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银 汇 理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27 日 重 要 提 示 1 农 银 汇 理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2381 号 文 批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2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 通 过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4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5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的 机 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各 代 销 机 构 下 属 代 销 网 点 6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将 于 开 户 申 请 日 后 的 第 二 日 对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账 户 信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7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个 人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机 构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50 万 元 每 次 追 加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每 次 追 加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人 单 个 账 户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8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9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发 布 后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打 印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10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5 年 11 月 27 日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农 银 汇 理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abc-ca.com) 上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了 解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12 有 关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城 市 网 点 开 户 及 认 购 细 节 的 安 排 等 详 见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的 业 务 公 告 13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和 当 地 代 销 机 构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对 位 于 未 开 设 代 销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或 直 销 中 心 电 话 (021-61095610), 垂 询 认 购 事 宜 14 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并 公 告 15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本 基 金 由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约 定 发 起,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2381 号 文 注 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www.abc-ca.com) 进 行 了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它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本 公 告
( 一 )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农 银 汇 理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代 码 001991/001992 3 基 金 类 别 债 券 型 基 金 4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5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6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7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现 金, 通 知 存 款, 短 期 融 资 券,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 期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8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它 投 资 人 9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和 发 售 价 格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10 销 售 渠 道 与 销 售 地 点 (1) 直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直 销 机 构 :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具 体 地 点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公 告 第 ( 八 ) 部 分 或 本 公 司 网 站 (2) 代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地 点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公 告 第 ( 八 ) 部 分 11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 到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在 上 述 期 间, 本 基 金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公 开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募 集 时 间,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1)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基 金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或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的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自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另 行 刊 登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若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本 基 金 将 在 3
个 月 的 募 集 期 内 继 续 发 售 3 个 月 内, 本 基 金 若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前 款 规 定 依 法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自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中,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若 三 个 月 的 设 立 募 集 期 满, 本 基 金 仍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并 将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给 基 金 认 购 人 12 认 购 方 式 与 费 率 (1)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2)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3)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的 认 购 份 额 将 依 据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所 缴 纳 的 认 购 金 额 ( 加 计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 认 购 农 银 汇 理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认 购 利 息 为 2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5,000+2)/1.00=5,002.0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 认 购 农 银 汇 理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认 购 利 息 为 2 元, 可 得 到 5,002.00 份 基 金 份 额
( 二 ) 募 集 方 式 及 相 关 规 定 本 次 基 金 的 募 集, 在 募 集 期 内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公 开 发 售 1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个 人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机 构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50 万 元 每 次 追 加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每 次 追 加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人 单 个 账 户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2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 三 ) 直 销 中 心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注 意 事 项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公 开 发 售 期 间 每 日 9:00-16:00( 开 户 业 务 办 理 至 每 日 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不 营 业 ) (2)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须 开 立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接 受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申 请 (3) 已 在 我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成 功 开 立 了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如 还 拟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须 先 在 该 代 销 机 构 处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4)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同 时,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5)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卢 湾 支 行 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开 立 的 直 销 清 算 账 户 (6) 在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活 期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结 算 账 户
(7) 请 有 意 在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中 心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资 料,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本 公 司 的 网 站 (www.abc-ca.com) 上 下 载 有 关 表 格,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8) 直 销 中 心 与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的 申 请 表 不 同,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2 直 销 中 心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开 户 1) 投 资 者 可 以 到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开 户 资 料 的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客 户 资 料 寄 送 等 错 误 的 责 任, 由 投 资 者 自 己 承 担 2) 选 择 在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应 同 时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3) 个 人 投 资 者 : 填 写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类 业 务 申 请 表, 同 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中 国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警 官 证 军 队 文 职 人 员 证 件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经 本 人 签 名 的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若 有 印 鉴 章 请 预 留 ; 注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 在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的 投 资 者 需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以 及 认 购 / 申 购 无 效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银 行 卡 是 指 银 行 存 折 借 记 卡 等 4) 机 构 投 资 者 : 填 写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原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及 原 件 ; 关 于 印 鉴 的 指 定 文 件 及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非 法 人 单 位 则 为 负 责 人 ) 签 章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签 名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注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 在 本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基 金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指 定 一 家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5) 开 户 申 请 得 到 受 理 的 投 资 者, 可 在 自 申 请 日 (T 日 ) 后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到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手 续 注 : 在 办 理 开 户 时, 投 资 者 须 填 写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帮 助 投 资 者 了 解 自 己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个 人 使 用 个 人 版 开 户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机 构 使 用 机 构 版 开 户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 (2) 缴 款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通 过 汇 款 等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卢 湾 支 行 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直 销 清 算 账 户 :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03492300040007010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卢 湾 支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1202929025804819 行 营 业 部 在 办 理 汇 款 时, 投 资 者 务 必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1) 投 资 者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的 汇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与 认 购 申 请 人 名 称 一 致 ; 2)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备 注 栏 中 准 确 填 写 其 在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开 户 时 分 配 的 交 易 账 号, 因 未 填 写 或 填 写 错 误 导 致 的 认 购 失 败 或 资 金 划 转 错 误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3) 投 资 者 汇 款 时, 应 提 示 银 行 柜 台 人 员 务 必 准 确 完 整 地 传 递 汇 款 信 息, 包 括 汇 款 人 和 备 注 栏 内 容 ; 4) 投 资 者 汇 款 金 额 不 得 小 于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3) 认 购 1)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回 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3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原 件 2)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2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4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回 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注 : 在 办 理 交 易 时, 投 资 者 另 须 填 写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帮 助 投 资 者 了 解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类 型 是 否 与 其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合 ( 个 人 使 用 个 人 版 交 易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机 构 使 用 机 构 版 交 易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 3) 注 意 事 项 1 若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在 当 日 17:00 之 前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无 效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但 投 资 者 应 重 新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i.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ii.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iii. 投 资 者 划 入 的 认 购 金 额 小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iv. 在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17:00 之 前 资 金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 v.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或 认 购 失 败 情 形
( 四 )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注 意 事 项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规 定 为 准 (2)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必 须 事 先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够 的 认 购 资 金 (3)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须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本 基 金 各 代 销 机 构 均 可 接 受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注 册 ( 具 体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2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办 理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 开 户 和 认 购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3 日 2015 年 12 月 16 日 9:00-16:00( 含 周 六 周 日 ), 具 体 时 间 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规 定 为 准 (2) 个 人 投 资 者 1) 事 先 办 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2)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时, 需 本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3)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1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2 填 妥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3) 机 构 投 资 者 1) 事 先 办 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 2) 投 资 者 必 须 由 指 定 的 经 办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原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提 供 的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2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3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4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印 鉴 卡 ; 5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人 名 章 ;
3)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1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4) 注 意 事 项 1)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存 款 账 户 投 资 者 请 到 原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2) 若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 3)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投 资 者 划 入 的 认 购 金 额 小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或 认 购 失 败 情 形 3 通 过 其 它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本 基 金 其 它 代 销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流 程 详 见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流 程 规 则 ( 五 ) 清 算 与 交 割 1 本 基 金 验 资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投 资 人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计 算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投 资 者 名 下 2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完 成 ( 六 ) 募 集 费 用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费 用 自 募 集 费 用 中 列 支,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七 )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合 同 的 生 效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认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若 基 金 符 合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十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的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自 获 得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次 日 发 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者 ( 八 )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1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路 9 号 农 银 大 厦 5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路 9 号 农 银 大 厦 5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进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8 307 号 设 立 日 期 :2008 年 3 月 18 日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88 传 真 :021-61095556 网 址 :www.abc-ca.com 2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仙 霞 路 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742.62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25 号 联 系 人 : 汤 嵩 彥 联 系 电 话 :021-95559 3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路 9 号 农 银 大 厦 50 层 电 话 :021-61095610 传 真 :021-61095422 联 系 人 : 沈 娴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021-61095599 网 址 :www.abc-ca.com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9 网 址 :www.abchina.com 2)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仙 霞 路 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客 服 电 话 :95559 网 址 :www.bankcomm.com 3)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010-60833722 传 真 :010-60833739 客 服 电 话 :95558 网 址 :www.citics.com 4)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0532-85022326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服 电 话 :95548 网 址 :www.citicssd.com 5)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 话 :010-66568430 传 真 :010-66568990 客 服 电 话 :400-8888-888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6)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020-87555888 传 真 :020-87555417 客 服 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网 址 :www.gf.com.cn 7)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 李 芳 芳 电 话 :021-22169081 传 真 :021-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 址 :www.ebscn.com 8)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黄 维 琳 钱 达 琛 电 话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www.swhysc.com 9)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传 真 :010-6518226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 网 址 :www.csc108.com 10)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11)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021-38676666 传 真 :021-38670666 客 服 电 话 :4008888666 网 址 :www.gtja.com 12)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电 话 :021-54509988 传 真 :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www.1234567.com.cn 13)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 楼 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021-20613999 传 真 :021-68596916 客 服 电 话 :400-700-9665 网 址 :www.ehowbuy.com 14)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 话 :4006-788-887 网 址 :www.zlfund.cn 15)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操 联 系 人 : 刘 宝 文 电 话 :010-58325395 传 真 :010-58325282 客 服 电 话 :400-850-7771 网 址 :t.jrj.com 16)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电 话 :021-53835888 传 真 :021-20835879 联 系 人 : 吴 卫 东 客 服 电 话 :400-920-0022 网 址 :licaike.hexun.com 17)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电 话 :021-20665952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客 服 电 话 :4008219031 网 址 :www.lufunds.com 18)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金 钟 路 658 弄 2 号 楼 B 座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电 话 :021-51507071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客 服 电 话 :4000466788 网 址 :www.66zichan.com 其 它 代 销 机 构 名 称 及 其 信 息 另 行 公 告 5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路 9 号 农 银 大 厦 5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路 9 号 农 银 大 厦 5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进 电 话 :021-61095588 传 真 :021-61095556 联 系 人 : 高 利 民 6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号 楼 1405 室 负 责 人 : 廖 海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刘 佳 联 系 人 : 廖 海 电 话 :021-51150398 7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卢 湾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联 系 人 : 张 勇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汪 棣 张 勇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