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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安 全 ( 附 加 安 全 标 准 或 规 定 ) 规 例 ( 规 例 ) 是 根 据 经 2013 年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安 全 ( 修 订 ) 条 例 修 订 的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安 全 条 例 ( 第 424 章 )( 条 例 ) 第 35 条 而 订 立 规 例 将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香 港 海 关 ( 海 关 ) 是 执 法 机 关 2. 规 例 规 管 的 事 项 包 括 某 些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中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含 量 上 限 有 关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为 邻 苯 二 甲 酸 丁 苄 酯 (BBP);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DBP);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2- 乙 基 己 基 ) 酯 ( 亦 称 为 太 酸 对 二 乙 基 己 基 酯 或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辛 酯 )(DEHP);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异 癸 酯 (DIDP);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异 壬 酯 (DINP); 以 及 邻 苯 二 甲 酸 正 辛 酯 (DNOP) 3. 本 指 引 由 海 关 发 出,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指 引 就 规 例 第 2 3 7 8 9 12 13 14 及 15 条 ( 有 关 规 管 上 述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含 量 上 限 ) 的 运 作, 提 供 技 术 指 引, 以 便 利 有 关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进 口 商 或 供 -1-

货 商 遵 从 规 定 指 引 列 举 的 示 例 旨 在 展 示 上 述 条 文 的 涵 盖 范 围 以 及 如 何 予 以 实 际 执 行 该 等 示 例 并 不 涵 盖 所 有 玩 具 儿 童 产 品 或 上 述 条 文 可 能 涵 盖 的 所 有 情 况, 因 此 即 使 指 引 并 无 提 及 的 某 玩 具 儿 童 产 品 或 情 况, 亦 未 必 意 味 该 玩 具 儿 童 产 品 或 情 况 在 条 文 的 涵 盖 范 围 以 外 4. 本 指 引 不 具 法 律 约 束 力, 亦 非 根 据 条 例 订 立 的 附 属 法 例 指 引 不 是 规 例 中 有 关 条 文 的 最 终 解 释, 不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亦 不 替 代 增 加 补 充 或 修 改 规 例 的 法 定 条 文 有 关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进 口 商 或 供 货 商 须 参 阅 规 例 的 有 关 法 定 条 文,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自 行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2-

规 例 的 适 用 范 围 受 规 管 的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5. 规 例 规 管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含 量 上 限, 即 第 1 类 塑 化 剂 ( 包 括 BBP DBP 及 DEHP), 以 及 第 2 类 塑 化 剂 ( 包 括 DIDP DINP 及 DNOP) 规 例 并 不 规 管 该 六 种 以 外 的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受 规 管 的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6. 根 据 规 例 第 3 条,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规 管 适 用 于 玩 具 按 照 条 例, 玩 具 指 设 计 供 儿 童 玩 耍 或 显 然 是 拟 供 儿 童 玩 耍 的 产 品 或 物 料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规 管 并 不 适 用 于 玩 具 的 包 装 7. 根 据 规 例 第 3 及 12 条,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规 管 亦 适 用 于 拟 便 利 未 满 4 岁 儿 童 的 喂 哺 卫 生 松 弛 睡 眠 吮 吸 或 长 牙, 并 含 有 任 何 塑 化 物 料 的 儿 童 产 品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规 管 并 不 适 用 于 儿 童 产 品 的 包 装 -3-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含 量 上 限 的 适 用 范 围 8. 下 文 第 9 至 18 段 述 明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中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适 用 含 量 上 限 ; 该 等 上 限 在 下 文 第 21 段 载 列 的 豁 免 条 文 下 并 不 适 用 玩 具 第 1 类 塑 化 剂 9. 第 7 条 订 明 玩 具 所 含 的 第 1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玩 具 所 含 的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的 0.1% 第 2 类 塑 化 剂 10. 第 8 及 9 条 规 管 能 够 完 全 或 部 分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的 玩 具 的 第 2 类 塑 化 剂 含 量 上 限 11. 如 玩 具 能 够 完 全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该 玩 具 所 含 的 第 2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玩 具 所 含 的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的 0.1% 12. 如 玩 具 只 有 一 个 部 分 能 够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该 部 分 所 含 的 第 2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部 分 所 含 的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的 0.1% -4-

13. 如 玩 具 有 多 于 一 个 部 分 能 够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该 等 部 分 所 含 的 第 2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等 部 分 所 含 的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的 0.1% 儿 童 产 品 第 1 类 塑 化 剂 14. 第 13 条 订 明 儿 童 产 品 所 含 的 第 1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产 品 所 含 的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的 0.1% 第 2 类 塑 化 剂 15. 第 14 及 15 条 规 管 能 够 完 全 或 部 分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的 儿 童 产 品 的 第 2 类 塑 化 剂 含 量 上 限 16. 如 儿 童 产 品 能 够 完 全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该 产 品 所 含 的 第 2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产 品 所 含 的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的 0.1% 17. 如 儿 童 产 品 只 有 一 个 部 分 能 够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该 部 分 所 含 的 第 2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部 分 所 含 的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的 0.1% 18. 如 儿 童 产 品 有 多 于 一 个 部 分 能 够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5-

中, 该 等 部 分 所 含 的 第 2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等 部 分 所 含 的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的 0.1% 19. 市 场 上 供 应 的 儿 童 产 品 众 多, 现 列 举 一 些 例 子 如 下 拟 便 利 儿 童 产 品 喂 哺 婴 儿 围 兜 奶 瓶 奶 咀 奶 瓶 家 用 儿 童 高 脚 椅 及 多 种 用 途 高 脚 椅 餐 具 卫 生 牙 刷 舌 刷 换 尿 布 垫 婴 儿 沐 浴 辅 助 用 品 松 弛 婴 儿 假 奶 咀 塑 料 玩 垫 婴 儿 摇 篮 车 / 摇 篮 / 摇 椅 睡 眠 婴 儿 被 家 用 婴 儿 床 手 携 婴 儿 卧 箱 及 类 似 的 有 把 手 产 品 及 支 架 婴 儿 床 褥 床 垫 及 床 套 -6-

拟 便 利 儿 童 产 品 附 有 胶 套 的 枕 头 吮 吸 吸 管 杯 吸 管 长 牙 牙 胶 牙 龈 舒 缓 器 20. 有 些 含 有 塑 化 物 料 的 产 品 如 婴 儿 背 带 及 婴 儿 推 车 可 能 具 备 多 项 功 能 规 例 下 的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规 管 是 否 适 用 于 该 等 产 品, 主 要 需 视 乎 它 们 是 否 拟 便 利 未 满 4 岁 儿 童 的 喂 哺 卫 生 松 弛 睡 眠 吮 吸 或 长 牙 在 判 断 某 产 品 是 否 具 备 任 何 该 等 功 能, 相 关 的 考 虑 因 素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该 产 品 的 任 何 推 广 / 推 销 资 料 广 告 及 说 明 书 等 不 受 规 管 的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的 不 可 触 及 的 部 件 21. 根 据 第 7(3) 7(4) 8(3) 8(4) 9(4) 9(5) 13(3) 13(4) 14(3) 14(4) 15(4) 及 15(5) 条, 如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的 任 何 部 件 是 不 可 触 及 的, 则 在 厘 定 该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所 含 的 第 1 类 或 第 2 类 塑 化 剂 或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时, 该 部 件 并 不 计 算 在 内 凡 在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使 用 玩 具 的 情 况 下, 儿 童 ( 就 第 1 类 塑 化 剂 而 言 ) 或 未 满 4 岁 儿 童 的 口 部 ( 就 第 2 类 塑 化 剂 而 言 ) 不 能 与 该 玩 具 的 某 部 件 接 触, 则 该 部 件 属 不 可 触 及 的 部 件 ; 凡 在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使 用 儿 童 产 品 的 情 况 下, 未 满 4-7-

岁 儿 童 ( 就 第 1 类 塑 化 剂 而 言 ) 或 未 满 4 岁 儿 童 的 口 部 ( 就 第 2 类 塑 化 剂 而 言 ) 不 能 与 该 儿 童 产 品 的 某 部 件 接 触, 则 该 部 件 属 不 可 触 及 的 部 件 可 合 理 预 见 一 词 意 指 合 理 的 人 能 够 预 见 根 据 第 2 条 的 释 义, 使 用 包 括 不 当 使 用 22. 因 应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设 计 的 目 的,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不 当 使 用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可 包 括 任 何 拉 扯 拗 曲 弄 破 抛 掷 或 吮 嚼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不 可 触 及 的 部 件 的 一 个 例 子 : 即 使 儿 童 周 围 抛 掷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而 仍 然 稳 固 地 置 于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内 部 的 电 线 23. 在 厘 定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的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使 用 以 及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的 部 件 是 否 不 可 触 及, 海 关 可 参 照 适 用 的 国 际 安 全 标 准 ( 例 如 ISO 8124) 或 先 进 经 济 体 系 如 欧 洲 联 盟 及 美 国 采 用 的 标 准 ( 例 如 BS EN 71 及 ASTM F963) 中 的 相 关 使 用 及 不 当 使 用 测 试 -8-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的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24. 第 2(2) 条 订 明 如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则 属 能 够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a)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长 阔 高 的 尺 寸 均 为 5 厘 米 以 下 ; 或 (b)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是 能 够 以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方 式,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并 留 在 其 口 中, 令 该 玩 具 或 产 品 得 以 被 吮 吸 或 咬 嚼 25. 第 2(3) 条 订 明 如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的 某 部 分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则 该 部 分 属 能 够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a) 该 部 分 长 阔 高 的 尺 寸 至 少 有 一 个 为 5 厘 米 以 下 ; 或 (b) 该 部 分 是 能 够 以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方 式, 放 进 未 满 4 岁 儿 童 口 中, 并 留 在 其 口 中, 令 该 部 分 得 以 被 吮 吸 或 咬 嚼 26. 一 般 而 言, 玩 具 儿 童 产 品 或 其 部 分 如 只 能 被 舔, 则 不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27. 第 2(4) 条 订 明, 就 第 2(2) 及 2(3) 条 而 言, 可 充 气 的 玩 具 儿 童 产 品 或 其 部 分 须 按 未 充 气 时 的 状 态 衡 量 -9-

28. 第 2(2) 及 2(3) 条 中 可 合 理 预 见 一 词 意 指 合 理 的 人 能 够 预 见 在 判 断 玩 具 儿 童 产 品 或 其 部 分 是 否 能 够 以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方 式 放 进 儿 童 口 中, 相 关 的 考 虑 因 素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的 用 途 大 小 形 状 或 物 料 等 29. 下 列 一 些 示 例 展 示 玩 具 儿 童 产 品 或 其 部 分 如 何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示 例 一 玩 具 ( 洋 娃 娃 ) 手 脚 及 叶 形 帽 子 长 阔 高 的 尺 寸 至 少 有 一 个 为 5 厘 米 以 下, 所 以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 参 阅 第 2(3)(a) 条 ) 如 头 及 身 体 长 阔 高 的 尺 寸 没 有 一 个 为 5 厘 米 以 下, 并 且 不 能 够 以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方 式 放 进 儿 童 口 中 以 被 吮 吸 或 咬 嚼, 则 不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的 部 分 ( 参 阅 第 2(3) 条 ) -10-

示 例 二 玩 具 ( 充 气 胶 波 ) 未 充 气 的 胶 波 长 阔 高 的 尺 寸 至 少 有 一 个 为 5 厘 米 以 下, 所 以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 参 阅 第 2(3)(a) 及 2(4) 条 ) 具 塞 充 气 入 口 的 长 阔 高 的 尺 寸 均 为 5 厘 米 以 下, 所 以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 参 阅 第 2(3)(a) 条 ) 示 例 三 儿 童 产 品 ( 牙 胶 ) 牙 胶 的 任 何 部 分 长 阔 高 的 尺 寸 有 一 个 为 5 厘 米 以 下, 即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 参 阅 第 2(3)(a) 条 ) -11-

示 例 四 儿 童 产 品 ( 换 尿 布 垫 ) 如 换 尿 布 垫 的 边 缘 长 阔 高 的 尺 寸 至 少 有 一 个 为 5 厘 米 以 下, 即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 参 阅 第 2(3)(a) 条 ) 换 尿 布 垫 的 中 央 部 分 只 能 够 被 舔, 而 在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使 用 换 尿 布 垫 的 情 况 下, 儿 童 的 口 部 不 能 与 换 尿 布 垫 的 背 面 接 触, 所 以 换 尿 布 垫 的 中 央 部 分 及 背 面 不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的 部 分 ( 参 阅 第 2(3)(b) 及 15(5) 条 ) 示 例 五 儿 童 产 品 ( 高 脚 椅 ) 如 高 脚 椅 的 托 盘 长 阔 高 的 尺 寸 至 少 有 一 个 为 5 厘 米 以 下, 即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 参 阅 第 2(3)(a) 条 ) 在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使 用 高 脚 椅 的 情 况 下, 儿 童 的 口 部 不 能 与 高 脚 椅 的 座 椅 背 部 脚 踏 椅 脚 及 轮 子 接 触, 所 以 该 等 部 分 不 视 作 能 够 放 进 口 中 ( 参 阅 第 2(3)(b) 及 15(5) 条 ) -12-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测 试 30. 规 例 并 不 指 定 任 何 特 定 的 测 试 方 法, 以 厘 定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规 例 有 关 规 管 上 述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含 量 上 限 的 条 文 制 造 商 进 口 商 或 供 货 商 可 将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交 由 认 可 化 验 所 1, 以 普 遍 使 用 的 测 试 方 法 ( 例 如 欧 洲 联 盟 的 BS EN 14372:2004 2 美 国 的 CPSC-CH-C1001-09.3 3 加 拿 大 的 C-34 4 以 及 内 地 的 GB/T 22048-2008 5 测 试 方 法 ) 进 行 测 试 31. 先 进 经 济 体 系 如 欧 洲 联 盟 及 美 国 已 就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中 上 述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含 量 上 限 实 施 规 管 如 制 造 商 进 口 商 或 供 货 商 提 供 测 试 证 明 书, 表 示 有 关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符 合 该 些 先 进 经 济 体 系 已 实 施 的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规 定, 籍 以 显 示 该 等 产 品 符 合 规 例 的 有 关 条 文, 海 关 会 按 个 别 个 案 检 视 该 等 证 明 书 举 例 来 说, 测 试 证 明 书 可 展 示 某 产 品 每 一 个 部 件 中 上 述 六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个 别 含 量 根 据 规 例 第 1 2 3 4 5 认 可 化 验 所 指 创 新 科 技 署 署 长 为 测 试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的 目 的 而 以 书 面 认 可 的 化 验 所, 包 括 经 香 港 实 验 所 认 可 计 划 认 可 的 实 验 所, 以 及 与 香 港 实 验 所 认 可 计 划 有 互 认 协 议 计 划 的 认 可 实 验 所 由 欧 洲 标 准 委 员 会 订 立 的 BS EN 14372:2004 儿 童 使 用 及 护 理 物 品 餐 具 及 喂 哺 用 具 安 全 规 定 及 测 试 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使 用 的 CPSC-CH-C1001-09.3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测 定 的 标 准 作 业 程 序 加 拿 大 卫 生 部 提 供 的 C-34 方 法 聚 氯 乙 烯 消 费 品 中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测 定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的 GB/T 22048-2008 玩 具 及 儿 童 用 品 聚 氯 乙 烯 塑 料 中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增 塑 剂 的 测 定 -13-

7 8 9 13 14 及 15 条, 该 产 品 所 含 的 第 1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及 第 2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产 品 所 含 的 塑 化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的 0.1%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若 有 关 测 试 证 明 书 能 展 示 某 产 品 每 一 个 部 件 中 第 1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含 量 及 第 2 类 塑 化 剂 的 总 含 量 不 超 过 0.1%, 则 该 产 品 应 符 合 规 例 有 关 邻 苯 二 甲 酸 酯 的 规 定 如 有 需 要, 海 关 可 将 该 玩 具 或 儿 童 产 品 交 由 政 府 化 验 师 测 试 -14-

查 询 32. 就 本 指 引 的 任 何 查 询, 可 按 下 列 方 法 联 络 海 关 电 话 (852) 2815 7711 电 邮 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传 真 (852) 3108 3427 邮 递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222 号 海 关 总 部 大 楼 14 楼 香 港 海 关 消 费 者 保 障 科 ( 一 ) 香 港 海 关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