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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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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 簡 明 珠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秘 書 長 紀 錄 : 余 蕥 妡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行 政 秘 書 出 席 : 全 國 會 幼 教 保 團 體 總 會 長 ( 理 事 長 ) 監 事 長 副 總 會 長 暨 政 策 主 委 ( 如 簽 到 表 ) 來 賓 介 紹 : ( 一 ) 會 議 開 始 : 主 席 宣 布 開 會 上 午 9 時 10 分 ( 二 ) 討 論 提 案 : 案 由 一 :8 月 底 前 教 育 部 要 完 成 北 中 南 三 區 教 保 人 員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說 明 會, 緊 接 著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修 法 即 將 在 今 年 9 月 底 黨 團 協 商 後 送 進 立 法 院 完 成 修 法, 期 盼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能 撥 空 共 襄 盛 舉 討 論 因 應 之 道, 讓 幼 教 保 大 團 結, 共 創 臺 灣 幼 教 保 未 來 之 希 望 說 明 :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修 法 ( 如 附 件 一 ), 教 保 人 員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說 明 會 ( 如 附 件 二 ) 決 議 :9 月 1 日 至 5 日 六 大 幼 教 保 總 會, 各 自 進 行 會 內 理 監 事 討 論,9 月 10 日 前 傳 各 幼 教 保 總 會 針 對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等 修 正 草 案 及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草 案 第 十 九 條 等 修 正 建 議 至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秘 書 處 進 行 彙 整, 納 入 9 月 12 日 星 期 五 由 中 華 幼 兒 教 育 協 會 召 集 103 年 第 三 次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會 議 中 討 論 案 由 二 : 有 關 全 國 幼 兒 教 ( 保 ) 育 系 ( 科 ) 與 產 業 界 之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模 式, 共 同 研 商 集 思 廣 益, 提 出 寶 貴 意 見 面 臨 困 境 說 明 :1 2014 年 第 一 屆 全 國 兒 童 教 保 論 壇 - 兒 童 教 保 產 & 學 研 討 會 會 前 會 ( 如 附 件 三 ) 2 研 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幼 教 育 ( 保 ) 系 與 私 立 幼 兒 園 產 學 合 作 會 議 草 案 ( 如 附 件 四 ) 決 議 :1 研 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幼 教 育 ( 保 ) 系 與 私 立 幼 兒 園 產 學 合 作 案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已 於 7 月 30 日 下 午 14:30 分, 假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總 會 長 等 五 人 拜 會 前 教 育 部 吳 清 基 部 長, 晤 談 教 保 人 員 教 大 班 乙 事 及 全 國 幼 教 保 產 學 合 作 案, 吳 前 部 長 義 不 容 辭 同 意 幫 忙 兩 件 大 事, 並 同 意 擔 任 產 學 合 作 學 術 總 召 集 人 因 會 後 各 幼 教 保 總 會 出 席 者 尚 有 要 事, 於 第 二 次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議 程 中 討 論 2 因 此 次 會 議 時 間 短 暫 僅 做 簡 易 說 明, 此 案 延 滯 103 年 第 三 次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會 議 中 討 論 ( 三 ) 臨 時 動 議 : ( 四 ) 散 會 餐 敘 : 主 席 宣 布 散 會 時 間 上 午 11 時 30 分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轉 換 職 稱 為 教 保 員, 其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且 持 續 於 同 一 園 任 職 者, 得 計 入 本 項 教 師 員 額 教 育 部 版 說 明 幼 兒 園 有 五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幼 兒 之 班 級, 其 配 置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每 班 應 有 一 人 以 上 為 幼 兒 園 教 師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建 議 修 正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轉 換 職 稱 為 教 保 員, 其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並 持 續 任 職 於 該 等 性 質 之 幼 兒 園, 得 計 入 本 項 教 師 員 額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從 善 如 流 地 考 量 現 職 人 員 權 益 而 加 以 修 訂, 實 為 憲 法 賦 予 人 民 工 作 權 保 障 之 具 體 實 踐, 當 可 撫 平 因 法 律 變 動 遭 致 工 作 權 受 剝 奪 之 千 萬 名 現 職 教 保 員 之 心 中 不 平 與 痛 ; 然 目 前 此 修 訂 為 該 法 施 行 後 3 年, 期 間 人 員 無 法 預 期 法 案 會 加 以 修 訂, 致 率 而 變 動 工 作 場 所, 雖 仍 現 職 於 同 性 質 之 幼 兒 園 工 作, 但 與 留 園 不 動 者 結 果 卻 天 壤 之 別, 此 為 德 不 卒, 並 必 遭 致 : 不 教 而 殺 謂 之 虐, 不 戒 視 成 謂 之 暴, 慢 令 致 期 謂 之 賊 之 譏 諷, 亦 確 實 難 平 該 等 教 保 員 之 心, 故 建 議 修 訂 為 私 立 托 兒 所 轉 型 為 幼 兒 園 之 該 等 性 質 之 幼 兒 園 間 教 保 員 應 一 視 同 仁

( 附 件 二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草 案 第 十 九 條 修 正 建 議 對 照 表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七 年 內, 協 調 經 認 可 之 教 保 相 關 系 所 開 設 教 保 服 務 專 業 課 程 專 班, 供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或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於 幼 兒 園 擔 任 教 保 員, 並 繼 續 任 職 者 進 修, 取 得 參 加 教 師 檢 定 資 格 教 育 部 版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建 議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說 明 因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於 一 百 零 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修 正 公 布, 提 供 一 百 零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前 已 於 幼 兒 園 擔 任 教 保 員 並 繼 續 任 職 者 進 修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機 會, 考 量 師 資 培 育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後 至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始 進 入 幼 兒 園 擔 任 教 保 員 且 持 續 在 職 者, 及 該 期 間 內 自 專 科 以 上 教 保 相 關 科 系 所 學 校 畢 業 始 進 入 幼 兒 園 擔 任 教 保 員, 及 本 條 例 施 行 後 二 年 內 專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或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於 幼 兒 園 擔 任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七 年 內, 協 調 經 認 可 之 教 保 相 關 系 所 開 設 教 保 服 務 專 業 課 程 專 班, 供 繼 續 任 職 者 進 修, 以 取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為 保 障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資 格 權 益 管 理 及 申 訴 評 議 等 事 項, 提 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地 位 而 設, 此 亦 相 當 激 勵 現 職 教 保 員 繼 續 任 職 進 修, 從 而 提 升 教 保 員 專 業 知 能 ; 然 在 其 辛 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並 積 極 準 備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時, 幼 兒 園 為 符 合 法 規, 不 待 其 取 得 資 格 時 即 補 實, 致 現 職 教 保 員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時 毫 無 用 處, 嚴 重 影 響 現 職 教 保 員 繼 續 進 修 之 意 願, 故 建 議 能 與 新 修 訂 之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取 得 相 互 連 動, 以 齊 備 法 源, 科 以 上 教 保 相 關 科 系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該 法 第 18 條 新 修 訂 為 : 本 法 施 所 學 校 尚 未 重 新 認 可 前, 前 教 育 證 明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仍 依 原 規 定 招 收 學 生, 該 書, 及 參 加 教 師 法 施 行 後 轉 換 職 稱 為 教 保 員, 其 等 學 生 於 畢 業 後 進 入 幼 兒 檢 定 資 格 該 等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園 擔 任 教 保 員, 均 非 屬 師 人 員 取 得 修 畢 並 持 續 任 職 於 該 等 性 質 之 幼 兒 資 培 育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園, 得 計 入 本 項 教 師 員 額, 於 新 得 修 習 幼 教 在 職 專 班 之 對 證 明 書, 私 立 幼 舊 制 接 軌 過 渡 時 期, 教 保 服 務 人 象, 未 在 受 保 障 範 圍 內, 兒 園 得 計 入 教 員 條 例 能 讓 該 等 人 員 順 利 進 修 實 無 進 修 管 道 得 取 得 幼 兒 園 師 員 額 為 福 音, 希 望 能 進 一 步 到 位 並 與 教 師 資 格, 考 量 渠 等 之 權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同 步 連 動, 讓 益, 爰 針 對 是 類 對 象 規 定 該 等 人 員 於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過 渡 條 款, 得 自 本 條 例 施 育 證 明 書 即 得 計 入 私 立 幼 兒 園 教 行 之 日 起 七 年 內, 協 調 經 師 員 額, 以 激 勵 渠 等 進 一 步 為 提 認 可 之 大 學, 專 案 開 設 教 升 專 業 知 能 而 奮 戰 之 動 力, 幼 兒 保 服 務 專 業 課 程 專 班, 提 園 亦 能 全 力 支 持 現 職 教 保 員 進 供 渠 等 進 修 機 會 協 助 其 取 修, 實 為 幼 兒 現 職 教 保 員 與 幼 得 教 師 資 格 兒 園 之 福, 良 性 帶 動 並 致 三 贏

附 件 三 2014 年 第 一 屆 全 國 兒 童 教 保 論 壇 - 兒 童 教 保 產 & 學 研 討 會 會 前 會 一 時 間 :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00-12:30 二 地 點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行 政 大 樓 A211 三 主 席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孫 副 校 長 若 怡 四 記 錄 : 鄭 伊 倫 小 姐 五 出 席 : 參 見 簽 到 表 六 主 席 致 詞 : 七 來 賓 致 詞 : 希 望 透 過 此 會 議 結 合 產 界 與 學 界 的 力 量 共 同 為 幼 兒 教 育 盡 一 番 心 力 八 報 告 事 項 : ( 一 ) 2014 年 第 一 屆 全 國 兒 童 教 保 論 壇 - 兒 童 教 保 產 &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將 於 103 年 5 月 10 日 ( 六 ) 由 本 校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 本 系 ) 承 辦, 活 動 內 容 徵 稿 辦 法 業 已 置 於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總 會 及 本 系 系 網, 紙 本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一, 敬 邀 與 會 貴 賓 與 師 長 共 襄 盛 舉, 並 惠 允 賜 稿 ( 二 ) 本 系 為 提 供 大 四 學 生 教 育 實 習, 現 與 102 所 幼 兒 園 簽 訂 實 習 合 作 計 畫, 歡 迎 各 界 產 業 代 表 與 本 系 簽 訂 合 作 計 畫, 提 供 本 系 學 生 教 育 實 習 機 會, 並 讓 本 系 為 產 業 育 才, 落 實 本 系 培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畢 業 即 能 就 業 之 托 育 服 務 人 才 之 教 育 目 標 九 提 案 討 論 : 案 由 一 : 為 朝 國 家 高 等 教 育 培 育 之 人 才 所 學 有 所 用, 並 達 產 學 零 距 離 之 目 的, 擬 研 議 幼 兒 教 ( 保 ) 育 系 ( 科 ) 與 產 業 界 之 產 學 合 作 模 式,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 因 國 家 少 子 化 已 成 常 態, 幼 兒 教 保 產 業 首 當 其 衝, 使 得 家 長 不 敢 讓 優 秀 子 弟 就 讀 幼 兒 教 ( 保 ) 育 系 ( 科 ), 連 帶 影 響 全 國 幼 兒 教 ( 保 ) 育 系 ( 科 ) 的 招 生 率 與 托 育 服 務 業 人 才 求 職 率, 更 衝 擊 幼 兒 教 ( 保 ) 育 品 質 ( 二 ) 政 府 為 落 實 培 育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之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積 極 鼓 勵 與 推 動 就 業 學 程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等 各 類 方 案 ( 三 ) 本 系 為 配 合 政 府 落 實 產 學 零 距 離, 目 前 積 極 朝 3+1 學 制 邁 進 (3 年 在 校 1 年 在 產 業 界 ), 現 訂 有 教 育 實 習 及 學 生 實 習 辦 法, 包 含 實 習 場 域 界 定 指 導 老 師 與 成 績 考 評 實 習 注 意 事 項 等 如 附 件 二 討 論 : 如 何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實 習 模 式? 一 與 會 各 校 實 習 制 度 介 紹 二 業 界 對 實 習 制 度 的 期 待 三 產 學 合 作 模 式 決 議 : 一 經 與 會 來 賓 共 同 討 論 之 結 果, 產 學 合 作 之 實 習 時 間 宜 於 四 下 或 大 四 一 整 年 二 待 遇 部 分 未 決 議 三 課 程 配 當 由 各 校 決 定 案 由 二 : 成 立 學 界 與 業 界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聯 盟 案 ( 中 華 民 國 產 & 學 合 作 聯 盟 ), 提 請 同 意 說 明 : 一 目 前 業 界 設 有 許 多 團 體, 例 如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總 會 與 各 地 分 會 二 學 界 可 與 業 界 團 體 共 同 組 成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聯 盟, 以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三 : 加 入 學 界 與 業 界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聯 盟 案 ( 中 華 民 國 產 & 學 合 作 聯 盟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落 實 產 界 與 學 界 合 作, 使 幼 兒 教 ( 保 ) 育 系 ( 科 ) 學 生 畢 業 即 就 業, 就 業 即 上 手, 擬 請 學 界 與 產 界 共 同 加 入 學 界 與 業 界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聯 盟 案 ( 中 華 民 國 產 & 學 合 作 聯 盟 ) 討 論 : 產 學 雙 方 透 過 何 形 式 加 入 聯 盟? 決 議 : 產 界 由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幼 教 聯 合 總 會 兩 大 社 團 推 舉 優 良 園 所 加 盟 ; 學 界 初 步 共 識 由 加 盟 之 學 校 推 舉 優 秀 學 生 參 與 實 習 十 臨 時 動 議 : 十 一 散 會 :

附 件 四 研 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幼 教 育 ( 保 ) 系 與 私 立 幼 兒 園 產 學 合 作 會 議 草 案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總 會 協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幼 教 聯 合 總 會, 中 華 幼 兒 教 育 協 會, 中 華 國 際 幼 兒 文 教 聯 合 總 會, 中 華 幼 兒 教 育 策 進 會, 全 國 幼 兒 園 暨 教 保 人 員 聯 盟 總 會 列 席 人 員 :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立 法 委 員 與 學 界 代 表 指 導 單 位 : 前 教 育 部 吳 清 基 部 長 教 育 部 (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勞 動 部 出 席 單 位 : 全 國 大 專 幼 教 ( 保 ) 系 主 任 全 國 各 縣 市 嬰 幼 兒 教 育 學 會 理 事 長 壹 緣 起 教 育 部 於 99 年 度 開 始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落 實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旨 在 消 弭 或 縮 短 大 學 教 育 與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之 落 差, 提 升 畢 業 生 就 業 能 力, 以 強 化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發 展 及 落 實 培 育 技 術 人 力 角 色 定 位 下, 結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培 育 具 實 作 力 就 業 力 及 競 爭 力 之 優 質 專 業 人 才, 期 為 再 造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奠 定 厚 實 基 礎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業 奉 行 政 院 於 102 年 8 月 30 日 核 定, 自 102 至 106 年 實 施, 結 合 產 官 學 研 資 源 建 立 政 策 一 致 的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培 育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的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該 計 畫 包 括 制 度 調 整 ( 政 策 統 整 系 科 調 整 實 務 選 才 ) 課 程 活 化 ( 課 程 彈 性 設 備 更 新 實 務 增 能 ) 及 就 業 促 進 ( 就 業 接 軌 創 新 創 業 證 能 合 一 ) 等 3 大 面 向 9 項 策 略 貳 校 外 實 習 為 提 升 畢 業 生 之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一 環 教 育 部 推 動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作 為 提 升 大 專 畢 業 生 就 業 力 重 要 政 策 之 一, 一 方 面 以 政 府 之 資 源 做 必 要 之 引 導, 另 一 方 面 亦 整 合 學 校 業 界 之 資 源, 儘 早 讓 青 年 學 生 進 行 職 涯 之 接 觸 探 索, 從 心 理 建 設 上 預 先 做 好 就 業 準 備, 進 而 於 職 場 上 受 肯 定, 優 化 人 力 培 育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落 實 與 否, 實 有 賴 於 學 校 及 企 業 有 效 之 支 持 與 協 助, 而 家 長 與 學 生 之 態 度 與 參 與, 更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事 實 上,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之 落 實, 在 學 生 方 面, 將 可 提 早 體 驗 職 場, 縮 短 職 涯 探 索 期, 建 立 正 確 工 作 態 度, 從 而 拓 展 就 業 機 會, 同 時 亦 可 以 由 做 中 學, 學 中 做 提 昇 自 我 之 就 業 力 ; 在 學 校 方 面, 將 可 有 效 利 用 社 會 企 業 之 資 源, 擴 展 實 務 教 學 資 源, 進 而 建 構 學 校 之 產 業 特 色 ; 對 於 參 與 之 企 業 而 言, 也 可 以 透 過 與 青 年 學 生 之 儘 早 接 觸, 選 擇 更 符 合 企 業 精 神 之 學 生, 同 時, 也 讓 產 業 界 之 問 題 經 由 學 生 之 實 習 參 與, 帶 回 教 室 實 驗 室 中 研 究 解 決, 有 效 利 用 學 校 龐 大 之 研 究 資 源, 做 為 企 業 之 研 發 後 盾 因 此, 毫 無 疑 問 地, 推 行 校 外 實 習 之 政 策 是 多 贏 的 策 略, 面 對 知 識 經 濟 與 產 業 結 構 之 變 化, 更 將 有 效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參 私 立 幼 兒 園 需 要 優 秀 的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私 立 幼 兒 園 未 接 受 政 府 經 費 之 補 助, 且 須 自 付 盈 虧, 承 擔 招 生 壓 力, 因 此 必 須 在 教 學 上 求 新 求 變,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也 須 不 斷 的 自 我 成 長 以 配 合 時 代 的 趨 勢 及 家 長 的 要 求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幼 教 系 主 任 魏 美 惠 (2014) 認 為, 事 實 上 大 部 分 私 立 幼 兒 園 經 營 的 相 當 具 有 特 色, 無 論 在 幼 兒 環 境 的 規 畫, 課 程 內 容 及 教 學 模 式 上 都 能 突 破 傳 統, 符 合 政 府 的 法 規, 也 因 此 增 加 家 長 對 優 質 幼 教 品 質 選 擇 權 然 而, 私 立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在 幼 托 整 合 後 之 101 年 與 102 年 因 政 府 大 量 錄 取 教 保 員 約 1000 多 位 (111 教 職 網,2014), 使 得 全 國 私 立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現 有 的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紛 紛 投 入 公 職 考 試, 以 及 幼 教 ( 保 ) 系 畢 業 的 優 秀 的 學 生 也 同 時 加 入 相 關 考 試 的 行 列 以 致 每 年 夏 季 私 立 幼 兒 園 都 會 減 損 不 少 優 質 教 保 服 務 人 力 資 源, 從 而 優 秀 的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難 找, 已 成 為 現 今 私 立 幼 兒 園 揮 之 不 去 的 陰 霾 與 夢 魘 這 種 現 象 難 免 引 起 許 多 私 立 幼 兒 園 的 困 擾 ( 王 為 國,2011) 肆 全 國 幼 教 ( 保 ) 系 畢 業 生 實 際 從 事 幼 教 工 作 人 數 逐 年 遞 減, 不 利 於 國 家 幼 教 師 資 培 育 發 展 根 據 教 育 部 2010 年 統 計, 全 國 有 87 所 學 校 設 有 幼 教 相 關 科 系 所, 平 均 每 年 畢 業 生 約 4,000 人 左 右, 雖 已 超 過 幼 兒 園 的 人 才 需 求 然 而, 由 於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流 失 率 相 當 高, 這 將 會 對 國 家 整 體 幼 教 品 質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根 據 學 者 研 究, 私 立 幼 兒 園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離 職 異 動 之 主 要 原 因 為 :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與 壓 力 過 大 薪 資 福 利 與 公 立 幼 兒 園 差 距 大 ( 陳 怡 靖,2009; 魏 美 惠,2014) 這 也 造 成 莘 莘 學 子 不 願 投 入 幼 兒 教 育 之 重 大 原 因 之 一 ; 如 下 表 列 全 國 22 所 私 立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98-102 學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概 況 表, 便 可 看 出 人 數 驟 減 之 端 倪 全 國 22 所 私 立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98-102 學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概 況 表 學 年 度 幼 保 系 學 生 總 人 數 逐 年 減 少 人 數 98 13,459 99 11,866-1593 100 10,034-1832 101 9,514-520 102 8,426-1088 合 計 53,299-5033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教 育 統 計 查 詢 網,2014/05/05 幼 保 系 之 畢 業 生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供 應 私 立 幼 兒 園 師 資 最 大 的 來 源, 從 全 國 22 所 私 立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98-102 學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逐 年 遞 減 之 情 況, 相 信 再 經 歷 5 年, 就 讀 幼 保 系 的 學 生 人 數 將 會 跌 入 谷 底, 這 會 使 得 學 校 面 臨 關 系 或 併 系 之 窘 境 這 對 國 家 培 育 幼 教 師 資 必 將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伍 大 學 幼 教 ( 保 ) 系 與 私 立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雙 方 之 疑 惑 學 界 一 直 以 來 對 私 立 幼 兒 園 產 生 之 疑 惑 為, 私 立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不 願 支 付 較 好 的 薪 資 福 利 無 法 保 障 畢 業 生 之 薪 資 與 福 利, 以 及 工 作 煩 雜 壓 力 過 大 ; 惟 業 界 對 學 界 亦 產 生 相 應 之 質 疑 係 : 大 學 幼 保 相 關 科 系 所 訓 練 出 來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其 經 驗 與 能 力 尚 不 足 以 適 應 當 前 之 幼 教 生 態 新 新 人 類 離 職 率 過 高, 無 法 適 應 幼 教 環 境 能 力 水 準 不 穩 定,

薪 水 又 如 何 提 高 陸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與 大 學 幼 教 ( 保 ) 系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之 關 係, 資 源 分 享, 共 創 雙 贏 基 於 上 揭 理 由,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與 大 學 幼 教 ( 保 ) 系 之 產 學 合 作, 恰 能 解 決 雙 方 之 疑 慮, 也 可 以 透 過 其 與 優 秀 實 習 學 生 儘 早 接 觸, 選 擇 更 符 合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教 育 理 念 之 學 生, 同 時, 也 讓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面 臨 之 問 題, 經 由 學 生 實 習 參 與, 帶 回 教 室 研 究 解 決, 有 效 利 用 大 學 龐 大 之 研 究 人 才 資 源, 做 為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之 發 展 後 盾 此 外, 經 由 長 時 間 之 實 習, 亦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觀 察 學 生 實 習 態 度 與 能 力, 將 來 做 為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儲 備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之 人 才 任 用 參 考 在 學 生 方 面,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實 習 課 程 之 落 實, 將 可 提 早 體 驗 職 場, 縮 短 職 涯 探 索 期, 建 立 正 確 之 工 作 態 度, 從 而 拓 展 就 業 機 會 實 習 過 程 中, 同 時 亦 可 以 由 做 中 學, 學 中 做 提 昇 自 我 之 就 業 能 力 在 學 校 方 面, 將 可 有 效 利 用 社 會 企 業 之 資 源, 擴 展 實 務 教 學 資 源, 進 而 建 構 學 校 之 幼 教 產 業 特 色 ; 只 要 學 界 與 業 界 訂 定 產 學 合 作 之 約 定, 學 生 畢 業 後 願 意 留 在 原 實 習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業 界 也 非 常 支 持, 雙 方 合 意 之 下, 保 障 其 薪 資 與 福 利,30K 絕 不 是 口 號, 而 是 水 到 渠 成 之 承 諾 ; 同 時 也 可 活 絡 幼 教 ( 保 ) 系, 號 召 更 多 優 秀 的 人 才 加 入, 提 升 國 家 幼 教 專 業 品 質 柒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總 會 願 意 擔 任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之 橋 樑 2014 年 本 總 會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經 費,4 月 19 日 在 台 北 舉 辦 提 升 幼 兒 園 經 營 與 管 理 能 力 學 術 論 壇 發 表 會 ;5 月 10 日 在 嘉 義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舉 辦 產 學 合 作 學 術 論 壇 發 表 會 ; 同 時 發 行 具 外 審 制 兒 童 教 保 產 & 學 研 究 期 刊 ; 除 此, 與 總 會 全 國 各 地 方 分 會 之 理 事 長, 討 論 如 何 與 全 國 各 大 學 幼 保 系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也 初 步 形 成 共 識, 證 明 了 總 會 積 極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之 決 心 然 而, 本 總 會 ( 包 含 全 國 各 地 各 分 會 ) 尚 高 度 祈 盼 能 與 教 育 部 長 官 以 及 全 國 各 大 學 幼 保 系 主 任 共 商 產 學 合 作 約 訂 之 事 宜, 在 符 合 國 家 相 關 法 規 與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下, 樹 立 學 界 與 業 界 之 產 學 合 作 典 範 基 此, 本 會 爰 申 請 教 育 部 召 集 全 國 大 學 或 專 科 幼 教 ( 保 ) 系 與 全 國 私 立 嬰 幼 兒 園 產 學 合 作 會 議, 期 共 同 擬 定 產 學 合 作 實 行 計 畫, 包 括 學 生 實 習 意 願 與 資 格 時 間 實 習 獎 助 金 與 內 容 等 事 宜, 希 望 集 思 廣 益, 提 出 寶 貴 意 見 面 臨 困 境 捌 說 明 : 一 我 國 培 養 幼 教 師 資 機 構 ( 幼 教 保 學 系 ) 開 設 之 課 程 原 已 足 夠 養 成 幼 教 師 專 業 知 識, 唯 在 大 三 大 四 實 習 部 分, 各 幼 教 ( 保 ) 系 所 安 排 實 習 時 間 不 一, 少 數 為 一 學 期 與 幼 兒 園 建 教 合 作, 多 數 學 系 的 實 習 時 間 計 約 300 小 時 左 右, 時 間 短 且 如 遇 帶 實 習 輔 導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缺 乏 輔 導 經 驗, 實 習 期 間 所 學 教 保 專 業 知 識 有 限, 畢 業 後 因 沒 信 心, 不 願 進 入 幼 教 職 場 工 作, 導 致 所 學 非 所 用, 資 源 浪 費 二 合 作 實 習 嬰 幼 兒 園 帶 實 習 生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條 件, 悠 關 於 實 習 生 實 習 的 品 質 與 成 效,1. 目 前 提 供 實 習 之 幼 兒 園 有 些 尚 未 通 過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之 基 礎 評 鑑 2. 實 習 期 間 短 帶 實 習 之 幼 保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素 質 參 差 不 齊, 學 生 畢 業 仍 不 願 進 入 幼 教 職 場,

幼 兒 園 也 不 願 高 薪 聘 用, 故 提 出 實 習 優 質 之 有 利 幼 兒 園 帶 實 習 生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條 件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擬 提 出 下 列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請 討 論 玖 辦 法 : 一 在 幼 兒 園 方 面 : ( 一 ) 私 立 幼 兒 園 的 資 格 與 條 件 : 實 習 嬰 幼 兒 園 應 通 過 基 礎 評 鑑 為 主, 並 附 有 通 過 當 年 公 共 責 任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者, 才 能 向 幼 教 保 系 提 出 申 請 學 生 至 該 校 實 習 ( 二 ) 帶 實 習 生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 帶 實 習 生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可 以 申 請 1-3 人, 學 歷 為 具 有 大 學 幼 教 ( 保 )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實 際 在 嬰 幼 兒 園 從 事 實 際 教 學 經 驗 滿 三 年 以 上 的 資 格 與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 三 ) 合 作 實 習 嬰 幼 兒 園 必 須 提 供 每 位 實 習 生 獎 助 學 金 每 月 新 台 幣 8,000 元 ( 四 ) 針 對 實 習 生 實 習 態 度 與 品 質 訂 定 考 核 標 準, 合 格 者 優 先 聘 用 ( 五 ) 實 習 生 實 習 結 束 後 願 意 留 在 原 實 習 嬰 幼 兒 園 服 務, 若 雙 方 合 意, 實 習 嬰 幼 兒 園 提 出 之 最 低 薪 資 保 障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28,000 元 二 在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總 會 方 面 : 本 總 會 將 另 案 向 勞 動 部 提 出 申 請 : 產 學 合 作 最 後 一 里 路 接 軌, 就 業 補 助 金 悉 數 發 給 實 習 生, 以 增 益 其 福 利, 提 升 其 參 加 實 習 之 意 願 三 在 各 大 專 幼 教 ( 保 ) 系 方 面 : ( 一 ) 實 習 意 願 與 資 格 : 尊 重 學 生 之 實 習 意 願, 選 擇 品 行 優 良 ( 操 行 成 績 85 分 以 上, 無 不 良 記 錄 ) 學 業 成 績 達 到 一 定 條 件 (80 分 以 上 ) 學 生, 薦 送 至 申 請 之 嬰 幼 兒 園 實 習 ( 二 ) 實 習 時 間 : 配 合 幼 兒 園 發 給 獎 助 金, 實 習 時 間 建 議 大 專 幼 教 ( 保 ) 系 均 改 以 一 整 學 期 實 習 ( 大 四 上 或 下 學 期 ; 未 來 改 以 一 學 年 為 目 標 ) ( 三 ) 實 習 進 度 與 內 容 : 實 習 進 度 與 內 容, 視 各 大 專 幼 教 ( 保 ) 系 發 展 特 色 及 課 程 需 求 與 各 實 習 嬰 幼 兒 園 彼 此 協 議 之 ( 四 ) 各 大 專 幼 教 ( 保 ) 系 協 助 提 供 帶 實 習 生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培 訓 與 認 證 以 及 提 升 實 習 嬰 幼 兒 園 之 專 業 能 力 的 培 訓 計 畫 四 在 教 育 部 方 面 : 請 教 育 部 統 籌 對 大 專 實 習 生 之 實 習 學 分 或 課 程 的 安 排 實 習 時 間 以 及 成 立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小 組 聯 盟, 負 責 執 行 計 畫 與 解 決 學 生 實 習 面 臨 問 題 時, 提 供 協 助 與 解 釋, 使 得 有 意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之 大 專 幼 教 ( 保 ) 系 在 行 政 程 序 上 有 所 依 據 ( 例 如 實 習 學 分 是 必 修 或 選 修 大 四 實 習 時 間 最 長 可 安 排 多 久? 究 為 一 學 年 或 半 學 期 及 大 四 實 習 課 程 有 那 些 科 目 是 可 以 計 算 在 實 習 嬰 幼 兒 園 實 習 時 數 等 等 相 關 問 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