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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计 量 和 支 付... 20 第 4 章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21 4.1 一 般 规 定... 21 4.2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22 4.3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23 4.4 水 土 保 持... 24 4.5 环 境 清 理... 24 4.6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的 验 收... 25 4.7 计 量 和 支 付... 25 第 5 章 施 工 导 流 工 程...27 5.1 一 般 规 定... 27 5.2 施 工 期 导 流 控 制 标 准... 28 5.3 截 流...29 5.4 导 流 建 筑 物 施 工... 29 5.5 基 坑 排 水... 29 5.6 安 全 度 汛 和 排 冰 凌... 30 5.7 下 闸 封 堵 和 下 游 供 水... 30 5.8 施 工 期 临 时 通 航... 30 5.9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30 5.10 计 量 和 支 付... 31 第 6 章 土 方 明 挖...32 6.1 一 般 规 定... 32 6.2 场 地 清 理... 32 6.3 土 方 开 挖... 33 6.4 施 工 期 临 时 排 水... 34 6.5 土 料 场 和 砂 砾 料 场 开 采... 34 6.6 开 挖 渣 料 的 利 用 和 弃 渣 处 理... 34 6.7 检 查 和 验 收... 35 6.8 计 量 和 支 付... 35 第 7 章 石 方 明 挖...37 7.1 一 般 规 定... 37 7.2 钻 孔 与 爆 破... 38 7.3 石 方 明 挖... 38 7.4 施 工 期 临 时 排 水... 38 7.5 堆 渣 场 地 和 渣 料 利 用... 38 7.6 石 料 场...39 7.7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39 7.8 计 量 和 支 付... 40

第 8 章 地 下 洞 室 开 挖...42 8.1 一 般 规 定... 42 8.2 施 工 期 补 充 勘 探... 43 8.3 地 下 洞 室 与 洞 群 的 开 挖 和 支 护... 43 8.4 钻 孔 与 爆 破... 44 8.5 开 挖 面 的 规 格... 45 8.6 开 挖 面 清 理... 45 8.7 地 下 洞 室 的 二 次 扩 挖... 45 8.8 特 殊 部 位 开 挖... 45 8.9 地 下 照 明 和 通 风... 46 8.10 地 下 水 的 控 制 和 排 除... 46 8.11 地 下 开 挖 石 渣 的 利 用 和 弃 置... 47 8.12 质 量 检 查 与 验 收... 47 8.13 计 量 和 支 付... 47 第 9 章 支 护 工 程...49 9.1 一 般 规 定... 49 9.2 锚 杆 ( 岩 石 锚 杆 )... 50 9.3 预 应 力 锚 索... 50 9.4 喷 射 混 凝 土... 51 9.5 地 下 洞 室 支 护... 52 9.6 岩 石 边 坡 支 护 工 程... 53 9.7 计 量 和 支 付... 55 第 10 章 钻 孔 和 灌 浆 工 程...57 10.1 一 般 规 定... 57 10.2 灌 浆 材 料... 58 10.3 设 备...58 10.4 钻 孔...59 10.5 钻 孔 冲 洗 和 压 水 试 验... 59 10.6 灌 浆 试 验... 59 10.7 制 浆...60 10.8 坝 基 帷 幕 灌 浆 及 固 结 灌 浆... 60 10.9 地 下 洞 室 灌 浆... 61 10.10 混 凝 土 坝 接 缝 灌 浆... 61 10.11 化 学 灌 浆... 62 10.12 土 坝 劈 裂 灌 浆... 63 10.13 灌 浆 工 程 验 收... 64 10.14 计 量 和 支 付... 64 第 11 章 基 础 防 渗 墙 工 程...66

11.1 一 般 规 定... 66 11.2 混 凝 土 防 渗 墙... 67 11.3 高 压 喷 射 灌 浆 防 渗 墙... 69 11.4 计 量 和 支 付... 70 第 12 章 地 基 及 基 础 工 程...71 12.1 一 般 规 定... 71 12.2 振 冲 地 基... 72 12.3 混 凝 土 灌 注 桩 基 础... 72 12.4 沉 井...74 12.5 计 量 和 支 付... 77 第 13 章 土 石 方 填 筑 工 程...78 13.1 一 般 规 定... 78 13.2 料 源 要 求... 79 13.3 填 筑 现 场 试 验... 80 13.4 坝 体 填 筑... 80 13.5 填 筑 合 理 用 料... 82 13.6 堤 防 工 程 施 工... 82 13.7 土 工 合 成 材 料 施 工... 83 13.8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84 13.9 计 量 和 支 付... 85 第 14 章 混 凝 土 工 程...86 14.1 一 般 规 定... 86 14.2 混 凝 土 生 产... 87 14.3 模 板...88 14.4 钢 筋...89 14.5 混 凝 土 ( 含 钢 筋 混 凝 土 )... 90 14.6 预 制 混 凝 土... 92 14.7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93 14.8 水 下 混 凝 土... 94 14.9 碾 压 混 凝 土... 95 14.10 泵 送 混 凝 土... 95 14.11 计 量 和 支 付... 96 第 15 章 沥 青 混 凝 土 工 程...98 15.1 一 般 规 定... 98 15.2 材 料...99 15.3 配 合 比 的 选 择 和 试 验... 99 15.4 沥 青 混 合 料 制 备 与 运 输... 100 15.5 沥 青 混 凝 土 防 渗 面 板 铺 筑... 101

15.6 沥 青 混 凝 土 心 墙 铺 筑... 101 15.7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101 15.8 计 量 和 支 付... 102 第 16 章 砌 体 工 程...103 16.1 一 般 规 定... 103 16.2 石 砌 体 工 程... 104 16.3 砖 和 小 砌 块 砌 体 工 程... 105 16.4 计 量 和 支 付... 106 第 17 章 疏 浚 和 吹 填 工 程...107 17.1 一 般 规 定... 107 17.2 疏 浚 和 吹 填 工 程 施 工... 107 17.3 挖 泥 船 疏 浚... 108 17.4 水 力 冲 挖 机 组 施 工... 109 17.5 排 泥 区 及 吹 填 施 工... 110 17.6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111 17.7 计 量 和 支 付... 111 第 18 章 屋 面 和 地 面 建 筑 工 程... 113 18.1 一 般 规 足... 113 18.2 屋 面 建 筑 工 程... 113 18.3 地 面 建 筑 工 程... 116 18.4 计 量 和 支 付... 118 第 19 章 压 力 钢 管 制 造 和 安 装... 119 19.1 一 般 规 定... 119 19.2 材 料...120 19.3 钢 管 制 造... 120 19.4 焊 接...122 19.5 水 压 试 验... 123 19.6 钢 管 运 输... 123 19.7 钢 管 现 场 安 装... 123 19.8 涂 装...124 19.9 地 下 钢 管 接 触 灌 浆... 125 19.10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125 19.11 计 量 和 支 付... 126 第 20 章 钢 结 构 的 制 作 和 安 装... 127 20.1 一 般 规 定... 127 20.2 材 料 和 外 购 件... 128 20.3 钢 构 件 制 作 和 组 装... 128 20.4 钢 构 件 预 拼 装... 130

20.5 钢 结 构 安 装... 131 20.6 钢 结 构 工 程 验 收... 132 20.7 计 量 和 支 付... 133 第 21 章 钢 闸 门 及 启 闭 机 安 装... 134 21.1 一 般 规 定... 134 21.2 一 般 技 术 要 求... 135 21.3 闸 门 和 拦 污 栅 的 安 装... 137 21.4 启 闭 机 安 装... 139 21.5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141 21.6 计 量 和 支 付... 142 第 22 章 预 埋 件 埋 设...143 22.1 一 般 规 定... 143 22.2 预 埋 件 埋 设 的 一 般 技 术 要 求... 143 22.3 预 埋 管 道 的 安 装 和 埋 设... 143 22.4 固 定 件 埋 设... 146 22.5 接 地 装 置 埋 设... 146 22.6 预 埋 件 埋 设 的 验 收... 147 22.7 计 量 和 支 付... 147 第 23 章 机 电 设 备 安 装...148 23.1 一 般 规 定... 148 23.2 一 般 技 术 要 求... 152 23.3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安 装...154 23.4 水 力 机 械 辅 助 设 备 系 统 安 装... 157 23.5 发 电 机 电 压 配 电 设 备 安 装... 157 23.6 电 力 变 压 器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安 装... 158 23.7 开 关 站 及 其 进 ( 出 ) 线 设 备 安 装...158 23.8 厂 用 电 系 统 安 装... 160 23.9 照 明 系 统 安 装... 160 23.10 接 地 系 统 安 装... 161 23.11 控 制 保 护 系 统 安 装... 161 23.12 通 信 系 统 安 装... 163 23.13 电 缆 线 路 安 装... 163 23.14 厂 内 起 重 设 备 安 装... 163 23.15 通 风 及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安 装... 164 23.16 建 筑 给 排 水 系 统 安 装... 164 23.17 消 防 系 统 安 装... 165 23.18 机 组 启 动 试 运 行... 166 23.19 完 工 验 收... 166

23.20 计 量 和 支 付... 167 第 24 章 工 程 安 全 监 测...168 24.1 一 般 规 定... 168 24.2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检 验 和 安 装 埋 设...169 24.3 施 工 期 安 全 监 测 及 其 监 测 资 料 整 编...170 24.4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171 24.5 计 量 和 支 付... 172

第 1 章 一 般 规 定 1.1 工 程 说 明 1.1.1 工 程 概 况 简 述 本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地 理 位 置 工 程 规 模 主 要 特 征 参 数 和 综 合 利 用 要 求 ; 工 程 枢 纽 总 布 置 档 水 泄 水 引 水 与 厂 区 枢 纽 建 筑 物 布 置, 以 及 各 主 要 工 程 建 筑 物 结 构 型 式 ; 主 要 机 电 设 备 布 置 电 气 主 接 线 接 入 系 统 方 式 ; 施 工 组 织 规 划 要 求 等 1.1.2 水 文 气 象 和 工 程 地 质 资 料 (1) 水 文 气 象 列 出 作 为 本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水 文 气 象 资 料 : 包 括 坝 址 以 上 控 制 流 域 面 积 流 域 洪 水 特 性 各 种 代 表 性 流 量 库 容 特 性 以 及 降 水 量 气 温 水 温 地 温 风 速 湿 度 泥 沙 水 质 和 冰 凌 等 各 项 特 征 值 (2) 工 程 地 质 列 出 作 为 本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地 质 资 料 : 包 括 工 程 地 区 的 地 质 平 面 图 工 程 建 筑 物 地 质 剖 面 图 及 其 有 关 勘 探 资 料,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场 的 地 质 剖 面 图 及 其 有 关 勘 探 资 料 等 1.1.3 施 工 条 件 (1) 交 通 条 件 1) 说 明 工 程 区 附 近 可 资 利 用 的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如 公 路 铁 路 水 运 航 空, 以 及 转 运 站 ( 码 头 ) 的 站 址 储 运 和 装 却 能 力, 道 路 和 桥 涵 标 准 等 2) 说 明 发 包 人 修 建 的 对 外 交 通 工 程 和 工 程 施 工 区 内 的 永 久 临 时 主 干 线 交 通 道 路 以 及 桥 涵 码 头 等 设 施 的 设 计 标 准 及 其 交 付 使 用 日 期 3) 说 明 本 合 同 工 程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状 况 和 数 据 (2) 发 包 人 按 本 技 术 条 款 第 2 章 提 供 的 施 工 临 时 工 程 和 临 时 设 施 1) 说 明 发 包 人 拟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施 工 临 时 工 程 项 目 的 状 况 和 移 交 使 用 日 期 2) 说 明 发 包 人 拟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项 目 的 状 况 和 移 交 使 用 日 期 (3)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其 它 施 工 条 件 说 明 发 包 人 拟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施 工 所 需 使 用 的 其 它 施 工 条 件 1.2 主 体 工 程 项 目 及 其 工 作 内 容 1.2.1 本 合 同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主 体 工 程 项 目 及 其 工 作 内 容 简 述 本 合 同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永 久 工 程 中 的 主 体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工 程 的 工 程 项 目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内 容 1.2.2 发 包 人 ( 包 括 其 它 承 包 人 ) 承 担 的 相 关 工 程 项 目 及 其 工 作 内 容 说 明 发 包 人 和 ( 或 ) 其 它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与 本 合 同 承 包 人 相 关 的 工 程 项 目 及 其 连 接 口 的 相 关 工 作 内 容 1.3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和 文 件 1.3.1 发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和 文 件 (1)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设 计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由 监 理 人 按 本 章 第 1.3.2 条 签 订 的 供 图 计 划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给 承 包 人 (2)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基 本 资 料 材 料 样 品 试 验 成 果, 以 及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提 供 的 录 像 照 片 会 议 纪 要 等 所 有 图 纸 文 件 ( 包 括 软 件 移 动 硬 盘 ) 和 影 像 资 料 等, 发 包 人 不 再 另 行 收 取 费 用 1

1.3.2 发 包 人 供 图 计 划 (1) 发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后 天 内,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商 签 发 包 人 供 图 计 划, 经 合 同 双 方 签 订 的 供 图 计 划 作 为 合 同 的 补 充 文 件 (2) 每 年 第 四 季 度 末, 监 理 人 应 根 据 上 述 供 图 计 划, 提 供 详 细 的 下 年 度 供 图 计 划 给 承 包 人 (3)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调 整 和 修 订 了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修 订 供 图 计 划, 并 作 为 执 行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补 充 文 件 (4) 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16 份 各 类 施 工 图 纸 ( 包 括 设 计 修 改 图 ) 承 包 人 可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要 求 增 加 提 供 图 纸 份 数, 并 为 增 供 的 图 纸 支 付 费 用 1.3.3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的 期 限 (1) 用 于 承 包 人 编 制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总 布 置 所 需 的 工 程 枢 纽 总 布 置 图 和 主 要 工 程 建 筑 物 布 置 图 应 在 签 署 合 同 协 议 书 后 天 内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2) 用 于 各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工 程 建 筑 物 结 构 布 置 图 体 形 图 等 施 工 图 纸, 应 在 该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前 天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3)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开 挖 支 护 图 配 筋 图 细 部 设 计 图 和 浇 筑 图 等 施 工 图 纸, 应 在 该 部 位 施 工 前 天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4) 用 于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的 安 装 总 图 及 其 有 关 的 图 纸 和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由 设 备 供 货 商 提 交 的 图 纸 和 技 术 文 件 ) 应 在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开 始 前 天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用 于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的 埋 设 件 图 纸 应 在 安 装 埋 设 前 天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5) 用 于 金 属 结 构 的 制 作 和 安 装 ( 如 压 力 钢 管 钢 结 构 的 制 作 和 安 装 以 及 闻 门 和 启 闭 机 的 安 装 等 ) 的 安 装 总 图 分 件 图 安 装 说 明 书 等 图 纸 和 文 件, 应 在 开 始 制 作 安 装 前 28 天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6) 用 于 安 装 监 测 仪 器 安 装 和 埋 设 的 施 工 图 纸 和 技 术 文 件 应 在 开 始 安 装 埋 设 前 28 天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1.3.4 施 工 图 纸 的 修 改 (1) 承 包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按 上 述 第 1.3.3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施 工 图 纸 后, 应 进 行 详 细 检 查, 若 发 现 错 误 或 表 达 不 清 楚 时, 应 在 收 到 图 纸 后 的 天 内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人 若 监 理 人 确 认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或 补 充 时, 应 在 接 件 后 天 内 将 修 改 和 补 充 后 的 施 工 图 纸 重 新 提 交 给 承 包 人 (2) 监 理 人 发 出 施 工 图 纸 后, 需 要 对 某 些 工 程 设 计 进 行 修 改 和 补 充 时, 应 在 该 部 位 开 始 施 工 14 天 前 及 时 签 发 设 计 修 改 图 (3) 若 因 施 工 情 况 紧 急, 监 理 人 无 法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签 发 修 改 施 工 图 纸, 可 以 临 时 发 出 施 工 图 修 改 通 知 单, 但 应 在 此 后 的 合 理 时 限 内 补 发 正 式 施 工 图 纸 1.4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1.4.1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提 交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署 协 议 书 后 天 内, 根 据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一 份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署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提 交 计 划, 提 交 监 理 人 审 批,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该 提 交 计 划 后 的 28 天 内 批 复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本 章 第 1.4.2~1.4.5 条 规 定 的 各 项 提 交 件, 以 及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其 它 图 纸 和 文 件 1.4.2 承 包 人 负 责 设 计 的 临 时 工 程 图 纸 和 文 件 (1)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设 计 的 临 时 工 程 项 目, 应 在 该 项 目 开 工 前 天, 提 交 该 项 目 的 总 布 置 图 结 构 详 图 及 其 设 计 依 据, 以 及 监 理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图 纸 和 文 件,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2)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上 述 临 时 工 程 项 目 的 基 本 资 料 试 验 成 果 施 工 样 品, 以 及 所 有 图 纸 文 件 和 影 像 资 料 等, 2

其 所 需 的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相 关 项 目 的 报 价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1.4.3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1) 承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0.1 款 要 求 提 交 的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应 采 用 关 键 线 路 法 编 制 网 络 图 网 络 图 应 包 括 以 下 各 项 数 据 和 内 容, 表 述 全 部 工 程 施 工 作 业 间 的 逻 辑 关 系 : 1) 作 业 和 相 应 节 点 编 号 ; 2) 各 项 施 工 作 业 间 的 衔 接 逻 辑 和 协 调 关 系 ; 3) 持 续 时 间 ; 4) 最 早 开 工 及 最 早 完 工 日 期 ; 5) 最 迟 开 工 及 最 迟 完 工 日 期 ; 6) 总 时 差 和 自 由 时 差 ; 7) 主 要 项 目 施 工 强 度 曲 线 ; 8) 附 需 要 资 源 和 说 明 (2) 承 包 人 编 制 的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应 满 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工 程 施 工 控 制 节 点 工 期 要 求 1.4.4 施 工 总 布 置 设 计 (1)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的 天 内, 将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布 置 设 计 文 件,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监 理 人 应 在 签 收 后 天 内 批 复 承 包 人 (2)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施 工 总 布 置 设 计 文 件,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主 要 剖 面 图 和 设 计 说 明 书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技 术 条 款 第 2 章 所 列 各 项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和 使 用 要 求 进 行 总 平 面 布 置, 施 工 总 布 置 的 占 地 范 围 不 得 超 过 发 包 人 划 定 的 界 线 (3)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技 术 条 款 第 3 章 有 关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和 第 4 章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的 要 求, 保 护 好 临 时 设 施 周 围 的 边 坡 冲 沟 河 道 河 岸 的 稳 定 和 安 全 1.4.5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和 措 施 (1)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项 工 程 开 始 施 工 或 安 装 前 天, 编 制 各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方 法 和 措 施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文 件 后 的 天 内 批 复 承 包 人 (2) 承 包 人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提 交 的 施 工 方 法 和 措 施, 应 包 括 施 工 需 要 的 浇 筑 图 车 间 加 工 图 和 安 装 图 等 施 工 文 件 1.4.6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审 批 (1)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凡 须 经 监 理 人 审 批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应 在 收 到 文 件 后 天 内 批 复 承 包 人, 逾 期 不 批 复, 则 视 为 已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监 理 人 的 审 批 意 见 包 括 : 1) 同 意 按 此 执 行 ; 或 2) 按 修 改 意 见 执 行 ; 或 3)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 或 4) 不 予 批 准 (2) 凡 标 有 按 修 改 意 见 执 行 或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应 由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批 复 件 后 天 内 作 出 相 应 修 改 所 有 修 改 都 应 由 承 包 人 在 修 改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上 标 明 编 号 日 期 以 及 说 明 修 改 范 围 和 内 容, 并 由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 重 新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复, 监 理 人 应 在 图 纸 的 角 签 部 位 和 文 件 的 签 署 栏 签 注 处 理 意 见 后, 发 还 承 包 人 执 行 (3) 凡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必 须 由 项 目 经 理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否 则 均 属 无 效 凡 未 经 监 理 人 按 上 述 第 1 款 规 定 签 署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均 属 无 效 3

1.5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1.5.1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1) 材 料 供 应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编 制 一 份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的 需 用 计 划, 提 交 监 理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年 11 月 末 的 天 前 每 季 度 末 的 天 前 和 每 月 末 的 天 前,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下 一 年 度 季 度 和 下 一 月 的 材 料 需 用 计 划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后 作 为 发 包 人 分 期 供 应 材 料 的 依 据 (2) 材 料 交 货 验 收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对 发 包 人 指 定 供 货 单 位 供 应 的 材 料 质 量 数 量 和 品 种 进 行 检 查 检 验 和 验 收, 并 及 时 将 材 料 的 检 验 结 果 提 交 监 理 人 若 材 料 质 量 不 合 格,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使 用, 但 必 须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能 证 明 材 料 不 合 格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资 料 1.5.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设 备 (1)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一 份 满 足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进 度 的 交 货 日 期, 计 划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件 后 的 天 内 批 复 承 包 人 (2)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承 包 人 安 装 的 工 程 设 备, 应 按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交 货 日 期 交 货, 承 包 人 可 允 许 发 包 人 比 原 定 计 划 提 前 天 内 到 货 提 前 超 过 天, 应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提 前 到 货 的 仓 管 费 用 (3) 监 理 人 应 在 设 备 到 达 卸 货 地 点 的 小 时 前 通 知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监 理 人 通 知 ( 到 货 后 ) 小 时 内 卸 货, 否 则, 应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卸 货 地 点 的 逾 期 保 管 费 用 (4) 由 于 施 工 安 装 进 度 延 误, 修 订 了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承 包 人 可 根 据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修 订 进 度 计 划, 要 求 变 更 工 程 设 备 的 交 货 日 期, 但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进 度 计 划 延 误 而 变 更 交 货 日 期 时,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保 管 按 原 定 交 货 日 期 到 达 的 工 程 设 备 由 于 发 包 人 要 求 变 更 交 货 日 期, 影 响 承 包 人 的 安 装 工 作 进 度 时,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延 长 工 期 和 ( 或 ) 要 求 发 包 人 支 付 增 加 的 费 用 (5) 工 程 设 备 的 交 货 验 收 : 1)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设 备 应 由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交 货 验 收 2) 若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直 接 在 制 造 厂 提 货 则 应 由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参 加 出 厂 检 验 后, 由 双 方 办 理 正 式 移 交 手 续, 并 经 承 包 人 验 点 接 收 后 自 行 发 运 至 工 地 承 包 人 应 对 工 程 设 备 在 运 输 中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损 坏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3) 若 合 同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 或 供 货 商 ) 发 运 至 工 地 交 货, 则 应 由 发 包 人 供 货 商 代 表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现 场 开 箱 检 验, 并 经 承 包 人 验 收 清 点 后 办 理 正 式 移 交 手 续 此 时, 应 由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设 备 在 运 输 中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损 坏 承 担 责 任 从 设 备 开 箱 验 收 完 毕 起, 承 包 人 应 对 工 程 设 备 的 维 护 和 保 管 承 担 责 任 1.6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1.6.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应 由 监 理 人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 1) 查 验 证 件 : 承 包 人 应 按 供 货 合 同 的 要 求 查 验 每 批 材 料 的 发 货 单 计 量 单 装 箱 材 料 的 合 格 证 书 化 验 单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图 纸 文 件 和 证 件, 并 应 将 上 述 图 纸 以 及 文 件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提 交 监 理 人 ; 2) 抽 样 检 验 : 承 包 人 应 会 同 监 理 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和 技 术 条 款 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材 料 抽 样 检 验, 检 验 结 果 应 提 交 监 理 人 并 对 每 批 材 料 是 否 合 格 作 出 鉴 定 ; 4

3) 材 料 验 收 : 经 鉴 定 合 格 的 材 料 方 能 验 收, 承 包 人 应 与 监 理 人 共 同 核 对 每 批 材 料 的 品 名 规 格 数 量, 并 作 好 记 录, 共 同 验 点 人 库 (2) 不 合 格 材 料 的 处 理 经 监 理 人 查 库 发 现 的 不 合 格 材 料, 应 禁 止 使 用, 并 清 除 出 场 承 包 人 违 约 使 用 了 不 合 格 材 料,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予 以 清 除 或 返 工 至 合 格 为 止 (3) 代 用 材 料 承 包 人 申 请 代 用 材 料, 应 将 代 用 材 料 的 技 术 标 准 质 量 证 明 书 和 试 验 报 告 提 交 监 理 人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后, 才 能 采 用 代 用 材 料 1.6.2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设 备 按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采 购 和 安 装 的 工 程 设 备, 应 由 承 包 人 将 工 程 设 备 的 订 货 清 单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工 程 设 备 订 货 清 单 办 理 订 货, 并 应 将 订 货 协 议 副 本 提 交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验 收 运 输 和 保 管 的 责 任 1.6.3 承 包 人 施 工 设 备 (1)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署 合 同 协 议 书 后 天 内, 提 交 一 份 为 完 成 本 合 同 各 项 工 作 所 需 的 施 工 设 备 清 单,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施 工 设 备 清 单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新 购 设 备 的 生 产 厂 家 品 名 型 号 规 格 主 要 性 能 数 量 和 预 计 进 场 时 间, 承 包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新 购 置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的 订 货 协 议 复 印 件 ; 2) 旧 施 工 设 备 的 购 置 时 间 残 值 运 行 和 检 修 记 录 以 及 维 修 保 养 证 书 等 ; 3) 租 赁 设 备 的 购 置 时 间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价 格 运 行 检 修 记 录 以 及 维 修 保 养 证 书 等 (2) 承 包 人 配 置 的 旧 施 工 设 备 ( 包 括 租 赁 的 旧 设 备 ), 应 由 监 理 人 进 行 检 查, 并 须 进 行 试 运 行, 确 认 其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后 方 可 投 人 使 用 (3) 承 包 人 施 工 设 备 进 场 后, 监 理 人 应 按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清 单, 仔 细 核 查 进 场 施 工 设 备 的 数 量 规 格 和 性 能 是 否 符 合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质 量 控 制 的 要 求, 监 理 人 有 权 索 取 必 要 的 施 工 设 备 资 料, 如 发 现 进 场 的 施 工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时, 监 理 人 有 权 责 令 撤 换 1.6.4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处 理 由 于 承 包 人 使 用 了 不 合 格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造 成 了 工 程 损 害, 监 理 人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补 救, 直 至 彻 底 清 除 工 程 的 不 合 格 部 位 以 及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7 进 度 计 划 的 实 施 1.7.1 施 工 总 进 度 买 施 措 施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根 据 本 章 第 1.4.3 条 要 求 批 准 的 施 工 总 进 度 实 施 计 划, 编 制 详 细 的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的 实 施 措 施,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实 施 措 施 应 说 明 以 下 内 容 : (1) 各 水 久 工 程 和 临 时 工 程 项 目 按 期 完 成 的 年 月 工 程 量 计 划 和 各 年 度 形 象 面 貌 (2) 主 要 物 资 材 料 ( 如 钢 材 钢 筋 木 材 水 泥 粉 煤 灰 外 加 剂 砂 石 骨 料 土 料 和 石 料 用 水 和 用 电 等 ) 使 用 计 划 及 主 要 材 料 订 货 安 排 (3) 施 工 现 场 各 类 人 员 配 备 和 劳 务 计 划 (4) 工 程 设 备 的 订 货 交 货 计 划 (5) 其 它 说 明 5

1.7.2 年 进 度 计 划 (1)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年 12 月, 将 下 年 度 的 进 度 计 划,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其 内 容 包 括 : (2) 计 划 完 成 的 年 工 程 量 及 其 施 工 面 貌 (3) 该 年 施 工 所 需 的 机 具 设 备 材 料 的 数 量 和 需 要 补 充 采 购 的 计 划 (4) 要 求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计 划 (5) 提 出 发 包 人 和 其 它 承 包 人 提 供 工 程 设 备 预 埋 件 的 计 划 要 求 (6) 该 年 施 工 工 作 面 移 交 计 划 日 期 和 要 求 其 它 承 包 人 提 供 工 作 面 的 计 划 日 期 (7) 该 年 各 施 工 工 程 项 目 的 试 验 检 验 计 划 (8) 工 程 安 全 措 施 实 施 计 划 等 1.7.3 季 月 进 度 计 划 监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季 月 进 度 计 划, 其 内 容 包 括 : (1) 季 月 工 程 量 及 其 施 工 面 貌 (2) 该 季 月 所 需 施 工 设 备 数 量 及 材 料 用 量 1.7.4 该 季 月 发 包 人 应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目 录 等 月 周 进 度 报 告 (1)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月 底 按 批 准 的 格 式,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月 进 度 实 施 报 告, 其 内 容 包 括 : 1)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和 累 计 完 成 工 程 量 ( 包 括 水 久 工 程 和 临 时 工 程 ); 2) 月 完 成 的 工 程 面 貌 图 ; 3) 材 料 实 际 进 货 消 耗 和 库 存 量 ; 4) 现 场 施 工 设 备 的 投 运 数 量 和 运 行 状 况 ; 5) 工 程 设 备 的 到 货 情 况 ; 6) 劳 动 力 数 量 ( 本 月 及 预 计 未 来 3 个 月 劳 动 力 的 数 量 ); 7) 当 前 影 响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因 素 和 采 取 的 改 进 措 施 ; 8) 质 量 事 故 和 质 量 缺 陷 处 理 纪 录 质 量 状 况 评 价 ; 9)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 包 括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 10) 环 境 保 护 及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月 进 度 报 告 应 附 有 一 组 充 分 显 示 工 程 施 工 面 貌 与 实 际 进 度 相 对 应 的 定 点 摄 影 照 片 (2)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周 进 度 会 议 上 按 批 准 的 格 式,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周 进 度 报 表, 其 内 容 包 括 : 1) 上 周 之 前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要 求 和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和 累 计 完 成 工 程 量 统 计 ; 2) 上 周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统 计 ; 3) 下 周 计 划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4) 要 求 监 理 人 协 调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1.7.5 进 度 会 议 (1) 监 理 人 应 在 每 周 的 某 一 日 和 每 月 末 定 期 召 开 周 月 进 度 会 议 检 查 承 包 人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执 行 清 况, 协 调 解 决 工 程 施 工 中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质 量 缺 陷 处 理 等 问 题, 以 及 与 其 它 承 包 人 的 相 互 干 扰 和 矛 盾 (2)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周 月 进 度 会 议 上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提 交 周 月 进 度 报 表 1.8 工 程 质 量 的 检 查 检 验 和 验 收 1.8.1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自 检 6

(1)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的 天 内,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文 件, 其 内 容 包 括 : 1) 质 量 检 查 机 构 的 组 织 框 图 ; 2) 质 量 检 查 的 岗 位 设 置 及 检 查 人 员 名 单 ; 3) 各 主 要 工 程 建 筑 物 施 工 以 及 各 施 工 工 种 的 质 量 检 查 程 序 ; 4) 隐 蔽 工 程 和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的 质 量 检 查 程 序 ; 5)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及 验 收 单 格 式 (2)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和 批 准 的 格 式, 编 制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定 期 提 交 监 理 人 (3)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时, 承 包 人 应 约 请 监 理 人 共 同 对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进 行 检 查, 做 好 质 量 事 故 检 查 的 同 期 记 录 和 事 故 处 理 的 自 检 报 告 自 检 报 告 应 提 交 监 理 人 1.8.2 监 理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1) 监 理 人 为 检 查 工 程 和 工 程 设 备 质 量 的 需 要,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材 料 质 量 和 设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材 料 试 验 和 设 备 检 测 成 果 施 工 和 安 装 记 录 等,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予 以 提 供 (2)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试 验 用 的 材 料 样 品 或 在 现 场 钻 取 试 件, 并 使 用 承 包 人 的 测 试 设 备 进 行 试 验 检 验 ; 监 理 人 还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补 充 的 试 验 检 验 1.8.3 发 包 人 的 完 工 预 验 收 (1)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包 人 ( 或 监 理 人 ) 应 会 同 承 包 人 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本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的 规 定, 对 完 工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检 查 合 格 后,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及 有 关 各 方 均 应 在 检 查 验 收 单 上 签 字 后, 作 为 工 程 完 工 预 验 收 资 料 (2) 承 包 人 完 成 每 项 单 位 工 程 和 分 部 工 程 后, 发 包 人 和 ( 或 ) 监 理 人 应 组 织 承 包 人 及 有 关 各 方 进 行 完 工 预 验 收 承 包 人 应 按 技 术 条 款 的 规 定 与 完 工 验 收 要 求, 整 编 好 验 收 资 料, 由 参 加 验 收 各 方 共 同 签 字 后, 作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1.9 验 收 1.9.1 专 项 验 收 (1) 专 项 验 收 是 指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的 对 外 永 久 交 通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保 护 水 土 保 持 及 通 航 等 的 专 项 工 程 验 收 (2) 专 项 验 收 可 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一 并 进 行, 其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整 编 内 容 可 参 照 本 章 第 1.9.3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1.9.2 阶 段 验 收 根 据 国 家 对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需 要, 水 利 工 程 应 进 行 以 下 项 目 的 阶 段 验 收 : (1) 枢 纽 工 程 导 ( 截 ) 流 验 收 ; (2) 水 库 下 闸 蓄 水 验 收 ; (3) 引 ( 调 ) 排 水 工 程 通 水 验 收 ; (4) 机 组 启 动 验 收 ; (5)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增 加 的 其 它 验 收 1.9.3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遵 守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水 利 部 30 号 令 和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规 程 (SL223 2008) 的 规 定 7

(2) 各 项 单 位 工 程 分 部 工 程 完 工 后,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该 项 验 收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发 包 人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程 序 和 时 限 完 成 验 收 工 作 (3) 各 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承 包 人 应 整 编 以 下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提 交 发 包 人, 其 内 容 包 括 ( 不 限 于 ): 1) 验 收 工 程 的 各 项 施 工 材 料 的 试 验 检 验 成 果 ; 2) 监 理 人 对 验 收 工 程 及 其 工 程 设 备 的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 3) 施 工 过 程 中, 本 项 工 程 及 其 工 程 设 备 的 变 更 文 件 及 资 料 ; 4) 质 量 事 故 记 录 以 及 工 程 及 其 工 程 设 备 的 缺 陷 处 理 报 告 ; 5)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的 专 题 评 定 报 告 ; 6)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签 认 的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和 有 关 文 件 ; 7) 验 收 工 程 施 工 期 的 安 全 监 测 成 果, 以 及 工 程 设 备 的 试 运 行 检 测 成 果 ; 8) 监 理 人 指 示 提 交 的 其 它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在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全 部 完 成, 各 单 位 工 程 分 部 工 程 和 单 项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全 部 合 格, 并 已 满 足 一 定 运 行 条 件 后 1 年 内 进 行 (5)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由 发 包 人 向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并 经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由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主 持 发 包 人 组 织 进 行 1.10 工 程 量 计 量 1.10.1 说 明 (1) 本 合 同 工 程 项 目 应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7 条 的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计 量 方 法 应 符 合 本 技 术 条 款 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2)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自 供 的 一 切 计 量 设 备 和 用 具 符 合 国 家 度 量 衡 标 准 的 精 度 要 求 (3)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凡 超 出 施 工 图 纸 所 示 和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规 定 的 有 效 工 程 量 以 外 的 超 挖 超 填 工 程 量 施 工 附 加 量, 加 工 运 输 损 耗 量 等 均 不 予 计 量 (4) 根 据 合 同 完 成 的 有 效 工 程 量, 由 承 包 人 按 施 工 图 纸 计 算, 或 采 用 标 准 的 计 量 设 备 进 行 秤 量, 并 经 监 理 人 签 认 后, 列 人 承 包 人 的 每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当 分 次 结 算 累 计 工 程 量 与 按 完 成 施 工 图 纸 所 示 及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计 算 的 有 效 工 程 量 不 一 致 时, 以 按 完 成 施 工 图 纸 所 示 及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计 算 的 有 效 工 程 量 为 准 (5) 分 次 结 算 工 程 量 的 测 量 工 作, 应 在 监 理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必 要 时, 监 理 人 有 权 指 示 承 包 人 对 结 算 工 程 量 重 新 进 行 复 核 测 量, 并 由 监 理 人 核 查 确 认 1.10.2 重 量 计 量 (1) 按 施 工 图 纸 所 示 计 算 的 有 效 重 量 以 吨 或 千 克 为 单 位 计 量 (2) 凡 以 重 量 计 量 并 需 秤 量 的 材 料, 由 承 包 人 合 格 的 测 量 人 员 使 用 经 国 家 计 量 监 督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的 秤 量 设 备,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在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进 行 秤 量 1.10.3 面 积 计 量 按 施 工 图 纸 所 示 施 工 轮 廓 尺 寸 或 结 构 物 尺 寸 计 算 的 有 效 面 积 以 平 方 米 为 单 位 计 量 1.10.4 体 积 计 量 按 施 工 图 纸 所 示 施 工 轮 廓 尺 寸 或 结 构 物 尺 寸 计 算 的 有 效 体 积 以 立 方 米 为 单 位 计 量 1.10.5 长 度 计 量 按 施 工 图 纸 所 示 施 工 轮 廓 尺 寸 或 结 构 物 尺 寸 计 算 的 有 效 长 度 以 米 为 单 位 计 量 8

1.11 引 用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的 规 定 1.11.1 遵 守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技 术 条 款 中 有 关 工 程 等 级 防 洪 标 准 和 工 程 安 全 鉴 定 标 准 等 涉 及 工 程 安 全 的 施 工 安 装 技 术 要 求 及 其 验 收 标 准,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中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遇 有 矛 盾 时, 应 由 监 理 人 按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进 行 修 正 1.11.2 引 用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以 最 新 版 本 为 准 新 技 术 条 款 中 引 用 的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均 标 有 出 版 年 代, 引 用 截 止 期 为 2009 年 底, 应 用 时 执 行 国 家 和 各 行 业 最 新 出 版 的 版 本 1.12 工 程 保 险 1.12.1 投 保 险 种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 条 的 约 定 投 保 以 下 险 种 : (1)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 包 括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名 义 投 保 ); (2) 人 员 工 伤 事 故 险 ( 按 各 自 管 辖 的 人 员 投 保 ); (3)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 按 各 自 管 辖 的 人 员 投 保 ); (4)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按 各 自 管 辖 区, 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名 义 投 保 ); (5) 施 工 设 备 险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投 保 ) 1.12.2 保 险 费 用 (1) 若 本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投 保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1 款 约 定 的 责 任 和 内 容, 在 本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专 项 列 报 (2) 若 本 合 同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投 保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则 承 包 人 不 需 列 报 (3)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工 伤 事 故 险 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应 由 承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2 款 第 20.3 款 约 定 的 责 任 和 内 容, 为 全 部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办 理 保 险, 并 按 本 章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项 目 专 项 列 报 (4) 承 包 人 管 辖 区 内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应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4 款 约 定 的 责 任 和 内 容 与 本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项 目 专 项 列 报 (5) 施 工 设 备 险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投 保, 保 险 费 用 包 括 在 施 工 设 备 运 行 费 内 1.13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方 法 1.13.1 单 价 支 付 项 目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单 价 形 式 列 报 的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人 均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支 付 1.13.2 一 般 总 价 支 付 项 目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总 价 形 式 列 报 的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人 均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 不 包 括 以 总 价 形 式 列 报 的 暂 列 金 额 ) 的 总 价 支 付 1.13.3 特 殊 约 定 的 总 价 支 付 项 目 (1) 进 场 费 承 包 人 完 成 合 同 项 目 施 工 所 需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和 周 转 性 材 料 的 调 遣 费 用, 应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总 价 形 式 列 报 由 发 包 人 在 合 同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天 前 支 付 9

(2) 退 场 费 工 程 完 工 验 收 后, 承 包 人 完 工 清 场, 撤 退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和 周 转 性 材 料 等 所 需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规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总 价 形 式 列 报, 在 监 理 人 检 查 确 认 承 包 人 完 成 全 部 清 场 撤 退 后 由 发 包 人 予 以 支 付 (3) 保 险 费 发 包 人 按 本 章 第 1.12 节 规 定 支 付 (4) 其 它 费 用 承 包 人 按 本 章 规 定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所 发 生 的 其 它 费 用, 均 包 含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有 关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10

第 2 章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2.1 一 般 规 定 2.1.1 应 用 范 围 本 章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施 工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的 采 购 和 配 置 安 装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等 全 部 工 作 其 工 作 项 目 包 括 : 现 场 施 工 测 量 现 场 试 验 施 工 交 通 施 工 供 电 施 工 供 水 施 工 供 风 施 工 照 明 施 工 通 信 邮 政 服 务 砂 石 料 料 物 开 采 加 工 系 统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机 械 修 配 厂 加 工 厂 仓 库 存 料 场 弃 料 场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和 生 活 建 筑 设 施 等 2.1.2 承 包 人 责 任 (1)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2.2 节 第 2.3 节 的 规 定,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现 场 施 工 测 量 和 现 场 试 验 工 作 并 对 其 提 供 的 测 量 和 试 验 成 果 负 全 部 责 任 (2)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建 完 成 本 章 第 2.4~2.15 节 所 列 的 各 项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并 在 各 项 水 久 工 程 建 筑 物 施 工 前, 完 成 全 部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的 安 装 和 试 运 行 (3) 承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交 通 规 划 及 本 章 第 2.4 节 的 规 定, 负 责 场 内 施 工 临 时 道 路 及 其 交 通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计 施 工 采 购 和 配 置 安 装 运 行 和 维 护 (4)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2.5~2.9 节 的 规 定, 负 责 设 计 和 配 置 施 工 供 水 供 电 供 风 通 信 等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5)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2.10~2.14 节 的 规 定, 负 责 设 计 建 造 砂 石 料 加 工 系 统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钢 筋 加 工 机 械 修 配 加 工 汽 车 修 理 保 养 仓 储 设 施 弃 渣 场 等 的 临 时 生 产 设 施 (6)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2.15 节 的 规 定, 负 责 现 场 办 公 和 生 活 建 筑 等 临 时 设 施 的 规 划 布 置 设 计 施 工 和 维 护, 并 应 对 现 场 办 公 和 生 活 建 筑 物 的 使 用 安 全 负 责 2.1.3 主 要 提 交 件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技 术 条 款 第 1.4.2 款, 以 及 批 准 的 施 工 总 布 置 设 计 和 本 章 第 2.4~2.15 节 的 规 定, 编 制 各 项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文 件,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其 内 容 包 括 : (1)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 (2) 施 工 工 艺 流 程 和 ( 或 ) 施 工 程 序 说 明 ; (3)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4) 施 工 期 运 行 管 理 方 式 2.1.4 引 用 标 准 (1)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5749 2006); (2) 水 工 建 筑 物 地 下 开 挖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SL378 2007); (3)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范 (SL303 2004); (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测 量 规 范 (SL52 1993) 2.2 现 场 施 工 测 量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8.1~8.4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2.3 现 场 试 验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4.2 款 第 14.3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11

2.4 施 工 交 通 2.4.1 场 内 施 工 道 路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道 路 外,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建 本 合 同 施 工 区 内 自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道 路 至 各 施 工 点 的 全 部 施 工 道 路 桥 涵 交 通 隧 道 和 停 车 场, 并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负 责 管 理 和 维 护 ( 包 括 管 理 和 维 护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道 路 ) 2.4.2 场 外 公 共 交 通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7.3~7.5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2.5 施 工 供 电 2.5.1 施 工 电 源 (1)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将 在 本 工 程 的 地 点 配 置 一 个 kv 的 施 工 电 源 接 口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和 生 活 用 电 发 包 人 在 施 工 电 源 输 出 端 的 接 口 处 设 置 计 量 电 表,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价 格 向 承 包 人 收 取 电 费 (2)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设 计 施 工 采 购 安 装 调 试 管 理 和 维 修 由 发 包 人 施 工 电 源 输 出 端 的 接 口 处 至 所 有 施 工 区 和 生 活 区 的 输 电 线 路 配 电 所 及 其 全 部 配 电 装 置 和 功 率 补 偿 装 置 (3)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出 现 停 电 事 故 后 急 需 恢 复 用 电 的 重 要 工 程 部 位 ( 如 地 下 工 程 照 明 和 排 水 基 坑 抽 水 补 救 中 断 的 混 凝 土 浇 筑 混 凝 土 温 控 冷 却 水 办 公 和 生 活 区 的 安 全 照 明 等 ) 配 备 一 定 容 量 的 事 故 备 用 电 源, 为 紧 急 供 电 之 用 2.5.2 施 工 用 电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年 末 每 季 开 始 前 天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下 一 年 各 季 度 和 各 月 的 施 工 用 电 计 划, 并 按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用 电 计 划 执 行 2.6 施 工 供 水 (1)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取 水 点 取 水, 负 责 提 供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施 工 和 生 活 用 水, 其 供 水 系 统 的 总 供 水 能 力 应 不 小 于 m 3 /d, 水 质 应 符 合 GB574 2006 有 关 的 规 定 (2)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施 工 总 布 置 的 要 求, 负 责 设 计 施 工 采 购 安 装 管 理 和 维 修 其 施 工 区 和 生 活 区 的 供 水 系 统, 包 括 修 建 为 保 证 正 常 供 水 的 引 水 储 水 和 水 处 理 设 施 等 (3)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供 现 场 办 公 和 生 活 用 水, 包 括 引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办 公 地 点 和 生 活 区 的 引 水 储 水 和 水 处 理 设 施 及 其 设 备 设 施 的 施 工 安 装 和 日 常 维 修 等 工 作 上 述 供 水 设 施 建 设 和 日 常 供 水 费 用 包 括 在 供 水 项 目 的 总 价 内 (4) 为 进 人 现 场 的 其 它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和 生 活 用 水 方 便, 具 体 提 供 措 施 和 收 费 办 法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2.7 施 工 供 风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本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施 工 供 风, 包 括 负 责 施 工 供 风 系 统 的 设 计 建 造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护 2.8 施 工 照 明 (1)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设 计 施 工 采 购 安 装 管 理 和 维 修 其 工 程 所 有 施 工 作 业 区 办 公 区 和 生 活 区 以 及 相 关 的 道 路 桥 涵 交 通 隧 道 ( 包 括 施 工 支 洞 ) 在 内 的 施 工 区 照 明 线 路 和 照 明 设 施 各 地 下 洞 室 施 工 作 业 区 照 明 度 应 符 合 12

水 工 建 筑 物 地 下 开 挖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SL378 2007) 第 12.3.10 条 的 规 定 (2) 承 包 人 应 按 炊 理 人 指 示, 为 进 人 现 场 工 作 的 其 它 承 包 人 施 工 和 生 活 用 电 提 供 方 便 2.9 施 工 通 信 和 邮 政 服 务 (1)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将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有 线 通 信 系 统, 并 向 本 合 同 承 包 人 提 供 上 限 不 超 过 门 的 资 源 门 机, 承 包 人 可 在 该 虚 拟 网 总 机 处 获 得 通 信 接 口 其 通 信 接 口 外 的 一 切 通 信 设 施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2)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负 责 设 计 施 工 采 购 安 装 管 理 和 维 修 其 施 工 现 场 内 部 的 通 信 服 务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为 发 包 人 和 其 它 承 包 人 使 用 其 内 部 通 信 设 施 提 供 方 便 (3)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与 当 地 邮 政 部 门 协 商 解 决 其 施 工 现 场 邮 政 服 务 事 宜 2.10 砂 石 料 场 开 采 加 工 系 统 2.10.1 承 包 人 自 建 砂 石 料 加 工 系 统 (1)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本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全 部 砂 石 料, 并 负 责 砂 石 料 加 工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以 及 开 采 加 工 设 备 的 采 购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护 (2) 承 包 人 应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 种 砂 石 料 和 土 料 的 需 用 量 确 定 各 项 加 工 设 备 的 生 产 能 力 和 规 模, 进 行 加 工 储 存 和 供 料 平 衡, 并 应 满 足 高 峰 用 量 的 要 求 2.10.2 发 包 人 提 供 砂 石 料 (1)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提 供 砂 石 料 承 包 人 应 按 技 术 条 款 的 规 定 和 施 工 图 纸 的 要 求 对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砂 石 料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确 认 合 格 后, 才 能 使 用 (2) 承 包 人 应 按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在 每 年 底 前 天 和 每 月 底 前 天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下 一 年 度 和 下 一 月 度 的 砂 石 料 需 用 计 划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后, 作 为 供 货 人 供 应 砂 石 料 的 依 据 (3) 若 供 货 人 延 误 供 应 砂 石 料, 应 由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承 担 延 误 供 货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对 其 工 期 的 影 响 和 工 程 损 失 清 况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2.11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2.11.1 承 包 入 日 建 混 凝 土 生 严 系 统 (1) 若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自 建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则 承 包 人 应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总 布 置 规 划, 进 行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 包 括 混 凝 土 骨 料 储 存 系 统 )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 包 括 场 地 的 开 挖 回 填 与 平 整 ) 混 凝 土 浇 筑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采 购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以 及 混 凝 土 骨 料 储 存 和 混 凝 土 的 拌 和 运 输 等 承 包 人 的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还 应 做 好 场 地 排 水 和 弃 渣 处 理, 以 及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等 措 施 (2) 承 包 人 应 按 施 工 图 纸 和 本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规 定 的 温 控 要 求, 负 责 混 凝 土 制 冷 ( 热 )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并 负 责 制 冷 ( 热 ) 设 备 的 采 购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2.11.2 发 包 人 供 应 混 凝 土 (1) 发 包 人 可 向 承 包 人 供 应 本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各 种 混 凝 土, 并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混 凝 土 供 货 协 议 但 发 包 人 应 对 其 混 凝 土 的 供 货 质 量 和 供 货 进 度 承 担 责 任 (2) 承 包 人 应 对 拌 和 混 凝 土 的 水 泥 砂 石 料 掺 合 料, 以 及 混 凝 土 的 质 量 进 行 试 验 和 抽 样 检 验 若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证 明 混 凝 土 质 量 不 合 格,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3) 承 包 人 应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在 每 年 底 前 天 和 每 月 底 前 天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下 一 年 度 和 下 一 月 13

度 的 混 凝 土 需 用 计 划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后, 作 为 发 包 人 提 供 混 凝 土 的 依 据 若 承 包 人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混 凝 土 需 用 计 划, 则 应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影 响 施 工 的 责 任 (4) 若 发 包 人 延 误 供 应 合 格 的 混 凝 土, 应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延 误 供 货 责 任, 承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对 其 工 期 的 影 响 和 工 程 损 失 情 况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2.12 临 时 工 厂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总 进 度 和 施 工 图 纸 的 要 求, 修 建 以 下 临 时 工 厂 设 施, 并 各 工 厂 设 施 施 工 前, 将 临 时 工 厂 设 施 的 设 计 文 件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1) 钢 筋 加 工 厂 ; (2) 木 材 加 工 厂 ; (3) 混 凝 土 构 件 预 制 工 厂 ; (4) 机 械 修 配 工 厂 ; (5) 汽 车 保 养 站 ; (6) 压 力 钢 管 和 钢 结 构 加 工 厂 ( 包 括 预 装 配 场 地 ) 2.13 仓 库 和 堆 存 料 场 (1) 承 包 人 应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修 建 本 工 程 的 仓 库 和 堆 存 料 场 并 在 开 始 施 工 前, 将 仓 库 和 堆 存 料 场 的 设 计 图 纸 与 文 件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2)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本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各 项 材 料 和 设 备 仓 库 的 设 计 修 建 管 理 和 维 护 (3)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储 存 炸 药 雷 管 和 油 料 等 特 殊 材 料 仓 库 应 按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地 点 进 行 布 置 和 修 建, 并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2.14 弃 渣 场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计 划, 在 弃 渣 场 周 围 及 场 地 内 设 置 防 洪 和 排 水 设 施, 防 止 冲 刷 弃 渣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2.15 临 时 生 产 管 理 和 生 活 设 施 2.15.1 承 包 人 临 时 生 产 管 理 和 生 活 设 施 (1)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其 施 工 需 要 的 全 部 临 时 生 产 管 理 与 生 活 设 施 的 设 计 建 造 及 其 设 备 的 采 购 安 装 管 理 和 维 护 等 (2)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的 天 内 按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施 工 规 划 总 布 置, 向 监 理 人 编 制 一 份 临 时 生 产 管 理 和 生 活 设 施 的 布 置 和 房 屋 建 筑 物 设 计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2.15.2 发 包 人 提 供 临 时 生 产 管 理 和 生 活 设 施 发 包 人 可 将 已 建 成 的 办 公 管 理 和 生 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设 施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使 用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另 行 签 订 协 议 2.16 计 量 和 支 付 2.16.1 现 场 施 工 测 量 14

现 场 施 工 测 量 ( 包 括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测 设 的 施 工 控 制 网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全 部 施 工 测 量 放 样 工 作 等 ) 所 需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项 目 的 总 价 支 付 2.16.2 现 场 试 验 (1) 现 场 室 内 试 验 承 包 人 现 场 试 验 室 的 建 设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相 应 项 目 的 总 价 支 付 (2)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所 需 费 用, 包 含 在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项 目 总 价 中,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总 价 支 付 (3) 现 场 生 产 性 试 验 除 合 同 约 定 的 大 型 现 场 生 产 性 试 验 项 目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项 目 的 总 价 支 付 外, 其 它 各 项 生 产 性 试 验 费 用 均 包 含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2.16.3 施 工 交 通 设 施 (1)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场 内 施 工 道 路 的 建 设 和 施 工 期 的 管 理 维 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 场 外 公 共 交 通 的 费 用, 除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为 场 外 公 共 交 通 修 建 和 ( 或 ) 维 护 的 临 时 设 施 外,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外 的 一 切 交 通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3)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超 大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负 责,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超 大 超 重 件 的 尺 寸 或 重 量 超 出 合 同 约 定 的 限 度 时,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2.16.4 施 工 及 生 活 供 电 设 施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施 工 用 电 设 施 的 建 设 移 设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5 施 工 及 生 活 供 水 设 施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施 工 及 生 活 供 水 设 施 的 建 设 移 设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6 施 工 供 风 设 施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施 工 供 风 设 施 的 建 设 移 设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7 施 工 照 明 设 施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施 工 照 明 设 施 的 建 设 移 置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8 施 工 通 信 和 邮 政 设 施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现 场 施 工 通 信 和 邮 政 设 施 的 建 设 移 设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9 砂 石 料 生 产 系 统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砂 石 料 生 产 系 统 的 建 设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10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的 建 设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15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11 附 属 加 工 厂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附 属 加 工 厂 的 建 设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12 仓 库 和 存 料 场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仓 库 或 存 料 场 的 建 设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13 弃 渣 场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弃 渣 场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管 理 等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14 临 时 生 产 管 理 和 生 活 设 施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临 时 生 产 管 理 和 生 活 设 施 的 建 设 移 设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16.15 其 它 临 时 设 施 未 列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它 临 时 设 施,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这 些 设 施 的 建 设 移 置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包 含 在 相 应 水 久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16

第 3 章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应 用 范 围 本 章 适 用 于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 现 场 施 工 劳 动 保 护 爆 破 作 业 照 明 场 内 交 通 消 防 地 下 洞 室 施 工 作 业 保 护 洪 水 和 气 象 灾 害 保 护 施 工 安 全 监 测 等 3.1.2 承 包 人 责 任 (1)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9.2 款 的 约 定 和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SL398 2007)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安 全 施 工 职 责 对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安 全 负 责 (2) 承 包 人 应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制 定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建 立 完 善 的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 系,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保 障 全 体 人 员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3) 承 包 人 应 加 强 对 职 工 进 行 施 工 安 全 教 育, 应 按 本 章 第 3.2 节 规 定 的 内 容, 编 印 安 全 保 护 手 册 发 给 全 体 职 工 工 人 上 岗 前 应 进 行 安 全 操 作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合 格 者 才 准 上 岗 (4) 承 包 人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颁 布 的 有 关 安 全 规 程 若 承 包 人 责 任 区 内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时,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报 告 发 包 人, 并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12~24 小 时 内 提 交 事 故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5) 承 包 人 应 为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配 置 必 需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不 到 位 而 发 生 的 安 全 事 故 承 担 责 任 (6)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全 部 施 工 作 业 的 安 全 检 查, 建 立 专 门 的 安 全 检 查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的 安 检 人 员,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并 及 时 作 好 安 全 记 录 3.1.3 主 要 提 交 文 件 (1) 承 包 人 应 在 本 工 程 开 工 前 天,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等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有 关 法 规 以 及 本 章 第 3.2.1 款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编 制 一 份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2)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年 每 季 和 每 月 的 进 度 报 告 中, 按 本 章 规 定 的 各 项 安 全 工 作 内 容, 详 细 说 明 本 工 程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以 及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提 交 安 全 检 查 和 事 故 处 理 记 录 3.1.4 引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1)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2)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的 项 目 总 名 称 表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实 施 办 法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3.1.5 引 用 标 准 (1) 爆 破 安 全 规 程 (GB6722 2003); (2)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GB2894 2008); 17

(3)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SL398 2007); (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金 属 结 构 与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SL400 2007); (5) 水 工 建 筑 物 地 下 开 挖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SL378 2007); (6)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规 范 (GB/T28001 2001) 3.2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3.2.1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3.1.3 款 的 规 定 提 交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施 工 安 全 机 构 的 设 置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的 配 备, 以 及 防 洪 防 火 防 毒 防 噪 声 防 爆 破 烟 尘 救 护 警 报 治 安 和 炸 药 管 理 等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的 项 目 和 范 围,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颁 发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的 项 目 总 名 称 表 及 其 附 录 H I J 的 规 定 3.2.2 劳 动 保 护 (1) 承 包 人 应 定 期 向 所 有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发 放 安 全 帽 水 鞋 雨 衣 手 套 手 灯 防 护 面 具 和 安 全 带 等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以 及 特 殊 工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劳 动 保 护 津 贴 和 营 养 补 助 等 (2)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的 劳 动 和 休 息 时 间, 加 班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四 章 的 规 定 3.2.3 伤 病 防 治 和 卫 生 保 健 (1)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施 工 人 员 的 伤 病 防 治 和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2) 施 工 人 员 进 人 生 活 区 和 作 业 面 前, 应 对 环 境 进 行 卫 生 清 理, 以 及 采 取 消 毒 杀 虫 灭 鼠 等 卫 生 措 施, 并 对 饮 用 水 进 行 消 毒 (3) 及 时 做 好 病 源 和 疫 情 监 测 一 旦 发 现 疫 情,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感 染 源 和 感 染 者 (4) 职 工 食 堂 应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5) 所 有 传 染 病 人 病 原 携 带 者 和 疑 似 病 人 一 律 不 得 从 事 易 于 使 该 病 传 播 的 工 作 3.2.4 危 险 物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承 包 人 运 输 和 存 放 爆 破 器 材, 应 遵 守 SL398 2007 第 8.3.3 条 第 8.3.4 条 的 规 定 ; 油 料 的 运 输 和 管 理 应 遵 守 SL398 2007 第 11.5 节 的 规 定 3.2.5 照 明 安 全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作 业 区 施 工 道 路 临 时 设 施 办 公 区 和 生 活 区 设 置 足 够 的 照 明, 地 下 洞 室 的 施 工 作 业 区 运 输 通 道 应 布 置 照 明 设 施 符 合 SL398 2007 第 4.5.9~4.5.14 条 的 规 定 3.2.6 接 地 及 防 雷 装 置 接 地 及 防 雷 装 置 应 符 合 SL398 2007 第 4.2 节 接 地 ( 接 零 ) 与 防 雷 规 定 的 要 求 凡 可 能 漏 电 伤 人 或 易 受 雷 击 的 电 器 及 建 筑 物 均 应 设 置 接 地 或 防 雷 装 置 3.2.7 防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的 控 制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SL378 2007 第 11.3 节 防 尘 有 害 气 体 的 规 定 3.2.8 爆 破 作 业 安 全 (1)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爆 破 作 业 应 严 格 遵 照 GB6722 2003 及 国 家 有 关 爆 破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承 包 人 应 对 爆 破 造 成 的 工 程 和 人 身 损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2) 对 实 施 电 引 爆 的 作 业 区, 承 包 人 应 采 用 必 要 的 特 殊 安 全 装 置, 以 防 止 暴 风 雨 时 的 大 气 或 邻 近 电 气 设 备 放 电 的 影 响 特 殊 安 全 装 置 应 经 过 试 验 证 明 其 确 保 安 全 可 靠 时 方 可 使 用 试 验 报 告 应 提 交 监 理 人 18

(3) 当 承 包 人 的 现 场 爆 破 作 业 对 其 它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造 成 干 扰 及 影 响 临 近 设 施 和 人 员 的 安 全 时, 应 由 监 理 人 协 调 解 决 现 场 爆 破 时, 各 方 均 应 服 从 爆 破 作 业 指 挥 人 员 的 命 令 3.2.9 消 防 (1)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并 负 责 其 自 己 辖 区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辖 区 内 发 生 的 火 灾 及 其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负 责 (2) 承 包 人 应 按 SL398 2007 第 3.5 节 的 规 定, 建 立 现 场 消 防 组 织, 配 置 必 要 的 消 防 专 职 人 员 和 消 防 设 备 器 材 消 防 设 备 的 型 号 和 功 率 应 满 足 消 防 任 务 的 需 要 在 现 场 配 备 必 要 的 灭 火 器 材 设 置 防 火 警 示 标 志, 保 持 畅 通 的 消 防 通 道 (3) 承 包 人 应 对 职 工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知 识 教 育 和 消 防 安 全 训 练, 消 防 设 备 器 材 应 经 常 检 查 和 保 养, 使 其 处 于 良 好 的 待 命 状 态 (4) 承 包 人 应 制 定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检 查 制 度, 划 分 施 工 现 场 的 防 火 责 任 区 承 包 人 的 消 防 专 职 人 员 应 定 期 检 查 各 施 工 现 场, 以 及 办 公 与 生 活 区 的 消 防 安 全, 特 别 是 用 电 安 全 3.2.10 洪 水 和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护 (1) 承 包 人 应 做 好 水 情 和 气 象 预 报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或 地 方 主 管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工 作 的 部 门 获 取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短 中 长 期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资 料 一 旦 发 现 有 可 能 危 及 工 程 和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灾 害 预 兆 时, 应 立 即 采 取 确 保 安 全 的 有 效 措 施 (2) 每 年 汛 前, 承 包 人 应 编 制 防 洪 度 汛 预 案, 并 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SL398 2007) 第 3.6 节 第 3.7 节 的 规 定,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预 防 和 减 灾 措 施 3.2.11 安 全 标 志 (1) 承 包 人 应 按 GB2894 2008 的 要 求, 在 施 工 区 内 设 置 一 切 必 需 的 安 全 标 志, 其 标 志 类 型 包 括 : 1) 禁 止 标 志 ; 2) 警 告 标 志 ; 3) 指 令 标 志 ; 4) 提 示 标 志 (2)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保 护 施 工 区 内 的 所 有 标 志, 并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补 充 或 更 换 失 效 的 标 志 3.2.12 施 工 安 全 监 测 有 关 施 工 期 的 安 全 监 测 详 见 本 技 术 条 款 第 24 章 3.3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3.3.1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1) 承 包 人 应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能 随 时 紧 急 调 动 应 救 人 员, 救 援 专 职 人 员 应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2) 发 生 事 故 后, 承 包 人 应 按 应 急 救 援 要 求, 配 备 必 需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并 及 时 将 应 急 救 援 的 措 施 报 告 提 交 监 理 人 3.3.2 伤 亡 事 故 处 理 (1) 施 工 过 程 中, 若 发 生 施 工 生 产 人 员 或 第 三 者 人 员 的 伤 亡 事 故 时,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9.5 款 的 约 定,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并 立 即 报 告 监 理 人 (2)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或 特 大 事 故 时, 承 包 人 必 须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立 即 报 告 发 包 人 和 当 地 政 府 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并 19

在 当 地 政 府 的 支 持 和 协 助 下,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好 事 故 (3) 事 故 处 理 结 案 后, 承 包 人 应 向 公 众 张 榜 告 示 处 理 事 故 结 果 3.3.3 预 防 自 然 灾 害 措 施 (1) 施 工 期 间 一 旦 发 生 洪 水 或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预 兆 时,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灾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人 员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2) 一 旦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按 其 安 全 职 责 分 工, 组 织 人 员 设 备 和 物 资, 尽 决 制 止 事 故 发 展,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划 定 警 戒 范 围, 并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组 织 好 人 员 车 辆 和 设 备 的 疏 散, 避 免 再 次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3) 承 包 人 应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为 事 故 调 查 分 析 提 供 直 接 证 据, 做 好 现 场 标 志 和 书 面 记 录, 绘 制 现 场 简 图, 并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物 证, 必 要 时 应 对 事 故 现 场 和 伤 亡 情 况 进 行 录 像 或 拍 照, 待 事 故 调 查 部 门 有 明 确 指 令 后, 才 能 清 除 事 故 现 场 3.4 计 量 和 支 付 (1) 承 包 人 按 本 章 第 3.2 节 第 3.3 节 要 求 进 行 的 非 直 接 属 于 具 体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安 全 的 各 项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所 需 的 费 用, 应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总 价 形 式 专 项 列 报, 经 监 理 人 检 查 确 认 实 施 情 况 后, 由 发 包 人 按 项 审 批 支 付 (2) 直 接 属 于 具 体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应 包 含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具 体 工 程 项 目 有 效 工 程 量 的 工 程 单 价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20

第 4 章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应 用 范 围 本 章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的 生 产 生 活 区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的 有 关 工 作, 其 主 要 工 作 范 围 和 内 容 包 括 : 施 工 生 活 污 水 和 废 水 处 理 大 气 环 境 与 声 环 境 保 护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水 土 保 持 完 工 后 的 场 地 清 理 农 田 复 耕 与 植 被 恢 复 等 4.1.2 承 包 人 责 任 (1) 承 包 人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并 按 照 本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施 工 区 及 生 活 区 的 环 境 保 护 与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2) 对 本 合 同 划 定 的 施 工 场 地 界 线 附 近 的 树 木 和 植 被 必 须 尽 力 加 以 保 护 承 包 人 不 得 让 有 害 物 质 ( 如 燃 料 油 料 化 学 品 酸 等, 以 及 超 过 剂 量 的 有 害 气 体 和 尘 埃 污 水 泥 土 或 水 弃 渣 等 ), 污 染 施 工 场 地 及 场 地 以 外 的 土 地 和 河 川 (3)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和 监 理 人 指 示, 接 受 国 家 和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与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违 反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以 及 本 合 同 规 定 所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水 土 流 失 人 员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等 承 担 责 任 4.1.3 主 要 提 交 件 (1) 环 境 保 护 及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计 划 : 承 包 人 在 提 交 施 工 总 布 置 设 计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交 本 合 同 施 工 期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计 划,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其 内 容 包 括 : 1) 承 包 人 生 活 区 的 生 活 用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措 施 ; 2) 施 工 生 产 废 水 ( 如 基 坑 废 水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废 水 砂 石 料 加 工 系 统 废 水 机 修 废 水 等 ) 处 理 措 施 ; 3) 施 工 区 粉 尘 废 气 的 处 理 措 施 ; 4) 施 工 区 噪 声 控 制 措 施 ; 5) 助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措 施 ; 6) 人 群 健 康 保 护 措 施 ; 7) 本 工 程 存 料 场 弃 渣 场 的 挡 护 工 程 坡 面 保 护 工 程 和 排 水 工 程 ; 8) 施 工 辅 助 生 产 区 ( 如 混 凝 土 系 统 砂 石 加 工 系 统 的 生 产 区 及 加 工 场 等 ) 工 程 枢 纽 施 工 区 施 工 生 活 营 地 等 所 有 场 地 周 边 的 截 排 水 措 施, 开 挖 边 坡 支 护 措 施 挡 护 建 筑 物 的 排 水 措 施 等 ; 9) 施 工 区 边 坡 工 程 的 水 土 保 护 措 施 ; 10) 完 工 后 场 地 清 理 及 农 田 复 耕 和 植 被 恢 复 措 施 (2)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在 工 程 开 工 后 天 内, 将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计 划 以 及 维 护 系 统 的 运 行 措 施 等 生 产 废 水 处 理 的 专 项 报 告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3) 验 收 报 告 和 资 料 : 1)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质 量 检 查 及 验 收 报 告 ; 2)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的 质 量 检 查 及 验 收 报 告 ; 3) 监 理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它 资 料 4.1.4 引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1)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 水 利 部 第 30 号 令 ); 2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5)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节 例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弃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4.1.5 引 用 标 准 (1)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5749 2006); (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 2010); (3)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 1996); (4)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 1996); (5)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 1996); (6)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GB12523 1990); (7)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SL398 2007); (8)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技 术 规 程 (SL277 2002); (9) 水 环 境 监 测 规 范 (CJJ17 2004); (10)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技 术 规 范 (GB/T15773 1995); (11)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验 收 规 范 (GBT15773 1995) 4.2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4.2.1 生 活 供 水 及 生 活 厦 水 处 理 (1) 饮 用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GB5749 2006 的 规 定 (2)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受 纳 水 体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规 定 的 排 放 要 求 或 应 遵 守 GB8978 1996 的 规 定, 不 得 将 未 处 理 的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或 间 接 排 人 河 流 水 体 中, 或 造 成 生 活 供 水 系 统 的 污 染 4.2.2 生 产 废 水 处 理 (1) 基 坑 排 水 的 排 放 口 位 置 尽 可 能 设 置 在 靠 近 河 流 中 的 流 速 较 大 处, 以 尽 量 满 足 水 质 保 护 要 求 基 坑 的 经 常 性 排 水, 应 在 基 坑 排 水 末 端 设 沉 淀 池, 排 水 量 视 沉 淀 池 水 的 浑 浊 程 度 而 定, 做 到 蓄 浑 排 清 尽 量 控 制 水 体 ph 值 接 近 中 性 时 排 放 (2) 砂 石 料 开 采 加 工 混 凝 土 生 产 及 其 它 辅 助 生 产 系 统 等 的 废 水 处 理 应 实 行 雨 污 分 流, 建 立 完 善 的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将 各 生 产 系 统 经 常 性 排 放 的 废 水 统 一 收 集 处 理 (3)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排 出 的 污 泥 需 进 行 必 要 的 脱 水 ( 或 沉 淀 ) 处 理 后, 运 至 指 定 的 弃 渣 场 堆 存 防 止 污 泥 进 人 排 水 系 统 或 排 人 河 道 (4) 机 修 及 汽 修 系 统 的 废 水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应 建 立 专 用 的 废 水 收 集 管 道, 对 含 油 较 高 的 机 修 废 水 应 选 用 成 套 油 水 分 离, 设 备 进 行 油 水 分 离 不 得 任 意 设 置 未 经 处 理 的 废 水 排 污 口 (5) 混 凝 土 浇 筑 面 的 冲 洗 冲 毛 废 水, 以 及 灌 浆 工 作 面 冲 洗 岩 粉 的 污 水 和 废 弃 浆 液 应 由 专 设 的 沟 道 集 中 排 放, 22

严 禁 污 水 漫 流 4.2.3 施 工 区 粉 尘 控 制 (1)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设 备 类 型 和 施 工 方 法 制 定 除 尘 实 施 细 则,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2)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应 会 同 监 理 人 根 据 批 准 的 除 尘 实 施 细 则, 随 时 进 行 除 尘 措 施 的 检 查 和 检 测 检 查 和 检 测 记 录 应 提 交 监 理 人 (3)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保 证 施 工 场 界 及 敏 感 受 体 附 近 空 气 中 允 许 粉 尘 浓 度 限 值 控 制 在 SL398 2007 表 3.4.2 规 定 范 围 内 (4) 承 包 人 制 定 的 除 尘 措 施, 应 遵 守 SL398 2007 第 3.4.3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还 应 做 到 : 1) 施 工 期 间, 除 尘 设 备 应 与 生 产 设 备 同 时 运 行, 并 保 持 良 好 运 行 状 态 ; 2) 选 用 低 尘 工 艺, 钻 孔 要 安 装 除 尘 装 置 ; 3) 混 凝 土 系 统 配 置 除 尘 装 置, 及 时 更 换 和 修 理 无 法 运 行 的 除 尘 设 备 ; 4) 承 包 人 不 得 任 意 安 装 和 使 用 对 空 气 可 能 产 生 污 染 的 锅 炉 炉 具, 以 及 使 用 易 产 生 烟 尘 或 其 它 空 气 污 染 物 的 燃 料 ; 5) 散 装 水 泥 粉 煤 灰 磷 矿 渣 粉 应 由 封 闭 系 统 从 罐 车 卸 载 到 储 存 罐, 所 有 出 口 应 配 有 袋 式 过 滤 器 ; 6) 承 包 人 应 经 常 清 扫 施 工 场 地 和 道 路, 向 多 尘 工 地 和 路 面 充 分 洒 水 ; 7) 施 工 场 地 内 应 限 制 卡 车 推 土 机 等 的 车 速 以 减 少 扬 尘 ; 运 输 可 能 产 生 粉 尘 物 料 的 敞 篷 运 输 车, 其 车 厢 两 侧 及 尾 部 均 应 配 备 挡 板 运 输 粉 尘 物 料 应 用 干 净 的 雨 布 加 以 遮 盖 ; 8) 洞 内 施 工 的 液 压 钻 潜 孔 钻 等 应 设 有 收 尘 装 置, 钻 进 不 起 尘, 地 下 洞 室 的 钻 进 工 作 面 应 设 置 有 效 的 通 风 排 烟 设 施, 保 证 洞 内 空 气 流 通 4.2.4 施 工 区 噪 声 污 染 控 制 (1)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应 会 同 监 理 人 根 据 批 准 的 降 低 噪 声 的 措 施, 对 施 工 场 地 进 行 噪 声 的 检 查 和 监 测, 检 查 和 监 测 记 录 应 提 交 监 理 人 (2)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按 SL398 2007 第 3.4.4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生 产 车 间 和 作 业 场 所 地 点 噪 声 级 卫 生 限 值 (3) 生 活 区 噪 声 声 级 的 限 值 应 遵 守 SL398 2007 表 3.2.8 的 规 定 4.2.5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1)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对 其 施 工 场 地 以 及 生 活 区 范 围 内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垃 圾 进 行 清 运 填 埋, 并 应 设 置 必 要 的 生 活 卫 生 设 施, 及 时 清 扫 生 活 垃 圾, 统 一 运 至 指 定 地 点 (2) 生 产 垃 圾 中 的 金 属 类 废 品,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回 收 利 用 (3) 承 包 人 应 按 指 定 的 渣 场 弃 渣, 弃 渣 场 应 采 取 碾 压 挡 护 或 绿 化 等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4) 对 施 工 中 难 以 避 免 滑 人 河 道 的 渣 土 因 施 工 造 成 的 场 地 塌 滑 与 泥 沙 漫 流 等 问 题, 应 根 据 监 理 人 指 示 和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5) 废 弃 混 凝 土 应 运 至 专 设 的 弃 料 场, 不 得 在 施 工 场 地 内 任 意 弃 置 4.2.6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和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和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应 遵 守 SL398 2007 第 11.3.2 条 的 规 定 4.3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4.3.1 陆 生 动 植 物 及 资 源 保 护 (1) 承 包 人 因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在 施 工 场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砍 树 清 除 表 土 和 草 皮 时, 必 须 按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监 理 23

人 批 准 的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2)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内 发 现 国 家 保 护 级 的 鸟 巢 受 保 护 动 物 和 巢 穴, 应 按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保 护 (3)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区 附 近 的 水 域, 发 现 受 保 护 的 鱼 类 应 立 即 报 告 监 理 人,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严 禁 在 施 工 区 以 外 的 保 护 林 区 捕 猎 野 生 动 物 4.3.2 景 观 与 视 觉 保 护 门 (1)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保 护 好 施 工 场 地 附 近 的 风 景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及 温 泉 等 的 景 观 免 受 工 程 施 工 的 影 响 (2) 承 包 人 应 做 好 生 活 营 地 周 围 的 绿 化 和 美 化 工 作, 保 护 生 态, 改 善 生 活 环 境 修 建 的 各 项 临 时 设 施 应 尽 可 能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4.4 水 土 保 持 4.4.1 执 行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计 划, 负 责 实 施 本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 包 括 施 工 开 挖 的 场 地 生 活 区 施 工 道 路 和 渣 场 等 ) 的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并 在 工 程 结 束 后, 按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场 地 清 理 和 整 治 4.4.2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措 施 (1) 承 包 人 应 做 好 场 内 道 路 上 下 边 坡 水 土 流 失 的 防 治 工 程 措 施 ; 施 工 场 地 应 设 置 完 善 的 排 水 系 统, 防 止 降 雨 径 流 对 施 工 场 地 和 渣 场 的 冲 刷 (2)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措 施, 做 好 料 场 渣 场 的 挡 护 排 水 等 工 程 措 施 和 植 物 种 植 保 护 措 施, 并 负 责 料 场 和 渣 场 施 工 期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3) 承 包 人 应 选 择 不 易 受 径 流 冲 刷 侵 蚀 的 场 地 堆 放 开 挖 料 和 弃 渣, 并 在 其 堆 放 场 地 周 边 修 建 临 时 排 水 沟 引 排 周 边 汇 水 (4) 承 包 人 应 保 护 施 工 场 地 周 边 的 林 草 和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 包 括 水 库 渠 塘 坝 梯 田 和 拦 渣 坝 等 ), 避 免 或 减 少 由 于 施 工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4.5 环 境 清 理 4.5.1 环 境 清 理 措 施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在 工 程 基 本 完 工 后, 制 定 一 份 环 境 清 理 措 施 计 划, 提 交 监 理 人 批 准,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 (1) 环 境 清 理 范 围 ( 包 括 本 合 同 施 工 场 地 及 施 工 场 地 以 外 遭 受 施 工 损 坏 的 地 区 ); (2) 环 境 保 护 辅 助 工 程 设 施 ; (3) 植 被 种 植 措 施 4.5.2 环 境 清 理 (1) 在 每 一 施 工 作 业 区 施 工 结 束 后,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拆 除 各 种 临 时 建 筑 结 构 和 各 种 临 时 设 施 ( 包 括 已 废 弃 的 沉 淀 池 和 临 时 挡 洪 设 施 等 ) (2) 完 工 后, 承 包 人 应 按 计 划 将 所 有 材 料 和 设 备 撤 离 现 场, 工 地 范 围 内 废 弃 的 材 料 设 备 及 其 它 生 产 垃 圾 应 按 环 境 规 划 要 求 和 ( 或 )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方 式 处 理 (3) 对 防 治 范 围 内 的 排 水 沟 道 挡 护 措 施 等 永 久 性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应 在 撤 离 前 进 行 疏 通 和 修 整 按 合 同 要 求 拆 除 和 撤 离 的 其 它 设 施 和 结 构 应 及 时 清 理 出 场 (4) 承 包 人 应 有 责 任 保 证 其 种 植 的 林 草 按 SL277 2002 第 7.2.2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林 草 恢 复 期 内 成 活 (5) 占 用 耕 地 的 料 场, 应 在 开 采 前 将 剥 离 的 耕 植 土 妥 善 堆 存 保 管, 完 工 后 将 其 返 还 摊 铺, 还 田 复 耕 24

4.6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的 验 收 4.6.1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临 时 设 施 的 检 查 和 验 收 各 项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临 时 设 施 投 人 使 用 前, 应 由 监 理 人 会 同 环 保 部 门 代 表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临 时 设 施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承 包 人 应 为 上 述 检 查 和 验 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环 境 保 护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的 施 工 措 施 计 划 ; (2)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 (3) 施 工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 (4) 生 活 和 生 产 供 水 水 质 污 水 和 废 水 处 理 水 质 以 及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效 果 等 的 检 验 和 实 测 资 料 4.6.2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本 章 第 4.2~4.5 节 所 涉 及 的 本 工 程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包 括 为 环 境 清 理 修 建 的 水 久 性 设 施, 均 应 由 监 理 人 会 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代 表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按 国 家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承 包 人 应 为 上 述 水 久 性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的 检 查 和 验 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水 久 性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和 设 施 的 各 项 工 程 布 置 图 ; (2) 水 久 性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和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验 收 记 录 ; (3) 植 被 种 植 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和 检 查 验 收 记 录 ; (4) 林 草 恢 复 期 内, 各 区 植 被 的 维 护 管 理 措 施 4.6.3 水 久 性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的 完 工 验 收 上 述 条 款 所 列 的 全 部 水 久 性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要 求 对 全 部 水 久 性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和 设 施 进 行 完 工 验 收 的 申 请 报 告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由 监 理 人 会 同 承 包 人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代 表 共 同 进 行 完 工 验 收 承 包 人 应 为 水 久 性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的 完 工 验 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各 项 水 久 性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的 竣 工 图 及 其 有 关 的 竣 工 资 料 ; (2) 各 项 水 久 性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和 质 量 鉴 定 成 果 ; (3) 监 理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它 完 工 验 收 资 料 4.7 计 量 和 支 付 (1)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 包 括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砂 石 料 生 产 加 工 系 统 机 修 车 间 施 工 现 场 和 生 活 区 临 时 设 施 等 ) 的 废 污 水 ( 或 废 油 ) 处 理 设 施, 应 分 别 包 含 在 与 本 技 术 条 款 第 2 章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各 自 相 关 的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项 目 中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各 废 污 水 ( 或 废 油 )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移 设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的 废 污 水 ( 或 废 油 ) 处 理 设 施 子 项 总 价 支 付 二 若 未 设 列 废 污 水 ( 或 废 油 ) 处 理 设 施 子 项, 则 承 包 人 完 成 该 设 施 建 设 移 设 和 拆 除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应 包 含 在 与 之 相 关 的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项 目 总 价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习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废 污 水 ( 或 废 油 )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施 工 期 水 质 监 测 等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包 含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专 项 措 施 费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2)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施 工 场 地 和 生 活 区 的 其 它 零 星 污 水 零 星 废 弃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的 处 理 费 用,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费 用 和 声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费 用, 包 含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专 项 措 施 费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3) 河 床 基 坑 的 废 水 处 理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25

(4) 列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的 其 它 工 程 项 目 ( 如 渣 场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工 程 防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林 草 植 被 种 植 措 施 等 ), 由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支 付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的 其 它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单 价 或 总 价, 应 包 括 承 包 人 完 成 相 应 项 目 的 建 设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施 工 期 监 测 等 工 作 所 需 费 用 (5) 未 列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它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承 包 人 完 成 这 些 措 施 的 建 设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施 工 期 监 测 等 工 作 所 需 费 用, 包 含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专 项 措 施 费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6)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总 价 形 式 专 项 列 报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专 项 措 施 费 用, 应 按 计 划 实 施 并 经 监 理 人 检 查 确 认 后, 由 发 包 人 按 项 支 付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