讨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18

1 最 高 检 :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年 底 全 国 联 网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日 前 印 发 十 二 五 时 期 检 察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确 定 未 来 五 年 检 察 工 作 发 展 的 总 体 思 路 目 标 任 务 和 重 大 举 措 根 据 纲 要, 2011 年 底 将 实 现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全 国 联 网, 更 好 地 发 挥 其 在 招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面 强 化 市 场 廉 洁 准 入 效 力 的 作 用 纲 要 要 求, 推 动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工 作 创 新 发 展 围 绕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强 化 职 务 犯 罪 侦 防 一 体 化 机 制, 坚 持 专 业 化 预 防 与 社 会 化 预 防 相 结 合, 综 合 运 用 预 防 咨 询 预 防 调 查 预 防 检 察 建 议 等 措 施, 开 展 个 案 预 防 专 项 预 防 行 业 预 防 建 立 完 善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为 各 级 党 委 人 大 政 府 提 供 决 策 参 考 据 最 高 检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厅 行 贿 档 案 查 询 中 心 有 关 负 责 人 介 绍,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自 2006 年 1 月 开 展 以 来, 取 得 了 显 著 进 展, 对 防 控 职 务 犯 罪 和 商 业 贿 赂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警 示 和 威 慑 效 应, 受 到 国 内 外 高 度 关 注 和 肯 定 2 最 高 检 渎 检 厅 加 大 惩 防 渎 职 侵 权 违 法 犯 罪 力 度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渎 职 侵 权 检 察 厅 近 日 召 开 座 谈 会, 进 一 步 学 习 贯 彻 第 十 三 次 全 国 检 察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贯 彻 落 实 高 检 院 颁 发 的 十 二 五 时 期 检 察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19

高 检 院 渎 检 厅 渎 职 案 件 检 察 处 侵 权 案 件 检 察 处 侦 查 处 负 责 人 表 示, 重 点 查 办 涉 及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土 地 管 理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生 态 环 境 医 疗 保 险 破 坏 选 举 等 涉 及 民 生 领 域 的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案 件, 积 极 推 动 党 和 政 府 关 注 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突 出 问 题 的 有 效 解 决 大 要 案 指 挥 协 调 办 公 室 和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表 示, 要 把 不 断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渎 职 侵 权 违 法 犯 罪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作 为 破 解 渎 职 侵 权 案 件 发 现 难 立 案 难 查 证 难 处 理 难 等 问 题, 推 动 渎 职 侵 权 检 察 工 作 创 新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证 渎 职 侵 权 检 察 厅 主 要 负 责 人 最 后 表 示, 今 后 五 年, 渎 职 侵 权 检 察 部 门 要 按 照 高 检 院 部 署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大 惩 治 和 预 防 渎 职 侵 权 违 法 犯 罪 工 作 力 度,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科 学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3 刑 诉 法 修 正 案 热 点 问 题 研 讨 会 召 开 2011 年 9 月 21 日, 来 自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等 科 研 院 校 的 35 名 法 学 博 士 博 士 后 参 加 了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区 召 开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热 点 问 题 研 讨 会 与 会 者 针 对 刑 诉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中 的 简 易 程 序 再 审 程 序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退 回 补 充 侦 查 审 限 等 涉 及 审 判 程 序 改 革 的 热 点 问 题, 以 及 侦 查 手 段 强 制 措 施 等 涉 及 人 身 权 相 关 的 热 点 问 题 展 开 讨 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有 关 庭 室 的 负 责 人 出 席 了 研 讨 会 著 名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家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樊 崇 义 出 席 会 议 并 对 会 议 进 行 了 总 结 发 言 20

这 次 研 讨 会 是 应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之 邀 召 开 的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是 2008 年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申 请 设 立 的, 是 全 国 政 法 系 统 唯 一 的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4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刑 诉 专 业 委 员 会 研 讨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日 前,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初 次 审 议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并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及 草 案 说 明 在 中 国 人 大 网 公 布,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集 意 见 2011 年 9 月 5 日 下 午, 刑 事 诉 讼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三 十 多 位 委 员 对 于 该 草 案 进 行 了 初 步 研 讨 会 议 由 刑 事 诉 讼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钱 列 阳 主 持, 张 青 松 副 主 任 郝 春 丽 副 主 任 对 于 草 案 出 台 的 背 景 做 了 介 绍 参 会 律 师 对 此 草 案 中 的 部 分 条 文 展 开 了 激 烈 的 争 论,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刑 事 诉 讼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将 汇 总 委 员 们 的 初 步 意 见, 再 举 办 较 大 规 模 的 研 讨 座 谈 活 动, 形 成 比 较 成 熟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后 正 式 提 交 21

1 北 京 市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向 全 国 人 大 提 交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建 议 函 2 许 昔 龙 律 师 为 孙 某 挪 用 资 金 等 罪 案 成 功 辩 护 3 许 昔 龙 律 师 在 南 昌 出 庭 为 夏 某 等 涉 嫌 非 法 采 矿 案 做 无 罪 辩 护 部 门 动 态 4 许 昔 龙 律 师 再 次 出 庭 为 原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某 涉 嫌 受 贿 贪 污 滥 用 职 权 案 辩 护 5 娄 秋 琴 律 师 代 理 非 法 集 资 案 五 十 余 名 受 害 人 为 大 成 和 娄 秋 琴 律 师 送 来 锦 旗 和 感 谢 信 6 我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许 昔 龙 律 师 就 社 会 热 点 案 件 接 受 中 央 电 视 台 人 民 网 专 访 7 娄 秋 琴 律 师 为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院 ( 赛 迪 集 团 ) 进 行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培 训 8 娄 秋 琴 律 师 就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立 法 立 项 接 受 央 视 采 访 22

1 北 京 市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向 全 国 人 大 提 交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建 议 函 2011 年 8 月 30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布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并 向 社 会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部 召 开 第 五 次 高 伙 会 决 定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征 求 意 见 期 间, 以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义 集 中 提 出 意 见 邮 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随 后,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多 次 组 织 法 学 专 家 和 精 于 刑 事 辩 护 的 众 多 律 师 举 行 大 型 研 讨 会, 对 修 正 草 案 进 行 全 面 认 真 的 解 读 刑 事 业 务 部 高 级 合 伙 人 徐 平 多 次 起 稿, 刑 事 部 全 体 律 师 多 次 讨 论 校 正, 并 进 一 步 在 成 稿 后 征 求 全 所 律 师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终 于 撰 写 出 一 份 寄 送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相 对 完 备 的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建 议 函 随 后, 刑 事 业 务 部 将 此 建 议 函 邮 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同 时, 在 全 国 人 大 网 站 提 交 意 见 2 许 昔 龙 律 师 为 孙 某 挪 用 资 金 等 罪 案 成 功 辩 护 孙 某 因 涉 嫌 挪 用 资 金 罪 伪 造 公 司 印 章 罪 于 2010 年 6 月 被 公 安 机 关 逮 捕 该 案 件 于 2011 年 1 月 被 移 送 检 察 机 关 审 查 起 诉 后, 因 案 情 重 大 复 杂, 三 次 延 长 审 查 起 诉 期 限, 并 两 次 退 回 公 安 机 关 补 充 侦 查 在 此 期 间, 我 所 刑 事 部 高 级 合 伙 人 许 昔 龙 律 师 受 托 作 为 孙 某 的 辩 护 人 积 极 与 检 23

察 机 关 交 换 意 见 许 昔 龙 律 师 提 出, 本 案 尽 管 从 表 面 上 看 挪 用 资 金 量 特 别 巨 大 且 次 数 较 多, 但 孙 某 仅 起 到 传 话 筒 的 作 用, 在 与 对 方 有 业 务 往 来 且 有 相 关 书 面 合 同 存 在 的 情 况 下, 老 板 动 用 单 位 的 资 金 去 支 付 工 程 款 等 用 途, 并 让 孙 某 去 代 为 传 达 资 金 划 拨 命 令, 在 孙 某 看 来, 这 是 履 行 正 常 的 职 务, 其 预 见 不 到 这 是 挪 用 资 金 的 违 法 行 为 至 于 私 刻 公 司 印 章, 孙 某 是 受 人 指 使, 并 在 司 法 机 关 介 入 调 查 时, 主 动 坦 白 了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较 轻, 可 以 免 除 刑 责 处 理 检 察 机 关 在 讯 问 孙 某 听 取 辩 护 人 意 见 审 查 全 案 材 料 的 基 础 上, 认 为 孙 某 在 本 案 中 的 行 为 可 以 免 除 处 罚, 遂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42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于 近 日 对 孙 某 做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被 羁 押 了 一 年 多 的 孙 某 终 于 恢 复 了 人 身 自 由 3 许 昔 龙 律 师 在 南 昌 出 庭 为 夏 某 等 涉 嫌 非 法 采 矿 案 做 无 罪 辩 护 夏 某 等 涉 嫌 非 法 采 砂 案 系 相 关 部 门 在 查 处 原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委 常 委 汤 成 奇 涉 贿 案 时 引 发, 原 因 是 汤 的 家 属 在 其 中 投 资 采 砂 南 昌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指 控 : 被 告 人 夏 某 等 四 人 为 获 取 非 法 采 砂 的 高 额 利 润, 在 未 取 得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于 200 年 7 月 份 至 2010 年 5 月 间, 在 赣 江 河 道 东 屋 大 屋 龙 王 庙 地 区 非 法 采 砂, 非 法 获 利 500 多 万 元, 其 中 给 王 龙 庙 区 域 矿 产 资 源 破 坏 价 值 不 少 于 3377 万 元 2011 年 9 月 2 日 上 午, 本 案 在 南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1 号 法 庭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各 界 人 士 100 多 人 参 加 了 旁 听 我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许 昔 龙 律 师 出 庭 为 第 一 被 告 人 夏 某 做 无 罪 辩 护 为 支 持 无 罪 观 点, 许 昔 龙 律 师 当 庭 提 交 了 十 几 份 证 据 材 料 并 指 出 : 东 屋 采 区 大 屋 采 区 分 别 由 正 规 合 法 的 采 砂 公 司 中 标, 再 由 南 昌 新 建 两 级 水 利 局 及 当 地 乡 政 府 中 标 单 位 通 过 行 政 24

合 同 的 方 式 约 定 允 许 在 本 乡 登 记 的 采 砂 船 进 行 开 采, 被 告 人 的 采 砂 船 正 是 符 合 协 议 要 求 的 船 只, 故 有 资 格 有 这 个 地 区 采 砂 ; 被 告 人 采 砂 后 向 中 标 单 位 交 纳 资 源 费 并 由 水 利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发 票, 水 利 行 政 部 门 这 一 事 后 的 做 法, 也 证 明 其 认 可 了 被 告 人 在 东 屋 大 屋 进 行 采 砂 的 行 为 ; 由 于 龙 王 庙 一 带 非 法 采 砂 的 船 只 很 多, 偷 采 现 象 很 严 重, 司 法 机 关 要 认 定 被 告 人 在 该 地 区 非 法 采 砂 行 为 的 矿 产 资 源 破 坏 价 值, 必 须 排 除 没 有 其 他 偷 采 现 象 的 存 在, 才 能 得 出 是 被 告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唯 一 结 论, 换 而 言 之, 矿 产 资 源 破 坏 价 值 不 少 于 3377 万 元 的 后 果 不 是 被 告 人 独 家 造 成 的, 自 然 不 能 将 3377 万 元 的 后 果 全 部 算 到 被 告 人 头 上 4 许 昔 龙 律 师 再 次 出 庭 为 原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某 涉 嫌 受 贿 贪 污 滥 用 职 权 案 辩 护 王 某 涉 嫌 受 贿 贪 污 滥 用 职 权 案 曾 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 在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我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许 昔 龙 作 为 辩 护 人, 曾 对 公 诉 机 关 所 指 控 的 大 部 分 事 实 及 定 性 问 题 为 王 某 用 了 无 罪 辩 解, 庭 后, 合 议 庭 决 定 将 该 案 退 回 公 诉 机 关 补 充 证 据 2011 年 9 月 20 日, 本 案 再 次 在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本 次 开 庭 主 要 围 绕 自 首 立 功 等 量 刑 情 节 问 题 进 行 审 理 5 娄 秋 琴 律 师 代 理 非 法 集 资 案 五 十 余 名 受 害 人 为 大 成 和 娄 秋 琴 律 师 送 来 锦 旗 和 感 谢 信 2011 年 9 月 7 日, 一 起 非 法 集 资 案 件 的 受 害 人 代 表 一 行 来 到 北 京, 对 大 成 合 伙 人 律 师 娄 秋 琴 在 代 理 该 案 件 过 程 中 付 出 的 艰 辛 和 努 力 以 及 最 终 取 得 的 维 权 成 果 表 示 感 谢, 并 将 一 面 印 有 大 25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优 秀 律 师 娄 秋 琴 : 身 担 正 义, 不 畏 艰 险 ; 心 系 百 姓, 为 民 请 愿 的 锦 旗 和 一 封 热 情 洋 溢 的 感 谢 信 送 到 大 成 管 理 合 伙 人 王 忠 德 与 娄 秋 琴 律 师 一 同 接 受 了 锦 旗 和 感 谢 信, 中 央 电 视 台 新 闻 频 道 进 行 了 全 程 跟 踪 报 道 2008 年 9 月, 娄 秋 琴 律 师 接 受 了 一 个 特 殊 群 体 的 委 托, 委 托 人 多 为 离 退 休 的 中 老 年 人, 他 们 在 一 起 集 资 案 件 中 被 非 法 吸 存 近 700 万 元, 娄 秋 琴 律 师 作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参 与 了 刑 事 案 件 的 诉 讼, 由 于 集 资 款 未 被 司 法 机 关 完 全 追 缴, 当 事 人 仅 被 退 赔 了 不 到 四 分 之 一 的 案 款 为 了 帮 助 当 事 人 进 一 步 挽 回 损 失, 娄 秋 琴 律 师 认 真 研 究 案 卷 材 料, 仔 细 研 读 法 律 法 规, 设 计 和 规 划 各 种 诉 讼 方 案, 对 其 他 未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但 具 有 一 定 过 错 的 单 位 进 行 民 事 追 诉 在 其 他 律 师 代 理 的 相 同 案 件 已 经 一 审 和 二 审 完 全 败 诉 的 情 况 下, 娄 秋 琴 律 师 运 用 精 湛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办 案 技 巧 力 挽 狂 澜, 在 对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第 309 医 院 的 诉 讼 取 得 了 阶 段 性 的 胜 利 在 这 三 年 时 间 里, 娄 秋 琴 律 师 无 数 次 走 访 309 医 院, 无 数 次 向 办 案 机 关 交 流 法 律 意 见, 无 数 次 开 导 劝 说 疏 导 受 害 人, 最 终 使 得 近 60 名 受 害 人 的 损 失 得 到 最 大 限 度 的 弥 补 受 害 人 在 感 谢 信 中 写 到 : 历 时 三 载, 不 畏 艰 辛 ; 敬 业 勤 业, 法 为 民 谋 正 是 对 娄 秋 琴 律 师 最 好 的 写 照 虽 然 我 们 为 自 己 碰 上 这 样 一 个 案 子 而 苦 恼 忧 心 和 愤 懑, 但 是 我 们 又 为 找 到 这 样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而 庆 幸, 为 拥 有 这 样 一 名 优 秀 的 律 师 而 庆 幸, 深 深 地 感 谢 娄 律 师, 没 有 你 的 坚 持 就 没 有 这 场 胜 利, 深 深 地 感 谢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你 们 拥 有 这 样 的 优 秀 律 师 而 自 豪! 言 语 和 文 字 不 足 以 表 达 我 们 的 谢 意, 祝 福 娄 律 师 全 家 幸 福 安 康, 祝 福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蒸 蒸 日 上! 也 希 望 更 多 人 从 这 个 案 子 中 汲 取 教 训, 使 得 社 会 更 加 和 谐 祥 瑞! 26

6 我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许 昔 龙 律 师 就 社 会 热 点 案 件 接 受 中 央 电 视 台 人 民 网 专 访 商 人 谢 某 利 用 自 制 金 缕 玉 衣 骗 贷 几 亿 元, 被 一 审 法 院 以 贷 款 诈 骗 罪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谢 某 之 所 以 能 骗 贷 成 功, 是 因 为 银 行 方 面 轻 信 了 其 有 国 内 顶 级 权 威 专 家 为 其 自 制 金 缕 玉 衣 出 具 价 值 24 亿 的 鉴 定 结 论 参 与 鉴 定 的 专 家 有 : 杨 富 绪, 中 国 宝 玉 石 协 会 原 副 会 长 北 京 大 学 宝 石 鉴 定 中 心 主 任 ; 史 树 青, 曾 任 中 国 历 史 博 物 馆 研 究 员 国 家 文 物 鉴 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北 京 大 学 考 古 系 研 究 生 导 师 中 国 收 藏 家 协 会 会 长 ; 李 劲 松, 中 国 宝 玉 石 协 会 原 秘 书 长 ; 杨 伯 达, 故 宫 博 物 院 原 副 院 长 ; 王 文 祥, 据 媒 体 报 道 曾 任 中 国 收 藏 家 协 会 秘 书 长, 现 为 世 界 书 画 艺 术 家 联 合 会 主 席 世 界 收 藏 家 协 会 副 主 席 兼 中 国 总 会 会 长 就 围 绕 这 些 专 家 在 本 事 件 是 否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我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许 昔 龙 分 别 接 受 中 央 电 视 台 白 岩 松 主 持 的 新 闻 1+1 节 目 (2011 年 9 月 6 日 播 出 助 纣 为 虐 的 古 董 鉴 定! ) 人 民 网 专 访, 发 表 个 人 法 律 观 点 7 娄 秋 琴 律 师 为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院 ( 赛 迪 集 团 ) 进 行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培 训 2011 年 9 月 26 日, 大 成 刑 事 部 合 伙 人 律 师 娄 秋 琴 应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院 ( 赛 迪 集 团 ) 的 邀 请, 成 为 赛 迪 学 习 论 坛 第 13 期 的 主 讲 人 此 次 娄 秋 琴 律 师 主 讲 的 题 目 是 国 企 管 理 人 员 的 刑 事 风 险 与 防 范, 来 自 该 单 位 的 院 级 领 导 院 ( 集 团 ) 所 属 各 研 究 机 构 的 正 副 主 任 ( 所 长 ) 经 营 单 位 的 正 副 总 经 理 ( 主 任 ) 媒 体 单 位 的 正 副 社 长 正 副 总 编 职 能 处 室 的 处 级 以 上 等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参 加 了 此 次 培 训 27

娄 秋 琴 律 师 分 别 在 阐 明 什 么 是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刑 事 风 险 会 产 生 哪 些 后 果, 当 前 刑 事 风 险 防 范 存 在 哪 些 误 区, 应 当 如 何 走 出 这 些 误 区 等 问 题 的 基 础 上, 讲 授 了 国 企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如 何 正 确 识 别 职 务 中 存 在 的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以 及 如 何 避 免 在 回 扣 返 点 记 者 费 用 采 购 转 包 招 标 投 标 小 金 库 产 权 交 易 等 最 易 引 发 刑 事 风 险 的 雷 区 最 后, 娄 秋 琴 律 师 还 分 别 从 管 理 人 员 个 人 和 单 位 两 个 角 度 阐 述 了 如 何 理 性 应 对 刑 事 风 险 产 生 的 危 机 在 整 个 培 训 中, 娄 秋 琴 律 师 结 合 大 量 自 己 经 办 的 典 型 案 例 进 行 了 深 入 浅 出 的 分 析, 赢 得 了 与 会 人 员 的 一 致 好 评 和 认 可 此 期 赛 迪 论 坛 在 投 资 并 购 部 高 级 顾 问 刘 银 柱 律 师 的 引 荐 下 成 功 举 办, 是 娄 秋 琴 律 师 与 非 刑 事 部 律 师 进 行 资 源 共 享 和 专 业 互 补 合 作 上 的 又 一 次 尝 试, 这 样 的 合 作, 切 合 了 国 有 企 业 廉 政 建 设 和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的 需 求, 也 切 合 了 开 拓 和 完 善 大 成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业 务 的 需 求 8 娄 秋 琴 律 师 就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立 法 立 项 接 受 央 视 采 访 2011 年 9 月 24 日, 总 部 刑 事 部 合 伙 人 律 师 娄 秋 琴 受 中 央 电 视 台 英 文 频 道 中 国 24 小 时 栏 目 的 邀 请, 就 备 受 社 会 关 注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的 立 法 立 项 接 受 了 电 话 连 线 采 访, 对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立 法 的 重 大 意 义 和 实 施 该 法 应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等 法 律 问 题 发 表 了 专 业 意 见 28

业 务 专 长 刑 辩 之 星 杜 永 浩 律 师 北 京 市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教 育 背 景 1992 1996 年,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经 济 法 系, 获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2001 2004 年,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刑 法 学 专 业,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工 作 经 历 1996 年 2001 年 任 教 于 山 东 警 察 学 院, 从 事 刑 事 法 学 教 育 与 研 究 2003 年 2009 年 北 京 市 岳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律 师 2009 年 2010 年 北 京 市 铭 滔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执 业 律 师 2010 年 北 京 市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执 业 律 师 擅 长 经 济 犯 罪 职 务 犯 罪 公 司 企 业 犯 罪 辩 护 与 研 究 在 辩 护 过 程 中, 善 于 从 宏 观 上 分 析 问 题, 把 握 全 局 ; 从 细 微 处 寻 求 突 破, 力 挽 狂 澜 辩 护 的 多 起 案 件 成 功 被 法 院 判 决 无 罪 经 典 案 例 安 徽 省 亳 州 市 代 xx 敲 诈 勒 索 案 ( 无 罪 ); 北 京 城 建 八 公 司 总 经 理 信 xx 贪 污 案 ( 无 罪 ); 湖 北 省 黄 冈 市 副 市 长 杨 xx 受 贿 案 ;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宋 庄 建 筑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xx 行 贿 案 ( 缓 刑 ); 29

刑 辩 之 星 劳 动 部 申 xx 挪 用 公 款 案 ( 缓 刑 ); 上 海 宽 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姚 x 合 同 诈 骗 案 ; 李 xx 虚 开 抵 扣 税 款 发 票 案 ; 北 京 京 都 xx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费 xx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案 ( 缓 刑 ) 部 分 著 作 与 研 究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中 的 被 害 人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8 年 5 月 版, 获 司 法 部 第 三 届 全 国 法 学 教 材 与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调 查 与 研 究 ( 中 国 检 察 出 版 社 2002 年 版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协 议 的 独 立 性 新 论 ( 发 表 于 当 代 法 学 2002 年 第 12 期 )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批 判 与 重 构 兼 及 犯 罪 二 重 结 构 论 ( 发 表 于 山 东 公 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2002 年 第 6 期, 人 大 报 刊 复 印 资 料 2003 年 第 3 期 全 文 转 载 ) 论 我 国 刑 法 中 刑 事 被 害 人 保 护 的 缺 失 ( 发 表 于 政 法 学 刊 2003 年 第 3 期 ) 试 论 犯 罪 人 救 助 被 害 人 的 刑 法 化 ( 发 表 于 法 学 杂 志 2003 年 第 2 期 ) 30

刑 事 短 评 保 证 贯 彻 实 施 才 是 刑 诉 法 修 改 重 点 刑 事 部 主 任 高 级 合 伙 人 赵 运 恒 关 于 刑 诉 法 修 改 的 讨 论 已 然 很 多, 多 数 观 点 集 中 于 限 制 侦 查 机 关 权 力, 扩 大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权 利, 对 修 正 案 在 提 高 人 权 保 障 程 度 方 面 寄 予 厚 望 但 作 为 一 名 刑 辩 律 师, 多 年 的 实 践 感 受 让 我 不 敢 对 新 法 抱 有 太 多 期 望 旧 法 实 际 上 规 定 的 并 不 差, 各 种 宣 言 口 号 似 的 条 款 很 多, 似 乎 都 是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的, 但 落 实 到 司 法 实 践 中, 就 成 了 空 洞 无 用 的 东 西 连 旧 法 都 落 实 不 了, 我 们 对 新 法 祈 求 更 多 的 宣 言 口 号, 又 有 什 么 用 呢? 比 如, 旧 法 规 定 了 不 得 刑 讯 逼 供, 但 实 践 中 刑 讯 逼 供 却 屡 屡 发 生, 除 了 极 少 数 打 死 人 打 伤 人 的 被 追 究 之 外, 大 多 数 都 轻 松 过 关 比 如, 旧 法 和 很 多 司 法 解 释 部 委 文 件 都 规 定 要 保 障 律 师 的 会 见 权, 但 实 践 中 律 师 的 会 见 权 屡 遭 侵 犯, 律 师 却 无 从 制 止, 无 处 投 诉 比 如, 旧 法 规 定 监 视 居 住 的 地 点 为 嫌 疑 人 在 本 地 的 住 处, 无 本 地 住 处 的 才 指 定 居 所 但 实 践 中, 几 乎 所 有 的 监 视 居 住 都 是 在 指 定 居 所 或 者 办 案 地 点, 演 变 为 切 切 实 实 的 羁 押 比 如, 旧 法 规 定 除 少 数 特 殊 情 况 外, 一 般 情 况 下 证 人 都 应 出 庭 作 证, 但 现 实 中 正 好 相 反, 绝 大 多 数 证 人 都 没 有 出 庭 作 证, 但 漏 洞 百 出 的 书 面 证 言 却 得 到 采 信 比 如, 旧 法 规 定 了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 期 限 最 长 就 是 两 三 个 月, 但 北 京 市 两 个 中 级 法 院 的 一 审 案 件 高 院 的 二 审 案 件, 大 多 数 都 是 远 远 超 过 这 个 期 限 如 果 我 能 到 北 京 市 看 守 所 去 做 调 查, 31

刑 事 短 评 我 相 信 那 里 的 在 押 人 80% 以 上 都 是 被 超 期 羁 押 的 我 现 在 手 头 的 一 个 案 件, 被 告 人 在 北 京 押 了 四 年 了, 还 是 没 有 最 后 结 果 所 以, 我 的 最 大 期 望, 就 是 通 过 新 法 的 修 改, 能 把 旧 法 的 规 定 落 实 到 实 处, 如 果 能 做 到 这 一 点, 就 足 够 老 百 姓 们 和 辩 护 律 师 谢 天 谢 地 了 无 救 济 则 无 权 利 法 律 如 果 没 有 程 序 性 制 裁 的 规 定, 使 违 反 程 序 者 得 到 惩 罚, 也 就 失 去 了 执 行 的 强 制 性 为 此, 应 该 在 修 法 时 特 别 注 重 救 济 制 度 的 建 立, 对 每 一 个 具 体 执 法 条 款 都 应 规 定 制 裁 后 果 比 如, 对 不 让 律 师 及 时 会 见 的, 应 规 定 律 师 会 见 前 的 侦 查 讯 问 笔 录 无 效 ; 对 违 反 规 定 监 视 居 住 的, 讯 问 笔 录 一 律 无 效 ; 对 证 人 应 当 出 庭 而 不 出 庭 的, 书 面 证 言 一 律 无 效 ; 对 超 出 审 理 期 限 的, 期 限 届 满 时 就 应 无 条 件 释 放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而 不 能 再 给 予 监 视 居 住 等 变 相 羁 押 的 余 地 增 加 这 样 的 规 定, 是 立 法 的 基 本 规 范, 也 是 修 法 者 很 容 易 做 到 的 如 果 基 于 公 检 法 的 压 力 而 故 意 不 去 这 样 做, 新 出 台 的 法 律 就 仍 然 等 同 于 政 策, 写 上 再 动 听 的 语 言, 由 于 没 有 具 体 制 裁 后 果, 做 与 不 做 也 就 只 能 依 靠 公 检 法 的 自 觉 性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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