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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宏 律 师 受 邀 出 席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法 律 专 家 新 春 座 谈 会 王 霁 虹 律 师 随 中 国 贸 促 会 经 贸 仲 裁 访 问 团 访 问 台 湾 王 霁 虹 律 师 担 任 第 六 届 贸 仲 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辩 论 赛 评 审 专 家 天 津 市 律 协 考 察 团 来 深 圳 所 参 观 访 问 张 志 律 师 应 邀 为 广 东 移 动 深 圳 分 公 司 高 管 进 行 法 律 培 训 张 志 律 师 出 席 深 圳 政 协 四 届 第 五 次 会 议 并 做 专 题 发 言 张 丽 杰 律 师 赴 台 湾 考 察 学 习 张 丽 杰 律 师 当 选 为 深 圳 妇 联 执 委 会 委 员 张 丽 杰 律 师 三 项 立 法 议 案 列 为 人 大 会 议 主 题 议 案 本 所 应 邀 参 加 贸 仲 会 研 讨 会 本 所 多 位 律 师 被 聘 为 贸 仲 华 南 分 会 调 解 中 心 专 家 仲 裁 员 本 所 多 位 律 师 被 深 圳 市 仲 裁 委 聘 任 为 仲 裁 员 于 洋 律 师 荣 获 第 四 届 全 国 青 年 律 师 论 坛 优 秀 辩 手 称 号 本 所 员 工 为 帮 助 汶 川 灾 区 孤 儿 重 回 学 校 踊 跃 捐 赠 献 爱 心 陈 凯 律 师 被 授 予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第 六 批 优 秀 中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荣 誉 称 号 PCB 诉 讼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人 斯 蒂 芬 菲 利 普 逊 访 问 上 海 所 3

本 所 被 亚 洲 法 律 杂 志 (ALB) 授 予 2008 领 先 之 星, 同 时 入 选 2009 亚 洲 区 十 家 值 得 关 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凭 借 2008 年 的 优 秀 业 绩 和 突 出 表 现, 本 所 被 亚 洲 法 律 杂 志 (ALB) 授 予 领 先 之 星, 在 其 评 选 的 中 国 发 展 最 快 的 10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排 名 第 二 同 时, 本 所 也 被 ALB 列 为 2009 年 亚 洲 区 十 家 值 得 关 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本 所 入 选 彭 博 (Bloomberg) 发 布 的 中 国 国 内 IPO 发 行 人 法 律 顾 问 15 强 凭 借 卓 越 的 证 券 及 资 本 市 场 业 绩, 本 所 入 选 彭 博 (Bloomberg) 发 布 的 中 国 国 内 IPO 发 行 人 法 律 顾 问 15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2008 年, 本 所 先 后 顺 利 完 成 甘 肃 独 一 味 生 物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威 海 华 东 数 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均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交 易 ; 本 所 承 办 的 北 京 久 其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保 龄 宝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也 都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 同 时 本 所 正 在 承 办 的 包 括 上 海 银 行 等 在 内 的 IPO 项 目 达 38 个 本 所 与 国 际 知 名 法 律 服 务 商 CCH 携 手 出 版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实 务 指 南 基 于 本 所 在 建 设 工 程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深 厚 的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经 验, 具 有 一 百 多 年 历 史 的 全 球 法 律 专 业 信 息 服 务 商 CCH 公 司 与 本 所 合 作, 于 2008 年 12 月 出 版 了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实 务 指 南 一 书 该 书 由 本 所 王 霁 虹 陈 铭 么 林 立 张 晓 峰 石 杰 谢 颐 肖 延 人 等 律 师 撰 写 该 书 以 实 践 操 作 为 依 托, 全 面 完 整 描 述 了 招 投 标 基 本 流 程 和 相 关 环 节, 并 对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复 杂 的 法 律 环 境 以 及 独 有 的 行 政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了 深 入 评 述, 对 实 践 操 作 中 的 各 种 问 题 加 以 提 示 和 指 引, 由 王 霁 虹 律 师 牵 头 的 工 程 律 师 作 者 运 用 在 其 服 务 的 多 个 重 大 项 目 工 程 中 积 累 的 上 千 份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律 经 验, 旨 在 帮 助 在 中 国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业 务 的 相 关 企 业 机 构, 更 好 地 理 解 中 国 特 定 市 场 环 境 下 的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环 境, 避 免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各 类 难 题 和 法 律 风 险, 实 现 招 投 标 的 顺 利 进 行 4

本 所 承 办 的 西 南 证 券 借 壳 *ST 长 运 项 目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由 李 宏 徐 春 霞 崔 国 峰 律 师 承 办 的 重 庆 长 江 水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T 长 运,600369) 重 大 资 产 出 售 暨 吸 收 合 并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2008 年 第 20 次 会 议 审 核 通 过 ; 于 2009 年 1 月 20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许 可 批 文 ;2009 年 2 月 26 日,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正 式 更 名 为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式 挂 牌 上 市 西 南 证 券 是 唯 一 一 家 注 册 地 在 重 庆 的 全 国 性 综 合 类 证 券 公 司, 为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上 第 7 家 借 壳 上 市 的 券 商 本 所 承 办 的 名 流 置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项 目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由 徐 寿 春 胡 刚 律 师 承 办 的 名 流 置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项 目, 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获 有 条 件 通 过 名 流 置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国 内 具 有 知 名 度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本 所 自 2002 年 起 即 与 名 流 置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立 了 长 期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本 所 已 为 其 在 证 券 市 场 累 计 融 资 50 余 亿 元 的 三 次 发 行 提 供 了 出 色 的 法 律 服 务 本 所 承 办 的 贵 州 盘 江 精 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重 组 发 行 项 目 获 准 发 行 由 温 烨 王 冠 律 师 承 办 的 贵 州 盘 江 精 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购 买 暨 关 联 交 易 项 目, 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的 审 核, 获 准 重 组 作 为 贵 州 省 为 数 不 多 的 上 市 公 司 之 一, 盘 江 精 煤 自 2001 年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后, 一 直 未 在 资 本 市 场 上 有 所 动 作, 致 使 公 司 的 经 营 发 展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在 包 括 本 所 在 内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精 诚 合 作 通 力 协 助 下, 盘 江 精 煤 经 过 与 各 相 关 股 东 债 权 人 的 数 轮 艰 苦 谈 判, 终 于 启 动 了 本 次 重 大 重 组 的 申 请 工 作 本 次 重 大 重 组 的 获 准 进 行, 将 有 效 整 合 上 市 公 司 母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相 关 资 源, 大 幅 提 升 上 市 公 司 的 整 体 质 量, 使 公 司 及 广 大 股 东 的 权 益 得 到 进 一 步 保 障 5

本 所 承 办 的 云 南 城 投 置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项 目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由 徐 寿 春 胡 刚 律 师 承 办 的 云 南 城 投 置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项 目, 于 2009 年 1 月 8 日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获 有 条 件 通 过, 这 是 该 公 司 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后 的 首 次 融 资 云 南 城 投 置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的 资 金 将 用 于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该 等 经 营 模 式 将 为 房 地 产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新 的 经 营 思 路 本 所 成 功 促 成 天 津 地 铁 与 交 银 金 融 租 赁 6 亿 元 融 资 租 赁 项 目 应 天 津 市 地 下 铁 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王 霁 虹 肖 延 人 邢 壮 谢 颐 何 帅 领 石 杰 等 律 师 为 天 津 地 铁 二 期 (2 3 号 线 ) 工 程 建 设 所 需 盾 构 管 片 设 备 融 资 租 赁 项 目 提 供 交 易 架 构 设 计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草 拟 审 订 以 及 项 目 谈 判 等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该 项 目 为 天 津 地 铁 与 交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之 间 的 首 次 合 作, 融 资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6 亿 元 ; 在 时 间 紧 迫, 而 融 资 方 要 求 又 十 分 苛 刻 的 情 况 下, 本 所 律 师 克 服 困 难, 集 中 调 配 人 力, 加 班 加 点, 及 时 高 效 地 完 成 了 客 户 委 托 的 全 部 法 律 服 务, 促 成 了 双 方 交 易 的 成 功, 满 足 了 客 户 对 融 资 资 金 的 迫 切 要 求 2009 年 2 月, 项 目 融 资 的 6 亿 元 资 金 已 经 全 部 及 时 到 达 客 户 账 户 本 所 为 天 津 武 清 区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建 设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天 津 武 清 区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为 1991 年 12 月 正 式 批 准 建 立 的 国 家 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其 中 一 期 已 全 部 完 成 招 商 建 设, 二 期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也 已 全 面 到 位 由 天 津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武 清 开 发 区 总 公 司 中 国 水 电 建 设 集 团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水 电 建 设 集 团 路 桥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天 津 亿 卓 投 资 公 司 等 公 司 作 为 主 要 投 资 方, 以 BT 方 式 参 与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区 三 期 共 35.5 平 方 公 里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130 万 平 方 米 的 村 民 回 迁 安 置 房 项 目 以 及 园 区 内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王 霁 虹 谢 颐 肖 延 人 邢 壮 等 律 师 正 在 为 本 次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等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目 前 各 方 已 就 本 项 目 的 合 作 签 署 了 投 资 建 设 框 架 协 议 6

本 所 担 任 2009 春 暖 楼 市 北 京 居 民 优 惠 购 房 系 列 活 动 法 律 顾 问 2009 春 暖 楼 市 北 京 居 民 优 惠 购 房 系 列 活 动 系 政 府 倡 导 支 持 协 会 组 织 专 业 机 构 承 办 国 有 企 业 带 头 主 流 房 企 积 极 参 与 的 一 系 列 优 惠 购 房 活 动, 意 在 持 续 性 地 引 导 住 房 消 费, 推 动 我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交 易 量 的 启 稳 和 回 升 在 北 京 市 建 委 等 多 个 政 府 部 门 指 导 下, 活 动 于 2 月 16 日 至 4 月 12 日 在 京 进 行 主 办 单 位 为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市 场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中 介 协 会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业 协 会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法 学 会 本 所 王 霁 虹 等 多 名 律 师 应 市 建 委 及 主 办 单 位 等 邀 请 担 任 本 次 系 列 活 动 的 全 程 法 律 顾 问 日 前, 王 霁 虹 高 丽 春 谢 颐 庄 园 等 律 师 已 介 入 前 期 服 务, 为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论 证 制 订 示 范 性 合 同 文 本 对 活 动 有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进 行 公 开 宣 传 解 读 审 查 活 动 主 办 方 及 参 与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公 开 发 表 的 文 件 等, 届 时, 本 所 还 将 以 热 线 电 话 现 场 咨 询 等 方 式 为 此 次 活 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本 所 为 博 世 力 士 乐 ( 北 京 ) 液 压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项 目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受 博 世 ( 中 国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博 世 力 士 乐 ( 北 京 ) 液 压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本 所 徐 猛 马 婧 吴 卿 等 律 师 为 其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旗 的 房 地 产 转 让 项 目 全 程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该 项 目 涉 及 宗 地 总 面 积 逾 三 万 平 方 米, 涉 及 交 易 金 额 人 民 币 千 万 元 本 所 为 南 洋 商 业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提 供 信 用 证 项 目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受 南 洋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的 委 托, 本 所 徐 猛 吴 卿 等 律 师 就 其 与 开 证 行 受 益 人 之 间 的 多 笔 信 用 证 欺 诈 一 案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并 就 本 案 风 险 提 出 了 非 常 及 时 到 位 的 法 律 意 见, 有 望 为 南 洋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挽 回 巨 大 损 失 本 所 为 日 本 Monex Inc. 公 司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受 日 本 Monex Inc. 公 司 委 托, 胡 治 家 周 杨 律 师 就 其 在 华 设 立 合 资 公 司 事 宜 提 供 了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Monex Inc. 系 一 家 在 东 京 注 册 的 证 券 公 司, 除 从 事 证 券 经 纪 金 融 性 资 产 管 理 等 证 券 类 业 务 外, 还 涉 及 投 资 者 教 育 上 市 承 销 与 保 荐 共 同 基 金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及 国 际 银 行 票 据 业 务, 系 日 本 的 著 名 投 资 银 行,2007 年 度 总 资 产 规 模 逾 3700 亿 日 元, 净 资 产 超 过 470 亿 日 元 7

本 所 中 标 中 兴 通 讯 专 利 代 理 项 目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全 球 领 先 的 综 合 性 通 信 制 造 企 业, 在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方 面 的 业 绩 在 国 内 企 业 亦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在 其 公 开 举 行 的 年 度 专 利 代 理 项 目 招 标 活 动 中, 万 商 天 勤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所 一 举 中 标, 成 为 该 公 司 2008-2009 年 度 中 国 专 利 申 请 代 理 服 务 提 供 商 本 次 招 标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代 理 质 量 与 服 务 承 诺 等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最 终 万 商 天 勤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所 凭 借 业 内 良 好 声 誉 和 较 强 的 综 合 实 力 顺 利 中 标 本 所 代 理 北 京 延 庆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千 家 店 镇 人 民 政 府 大 庄 科 乡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一 审 胜 诉 作 为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在 董 自 仲 王 书 国 诉 北 京 延 庆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延 庆 县 千 家 店 镇 人 民 政 府 大 庄 科 乡 人 民 政 府 修 改 某 政 府 文 件 返 还 土 地 山 林 果 园 及 赔 偿 损 失 的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中, 本 所 王 霁 虹 高 丽 春 谢 颐 石 杰 律 师 作 为 北 京 延 庆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千 家 店 镇 人 民 政 府 大 庄 科 乡 人 民 政 府 的 一 审 代 理 人, 认 真 完 成 本 案 代 理 工 作, 代 理 意 见 获 得 法 院 支 持, 取 得 一 审 胜 诉 李 宏 律 师 受 邀 出 席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法 律 专 家 新 春 座 谈 会 2009 年 1 月 15 日 下 午,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人 民 大 会 堂 召 开 2009 年 法 律 专 家 联 谊 会, 本 所 李 宏 律 师 亦 应 邀 与 会 出 席 本 次 联 谊 会 的 领 导 有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主 任 胡 康 生,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主 任 李 适 时, 副 主 任 王 胜 明 安 建 李 飞 信 春 鹰 郎 胜 李 适 时 主 任 主 持 了 本 次 联 谊 会, 并 介 绍 了 2008 年 我 国 立 法 的 情 况 出 席 联 谊 会 的 法 律 专 家 包 括 高 铭 暄 陈 光 中 王 家 福 应 松 年 王 利 明 王 保 树 刘 海 年 等 著 名 专 家 80 余 人 王 霁 虹 律 师 随 中 国 贸 促 会 经 贸 仲 裁 访 问 团 访 问 台 湾 2008 年 11 月 初, 王 霁 虹 律 师 作 为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随 中 国 贸 促 会 经 贸 仲 裁 访 问 团 一 行 32 人 访 问 台 湾, 与 台 湾 中 华 仲 裁 协 会 及 其 他 台 湾 外 贸 律 师 界 团 体 进 行 了 沟 通 与 交 流 在 台 期 间, 中 国 贸 促 会 经 贸 仲 裁 访 问 团 与 台 湾 中 华 仲 裁 协 会 共 同 主 办 了 两 岸 仲 裁 法 律 比 较 研 讨 会 和 两 岸 仲 裁 人 法 律 讲 习, 并 为 参 会 人 员 颁 发 了 证 书 在 此 次 交 流 中, 本 所 与 台 湾 律 师 同 行 就 两 岸 商 务 仲 裁 和 工 程 仲 裁 等 专 业 领 域 进 行 了 深 入 交 流, 并 为 今 后 两 岸 律 师 间 的 交 流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8

王 霁 虹 律 师 担 任 第 六 届 贸 仲 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辩 论 赛 评 审 专 家 2008 年 11 月 17 日 至 20 日, 第 六 届 贸 仲 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辩 论 赛 在 北 京 举 行, 由 来 自 国 内 20 所 著 名 高 等 院 校 法 学 代 表 队 参 赛, 选 手 分 别 模 拟 仲 裁 案 件 申 请 人 和 被 申 请 人, 参 与 仲 裁 庭 开 庭 的 各 环 节, 比 赛 语 言 为 英 文 王 霁 虹 律 师 受 邀 担 任 模 拟 仲 裁 庭 仲 裁 员, 参 与 评 判 了 北 京 大 学 清 华 大 学 复 旦 大 学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等 参 赛 的 多 场 模 拟 仲 裁 庭 辩 论 本 届 辩 论 赛 的 成 功 举 办 为 不 同 法 律 体 系 及 不 同 法 律 教 育 体 制 下 的 各 国 法 学 院 学 生 提 供 了 相 互 学 习 和 交 流 的 机 会, 增 进 了 相 互 的 了 解 和 友 谊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仲 裁 庭 辩 论 赛 是 为 了 纪 念 已 故 著 名 国 际 商 法 学 家 Willem C. Vis 先 生 而 举 办, 旨 在 进 一 步 扩 大 仲 裁 法 律 制 度 的 影 响, 加 强 我 国 法 学 院 学 生 对 国 际 商 事 立 法 和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的 了 解 这 项 赛 事 在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界 和 法 律 教 育 界 都 有 着 广 泛 影 响 天 津 市 律 协 考 察 团 来 深 圳 所 参 观 访 问 2008 年 10 月 24 日 上 午, 天 津 市 律 协 一 行 十 余 人 来 深 圳 所 参 观 访 问, 张 志 律 师 向 各 位 来 访 嘉 宾 介 绍 了 本 所 的 一 些 基 本 情 况, 并 举 行 了 座 谈 会, 会 上 双 方 就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内 部 运 行 机 制 服 务 运 作 模 式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交 流 考 察 团 各 位 嘉 宾 均 对 本 所 在 业 务 管 理 方 面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表 示 了 赞 赏, 并 非 常 关 注 本 所 在 公 司 化 体 制 管 理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功 经 验, 双 方 还 就 互 相 感 兴 趣 的 问 题 展 开 了 深 入 的 探 讨 张 志 律 师 应 邀 为 广 东 移 动 深 圳 分 公 司 高 管 进 行 法 律 培 训 应 广 东 移 动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邀 请, 张 志 律 师 于 2009 年 1 月 5 日 和 7 日 为 该 公 司 高 管 进 行 了 两 次 法 律 培 训 张 志 律 师 结 合 本 所 为 移 动 公 司 服 务 的 经 验 和 案 例, 就 移 动 通 讯 领 域 的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了 讲 解 9

张 志 律 师 出 席 深 圳 政 协 四 届 第 五 次 会 议 并 做 专 题 发 言 2009 年 2 月 21 日, 深 圳 市 政 协 第 四 届 第 五 次 会 议 召 开, 张 志 律 师 出 席 会 议 并 在 专 题 议 政 会 上 发 表 深 圳 应 适 时 调 整 房 地 产 业 政 策 的 主 题 发 言 此 外, 张 志 律 师 还 在 政 协 联 组 讨 论 会 上 就 基 层 执 法 问 题 发 言, 并 提 出 通 过 建 立 房 地 产 权 诚 信 档 案 的 方 式, 解 决 面 临 的 违 章 建 筑 问 题 张 丽 杰 律 师 赴 台 湾 考 察 学 习 张 丽 杰 律 师 于 2008 年 11 月 2 日 至 9 日 随 深 圳 律 师 赴 台 考 察 团 赴 台 湾 考 察 学 习 考 察 团 一 行 受 到 台 湾 台 北 律 师 公 会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杨 隆 顺 院 长 台 湾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的 热 情 接 待 在 台 期 间, 张 丽 杰 律 师 先 后 参 观 了 理 律 寰 瀛 法 律 事 务 所 台 北 律 师 公 会 台 湾 证 券 交 易 所 台 湾 立 法 院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等 相 关 机 构, 并 与 其 负 责 人 进 行 了 座 谈, 分 别 就 台 湾 律 师 发 展 情 况 台 湾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管 理 模 式 商 事 法 律 的 变 化 及 未 来 台 湾 与 深 圳 律 师 合 作 的 空 间 台 湾 证 券 业 务 规 定 台 湾 立 法 院 质 询 会 情 况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组 织 架 构 改 革 新 举 措 等 方 面 进 行 深 入 的 了 解 张 丽 杰 律 师 表 示, 此 次 考 察 对 开 拓 视 野, 加 强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有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张 丽 杰 律 师 当 选 为 深 圳 妇 联 执 委 会 委 员 2008 年 12 月 30 日, 深 圳 市 妇 女 第 四 次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张 丽 杰 律 师 当 选 为 执 委 会 委 员 深 圳 市 妇 联 作 为 代 表 妇 女 参 与 国 家 和 社 会 事 务 的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参 与 妇 女 儿 童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制 定, 维 护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的 机 构,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职 责 张 丽 杰 律 师 此 次 当 选 为 执 委 会 委 员, 是 对 其 长 期 以 来 关 注 和 维 护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的 肯 定 张 丽 杰 律 师 三 项 立 法 议 案 列 为 人 大 会 议 主 题 议 案 作 为 连 任 的 省 人 大 代 表, 张 丽 杰 律 师 在 近 日 召 开 的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制 定 广 东 省 实 施 < 律 师 法 > 办 法 制 定 广 东 省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条 例 以 及 制 定 广 东 省 公 益 广 告 条 例 三 项 立 法 议 案 均 被 列 为 大 会 主 题 议 案, 成 为 本 次 大 会 上 提 交 议 案 最 多 的 代 表 ( 本 次 大 会 主 题 议 案 共 八 项 ) 同 时, 张 丽 杰 律 师 还 接 受 了 新 华 社 广 东 分 社 广 东 省 电 视 台 深 圳 电 视 台 深 圳 特 区 报 等 多 家 媒 体 的 采 访, 就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和 律 师 执 业 促 进 等 问 题, 提 出 多 项 建 议 10

本 所 应 邀 参 加 贸 仲 会 研 讨 会 2008 年 11 月 14 日 上 午, 应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的 邀 请, 张 志 徐 志 光 宋 阳 刘 利 彪 律 师 等 一 行 8 人 参 加 了 座 谈 会, 对 华 南 分 会 调 解 中 心 调 解 程 序 指 引 中 的 调 解 受 理 调 解 专 家 确 定 调 解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调 解 与 仲 裁 相 结 合 等 提 出 了 诸 多 建 设 性 意 见, 并 就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修 改 提 出 了 具 体 建 议 本 所 多 位 律 师 被 聘 为 贸 仲 华 南 分 会 调 解 中 心 专 家 仲 裁 员 2008 年 12 月 22 日, 张 志 徐 志 光 律 师 被 聘 为 第 一 届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聘 请 为 调 解 中 心 调 解 专 家, 并 受 邀 出 席 华 南 调 解 中 心 揭 牌 仪 式 张 丽 杰 律 师 被 贸 仲 华 南 分 会 商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与 深 圳 市 外 商 企 业 协 会 联 合 聘 任 为 仲 裁 员 本 所 多 位 律 师 被 深 圳 市 仲 裁 委 聘 任 为 仲 裁 员 2009 年 2 月 14 日, 深 圳 仲 裁 委 员 会 召 开 第 四 届 仲 裁 员 聘 任 会 议, 张 志 张 丽 杰 陈 冰 梅, 刘 宇 光 律 师 被 聘 为 深 圳 仲 裁 委 员 会 新 一 届 ( 第 四 届 ) 仲 裁 员, 任 期 五 年 深 圳 仲 裁 委 员 会 以 其 专 业 中 立 高 效 公 正 的 仲 裁 服 务, 成 为 全 国 知 名 的 仲 裁 机 构,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和 东 南 亚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本 所 为 帮 助 汶 川 灾 区 孤 儿 重 回 学 校 踊 跃 捐 赠 献 爱 心 为 帮 助 汶 川 灾 区 孤 儿 早 日 重 回 校 园, 在 张 志 律 师 的 倡 议 下, 本 所 员 工 踊 跃 报 名 参 加 了 2009 救 助 民 族 孤 儿 百 元 捐 活 动 此 次 活 动 由 中 国 儿 童 少 年 基 金 会 主 办, 旨 在 帮 助 云 南 丽 江 民 族 孤 儿 学 校 的 贫 困 民 族 地 区 的 孤 儿 筹 集 2009 年 度 学 校 的 教 育 生 活 经 费, 帮 助 灾 区 困 难 儿 童 早 日 回 到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于 洋 律 师 荣 获 第 四 届 全 国 青 年 律 师 论 坛 优 秀 辩 手 称 号 第 四 届 全 国 青 年 律 师 论 坛 于 2008 年 12 月 6 日 7 日 在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国 际 交 流 中 心 举 行 论 坛 以 中 国 律 师 的 职 业 精 神 为 主 题, 律 师 代 表 法 律 界 经 济 界 知 名 专 家 企 业 界 学 术 界 代 表 等 300 多 人 参 加 了 本 次 论 坛 于 洋 律 师 在 论 坛 主 办 的 律 师 辩 论 赛 上 凭 借 优 异 的 表 现 得 到 了 评 委 的 一 致 好 评, 荣 获 本 次 辩 论 赛 优 秀 辩 手 称 号 11

陈 凯 律 师 被 授 予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第 六 批 优 秀 中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荣 誉 称 号 2009 年 2 月, 陈 凯 律 师 被 中 共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委 及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政 府 授 予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第 六 批 优 秀 中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荣 誉 称 号 本 次 评 选 由 静 安 区 委 区 政 府 共 同 主 办, 共 向 为 静 安 区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六 十 余 名 优 秀 人 才 给 予 表 彰 PCB 诉 讼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人 斯 蒂 芬 菲 利 普 逊 访 问 上 海 所 2008 年 12 月 9 日,PCB 诉 讼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人 斯 蒂 芬 菲 利 普 逊 访 问 上 海 所 PCB 诉 讼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世 界 知 名 的 欺 诈 诉 讼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1972, 专 著 于 欺 诈 诉 讼 与 商 业 诉 讼, 业 务 遍 及 全 球 斯 蒂 芬 菲 利 普 逊 介 绍 了 PCB 近 年 的 发 展 及 典 型 案 例 等, 陈 凯 律 师 介 绍 了 本 所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近 一 年 的 业 务 发 展, 双 方 达 成 了 在 相 关 业 务 领 域 开 展 长 期 合 作 12

万 商 天 勤 律 师 事 务 所 2008 年 发 展 报 告 一 万 商 天 勤 综 述 万 商 天 勤 是 立 足 中 国 本 土 业 务 发 展 起 来 的 一 家 大 型 律 师 事 务 所,2008 年 由 广 东 省 万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北 京 市 赛 德 天 勤 律 师 事 务 所 整 体 合 并 设 立, 主 要 从 事 公 司 证 券 重 组 与 收 购 金 融 保 险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筑 与 房 地 产 环 境 保 护 资 源 与 能 源 电 信 知 识 产 权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贸 易 政 府 法 律 事 务 等 业 务, 在 中 国 北 京 深 圳 上 海 三 地 设 有 办 公 室, 拥 有 律 师 和 专 业 人 员 二 百 余 人 2008 年, 万 商 天 勤 坚 持 以 专 业 化 规 模 化 品 牌 化 为 发 展 目 标, 注 重 执 业 风 险 和 服 务 质 量 的 控 制, 不 仅 使 优 势 业 务 领 域 进 一 步 得 到 巩 固 和 发 展, 而 且 在 酒 店 管 理 风 险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破 产 管 理 清 算 等 新 业 务 领 域 也 取 得 较 大 成 绩, 全 年 各 项 业 务 创 收 超 过 7600 万 元, 再 创 历 史 新 高 凭 借 2008 年 的 优 秀 业 绩 和 突 出 表 现, 万 商 天 勤 被 亚 洲 法 律 杂 志 (ALB) 授 予 法 律 之 星, 在 其 评 选 的 2008 中 国 发 展 最 快 的 十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排 名 第 二 ; 同 时, 本 所 还 入 选 彭 博 (Bloomberg) 发 布 的 2008 年 中 国 国 内 IPO 发 行 人 法 律 顾 问 15 强 二 万 商 天 勤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 一 ) 持 续 发 展 的 证 券 及 资 本 市 场 业 务 证 券 及 资 本 市 场 业 务 是 万 商 天 勤 的 传 统 优 势 业 务 之 一, 万 商 天 勤 也 是 最 早 获 得 境 内 外 证 券 法 律 服 务 资 格 及 拥 有 最 多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律 师 的 专 业 机 构 之 一 得 益 于 2007 2008 年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蓬 勃 发 展 的 机 遇,2008 年 本 所 完 成 和 新 受 托 的 境 内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项 目 收 购 兼 并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等 资 本 市 场 项 目 达 到 71 个 之 多 万 商 天 勤 2008 证 券 及 资 本 市 场 业 务 一 览 表 证 券 及 资 本 市 场 业 务 顺 利 完 成 或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项 目 正 在 办 理 中 的 项 目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IPO) 项 目 4 38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及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项 目 8 4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项 目 6 2 境 外 发 行 上 市 及 再 融 资 业 务 - 2 资 本 市 场 相 关 业 务 7-1.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IPO) 项 目 甘 肃 独 一 味 生 物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威 海 华 东 数 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挂 牌 上 市 ; 北 京 久 其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这 13

是 第 一 例 由 新 三 板 (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代 办 股 份 报 价 转 让 系 统 ) 成 功 转 主 板 的 案 例 ; 保 龄 宝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 本 所 2008 年 度 正 在 服 务 中 的 38 个 IPO 项 目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黑 牛 食 品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云 南 临 沧 鑫 圆 锗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安 徽 省 司 尔 特 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深 圳 海 洋 王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江 苏 辉 丰 农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广 东 长 青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宁 波 合 力 模 具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江 苏 红 旗 印 染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深 圳 市 漫 步 者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深 圳 市 美 盈 森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北 京 百 万 庄 园 西 式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北 京 富 盛 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北 京 埃 肯 天 立 节 能 环 保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南 京 青 和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青 岛 黄 海 制 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湖 南 中 泰 特 种 装 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浙 江 展 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宁 波 四 维 尔 汽 车 装 饰 件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攀 枝 花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肇 庆 鸿 特 精 密 压 铸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安 徽 昊 方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江 苏 红 叶 视 听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武 汉 南 国 置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江 苏 丹 毛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四 川 雅 化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深 圳 市 永 达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重 庆 市 蓝 黛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四 川 省 创 意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沈 阳 萃 华 金 银 珠 宝 制 品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海 南 中 瑞 康 芝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海 南 海 峡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东 湖 软 件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 创 业 板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瑞 达 信 息 安 全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湖 南 航 天 磁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珠 海 双 喜 电 气 有 限 公 司 改 制 及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深 圳 瑞 福 达 液 晶 显 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改 制 及 A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项 目 2.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及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项 目 湖 北 幸 福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名 流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转 让 资 产 和 负 债 并 以 新 增 股 份 换 股 吸 收 合 并 北 京 市 华 远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项 目 ; 中 山 公 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吸 收 合 并 中 山 公 用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暨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相 关 乡 镇 水 务 资 产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项 目 ; 作 为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公 司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控 股 的 成 功 信 息 产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重 庆 长 江 水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T 长 运,600369) 重 大 资 产 出 售 暨 吸 收 合 并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西 南 证 券 将 成 为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上 第 7 家 借 壳 上 市 的 券 商 ; 绵 阳 高 新 发 展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特 定 对 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收 购 资 产 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项 目 ; 贵 州 盘 江 精 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特 定 对 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收 购 资 产 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项 目 ; 原 子 高 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GE 亚 洲 药 业 公 司 并 购 项 目 ; 华 侨 城 房 地 产 公 司 并 购 天 祥 投 资 集 团 在 沪 投 资 公 司 股 份 项 目 ; 14

本 所 2008 年 正 在 办 理 中 的 4 个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及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项 目 : 山 东 鲁 信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若 干 股 份 用 于 购 买 山 东 省 高 新 技 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项 目 ; 贵 州 航 天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因 申 请 无 偿 划 转 贵 州 航 天 朝 晖 电 器 厂 贵 州 航 天 朝 阳 电 器 厂 所 持 贵 州 航 天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事 宜, 申 请 豁 免 以 要 约 方 式 收 购 股 权 项 目 ; 中 国 航 天 科 工 集 团 公 司 申 请 豁 免 以 要 约 方 式 增 持 航 天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 深 圳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满 洲 里 深 能 源 达 赉 湖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重 组 项 目 3.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项 目 广 东 科 达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 贵 州 中 天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 甘 肃 莫 高 实 业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 山 东 华 泰 纸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增 发 A 股 项 目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 名 流 置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项 目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 云 南 城 投 置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项 目 顺 利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 本 所 2008 年 正 在 办 理 中 的 2 个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项 目 : 贵 州 赤 天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 航 天 科 技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实 施 股 权 划 转 并 向 特 定 对 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收 购 资 产 暨 关 联 交 易 项 目 4. 境 外 发 行 上 市 及 再 融 资 业 务 本 所 2008 年 正 在 办 理 中 的 2 个 境 外 发 行 上 市 及 再 融 资 业 务 : 山 东 威 高 集 团 医 用 高 分 子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境 外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H 股 项 目 ; 山 东 威 高 集 团 医 用 高 分 子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香 港 联 交 所 创 业 板 转 至 主 板 挂 牌 上 市 项 目 5. 资 本 市 场 相 关 业 务 受 中 国 证 监 会 委 托, 担 任 甘 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清 算 组 负 责 人, 经 过 两 年 零 四 个 月 的 行 政 清 理 工 作, 于 2008 年 初 顺 利 向 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破 产 案 件 受 理 法 院 ) 移 交 甘 肃 证 券 的 全 部 管 理 职 责 本 所 顺 利 完 成 了 债 权 登 记 账 户 清 理 证 券 类 资 产 处 置 债 权 债 务 清 理 与 清 收 个 人 债 权 甄 别 确 认 个 人 债 权 收 购 与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弥 补 员 工 安 置 补 偿 责 任 审 计 破 产 申 请 以 及 案 例 整 理 汇 编 等 各 项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了 证 监 会 针 对 高 风 险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所 部 署 的 各 项 任 务 ; 为 深 圳 市 瑞 茨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青 岛 某 公 司 若 干 股 份 私 募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受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成 功 完 成 该 公 司 对 百 福 期 货 的 收 购 及 增 资 扩 股 工 作 ; 受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顺 利 完 成 创 业 1 号 安 心 回 报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发 行 申 报 工 作, 该 计 划 目 标 规 模 为 30 亿 元 人 民 币 ; 受 日 本 Monex Inc. 公 司 委 托, 就 其 在 华 设 立 合 资 公 司 事 宜 提 供 了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Monex Inc. 系 日 本 的 著 名 投 资 银 行, 主 要 从 事 证 券 经 纪 金 融 性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者 教 育 上 市 承 销 与 保 荐 共 同 基 金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及 国 际 银 行 票 据 业 务 ; 受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为 其 股 权 变 更 增 资 扩 股 及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等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受 深 圳 市 蓝 瑞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为 其 收 购 深 圳 市 金 牛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二 ) 领 先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筑 房 地 产 业 务 万 商 天 勤 富 有 特 色 的 基 础 设 施 及 建 筑 房 地 产 业 务 在 2008 年 继 续 蓬 勃 发 展, 近 年 连 续 服 务 的 国 家 体 育 馆 奥 运 村 奥 林 匹 克 森 林 公 园 数 字 北 京 大 厦 等 奥 运 场 馆 项 目 以 及 首 都 国 际 机 场 3 号 航 站 楼 项 目 中 央 电 视 台 新 台 址 建 设 项 目 酒 店 项 目 及 工 艺 项 目 国 家 博 物 馆 改 扩 建 工 程 中 国 科 技 馆 等 奥 运 15

文 化 项 目, 都 在 奥 运 期 间 大 放 异 彩 2009 年 国 家 4 万 亿 投 资 政 策, 为 本 所 继 续 扩 张 基 础 设 施 和 建 设 工 程 业 务 带 来 巨 大 的 机 遇 中 央 电 视 台 新 台 址 建 设 项 目 是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也 是 全 球 公 认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难 度 排 名 第 一 的 项 目, 是 北 京 CBD 最 为 突 出 的 地 标 建 筑 本 所 自 2004 年 起 担 任 中 央 电 视 台 新 台 址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法 律 顾 问, 并 在 08 年 中 继 续 为 中 央 电 视 台 工 艺 工 程 提 供 全 方 位 法 律 支 持 ; 中 国 国 家 博 物 馆 工 程 乃 中 国 建 国 十 大 建 筑 之 一, 位 于 天 安 门 广 场 东 侧, 本 所 为 其 改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日 前 已 正 式 结 构 封 顶, 开 始 进 入 精 装 修 阶 段, 本 所 正 在 继 续 跟 进 服 务 ; 成 功 签 约 中 化 国 际 石 油 公 司 位 于 福 建 泉 州 近 200 亿 重 油 深 加 工 项 目, 这 标 志 着 本 所 在 石 油 化 工 领 域 的 新 突 破 ; 为 国 奥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某 地 产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该 地 产 项 目 是 国 奥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继 成 功 开 发 建 设 奥 运 村 后, 将 绿 色 科 技 人 文 理 念 再 次 充 分 体 现 的 又 一 力 作 同 时, 本 所 还 为 国 奥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并 购 重 庆 江 北 农 场 地 产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担 任 天 津 市 地 下 铁 道 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天 津 地 铁 一 号 线 借 鉴 香 港 地 铁 沿 线 地 铁 + 物 业 的 建 设 经 验, 在 地 铁 项 目 建 设 同 时 开 发 西 南 角 二 纬 路 复 兴 门 等 十 余 个 地 产 项 目 本 所 为 其 沿 线 物 业 的 融 资 招 商, 以 及 合 作 开 发 资 产 管 理 等 相 关 事 宜, 持 续 提 供 全 方 位 法 律 支 持 ; 同 时 为 其 位 于 天 津 市 中 心 城 区 的 翔 宇 公 园 地 下 商 业 广 场 系 列 租 赁 项 目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 受 中 国 科 学 院 力 学 研 究 所 的 委 托, 为 其 钱 学 森 工 程 科 学 实 验 基 地 项 目 建 设 提 供 了 前 期 法 律 服 务 ; 为 中 国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检 定 所 办 公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土 地 使 用 权 获 得 及 授 予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中 国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检 定 所 是 国 家 检 验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质 量 的 法 定 机 构 和 最 高 技 术 仲 裁 机 构 ; 受 香 港 中 国 保 险 集 团 委 托, 为 其 投 资 开 发 的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约 20 亿 元 人 民 币, 建 成 后 将 成 为 上 海 浦 东 陆 家 嘴 金 融 贸 易 区 的 又 一 标 志 性 建 筑 ; 受 首 都 机 场 地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为 其 在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投 资 建 设 的 首 地 大 峡 谷 商 业 地 产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受 华 润 集 团 委 托, 为 其 投 资 建 设 的 第 26 届 世 界 大 学 生 运 动 会 体 育 场 馆 深 圳 湾 体 育 中 心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超 过 20 亿 元 人 民 币,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成 为 深 圳 市 深 圳 湾 区 标 志 性 建 筑 ; 受 中 国 水 电 建 设 集 团 路 桥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为 其 以 BT 方 式 投 资 建 设 天 津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三 期 共 35.5 平 方 公 里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130 万 平 方 米 的 村 民 回 迁 安 置 房 项 目 和 陈 石 路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受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集 团 公 司 委 托, 为 其 以 BOT 方 式 投 资 21 亿 元 的 国 道 318 线 成 都 邛 崃 至 雅 安 名 山 高 速 公 路 BOT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同 时 还 为 其 以 BT 方 式 投 资 近 20 亿 元 的 成 都 市 成 简 快 速 路 提 供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 三 ) 成 熟 的 银 行 及 融 资 业 务 万 商 天 勤 在 金 融 业 务 创 新 方 面 一 直 走 在 业 内 的 前 沿, 是 国 内 首 批 从 事 债 转 股 业 务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业 务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业 务 资 产 证 券 化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票 据 发 行 业 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2008 年 本 所 先 后 为 多 家 政 策 性 银 行 商 业 银 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及 财 政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金 融 法 律 服 务 受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委 托, 为 其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待 偿 还 余 额 不 超 过 60 亿 元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自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首 批 批 准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发 行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来, 本 所 已 连 续 三 次 为 该 公 司 提 供 短 期 融 资 券 发 行 法 律 服 务 ; 受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委 托, 为 其 发 行 57 亿 中 期 票 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中 期 票 据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继 推 出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后, 在 拓 宽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方 面 的 又 一 种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相 比 较 短 期 融 资 券 公 司 债 和 企 业 债, 中 期 票 据 具 有 门 槛 低 时 间 灵 活 手 续 简 便 等 优 势, 受 到 越 来 越 多 企 业 的 青 睐 ; 受 华 侨 城 集 团 公 司 委 托, 就 华 侨 城 集 团 公 司 发 行 2008 年 度 第 一 期 30 亿 元 人 民 币 短 期 融 资 券 事 宜 提 供 专 项 法 16

律 服 务 ; 在 继 2007 年 为 天 津 地 下 铁 道 总 公 司 提 供 人 民 币 10 亿 元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法 律 服 务 之 后,2008 年 本 所 先 后 为 其 1 号 线 变 电 站 系 统 融 资 租 赁 项 目 以 及 1 号 线 机 电 设 备 租 赁 项 目 提 供 数 十 亿 元 人 民 币 融 资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四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注 销 清 算 业 务 新 破 产 法 实 施 以 来, 本 所 已 经 先 后 以 企 业 清 算 人 破 产 管 理 人 债 权 人 代 理 人 等 多 种 身 份 参 与 企 业 破 产 法 律 工 作 在 汉 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破 产 案 件 中, 本 所 受 第 二 大 债 权 人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委 托, 提 供 破 产 债 权 清 偿 法 律 服 务, 代 表 债 权 人 出 任 债 权 人 委 员 会, 涉 及 资 产 超 过 十 亿 元 ; 在 河 北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破 产 案 中, 本 所 受 大 债 权 人 中 船 科 技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委 托, 提 供 破 产 债 权 清 偿 法 律 服 务 该 巨 额 债 权 已 经 确 认 为 担 保 债 权, 获 准 本 息 全 额 优 先 受 偿 ; 受 中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 一 大 债 权 人 金 飞 民 航 经 济 发 展 中 心 委 托, 参 加 破 产 债 权 申 报 等 工 作, 申 报 债 权 金 额 近 四 亿 人 民 币 该 案 件 目 前 还 在 处 理 过 程 中 ; 受 首 都 机 场 集 团 公 司 委 托, 参 加 中 国 华 阳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破 产 债 权 申 报 等 工 作, 申 报 债 权 金 额 2850 万 元 人 民 币, 该 案 件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中 ; 受 深 圳 市 能 源 集 团 公 司 委 托, 对 其 所 持 主 业 低 效 股 权 企 业 进 行 清 算 注 销 法 律 服 务, 同 时 还 受 其 委 托 协 助 选 定 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 本 所 负 责 的 南 方 证 券 股 份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证 券 业 务 继 2007 年 成 功 处 置 市 值 70 亿 元 的 哈 药 哈 飞 股 票 后, 又 圆 满 处 置 了 所 持 银 华 基 金 公 司 股 权, 将 处 置 款 11.8 亿 元 全 部 回 收 ; 本 所 负 责 的 深 圳 南 山 区 二 轻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理 工 作 已 全 部 完 成, 为 2009 年 的 处 置 打 下 了 良 好 基 础 ; 受 中 国 海 外 贸 易 总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组 委 托, 处 理 其 在 香 港 资 产, 并 在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中 海 贸 ( 上 海 浦 东 ) 海 外 贸 易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中, 受 托 担 任 全 程 法 律 顾 问 ( 五 ) 高 端 的 政 府 法 律 业 务 万 商 天 勤 是 业 内 较 早 介 入 政 府 法 律 业 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2008 年 万 商 天 勤 延 续 历 史 优 势, 继 续 担 任 全 国 人 大 机 关 采 购 中 心 国 家 发 改 委 产 业 促 进 会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人 民 政 府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政 府 深 圳 市 光 明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大 工 业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深 港 西 部 通 道 建 设 办 公 室 等 政 府 部 门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在 政 府 法 律 业 务 的 创 新 服 务 上 取 得 新 的 突 破 和 发 展 参 与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审 查, 将 日 常 法 律 服 务 对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行 为 的 深 层 认 识 和 总 结, 服 务 于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工 作, 从 实 效 上 促 进 和 提 高 了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 参 与 政 府 主 导 投 资 的 重 大 项 目, 包 括 盐 田 区 旧 城 旧 村 整 体 拆 迁 改 造 项 目 盐 田 区 大 梧 桐 历 史 用 地 项 目 大 工 业 区 康 达 尔 坑 梓 基 地 用 地 项 目 等, 均 提 供 了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招 投 标 项 目, 为 政 府 采 购 提 供 招 标 投 标 评 标 争 议 解 决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 协 助 政 府 解 决 重 大 社 会 维 稳 事 件, 从 应 急 方 案 的 启 动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使 用 政 府 权 益 保 障 等 主 要 方 面 为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和 建 议, 为 措 施 方 案 的 实 施 提 供 动 态 跟 进 服 务 ( 六 ) 全 面 发 展 的 电 信 法 律 业 务 长 期 服 务 于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广 东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广 东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业 务 实 践, 万 商 天 勤 在 电 信 基 础 业 务 法 律 服 务 和 电 信 增 值 业 务 法 律 服 务 上 日 臻 成 熟 和 专 业, 法 律 业 务 覆 盖 合 同 审 查 专 题 法 律 意 见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项 目 风 险 控 制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反 黑 联 盟 诉 讼 前 端 业 务 研 究 法 律 培 训 等 诸 多 方 面 审 查 合 同 13000 余 件 ;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1200 余 件 / 次 ; 应 对 和 处 理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15 件 / 次 ; 出 具 专 题 法 律 意 见 57 件 ; 参 与 重 大 项 目 运 作 27 个, 为 各 项 目 方 案 设 计 运 作 风 险 控 制 提 供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 17

提 供 业 务 优 化 完 善 建 议 13 件 / 次 ; 提 供 前 端 业 务 法 律 研 究 5 件 ; 提 供 专 题 法 律 培 训 10 次 ; 代 理 反 黑 联 盟 诉 讼 及 其 它 专 业 诉 讼 68 宗 ( 七 ) 专 业 的 城 市 改 造 和 整 体 拆 迁 业 务 受 土 地 资 源 的 限 制, 旧 城 改 造 和 城 中 村 拆 迁 成 为 城 市 发 展 的 必 然 选 择, 对 法 律 服 务 的 需 求 应 运 而 生 2008 年 万 商 天 勤 在 城 市 改 造 和 整 体 拆 迁 法 律 业 务 上 取 得 迅 速 成 长 作 为 深 圳 市 大 冲 村 整 体 拆 迁 项 目 的 法 律 顾 问, 为 大 冲 村 旧 改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大 冲 村 整 体 拆 迁 项 目 占 地 68.4 公 顷, 为 深 圳 市 目 前 最 大 的 城 市 旧 改 项 目 ; 为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暗 径 村 整 体 拆 迁 旧 改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 为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盐 田 三 四 村 西 山 吓 村 拆 迁 旧 改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 八 ) 诉 讼 及 仲 裁 业 务 受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上 海 办 事 处 委 托, 对 其 名 下 不 良 债 权 资 产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实 现 债 权 清 偿, 涉 及 不 良 资 产 总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三 亿 元 ; 受 震 旦 投 资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理 其 与 宁 波 震 旦 办 公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的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案 ; 受 金 飞 民 航 经 济 发 展 中 心 委 托, 代 理 其 与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金 脉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贷 款 合 同 纠 纷 案 ; 受 国 营 北 京 市 卢 沟 桥 农 场 委 托, 代 理 其 与 北 京 燕 化 联 营 开 发 总 公 司 北 京 兴 丰 房 地 产 经 营 开 发 公 司 的 联 营 合 同 纠 纷 案 ; 受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66400 部 队 委 托, 代 理 其 与 北 京 正 豪 办 公 大 厦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 受 成 都 瑞 安 汇 达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理 其 与 Continental Century Investment Management Group Ltd 及 Windsor Star Investments Ltd. 房 产 买 卖 合 同 仲 裁 案 ; 代 理 广 东 现 代 国 际 展 览 中 心 委 托 收 购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已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两 次 ; 代 理 上 市 公 司 深 圳 深 宝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案 ; 三 亚 鸿 洲 房 地 产 综 合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深 港 西 部 通 道 办 公 司 与 ( 湖 南 路 桥 公 司 ) 关 于 深 港 西 部 通 道 大 桥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仲 裁 案 ; 深 圳 移 动 公 司 与 反 黑 联 盟 关 于 电 信 服 务 系 列 诉 讼 案 ; 盐 田 城 建 集 团 旅 游 合 作 开 发 项 目 诉 讼 案 ; 深 圳 市 五 洲 宾 馆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项 目 纠 纷 案 ;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建 设 局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行 政 诉 讼 案 ; 深 圳 盐 田 区 民 政 局 医 疗 和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诉 讼 案 ; 思 科 技 术 公 司 和 深 圳 市 东 景 盛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案 ; 恩 科 公 司 和 深 圳 市 迅 展 达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计 算 机 软 件 侵 权 纠 纷 案 ; 美 商 Q 逻 辑 公 司 和 深 圳 市 奥 普 特 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案 ; 诺 基 亚 公 司 和 深 圳 市 朋 缘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案 诺 基 亚 公 司 和 深 圳 深 圳 市 天 时 达 移 动 通 讯 工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 ; 诺 基 亚 公 司 和 深 圳 市 富 鑫 盛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案 三 万 商 天 勤 重 大 发 展 事 件 及 社 会 活 动 2008 年 万 商 天 勤 获 得 了 较 为 全 面 的 发 展, 在 专 注 业 务 拓 展 和 分 享 客 户 成 功 的 同 时, 万 商 天 勤 积 极 开 展 有 益 社 会 活 动, 以 多 种 途 径 回 馈 社 会, 承 担 律 师 的 社 会 责 任 合 并 后 的 万 商 天 勤 首 先 在 北 京 CBD 商 圈 自 购 办 公 物 业 2000 多 平 方 米, 于 2008 年 7 月 初 完 成 乔 迁 新 的 办 公 场 所 为 客 户 及 律 师 提 供 了 舒 适 宽 敞 的 工 作 环 境, 全 所 范 围 内 先 进 的 网 络 管 理 及 通 讯 设 施, 确 保 客 户 更 及 时 地 享 受 高 效 快 速 的 法 律 服 务 本 所 基 于 业 务 发 展 需 求, 晋 升 17 位 二 级 合 伙 人, 分 别 是 : 陈 铭 幺 董 越 高 丽 春 关 键 胡 刚 李 大 鹏 李 季 先 卢 二 松 马 婧 毛 国 权 文 成 炜 石 有 明 孙 冬 松 王 冠 吴 泽 普 肖 延 人 薛 莲 ; 第 29 届 奥 运 会 在 北 京 成 功 举 办, 本 所 为 该 届 北 京 奥 运 18

会 提 供 了 不 同 领 域 不 同 层 次 的 法 律 服 务 ; 2008 年 9 月 26 日, 本 所 和 伟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White & Case) 共 同 成 功 承 办 了 由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建 筑 业 协 会 联 合 发 起 的 建 设 工 程 争 议 解 决 及 专 家 评 判 机 制 研 讨 会 ; 由 本 所 编 著 的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实 务 指 南, 于 2008 年 11 月 底 由 世 界 领 先 的 专 业 信 息 出 版 商 CCH 公 司 正 式 出 版 发 行 ; 张 丽 杰 律 师 作 为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代 表 提 出 的 关 于 制 定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办 法 广 东 省 职 工 民 主 管 理 条 例 等 三 个 议 案 被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第 一 次 会 议 列 为 大 会 主 题 议 案, 并 列 入 当 年 立 法 计 划 ; 2008 春 节, 本 所 28 名 律 师 在 第 一 时 间 为 我 国 南 方 雨 雪 冰 冻 受 灾 地 区 捐 款 共 计 10540 元 ; 在 5.12 汶 川 大 地 震 救 灾, 全 所 同 事 捐 赠 款 项 191700 元 ; 资 助 北 京 大 学 共 青 团 委 员 会 共 青 团 5 万 元 基 金 ; 承 担 了 胡 胜 妨 害 公 务 罪 刑 事 案 滕 岫 岩 抢 劫 罪 刑 事 案 以 及 郑 福 建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等 多 个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 张 志 律 师 连 任 深 圳 市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 张 丽 杰 律 师 荣 获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称 号, 同 时 受 聘 担 任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室 聘 为 法 律 专 家 库 专 家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深 圳 市 委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委 员 ; 陈 凯 律 师 当 选 第 八 届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 郭 磊 明 律 师 当 选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第 五 届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志 徐 志 光 和 胡 晋 南 律 师 均 受 聘 担 任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调 解 中 心 首 批 专 家 19

第3期 2009年2月 合作 发展 共享 关于下一阶段事务所文化建设的构想 所谓文化整合 也称跨文化整合 我的理解是指待整 合各方对各自文化的认同以及对新的文化的建设过程 所谓 认同 是让全体同事相信 尊重这一价值 所谓文化建设 是指提出 发现 挖掘共同价值 并能长久地维护和坚守这 个价值理念 得益于横向合并 万商天勤的人员数量 业务收入等 主要指标在2008年发生了巨大变化 增长速率较合并前各自 业绩前所未有 客观地说 这次合并已经产生了积极的经济 效应 即使扣除合并因素 各办公室的指标也同样有较大的 提高 就品牌效应而言 正是合并后总体指标达到一定高 徐猛律师 北京 度 才使我们成为 亚洲法律杂志 关注的对象 并评我们 为中国2008年发展最快的十大律师所之第二名 在公正评价 合并成绩的同时 我们必须正视的是 由于我们合并时间尚 万商天勤在通过整体合并后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具有相当 短 我们也象许多刚刚经历过合并的跨国集团一样 面临多 规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 万商天勤如果 方面整合的艰巨任务 而跨国集团整合的经验表明 文化整 要取得健康和快速的发展 必须着手一系列制度 经营 管 合既是最难的 也是最重要的 是成败的攸关所在 理模式和企业文化的磨合 融合和整合 在以往的发展过程 因此 发现 创造 信守 坚持一种共同的价值观 中 我们曾经积极而认真地尝试和实践了团队的整合 部门 实现文化整合 进而促进全方位的融合和整合 是我们每个 的整合 分配模式的整合 这些具体的整合方式 也的确曾 合伙人 律师 助理 行政人员的义务 同时也是对我们智 对事务所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慧 胸怀 魄力和见识的考验 抛砖引玉 我认为当前应当 然而 事务所发展过程中的文化整合问题则较少地被人 倡导 合作 发展 共享 的观念 关注 因为很多人都会认为所谓文化整合属于相对务虚甚至 是远水难解近渴的事情 但实际情况是 国内律师行业中许 这里倡导的 合作 不仅仅是指合伙人具体业务的合 多优秀事务所的发展经验已经证明 文化整合应该是所有整 作或利益方面的某种分享 而主要是指对合作伙伴的尊重和 合中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整合 信任 指百家争鸣 求同存异的胸怀 指对一加一肯定能够 20

大 于 二 的 信 心 和 追 求, 指 对 他 人 不 同 意 见 甚 至 错 误 观 点 的 宽 容 和 包 容 用 合 作 的 态 度 处 理 合 伙 人 关 系, 可 以 使 合 伙 人 彼 此 更 信 任 沟 通 更 顺 畅 资 源 发 挥 最 大 效 能 ; 用 合 作 的 态 度 处 理 合 伙 律 师 与 一 般 律 师 的 关 系 处 理 合 伙 人 与 行 政 辅 助 人 员 的 关 系, 可 以 使 行 政 辅 助 人 员 感 到 更 受 尊 重, 激 发 他 们 的 潜 能 ; 可 以 使 合 伙 人 更 有 凝 聚 力, 团 队 更 有 战 斗 力 为 了 形 成 合 作 的 价 值 观, 合 伙 人 应 当 自 觉 避 免 形 成 独 断 专 行 唯 我 独 尊 的 山 大 王 习 气 ; 应 当 尊 重 每 个 人 表 达 不 同 观 点 的 权 利, 虚 心 听 取 他 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友 好 平 等 地 善 待 每 一 位 同 事, 在 事 务 所 内 营 造 心 平 气 和 理 性 议 事 畅 所 欲 言 相 互 支 撑 的 环 境 这 里 倡 导 的 发 展, 不 是 指 盲 目 扩 张 片 面 追 求 人 员 的 数 量 和 收 入 的 数 量, 而 是 指 把 律 师 业 务 做 大 做 强 做 深 的 事 业 心 和 热 情, 是 不 满 足 现 状 和 过 去 成 绩 的 谦 虚 心 态, 是 身 居 一 隅 放 眼 天 下 的 见 识, 是 脚 踏 实 地 追 求 卓 越 的 品 格 发 展 的 本 质 是 不 断 追 求 创 新 和 变 化, 是 对 现 状 不 断 地 反 思 和 改 革, 所 谓 流 水 不 腐, 户 枢 不 蠹 发 展 的 基 础 是 合 作, 追 求 在 合 作 模 式 下 的 发 展 ; 发 展 的 目 标 是 事 务 所 内 在 质 量 的 提 高, 即 我 们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美 誉 度 和 专 业 水 准 的 提 高 为 了 形 成 发 展 的 观 念, 合 伙 人 应 当 带 头 学 习 国 内 外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成 功 经 验, 而 不 能 夜 郎 自 大, 固 步 自 封 ; 应 当 自 觉 创 新 服 务 模 式 和 内 容, 而 不 是 机 械 地 照 猫 画 虎 墨 守 成 规 ; 应 当 制 定 事 务 所 发 展 的 计 划 并 付 诸 行 动, 而 不 只 是 纸 上 谈 兵 或 叶 公 好 龙 团 队 人 员 业 务 方 面 指 导 培 养 监 督 的 责 任, 了 解 每 一 位 同 事 个 人 的 理 想 工 作 及 生 活 的 困 难, 让 每 一 位 同 事 有 机 会 体 验 到 在 集 体 中 分 享 的 乐 趣, 增 加 其 对 事 业 的 忠 诚, 树 立 对 金 钱 地 位 名 誉 的 正 确 认 识 和 欲 望 我 们 知 道, 仅 就 目 前 的 社 会 评 价 而 言, 律 师 是 人 们 心 目 中 的 精 英 人 才 优 秀 职 业, 人 们 甚 至 更 习 惯 把 律 师 看 成 正 义 的 或 公 正 的 代 表 我 们 这 些 身 在 城 中 的 业 内 人 士, 应 当 清 楚 人 们 之 所 以 对 律 师 评 价 高, 首 先 是 因 为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尊 重, 而 不 是 因 为 所 有 律 师 在 执 业 道 德 准 则 方 面 都 做 得 足 够 好 社 会 评 价 既 是 对 律 师 的 肯 定 也 是 对 律 师 的 期 待, 事 务 所 作 为 律 师 执 业 的 平 台 和 管 理 律 师 的 基 础 载 体, 应 当 顺 应 社 会 的 价 值 观, 形 成 自 己 的 文 化, 把 事 务 所 打 造 成 熏 陶 教 育 培 养 优 秀 律 师 的 摇 篮, 承 担 起 我 们 对 社 会 的 责 任 这 里 倡 导 的 共 享, 不 仅 仅 是 指 人 力 资 源 客 户 资 源 公 关 资 源 的 共 享 ( 当 然, 这 些 资 源 共 享 也 都 是 有 积 极 意 义 和 价 值 ), 更 主 要 是 指 全 体 同 事 对 我 们 共 同 取 得 的 成 果 的 分 享 这 个 成 果, 是 我 们 合 作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是 随 着 事 务 所 规 模 的 扩 大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的 提 高 收 入 的 增 长, 给 同 事 们 带 来 的 集 体 荣 誉 感 事 业 成 就 感 收 入 满 足 感 家 人 信 任 感 生 活 安 全 感 等 等 这 些 成 果 不 是 一 个 人 所 能 创 造 的, 也 不 是 一 天 能 创 造 的, 所 以 要 在 我 们 整 个 群 体 共 享, 也 只 有 那 些 参 与 了 合 作 发 展, 并 坚 持 下 来 的 人 才 能 分 享 得 到 为 了 形 成 共 享 的 观 念, 合 伙 人 应 当 更 多 担 负 起 对 21

第3期 2009年2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若干法律问题 二 四 按照交易类型的审核程序 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重大资产重组才需要证监会并购重 组委员会审核 在特定情形以外的则由证监会直接审核 但 管理办法 赋予了上市公司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提交并购重 组委员会审核的权利 1 应当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交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毛国权律师 北京 1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比例均达到70%以上 2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 同时购买其他资 产 摘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包括购买 出售股权类或非股权类 资产 以及其他性质类似的资产交易 均需要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进行 上期简单讲述了上市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3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提交并购重 组委员会审核 4 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的其他情形 在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时 应关注的若干事项 本期 将继续讲述交易类型的审核程序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合同 的主要条款以及重大资产重组实施需要关注的主要事项 2 上市公司可以申请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 重大资产重组 不存在前述情形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可 关键词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22 以向证监会申请将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1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

业 绩 需 要 模 拟 计 算 的 ; (2) 上 市 公 司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的 反 馈 意 见 表 示 异 议 的 3 完 整 经 营 实 体 与 模 拟 计 算 上 市 公 司 可 以 申 请 的 第 2 个 情 形 实 际 上 赋 予 了 上 市 公 司 对 证 监 会 意 见 的 异 议 权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第 1 个 情 形, 实 际 上 使 得 上 市 公 司 真 正 可 以 脱 胎 换 骨, 摆 脱 重 组 前 的 劣 绩 束 缚, 而 以 重 组 后 的 优 良 资 产 作 为 出 身, 从 而 为 重 组 之 后 增 资 扩 股 提 供 了 方 便 脱 胎 换 骨 的 关 键 在 于 完 整 经 营 实 体 与 模 拟 计 算 (1) 完 整 经 营 实 体,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a) 经 营 业 务 和 经 营 资 产 独 立 完 整, 且 在 最 近 两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b) 在 进 入 上 市 公 司 前 已 在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下 持 续 经 营 两 年 以 上 ; (c) 在 进 入 上 市 公 司 之 前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或 者 虽 未 独 立 核 算, 但 与 其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收 入 费 用 在 会 计 核 算 上 能 够 清 晰 划 分 ; (d) 上 市 公 司 与 该 经 营 实 体 的 主 要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就 该 经 营 实 体 在 交 易 完 成 后 的 持 续 经 营 和 管 理 作 出 恰 当 安 排 (2) 模 拟 计 算 是 一 种 业 绩 连 续 计 算 方 法, 是 将 标 的 资 产 在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前 的 业 绩 模 拟 计 算 到 上 市 公 司, 而 不 按 照 收 购 完 成 才 能 计 入 的 一 般 会 计 规 则 (a) 适 用 时 点 : 在 经 并 购 重 组 委 员 会 审 核 获 得 核 准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完 毕 后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或 者 公 司 债 券 之 时 适 用 但 上 市 公 司 在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前 不 符 合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条 件 或 者 本 次 重 组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或 者 公 司 债 券, 距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交 易 完 成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一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b) 模 拟 计 算 的 条 件 是 : i 进 入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是 完 整 经 营 实 体 ; ii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完 毕 后, 重 组 方 的 承 诺 事 项 已 经 如 期 履 行,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稳 定 运 行 良 好 ; iii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完 毕 后,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资 产 实 现 的 利 润 达 到 盈 利 预 测 水 平 五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交 易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在 操 作 中 要 注 意 的 是,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交 易 合 同 的 文 本 是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交 易 方 案 的 法 律 落 实, 不 能 脱 离 交 易 方 案 的 协 商 设 计 与 沟 通 来 制 作 合 同 文 本 ; 要 力 争 体 现 交 易 相 关 各 方 的 利 益 关 切, 试 图 在 文 本 上 偏 袒 某 方 是 不 可 取 的 在 上 市 公 司 的 角 度 上, 交 易 合 同 可 以 分 为 重 大 资 产 出 售 合 同 重 大 资 产 购 买 合 同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合 同 资 产 置 换 合 同 等 1 主 要 条 款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交 易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合 同 主 体 签 订 时 间 ; (2) 交 易 价 格 及 定 价 依 据 ; (3) 支 付 方 式 ( 一 次 或 分 次 支 付 的 安 排 或 特 别 条 款 股 份 发 行 条 款 等 ); 涉 及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之 时, 应 当 载 明 特 定 对 象 拟 认 购 股 份 的 数 量 或 者 数 量 区 间 认 购 价 格 或 者 定 价 原 则 限 售 期 (4) 资 产 交 付 或 过 户 的 时 间 安 排 ; (5) 交 易 标 的 自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交 割 日 期 间 损 益 的 归 属 ; (6)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人 员 安 排 ; (7)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和 生 效 时 间 ; (8) 合 同 附 带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留 条 款 补 充 协 议 和 前 置 条 件 ; (9)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 以 下 将 详 细 说 明 若 干 条 款 ) 2 合 同 生 效 条 款 (1)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条 件 实 践 中 当 事 人 经 常 有 这 样 的 疑 问, 在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合 同 中, 促 使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成 就 的 义 务, 是 否 是 必 须 要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这 还 关 联 着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是 否 存 在 如 何 避 免 相 应 风 险 的 问 题 为 了 在 重 组 谈 判 中 避 免 纠 缠 这 个 法 律 专 业 问 题, 可 以 在 合 同 文 本 中, 区 分 出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条 件, 将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尽 量 减 少, 例 如 只 限 于 合 同 当 事 方 签 字 盖 章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等, 而 将 另 外 的 需 要 第 三 方 同 23

意 批 准 的 事 项 作 为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之 前 应 该 满 足 的 条 件 当 然, 这 种 技 术 处 理 需 要 考 虑 特 定 重 组 方 案 的 细 节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根 据 证 监 会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要 求 : 交 易 合 同 应 当 载 明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一 经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交 易 合 同 即 应 生 效 这 样, 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交 易 合 同 中, 必 须 将 证 监 会 核 准 作 为 交 易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为 了 避 免 某 些 当 事 方 借 口 交 易 合 同 未 生 效 而 随 意 改 变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方 案, 证 监 会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还 要 求,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首 次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交 易 对 方 非 因 充 分 正 当 事 由, 撤 销 中 止 重 组 方 案 或 者 对 重 组 方 案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变 更 主 要 交 易 对 象 变 更 主 要 标 的 资 产 等 )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上 市 公 司 交 易 对 方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等 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并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不 过, 即 使 发 生 这 种 特 殊 情 况, 证 监 会 的 措 施 仅 仅 是 行 政 救 济 措 施, 一 般 而 言, 交 易 合 同 的 对 方 难 以 在 交 易 合 同 基 础 上 获 得 违 约 赔 偿 (2) 约 定 的 合 同 生 效 条 款 除 证 监 会 规 定 要 求 的 合 同 生 效 条 款 之 外, 交 易 合 同 也 可 以 根 据 重 组 方 案 的 具 体 情 况 依 法 拟 定 其 他 生 效 条 款, 例 如 需 要 经 过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需 要 合 同 对 方 的 董 事 会 或 \ 和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还 有 可 能 需 要 获 得 债 权 人 抵 押 权 人 标 的 股 权 的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等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上 述 规 定 要 求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交 易 合 同 即 应 生 效, 那 么, 如 果 交 易 合 同 还 规 定 了 其 他 生 效 条 款, 是 否 可 以 推 断, 其 他 生 效 条 款 一 定 需 要 在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前 成 就? 或 者 说, 是 否 存 在 这 样 的 可 能, 在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时, 尚 有 其 他 生 效 条 款 未 能 成 就? 在 实 践 中 有 时 比 较 难 以 明 确 换 一 个 角 度 看, 其 实 就 上 市 公 司 等 交 易 当 事 方 而 言, 某 些 生 效 条 款 何 时 成 就 不 是 其 自 身 可 以 控 制 的, 特 别 是 涉 及 不 同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之 时 ; 而 就 证 监 会 而 言, 也 需 要 协 调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程 序 因 此 上 述 问 题 似 乎 可 以 变 成 一 个 技 术 问 题, 即 证 监 会 在 上 市 公 司 申 报 之 时 在 审 核 过 程 中 签 发 核 准 文 件 之 时,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等 交 易 相 关 方 提 供 何 种 文 件 在 实 践 中, 向 证 监 会 申 报 之 时 可 以 有 部 分 其 他 报 批 事 项 未 完 成, 但 应 进 行 相 应 的 披 露 不 过 明 显 的 是, 其 他 报 批 事 项 的 顺 利 完 成 肯 定 有 助 于 证 监 会 受 理 上 市 公 司 的 申 报 审 核 以 及 签 发 核 准 文 件 另 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部 2008 年 5 月 20 日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备 忘 录 第 一 号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办 理 流 程 要 求, 若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涉 及 银 行 保 险 证 券 期 货 信 托 传 媒 出 版 等 特 殊 行 业 的 资 产 业 务 注 入 上 市 公 司 的, 上 市 公 司 因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已 申 请 股 票 连 续 停 牌, 编 制 重 组 预 案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在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申 请 股 票 复 牌 之 时 要 提 交 国 家 相 关 行 业 有 权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原 则 性 批 复 3 期 间 损 益 由 于 定 价 基 准 日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之 时 存 在 较 长 时 间 间 隔, 是 常 见 的 事 情, 相 关 资 产 在 此 期 间 可 能 会 发 生 损 益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1) 并 不 是 所 有 类 型 的 资 产 都 必 然 会 发 生 损 益, 需 要 根 据 重 组 方 案 以 及 涉 及 的 具 体 标 的 资 产 进 行 具 体 分 析 (2) 损 益 是 在 财 务 上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可 以 正 常 计 量 的 收 入 或 支 出, 而 不 应 包 括 单 纯 的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否 则 将 改 变 交 易 合 同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3) 尽 管 交 易 合 同 当 事 方 可 以 协 商 约 定 期 间 损 益 的 承 担 与 享 有,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可 能 受 到 政 策 制 约 对 于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资 产 而 言 特 别 是 当 以 发 行 股 份 作 为 支 付 对 价 之 时, 原 则 上, 期 间 发 生 亏 损, 原 转 让 方 一 定 要 补 足 ; 而 期 间 产 生 收 益, 在 政 策 导 向 上 却 是 应 归 属 上 市 公 司 4 与 上 市 公 司 购 买 资 产 的 盈 利 预 测 相 关 的 补 偿 责 任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在 上 市 公 司 购 买 资 产 之 时, 资 产 转 让 方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应 对 标 的 资 产 的 盈 利 预 测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该 责 任 应 在 相 应 的 补 偿 协 议 ( 条 款 ) 中 明 确 约 定 资 产 转 让 方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的 条 件 是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采 取 收 益 现 值 法 假 设 开 发 法 等 基 于 未 来 收 益 预 期 的 估 值 方 法 对 上 市 公 司 拟 购 买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为 定 价 参 考 依 据 的, 在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完 毕 后 3 年 内, 如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24

核 后, 相 关 资 产 实 际 盈 利 数 不 足 利 润 预 测 数 的, 交 易 对 方 应 当 向 上 市 公 司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5 限 制 资 产 转 让 方 在 过 渡 期 间 因 标 的 资 产 而 享 有 的 部 分 权 利 在 交 易 合 同 中, 对 资 产 转 让 方 在 过 渡 期 间 因 标 的 资 产 而 享 有 的 部 分 权 利 应 进 行 限 制 性 约 定, 以 保 障 标 的 资 产 在 过 渡 期 间 不 致 人 为 因 素 而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相 应 的 权 利 限 制 一 般 包 括 : 未 经 交 易 合 同 对 方 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1) 资 产 转 让 方 不 得 将 标 的 资 产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设 置 质 押 抵 押 等 ; (2) 对 于 处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标 的 资 产, 在 正 常 经 营 之 外 不 得 进 行 借 款 提 前 还 款 处 置 重 要 经 营 资 产 进 行 投 资 或 购 买 资 产 等 重 大 支 出 ; (3) 对 于 股 权 类 的 标 的 资 产, 转 让 方 作 为 股 东 不 得 同 意 并 应 确 保 被 投 资 企 业 在 正 常 经 营 之 外 不 得 进 行 借 款 提 前 还 款 处 置 重 要 经 营 资 产 进 行 投 资 或 购 买 资 产 等 重 大 支 出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分 配 利 润 等 6 交 易 合 同 中 几 个 重 要 时 点 在 交 易 合 同 的 拟 定 中, 定 价 基 准 日 合 同 签 订 日 合 同 生 效 日 资 产 交 接 日 资 产 过 户 登 记 日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把 握 了 这 几 个 时 点, 就 能 够 容 易 理 解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交 易 方 案 以 及 实 施 思 路 厘 清 相 关 各 方 在 不 同 时 间 段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在 实 践 操 作 上, 还 有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召 开 日 公 告 日 发 行 股 份 实 施 的 验 资 日 发 行 股 份 的 上 市 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日 等 一 般 而 言, 定 价 基 准 日 合 同 签 订 日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召 开 日 等 密 切 相 关, 而 资 产 交 接 日 发 行 股 份 实 施 的 验 资 日 ( 如 有 ) 资 产 过 户 登 记 日 等 密 切 相 关 (1) 定 价 基 准 日 合 同 签 订 日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召 开 日 根 据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首 次 召 开 董 事 会 审 议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的, 应 当 在 召 开 董 事 会 的 当 日 或 者 前 一 日 与 相 应 的 交 易 对 方 签 订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交 易 合 同 因 此, 交 易 合 同 签 订 日 必 须 是 董 事 会 召 开 当 日 或 前 一 日 定 价 基 准 日 分 为 上 市 公 司 出 售 或 者 购 买 资 产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在 上 市 公 司 以 发 行 股 份 作 为 购 买 资 产 的 对 价 之 时 还 有 发 行 股 份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而 发 行 股 份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与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相 关, 即 : 发 行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当 然 是 随 着 董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日 而 定 的 发 行 股 份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会 发 生 变 化, 根 据 证 监 会 规 定, 如 果 (a)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首 次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后, 董 事 会 在 6 个 月 内 未 发 布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重 新 召 开 董 事 会 审 议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事 项, 或 者,(b)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未 获 批 准 的,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如 再 次 作 出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决 议, 那 么, 后 次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应 作 为 发 行 股 份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2) 合 同 生 效 日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一 经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交 易 合 同 即 应 生 效 从 此 条 文 推 断, 交 易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应 该 是 证 监 会 核 准 文 件 的 签 发 日 但 实 践 上 会 有 更 复 杂 的 情 形 (3) 资 产 交 接 日 资 产 过 户 登 记 日 在 交 易 合 同 生 效 后, 相 关 各 方 应 积 极 促 进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实 施 资 产 交 接 日 的 重 大 法 律 意 义 在 于 与 标 的 资 产 相 关 风 险 的 转 移 对 于 需 要 进 行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的 资 产 ( 例 如 土 地 使 用 权 房 屋 专 利 商 标 股 权 等 ) 而 言, 交 接 日 可 能 与 过 户 登 记 日 不 一 致, 这 取 决 于 相 关 各 方 的 具 体 安 排 但 需 要 与 风 险 转 移 一 起 考 虑, 并 事 先 作 出 详 细 约 定 在 标 的 资 产 类 型 数 量 非 常 多 之 时, 全 部 标 的 资 产 的 交 接 日 资 产 过 户 日 均 保 持 一 致 在 操 作 上 可 能 不 现 实 一 般 而 言, 可 以 约 定 一 个 统 一 的 资 产 交 接 日, 清 点 之 后 转 移 资 产 的 实 际 控 制 与 法 律 风 险, 然 后 将 一 些 特 例 明 确 记 载 在 交 接 备 忘 录 之 中, 同 时 积 极 处 理 过 户 登 记 事 宜 以 及 其 他 后 续 事 项 六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需 要 关 注 的 主 要 事 项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在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后 及 时 实 施 重 组 方 案, 上 市 公 司 聘 请 的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对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实 施 过 程 资 产 过 户 事 宜 和 相 关 后 续 事 项 的 合 规 性 及 风 险 进 行 核 查, 发 表 明 确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1 实 施 期 限 25

上 市 公 司 自 收 到 证 监 会 核 准 文 件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未 实 施 完 毕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于 期 满 后 次 一 工 作 日 将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此 后 每 30 日 应 当 公 告 一 次, 直 至 实 施 完 毕 超 过 12 个 月 未 实 施 完 毕 的, 核 准 文 件 失 效 也 就 是 说,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12 个 月 2 资 产 交 接 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满 足 了 实 施 条 件 之 后, 相 关 各 方 应 尽 早 进 行 标 的 资 产 的 交 接, 为 明 确 责 任, 应 进 行 资 产 清 点 签 署 资 产 交 接 备 忘 录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交 接 备 忘 录 只 是 一 个 汇 总 文 件, 应 附 有 详 细 的 资 产 清 单 ; 同 时, 交 接 之 后 资 产 受 让 方 必 须 对 资 产 拥 有 实 际 的 控 制, 以 使 得 交 接 名 副 其 实 (1) 资 产 清 点 之 时, 应 查 验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财 务 资 料 进 行, 但 是, 除 了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记 载 的 资 产 之 外, 与 标 的 资 产 相 关 的 证 照 技 术 资 料 运 营 记 录 财 务 资 料 合 同 文 本 规 章 制 度 等, 资 产 转 让 方 也 应 向 受 让 方 移 交 (2) 一 般 而 言, 在 资 产 交 接 之 时, 标 的 资 产 与 评 估 基 准 日 相 比 会 发 生 一 定 的 变 化, 特 别 是 对 于 正 在 经 营 的 资 产 而 言 这 种 变 化 主 要 是 指 标 的 资 产 范 围 内 的 特 定 物 的 物 理 变 化 以 及 与 经 营 相 关 的 协 议 履 行 而 导 致 的 变 化, 这 些 变 化 不 一 定 会 导 致 期 间 损 益 相 关 各 方 应 核 查 这 些 变 化 是 否 是 正 常 经 营 所 致, 并 将 变 化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予 以 确 认, 并 确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财 务 上 的 期 间 损 益 (3) 标 的 资 产 与 一 些 业 务 合 同 务 的 履 行 相 关 之 时, 在 资 产 交 接 之 时 也 应 安 排 业 务 合 同 的 变 更 事 宜, 例 如 与 资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供 水 供 电 原 材 料 购 买 产 品 销 售 与 土 地 使 用 权 相 关 的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等 由 于 此 种 变 更 涉 及 第 三 方, 需 要 取 得 第 三 方 的 同 意, 但 是 第 三 方 同 意 何 时 取 得 可 能 不 确 定, 所 以 在 资 产 交 接 之 时 应 作 出 充 分 估 计 与 安 排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应 在 购 买 的 相 关 资 产 过 户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就 过 户 情 况 作 出 公 告,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公 告 和 报 告 中 应 当 包 括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上 市 公 司 只 有 完 成 前 述 公 告 报 告 后, 才 可 以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理 新 发 行 股 份 的 证 券 登 记 手 续, 之 后 才 可 以 安 排 上 市 事 宜 3 验 资 资 产 过 户 发 行 股 份 的 登 记 在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交 易 中, 上 市 公 司 需 要 进 行 验 资 在 验 资 之 时, 原 则 上 标 的 资 产 应 完 成 过 户 手 续, 不 过 实 践 中 可 能 会 因 资 产 类 型 多 量 大 而 有 少 数 具 体 资 产 未 完 成 过 户 这 需 要 会 计 师 在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之 时 严 格 关 注, 也 需 要 上 市 公 司 充 分 披 露 26

第3期 2009年2月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税收法律问题 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其前提条件是该企 业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 对比发起设立方式 由于业绩连续 计算之优势 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拟上 市的中小板公司发行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主要选择 无需进行资产和业务的剥离 并满足中国证监会有关首次公 开发行的审核要求 随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拟上 市公司的主流重组操作模式 原本被整体变更设立概念掩盖 的诸多政策 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徐寿春律师 北京 李季先律师 北京 并上市的聚光灯下 如资产评估问题 折股问题 税收问题 等 这其中比较令人关注的问题就是受国家强行法规制却又 存在立法疏漏 法律供给不足的变更设立税收法律问题 本 文试对此做探讨 以便在既有法律框架下 找到一条可行 渐进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税收问题解决之道 摘要 在中国证监会已核准的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公 司中 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自然人为主要股东的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试图对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税收法律问题做探讨 一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 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有限责任 以在既有法律框架下 找到一条可行 渐进的变更设立股 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将公 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法律解决之道 司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 在股 权结构 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 该种变 更设立方式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和一个承继过程 公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税收 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司的业务 资产 负债 人员等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 27

所 得 税, 包 括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个 体 工 商 户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 以 及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公 司 净 资 产 额 相 应 折 合 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 而 公 司 净 资 产 额 除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金 外, 还 包 括 盈 余 公 积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转 增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7 198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1998]333 号 ) 关 于 对 属 于 个 人 股 东 分 得 并 再 投 入 公 司 (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 的 部 分 应 按 照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项 目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应 该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取 得 并 再 投 入 公 司 的 部 分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并 不 是 所 有 人 都 认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将 净 资 产 值 折 合 为 股 本 时 都 存 在 需 要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这 个 问 题 并 没 达 成 共 识 以 杭 州 士 兰 微 公 司 IPO 审 核 为 例, 发 行 人 律 师 在 答 复 中 国 证 监 会 就 杭 州 士 兰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的 自 然 人 出 资 人 在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和 变 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过 程 中 均 没 有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反 馈 意 见 时 就 认 为, 杭 州 士 兰 微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经 审 计 后 的 净 资 产 1 :1 折 股, 不 是 股 份 制 企 业 送 红 股 或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的 过 程,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其 自 然 人 出 资 人 应 该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律 师 确 认 杭 州 士 兰 微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的 出 资 人 无 须 为 此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但 有 意 思 的 是 发 行 人 律 师 同 时 表 示, 基 于 下 述 理 由, 杭 州 士 兰 微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的 自 然 人 出 资 人 在 2000 年 7 月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过 程 中 没 有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士 兰 微 本 次 申 请 上 市 不 形 成 法 律 障 碍 : (1) 根 据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杭 政 (2000)1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科 技 人 员 在 杭 创 办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科 技 人 员 所 获 的 股 权 收 益, 用 于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投 资 的, 在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给 予 税 基 扣 除 和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杭 政 办 (2000)8 号 关 于 贯 彻 杭 政 2000 1 号 文 件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第 十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杭 州 士 兰 微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体 股 东 免 交 因 本 次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所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2002 年 5 月 20 日,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出 具 杭 政 办 函 (2002)80 号 关 于 杭 州 士 兰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函 对 此 进 行 确 认 (2) 杭 州 士 兰 微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体 自 然 人 出 资 人 于 2000 年 8 月 12 日 承 诺 士 兰 微 公 司 在 2000 年 内 以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并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将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按 公 司 法 要 求 折 为 股 份, 引 起 本 人 所 持 士 兰 微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增 加 如 税 务 部 门 认 定 需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特 承 诺 由 本 人 另 行 以 自 有 资 金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缴 纳 事 项 和 士 兰 微 公 司 无 涉 士 兰 微 律 师 在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和 变 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过 程 中 自 然 人 是 否 需 纳 税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反 复 和 矛 盾 也 从 侧 面 说 明 了 这 个 问 题 在 是 否 该 纳 税 法 律 边 界 上 的 可 争 议 之 处 不 过, 其 他 已 经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审 会 审 核 的 公 司, 如 广 东 嘉 应 制 药, 以 及 广 东 甘 肃 安 徽 等 地 拟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同 类 问 题 的 返 还 缓 交 等 处 置 显 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将 净 资 产 值 折 合 为 股 本 时 需 要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观 点 占 多 数 ; 而 这, 也 正 是 本 文 所 体 认 的 观 点 和 立 论 基 础 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纳 税 处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于 纳 税 主 体 未 发 生 变 化, 故 一 般 不 涉 及 拟 上 市 企 业 ( 发 行 人 ) 纳 税 问 题, 如 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名 下 房 地 产 过 户 到 变 更 后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并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以 免 重 复 纳 税 然 而, 若 存 在 以 注 册 资 本 外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盈 余 公 积 金 及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则 发 行 人 的 法 人 股 东 单 位 或 自 然 人 股 东 就 涉 及 到 所 得 税 问 题, 应 按 照 以 下 情 况 区 别 纳 税 : ( 一 ) 转 增 股 本 中 属 于 个 人 股 东 的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部 分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资 本 公 积 部 分 是 否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区 别 对 待 1 资 本 公 积 金 分 配 个 人 所 得 部 分 是 否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区 别 对 待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转 增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7]198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1998]333 号 ) 规 定, 对 于 企 业 从 税 后 利 28

润 中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和 任 意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实 际 上 是 该 企 业 将 盈 余 公 积 金 向 股 东 分 配 了 股 息 红 利, 股 东 再 以 分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属 于 股 息 红 利 性 质 的 分 配, 因 此 应 按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项 目 计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而 用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资 本 个 人 取 得 的 转 增 股 本 数 额, 不 属 于 股 息 红 利 性 质 的 分 配, 不 作 为 个 人 所 得,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不 过, 此 资 本 公 积 金 非 彼 资 本 公 积 金,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原 城 市 信 用 社 在 转 制 为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过 程 中 个 人 股 增 值 所 得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发 [1998]289 号 ) 规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转 增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7]198 号 ) 中 所 表 述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是 指 股 份 制 企 业 股 票 溢 价 发 行 收 入 所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将 此 转 增 股 本 由 个 人 取 得 的 数 额, 不 作 为 应 税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而 与 此 不 相 符 合 的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金 分 配 个 人 所 得 部 分, 应 当 依 法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换 言 之, 只 有 因 溢 价 发 行 收 入 形 成 的 法 定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时 才 不 纳 税, 其 他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分 配 行 为 都 应 照 章 纳 税 2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时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根 据 上 述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转 增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7]198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1998 333 号 ) 精 神, 股 份 制 企 业 用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属 于 股 息 红 利 性 质 的 分 配, 对 个 人 股 东 取 得 的 红 股 数 额 或 对 属 于 个 人 股 东 分 得 再 投 入 公 司 (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 的 部 分 应 作 为 个 人 所 得 征 税 3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时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根 据 上 述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转 增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7]198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1998 333 号 ) 精 神, 股 份 制 企 业 用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属 于 股 息 红 利 性 质 的 分 配, 对 个 人 股 东 取 得 的 红 股 数 额 或 对 属 于 个 人 股 东 分 得 再 投 入 公 司 (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 的 部 分 应 作 为 个 人 所 得 征 税 进 而 言 之, 自 然 人 股 东 只 有 资 本 公 积 与 股 票 溢 价 的 差 额 部 分 可 以 免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其 他 部 分 就 算 是 新 加 入 的 公 司 股 东 多 认 缴 了 部 分 出 资, 其 在 净 资 产 折 股 中 还 是 要 再 纳 税 依 法 清 缴, 包 括 发 行 人 转 制 前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个 别 股 东 所 缴 的 认 购 溢 价, 尽 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设 立 之 初 还 不 存 在 纸 质 股 票 这 一 股 份 载 体 上 述 个 人 股 东 应 纳 税 款 由 拟 上 市 企 业 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增 资 拟 上 市 企 业 股 东 会 决 议 通 过 后 代 扣 代 缴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1998]333 号 ) 等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要 求, 代 扣 代 缴 系 拟 上 市 企 业 法 定 义 务, 如 果 作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拟 上 市 企 业 在 其 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且 以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时 对 个 人 股 东 或 自 然 人 股 东 没 有 履 行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则 拟 上 市 企 业 在 个 人 股 东 没 有 分 别 缴 清 全 部 应 缴 税 款 时, 将 面 临 税 务 稽 查 和 处 罚 风 险, 从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构 成 对 拟 上 市 企 业 发 行 上 市 的 法 律 障 碍 当 然, 恪 于 不 少 发 行 人 自 然 人 股 东 在 变 更 设 立 时 因 为 各 种 主 观 上 或 客 观 上 的 原 因 没 有 严 格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并 缴 纳 相 关 税 款, 而 发 行 人 也 没 有 予 以 代 扣 代 缴, 为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该 等 税 务 违 法 行 为 对 发 行 人 上 市 的 影 响, 目 前 比 较 认 可 的 一 个 方 式 是 由 发 行 人 当 地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一 个 缓 交 证 明 并 不 予 处 罚 的 决 定 书 ; 同 时, 由 相 关 股 东 承 诺, 由 其 另 行 以 自 有 资 金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缴 纳 事 项 和 发 行 人 无 涉 ( 二 ) 转 增 股 本 中 一 定 情 形 下 属 于 法 人 股 东 的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及 未 分 配 利 润 部 分 应 当 缴 纳 所 得 税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若 干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0]118 号 ) 规 定 及 其 他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法 人 股 东 纳 税 原 则 包 括 : 1 公 司 制 企 业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进 行 转 增 时, 视 同 利 润 分 配 行 为 或 分 红, 法 人 股 东 不 需 要 缴 纳 所 得 税 2 属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股 票 溢 价 发 行 收 入 所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由 法 人 取 得 的 数 额 不 需 要 缴 纳 所 得 税 3 如 果 法 人 股 东 与 公 司 所 适 用 的 所 得 税 率 不 一 致 时, 法 人 股 东 应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4]229 号 ) 补 缴 所 得 税 差 额 部 分 4 对 不 属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股 票 溢 价 发 行 收 入 所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由 法 人 取 得 的 数 额, 同 样 要 按 照 上 述 国 税 发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