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中 新 大 东 方 [2014] 医 疗 保 险 035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感 谢 您 选 择 了 我 们 - 中 新 大 东 方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旨 在 提 示 您 本 条 款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对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的 权 益 被 保 险 人 享 有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4.3) 您 有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8) 注 意 事 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4.4)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6.2)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您 带 来 一 定 损 失, 请 慎 重 决 策 (8)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10)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作 了 显 著 标 记, 并 进 行 了 解 释 (12)
目 录 1 合 同 构 成...2 2 投 保 范 围...2 3 合 同 生 效...2 4 保 险 责 任...2 4.1 保 险 期 间...2 4.2 保 险 金 额...2 4.3 我 们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3 4.4 责 任 免 除...4 5 保 险 费...4 6 保 险 金 的 领 取...4 6.1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受 益 人...4 6.2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4 6.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5 6.4 诉 讼 时 效...5 6.5 保 险 金 的 给 付...5 7 保 险 合 同 变 更...6 8 保 险 合 同 解 除...6 9 保 险 合 同 终 止...6 10 如 实 告 知 义 务...7 11 争 议 处 理...7 12 释 义...7 12.1 等 待 期...7 12.2 医 院...7 12.3 住 院...7 12.4 同 一 次 住 院...7 12.5 意 外 伤 害 事 故...8 12.6 既 往 症...8 12.7 未 满 期 净 保 费...8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1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新 大 东 方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在 以 下 条 款 中 简 称 为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1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附 加 于 中 新 大 东 方 学 生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险 合 同 ), 您 在 投 保 主 险 合 同 时 可 向 本 公 司 同 时 投 保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后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可 附 加 在 主 险 合 同 上 主 险 合 同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条 款, 若 主 险 合 同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内 容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由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和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及 其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与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及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2 投 保 范 围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范 围 与 主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范 围 一 致 3 合 同 生 效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在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已 收 取 您 缴 纳 的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且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前 提 下, 与 主 险 合 同 同 时 生 效 4 保 险 责 任 4.1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与 主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一 致 4.2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如 该 金 额 有 所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准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2
4.3 我 们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在 主 险 合 同 有 效 的 前 提 下,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的 约 定 天 数 ( 该 约 定 天 数 为 等 待 期 ( 见 释 义 12.1)) 后 ( 续 保 者 不 受 等 待 期 的 限 制 ) 因 患 疾 病 在 医 院 ( 见 释 义 12.2) 住 院 ( 见 释 义 12.3) 治 疗,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标 准 承 担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 1 对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支 出 的 符 合 保 险 单 签 发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可 报 销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超 过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以 上 部 分, 我 们 在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范 围 内, 按 照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保 险 金 在 等 待 期 内 发 生 的 住 院 及 与 该 住 院 视 为 同 一 次 住 院 ( 见 释 义 12.4) 的 治 疗, 无 论 是 否 延 续 至 等 待 期 后, 我 们 均 不 负 给 付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责 任 2 在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我 们 继 续 承 担 上 述 第 1 项 所 列 的 保 险 责 任, 但 最 长 至 保 险 期 满 之 日 起 第 30 日 止 3 我 们 所 负 给 付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以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对 被 保 险 人 一 次 或 者 累 计 给 付 保 险 金 达 到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4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适 用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补 偿 原 则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属 于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已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获 得 了 补 偿, 被 保 险 人 须 提 供 已 注 明 给 付 比 例 和 金 额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凭 证 或 其 复 印 件, 并 在 该 原 始 凭 证 或 其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已 给 付 费 用 单 位 的 财 务 印 章,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但 我 们 给 付 的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与 被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获 得 的 补 偿 总 额 不 能 超 过 该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符 合 保 险 单 签 发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可 报 销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3
4.4 责 任 免 除 在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有 效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 (1) 主 险 合 同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所 列 情 形 ; (2)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见 释 义 12.5) 住 院 治 疗 ; (3) 未 告 知 的 既 往 症 ( 见 释 义 12.6); (4)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预 防 性 手 术 ( 如 预 防 性 阑 尾 切 除 ) 疗 养 康 复 治 疗 心 理 治 疗 矫 形 整 容 美 容 视 力 矫 正 补 牙 镶 牙, 修 复 或 安 装 假 肢 助 听 器 假 眼 假 牙 等 ; (5)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不 孕 不 育 治 疗 避 孕 和 节 育 ( 含 绝 育 ) 妊 娠 产 前 产 后 检 查 流 产 堕 胎 或 分 娩 ( 含 难 产 ) 宫 外 孕 人 工 生 殖 以 及 由 以 上 原 因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 (6) 被 保 险 人 以 家 庭 病 床 方 式 治 疗 ; (7) 被 保 险 人 有 先 天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或 缺 陷 精 神 病 癫 痫 病 性 病 遗 传 性 疾 病 投 保 前 已 有 的 残 疾 ; (8)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医 院 中 外 合 资 医 院 康 复 中 心 联 合 诊 所 民 办 医 院 或 私 人 诊 所 等 发 生 的 住 院 ; 5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费 依 据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费 率 计 收, 您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一 次 性 交 纳 保 险 费 经 我 们 审 核 后 同 意 可 续 保 时, 我 们 有 权 调 整 保 险 费 率 6 保 险 金 的 领 取 6.1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6.2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您 或 者 受 益 人 必 须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4
如 果 您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6.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理 赔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向 我 们 申 请 给 付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合 同 ; (2) 受 益 人 户 籍 证 明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 (3)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4) 国 家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收 据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清 单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书 病 历 ; (5)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它 证 明 和 资 料 ; (6) 如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资 料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受 益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6.4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算 6.5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理 赔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5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利 息 损 失 利 息 按 照 本 公 司 确 定 的 利 率 按 单 利 计 算, 且 本 公 司 确 定 的 利 率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7 保 险 合 同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的 变 更 地 址 的 变 更 同 主 险 合 同 相 应 条 款 8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您 于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生 效 后, 可 以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解 除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并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投 保 人 授 权 书 ; (3)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自 我 们 接 到 您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终 止 您 在 签 收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且 未 有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情 况 下,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我 们 以 转 账 方 式 向 您 无 息 退 还 全 部 保 险 费 您 于 签 收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之 日 起 十 日 后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或 虽 在 签 收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但 已 有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而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我 们 按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被 保 险 人 人 数 计 算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 见 释 义 12.7), 并 以 转 账 方 式 将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退 还 您 9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在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将 会 自 动 终 止 : (1) 主 险 合 同 无 效 ; (2) 主 险 合 同 或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 (3)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合 同 终 止 情 况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6
10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同 主 险 合 同 相 应 条 款 规 定 11 争 议 处 理 同 主 险 合 同 相 应 条 款 规 定 12 释 义 12.1 等 待 期 指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参 保 本 保 险 时,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到 约 定 的 一 段 期 间 以 后 发 生 的 疾 病, 保 险 公 司 才 开 始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此 约 定 的 一 段 期 间 称 为 等 待 期 12.2 医 院 指 国 家 卫 生 机 构 认 定 的 二 级 ( 含 ) 以 上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院 12.3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疾 病, 经 医 生 诊 断 必 须 住 院 治 疗, 并 正 式 办 理 入 出 院 手 续 在 医 院 的 正 式 病 房 进 行 治 疗 的, 不 包 括 入 住 门 诊 观 察 室 家 庭 病 床 专 科 门 诊 其 他 非 正 式 病 房 和 不 合 理 的 住 院 若 被 保 险 人 非 治 疗 需 要 离 开 医 院 十 二 小 时 以 上, 视 为 自 动 离 开 医 院, 保 险 人 仅 对 该 日 以 前 住 院 治 疗 负 保 险 责 任 12.4 同 一 次 住 院 与 前 次 住 院 原 因 相 同, 且 前 次 出 院 与 下 次 入 院 间 隔 未 超 过 30 天 的 再 次 住 院 视 为 同 一 次 住 院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7
12.5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指 外 来 的 不 可 预 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12.6 既 往 症 指 在 保 险 单 生 效 日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知 或 应 该 知 道 的 其 所 患 疾 病 或 症 状 12.7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为 保 险 费 75% n/m, 其 中 m 为 保 险 期 间 所 包 含 的 月 数 ( 不 足 月 部 分 按 1 个 月 计 ),n 为 未 经 过 月 数 ( 不 足 月 部 分 不 计 ) 中 新 大 东 方 附 加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