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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Transcription: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鲁 政 发 2012 10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2011 年 冬 季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有 关 通 知 精 神, 切 实 做 好 我 省 2011 年 冬 季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接 收 安 置 对 象 根 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有 关 规 定,2011 年 冬 季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的 对 象 为 : (1) 义 务 兵, 服 现 役 满 2 年 未 被 选 取 为 士 官 的, 全 部 退 出 现 役 ; 由 于 伤 病 残 等 原 因 滞 留 部 队 服 现 役 超 过 2 年 1

的, 应 安 排 退 出 现 役 ; 服 现 役 未 满 2 年 因 政 治 身 体 等 原 因 需 要 提 前 退 出 现 役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士 官, 服 现 役 满 8 年 16 年 未 被 选 取 为 高 一 级 士 官 的, 服 现 役 满 5 年 12 年 因 编 制 限 制 未 被 批 准 继 续 服 现 役 的, 全 部 退 出 现 役 ; 服 现 役 满 30 年 或 者 年 满 55 岁 的, 应 安 排 退 出 现 役 ; 超 过 本 岗 位 规 定 最 高 服 现 役 年 限 的, 因 国 家 和 军 队 建 设 需 要 退 出 现 役 的, 家 庭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本 人 申 请 退 出 现 役 的, 以 及 因 现 实 表 现 工 作 能 力 身 体 状 况 等 原 因 不 适 宜 继 续 服 现 役 的, 可 安 排 退 出 现 役 具 体 数 量 由 省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总 参 谋 部 确 定 的 数 量 下 达 从 非 军 事 部 门 直 接 招 收 的 士 官 安 排 退 出 现 役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扎 实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2011 年 10 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订 颁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及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出 台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08 号 ), 明 确 了 建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与 国 家 和 军 队 改 革 相 协 调, 以 扶 持 退 役 士 兵 自 主 就 业 为 主, 安 排 工 作 退 休 供 养 等 多 种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安 置 制 度,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实 现 了 由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到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由 城 乡 有 别 到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根 本 性 变 革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结 合 国 家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后 退 伍 安 置 工 作 面 临 的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和 退 役 士 兵 的 思 想 实 际, 有 针 对 性 地 做 好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引 导 退 役 士 兵 正 确 理 解 党 和 政 府 各 项 改 革 举 措, 服 从 国 家 改 革 发 展 大 局 要 大 力 宣 传 我 省 改 革 开 放 取 得 的 丰 硕 成 果 以 及 各 地 2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大 好 形 势, 激 励 退 役 士 兵 发 扬 敢 吃 苦 讲 奉 献 顾 大 局 的 优 良 传 统, 珍 惜 和 爱 护 军 人 荣 誉,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服 从 政 府 安 置,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和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敢 于 开 拓, 自 主 创 业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大 力 宣 传 人 民 军 队 的 丰 功 伟 绩, 宣 传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宣 传 优 秀 退 役 士 兵 自 强 不 息 艰 苦 创 业 的 先 进 事 迹, 增 强 退 役 士 兵 建 功 立 业 的 信 心 和 勇 气, 确 保 安 置 改 革 稳 妥 推 进, 确 保 政 策 制 度 调 整 前 后 的 平 稳 过 渡 三 多 措 并 举,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各 地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和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一 步 强 化 国 防 意 识 和 大 局 意 识,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全 面 推 进 以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为 主, 安 排 工 作 退 休 供 养 等 多 种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制 度,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确 保 2012 年 10 月 底 前 顺 利 完 成 2011 年 冬 季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 一 ) 切 实 搞 好 改 革 前 后 安 置 工 作 的 衔 接, 坚 决 完 成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任 务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批 准 入 伍 的 士 兵 退 役 时 要 执 行 改 革 后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新 政 策, 之 前 入 伍 且 新 政 策 出 台 时 正 在 服 役 的 士 兵 退 役 时, 根 据 本 人 自 愿, 可 选 择 执 行 新 政 策, 也 可 选 择 执 行 老 政 策 各 级 政 府 要 继 续 加 大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5 23 号 ) 力 度, 按 照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有 关 通 知 要 求 和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山 东 省 军 区 关 于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征 兵 工 作 的 意 见 ( 鲁 发 3

2011 7 号 ), 切 实 强 化 措 施, 坚 决 完 成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任 务 安 置 主 管 部 门 要 会 同 机 构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将 所 有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非 国 有 经 济 单 位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全 部 纳 入 安 置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的 范 围, 按 照 国 防 义 务 均 衡 负 担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订 安 置 计 划 公 务 员 招 考 中,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退 役 士 兵 ;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人 员 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退 役 士 兵 ; 国 有 国 有 控 股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企 业 应 在 招 录 人 员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接 收 政 府 安 排 的 退 役 士 兵 财 政 支 付 工 资 的 各 类 工 勤 辅 助 岗 位 遇 有 空 缺, 应 当 首 先 用 于 接 收 政 府 安 排 的 符 合 岗 位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要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及 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尽 快 安 排 上 岗, 依 法 合 理 确 定 工 资 福 利, 保 证 享 受 本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同 等 待 遇 入 伍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出 现 役 后, 可 参 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凭 用 人 单 位 录 ( 聘 ) 用 手 续, 向 原 就 读 高 校 再 次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所 有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不 分 所 有 制 性 质 和 组 织 形 式, 都 有 依 法 接 收 安 置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的 义 务, 坚 决 纠 正 片 面 强 调 局 部 利 益 和 困 难, 拒 绝 接 收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的 错 误 做 法 要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转 业 士 官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或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因 战 因 公 被 评 定 为 5 至 8 级 残 疾 等 级 和 烈 士 子 女 等 退 役 士 兵 重 点 安 置 对 象, 以 及 入 伍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士 兵 得 到 优 先 和 较 好 安 置 下 达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中 央 驻 鲁 单 位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计 划 主 要 用 于 重 点 安 置 对 象 省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计 划 于 2012 年 第 二 季 度 4

下 达 要 继 续 完 善 和 规 范 三 公 开 一 监 督 的 阳 光 安 置 办 法, 采 取 档 案 考 核 文 化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安 置 各 地 对 符 合 总 参 谋 部 规 定 提 前 或 推 迟 退 出 现 役 士 兵 的 安 置, 要 与 服 役 期 满 的 退 役 士 兵 同 等 对 待, 按 时 接 收 对 经 省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易 地 安 置 的 退 役 士 兵 与 安 置 地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同 等 安 置 待 遇 ; 未 经 批 准 跨 省 易 地 安 置 的 义 务 兵 和 初 级 士 官 或 跨 市 跨 县 ( 市 ) 易 地 安 置 的 转 业 士 官, 各 地 不 得 擅 自 接 收 和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待 安 置 期 间 由 安 置 地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 原 则, 发 给 生 活 补 助 费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不 能 享 受 相 应 安 置 待 遇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服 从 政 府 安 置 的, 取 消 其 安 置 资 格 ( 二 ) 加 强 城 乡 一 体 化 技 能 培 训, 进 一 步 提 高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 42 号 )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山 东 省 军 区 关 于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1 23 号 ), 大 力 推 进 退 役 士 兵 城 乡 一 体 化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通 过 广 泛 宣 传 发 动, 为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及 其 家 属 100% 知 晓 政 策 要 认 真 组 织 报 名, 实 现 民 政 部 门 退 役 士 兵 和 承 训 机 构 无 缝 对 接, 确 保 有 意 愿 的 退 役 士 兵 100%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科 学 制 定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好 教 学 培 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确 保 参 训 退 役 士 兵 的 合 格 率 达 到 90% 以 上 通 过 积 极 构 建 扶 持 退 役 士 兵 自 主 就 业 的 服 务 网 络, 组 织 各 类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5

服 务 机 构, 采 取 职 业 介 绍 就 业 推 荐 专 场 招 聘 会 等 形 式, 搭 建 沟 通 平 台, 落 实 优 惠 政 策, 力 求 培 训 一 人 就 业 一 人 大 力 推 行 订 单 式 培 训, 进 一 步 探 索 和 总 结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经 验 和 办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及 就 业 服 务 各 项 机 制 按 照 城 乡 一 体 化 原 则, 进 一 步 完 善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在 个 体 经 营 贷 款 税 收 户 籍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优 惠 政 策, 促 进 退 役 士 兵 充 分 就 业 ( 三 )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确 保 政 策 平 稳 过 渡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后, 新 老 政 策 有 一 定 的 过 渡 期, 各 地 要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确 保 政 策 平 稳 过 渡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站 在 加 强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大 局 的 高 度, 提 高 认 识, 重 点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一 是 落 实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经 济 补 助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后, 对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经 济 补 助 各 地 要 确 保 经 济 补 助 所 需 经 费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尽 早 把 经 济 补 助 发 放 到 2011 年 冬 季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手 中 二 是 通 过 制 定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将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管 好 用 好 各 级 财 政 下 拨 的 专 项 资 金, 合 理 分 配 和 使 用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要 加 强 对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的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资 金 落 实 到 位 三 是 继 续 落 实 好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金 补 助 政 策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后, 过 渡 期 内 仍 会 有 部 分 退 役 士 兵 选 择 按 老 政 策 落 实 相 关 待 遇, 领 取 一 次 性 自 谋 职 业 补 助 各 级 政 府 要 继 续 把 落 实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作 为 推 进 城 镇 6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工 作 的 重 点, 通 过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等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确 保 自 谋 职 业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按 时 足 额 领 取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 四 )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全 力 做 好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任 务 及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遗 留 问 题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后, 各 地 要 通 过 建 立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责 任 制, 积 极 探 索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保 障 新 模 式 新 举 措, 确 保 足 额 落 实 配 套 资 金, 力 求 保 障 待 遇 有 新 的 提 升, 全 力 完 成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任 务 要 切 实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一 步 加 大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力 度,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思 想 工 作, 提 高 其 就 业 能 力, 鼓 励 自 谋 职 业, 挖 掘 安 置 潜 力 和 就 业 岗 位 资 源, 解 决 单 位 拒 收 问 题, 强 化 检 查 督 导 通 报 及 处 罚 等 措 施, 尽 快 妥 善 解 决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遗 留 问 题 四 加 强 领 导,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任 务 顺 利 完 成 各 级 要 进 一 步 发 挥 好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组 织 协 调 作 用 ; 各 级 政 府 和 职 能 部 门 要 按 照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要 求, 加 强 领 导,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安 置 法 规 政 策, 层 层 抓 好 落 实 对 违 反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法 律 法 规, 特 别 是 拒 绝 接 收 政 府 下 达 的 安 排 工 作 计 划 和 损 害 退 役 士 兵 合 法 权 益 的 单 位 个 人, 要 严 格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对 不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拒 绝 接 受 安 置 任 务 的 单 位, 一 律 取 消 其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 对 因 责 任 心 不 强 措 施 不 力 作 风 不 实,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对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要 追 究 责 任, 依 法 处 理 没 有 完 成 安 置 任 务 的 地 区, 不 能 评 为 双 拥 模 范 城 ( 县 ) 7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通 过 监 督 检 查, 强 化 责 任, 扎 实 工 作,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任 务 顺 利 完 成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主 题 词 : 民 政 退 役 安 置 通 知 抄 送 : 省 委 各 部 门,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济 南 军 区, 省 军 区 各 民 主 党 派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2 年 2 月 23 日 印 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