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文 件 绵 社 险 [2011]8 号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在 市 本 级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市 本 级 各 参 保 单 位 :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简 化 申 报 程 序, 方 便 参 保 单 位 缴 费,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确 保 社 会 保 险 费 依 法 足 额 征 缴, 1
使 参 保 单 位 职 工 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落 到 实 处, 根 据 国 务 院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绵 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 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11 年 第 1 号 ) 等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精 神, 结 合 绵 阳 市 本 级 开 展 社 会 保 险 扩 面 征 缴 工 作 的 实 际, 经 研 究 决 定 : 市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直 属 参 保 单 位, 从 2011 年 1 月 起, 在 已 实 行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工 伤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一 票 多 费 征 缴 的 基 础 上, 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纳 入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范 围,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请 各 参 保 单 位 遵 照 执 行 一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是 指 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和 生 育 保 险 四 个 险 种 中 统 一 参 保 单 位 和 单 位 参 保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统 一 申 报 参 保 人 员 缴 费 基 数 ; 并 在 一 张 社 会 保 险 费 专 用 票 据 上 开 具 缴 费 单 位 应 缴 纳 的 四 个 险 种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由 缴 费 单 位 一 次 性 缴 纳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工 作 的 重 点 是 核 实 应 参 加 的 险 种 缴 费 基 数 和 应 缴 费 额 市 社 保 中 心 将 加 强 基 础 建 设, 统 一 参 保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基 础 信 息, 保 持 其 基 础 信 息 的 唯 一 性 和 确 定 性 ; 完 善 缴 费 登 记 管 理, 保 持 申 报 缴 费 代 码 和 账 号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和 一 致 性 ; 使 用 社 会 保 险 费 一 票 多 费 专 用 票 据 开 票 征 收 二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工 作 的 范 围 和 险 种 2
( 一 ) 范 围 : 绵 阳 市 本 级 所 属 参 保 缴 费 单 位 ( 包 括 市 直 属 各 类 城 镇 企 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 未 实 行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 ( 二 ) 险 种 : 市 直 属 各 类 城 镇 企 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是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四 个 险 种 ; 未 实 行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是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三 个 险 种 ; 个 体 参 保 人 员 是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两 个 险 种 三 实 行 四 险 合 一 加 强 参 保 基 础 信 息 的 清 理 核 对 工 作 ( 一 ) 将 养 老 保 险 系 统 中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包 括 工 伤 生 育 ) 的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与 原 医 疗 保 险 系 统 中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进 行 对 比, 其 基 础 信 息 和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的, 由 计 算 机 系 统 自 动 将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进 行 切 换 合 并 实 现 四 险 合 一, 确 保 参 保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的 统 一 性 和 真 实 性 ( 二 ) 对 两 个 系 统 中 参 保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身 份 证 号 码 姓 名 等 基 础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由 市 社 保 中 心 和 参 保 单 位 共 同 完 成 清 理 核 对 工 作 暂 时 未 能 合 并 统 一 参 保 基 础 信 息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将 不 会 影 响 单 位 人 员 的 参 保 和 缴 费 ( 三 ) 清 理 核 对 工 作 实 行 由 参 保 单 位 申 领 拷 贝 需 清 理 核 对 的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对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进 行 认 真 核 对 更 正 确 保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的 唯 一 性 和 真 实 性 后, 向 市 社 保 中 心 报 送 清 理 核 对 后 的 参 保 人 3
员 信 息 数 据, 市 社 保 中 心 通 过 计 算 机 系 统 进 行 比 对 合 并 统 一 参 保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的 办 理 流 程 市 本 级 各 参 保 缴 费 单 位 要 积 极 支 持 和 配 合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过 程 中 参 保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基 础 数 据 信 息 的 清 理 核 对 更 正 工 作,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在 6 月 底 前 完 成 四 缴 费 申 报 和 缴 费 基 数 的 核 定 ( 一 ) 申 报 管 理 根 据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 号 ) 的 规 定, 市 本 级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办 法 实 施 范 围 内 的 各 类 参 保 缴 费 单 位, 从 本 办 法 实 行 之 月 起, 当 参 保 人 员 和 职 工 的 工 资 收 入 发 生 变 动 时, 参 保 单 位 应 及 时 据 实 申 报, 确 保 参 保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和 申 报 基 数 的 统 一 性 和 真 实 性, 并 在 每 月 15 日 前 向 市 社 保 中 心 报 送 参 保 单 位 人 员 增 加 申 报 表 参 保 单 位 人 员 减 少 申 报 表 参 保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变 动 申 报 表 一 式 两 份, 市 社 保 中 心 和 单 位 各 存 一 份 市 本 级 企 业 参 保 单 位 在 报 送 人 员 增 加 或 减 少 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属 于 省 级 管 理 的 单 位 以 及 参 保 人 员 是 农 民 工 ( 非 城 镇 户 籍 ) 身 份 的, 应 注 明 并 单 列 填 表 报 送 ( 二 ) 缴 费 基 数 的 核 定 参 保 单 位 向 市 社 保 中 心 统 一 按 时 据 实 申 报 参 保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和 工 资 收 入 后, 市 社 保 中 心 根 据 川 劳 社 发 [2006]17 18 号 绵 府 办 发 [2009]60 号 绵 府 办 发 [2009]66 号 等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时 核 定 参 4
保 单 位 的 缴 费 工 资 总 额 ( 对 实 际 收 入 不 足 或 超 过 政 策 规 定 的 保 底 或 封 顶 额 的 人 员, 由 计 算 机 系 统 自 动 进 行 保 底 封 顶 处 理 ) 形 成 参 保 单 位 缴 费 计 划 具 体 核 定 政 策 规 定 如 下 : 参 保 企 业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的 缴 费 基 数, 统 一 按 核 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的 办 法 进 行 核 定 参 保 职 工 本 人 上 月 工 资, 超 过 上 一 年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300% 以 上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缴 费 基 数 ; 低 于 上 一 年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60% 的, 按 60% 计 算 缴 费 基 数 ; 参 保 单 位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以 用 人 单 位 全 部 在 职 职 工 缴 费 工 资 总 和 作 为 缴 费 基 数 企 业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含 社 会 团 体 ) 在 职 职 工 个 人 按 本 人 上 年 工 资 总 额 作 为 缴 费 工 资, 工 资 总 额 低 于 上 上 年 度 全 市 城 镇 非 私 营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以 下 简 称 上 上 年 市 平 工 资 ) 的, 按 上 上 年 市 平 工 资 作 为 缴 费 工 资 ; 超 过 上 上 年 市 平 工 资 300%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缴 费 工 资, 按 上 上 年 市 平 工 资 的 300% 作 为 缴 费 基 数 ; 根 据 绵 府 办 发 [2009]60 号 绵 府 办 发 [2009]66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未 参 加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用 人 单 位, 其 工 伤 和 生 育 保 险 的 缴 费 基 数 按 上 年 度 全 市 城 镇 非 私 营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以 下 简 称 上 年 市 平 工 资 ) 核 定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含 社 会 团 体 ) 在 职 职 工 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以 单 位 职 工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总 额 (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劳 动 工 资 统 计 口 径, 若 低 于 上 年 市 平 工 资 的, 按 上 年 市 平 工 资 ) 核 定 工 伤 和 生 育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 三 ) 缴 费 单 位 按 月 应 缴 基 金 数 额 的 核 定 和 缴 纳 5
1 缴 费 单 位 申 报 的 工 资 基 数 和 缴 费 人 数, 由 市 社 保 中 心 按 上 述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核 定 后, 依 照 各 险 种 政 策 规 定 的 缴 费 费 率, 在 每 月 20 日 编 制 申 报 单 位 当 月 应 缴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征 缴 计 划 即 一 票 多 费 应 缴 数 额 2 缴 费 单 位 按 月 应 缴 四 险 种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 收 计 划 编 制 情 况, 各 参 保 缴 费 单 位 可 于 每 月 20 日 后 到 市 社 保 中 心 征 收 大 厅 查 询 对 市 社 保 中 心 核 定 的 缴 费 人 数 缴 费 基 数 缴 费 金 额 有 异 议 的, 可 及 时 向 市 社 保 中 心 出 具 有 效 力 的 相 关 凭 证 并 提 出 更 正 意 见 3 缴 费 单 位 的 缴 费 方 式 由 税 务 部 门 代 征 的, 每 月 20 日 后 自 行 到 税 务 部 门 足 额 缴 纳 当 月 及 以 前 应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缴 费 单 位 的 缴 费 方 式 由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代 收 的, 每 月 20 日 后 在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代 收 网 点 按 月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当 月 及 以 前 应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4 缴 费 单 位 应 缴 未 缴 形 成 的 欠 费 结 转 次 月, 次 月 编 制 当 月 的 征 缴 计 划 时, 一 并 编 入 当 期 应 缴 总 额 中, 参 保 缴 费 单 位 可 在 市 社 保 中 心 打 印 的 征 缴 计 划 中 查 询, 也 可 在 经 办 窗 口 查 询 对 跨 年 度 欠 费 的, 按 规 定 加 收 利 息 和 滞 纳 金 五 财 务 管 理 市 级 各 参 保 单 位 要 根 据 市 社 保 中 心 编 制 的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计 划,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市 社 保 中 心 和 受 托 的 税 务 部 门 按 月 将 四 险 种 的 缴 费 合 计 金 额 足 额 进 行 缴 纳 ( 市 社 保 中 心 原 企 业 缴 纳 的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收 入 户 账 户 不 再 对 外 使 用, 原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缴 纳 的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收 入 户 不 再 对 外 使 用 ) 6
凡 直 接 向 市 社 保 中 心 缴 款 的 单 位,( 一 ) 企 业 及 以 企 业 办 法 参 保 的 单 位 是 四 险 合 一 征 收 (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 一 律 向 市 农 行 临 园 口 支 行 ( 地 址 临 园 路 东 段 58 号 人 民 商 场 旁 ) 开 设 的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缴 纳, 其 账 号 为 :240301040007678, 户 名 :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 或 向 建 行 涪 城 支 行 ( 金 三 角 大 楼 ) 开 设 的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缴 纳, 其 账 号 为 : 51001657737050433056, 户 名 :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 二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是 三 险 合 一 征 收 (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 一 律 向 建 行 涪 城 支 行 开 设 的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缴 纳, 账 号 为 :51001657737050735355, 户 名 :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机 关 事 业 养 老 保 险 费 缴 纳 使 用 原 账 户 ( 账 号 为 :51001657737050735453) 缴 款 时 务 必 将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编 码 写 明 在 进 账 单 上 缴 款 后, 缴 款 单 位 应 立 即 到 市 社 保 中 心 征 收 大 厅 确 认 其 缴 费 并 索 取 专 用 收 据, 不 得 跨 月 参 加 税 务 代 征 的 参 保 单 位 也 按 一 票 多 费 的 征 收 方 式 缴 款 后, 立 即 向 受 理 的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其 缴 费 并 索 取 专 用 收 据 参 保 单 位 在 索 取 专 用 收 据 时, 市 社 保 中 心 和 受 委 托 征 收 的 税 务 部 门 均 按 照 工 伤 生 育 医 疗 养 老 的 顺 序 对 当 月 各 险 种 的 具 体 缴 费 金 额 进 行 记 账 处 理 六 个 人 账 户 处 理 市 社 保 中 心 根 据 各 缴 费 单 位 缴 纳 各 险 种 基 金 实 际 到 帐 数 额 分 配 情 况, 计 算 机 系 统 自 动 为 缴 费 单 位 职 工 按 规 定 做 实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7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退 休 待 遇 的 人 员 ( 不 含 医 疗 保 险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不 足 20 年 应 缴 未 清 偿 的 退 休 人 员 ), 其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每 半 年 按 规 定 上 账 一 次, 同 时 代 扣 大 额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 单 位 或 本 人 不 同 意 代 扣 的 除 外 ) 七 监 督 检 查 参 保 单 位 若 不 按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规 定 如 实 申 报 单 位 职 工 的 缴 费 工 资 和 缴 费 人 数,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一 票 多 费 办 法 核 定 的 各 险 种 应 缴 费 用, 根 据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办 法 ( 劳 动 和 保 障 部 令 第 16 号 ) 的 规 定, 市 社 保 中 心 稽 核 部 门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加 强 征 缴 工 作 事 中 稽 核, 及 时 进 行 事 后 稽 核 并 按 程 序 督 促 其 整 改, 参 保 单 位 要 积 极 主 动 配 合 稽 核 工 作, 如 实 提 供 本 单 位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工 资 花 名 册 和 发 放 工 资 情 况 的 财 务 资 料 稽 核 属 实, 参 保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补 申 报, 同 时 制 定 欠 费 清 缴 计 划 二 一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主 题 词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一 票 多 费 通 知 报 送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抄 送 : 本 中 心 各 科 室, 存 档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2011 年 1 月 28 日 印 发 8 ( 共 印 100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