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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国 务 院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省 境 内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及 对 其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应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依 法 承 担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接 受 配 合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所 属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是 指 列 入 国 家 和 地 方 交 通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的 公 路 水 运 基 础 设 施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等 建 设 项 目 本 办 法 所 称 从 业 单 位, 是 指 从 事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施 工 监 理 检 验 检 测 安 全 评 价 等 工 作 的 单 位 第 五 条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行 业 监 管 的 工 作 原 则 第 六 条 省 交 通 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受 省 交 通 厅 委 托, 承 担 全 省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行 业 监 管 工 作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规 定 不 能 委 托 的 事 项 除 外 ), 主 要 的 工 作 内 容 为 : 3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技 术 标 准, 参 与 起 草 我 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相 关 法 规 规 章 技 术 标 准 ; ( 二 ) 建 立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机 制, 制 定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 三 ) 指 导 协 调 全 省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定 期 分 析 和 预 测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研 究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 四 ) 依 法 组 织 对 全 省 高 速 公 路 大 型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 受 理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举 报 和 投 诉 ; ( 五 ) 参 与 调 查 处 理 较 大 及 以 上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 六 ) 参 与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发 放 前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审 查 ; ( 七 ) 组 织 开 展 有 关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宣 传 培 训 教 育 经 验 交 流 和 科 技 示 范 活 动 第 七 条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交 通 局 ( 委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市 交 通 局 ( 委 ) 可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委 托 其 设 立 的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具 体 工 作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规 定 不 能 委 托 的 事 项 除 外 ) 温 州 市 嘉 兴 市 舟 山 台 州 市 港 航 ( 务 ) 局 根 据 当 地 市 人 民 政 府 赋 予 的 职 责,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的 港 口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建 设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4

第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负 管 理 责 任,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人 第 九 条 项 目 代 建 制 中 的 代 建 单 位 或 者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受 建 设 单 位 的 委 托 从 事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以 建 设 单 位 的 名 义 从 事 项 目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活 动, 其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由 委 托 的 建 设 单 位 及 受 委 托 单 位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承 担 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严 格 履 行 建 设 程 序,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不 得 对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施 工 监 理 材 料 供 应 检 验 检 测 等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不 得 随 意 压 缩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期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安 全 生 产 信 用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的 保 障 措 施 等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确 定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的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在 报 价 中 单 列, 且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报 价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由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投 入 情 况 的 签 字 确 认, 及 时 予 以 支 付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与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根 据 所 管 工 程 项 目 的 特 点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体 系,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我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对 相 关 从 业 单 位 的 安 全 行 为 加 强 管 理,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5

( 一 )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 1.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 ; 2.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三 类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具 备 上 岗 资 格 情 况 ; 3.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和 各 项 应 急 预 案 的 建 立 和 落 实 情 况 ; 情 况 ; 4.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设 置 和 职 责 履 行 5.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整 体 提 升 式 脚 手 架 滑 模 爬 模 架 桥 机 等 自 行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全 设 施 的 验 收 手 续 及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及 登 记 情 况 ; 6.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 7.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 8. 下 列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1) 现 场 驻 地 ; (2) 施 工 作 业 点 ( 面 ); (3) 危 险 品 存 放 地 ; (4) 预 制 厂 半 成 品 加 工 厂 ; (5) 非 标 施 工 设 备 组 装 厂 ; (6) 消 防 设 施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等 其 他 应 当 检 查 的 环 节 对 易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工 程 及 施 工 作 业 环 节 应 当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6

( 二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应 当 作 出 如 下 处 理 : 1.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存 在 安 全 管 理 问 题 需 要 整 改 的,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存 在 问 题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 2.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存 在 严 重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 3.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在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责 令 其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使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实 行 三 同 时, 即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项 目 正 式 开 工 前, 应 填 写 有 关 安 全 信 息 内 容 ( 附 件 1 2 3 4), 根 据 市 县 ( 市 区 ) 两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分 工, 报 送 所 在 地 的 市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和 县 ( 市 区 ) 交 通 局, 其 中 高 速 公 路 大 型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由 市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将 副 本 再 抄 送 省 交 通 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温 州 市 嘉 兴 市 舟 山 台 州 市 港 航 ( 务 ) 局 辖 区 内 港 口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具 体 工 作 由 当 地 港 航 ( 务 ) 局 负 责 办 理 ( 以 下 同 )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建 设 单 位 应 每 月 向 市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和 县 ( 市 区 ) 交 通 局 报 送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附 件 5) 各 市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将 全 市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核 查 汇 总 后 报 送 省 交 通 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在 项 目 交 工 验 收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将 参 建 的 各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及 管 理 的 综 合 情 况 和 对 其 初 步 考 核 评 价 意 见 ( 附 件 6 7) 报 所 在 地 市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审 定 7

第 十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及 毗 邻 区 域 内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和 邮 电 通 讯 等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气 象 和 水 文 观 测 资 料, 相 邻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地 下 工 程 的 有 关 资 料, 并 保 证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采 用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的 方 式,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符 合 安 全 施 工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第 二 十 条 涉 及 构 造 物 承 重 结 构 变 更 的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委 托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变 更 设 计 图 纸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报 批 的, 应 当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在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地 质 灾 害 严 重 或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可 能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特 大 型 桥 隧 和 大 型 构 造 物, 交 通 繁 忙 而 不 能 中 断 交 通 的 特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地 点 附 近 有 大 型 易 燃 易 爆 设 施 等 有 较 大 安 全 风 险 的 施 工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及 应 急 预 案 严 格 审 查, 对 较 大 安 全 风 险 的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还 应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审 查 ;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并 制 定 应 对 措 施,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当 地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本 项 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建 立 本 项 目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并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编 制 本 项 目 年 度 应 急 工 作 资 金 预 算 ; 组 织 开 展 事 故 应 急 知 识 培 训 和 宣 传 工 作 ; 负 责 联 络 气 象 水 利 地 质 等 相 关 部 门, 为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预 测 信 息 ; 对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的 应 急 工 作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指 挥 或 配 合 交 通 公 安 消 防 卫 生 等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有 关 交 通 部 门 和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分 析 和 处 理 工 作 8

第 三 章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勘 察 单 位 及 勘 察 人 员 应 当 对 勘 察 结 论 负 责, 设 计 单 位 及 设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设 计 负 责, 咨 询 单 位 应 当 对 咨 询 意 见 负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咨 询 或 设 计 单 位 要 对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和 投 入 运 营 后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编 制 安 全 专 篇 若 项 目 具 有 较 大 安 全 风 险, 应 对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及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专 门 论 证, 提 出 相 应 的 安 全 应 对 方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勘 察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勘 察, 加 强 对 现 场 踏 勘 勘 察 纲 要 编 制 原 始 资 料 收 集 和 成 果 资 料 审 核 等 环 节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勘 察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全 面 准 确 的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和 相 关 资 料 在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地 质 灾 害 严 重 或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可 能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时, 勘 察 单 位 还 应 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提 出 建 议 第 二 十 七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保 证 工 程 结 构 的 安 全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考 虑 施 工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的 需 要, 对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应 当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在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地 质 灾 害 严 重 或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可 能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时, 设 计 单 位 应 按 建 设 单 位 的 要 求 勘 察 单 位 的 建 议, 详 细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根 据 批 准 的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安 全 专 篇 及 安 全 应 对 方 案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十 九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就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向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 采 用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的 工 程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工 9

程,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条 件 的 设 计 方 案 及 时 予 以 修 改, 并 出 具 修 改 方 案 或 变 更 设 计 图 纸 第 三 十 条 咨 询 单 位 及 其 人 员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定, 对 设 计 文 件 的 结 构 安 全 和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的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第 四 章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施 工 单 位 从 事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的 建 设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和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揽 工 程 第 三 十 二 条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方 可 参 加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及 施 工 第 三 十 三 条 施 工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责 任 ; 其 他 负 责 人 根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和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需 资 金 的 投 入, 对 所 承 担 的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定 期 和 专 项 安 全 检 查, 并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10

第 三 十 四 条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依 法 对 项 目 的 安 全 施 工 负 责,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制 度,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有 效 使 用, 并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第 三 十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在 工 程 报 价 中 应 当 包 含 不 低 于 投 标 价 1%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专 款 专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当 用 于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设 施 的 采 购 及 更 新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改 善 第 三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现 场 应 当 按 照 每 5000 万 元 施 工 合 同 额 配 备 一 名 的 比 例 向 施 工 现 场 派 驻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不 足 5000 万 元 的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对 发 现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 对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 作 和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或 者 纠 正 第 三 十 七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组 织 施 工,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特 点 编 制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经 本 单 位 安 全 和 技 术 部 门 审 核, 技 术 负 责 人 监 理 工 程 师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对 下 列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应 当 编 制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附 安 全 验 算 结 果, 经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同 意, 报 建 设 单 位 审 批 后 实 施, 由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 一 ) 不 良 地 质 条 件 下 有 潜 在 危 险 性 的 土 方 石 方 开 挖 ; 滑 坡 和 高 边 坡 处 理 ; ( 二 ) 边 通 车 边 施 工 作 业 ; 11

( 三 ) 桩 基 础 挡 墙 基 础 深 水 基 础 及 围 堰 工 程 ; ( 四 ) 桥 梁 工 程 中 的 梁 拱 柱 等 构 件 施 工 等 ; ( 五 ) 隧 道 工 程 中 的 不 良 地 质 隧 道 高 瓦 斯 隧 道 水 底 海 底 隧 道 等 ; ( 六 ) 水 上 工 程 中 的 打 桩 船 作 业 施 工 船 作 业 外 海 孤 岛 作 业 边 通 航 边 施 工 作 业 等 ; ( 七 ) 水 下 工 程 中 的 水 下 焊 接 混 凝 土 浇 注 等 ; ( 八 ) 爆 破 工 程 ; ( 九 ) 大 型 临 时 工 程 中 的 大 型 支 架 模 板 便 桥 的 架 设 与 拆 除 ; 桥 梁 码 头 的 加 固 与 拆 除 ; ( 十 ) 其 他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第 三 十 九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出 入 口 沿 线 各 交 叉 口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拌 和 场 临 时 用 电 设 施 爆 破 物 及 有 害 危 险 气 体 和 液 体 存 放 处 以 及 孔 洞 口 隧 道 口 基 坑 边 沿 脚 手 架 码 头 边 沿 桥 梁 边 沿 等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气 候 的 变 化,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现 场 防 护 因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停 工 的, 所 需 费 用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其 他 原 因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对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和 邮 电 通 讯 等 地 下 管 线, 以 及 可 能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损 害 的 相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工 程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保 护 12

第 四 十 一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每 年 进 行 不 少 于 两 次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应 当 记 入 个 人 业 绩 档 案 施 工 单 位 在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时, 应 当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新 进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新 的 施 工 现 场 或 者 转 入 新 的 岗 位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考 核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第 四 十 二 条 施 工 单 位 的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施 工 船 舶 作 业 人 员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安 装 拆 卸 工 起 重 信 号 工 电 工 焊 工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经 过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施 工 单 位 应 建 立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名 册, 并 随 时 更 新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应 保 存 于 现 场, 随 时 备 查 第 四 十 三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向 一 线 作 业 班 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操 作 规 范 交 底, 并 书 面 告 知 危 险 岗 位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违 章 操 作 的 危 害,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项 目 开 工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准 备 工 作, 并 将 本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有 关 材 料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查 后, 再 报 建 设 单 位 审 批 13

项 目 交 工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将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状 况 的 综 合 分 析 报 告 和 管 理 资 料 报 送 监 理 单 位 初 审 后, 再 报 建 设 单 位 审 查 第 四 十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 在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的 部 位 进 行 施 工 或 者 储 存,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器 材 的, 应 当 采 取 特 殊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第 四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将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生 活 区 与 作 业 区 分 开 设 置, 并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办 公 生 活 区 的 选 址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性 要 求 职 工 的 膳 食 饮 水 休 息 场 所 医 疗 救 助 设 施 等 应 当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施 工 现 场 使 用 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 屋 应 当 具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第 四 十 七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的 生 产 环 境 作 业 条 件 机 械 设 备 和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对 用 于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及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对 其 生 产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有 关 法 定 单 位 的 检 验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进 行 查 验, 不 得 使 用 不 合 格 产 品 第 四 十 八 条 作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作 业 条 件 作 业 程 序 和 作 业 方 式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在 施 工 中 发 生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作 业 人 员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第 四 十 九 条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安 全 施 工 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章 制 度, 正 确 使 用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等 第 五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在 使 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整 体 提 升 式 脚 手 架 滑 模 爬 模 架 桥 机 等 自 行 式 架 设 设 施 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 使 用 承 租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的, 由 施 14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分 包 单 位 出 租 单 位 和 安 装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的 方 可 使 用, 验 收 合 格 标 志 应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机 械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规 定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在 验 收 前 应 当 经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自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整 体 提 升 式 脚 手 架 滑 模 爬 模 架 桥 机 等 自 行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市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和 县 ( 市 区 ) 交 通 局 登 记 第 五 十 一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对 机 械 设 备 及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等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保 障 其 完 好 有 效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资 料 档 案 ; 施 工 单 位 还 应 在 使 用 中 对 各 类 机 械 设 备 及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进 行 定 期 自 检 或 委 托 有 关 法 定 单 位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 检 查 不 合 格 或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进 行 报 废 的, 不 得 使 用 第 五 十 二 条 两 个 及 以 上 施 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施 工,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应 当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第 五 十 三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机 构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于 检 查 单 位 下 达 的 整 改 意 见, 要 立 即 予 以 落 实 整 改 对 于 因 施 工 单 位 严 重 违 章 操 作, 被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机 构 责 令 停 工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工 作, 发 生 的 损 失 自 负 第 五 十 四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技 术 资 料 建 立 档 案, 并 确 定 专 人 管 理 ; 安 全 技 术 资 料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齐 全 15

第 五 十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建 设 单 位 制 定 的 本 项 目 应 急 预 案, 认 真 分 析 施 工 作 业 环 境 危 害 因 素, 充 分 考 虑 各 类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和 时 效 性 的 本 合 同 段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建 立 本 合 同 段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制 定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方 案,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并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编 制 本 合 同 段 年 度 应 急 工 作 资 金 预 算 ;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应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专 项 研 究 ; 组 织 开 展 事 故 应 急 知 识 培 训 教 育 和 宣 传 工 作, 必 要 时 可 向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帮 助 ; 第 一 时 间 组 织 开 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需 紧 急 救 援 时, 同 时 向 当 地 公 安 消 防 卫 生 部 门 报 告 ;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分 析 和 处 理 工 作 因 抢 救 人 员 疏 导 交 通 等 原 因,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件 时, 应 作 出 标 志, 绘 制 现 场 简 图 并 作 出 书 面 记 录,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物 证, 并 应 采 取 拍 照 或 者 录 象 等 直 录 方 式 反 映 现 场 原 状 第 五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第 五 十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分 包 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分 包 单 位 不 服 从 管 理 导 致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由 分 包 单 位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第 五 十 八 条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其 职 能 分 别 承 担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第 五 章 监 理 单 位 及 其 它 相 关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16

第 五 十 九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健 全 安 全 监 理 责 任 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监 理, 对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对 本 企 业 监 理 项 目 的 安 全 监 理 全 面 负 责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监 理 项 目 的 施 工 安 全 监 理 负 总 责, 并 应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特 点, 明 确 监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监 理 职 责 第 六 十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审 查 核 验 制 度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和 督 促 整 改 制 度, 定 期 召 开 工 地 例 会, 针 对 薄 弱 环 节,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督 促 落 实 第 六 十 一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监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安 全 监 理 人 员 需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第 六 十 二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编 制 包 括 安 全 监 理 内 容 的 项 目 监 理 计 划, 明 确 安 全 监 理 的 范 围 内 容 工 作 程 序 和 制 度 措 施, 以 及 人 员 配 备 计 划 和 职 责 等 第 六 十 三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及 监 理 服 务 合 同 实 施 监 理, 对 所 监 理 工 程 的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安 全 监 理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1. 对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监 理 细 则 监 理 细 则 应 当 明 确 安 全 监 理 的 方 法 措 施 和 控 制 要 点, 以 及 对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检 查 方 案 2.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编 制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审 查 后 报 建 设 单 位 审 批 审 查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要 求 : 17

(1)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2)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安 全 用 电 技 术 措 施 和 电 气 防 火 措 施 ; (3) 冬 季 雨 季 等 季 节 性 施 工 方 案 ; (4)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办 公 宿 舍 食 堂 道 路 等 临 时 设 施 设 置 方 案 以 及 排 水 防 火 措 施 3. 施 工 单 位 在 工 程 项 目 上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及 专 职 安 全 员 配 备 情 况,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检 查 各 分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4.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5.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员 是 否 具 备 合 法 资 格, 是 否 与 投 标 文 件 相 一 致 6.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7. 施 工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费 用 使 用 计 划 ( 二 ) 施 工 阶 段 安 全 监 理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1.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及 时 制 止 违 规 施 工 作 业 2. 核 查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整 体 提 升 式 脚 手 架 滑 模 爬 模 架 桥 机 等 自 行 式 架 设 设 施 和 安 全 设 施 的 验 收 手 续 及 特 种 设 备 的 监 督 检 验 及 登 记 情 况 3.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各 种 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要 求, 并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使 用 情 况 18

4. 检 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持 证 情 况 5.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安 全 自 查 工 作, 并 对 施 工 单 位 自 查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检 查 6. 定 期 巡 查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作 业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各 类 安 全 隐 患, 应 书 面 通 知 施 工 单 位, 并 督 促 其 立 即 整 改 ;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令, 指 令 其 停 工 整 改, 并 同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机 构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不 按 监 理 指 令 停 工 整 改 的, 监 理 单 位 应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机 构 监 理 单 位 应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组 织 复 查, 并 签 署 复 查 或 复 工 意 见 第 六 十 四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制 定 的 本 项 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本 单 位 在 该 项 目 的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明 确 应 急 救 援 的 责 任 人, 明 确 相 应 的 工 作 程 序 内 容,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对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第 六 十 五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核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监 督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实 施 ;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进 行 重 点 巡 查, 对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责 令 改 正 ; 严 格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应 急 措 施 的 月 度 计 量 支 付 管 理 ; 参 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分 析 和 处 理 工 作 第 六 十 六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施 工 安 全 监 理 台 帐, 按 规 定 填 报 安 全 监 理 日 志 和 监 理 月 报 有 关 检 查 整 改 复 查 报 告 等 情 况 应 记 载 在 监 理 日 志 和 监 理 月 报 中 第 六 十 七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完 善 资 料 归 档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安 全 监 理 作 业 资 料 的 整 理 分 类 及 立 卷 归 档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应 将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文 件 验 收 19

记 录 监 理 计 划 监 理 细 则 监 理 月 报 监 理 会 议 纪 要 及 相 关 书 面 通 知 等 按 规 定 立 卷 归 档 第 六 十 八 条 检 测 单 位 为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机 械 设 备 等 产 品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并 对 检 测 数 据 和 作 出 的 结 论 负 责 第 六 十 九 条 为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和 产 品 的 单 位, 应 确 保 配 备 齐 全 有 效 的 保 险 限 位 等 安 全 装 置, 提 供 有 关 安 全 操 作 的 说 明,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和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能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所 提 供 的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和 产 品 应 当 具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或 者 法 定 检 验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对 于 尚 无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应 当 保 障 其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能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十 条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的 安 全 监 督 期 为 自 工 程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交 工 验 收 完 毕 止 第 七 十 一 条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在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运 行 情 况,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并 及 时 发 出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抽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 附 件 8) 第 七 十 二 条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在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和 个 人 了 解 情 况,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20

( 二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 三 ) 责 令 被 检 查 单 位 纠 正 施 工 中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的 行 为 ; ( 四 )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检 查 时 发 现 的 安 全 隐 患,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在 排 除 前 或 者 在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责 令 作 业 人 员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第 七 十 三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在 检 查 时 发 现 安 全 问 题 严 重 整 改 不 力 或 多 次 整 改 仍 然 存 在 安 全 问 题 的, 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从 业 单 位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并 将 其 列 入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重 点 名 单, 在 省 交 通 厅 建 设 监 理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中 记 录, 纳 入 交 通 行 业 信 用 体 系 管 理,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对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但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效 果 不 明 显 或 者 发 生 重 特 大 安 全 等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建 议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部 门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同 时 向 有 关 资 质 证 书 颁 发 部 门 建 议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第 七 十 四 条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必 要 时 可 要 求 从 业 单 位 委 托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资 质 条 件 的 机 构 对 容 易 发 生 重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和 监 测 第 七 十 五 条 在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前,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对 项 目 实 施 的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行 为 评 价 进 行 审 定 审 定 结 果 将 作 为 我 省 范 围 内 投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企 业 资 质 年 检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七 十 六 条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告 调 查 及 处 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七 条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人 员 在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中 存 在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等 行 为 的, 由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公 路 水 运 建 21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八 条 从 业 单 位 及 个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和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浙 江 省 交 通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八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报 告 2.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检 查 表 人 汇 总 表 3.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试 验 检 测 单 位 安 全 责 任 4.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 施 工 总 承 包 ) 安 全 责 任 人 汇 总 表 5.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月 报 表 6.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行 为 评 价 申 请 书 7.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行 为 评 价 表 8.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现 场 抽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22

附 件 1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报 告 : 工 程 项 目 已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按 照 浙 江 省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要 求, 将 下 列 材 料 报 送 你 站 ( 局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单 位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建 设 单 位 :( 公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1. 有 关 部 门 批 复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文 件 2.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复 印 件 ) 23

3. 各 合 同 段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4.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副 本 5.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部 组 织 机 构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及 资 质 情 况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施 工 组 织 计 划 6. 监 理 单 位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7.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进 度 安 排 24

附 件 2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检 查 表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段 施 工 单 位 合 同 价 万 元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检 查 内 容 监 理 检 查 结 论 建 设 单 位 检 查 结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及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 系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情 况 项 目 经 理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专 职 安 全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和 安 全 合 格 证 书 持 有 情 况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情 况, 特 种 设 备 验 收 及 登 记 情 况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制 定 情 况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和 产 品 是 否 具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及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及 保 证 措 施 劳 保 用 品 安 全 设 施 配 备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凭 证 施 工 现 场 布 置 及 安 全 警 示 牌 公 告 牌 设 置 论 25

安 全 教 育 及 培 训 情 况 重 大 危 险 源 检 测 评 估 监 控 情 况 高 空 作 业 现 场 安 全 应 对 措 施 水 上 作 业 现 场 用 电 施 工 机 具 特 殊 工 艺 非 常 规 施 工 等 施 现 场 使 用 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 屋 是 否 具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地 质 灾 害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防 治 预 案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及 救 援 人 员 器 材 的 配 备 施 工 驻 地 是 否 设 在 泥 石 流 滑 坡 体 或 洪 水 下 位 等 危 险 区 域 26

监 理 意 见 :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 监 理 检 查 人 员 签 名 : 建 设 单 位 检 查 人 员 签 名 : 监 理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签 名 :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 公 章 ) 年 月 日 ( 公 章 ) 注 : 本 表 中 的 某 些 项 目 可 能 因 进 度 而 有 所 变 化 的, 应 在 备 注 中 说 明 原 因 今 后 的 计 划 等 情 况 27

附 件 3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试 验 检 测 单 位 安 全 责 任 人 汇 总 表 项 目 名 称 : 编 号 : 工 程 批 准 批 准 规 模 概 算 文 号 建 设 单 位 责 联 系 单 位 任 人 人 ( 项 目 项 目 责 联 系 法 人 ) 任 人 电 话 勘 察 承 揽 的 内 单 位 责 任 人 联 系 人 单 位 容 及 范 围 项 目 责 任 人 联 系 电 话 设 计 承 揽 的 内 单 位 责 任 人 联 系 人 单 位 容 及 范 围 项 目 责 任 人 联 系 电 话 监 理 承 揽 单 位 责 联 系 单 位 的 内 任 人 人 28

容 及 范 围 项 目 责 任 人 联 系 电 话 试 验 检 承 揽 的 内 单 位 责 任 人 联 系 人 测 单 位 容 及 范 围 项 目 责 任 人 联 系 电 话 填 报 单 位 : 填 报 人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由 建 设 单 位 ( 项 目 法 人 ) 统 一 填 报, 填 表 单 位 要 盖 公 章 如 从 业 单 位 不 止 一 家, 可 加 行 填 写 29

附 件 4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 施 工 总 承 包 ) 安 全 责 任 人 汇 总 表 项 目 名 称 : 编 号 : 合 同 段 单 位 名 称 资 质 施 工 内 容 合 同 价 ( 万 元 ) 单 位 责 任 人 及 证 书 编 号 项 目 责 任 人 及 证 书 编 号 专 职 安 全 员 及 证 书 编 号 联 系 电 话 / / / 30

/ 填 报 单 位 : 填 报 人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由 建 设 单 位 ( 项 目 法 人 ) 统 一 填 报, 填 表 单 位 要 盖 公 章 如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人 员 较 多, 可 加 行 填 写 31

件 5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月 报 表 有 效 期 截 至 : 年 月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统 计 表 : 32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事 故 发 生 所 在 地 及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分 类 及 等 级 建 设 类 型 事 故 发 生 部 位 事 故 类 别 事 故 简 要 经 过 初 步 事 故 原 因 事 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万 元 ) 死 亡 人 数 ( 人 ) 死 亡 人 员 类 型 受 伤 人 数 ( 人 ) 伤 害 程 度 受 伤 人 员 类 型 事 故 单 位 名 称 事 故 性 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建 设 单 位 :( 公 章 ) 33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 建 设 单 位 应 每 月 25 日 前 向 所 辖 质 监 站 ( 局 ) 和 县 ( 市 区 ) 交 通 局 报 送 2. 各 市 质 监 站 ( 局 ) 汇 总 后 于 月 底 前 报 送 省 交 通 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34

附 件 6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行 为 评 价 申 请 书 : 工 程 项 目 即 将 完 工, 按 照 浙 江 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对 本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行 为 的 评 价 已 经 结 束, 现 申 请 办 理 交 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行 为 的 评 价 手 续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单 位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建 设 单 位 : ( 公 章 ) 年 月 日 35

附 件 :1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工 作 总 结 ; 2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工 作 总 结 ; 3 监 理 单 位 安 全 工 作 总 结 36

附 件 7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行 为 评 价 表 项 目 及 标 段 名 称 从 业 单 位 工 程 地 点 交 工 日 期 工 作 内 容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或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行 为 自 我 总 结 : 37

( 公 章 )( 中 标 单 位 ) 年 月 日 建 设 单 位 评 价 意 见 : ( 公 章 ) 年 月 日 监 督 单 位 审 定 意 见 : 38

( 公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主 要 是 对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行 为 的 评 价 39

附 件 8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抽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编 号 : 工 程 名 称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检 查 情 况 及 处 理 意 见 监 督 人 : 监 督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主 送 : 抄 送 : 40

编 号 : 工 程 名 称 : 主 送 : 合 同 段 : 处 理 情 况 及 结 果 施 工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监 理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