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资 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目 录 一 总 说 明 4 二 报 表 目 录 5 三 调 查 表 式 6 ( 一 )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综 合 情 况 表 ( 基 础 表 A01) 6 ( 二 )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综 合 情 况 表 ( 基 础 表 A02) 7 ( 三 ) 举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综 合 情 况 表 ( 基 础 表 A03) 8 四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9 五 撰 写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分 析 报 告 的 基 本 要 求 11
一 总 说 明 ( 一 ) 统 计 目 的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管 理, 完 善 和 规 范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工 作, 及 时 准 确 统 计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掌 握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总 体 情 况, 深 入 分 析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形 势, 为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信 访 条 例 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信 访 事 项 处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制 定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统 计 局 以 国 统 办 函 2015 417 号 文 件 批 准 备 案 予 以 执 行 ( 二 ) 统 计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举 报 人 ) 采 用 电 话 书 信 走 访 传 真 网 络 等 形 式 向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相 关 部 门 反 映 安 全 生 产 出 现 的 情 况 和 问 题, 提 出 的 意 见 建 议 或 投 诉 请 求 ( 三 ) 统 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举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安 全 生 产 非 法 违 法 职 业 卫 生 等 ( 四 ) 组 织 实 施 本 统 计 报 表 由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对 本 辖 区 内 调 查 核 实 的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进 行 全 面 统 计 ( 五 ) 报 送 时 间 本 统 计 报 表 采 用 季 报 制 度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应 于 每 季 度 前 5 日 前 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统 计 司 报 送 年 度 累 计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报 表 ( 基 础 表 A01-A03) ( 六 ) 统 计 分 析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在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数 据 填 报 工 作 的 同 时, 应 认 真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要 认 真 总 结 分 析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的 总 体 情 况 特 点 与 问 题, 工 作 经 验 及 好 的 做 法, 并 提 出 下 一 阶 段 工 作 安 排 和 建 议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应 在 每 季 度 前 10 日 内 将 上 季 度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季 度 分 析 报 告 以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报 送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统 计 司 ( 传 真 :010-64463292, 电 子 邮 箱 : ddc@chinasafety.gov.cn) ( 七 ) 本 报 表 制 度 由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二 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 告 期 别 填 报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页 码 基 础 表 A01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综 合 情 况 表 季 报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上 一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每 季 度 前 5 日 前 网 上 报 送 6 基 础 表 A02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综 合 情 况 表 季 报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上 一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每 季 度 前 5 日 前 网 上 报 送 7 基 础 表 A03 举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综 合 情 况 表 季 报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上 一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每 季 度 前 5 日 前 网 上 报 送 8
上 报 单 位 : 合 计 一 工 矿 商 贸 合 计 1. 煤 矿 国 有 重 点 国 有 地 方 乡 镇 煤 矿 2.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3. 建 筑 施 工 4. 化 工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5. 烟 花 爆 竹 6. 工 商 贸 其 他 二 生 产 经 营 性 火 灾 三 道 路 运 输 四 水 上 交 通 五 铁 路 交 通 六 民 航 飞 行 七 农 业 机 械 八 渔 业 船 舶 九 其 他 合 计 举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三 调 查 表 式 ( 一 )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综 合 情 况 表 举 报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表 备 案 文 号 : 国 统 办 函 2015 417 号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2 月 号 : 基 础 表 A01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备 案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1 年 月 日 举 报 安 全 生 产 非 法 违 法 举 报 职 业 卫 生 其 他
( 二 )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综 合 情 况 表 上 报 单 位 : 表 号 : 基 础 表 A02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备 案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文 号 : 国 统 办 函 2015 417 号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2 月 举 报 形 式 合 计 举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举 报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举 报 安 全 生 产 非 法 违 法 举 报 职 业 卫 生 其 他 电 话 ( :12350) 书 信 走 访 传 真 网 络 其 他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1 年 月 日
上 报 单 位 : 合 计 一 工 矿 商 贸 合 计 1. 煤 矿 国 有 重 点 国 有 地 方 乡 镇 煤 矿 2.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3. 建 筑 施 工 4. 化 工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5. 烟 花 爆 竹 6. 工 商 贸 其 他 二 生 产 经 营 性 火 灾 三 道 路 运 输 四 水 上 交 通 五 铁 路 交 通 六 民 航 飞 行 七 农 业 机 械 八 渔 业 船 舶 九 其 他 合 计 一 般 事 故 ( 三 ) 举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综 合 情 况 表 较 大 事 故 表 号 : 基 础 表 A03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备 案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文 号 : 国 统 办 函 2015 417 号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2 月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 201 年 月 日 重 大 事 故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四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 一 )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综 合 情 况 表 ( 基 础 表 A01) 1. : 指 报 告 期 内, 接 到 举 报 信 息 后, 已 经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的 举 报 信 息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2. : 指 报 告 期 内, 经 过 调 查 核 实, 举 报 内 容 属 实 或 基 本 属 实 的 举 报 信 息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3. : 指 报 告 期 内, 举 报 信 息 后, 按 照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办 法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财 2012 63 号 ) 有 关 规 定, 对 有 功 的 实 名 举 报 人 给 予 的 现 金 以 万 元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4.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指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5.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 指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16 号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或 者 因 其 他 因 素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物 的 危 险 状 态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6. 安 全 生 产 非 法 违 法 :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集 中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明 电 2012 10 号 ) 中 规 定 的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行 为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7. 职 业 卫 生 : 用 人 单 位 在 组 织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过 程 中,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有 关 的 各 类 问 题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8.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所 属 行 业 : 按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2011) 填 写, 分 为 煤 矿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化 工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工 商 贸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性 火 灾 道 路 运 输 水 上 交 通 铁 路 交 通 民 航 飞 行 农 业 机 械 渔 业 船 舶 其 他 ( 二 )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综 合 情 况 表 ( 基 础 表 A02) 9. 举 报 形 式 : 指 举 报 人 使 用 电 话 ( 包 括 12350) 书 信 走 访 传 真 网 络 或 其 他 形 式 向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信 访 机 构 或 相 关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或 者 投 诉 请 求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 三 ) 举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综 合 情 况 表 ( 基 础 表 A03)
10. 一 般 事 故 : 指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规 定,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10 人 以 下 重 伤 (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下 同 ),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11. 较 大 事 故 : 指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规 定, 造 成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10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12. 重 大 事 故 : 指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规 定, 造 成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50 人 以 上 10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5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13.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指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规 定, 造 成 30 人 以 上 死 亡, 或 者 100 人 以 上 重 伤, 或 者 1 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以 件 为 计 量 单 位 填 报
五 撰 写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分 析 报 告 的 基 本 要 求 对 由 统 计 数 据 显 现 出 来 的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工 作 存 在 的 主 要 特 点 和 问 题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研 判, 及 时 分 析 问 题 及 事 项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行 业 区 域 原 因 特 点 影 响 因 素 等, 分 析 规 律, 撰 写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分 析 报 告, 报 告 应 参 照 以 下 基 本 格 式 和 内 容 要 求 ( 一 ) 基 本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情 况 及 对 比 分 析 如 :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总 体 情 况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举 报 总 体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举 报 总 体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打 非 治 违 举 报 总 体 情 况 核 实 举 报 总 体 情 况 等 ( 二 )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工 作 的 重 要 情 况 应 引 起 重 视 的 重 要 情 况 如 群 众 反 映 的 或 在 调 查 核 实 举 报 信 息 时 发 现 的 重 要 情 况 等 ( 三 )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工 作 的 特 点 及 问 题 存 在 的 特 点 及 问 题 如 地 区 行 业 ( 领 域 ) 的 特 点 及 问 题, 以 及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和 典 型 非 法 违 法 案 例 ( 四 ) 下 一 步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工 作 建 议 就 存 在 的 特 点 和 问 题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策 和 建 议, 为 领 导 决 策 服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