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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020103605 行 政 许 可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服 务 指 南 潍 城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发 布 2015-10-15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㈠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㈡ 实 施 机 构 1 ㈢ 申 请 主 体 1 ㈣ 受 理 地 点 1 ㈤ 办 理 依 据 1 ㈥ 办 理 条 件 2 ㈦ 申 请 材 料 2 ㈧ 办 理 时 限 2 ㈨ 收 费 标 准 2 ㈩ 咨 询 服 务 3 二 办 理 流 程 3 三 法 律 救 济 ㈠ 受 理 岗 位 和 职 责 3 ㈡ 投 诉 举 报 的 处 理 4 ㈢ 投 诉 渠 道 5

㈣ 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5 四 表 单 填 写 5 五 有 关 说 明 5 附 件 1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表 6 2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登 记 书 7 3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流 程 图 18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㈠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编 码 :3707020103605 ㈡ 实 施 机 构 潍 城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㈢ 审 批 对 象 在 潍 城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拟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㈣ 受 理 地 点 潍 城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卫 计 局 窗 口 ㈤ 办 理 依 据 母 婴 保 健 法 ( 主 席 令 第 33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开 展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遗 传 病 诊 断 产 前 诊 断 以 及 施 行 结 扎 手 术 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必 须 符 合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技 术 标 准, 并 经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2001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08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 从 事 遗 传 病 诊 断 产 前 诊 断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和 人 员, 须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从 事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和 人 员, 须 经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从 事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结 扎 手 术 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和 人 员 以 及 从 事 家 庭 接 生 的 人 员, 须 经 县 1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合 格 证 书 ㈥ 办 理 条 件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及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卫 妇 发 1995 第 7 号 ) 第 四 条 申 请 开 展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遗 传 病 诊 断 产 前 诊 断 以 及 施 行 结 扎 手 术 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符 合 当 地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 2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3 符 合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基 本 标 准 ; 4 符 合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㈦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应 当 向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表 ; 2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登 记 书 ; 3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原 件 及 副 本 复 印 件 ; 4 开 展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文 件 ; 5 有 关 医 师 的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6 开 展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㈧ 办 理 时 限 1 法 定 时 限 :60 个 工 作 日 ; 2 承 诺 时 限 :35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专 家 论 证 时 间 ) ㈨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2

㈩ 咨 询 服 务 潍 城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卫 计 局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潍 城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卫 计 局 窗 口 ( 潍 城 区 卧 龙 西 街 与 彩 虹 路 交 叉 口 西 200 米 路 北 ) 咨 询 电 话 :0536 8559951 二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 2 现 场 审 核 ; 3 复 核 ; 4 审 批 ; 5 发 证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卫 计 委 令 第 38 号 ) 第 九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申 请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申 请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如 实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 第 十 七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需 要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现 场 审 查 的, 应 当 及 时 指 派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审 查, 并 根 据 现 场 审 查 结 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标 准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作 出 准 予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依 法 需 要 颁 发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的, 应 当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加 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印 章 的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三 法 律 救 济 ㈠ 受 理 岗 位 和 职 责 3

潍 城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潍 城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㈡ 投 诉 举 报 的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举 报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举 报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举 报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5 对 一 般 投 诉 举 报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7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举 报 人 6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对 一 般 投 诉 举 报 经 过 初 步 核 查, 认 为 被 举 报 行 为 不 需 要 进 行 党 政 纪 处 理 和 以 其 它 方 式 进 行 追 究 的, 应 当 作 出 初 步 核 查 报 告, 并 回 复 投 诉 举 报 人 ; 对 不 属 于 受 理 范 围 的 投 诉 举 报, 应 当 告 知 投 诉 举 报 者 向 有 管 辖 权 限 的 投 诉 举 报 工 作 机 构 投 诉 举 报 7 潍 城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经 过 初 步 核 查, 认 为 需 要 立 案 调 查 的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并 回 复 投 诉 举 报 人 ; 8 对 收 到 的 举 报 事 项, 潍 城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和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督 查 投 诉 科 作 出 处 理 后, 应 向 各 自 分 管 领 导 报 告 处 理 结 果,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可 以 了 结 处 理 结 果 不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责 令 承 办 责 任 人 重 新 处 理 ; 9 受 理 投 诉 举 报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保 密 纪 律 4

㈢ 投 诉 渠 道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窗 口 电 话 :0536-855995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0536-8188013 ㈣ 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1 复 议 潍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裁 决 办 公 室 地 址 : 潍 城 区 北 宫 西 街 与 彩 虹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区 政 府 1 号 楼 809 室 联 系 电 话 :05368188530 2 行 政 诉 讼 受 理 机 关 潍 坊 市 潍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联 系 电 话 :0536-8185230 四 表 单 及 文 书 ㈠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表 ( 附 件 1) ㈡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登 记 书 ( 附 件 2) ㈢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审 批 流 程 图 ( 附 件 3)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5

附 件 1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地 址 机 构 类 别 所 有 制 形 式 助 产 技 术 申 请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结 扎 手 术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遗 传 病 诊 断 其 他 提 交 文 件 目 录 : (1) (2) (3) (4) (5) 申 请 单 位 : ( 章 ) 年 月 日 6

附 件 2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登 记 书 申 请 单 位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章 ) 登 记 号 机 构 性 质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批 准 文 号 字 ( ) 第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计 委 制 7

填 表 说 明 1. 此 表 为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证 时 专 用 2. 医 疗 机 构 代 码 按 照 卫 统 发 (1991) 第 6 号 文 件 卫 生 单 位 名 称 代 码 及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和 补 充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3. 表 1 隶 属 关 系 在 后 面 的 括 号 中 填 写 应 选 项 目 的 号 码, 只 能 填 一 个 4. 表 1 所 有 制 形 式 在 后 面 的 括 号 中 填 写 应 选 项 目 的 号 码, 只 能 填 一 个 5. 表 1 服 务 对 象 填 写 要 求 同 4 6. 表 1 法 定 代 表 人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拥 有 法 人 地 位 者, 填 写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若 无 法 人 地 位, 则 填 写 具 有 法 人 地 位 的 主 管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7. 表 2 在 科 室 设 置 情 况 表 的 内 用 划 方 式 填 报 8. 表 2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凡 在 某 一 级 科 目 下 设 置 二 级 学 科 ( 专 业 组 ) 的, 应 填 报 到 所 列 二 级 科 目 ; 未 划 分 二 级 学 科 ( 专 业 组 ) 的, 只 填 报 到 一 级 服 务 科 目 ; 未 开 展 的 服 务 科 目 不 必 填 报 9. 表 3 在 每 项 空 格 中 填 写 相 应 项 目 的 人 数 10. 表 3 人 员 情 况 除 检 验 护 理 医 技 科 室 外, 只 填 写 取 得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的 医 疗 保 健 技 术 人 员 11. 表 4 设 备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按 照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基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医 疗 设 备 标 准, 逐 项 填 写 8

表 1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简 况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评 审 批 准 等 级 : 级 等 登 记 号 ( 医 疗 机 构 代 码 ) 所 有 制 形 式 (1) 全 民 (2) 集 体 (3) 私 人 (4)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5) 其 他 ( ) 隶 属 (1) 中 央 属 (2)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属 (3) 直 辖 市 区 省 辖 市 地 区 ( 盟 ) 属 关 系 (4) 省 辖 市 区 地 辖 市 属 (5) 县 ( 旗 ) 属 (6) 街 道 办 事 处 属 (7) 乡 ( 镇 ) 属 (8) 村 属 (9) 其 他 ( ) 主 管 单 位 名 称 服 务 对 象 (1) 社 会 (2) 内 部 (3) 境 外 人 员 (4) 社 会 + 境 外 人 员 ( ) 机 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生 年 月 职 务 专 业 职 称 主 要 负 责 人 出 生 年 月 职 务 专 业 职 称 最 高 学 历 最 高 学 历 服 务 方 式 社 区 母 婴 保 健 门 诊 住 院 家 庭 病 床 巡 诊 其 他 床 位 数 备 注 9

表 2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开 展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科 室 设 置 情 况 表 请 在 中 划 代 码 诊 疗 科 目 备 注 代 码 诊 疗 科 目 备 注 01. 妇 女 保 健 科 06. 内 科 01.01 青 春 期 保 健 01.02 围 产 期 保 健 07. 外 科 01.03 更 年 期 保 健 01.04 妇 女 心 理 行 为 08. 眼 科 01.05 妇 女 营 养 01.06 女 职 工 职 业 保 健 09. 耳 鼻 咽 喉 科 01.07 其 他 10. 口 腔 科 02. 儿 童 保 健 科 02.01 集 体 儿 童 保 健 11. 皮 肤 科 02.02 儿 童 生 长 发 育 02.03 儿 童 营 养 12. 精 神 科 02.04 儿 童 心 理 行 为 02.05 儿 童 五 官 保 健 13. 传 染 科 02.06 儿 童 康 复 02.07 其 他 14. 麻 醉 科 ( 手 术 室 ) 03. 婚 检 专 科 15. 医 学 检 验 科 03.01 男 性 婚 检 15.01 常 规 检 验 03.02 女 性 婚 检 15.02 生 化 检 验 15.03 内 分 泌 检 验 04. 妇 产 科 15.04 临 床 免 疫 04.01 妇 科 15.05 遗 传 检 验 : 细 胞 检 验 04.02 产 科 分 子 检 验 04.03 计 划 生 育 15.06 其 它 04.04 内 分 泌 04.05 生 殖 健 康 16. 病 理 科 04.06 其 他 17. 医 学 影 像 科 05. 儿 科 17.01 X 线 诊 断 专 业 05.01 新 生 儿 急 救 17.02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05.02 小 儿 传 染 病 17.03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05.03 小 儿 消 化 17.04 脑 电 及 脑 血 流 图 诊 断 专 业 05.04 小 儿 呼 吸 17.05 神 经 肌 肉 电 图 专 业 10

代 码 诊 疗 科 目 备 注 代 码 诊 疗 科 目 备 注 05.05 小 儿 心 脏 病 17.06 其 它 05.06 小 儿 肾 病 05.07 小 儿 血 液 病 18. 中 医 科 05.08 小 儿 神 经 病 学 05.09 小 儿 内 分 泌 19. 其 它 05.10 小 儿 遗 传 病 05.11 小 儿 免 疫 05.12 小 儿 营 养 不 良 性 疾 病 防 治 05.13 其 它 11

表 3 人 员 情 况 职 工 总 数 其 中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行 政 后 勤 人 员 数 妇 女 保 健 科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医 师 医 士 儿 童 保 健 科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医 师 医 士 婚 检 专 科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医 师 医 士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妇 产 科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医 师 医 士 助 产 士 儿 科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医 师 医 士 遗 传 科 室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医 师 医 士 泌 尿 专 科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医 师 医 士 检 验 科 主 任 检 验 师 副 主 任 检 验 师 主 管 检 验 师 检 验 师 检 验 员 医 技 科 室 主 任 技 师 副 主 任 技 师 主 管 技 师 技 师 技 术 员 护 理 专 业 主 任 护 师 副 主 任 护 师 主 管 护 师 护 师 护 士 护 理 员 12

表 4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设 备 有 ( 数 ) 产 前 诊 断 遗 传 病 诊 断 设 备 有 ( 数 ) (1) 妇 科 检 查 台 检 查 床 (1)B 型 超 声 诊 断 仪 (2) 男 女 婚 检 常 规 器 械 (2) 普 通 双 目 三 筒 研 究 显 微 镜 (3) 听 诊 器 血 压 体 重 计 (3) 隔 水 式 培 养 箱 恒 温 干 燥 箱 (4) 化 验 和 X 光 机 辅 助 设 备 (4) 普 通 电 冰 箱 普 通 离 心 机 (5) 其 它 (5) 自 动 纯 水 蒸 镏 器 负 压 吸 引 器 终 止 妊 娠 结 扎 手 术 设 备 有 ( 数 ) (6) 超 净 工 作 台 设 备 项 目 名 称 (1) 手 术 床 器 械 台 柜 (7) 大 容 量 普 通 台 式 高 速 离 心 机 (2) 负 压 吸 引 器 冲 洗 设 备 (8) 低 温 电 冰 箱 恒 温 水 浴 箱 (3) 照 明 灯 紫 外 线 消 毒 灯 (9) 低 压 高 压 电 泳 仪 (4) 常 用 消 毒 药 品 或 制 剂 (10) 恒 温 水 浴 摇 床 恒 温 震 荡 器 (5) 必 备 抢 救 设 施 及 物 品 (11) 普 通 天 平 分 析 天 平 (6) 手 术 包 (12)PCR 热 循 环 仪 液 体 混 合 器 (7) 供 备 配 血 输 血 设 备 (13) 磁 力 加 热 搅 拌 器 酚 蒸 镏 器 (8) 供 氧 抢 救 监 护 设 备 (14) 三 用 紫 外 分 析 仪 (9) 消 毒 设 施 ( 高 压 灭 菌 锅 ) (15) 紫 外 分 光 荧 光 分 光 光 度 计 (10) 有 关 检 验 等 辅 助 设 施 (16) 酶 标 仪 同 位 素 检 测 仪 (11) 转 送 危 重 病 人 设 备 (17) 其 它 注 : 栏 目 不 够 请 另 附 页 13

表 5 提 交 文 件 证 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申 请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登 记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名 称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年 月 日 ( 章 ) 14

附 表 6 审 查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局 长 核 批 审 查 人 员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局 长 核 批 签 字 : 年 月 日 15

表 7 核 准 登 记 事 项 登 记 号 ( 医 疗 机 构 ):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类 别 :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所 有 制 形 式 : 服 务 对 象 : 服 务 方 式 : 申 请 技 术 服 务 审 批 项 目 : 核 准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项 目 : 16

表 8 核 发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证 及 归 档 公 告 情 况 批 准 文 号 核 准 日 期 领 证 人 签 字 领 证 日 期 发 证 人 签 字 发 证 日 期 登 记 文 件 证 件 资 料 归 档 情 况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开 展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登 记 公 告 刊 登 情 况 记 录 记 录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17

附 件 3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