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合 同 适 用 于 已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的 房 地 产 转 让 深 圳 市 二 手 房 买 卖 合 同 2008 年 版 1
深 圳 市 二 手 房 买 卖 合 同 深 ( ) 房 现 买 字 ( ) 第 号 特 别 提 示 为 更 好 地 维 护 买 卖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请 买 卖 双 方 在 签 约 前 认 真 阅 读 以 下 内 容 : 1 本 合 同 文 本 由 深 圳 市 二 手 房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生 成, 买 卖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但 修 改 补 充 的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房 地 产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的 规 定 2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前, 买 卖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要 求 对 方 出 示 身 份 证 明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房 地 产 证 等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并 认 真 审 阅 合 同 内 容, 仔 细 确 认 其 中 的 选 择 性 补 充 性 修 改 性 内 容 对 合 同 条 款 有 疑 问 时, 可 向 法 律 人 士 咨 询 3 买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应 当 对 本 合 同 所 涉 房 地 产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对 房 地 产 周 围 的 环 境 交 通 学 校 及 附 着 于 该 房 地 产 之 上 的 学 位 户 口 等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了 解 卖 方 有 义 务 如 实 提 供 包 括 产 权 状 况 租 赁 情 况 户 口 等 有 可 能 影 响 交 易 的 真 实 信 息 4 为 保 证 交 易 资 金 安 全, 建 议 买 卖 双 方 通 过 银 行 第 三 方 托 管 方 式 进 行 资 金 监 管, 并 以 协 议 方 式 明 确 约 定 资 金 监 管 帐 户 及 资 金 交 付 条 件 等 相 关 事 宜 5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未 被 修 改 的 文 本 印 刷 文 字 及 空 格 处 填 写 的 有 效 文 字 与 符 号 均 视 为 买 卖 双 方 合 意 的 内 容 合 同 附 件 及 补 充 协 议 经 买 卖 双 方 共 同 签 订 后 与 合 同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6 买 方 需 按 揭 购 房 时, 应 事 先 全 面 了 解 办 理 按 揭 贷 款 所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和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7 本 合 同 签 订 不 等 于 产 权 过 户, 只 有 经 过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关 的 转 移 登 记, 产 权 过 户 才 算 完 成 合 同 签 订 到 产 权 过 户, 有 一 个 时 间 过 程, 期 间 可 能 会 出 现 产 权 被 查 封 等 特 殊 情 况, 2
因 此 请 买 卖 双 方 务 必 注 意 交 易 风 险 8 对 外 发 布 房 源 信 息 应 当 真 实 有 效, 并 附 有 12 位 房 源 信 息 编 码 ( 如 1234-1234-1234) 买 卖 双 方 可 凭 房 源 信 息 编 码 登 录 ris.szpl.gov.cn 或 www.srba.net.cn 查 验 产 权 状 态, 排 除 一 房 多 卖 之 行 为, 保 障 合 法 利 益 当 事 人 基 本 信 息 : 卖 方 : 姓 名 : 国 籍 /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所 占 份 额 : 转 让 的 份 额 : 邮 政 编 码 : 公 司 或 机 构 名 称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所 占 份 额 : 转 让 的 份 额 : 法 定 代 表 人 : 邮 政 编 码 :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码 : 邮 政 编 码 : 共 有 权 人 : 姓 名 : 国 籍 /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所 占 份 额 : 邮 政 编 码 : 3
公 司 或 机 构 名 称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所 占 份 额 : 法 定 代 表 人 : 邮 政 编 码 :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买 方 : 姓 名 : 国 籍 /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受 让 份 额 : 邮 政 编 码 : 公 司 或 机 构 名 称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受 让 份 额 : 法 定 代 表 人 : 邮 政 编 码 :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码 : 邮 政 编 码 : 4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房 地 产 转 让 条 例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买 卖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本 合 同 所 涉 房 地 产 转 让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一 条 转 让 标 的 卖 方 所 转 让 房 地 产 ( 下 称 该 房 地 产 ) 坐 落 于 : 房 地 产 证 号 为 : 房 地 产 用 途 为 : 登 记 建 筑 面 积 为 : 平 方 米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为 : 平 方 米 该 房 地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年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该 房 地 产 于 年 月 竣 工 目 前 该 房 地 产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为,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费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人 民 币 :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元 ) 第 二 条 房 地 产 产 权 现 状 该 房 地 产 没 有 设 定 抵 押 也 未 被 查 封, 卖 方 对 该 房 地 产 享 有 完 全 的 处 分 权 第 三 条 房 地 产 租 约 现 状 该 房 地 产 所 附 租 约 现 状 为 : 1 该 房 地 产 没 有 租 约 ; 2 该 房 地 产 之 上 存 有 租 约 租 赁 合 同 见 附 件 [ 租 赁 编 号 :, 月 租 金 元 整 ( 小 写 ), 租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卖 方 须 于 签 署 深 圳 市 二 手 房 买 卖 合 同 前 取 得 承 租 人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或 放 弃 购 买 权 之 书 面 证 明, 否 则 视 为 卖 方 违 约 买 卖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按 下 述 第 种 方 式 处 置 租 赁 合 同 ( 只 能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 1 该 房 地 产 产 权 转 移 后, 原 租 赁 合 同 在 有 效 期 内 对 买 方 仍 然 有 效 卖 方 须 于 前 协 助 买 方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新 的 租 赁 合 同, 同 时 卖 方 须 将 承 租 方 已 交 卖 方 之 租 赁 押 金 / 保 证 金 及 预 交 租 金 ( 若 有 ) 转 交 予 买 方, 买 方 自 时 起 享 有 卖 方 5
在 原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之 权 利 义 务 2 卖 方 须 于 该 房 地 产 交 付 买 方 使 用 前 解 除 原 租 赁 合 同, 买 方 对 因 原 租 赁 合 同 而 产 生 之 纠 纷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第 四 条 附 着 于 该 房 地 产 之 上 的 户 口 该 房 地 产 所 附 着 的 户 口, 卖 方 保 证 于 收 到 房 地 产 转 让 总 价 款 之 日 起 日 内 迁 出, 逾 期 则 以 该 房 地 产 转 让 总 价 款 为 基 数 按 日 万 分 之 向 买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第 五 条 转 让 价 款 该 房 地 产 转 让 总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元 ) 第 六 条 交 易 定 金 该 房 地 产 交 易 定 金 为 人 民 币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元 ) 买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支 付 :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向 卖 方 支 付 定 金 人 民 币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元 )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日 内, 向 卖 方 支 付 定 金 余 额 人 民 币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元 ) 上 述 定 金 建 议 交 由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的 银 行 第 三 方 账 户 监 管 买 方 将 定 金 在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内 存 入 监 管 帐 号, 即 视 为 卖 方 收 讫 定 金 在 买 卖 双 方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时 自 动 转 为 楼 款, 但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七 条 交 房 保 证 金 为 防 范 交 易 风 险, 督 促 卖 方 按 约 定 如 期 交 付 该 房 地 产 并 结 清 所 有 费 用, 买 卖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从 交 易 总 价 款 中 预 留 人 民 币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元 ) 作 为 交 房 保 证 金 ( 不 超 过 交 易 总 价 款 的 5%) 此 款 在 卖 方 实 际 交 付 房 地 产 及 完 成 产 权 转 移 登 记 时 进 行 结 算 此 交 房 保 证 金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下 列 第 种 : 6
1 交 由 居 间 方 托 管 ; 2 其 它 : 第 八 条 付 款 方 式 买 方 所 支 付 款 项 ( 包 括 定 金 购 房 款 ), 除 有 特 别 约 定, 建 议 以 银 行 第 三 方 托 管 的 方 式 进 行 资 金 监 管 买 方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给 付 除 定 金 交 房 保 证 金 之 外 的 房 款 人 民 币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元 ): 1 一 次 性 付 款 买 方 须 于 年 月 日 之 前 将 上 述 房 款 支 付 至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的 银 行 第 三 方 监 管 账 户 2 买 方 向 银 行 抵 押 付 款 (1) 买 方 须 于 年 月 日 之 前 支 付 除 定 金 交 房 保 证 金 之 外 的 剩 余 首 期 款 人 民 币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元 ) 至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的 银 行 第 三 方 监 管 账 户 ; (2) 买 方 须 于 年 月 日 之 前 向 银 行 提 交 抵 押 贷 款 申 请 的 相 关 资 料, 并 配 合 银 行 办 理 贷 款 审 批 手 续, 抵 押 贷 款 金 额 以 银 行 承 诺 发 放 贷 款 金 额 为 准 ; (3) 银 行 承 诺 发 放 贷 款 不 足 以 支 付 房 款 余 额 的, 双 方 约 定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处 理 : 1 买 方 应 于 银 行 出 具 贷 款 承 诺 函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补 足 应 交 款 2 合 同 解 除, 卖 方 应 在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全 额 退 还 买 方 已 付 等 所 有 款 项 3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付 款 方 式 : 7
上 述 款 项 建 议 买 方 支 付 至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的 银 行 第 三 方 监 管 账 户 第 九 条 买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买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 因 银 行 贷 款 原 因 导 致 买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除 外 ), 卖 方 有 权 要 求 买 方 按 下 列 第 种 ( 只 能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 方 式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1 要 求 买 方 以 未 付 款 项 为 基 数, 按 日 万 分 之 四 支 付 违 约 金,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2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买 方 支 付 该 房 地 产 总 价 款 百 分 之 的 违 约 金 第 十 条 税 费 承 担 按 有 关 规 定, 卖 方 需 付 税 费 :(1) 增 值 税 ;( 2) 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 ;(3) 教 育 费 附 加 ;(4) 印 花 税 ;(5) 个 人 所 得 税 ;(6) 土 地 增 值 税 ;(7) 房 地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8) 土 地 使 用 费 (9) 提 前 还 款 短 期 贷 款 利 息 ;(10) 提 前 还 款 罚 息 买 方 需 付 税 费 :(11) 印 花 税 ;(12) 契 税 ;(13) 产 权 登 记 费 ;(14) 房 地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15) 房 地 产 证 贴 花 ;(16) 抵 押 登 记 费 ;(17) 借 款 ( 抵 押 ) 合 同 公 证 费 ;(18) 授 权 委 托 公 证 费 其 他 费 用 :(19) 权 籍 调 查 费 ;(20)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公 证 费 ;(21) 评 估 费 ;(22) 律 师 费 ;(23) 保 险 费 ;(24) 其 他 (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税 费 为 准 ) 经 双 方 协 商, 其 中 : 上 述 项 由 卖 方 支 付 上 述 项 由 买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因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原 因 新 增 的 税 费, 按 以 下 第 方 式 处 理 : 1 由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缴 纳 方 缴 纳 2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由 方 缴 纳 3 其 他 : 买 方 支 付 : %; 8
卖 方 支 付 : % 以 上 按 规 定 应 由 卖 方 和 ( 或 ) 买 方 支 付 的 税 费, 因 买 卖 双 方 协 商 改 变 实 际 纳 税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不 因 纳 税 方 的 变 化 而 转 移 任 何 一 方 不 按 约 定 或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缴 纳 相 关 税 费, 导 致 交 易 不 能 继 续 进 行 的,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该 房 地 产 总 价 款 百 分 之 的 违 约 金 第 十 一 条 房 地 产 交 付 卖 方 应 当 于 将 该 房 地 产 交 付 买 方, 并 履 行 下 列 手 续 : 1 买 卖 双 方 共 同 对 该 房 地 产 及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装 饰 装 修 相 关 物 品 清 单 等 事 项 进 行 验 收, 记 录 水 电 气 表 的 读 数,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2 交 付 该 房 地 产 钥 匙 ; 3 第 十 二 条 延 迟 交 房 的 违 约 责 任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卖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将 该 房 地 产 交 付 买 方, 自 约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届 满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日 止, 卖 方 以 该 房 地 产 转 让 总 价 款 为 基 数 按 日 万 分 之 四 向 买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第 十 三 条 附 随 债 务 的 处 理 卖 方 在 交 付 该 房 地 产 时, 应 将 附 随 的 水 费 电 费 煤 气 费 电 话 费 有 线 电 视 费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费 垃 圾 清 运 费 等 费 用 结 清, 单 据 交 买 方 确 认, 否 则 买 方 有 权 从 交 房 保 证 金 中 抵 扣 上 述 欠 费 第 十 四 条 产 权 转 移 登 记 买 卖 双 方 须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日 内, 共 同 向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在 收 文 回 执 载 明 的 回 复 日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日 内, 买 卖 双 方 须 办 理 交 纳 税 费 的 手 续 该 房 地 产 证 由 买 方 领 取 9
买 方 负 有 抵 押 义 务 的, 在 买 方 领 取 新 房 产 证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须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义 务, 致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守 约 方 有 权 选 择 定 金 罚 则 或 要 求 对 方 支 付 该 房 地 产 总 价 款 百 分 之 的 违 约 金 第 十 六 条 不 可 抗 力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并 自 不 可 抗 力 结 束 之 日 起 日 内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证 明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与 其 他 文 件 的 冲 突 解 决 买 卖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前 的 承 诺 及 协 议, 如 有 与 本 合 同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附 件 本 合 同 共 有 附 件 份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九 条 法 律 适 用 与 纠 纷 解 决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各 方 可 自 行 和 解 或 提 交 下 列 机 构 调 解 : 1 深 圳 市 民 商 事 调 解 中 心 ; 2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深 圳 国 际 仲 裁 院 ) 调 解 中 心 ;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愿 调 解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选 择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1 提 交 深 圳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深 圳 国 际 仲 裁 院 ) 在 深 圳 进 行 仲 裁 ; 3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条 合 同 数 量 及 持 有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卖 方 份, 买 方 份, 其 他 交 有 关 部 门, 均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十 一 条 送 达 10
当 事 人 所 填 写 确 认 的 通 讯 地 址 即 为 送 达 地 址 第 二 十 二 条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买 卖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完 善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出 台 后 的 交 易 风 险 提 示 2016 年 3 月 25 日,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发 布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完 善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 深 府 办 [2016]12 号 ), 明 确 在 本 市 暂 时 实 行 限 定 居 民 家 庭 购 房 套 数 政 策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 含 部 分 家 庭 成 员 为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的 家 庭 ) 限 购 2 套 住 房 ; 能 提 供 自 购 房 之 日 起 计 算 的 前 3 年 及 以 上 在 本 市 连 续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或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限 购 1 套 住 房 对 境 外 机 构 和 个 人 购 房,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买 卖 双 方 在 交 易 之 前 应 按 照 深 府 办 [2016]12 号 文 的 要 求, 认 真 核 查 是 否 符 合 购 房 条 件,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市 主 管 部 门 将 不 予 办 理 预 售 商 品 房 备 案 一 手 房 现 售 及 二 手 房 交 易 过 户 等 手 续 对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材 料 进 行 交 易 的, 该 交 易 行 为 无 效, 因 此 造 成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买 卖 双 方 自 行 承 担 声 明 : 我 ( 们 ) 已 明 确 得 知 国 家 有 关 房 屋 限 购 政 策 ( 国 发 [2010]10 号, 深 府 办 [2016]12 号 ), 并 按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真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对 因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以 及 不 符 合 政 策 条 件 而 进 行 的 房 产 交 易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人 愿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特 此 声 明 系 统 提 示 : 请 买 受 人 将 上 述 声 明 亲 笔 抄 到 下 面 方 框 中, 并 签 名 ( 全 部 买 受 人 ) 声 明 : 签 名 : 卖 方 ( 签 章 ): 买 方 ( 签 章 ): 卖 方 代 理 人 ( 签 章 ): 买 方 代 理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附 件 一 : 双 方 其 他 约 定 : 1 2 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