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2001-2010 年 ) 卫 生 部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 二 OO 一 年 十 月 十 日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遏 制 结 核 病 的 流 行,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身 体 健 康,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根 据 当 前 我 国 结 核 病 流 行 与 防 治 现 状,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结 核 病 流 行 与 防 治 工 作 现 状 结 核 病 是 经 呼 吸 道 传 播 的 慢 性 传 染 病, 主 要 发 生 在 肺 部 结 核 病 在 全 球 的 广 泛 流 行, 严 重 危 害 了 人 民 群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已 成 为 重 大 的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和 社 会 问 题 我 国 是 世 界 上 22 个 结 核 病 高 负 担 国 家 之 一, 结 核 病 患 者 数 量 居 世 界 第 二 位, 其 中 80% 在 农 村 据 2000 年 全 国 结 核 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我 国 现 有 结 核 菌 感 染 者 4 亿 人, 结 核 病 患 者 500 万 人, 其 中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200 万 人 每 年 因 患 结 核 病 死 亡 的 人 数 达 到 15 万 人 结 核 病 是 我 国 农 村 因 病 致 贫 因 病 返 贫 的 主 要 疾 病 之 一 我 国 政 府 十 分 重 视 结 核 病 的 防 治 工 作 从 1981 年 起,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相 继 制 定 与 实 施 了 两 个 全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十 年 规 划 1992-1999 年, 利 用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在 新 疆 等 13 个 省 - 1 -
( 自 治 区 ) 开 展 了 " 中 国 结 核 病 控 制 项 目 ", 利 用 中 央 防 病 经 费 在 河 南 等 15 个 省 ( 自 治 区 ) 实 施 了 " 卫 生 部 加 强 与 促 进 结 核 病 控 制 项 目 " 其 间, 项 目 地 区 累 计 免 费 诊 断 并 治 疗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120 余 万 例, 治 愈 率 从 50% 提 高 到 90% 经 过 多 年 的 艰 苦 努 力, 我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形 成 了 一 套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现 代 结 核 病 控 制 策 略 我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形 势 仍 很 严 峻, 任 务 艰 巨 当 前, 全 国 仍 有 一 半 的 地 区 还 没 有 实 施 现 代 结 核 病 控 制 策 略 ; 多 部 门 合 作 全 社 会 参 与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局 面 尚 未 形 成 ; 结 核 病 防 治 知 识 的 教 育 还 不 够 普 及 ; 结 核 病 防 治 能 力 不 能 适 应 预 防 与 控 制 工 作 的 需 要, 同 时, 流 动 人 口 的 骤 增 耐 药 结 核 病 的 蔓 延 结 核 菌 与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双 重 感 染, 致 使 结 核 病 疫 情 恶 化, 加 大 了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难 度 在 今 后 10 年, 如 不 能 全 面 有 效 地 实 施 现 代 结 核 病 控 制 策 略, 预 计 全 国 将 新 增 结 核 病 患 者 2000-3000 万 人, 将 给 国 家 和 人 民 带 来 沉 重 的 负 担, 严 重 制 约 我 国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二 指 导 原 则 ( 一 ) 政 府 负 责 部 门 合 作 社 会 参 与, 共 同 做 好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 二 ) 实 行 分 类 指 导, 对 西 部 地 区 和 贫 困 人 群 给 予 重 点 帮 助 - 2 -
( 三 ) 坚 持 "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 的 方 针, 积 极 发 现 和 治 疗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 四 ) 全 面 实 施 现 代 结 核 病 控 制 策 略, 落 实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的 归 口 管 理 和 督 导 治 疗 ( 五 ) 实 行 肺 结 核 病 治 疗 费 用 " 收 减 免 " 政 策 对 没 有 支 付 能 力 的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实 行 免 费 治 疗 三 总 体 目 标 ( 一 ) 建 立 政 府 领 导, 多 部 门 合 作 和 全 社 会 参 与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可 持 续 发 展 机 制 ( 二 ) 到 2005 年, 全 国 以 县 ( 市 ) 为 单 位, 实 施 现 代 结 核 病 控 制 策 略 的 覆 盖 率 达 到 90%, 到 2010 年 达 到 95% 以 上 ( 三 ) 到 2005 年, 全 国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治 疗 人 数 达 到 200 万 人 ; 到 2010 年 达 到 400 万 人 四 工 作 指 标 ( 一 ) 到 2005 年,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和 可 疑 肺 结 核 病 症 状 者 的 转 诊 率 达 到 90%; 到 2010 年 达 到 95% ( 二 ) 到 2005 年,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的 督 导 治 疗 覆 盖 率 达 到 80%; 到 2010 年 达 到 85% ( 三 ) 到 2005 年,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的 规 则 治 疗 率 达 到 90%; 到 2010 年 达 到 95% - 3 -
( 四 ) 到 2005 年,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的 治 愈 率 达 到 8 0%; 到 2010 年 达 到 85%; ( 五 ) 到 2005 年, 村 医 生 结 核 病 防 治 技 术 培 训 率 达 到 8 5%; 到 2010 年 达 到 90% ( 六 ) 到 2005 年, 全 民 结 核 病 防 治 知 识 的 知 晓 率 达 到 6 0%; 到 2010 年 达 到 80% 五 主 要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结 核 病 防 治 能 力 建 设, 健 全 服 务 体 系 要 加 强 省 地 ( 市 ) 县 ( 市 ) 三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网 络 建 设, 明 确 各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注 意 调 整 充 实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稳 定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队 伍, 提 高 结 核 病 防 治 人 员 的 防 治 技 术 和 服 务 水 平 县 ( 市 )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要 成 为 实 施 现 代 结 核 病 控 制 策 略 落 实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的 基 本 单 位, 能 够 履 行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诊 断 治 疗 和 管 理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地 ( 市 )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要 能 够 履 行 对 所 辖 县 ( 市 )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业 务 指 导 技 术 培 训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检 查 和 管 理 评 价 等 职 责 和 任 务 中 央 和 省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要 能 够 有 效 地 组 织 协 调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的 实 施, 对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人 员 培 训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监 测 健 康 教 育 社 会 学 评 价 和 科 学 研 究 - 4 -
要 积 极 动 员 并 发 挥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作 用, 配 合 当 地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做 好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的 发 现 登 记 报 告 转 诊 及 危 重 患 者 抢 救 工 作 ( 二 ) 积 极 发 现 和 治 疗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要 采 取 因 症 求 诊 和 以 痰 涂 片 显 微 镜 检 查 为 主 的 方 式, 在 边 远 地 区 可 采 用 直 接 查 痰 方 式, 积 极 发 现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各 地 区 对 高 危 人 群 高 发 地 区 要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肺 结 核 病 可 疑 症 状 者 的 检 查 实 施 督 导 治 疗, 积 极 治 疗 发 现 的 患 者, 做 到 发 现 一 例, 报 告 一 例, 登 记 一 例, 治 疗 一 例, 管 理 一 例, 治 愈 一 例, 以 有 效 控 制 结 核 病 的 传 播 ( 三 ) 完 善 结 核 病 报 告 信 息 系 统 要 将 结 核 病 防 治 纳 入 卫 生 信 息 网 建 设 中, 积 极 推 广 应 用 现 代 网 络 信 息 传 输 技 术, 建 立 和 完 善 结 核 病 统 计 报 告 监 测 评 价 系 统 各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结 核 病 报 告 登 记 治 疗 和 管 理 等 信 息 资 料 的 综 合 与 分 析, 保 证 各 类 统 计 报 表 数 字 的 真 实 可 靠 及 时 准 确 及 时 掌 握 结 核 病 疫 情 动 态, 不 断 改 进 结 核 病 防 治 措 施 ( 四 ) 加 强 人 员 培 训,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要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制 订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结 核 病 防 治 培 训 大 纲, 编 写 结 核 病 防 治 培 训 教 材, 按 照 逐 级 分 类 培 训 的 原 则, 坚 持 专 业 教 育 与 在 职 培 训 相 结 合, 利 用 医 学 生 的 学 校 教 育 岗 位 培 训 继 续 教 育 等 多 种 培 训 方 式, 开 展 现 代 结 核 病 - 5 -
控 制 策 略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等 培 训, 努 力 培 养 学 科 带 头 人, 逐 步 提 高 各 级 医 疗 服 务 和 结 核 病 防 治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 五 )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增 进 全 民 结 核 病 防 治 意 识 要 把 结 核 病 防 治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普 及 作 为 科 普 知 识 宣 传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当 地 健 康 教 育 规 划 坚 持 全 民 健 康 教 育 与 重 点 人 群 教 育 相 结 合, 在 组 织 开 展 " 世 界 防 治 结 核 病 日 " 宣 传 活 动 的 基 础 上, 有 计 划 有 针 对 性 地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宣 传 工 作 向 群 众 宣 传 结 核 病 的 危 害 和 防 治 方 法, 动 员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形 成 全 民 防 治 结 核 病 的 氛 围 各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和 大 众 宣 传 媒 体 要 充 分 发 挥 各 自 的 优 势, 积 极 宣 传 结 核 病 防 治 知 识 和 防 治 工 作 ( 六 ) 加 强 应 用 性 研 究 要 加 强 结 核 病 的 科 学 研 究, 将 结 核 病 科 研 项 目 列 入 国 家 重 点 攻 关 计 划 和 优 先 项 目 将 结 核 病 有 关 应 用 性 研 究 纳 入 地 方 科 研 规 划, 给 予 资 金 支 持 科 学 研 究 要 坚 持 为 防 治 工 作 服 务 的 方 向, 重 点 开 展 结 核 病 流 行 病 学 多 耐 药 结 核 病 的 治 疗 与 监 测 结 核 菌 与 艾 滋 病 病 毒 双 重 感 染 以 及 对 结 核 病 防 治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 七 ) 加 强 国 际 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要 建 立 与 国 际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人 员 培 训 科 学 研 究 资 源 共 享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吸 收 借 鉴 和 推 广 国 - 6 -
际 先 进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科 学 技 术 及 成 功 经 验, 积 极 争 取 国 际 社 会 的 援 助, 参 加 全 球 遏 制 结 核 病 的 行 动 六 组 织 保 障 ( 一 ) 加 强 领 导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领 导, 把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纳 入 本 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要 根 据 本 规 划 提 出 的 目 标,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地 区 2001~2010 年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及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给 予 必 要 的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投 入 加 强 对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研 究 解 决 问 题, 确 保 防 治 措 施 的 落 实 ( 二 ) 加 强 法 制 管 理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和 结 核 病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地 方 性 结 核 病 防 治 法 规, 加 大 依 法 管 理 力 度 加 强 对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厂 矿 企 业 农 ( 林 ) 场 学 校 等 单 位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执 法 监 督, 完 善 疫 情 报 告 监 测 和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落 实 结 核 病 有 效 治 疗 方 案, 使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管 理 有 法 可 依, 有 章 可 循, 逐 步 走 向 法 制 管 理 的 轨 道 ( 三 ) 加 强 部 门 合 作 - 7 -
各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各 司 其 职, 共 同 做 好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计 划 部 门 要 把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列 入 本 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项 目,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切 实 加 强 结 核 病 防 治 能 力 建 设 财 政 部 门 要 对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项 经 费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制 定 相 应 的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从 项 目 的 设 立 资 金 分 配 拨 付 使 用 等, 实 行 全 程 监 督 管 理,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对 社 会 捐 赠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资 金 物 资 等 要 按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卫 生 部 门 要 将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纳 入 卫 生 发 展 规 划, 把 结 核 病 作 为 重 点 疾 病 加 以 控 制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施 肺 结 核 病 人 的 归 口 管 理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抗 结 核 病 药 品 的 审 批 和 监 督 检 查, 保 证 抗 结 核 药 品 的 质 量 新 闻 宣 传 广 电 部 门 要 开 展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公 益 性 宣 传 和 广 泛 的 健 康 教 育, 普 及 结 核 病 防 治 知 识 教 育 部 门 要 将 结 核 病 防 治 知 识 编 入 中 小 学 相 关 教 材, 作 为 学 校 健 康 教 育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对 学 生 进 行 宣 传 教 育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要 把 肺 结 核 病 诊 断 与 治 疗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范 畴, 对 已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所 在 统 筹 地 区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 8 -
民 政 部 门 要 对 符 合 救 济 条 件 的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家 庭 给 予 生 活 救 济 政 法 部 门 要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对 被 羁 押 收 容 人 员 开 展 结 核 病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并 纳 入 地 方 政 府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规 划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团 体, 要 充 分 发 挥 在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 四 )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实 行 多 方 筹 资, 保 证 规 划 目 标 的 实 现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大 对 结 核 病 防 治 经 费 投 入 的 力 度, 把 解 决 结 核 病 防 治 经 费 问 题 纳 入 议 事 日 程 从 2001 年 起, 中 央 财 政 设 立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项 经 费,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也 要 把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根 据 公 共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增 加 结 核 病 防 治 经 费 的 投 入 同 时 要 合 理 统 筹 使 用 赠 款 贷 款, 以 保 证 规 划 目 标 的 实 现 七 考 核 与 评 价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每 年 要 组 织 计 划 财 政 卫 生 等 部 门 对 本 地 区 执 行 规 划 经 费 投 入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认 真 予 以 解 决, 并 作 好 年 度 检 查 总 结, 结 果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 9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要 不 定 期 地 对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执 行 本 规 划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2005 年 和 2010 年 组 织 中 期 和 终 期 评 估, 结 果 报 国 务 院 主 题 词 : 卫 生 疾 病 规 划 通 知 抄 送 : 党 中 央 各 部 门 各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中 央 军 委 办 公 厅 各 总 部 各 军 兵 种 各 大 军 区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2001 年 10 月 15 日 印 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