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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课 程 教 学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院 和 各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分 别 承 担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课 程 安 排 每 学 年 集 中 两 次 安 排 研 究 生 课 程, 分 别 在 夏 学 期 冬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月 内 集 中 安 排 下 两 个 学 期 ( 秋 冬 学 期 或 春 夏 学 期 )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在 每 学 年 夏 学 期 冬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个 月 内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的 课 程 设 置 要 求 制 定 专 业 课 的 开 课 计 划, 并 准 确 录 入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系 统 同 时, 制 定 公 共 课 的 开 课 计 划, 提 交 研 究 生 院, 开 课 计 划 要 求 确 定 上 课 时 间 地 点 容 量 等 要 素 ; 研 究 生 院 统 筹 各 学 院 ( 系 ) 上 报 的 公 共 课 开 课 计 划 后, 于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将 公 共 课 课 程 安 排 反 馈 至 各 学 院 ( 系 ) 确 认, 确 认 与 专 业 课 开 课 安 排 无 冲 突 后, 由 各 学 院 ( 系 ) 负 责 录 入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系 统 第 六 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课 程 安 排 一 经 输 入, 原 则 上 不 能 更 改, 并 严 格 执 行, 以 保 证 课 程 教 学 秩 序 的 稳 定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一 般 应 由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拥 有 专 业 领 域 丰 富 知 识 和 实 践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第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按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教 学, 为 保 证 教 学 计 划 的 严 肃 性, 凡 列 入 开 课 计 划 的 课 程, 一 般 不 能 随 意 停 开 或 更 改 开 课 时 间 若 开 课 计 划 中 的 课 程 需 更 改 开 课 时 间, 各 学 院 ( 系 ) 需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为 保 证 课 程 的 完 整 性, 任 课 教 师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上 课 时, 应 办 理 书 面 请 假 手 续, 妥 善 安 排 好 课 程 和 选 课 研 究 生, 并 经 分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批 准 两 周 以 上 要 由 各 学 院 ( 系 )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第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配 合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开 课 选 课 课 堂 考 勤 考 试 安 排 成 绩 登 记 教 学 评 估 等 管 理 工 作 因 任 课 教 师 责 任 2

造 成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教 学 质 量 低 下 等 情 况, 研 究 生 院 将 参 照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作 为 教 学 事 故, 并 报 人 事 处 处 理 第 三 章 网 上 系 统 操 作 第 十 条 非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学 管 理 实 行 网 上 系 统 化 操 作, 各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应 做 好 : 1 新 生 入 学 前 一 个 月 应 完 成 网 上 提 交 培 养 方 案 和 班 级 学 习 计 划 ; 2 每 学 年 夏 学 期 冬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个 月 内 应 完 成 下 二 个 学 期 专 业 课 程 的 网 上 安 排 ; 3 及 时 将 专 业 课 程 的 成 绩 录 入 系 统, 以 便 学 生 查 询 ; 4 及 时 完 成 读 书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和 预 答 辩 管 理 环 节 的 系 统 录 入 第 十 一 条 为 保 证 系 统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各 学 院 ( 系 ) 在 操 作 系 统 时, 若 发 现 有 误, 应 及 时 向 研 究 生 院 报 告, 并 申 请 修 改, 必 要 时 需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以 确 保 教 学 秩 序 的 正 常 进 行 第 四 章 免 修 免 考 缓 考 和 重 修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对 某 些 课 程 若 有 较 好 的 基 础,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该 课 程 应 先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 经 有 关 任 课 老 师 面 试 合 格, 并 报 分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批 准 后, 方 可 准 予 免 修 在 该 课 程 结 束 时, 必 须 与 学 习 该 课 程 的 研 究 生 一 起 参 加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非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公 共 英 语 免 修 免 考 : 1 三 年 有 效 期 内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总 分 480 分 以 上 ( 含 480 分 ), 其 中 听 力 成 绩 145 分 及 以 上 ; 2 三 年 有 效 期 内 托 福 总 分 80 分 及 以 上 ; 3 三 年 有 效 期 内 雅 思 5.5 分 及 以 上 ; 4 专 业 英 语 八 级 ; 3

5 入 学 当 年 英 语 联 考 成 绩 百 分 位 达 95% 及 以 上 或 GCT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成 绩 折 合 成 百 分 位 后 达 95% 及 以 上 第 十 四 条 符 合 第 十 三 条 前 四 项 免 修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须 持 研 究 生 证 英 语 考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 请 在 右 上 角 注 明 本 人 学 号 ) 于 入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到 研 究 生 院 申 请 免 修 确 认 研 究 生 院 于 申 请 结 束 后 在 网 上 公 布 通 过 免 修 确 认 名 单 第 十 五 条 符 合 第 十 三 条 第 五 项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由 研 究 生 院 于 新 生 入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在 网 上 公 布 免 修 免 考 名 单 符 合 此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若 自 愿 参 加 英 语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试, 须 向 各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提 出 课 程 学 习 申 请,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试, 最 后 成 绩 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各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须 在 公 共 外 语 开 课 前 将 免 修 申 请 录 入 系 统, 由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审 核, 以 保 证 研 究 生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的 正 常 开 设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确 因 情 况 特 殊 不 能 按 时 应 考, 必 须 事 先 书 面 请 假, 经 各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及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并 备 案 后, 方 可 缓 考 若 该 门 课 程 因 故 停 开, 经 研 究 生 院 同 意, 研 究 生 可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选 修 相 近 课 程 并 参 加 考 试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 公 共 课 除 外 ) 未 通 过 者, 经 各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同 意, 可 安 排 其 参 加 同 一 专 业 同 一 年 级 其 它 班 级 或 下 一 年 级 或 全 日 制 相 同 课 程 的 重 修 与 考 核 公 共 课 未 通 过 者, 由 各 学 院 ( 系 ) 统 一 上 报 到 研 究 生 院, 由 研 究 生 院 酌 情 安 排 其 重 修 与 考 核 第 五 章 课 程 考 核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学 习 的 所 有 课 程 都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考 试, 可 采 取 课 堂 开 卷 课 堂 闭 卷 课 程 论 文 口 试 加 笔 试 等 不 同 的 形 式 ;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考 查, 是 根 据 4

平 时 听 课 完 成 作 业 课 堂 讨 论 调 研 报 告 社 会 实 践 等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的 成 绩 研 究 生 完 成 课 程 论 文 作 业 等 考 核 时, 严 禁 抄 袭 第 二 十 条 英 语 课 程 的 考 试 工 作, 实 行 教 考 分 离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联 合 外 语 学 院 建 立 试 题 库 所 有 任 课 教 师 和 命 题 人 员 都 应 该 严 格 遵 守 试 题 保 密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许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漏 试 题 若 有 泄 漏 试 题 发 生, 一 经 查 实, 按 教 学 事 故 论 处, 并 报 人 事 处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应 提 前 两 周 将 英 语 考 试 计 划, 包 括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容 量, 报 告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在 开 考 前 一 周 内 组 织 好 题 库 抽 题 印 制 安 排 监 考 人 员 等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由 研 究 生 院 和 各 学 院 ( 系 ) 共 同 安 排 英 语 的 监 考 每 个 考 场 ( 不 超 过 60 人 ) 至 少 要 有 两 名 监 考 人 员, 监 考 教 师 应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有 关 课 程 考 试 的 各 项 规 定 研 究 生 院 与 各 学 院 ( 系 ) 组 织 巡 考, 一 旦 发 现 违 纪, 即 严 肃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文 件 抄 送 研 究 生 工 作 单 位 存 档 第 二 十 三 条 选 修 日 语 俄 语 法 语 等 小 语 种 公 共 外 语 课 的 研 究 生, 须 随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同 堂 听 课 同 卷 考 试 须 于 开 课 前 一 周 向 所 在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各 学 院 ( 系 ) 汇 总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安 排 成 绩 考 核 通 过 后 由 研 究 生 院 录 入 专 业 学 位 管 理 系 统 第 六 章 成 绩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笔 试 应 采 用 百 分 制, 若 个 别 课 程 不 宜 采 用 百 分 制, 可 采 用 五 级 记 分 制 或 二 级 记 分 制 五 级 记 分 制 分 为 优 (90-100 分 ) 良 (80-89 分 ) 中 (70-79 分 ) 及 格 (60-69 分 ) 和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在 成 绩 统 计 时 分 别 按 90 80 70 60 计 算 ( 不 及 格 成 绩 不 作 统 计 ); 二 级 记 分 制, 分 为 通 过 不 通 过 两 种 免 修 成 绩 在 系 统 登 记 时 显 示 免 修 字 样 5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课 教 师 或 阅 卷 教 师 应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判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成 绩 第 二 十 六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的 两 周 内 完 成 试 卷 的 评 分 工 作 任 课 教 师 打 印 成 绩 单, 本 人 签 名 后 送 交 所 在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公 共 课 考 试 成 绩 单 送 交 研 究 生 院 修 改 研 究 生 成 绩, 应 在 递 交 成 绩 后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逾 期 一 律 不 予 修 改 成 绩 修 改 应 由 任 课 教 师 本 人 持 试 卷 和 修 改 说 明, 到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或 研 究 生 院 修 改 第 二 十 七 条 专 业 课 成 绩 由 所 在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完 成 网 上 登 分 ; 公 共 课 成 绩 由 研 究 生 院 完 成 登 分 工 作, 并 抄 送 一 份 至 所 在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备 案, 任 课 教 师 应 于 一 个 月 内 递 交 成 绩, 未 及 时 递 交 者, 视 作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成 绩 公 布 后, 研 究 生 若 对 课 程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申 请 核 查 分 数 研 究 生 须 于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一 个 月 内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专 业 课 成 绩 由 各 学 院 ( 系 ) 负 责 核 查, 公 共 课 成 绩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核 查 核 查 结 果 应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研 究 生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的 试 题 试 卷 ( 包 括 口 试 记 录 考 核 论 文 等 ) 均 由 该 课 程 教 学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保 存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试 卷 可 在 研 究 生 毕 业 两 年 后 销 毁 第 三 十 条 研 究 生 成 绩 由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具 体 管 理 研 究 生 管 理 人 员 在 研 究 生 修 完 个 人 学 习 计 划 确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应 综 合 该 研 究 生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打 印 非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单, 经 分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审 核, 加 盖 成 绩 校 核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后, 送 交 学 校 档 案 馆 存 档 第 三 十 一 条 由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负 责 提 供 研 究 生 因 职 称 晋 升 等 原 因 需 要 的 个 人 成 绩 单, 加 盖 本 学 院 ( 系 ) 的 成 绩 校 核 章 和 学 院 ( 系 ) 公 章 后 有 效 ; 已 获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成 绩 证 明 由 学 6

校 档 案 馆 提 供, 加 盖 档 案 馆 成 绩 专 用 章 后 有 效 研 究 生 的 出 国 成 绩 证 明, 在 取 得 学 位 后 方 可 办 理, 由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后 制 作, 加 盖 研 究 生 成 绩 专 用 章 后 有 效 研 究 生 的 各 类 成 绩 证 明 应 如 实 反 映 在 学 期 间 的 学 习 状 况, 不 得 任 意 改 动 第 七 章 教 学 检 查 第 三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的 日 常 评 估 和 检 查 由 各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管 理 科 室 /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各 学 院 ( 系 ) 应 不 定 期 检 查 课 程 考 勤 上 课 纪 律, 分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应 不 定 期 组 织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经 验 交 流, 掌 握 本 学 院 ( 系 ) 研 究 生 课 程 进 展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院 在 各 学 院 ( 系 ) 自 我 评 估 和 检 查 的 基 础 上,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的 抽 查 和 不 同 类 型 的 课 程 评 估, 同 时 将 抽 查 和 评 估 的 结 果 反 馈 给 有 关 学 院 ( 系 ) 研 究 所, 以 改 进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非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教 学 除 各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和 我 校 另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其 他 均 应 按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的 相 应 要 求 执 行 校 外 教 学 点 学 员 的 课 程 教 学 及 考 核 的 管 理, 原 则 上 按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此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浙 江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二 一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