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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备 一 名 的 比 例,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不 足 5000 万 元 的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C 类 证 书 方 可 上 岗 承 包 人 应 成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 系, 健 全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并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1.2.4 各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须 安 排 专 项 经 费 并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员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的 管 理 检 查 工 作, 协 调 处 理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1.3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1.3.1 对 于 关 于 开 展 公 路 桥 梁 和 隧 道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试 行 工 作 的 通 知 ( 交 质 监 发 2011 217 号 ) 文 件 中 要 求 应 实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桥 梁 和 隧 道 应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建 设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1.3.2 风 险 评 估 应 贯 穿 设 计 和 施 工 全 过 程, 应 考 虑 : 1.3.2.1 常 规 和 非 常 规 的 活 动 ; 1.3.2.2 所 有 进 入 作 业 场 所 人 员 的 活 动 ; 1.3.2.3 所 有 作 业 场 所 内 的 设 施 1.3.2.4 风 险 评 估 时 应 依 据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频 次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后 果, 提 出 针 对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人 员 的 违 规 操 作 恶 劣 环 境 条 件 下 作 业 及 管 理 缺 陷 等, 提 出 对 策 措 施 1.3.2.5 对 重 大 风 险 的 控 制 原 则 是 : 消 除 危 险 降 低 风 险 和 采 取 个 体 防 护 承 包 人 应 通 过 采 取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建 立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加 强 日 常 控 制 和 检 查 等 方 法 控 制 风 险

1.4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与 培 训 1.4.1 各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 将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作 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日 常 性 工 作, 使 全 体 参 建 人 员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并 贯 彻 落 实 省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公 路 水 运 重 点 工 程 一 校 一 会 一 查 一 志 一 总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通 知 ( 赣 交 质 监 字 [2010]2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1.4.2 项 目 办 每 阶 段 应 组 织 职 工 进 行 一 次 系 统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开 工 前 项 目 办 组 织 对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和 承 包 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监 理 人 组 织 全 体 监 理 人 员 和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工 区 负 责 人 进 行 培 训 ; 承 包 人 组 织 对 全 体 施 工 人 员 特 别 是 危 险 工 种 岗 位 施 工 的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1.4.3 项 目 办 对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专 题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监 理 人 对 三 危 ( 危 险 工 种 岗 位 部 位 )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专 项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的 方 能 上 岗 国 家 或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新 聘 转 岗 的 各 工 种 从 业 人 员 或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和 使 用 新 设 备 时, 上 岗 转 岗 作 业 事 前 应 进 行 专 门 安 全 培 训 和 考 核 1.4.4 当 发 现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或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后 及 时 组 织 本 项 目 全 体 参 建 人 员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1.4.5 任 何 形 式 的 安 全 培 训 应 有 培 训 计 划 教 材 考 试 考 核 试 卷 和 成 绩 评 估 等 培 训 记 录, 并 报 项 目 办 备 案 1.5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1..5.1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体 系 和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一 各 承 包 人 应 针 对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建 立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重 点 是 : ( 一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1 项 目 经 理 (1) 对 所 承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责 任 ; (2)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及 施 工 全 过 程 情 况 制 定 本 项 目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或 提 出 要 求, 并 监 督 其 实 施 ; (3) 在 组 织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特 点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员, 确 定 安 全 工 作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人 员, 并 明 确 安 全 员 及 作 业 队 伍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责 任 和 考 核 指 标, 支 持 指 导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 (4) 健 全 和 完 善 用 工 管 理 手 续, 引 进 劳 务 队 伍 必 须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报, 严 格 用 工 制 度 与 管 理, 适 时 组 织 上 岗 安 全 教 育, 要 对 劳 务 人 员 的 健 康 与 安 全 负 责, 加 强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5) 组 织 落 实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组 织 并 监 督 工 程 施 工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和 设 备 设 施 验 收 制 度 的 实 施 ; (6) 组 织 并 主 持 施 工 现 场 定 期 的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施 工 生 产 中 不 安 全 问 题, 组 织 制 定 措 施, 及 时 解 决 对 上 级 提 出 的 安 全 生 产 与 管 理 方 面 的 问 题, 要 定 人 定 措 施 限 时 予 以 解 决 ; (7) 发 生 事 故, 要 做 好 现 场 保 护 与 抢 救 工 作, 及 时 上 报, 组 织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 认 真 落 实 制 定 安 全 的 防 范 措 施,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2 项 目 总 工 负 责 工 程 施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责 任, 负 责 落 实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监 督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和 设 备 设 施 验 收 制 度 的 实 施 3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班 组 长 外 包 队 ( 劳 务 队 伍 ) 负 责 人 等 人 员 应 按 岗 位 各 负 其 责 ( 二 )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和 验 收 制 度 1 安 全 检 查 内 容 安 全 检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查 思 想 查 制 度 查 机 械 设 备 查 安 全 设 施 查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查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查 操 作 行 为 查 劳 保 用 品 使 用 查 伤 亡 事 故 处 理 等 2 安 全 检 查 方 式 (1)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承 包 人 必 须 保 证 每 旬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每 次 安 全 检 查 应 由 主 管 生 产 的 领 导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带 队, 由 相 关 的 部 门 联 合 组 织 检 查 (2) 经 常 性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项 目 安 全 员 或 安 全 值 班 人 员 对 工 地 进 行 的 巡 回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及 班 组 班 前 班 后 进 行 的 安 全 检 查 等 (3) 专 业 性 安 全 检 查 专 业 性 的 安 全 检 查 应 结 合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如 沟 槽 基 坑 土 方 的 开 挖 脚 手 架 施 工 用 电 吊 装 设 备 专 业 分 包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劳 务 用 工 等 安 全 问 题,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应 由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项 作 业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专 职 部 门 进 行 (4) 季 节 性 安 全 检 查 季 节 性 安 全 检 查 是 针 对 施 工 所 在 地 气 候 特

点, 可 能 给 施 工 带 来 的 危 害 而 组 织 的 安 全 检 查, 如 雨 期 的 防 汛 冬 期 的 防 冻 等 3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的 标 准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标 准 可 结 合 工 程 的 类 别 特 点 依 据 国 家 行 业 或 地 方 颁 布 的 标 准 要 求 执 行 4 安 全 生 产 验 收 制 度 (1) 必 须 严 格 坚 持 验 收 合 格 方 准 使 用 的 原 则 (2) 验 收 范 围 : (a) 各 类 脚 手 架 承 重 支 架 ; (b) 大 型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和 吊 装 系 统 ; (c) 主 要 临 时 设 施 及 沟 槽 支 撑 与 支 护 ; (d) 支 搭 好 的 水 平 安 全 网 和 立 网 ; (e) 各 种 起 重 机 械 路 基 轨 道 施 工 用 电 及 其 他 中 小 型 机 械 设 备 ; (f) 暂 设 电 气 工 程 设 施 ; (g) 安 全 帽 安 全 带 和 护 目 镜 防 护 面 罩 绝 缘 手 套 绝 缘 鞋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h) 凡 列 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应 单 独 编 制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并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所 有 验 收 必 须 办 理 书 面 签 认 手 续 ( 三 )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制 度 1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工 作 是 贯 彻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目 标,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生 产, 提 高 员 工 安 全 意 识 技 能 的 重 要 途 径 各 承 包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经 理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特 殊 工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及 转 岗 换 岗 的 职 工 从 新 上 岗 前 均 必 须 按 安 全 生 产 法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能 上 岗 2 各 承 包 人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根 据 工 程 施 工 的 特 点 范 围, 对 施 工 现 场 易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部 位 环 节 进 行 监 控, 并 制 定 施 工 现 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3 各 承 包 人 应 定 期 ( 每 月 或 每 季 度 )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总 结 会, 通 报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安 排 下 阶 段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1.6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保 障 措 施 (1)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以 下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保 障 措 施 : 1)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专 款 专 用 措 施 2)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及 合 同 要 求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3)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并 对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4) 对 安 全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的 交 底 5) 危 险 部 位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设 置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临 时 用 电 设 施 脚 手 架 出 入 通 道 口 楼 梯 口 孔 洞 口 桥 梁 口 隧 道 口 基 坑 边 沿 爆 破 物 及 有 害 危 险 气 体 和 液 体 存 放 处 等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6) 对 施 工 现 场 生 活 区 作 业 区 环 境 的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将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生 活 区 与 作 业 区 分 开 设 置, 并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办 公 生 活 区 的 选 址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性 要 求 职 工 的 膳 食 饮 水 休 息 场 所 等 应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承 包 人 不 得 在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高 边 坡 脚 下 峡 谷 内 河 边 水 库 边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7) 环 境 污 染 防 护 措 施 承 包 人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造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应 当 采 取 专 项 保 护 措 施 承 包 人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或 减 少 粉 尘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噪 声 振 动 和 施 工 照 明 对 人 和 环 境 的 危 害 和 污 染 8) 消 防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制 定 用 火 用 电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9) 劳 动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承 包 人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 装, 并 书 面 告 知 危 险 岗 位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违 章 操 作 的 危 害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和 项 目 办 要 求 办 理 工 程 保 险, 并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10)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及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承 包 人 采 购 租 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应 当 具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进 行 查 验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必 须 由 专 人 管 理,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修 和 保 养, 建 立 相 应 的 资 料 档 案,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废 承 包 人 在 使 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 使 用 承 租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的, 由 承 包 人 出 租 单 位 和 安 装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的 方 可 使 用 (2) 监 理 人 要 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作 为 日 常 管 理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有 无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是 否 配 备 完 善 的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是 监 理 是 否 批 准 分 项 工 程 开 工 的 必 要 条 件 督 促 承 包 人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监 理 人 应 当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理 人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当 要 求 承 包 人 整 改 ;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当 要 求 承 包 人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并 及 时 报

告 项 目 办 承 包 人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的, 工 程 监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并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1.7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的 要 求 及 相 关 规 定 一 对 承 包 人 查 处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隐 患 的 要 求 : 1 承 包 人 应 加 强 对 劳 务 队 伍 的 安 全 检 查, 并 对 检 查 出 的 安 全 隐 患 立 即 发 出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单 受 检 劳 务 队 伍 对 安 全 隐 患 原 因 进 行 分 析, 制 定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应 经 检 查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2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对 查 出 的 违 章 指 挥 和 违 章 作 业 行 为 向 责 任 人 当 场 指 出, 限 期 纠 正 3 安 全 员 对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实 施 过 程 和 实 施 效 果 应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保 存 验 证 记 录 二 承 包 人 进 行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必 须 坚 持 事 故 原 因 不 清 不 放 过, 事 故 责 任 者 和 员 工 没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事 故 责 任 者 没 有 处 理 不 放 过, 没 有 制 定 防 范 措 施 不 放 过 的 四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2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1) 报 告 安 全 事 故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承 包 人 立 即 用 最 快 的 传 递 手 段, 在 1 小 时 内 将 发 生 事 故 的 时 间 地 点 伤 亡 人 数 事 故 原 因 等 情 况, 分 两 条 线 同 时 上 报 :

1) 上 报 至 本 企 业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企 业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视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按 规 定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2) 上 报 至 总 监 办 (24 小 时 之 内 补 书 面 报 告, 见 附 件 一 :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快 报 ) 总 监 办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立 即 将 发 生 事 故 的 时 间 地 点 事 故 单 位 名 称 以 及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事 故 原 因 等 情 况, 在 1 小 时 之 内 向 项 目 办 劳 安 处 报 告 (24 小 时 之 内 补 书 面 报 告, 见 附 件 一 :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快 报 ), 同 时 立 即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协 助 事 故 单 位 进 行 事 故 处 理 项 目 办 劳 安 处 视 情 况 按 规 定 向 项 目 办 领 导 及 上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情 况 紧 急 时,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项 目 办 劳 安 处 报 告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每 月 24 日 至 25 日 期 间 将 上 月 25 日 至 当 月 24 日 内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统 计 月 报 表 报 项 目 办 劳 安 处 ( 按 附 件 二 :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统 计 月 报 表 上 报 ) (2)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紧 急 救 援 措 施, 抢 救 伤 员 排 除 险 情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扩 大, 做 好 标 识, 保 护 好 现 场 (3) 事 故 调 查 项 目 经 理 应 指 定 技 术 安 全 质 量 等 部 门 的 人 员, 会 同 企 业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调 查 组, 开 展 调 查 (4) 调 查 报 告 调 查 组 应 把 事 故 发 生 的 经 过 原 因 性 质 损 失 责 任 处 理 意

见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撰 写 成 调 查 报 告, 并 经 调 查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报 企 业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和 项 目 办 劳 安 处 1.8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计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切 实 改 善 施 工 从 业 人 员 的 作 业 条 件 和 生 活 环 境,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用 切 实 到 位, 防 止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以 及 本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是 根 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企 2012 16 号 ) 的 规 定,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按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指 导 价 上 限 ( 不 含 安 全 生 产 费 及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及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保 险 费 ) 的 1.5% 计 列 的 专 项 安 全 生 产 费 安 全 生 产 费, 应 用 于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及 设 施 的 采 购 和 更 新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改 善,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三 条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涵 盖 内 容 按 江 西 省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试 行 ) ( 赣 交 质 监 安 [2011]9 号 ) 和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企 2012 16 号 ) 执 行 第 四 条 计 量 申 请 资 料 审 批 程 序 : ( 一 ) 承 包 人 上 报 施 工 期 间 总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使 用 计 划 安 全 监 理 工 程 师 初 审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项 目 办 审 批

( 二 ) 承 包 人 在 每 月 25 日 前 上 报 下 月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使 用 计 划 本 月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使 用 台 账 安 全 监 理 工 程 师 初 审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项 目 办 审 批 ( 三 ) 承 包 人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费 审 核 汇 总 表 如 实 填 报, 每 项 费 用 必 须 附 有 加 盖 公 章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安 全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照 发 票 清 单 核 查 实 物, 据 实 进 行 初 审 项 目 办 劳 安 处 审 核 办 理 计 量 第 五 条 根 据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凭 证 及 项 目 办 和 监 理 人 对 其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的 结 果 ( 结 合 月 度 和 日 常 ), 在 经 检 查 合 格 后 按 阶 段 支 付 分 阶 段 支 付 措 施 费 的 比 例 如 下 : 路 基 工 程 : 一 阶 段 安 全 评 价 合 格 后 支 付 总 额 的 70%; 二 阶 段 安 全 评 价 合 格 后 支 付 总 额 的 15%; 三 阶 段 安 全 评 价 合 格 后 支 付 总 额 的 10%; 缺 限 责 任 期 结 束 后 支 付 剩 余 的 5% 路 面 工 程 及 其 它 工 程 : 一 阶 段 安 全 评 价 合 格 后 支 付 总 额 的 30%; 二 阶 段 安 全 评 价 合 格 后 支 付 总 额 的 50%; 三 阶 段 安 全 评 价 合 格 后 支 付 总 额 的 15%; 缺 限 责 任 期 结 束 后 支 付 剩 余 的 5% 第 六 条 对 于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物 品 费 用, 必 须 有 项 目 办 劳 安 处 到 现 场 进 行 核 实 第 七 条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未 按 规 定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安 全 生 产 的 保 障 措 施 不 到 位, 发 包 人 将 按 下 列 规 定 拒 付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用 : ( 一 ) 每 发 生 一 起 死 亡 1 人 以 上, 或 者 3 人 以 上 重 伤, 或 者 100

万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的, 拒 付 承 包 人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总 额 的 20%~30%; ( 二 ) 每 发 生 一 起 死 亡 1 人, 或 者 3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1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的, 拒 付 承 包 人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总 额 的 5%~20%; ( 三 ) 未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但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每 发 生 一 起 拒 付 承 包 人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总 额 的 5%; ( 四 ) 拒 付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累 计 不 超 过 总 额 的 50% 第 八 条 承 包 人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措 施 费 或 承 包 人 安 全 措 施 落 实 不 到 位,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按 其 不 足 部 分 的 双 倍 比 例 拒 付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用 于 指 定 专 人 完 善 其 安 全 设 施,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于 罚 款 ; 造 成 事 故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并 将 其 行 为 列 入 不 良 档 案 记 录 1.9 安 全 生 产 督 查 及 责 任 追 究 (1) 项 目 办 有 权 对 各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专 项 检 查 定 期 检 查 一 般 为 月 度 检 查, 可 与 月 度 工 程 检 查 同 步 进 行 ; 不 定 期 检 查 一 般 为 日 常 巡 视 检 查, 日 常 巡 视 检 查 情 况 是 项 目 办 对 各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进 行 考 评 和 是 否 进 行 违 规 处 罚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 日 常 巡 视 检 查 表 见 附 件 三, 月 度 检 查 考 评 表 见 附 件 四 ) 日 常 巡 视 检 查 和 月 度 检 查 考 评 工 作 一 般 以 劳 安 处 为 主 组 织 实 施, 对 所 属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直 接 监 管 责 任 项 目 办 劳 安 处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重 点 抽 查 或 专 项 检 查

(2) 承 包 人 在 对 人 员 的 管 理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其 暂 时 停 工, 并 按 照 管 理 大 纲 处 罚 标 准 执 行 : 1) 未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时 无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的 ; 2) 承 包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 3)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 4) 爆 破 器 材 无 专 人 保 管, 炸 药 库 房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设 置, 未 制 定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或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出 入 库 的 管 理 未 按 制 度 执 行 的 ; 5)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 装,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保 险 的 ; 6)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后 登 记 的 ; 7)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3) 承 包 人 在 对 实 施 安 全 措 施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其 暂 时 停 工, 并 按 照 管 理 大 纲 处 罚 标 准 执 行 : 1) 施 工 前 未 对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作 详 细 说 明 的 ;

2)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气 候 的 变 化,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或 者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未 实 行 封 闭 围 挡 的 ; 3)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的 ; 4)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 5) 未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的 承 包 人 有 本 款 规 定 的 第 4 项 第 5 项 行 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 承 包 人 在 对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其 暂 时 停 工, 并 按 照 管 理 大 纲 处 罚 标 准 执 行 : 1)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未 经 查 验 或 者 查 验 不 合 格 即 投 入 使 用 的 ; 2)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 3) 委 托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式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 4)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的 (5) 事 故 报 告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对 事 故 不 得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否 则, 可 按 照 管 理 大 纲 处 罚 标 准 执 行 :

(6) 监 理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可 按 照 管 理 大 纲 处 罚 标 准 执 行 : 1) 未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的 ; 2) 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要 求 承 包 人 整 顿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的 ; 3) 承 包 人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未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 4) 未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的 (7) 项 目 办 作 出 的 处 罚 决 定,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当 主 动 履 行, 拒 不 履 行 的, 项 目 办 劳 安 处 可 提 请 财 务 部 门 在 计 量 支 付 或 工 资 支 付 时 加 倍 代 扣 罚 款 统 一 进 入 项 目 项 目 办 帐 户, 严 禁 个 人 代 收 代 支 1.10 附 则 1 本 办 法 由 江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万 载 至 宜 春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建 设 办 公 室 劳 安 处 负 责 解 释 2 本 办 法 是 本 项 目 合 同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