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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实 战 知 识 问 答 1 对 于 企 业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来 说, 劳 动 合 同 法 更 侧 重 保 护 谁 的 权 益 呢? 劳 动 合 同 法 是 应 该 向 劳 动 者 倾 斜, 还 是 应 该 对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双 方 的 权 益 并 重 平 等 保 护, 一 直 是 充 斥 于 立 法 整 个 过 程 的 问 题 最 终, 劳 动 合 同 法 与 劳 动 法 相 比, 在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地 位 表 述 顺 序 上 稍 有 改 变 劳 动 法 第 1 条 为 : 为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建 立 和 维 护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劳 动 制 度,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 条 规 定 : 为 了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制 定 本 法 由 此 可 见, 劳 动 合 同 法 在 明 确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并 重 规 范 基 础 上, 又 特 别 提 出 了 对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予 以 保 护 可 以 说, 相 对 于 劳 动 法 来 说, 劳 动 合 同 法 作 了 有 限 度 的 让 步 2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什 么?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 条 规 定 了 该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包 括 以 下 4 种 类 型 :(1)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2)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4)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而 劳 动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仅 包 括 3 种 类 型 :(1)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2)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3)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可 见,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劳 动 合 同 法 比 劳 动 法 多 了 一 个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显 然 又 比 劳 动 法 前 进 了 一 步 因 此, 不 管 是 国 家 机 关 还 是 事 业 单 位, 不 管 是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还 是 以 非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只 要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了 劳 动 关 系, 就 应 当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而 只 要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都 要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执 行 3 什 么 是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所 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它 是 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以 及 公 民 个 人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在 我 国 现 行 体 制 下,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一 样, 其 实 质 均 为 民 间 组 织 的 一 种 形 式 因 此,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以 后, 作 为 民 间 组 织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与 其 聘 用 的 员 工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后, 必 须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4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制 外 招 用 劳 动 者, 必 须 签 劳 动 合 同 吗? 现 实 生 活 中, 一 些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制 外 招 用 劳 动 者, 经 常 不 与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因 此, 这 些 劳 动 者 往 往 既 不 能 享 受 国 家 有 关 人 事 管 理 政 策 规 定 的 权 利, 也 很 难 依 据 劳 动 法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依 照 本 法 执 行 也 就 是 说, 今 后, 只 要 上 述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了 劳 动 关 系, 就 得 依 照 本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5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哪 些 规 章 制 度 必 须 要 与 职 工 协 商?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职 工 培 训 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时, 应 当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见, 与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在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实 施 过 程 中,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认 为 不 适 当 的, 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通 过 协 商 予 以 修 改 完 善

通 过 以 上 条 款 可 以 看 出, 该 法 特 别 规 定 了 职 工 或 者 工 会 对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较 之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相 比, 不 仅 进 一 步 明 确 和 扩 大 了 规 章 制 度 的 范 围, 而 且 对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修 改 实 施 都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6 劳 动 者 到 新 单 位 后, 什 么 时 候 开 始 签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7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第 10 条 规 定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根 据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以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为 主 要 标 志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出 现 了 很 多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现 象 在 总 结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劳 动 合 同 法 调 整 了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自 实 际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并 特 意 强 调 该 劳 动 合 同 的 形 式 应 为 书 面 的, 这 样 规 定 有 利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7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 条 明 确 了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则 包 括 以 下 5 方 面 内 容 : (1) 合 法 ;(2) 公 平 ;(3) 平 等 自 愿 ;(4) 协 商 一 致 ;(5) 诚 实 信 用 而 在 劳 动 法 第 17 条, 确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原 则 仅 有 以 下 3 方 面 内 容 : (1) 平 等 自 愿 ;(2) 协 商 一 致 ;(3) 不 得 违 法 二 者 相 比, 劳 动 合 同 法 增 加 了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的 规 定 这 样 规 定 体 现 了 公 平 对 于 劳 动 者 的 现 实 意 义, 而 诚 实 信 用 对 于 倡 导 诚 实 美 德, 促 进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也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8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必 须 公 示 才 有 效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将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公 示, 或 者 告 知 劳 动 者 因 此, 凡 是 没 有 经 过 公 示 或 告 知 劳 动 者 的 规 章 制 度, 就 不 具 有 规 章 制 度 应 有 的 法 律 效 力 9 单 位 在 新 职 工 到 岗 后 一 个 月 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0 条 规 定 :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强 制 性 地 规 定 : 单 位 在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之 日 起 最 迟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因 此, 这 实 际 上 是 有 限 度 地 放 宽 了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时 间 要 求, 规 定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如 果 在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了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其 行 为 即 不 违 法 但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则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82 条 ) 这 是 对 用 人 单 位 在 自 用 工 之 日 一 个 月 内 未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处 罚 措 施 10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年 仍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劳 动 合 同 怎 么 办? 针 对 不 少 用 工 单 位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问 题,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4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已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应 在 此 前 的 11 个 月 中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这 是 对 未 在 一 年 内 与 职 工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严 厉 处 罚 措 施,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一 大 亮 点, 劳 动 合 同 法 也 因 此 有 更 强 更 实 用 的 操 作 性. 11 工 会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中 能 起 到 什 么 作 用? 在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工 会 将 发 挥 越 来 越 大 的 作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工 会 和 企 业 方 面 代 表, 建 立 健 全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机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决 有 关 劳 动 关 系 的 重 大 问 题 工 会 应 当 帮 助 指 导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订 立 和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并 与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集 体 协 商 机 制,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12 劳 动 者 在 应 聘 到 一 家 用 人 单 位 时, 有 哪 些 知 情 权?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如 实 向 劳 动 者 告 知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劳 动 报 酬,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当 然, 用 人 单 位 也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13 用 人 单 位 能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身 份 证 吗?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用 人 单 位 如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此 外, 单 位 也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如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可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以 每 人 500 元 以 上 2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还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4 大 学 应 届 毕 业 生 提 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关 系 从 何 时 起 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0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这 种 规 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争 议 和 纠 纷 的 发 生 比 如, 即 将 毕 业 的 在 校 大 学 生 毕 业 前 与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其 劳 动 关 系 也 只 能 从 其 正 式 上 班 之 日 起 计 算 15 劳 动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劳 动 报 酬 怎 么 办? 用 人 单 位 未 在 用 工 的 同 时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 劳 动 报 酬 不 明 确 的, 新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按 照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的, 按 照 同 工 同 酬 的 原 则 对 劳 动 者 发 放 劳 动 报 酬 16 劳 动 合 同 分 为 哪 几 种 类 型? 劳 动 合 同 分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和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合 同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比 如 一 年 两 年 三 年, 期 限 是 明 确 的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这 种 合 同 在 工 程 建 设 方 面 比 较 多, 工 程 结 束 合 同 也 就 结 束 了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这 里 需 要 说 明,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不 是 铁 饭 碗 终 身 制 有 些 用 人 单 位 不 愿 意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认 为 一 旦 签 了, 就 要 对 劳 动 者 长 期 终 身 负 责, 如 果 劳 动 者 偷 懒, 用 人 单 位 毫 无 办 法 ; 有 的 劳 动 者 也 认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就 意 味 着 终 身 捆 绑 在 企 业 中, 丧 失 了 选 择 的 机 会, 实 际 上 这 是 一 种 误 解 只 要 出 现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不 论 用 人 单 位 还 是 劳 动 者, 都 有 权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更 有 利 于 促 进 劳 动 关 系 的 稳 定 17 在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0 年 可 签 无 固 定 期 合 同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后,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同 一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具 体 是 指 劳 动 者 与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不 间 断 达 到 十 年 如 有 的 劳 动 者 在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五 年 后, 离 职 到 别 的 单 位 去 工 作 了 两 年, 然 后 又 回 到 这 个 单 位 工 作 五 年 虽 然 累 计 时 间 达 到 了 十 年, 但 是 期 限 有 所 间 断, 不 符 合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条 件 此 外, 劳 动 合 同 法 还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可 以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18 连 续 订 立 两 次 固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次 就 可 签 无 固 定 期 合 同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下 列 情 形 发 生, 再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2)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3)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4)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拒 不 改 正 的 ; (5) 因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7)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8)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19 第 三 次 签 合 同 即 可 签 无 固 定 期 合 同 的 规 定 是 否 限 制 用 人 单 位 的 自 主 权? 根 据 上 述 ( 第 18 条 )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在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一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后, 再 次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就 意 味 着 下 一 次 只 要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就 必 须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企 业 为 了 避 免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但 又 能 同 时 保 持 用 工 的 稳 定 性, 防 止 因 频 繁 更 换 劳 动 力 而 加 大 用 工 成 本, 就 会 延 长 每 一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从 而 解 决 了 合 同 短 期 化 的 问 题 有 人 认 为, 这 一 项 规 定 限 制 了 用 人 单 位 的 用 工 自 主 权 这 种 认 识 是 错 误 的 因 为 劳 动 合 同 是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长 短 订 立 次 数 都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选 择 什 么 样 的 劳 动 者 的 决 定 权 仍 掌 握 在 企 业 手 中 无 固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也 不 是 终 身 制 的,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或 是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条 件 出 现 时,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20 单 位 一 年 不 签 劳 动 合 同, 就 视 为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合 同 吗? 在 现 实 中,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为 逃 避 义 务 经 常 有 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发 生 因 此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虽 然 已 经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了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但 并 不 代 表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实 践 中 很 多 用 人 单 位 无 视 法 律 的 规 定, 仍 然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对 于 这 种 情 况 本 法 第 81 条 第 2 款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二 倍 的 月 工 资 21 劳 动 合 同 该 由 谁 持 有?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6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并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上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生 效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很 多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将 所 签 署 的 两 份 劳 动 合 同 全 部 收 回 用 人 单 位 保 存, 甚 至 只 签 订 一 份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用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应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22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款?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7 条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款 : 1.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2.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3.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4.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 5.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 6. 劳 动 报 酬 ;

7. 社 会 保 险 ; 8. 劳 动 保 护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23 与 劳 动 法 相 比,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增 加 了 哪 些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与 劳 动 法 相 比, 增 加 了 以 下 内 容 : 1. 增 加 了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等 条 款 这 些 内 容 是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主 体 的 基 本 情 况, 应 当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明 确 2. 增 加 了 工 作 地 点 条 款 原 因 是 实 践 中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地 点 可 能 与 用 人 单 位 住 所 地 不 一 致, 有 必 要 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予 以 明 确 3. 增 加 了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条 款 原 因 是 为 了 在 法 定 标 准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明 确 该 劳 动 者 具 体 的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安 排 4. 增 加 了 社 会 保 险 条 款 强 化 了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的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意 识 5. 增 加 了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的 条 款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当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 劳 动 合 同 法 增 加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的 必 备 条 款 与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以 上 规 定 有 效 衔 接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劳 动 者 相 比 用 人 单 位 来 说 是 弱 势,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供 劳 动 者 表 达 意 见 进 行 选 择 的 空 间 非 常 小 从 这 个 角 度 来 说, 劳 动 合 同 法 增 加 必 备 条 款 的 内 容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24 除 了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双 方 还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哪 些 事 项? 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签 署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除 了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外,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还 可 以 在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就 试 用 期 培 训 保 守 秘 密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事 项 进 行 自 主 约 定 25 与 劳 动 法 相 比,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删 除 了 哪 些 内 容? 1. 取 消 了 劳 动 纪 律 条 款 原 因 是 劳 动 纪 律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 条 已 经 对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修 改 劳 动 纪 律 等 规 章 制 度 的 程 序 作 出 了 规 定, 没 有 必 要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个 别 约 定 2. 取 消 了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条 款 原 因 是 为 了 防 止 用 人 单 位 规 避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约 束, 随 意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取 消 了 劳 动 法 中 有 关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约 定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规 定,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是 法 定 行 为, 只 有 符 合 法 定 情 形 的, 劳 动 合 同 才 能 终 止 3. 取 消 了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条 款 原 因 是 为 了 防 止 用 人 单 位 滥 用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只 有 在 依 法 约 定 的 培 训 服 务 期 以 及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中, 用 人 单 位 才 能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违 约 金 26 劳 动 合 同 中 对 劳 动 报 酬 约 定 不 清 怎 么 办?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8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约 定 不 明 确, 引 发 争 议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重 新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适 用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 报 酬 的,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的, 适 用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如 果 因 劳 动 合 同 的 关 键 条 款 约 定 不 明 引 发 了 争 议, 劳 动 合 同 法 还 提 出 了 指 引 性 的 解 决 办 法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减 少 劳 动 争 议 的 仲 裁 诉 讼 解 决 压 力, 无 论 对 于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保 障, 还 是 缓 解 司 法 部 门 因 讼 累 造 成 的 工 作 压 力 方 面, 都 是 大 有 裨 益 的 27 单 位 只 签 一 年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三 个 月 可 以 吗? 解 答 : 这 是 不 对 的, 如 果 单 位 只 签 一 年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不 能 超 过 二 个 月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9 条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同, 试 用 期 的 长 短 也 不 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劳 动 合 同 法 同 时 规 定,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而 且 在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28 试 用 期 是 否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解 答 :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该 期 限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现 实 生 活 中, 有 些 用 人 单 位 往 往 对 于 试 用 期 内 的 劳 动 者 不 签 订 正 式 的 劳 动 合 同, 而 经 常 会 等 到 劳 动 者 转 正 以 后, 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首 先, 用 人 单 位 的 这 种 做 法 是 错 误 的 ; 其 次, 即 使 在 试 用 期 内 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的 期 限 仍 然 是 计 入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的 29 劳 动 者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有 最 低 标 准 吗? 解 答 : 劳 动 合 同 法 首 次 对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进 行 了 规 范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80%, 并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30 在 试 用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能 随 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解 答 : 在 试 用 期 中, 除 非 劳 动 者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否 则,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2)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3)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4)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拒 不 改 正 的 ; (5) 因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7)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8)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此 外, 即 使 劳 动 者 符 合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在 试 用 期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理 由 31 试 用 期 单 位 应 该 给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吗? 单 位 应 当 为 试 用 期 内 的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既 然 试 用 期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的 范 围, 员 工 就 有 权 享 受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即 养 老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等 等 如 果 单 位 没 有 在 职 工 试 用 期 期 间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可 以 在 正 式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之 后 为 职 工 补 缴 32 什 么 是 劳 动 者 的 服 务 期? 用 人 单 位 出 资 培 训 劳 动 者 是 现 代 企 业 的 普 遍 做 法 为 了 保 障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利, 防 止 劳 动 者 通 过 专 门 培 训 获 得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后 跳 槽 以 获 得 更 高 的 收 入,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2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劳 动 法 没 有 关 于 服 务 期 的 约 定,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一 次 规 定 了 服 务 期 服 务 期 是 指 劳 动 者 因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给 予 的 特 殊 待 遇 而 承 诺 必 须 为 用 人 单 位 服 务 的 最 短 期 限 只 要 用 人 单 位 出 资 培 训 劳 动 者, 受 训 劳 动 者 就 有 义 务 为 用 人 单 位 最 少 服 务 一 定 年 限 所 以, 劳 动 者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付 费 在 职 培 训 后,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接 受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以 后 的 服 务 期

33 服 务 期 的 年 限 怎 样 确 定? 关 于 接 受 培 训 的 职 工 签 订 服 务 期 的 年 限, 劳 动 合 同 法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应 当 理 解 为 服 务 期 的 长 短 可 以 由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议 确 定 但 是, 用 人 单 位 在 与 劳 动 者 协 议 确 定 服 务 期 年 限 时 要 遵 守 两 点 : 第 一, 要 体 现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则, 不 得 滥 用 权 利 ; 第 二,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 服 务 期 较 长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提 高 劳 动 者 在 服 务 期 间 的 劳 动 报 酬 34 单 位 提 供 什 么 样 的 培 训 才 能 与 职 工 签 订 服 务 期 条 款?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的 培 训 是 有 严 格 的 条 件 的 1)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这 笔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的 数 额 应 当 是 比 较 大 的, 这 个 数 额 到 底 多 高, 劳 动 合 同 法 没 有 规 定 一 个 具 体 的 数 额, 将 来 可 由 各 地 方 予 以 细 化 2)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的 是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包 括 专 业 知 识 和 职 业 技 能 比 如 从 国 外 引 进 一 条 生 产 线 一 个 项 目, 必 须 有 能 够 操 作 的 人 ; 把 劳 动 者 送 到 国 外 去 培 训, 回 来 以 后 干 这 个 活, 这 个 培 训 就 是 本 条 所 指 的 培 训 3) 培 训 的 形 式 可 以 是 脱 产 的, 半 脱 产 的, 也 可 以 是 不 脱 产 的 不 管 是 否 脱 产, 只 要 用 人 单 位 在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的 职 工 培 训 费 用 以 外, 专 门 花 费 较 高 数 额 的 钱 送 劳 动 者 去 进 行 定 向 专 业 培 训 的, 就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35 单 位 对 职 工 进 行 职 业 培 训 可 以 约 定 服 务 期 吗?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职 业 培 训 不 可 以 约 定 服 务 期, 也 就 是 说 不 包 括 职 业 培 训 劳 动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业 培 训 制 度,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职 业 培 训 经 费,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有 计 划 地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培 训 从 事 技 术 工 种 的 劳 动 者,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劳 动 者 有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权 利 法 律 之 所 以 规 定 服 务 期, 是 因 为 用 人 单 位 使 劳 动 者 接 受 培 训 的 目 的, 在 于 劳 动 者 回 来 后 为 单 位 提 供 劳 动, 劳 动 者 服 务 期 未 满 离 职, 使 用 人 单 位 期 待 落 空 通 过 约 定 服 务 期, 可 以 平 衡 双 方 利 益 36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要 支 付 违 约 金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2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违 约 金 主 要 包 含 两 层 意 思 : 第 一,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应 当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体 现 了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对 等 原 则 第 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违 约 金 时 不 得 违 法, 即 约 定 违 反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劳 动 者 违 约 所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这 体 现 了 该 法 对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37 什 么 是 商 业 秘 密?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吗? 根 据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商 业 秘 密 是 指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实 用 性 并 经 权 利 人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在 我 国, 法 律 允 许 劳 动 关 系 当 事 人 之 间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有 关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3 条 第 一 款 也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因 此,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保 密 约 定, 既 可 以 以 保 密 条 款 的 形 式 写 入 劳 动 合 同, 也 可 以 单 独 订 立 一 份 保 密 协 议 两 种 形 式 的 效 力 是 相 同 的 38 什 么 是 竞 业 限 制?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3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该 条 款 将 劳 动 者 的 保 密 义 务 延 续 到 了 劳 动 合 同 终 结 后 所 谓 竞 业 限 制, 亦 称 竞 业 禁 止 竞 业 避 止, 是 指 负 有 特 定 义 务 的 员 工 在 离 开 岗 位 后 一 定 期 间 内 不 得 自 营 或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其 所 任 职 的 企 业 同 类 的 经 营 项 目 这 一 制 度 的 设 置 目 的 就 是 预 防 和 解 决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同 业 互 挖 墙 脚, 高 端 人 才 带 走 商 业 秘 密 所 引 发 的 纠 纷 39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的 相 关 协 议, 必 须 给 予 补 偿 吗?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以 后, 赋 予 了 劳 动 者 在 竞 业 限 制 方 面 的 义 务, 因 此, 单 位 应 对 签 订 了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的 劳 动 者 给 予 一 定 的 补 偿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3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的 同 时, 要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补 偿 金 的 数 额 由 双 方 约 定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约 定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后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的,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失 效 40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要 支 付 违 约 金 吗? 劳 动 者 一 旦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3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要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同 时,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41 什 么 人 可 以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竞 业 限 制 的 义 务 主 体 只 能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人 员,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 其 他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否 则 该 约 定 就 是 无 效 的 在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中, 竞 业 限 制 的 范 围 地 域 期 限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的 约 定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42 竞 业 限 制 的 期 限 最 长 几 年?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符 合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条 件 的 人 员 到 与 本 单 位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自 己 开 业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而 且 该 期 限 应 是 连 续 计 算 的 43 劳 动 者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违 约 金 作 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主 要 形 式, 一 向 是 用 人 单 位 绑 住 劳 动 者 的 紧 箍 咒 但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在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中, 严 格 限 定 了 违 约 金 的 约 定 条 件, 规 定 单 位 只 有 在 培 训 服 务 期 和 竞 业 限 制 这 两 种 情 形 下, 才 能 设 定 违 约 金 也 就 是 说, 除 非 劳 动 者 在 约 定 的 培 训 服 务 期 满 前 离 职, 或 违 反 了 保 密 协 议 竞 业 限 制 的 约 定, 否 则 劳 动 者 无 需 向 单 位 支 付 任 何 违 约 金 因 此, 明 年 1 月 1 日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之 后, 如 果 在 不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需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两 种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提 出 辞 职, 是 无 需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想 炒 老 板 鱿 鱼 的 劳 动 者 尽 可 以 挥 一 挥 衣 袖 不 留 下 一 分 血 汗 钱 了 44 什 么 样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下 列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 1)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2)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 3)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45 合 同 期 内 不 得 结 婚 不 得 生 育 的 约 定 有 效 吗? 林 女 士 大 学 毕 业 后 被 某 公 司 聘 用 公 司 要 求 她 签 订 一 份 为 期 5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其 中 有 一 条 约 定, 她 在 合 同 期 内 不

得 生 育, 否 则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当 时 林 女 士 求 职 心 切, 虽 然 心 里 不 满 意, 可 还 是 在 合 同 上 签 字 了 后 来 她 在 合 同 期 内 怀 孕 了 并 打 算 要 孩 子, 公 司 以 其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为 由 将 其 辞 退 该 公 司 的 做 法 显 然 是 错 误 的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 无 效, 劳 动 法 第 18 条 也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该 公 司 限 制 林 女 士 5 年 内 不 得 生 育 违 反 了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所 以 是 无 效 的, 对 合 同 双 方 均 没 有 约 束 力, 所 以 该 公 司 不 能 以 其 违 反 此 条 约 定 为 由 将 其 辞 退 此 外, 有 的 单 位 规 定 员 工 在 合 同 期 内 不 能 结 婚, 这 也 是 无 效 的 条 款 46 与 合 同 法 相 比, 劳 动 合 同 法 在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的 认 定 方 面 有 哪 些 不 同? 根 据 合 同 法 规 定,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只 有 在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才 认 定 为 合 同 无 效 一 方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合 同, 受 损 害 方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并 非 直 接 认 定 为 无 效, 而 劳 动 合 同 法 则 认 定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法 扩 大 了 合 同 无 效 的 认 定 情 形, 更 切 实 地 保 护 了 劳 动 者 的 基 本 权 益 47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后, 单 位 还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吗? 对 于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被 认 定 以 后 的 处 理, 劳 动 法 并 没 有 进 一 步 做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法 则 明 确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劳 动 者 已 付 出 劳 动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劳 动 报 酬 的 数 额, 参 照 本 单 位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48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由 谁 确 认? 所 谓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所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不 能 发 生 当 事 人 预 期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劳 动 合 同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应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法 院 确 认 此 前 劳 动 部 在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中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由 法 院 或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确 认, 不 能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决 定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在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有 争 议 的, 交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而 对 于 双 方 无 争 议 的 无 效 合 同 或 者 无 效 的 合 同 条 款, 是 否 必 须 由 上 述 机 关 进 行 确 认, 劳 动 合 同 法 并 未 做 出 明 确 的 强 制 性 的 规 定 49 劳 动 者 遭 欠 薪 有 快 速 解 决 途 径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保 障 劳 动 者 及 时 足 额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做 出 了 强 制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和 国 家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而 且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或 者 未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法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发 出 支 付 令 申 请 支 付 令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一 大 亮 点, 为 劳 动 者 讨 薪 提 供 了 更 便 捷 快 速 的 途 径 50 什 么 是 支 付 令? 支 付 令 一 词 来 源 于 我 国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该 法 第 189 条 规 定 :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给 付 金 钱 有 价 证 券, 符 合 两 个 条 件 就 可 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这 两 个 条 件 是 :1)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没 有 其 他 债 务 纠 纷 ;2) 支 付 令 能 够 送 达 债 务 人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应 当 写 明 请 求 给 付 金 钱 或 者 有 价 证 券 的 数 量 和 所 根 据 的 事 实 证 据 支 付 令 是 债 权 人 向 法 院 申 请 讨 回 债 务 的 最 简 便 的 方 法 对 于 一 些 事 实 清 楚 的 欠 薪 案 件, 劳 动 者 申 请 支 付 令 解 决, 较 之 通 过 传 统 的 途 径 申 请 仲 裁 起 诉 上 诉 等, 既 提 高 了 效 率 又 节 省 了 司 法 资 源 劳 动 合 同 法 赋 予 劳 动 者 申 请 支 付 令 的 权 利, 相 比 劳 动 法 更 具 操 作 性, 将 更 有 力 地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报 酬 权 51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向 谁 提 交?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应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具 体 而 言, 关 于 劳 动 报 酬 的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应 向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 这 里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应 为 用 人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所 在 地, 而 非 与 注 册 登 记 地 不 一 致 的 实 际 经 营 办 公 所 在 地 ) 52 支 付 令 多 长 时 间 能 送 达 欠 薪 单 位?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90 条 规 定 : 债 权 人 提 出 申 请 后,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5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是 否 受 理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申 请 后, 经 审 查 债 权 人 提 供 的 事 实 证 据, 对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明 确 合 法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债 务 人 发 出 支 付 令 ; 申 请 不 成 立 的, 裁 定 予 以 驳 回 劳 动 者 因 薪 水 被 拖 欠 申 请 支 付 令, 也 适 用 上 述 期 限 的 规 定 53 欠 薪 单 位 收 到 支 付 令 后 提 出 异 议 怎 么 办? 按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债 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支 付 令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清 偿 债 务,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人 民 法 院 收 到 债 务 人 提 出 的 书 面 异 议 后, 应 当 裁 定 终 结 督 促 程 序, 支 付 令 自 行 失 效 至 此, 关 于 通 过 支 付 令 偿 还 债 务 的 督 促 程 序 全 部 结 束, 债 权 人 只 能 通 过 另 行 向 法 院 起 诉, 来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书 面 异 议 是 否 合 理 法 院 并 没 有 审 查 义 务, 只 要 债 务 人 从 形 式 上 提 出 了 书 面 异 议, 法 院 就 必 须 裁 定 终 结 督 促 程 序, 此 前 签 发 的 支 付 令 也 就 自 行 失 效 54 如 果 欠 薪 单 位 收 到 支 付 令 既 不 提 出 异 议 又 不 履 行 怎 么 办? 如 债 务 人 收 到 支 付 令 超 过 15 日, 既 不 提 出 异 议 也 不 履 行 支 付 令 的, 债 权 人 则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关 于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的 规 定, 参 照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关 于 执 行 程 序 的 规 定 ) 同 样, 如 果 欠 薪 单 位 收 到 支 付 令 既 不 提 出 异 议 又 不 履 行, 劳 动 者 就 可 以 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55 支 付 令 失 效 后 劳 动 者 可 以 直 接 起 诉 到 法 院 吗?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06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的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 法 释 2006 6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劳 动 者 以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资 欠 条 为 证 据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诉 讼 请 求 不 涉 及 劳 动 关 系 其 他 争 议 的, 视 为 拖 欠 劳 动 报 酬 争 议, 按 照 普 通 民 事 纠 纷 受 理 由 此 可 见, 如 果 申 请 的 支 付 令 一 旦 因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而 失 效, 只 要 劳 动 者 手 里 有 欠 条, 就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而 不 用 在 此 前 先 去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56 单 位 能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1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此 外, 劳 动 法 第 41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由 于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经 与 工 会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一 般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1 小 时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在 保 障 劳 动 者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3 小 时, 但 是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36 小 时 劳 动 法 第 38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劳 动 者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日 对 企 业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强 迫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劳 动 者 有 权 拒 绝 57 加 班 费 怎 么 计 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1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加 班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加 班 费 北 京 市 工 资 支 付 规 定 第 14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加 班 工 资 : 1) 在 日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按 照 不 低 于 小 时 工 资 基 数 的 150%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2)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的, 应 当 安 排 同 等 时 间 的 补 休,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按 照 不 低 于 日 或 者 小 时 工 资 基 数 的 200%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3) 在 法 定 休 假 日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照 不 低 于 日 或 者 小 时 工 资 基 数 的 300%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58 补 休 代 替 加 班 费 合 法 吗? 职 工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为 每 日 工 作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劳 动 法 规 定, 休 息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200% 的 工 资 报 酬 由 此 可 见, 休 息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企 业 可 以 首 先 安 排 补 休 在 无 法 安 排 补 休 时, 才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200% 的 加 班 费 休 息 日 一 般 是 指 双 休 日 当 企 业 能 够 安 排 职 工 补 休 时, 职 工 应 当 服 从 这 既 保 护 了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权, 又 利 于 职 工 的 身 体 健 康, 也 使 职 工 及 时 恢 复 体 力 投 入 新 的 工 作, 有 利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日 工 资 基 数 的 300%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59 加 班 费 应 以 什 么 为 基 数 计 算? 根 据 规 定, 加 班 费 应 以 在 岗 职 工 的 工 资 总 额 为 基 数 计 算 有 些 单 位 仅 以 职 工 基 本 工 资 来 计 算 加 班 费 是 不 正 确 的 工 资 总 额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等 所 有 劳 动 者 的 收 入 60 未 经 批 准 自 愿 加 班 能 索 要 加 班 费 吗? 根 据 劳 动 法 规 定, 企 业 可 以 制 订 与 国 家 法 律 不 相 抵 触 的 加 班 制 度, 对 符 合 加 班 制 度 的 加 班 情 况 支 付 不 低 于 法 定 标 准 的 加 班 工 资 可 见,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的 前 提 是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工 作, 劳 动 者 自 愿 加 班 的,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以 上 规 定 可 以 不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61 加 班 工 资 年 底 扎 堆 结 算 行 吗? 加 班 工 资 年 底 结 算 是 不 合 法 的 根 据 劳 动 法 规 定, 工 资 应 以 货 币 形 式 按 月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不 得 克 扣 或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工 资 包 括 计 时 工 资 计 件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报 酬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工 资 等 所 以, 加 班 工 资 应 按 月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62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内 能 包 含 加 班 费 吗? 职 工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不 应 包 含 加 班 费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颁 布 的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规 定 : 在 劳 动 者 提 供 正 常 劳 动 的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应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在 剔 除 下 列 各 项 以 后,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一 )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 据 此,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 即 加 班 费 ) 不 能 作 为 最 低 工 资 的 组 成 部 分 63 对 于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劳 动 者 有 权 拒 绝 吗? 在 生 活 中, 有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操 作, 从 而 导 致 劳 动 者 遭 到 人 身 伤 害, 尤 其 是 在 建 筑 工 程 领 域 时 有 发 生 因 此, 安 全 的 劳 动 环 境 和 条 件 对 劳 动 者 非 常 重 要 在 劳 动 安 全 环 境 和 条 件 方 面,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2 条 明 确 了 劳 动 者 的 两 项 权 利, 及 行 使 这 两 项 权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 1) 劳 动 者 如 果 拒 绝 用 人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而 不 予 相 应 工 作 和 劳 动 时, 该 行 为 不 视 为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其 后 果 仍 然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2) 劳 动 者 对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劳 动 条 件, 有 权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64 对 于 口 头 违 章 指 挥 行 为 如 何 举 证? 劳 动 者 应 尽 可 能 要 求 负 责 人 留 下 文 字 性 的 指 挥 措 施 如 果 无 法 留 下 书 面 文 件, 则 应 注 意 寻 求 他 人 证 人 证 言 当 然, 对 于 大 型 生 产 型 企 业, 如 果 可 以 确 定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并 且 可 以 对 此 予 以 一 定 程 度 的 固 化, 那 么 为 了 职 工 自 身 安 全, 职 工 有 权 拒 绝 单 位 的 该 项 指 挥 对 于 单 位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劳 动 条 件,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检 举 控 告, 有 利 于 自 己 身 心 健 康 安 全 的 保 护 不 过 该 条 规 定 的 落 实 要 靠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认 真 处 理 劳 动 者 的 检 举 控 告, 并 且 主 动 积 极 地 予 以 调 查, 而 不 是 单 纯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充 足 的 证 据, 这 也 是 需 要 在 将 来 的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中 不 断 完 善 的 问 题 之 一 65 用 人 单 位 有 强 迫 劳 动 等 行 为 要 承 担 什 么 后 果? 用 人 单 位 有 强 迫 劳 动 和 违 章 指 挥 冒 险 作 业 行 为,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我 们 的 团 队 BLOG 是 http://hi.baidu.com/sanlue 我 们 的 QQ 群 是 9948108 66 被 强 迫 劳 动, 劳 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8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这 一 条 不 仅 肯 定 了 劳 动 者 有 拒 绝 强 迫 劳 动 的 权 利, 而 且 明 确 了 劳 动 者 在 遇 到 强 迫 劳 动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情 况 并 危 及 自 身 人 身 安 全 时, 可 以 行 使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权 利 在 实 践 中, 一 些 由 于 被 强 迫 劳 动 而 受 到 人 身 损 害 的 劳 动 者 因 为 害 怕 拒 绝 劳 动 后 单 位 就 不 发 工 资 或 者 因 此 失 去 工 作, 往 往 不 敢 理 直 气 壮 地 提 出 合 法 合 理 要 求 而 上 述 规 定 就 会 打 消 这 些 劳 动 者 的 顾 虑,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67 单 位 名 称 变 更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吗?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实 际 上 就 是 特 殊 情 形 下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指 的 是 在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改 变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5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由 于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中 的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内 容 发 生 了 变 更,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应 当 从 形 式 上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但 是, 即 使 没 有 从 形 式 上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也 并 不 影 响 原 劳 动 合 同 的 效 力 关 于 这 一 点, 劳 动 合 同 法 明 确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等 事 项, 不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68 单 位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劳 动 合 同 能 继 续 履 行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4 条 规 定,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况, 原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由 承 继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后, 用 人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有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比 如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投 资 人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这 些 变 化 都 不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因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这 些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后, 能 够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工 实 体 仍 然 存 在, 因 此, 变 更 后 的 用 工 单 位 仍 应 继 续 与 劳 动 者 履 行 此 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69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5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变 更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应 当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这 一 条 是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条 件 和 形 式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条 件 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即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应 遵 循 意 思 自 治 的 原 则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形 式 与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样, 都 需 要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将 变 更 后 的 内 容 固 定 下 来, 且 经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生 效 70 什 么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所 谓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根 据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26 条 规 定,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后, 尚 未 全 部 履 行 以 前,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提 前 消 灭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行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分 为 法 定 解 除 和 约 定 解 除 两 种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6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这 就 是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只 对 未 履 行 的 部 分 发 生 效 力, 不 涉 及 已 履 行 的 部 分 71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由 谁 先 提 出?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6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同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一 样, 只 要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就 可 以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是, 哪 一 方 首 先 提 出 解 除 的 请 求 后 果 完 全 两 样, 劳 动 者 首 先 提 出 解 除 请 求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用 人 单 位 首 先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要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72 劳 动 者 有 辞 职 自 主 权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7 条 规 定 : 劳 动 者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这 里, 劳 动 者 是 否 需 要 合 适 的 理 由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也 就 是 说, 该 条 规 定 实 际 上 确 认 了 劳 动 者 合 法 的 自 主 辞 职 权 劳 动 者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或 者 个 人 发 展 需 要, 需 要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只 要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即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当 然, 如 果 劳 动 者 因 个 人 原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违 反 了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约 定, 构 成 违 约, 则 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比 如 关 于 服 务 期 的 约 定 ) 73 试 用 期 内 可 以 随 时 走 人 吗?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这 里, 劳 动 者 是 否 需 要 合 适 的 理 由 是 否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法 律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74 劳 动 者 行 使 辞 职 自 由 权 时, 如 何 保 留 证 据?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或 者 个 人 发 展 需 要 等 提 出 辞 职, 只 要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即 可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因 此, 劳 动 者 在 履 行 提 前 通 知 义 务 ( 书 面 形 式 ) 时, 一 定 要 保 留 用 人 单 位 签 收 的 证 据, 以 证 明 确 在 30 日 前 曾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过 书 面 辞 职 的 通 知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拒 绝 签 收, 最 好 可 以 提 供 其 他 证 据 证 明 已 经 书 面 通 知 了 用 人 单 位 ( 如 快 递 详 情 单 等 ) 否 则, 发 生 纠 纷 时, 用 人 单 位 反 过 来 说 职 工 未 履 行 提 前 通 知 义 务 擅 自 离 职, 那 就 被 动 了 75 强 行 给 员 工 放 假 不 发 工 资, 劳 动 者 可 以 辞 职 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8 条 规 定, 单 位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者 劳 动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如 果 单 位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环 境 和 工 作 条 件 恶 劣,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或 漏 洞, 有 可 能 给 劳 动 者 的 安 全 带 来 威 胁 ; 或 者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环 境 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不 符, 劳 动 者 都 可 以 以 此 理 由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随 意 强 行 给 员 工 放 假 或 停 工, 无 疑 剥 夺 了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权 利, 让 劳 动 者 失 去 赖 以 工 作 的 基 本 条 件, 因 此 可 视 为 未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76 单 位 拖 欠 工 资, 劳 动 者 可 以 辞 职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拖 欠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有 两 种 表 现 形 式 : 1) 未 及 时 发 放 工 资 所 谓 及 时, 根 据 我 国 工 资 支 付 暂 行 规 定, 工 资 必 须 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 日 期 支 付 2) 未 足 额 发 放 工 资 所 谓 足 额, 是 指 严 格 按 照 双 方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工 资 报 酬 总 额 发 放 77 单 位 不 缴 社 保, 劳 动 者 可 以 辞 职 吗?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如 果 单 位 不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办 理 应 有 的 社 会 保 险, 即 侵 害 了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而 一 旦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劳 动 者 是 可 以 主 动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此 外, 劳 动 合 同 法 还 将 社 会 保 险 规 定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明 确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的 法 定 义 务, 双 方 都 必 须 履 行 78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劳 动 者 可 以 辞 职 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职 工 培 训 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时, 应 当 与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此 外,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要 经 过 公 示 并 告 知 劳 动 者 因 此, 当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时,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79 单 位 欺 诈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劳 动 者 可 以 辞 职 吗? 如 果 单 位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用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劳 动 者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时, 劳 动 者 是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所 谓 欺 诈 是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故 意 告 知 对 方 当 事 人 虚 假 的 情 况, 或 者 故 意 隐 瞒 真 实 的 情 况, 诱 使 对 方 当 事 人 做 出 错 误 意 思 表 示 的 行 为 所 谓 胁 迫 是 指 以 给 公 民 及 其 亲 友 的 生 命 健 康 荣 誉 等 造 成 损 害 为 要 挟 迫 使 对 方 做 出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的 行 为 80 用 人 单 位 辞 退 职 工, 哪 些 情 形 下 可 以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如 果 劳 动 者 存 在 过 错,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这 也 叫 过 失 性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如 果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9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六 种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2)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3)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4)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拒 不 改 正 的 5)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81 在 试 用 期 间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吗? 职 工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这 里, 用 人 单 位 需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其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也 就 是 说, 需 要 证 明 劳 动 者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因 此, 录 用 条 件 的 科 学 设 置 成 为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关 键 82 严 重 违 反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吗? 职 工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需 要 用 人 单 位 事 先 在 规 章 制 度 中 明 确 规 定 哪 些 情 况 属 于 严 重 情 形, 且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只 有 在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才 可 以 以 此 理 由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当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为 由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其 前 提 必 须 为 该 规 章 制 度 是 经 过 合 法 程 序 制 定, 并 提 前 曾 向 劳 动 者 公 示 或 者 告 知, 是 合 法 有 效, 对 劳 动 者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83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情 节 轻 微 能 被 炒 吗? 小 丽 5 个 月 前 应 聘 到 一 家 外 企 公 司 工 作, 职 责 是 在 前 台 接 听 电 话 并 接 待 来 访 者 小 丽 在 前 台 经 常 会 收 到 一 些 免 费 赠 阅 的 杂 志 一 天 上 午, 小 丽 翻 阅 一 本 杂 志 时 被 经 理 看 见 经 理 批 评 了 她, 并 指 出 她 上 班 时 间 看 杂 志 违 反 了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1 个 月 后, 公 司 以 小 丽 上 班 时 间 看 杂 志 为 由 解 除 了 与 小 丽 的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这 样 的 做 法 对 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只 有 在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上 班 时 间 看 书, 从 一 般 生 活 常 识 判 断, 应 该 不 是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本 案 中, 除 非 公 司 在 规 章 制 度 上 明 确 规 定 上 班 时 间 看 书 属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否 则 公 司 不 能 以 此 为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84 职 工 严 重 违 纪 时, 无 固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也 可 以 被 解 除 吗? 一 些 职 工 认 为, 签 了 无 固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就 等 于 进 了 保 险 箱, 单 位 不 能 以 任 何 理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高 枕

无 忧 干 到 退 休 了, 这 是 错 误 的 想 法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就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这 其 中 当 然 也 包 括 无 固 定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因 此, 签 了 无 固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职 工 也 要 遵 守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一 旦 严 重 违 反 了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同 样 会 被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无 固 定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85 严 重 失 职 给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职 工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这 里, 因 劳 动 者 的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单 位 造 成 的 重 大 损 害, 单 位 应 通 过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书 面 形 式 量 化, 比 如 : 达 到 10000 元 则 为 重 大 损 害, 方 可 以 作 为 重 大 损 害 的 标 准 予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否 则, 一 旦 劳 动 者 持 有 异 议, 裁 判 者 可 能 会 因 无 相 关 依 据 而 导 致 对 损 害 程 度 产 生 不 同 的 认 识 和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到 对 单 位 解 除 合 同 是 否 合 理 的 裁 判 86 劳 动 者 兼 职,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拒 不 改 正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与 其 他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以 下 简 称 兼 职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需 要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兼 职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2) 用 人 单 位 对 兼 职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劳 动 者 拒 不 改 正 这 两 个 条 件 都 需 要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单 位 以 职 工 兼 职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仅 限 于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属 于 全 日 制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而 且 无 论 其 所 兼 职 的 是 全 日 制 劳 动 关 系 还 是 非 全 日 制 劳 动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均 可 适 用 上 述 规 定 87 劳 动 者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如 通 过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例 如 假 文 凭 假 证 件 假 就 业 经 历 等 ) 骗 取 用 人 单 位 信 任,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经 用 人 单 位 发 现, 单 位 则 完 全 可 以 依 据 上 述 规 定 与 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不 视 为 违 约 当 然,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当 用 人 单 位 欲 以 上 述 理 由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需 要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据 88 劳 动 者 被 判 刑,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后,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任 何 人 非 经 法 院 判 决, 不 得 认 定 为 有 罪 因 此, 用 人 单 位 欲 以 上 述 理 由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需 要 有 劳 动 者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事 实 存 在, 即 劳 动 者 已 被 法 院 做 出 生 效 判 决 有 罪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当 职 工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后,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并 不 等 于 是 自 动 解 除 或 必 须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要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决 定 权 在 于 用 人 单 位 89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起 始 时 间 如 何 计 算? 单 位 在 行 使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权 利 时 要 注 意 : 向 职 工 送 达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决 定 的 当 天 是 双 方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时 间 此 前 该 职 工 仍 然 是 单 位 的 职 工, 职 工 不 上 班, 单 位 也 要 发 给 其 基 本 生 活 费, 标 准 为 不 低 于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的 70% 90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工 会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3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事 先 将 理 由 通 知 工 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会 有 权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纠 正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研 究 工 会 的 意 见,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工 会 这 一 点 与 劳 动 法 第 30 条 所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工 会 认 为 不 适 当 的, 有 权 提 出 意 见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工 会 有 权 要 求 重 新 处 理 ; 劳 动 者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的, 工 会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支 持 和 帮 助 类 似, 而 且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要 求 更 为 具 体, 具 有 更 强 的 操 作 性 91 哪 些 情 形 下 用 人 单 位 辞 退 职 工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如 果 非 因 劳 动 者 主 观 性 的 过 错, 而 是 由 于 用 人 单 位 自 身 的 原 因, 或 者 由 于 第 三 方 的 意 外 情 况, 导 致 用 人 单 位 认 为 必 须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应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1 个 月 工 资 后, 方 可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0 条 规 定 : 在 以 下 三 种 情 形 下,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1)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2)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3)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92 劳 动 者 病 愈 后 不 能 工 作,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给 补 偿 吗?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用 人 单 位 在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需 充 分 掌 握 医 疗 期 的 有 关 规 定, 否 则, 少 算 一 天 都 会 被 认 定 为 违 法 解 除, 就 得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了 93 什 么 是 医 疗 期? 根 据 企 业 职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规 定, 医 疗 期 是 指 企 业 职 工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停 止 工 作 治 病 休 息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时 限 职 工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需 要 停 止 工 作 医 疗 时,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和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给 予 3 个 月 到 24 个 月 的 医 疗 期 : 1) 实 际 工 作 年 限 10 年 以 下 的 :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5 年 以 下 的 为 3 个 月 ;5 年 以 上 的 为 6 个 月 2) 实 际 工 作 年 限 10 年 以 上 的 :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5 年 以 下 的 为 6 个 月,5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的 为 9 个 月 ;10 年 以 上 15 年 以 下 的 为 12 个 月 ;15 年 以 上 20 年 以 下 的 为 18 个 月 ;20 年 以 上 的 为 24 个 月 94 医 疗 期 期 满 被 辞 退, 单 位 除 给 经 济 补 偿 外, 还 给 医 疗 补 助 费 吗?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除 应 按 其 在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每 满 1 年 发 给 相 当 于 1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外, 同 时 还 应 发 给 不 低 于 6 个 月 工 资 的 医 疗 补 助 费 患 重 病 和 绝 症 的 还 应 增 加 医 疗 补 助 费, 患 重 病 的 增 加 部 分 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50%, 患 绝 症 的 增 加 部 分 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100% 此 外, 本 市 就 以 上 情 形 所 涉 及 补 偿 金 的 具 体 标 准 做 出 了 规 定 : 按 本 单 位 上 年 月 平 均 工 资 一 个 月 的 标 准 计 算 如 果 劳 动 者 解 除 合 同 前 12 月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高 于 本 单 位 上 年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按 本 人 月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95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被 辞 退, 单 位 给 补 偿 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1 个 月 工 资 后,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以 不 能 胜 任 为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需 要 满 足 3 个 条 件 : 1) 劳 动 者 被 证 明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2) 在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后, 单 位 要 为 其 进 行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3) 之 后 仍 然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96 员 工 不 能 完 成 工 作 定 额, 单 位 炒 人 要 给 经 济 补 偿 吗? 如 果 员 工 不 能 完 成 月 定 额 任 务 量, 那 企 业 要 给 他 换 岗 培 训, 换 岗 后 仍 然 不 能 完 成 规 定 工 作 量 的, 才 能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且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这 里 的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是 不 需 劳 动 者 同 意 的, 而 在 实 践 中 很 多 企 业 往 往 会 滥 用 该 条 现 在 的 关 键 问 题 是, 企 业 规 定 的 定 额 标 准 是 否 合 理, 有 的 企 业 把 最 娴 熟 工 人 的 速 度 规 定 为 所 有 人 要 达 到 的 标 准, 大 部 分 员 工 都 完 不 成 ; 一 旦 完 不 成 任 务, 企 业 就 会 以 此 理 由 与 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 此 外, 企 业 制 定 劳 动 定 额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必 须 经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见, 与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通 过 以 上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的 涉 及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的 规 章 制 度, 才 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规 章 制 度 97 单 位 规 定 末 位 淘 汰 合 法 吗? 末 位 淘 汰 作 为 一 项 企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的 考 核 办 法, 作 为 一 种 激 励 机 制, 并 不 与 法 相 悖 但 如 果 把 末 位 淘 汰 制 度 用 到 聘 用 关 系 上, 凡 是 末 位, 不 分 青 红 皂 白 就 予 以 淘 汰 的 做 法 是 值 得 质 疑 的 这 里 通 常 有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双 方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单 位 可 以 以 末 位 淘 汰 来 解 聘 职 工, 当 出 现 末 位 情 形 时, 按 约 解 除 合 同 关 系, 不 存 在 什 么 问 题 二 是 双 方 并 没 有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这 一 条, 单 位 单 方 面 以 末 位 淘 汰 为 由 解 除 合 同 关 系, 就 于 法 不 符 因 为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单 位 首 先 要 给 予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劳 动 者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单 位 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还 要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这 一 规 定 就 给 予 了 职 工 一 个 培 训 和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的 过 程 98 单 位 与 职 工 约 定 业 绩 不 好 合 同 就 终 止, 该 约 定 有 效 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必 须 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劳 动 合 同 才 可 以 终 止, 而 不 可 以 由 双 方 自 由 约 定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虽 然 依 据 现 在 仍 然 有 效 的 劳 动 法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行 约 定 终 止 条 件, 但 基 于 后 法 优 于 前 法 的 原 则, 劳 动 合 同 法 生 效 施 行 以 后, 劳 动 法 的 上 述 规 定 自 动 失 效 99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双 方 不 能 协 商 变 更, 单 位 解 除 合 同 给 补 偿 吗?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当 然, 如 果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劳 动 者 也 可 以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劳 动 合 同 法 并 没 有 规 定, 就 此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因 此, 如 果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慎 重 主 动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00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还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由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可 见, 即 使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而 由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单 位 则 可 以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但 是,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如 果 系 由 用 人 单 位 的 过 错 原 因, 由 劳 动 者 被 迫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仍 应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100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还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吗?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由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可 见, 即 使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而 由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单 位 则 可 以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但 是,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如 果 系 由 用 人 单 位 的 过 错 原 因, 由 劳 动 者 被 迫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仍 应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101 哪 些 情 形 下,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2 条 规 定 :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照 本 法 第 40 41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1)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 2)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3)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4)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 5)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02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严 重 违 纪,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如 果 劳 动 者 具 有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2 条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但 同 时 也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9 条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即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那 么,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呢? 答 案 是 可 以 这 是 因 为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2 条 所 规 定 的 不 能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仅 限 于 不 得 按 照 本 法 第 40 条 41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本 法 第 39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没 有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03 哪 些 情 形 下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解 答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1)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 2) 劳 动 者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 3) 劳 动 者 死 亡,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失 踪 的 ; 4)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5)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04 哪 些 情 形 下,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得 延 时? 如 果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时, 职 工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 见 第 101 问 ), 这 时 候 单 位 也 不 能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而 要 将 劳 动 合 同 续 延 至 相 应 的 情 形 消 失 时 终 止 但 是 其 中 有 一 种 情 形 例 外, 就 是 对 于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职 工, 当 他 们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单 位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伤 保 险 的 规 定 执 行 105 终 止 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一 样 吗?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是 两 个 完 全 不 同 的 法 律 概 念 根 据 劳 动 部 有 关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后, 尚 未 全 部 履 行 以 前,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提 前 消 灭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行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分 为 法 定 解 除 和 约 定 解 除 两 种 而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有 其 他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消 灭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只 有 法 定 情 形 的 终 止, 而 不 能 有 约 定 条 件 下 的 终 止, 否 则, 即 使 约 定 了, 也 是 无 效 的 106 合 同 到 期 单 位 不 续 签,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吗?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用 人 单 位 不 再 与 职 工 续 签 而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当 然,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仍 然 不 同 意 除 外 上 述 规 定 说 明,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只 要 单 位 不 再 续 签, 就 要 向 职 工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这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一 个 新 突 破, 该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人 单 位 慎 重 考 虑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以 经 济 手 段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长 期 或 者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鼓 励 长 期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107 企 业 破 产 或 倒 闭, 单 位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吗?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而 不 得 不 终 止, 是 基 于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原 因 而 非 劳 动 者 过 错 造 成 的, 因 此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是 天 经 地 义 的 事 情 108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是 什 么? 单 位 因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或 终 止 需 要 向 劳 动 者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时, 其 标 准 为 :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如 果 劳 动 者 工 资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级 政 府 公 布 的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则 按 当 地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数 额 支 付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12 年 月 工 资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前 12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109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合 同, 需 要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吗? 请 注 意, 这 里 的 赔 偿 金 与 前 文 中 提 到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并 不 是 同 一 个 概 念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在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劳 动 者 不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已 经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除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依 法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以 外, 还 应 当 依 照 上 述 经 济 补 偿 标 准 ( 见 第 108 题 ) 的 两 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110 单 位 不 为 劳 动 者 转 移 档 案 怎 么 办? 实 践 中, 有 的 单 位 为 了 限 制 劳 动 者 跳 槽, 拒 不 为 劳 动 者 出 具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不 为 劳 动 者 转 移 档 案 不 为 劳 动 者 转 移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等 等, 给 劳 动 者 带 来 不 少 损 害 对 于 单 位 的 这 些 做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15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劳 动 者 在 离 职 后, 因 社 会 保 险 或 档 案 关 系 等 移 转 手 续 办 理 与 原 单 位 产 生 争 议 的, 可 以 作 为 劳 动 争 议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如 对 仲 裁 结 果 不 服, 还 可 以 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111 办 理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相 关 手 续 时, 双 方 各 有 什 么 义 务? 办 理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相 关 手 续 时, 劳 动 合 同 法 还 分 别 明 确 了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自 应 尽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对 于 劳 动 者 来 说,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来 说, 需 要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和 赔 偿 金 的, 应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一 次 性 支 付, 除 此 之 外, 用 人 单 位 还 应 当 按 规 定 为 劳 动 者 转 移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112 单 位 对 已 经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至 少 保 存 几 年?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对 已 经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文 本, 至 少 要 保 存 二 年 备 查 为 什 么 是 二 年? 从 某 种 程 度 上 来 讲, 这 是 与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衔 接, 根 据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规 定 :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的 行 为 在 2 年 内 未 被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发 现, 也 未 被 举 报 投 诉 的,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查 处 113 单 位 在 哪 些 情 形 下 可 以 进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劳 动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只 有 在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时 才 可 以 裁 员 劳 动 合 同 法 除 延 续 劳 动 法 以 上 规 定 外, 补 充 增 加 了 三 种 单 位 可 以 裁 员 的 情 形 : 1) 企 业 转 产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后,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2)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3) 为 了 与 企 业 破 产 法 的 规 定 衔 接,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正 了 劳 动 法 中 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可 以 裁 员 的 规 定, 而 规 定 单 位 在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时 可 以 裁 员

114 裁 员 多 少 人 以 上 要 提 前 30 日 公 告? 按 照 劳 动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的, 不 管 裁 减 多 少 人, 都 应 当 提 前 30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并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劳 动 合 同 法 放 宽 了 用 人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的 程 序 要 求,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裁 减 人 员 20 人 以 上 或 者 裁 减 不 足 20 人 但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才 应 当 按 照 以 上 规 定 的 程 序 执 行 而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不 足 20 人 且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不 足 10% 的, 无 须 按 照 以 上 规 定 的 程 序 执 行 115 劳 动 者 在 何 种 情 形 下 不 能 被 列 为 裁 员 对 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单 位 不 得 裁 员 : 1)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 2)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3)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4)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 5)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16 用 人 单 位 通 过 怎 样 的 程 序 才 能 实 施 经 济 性 裁 员? 1)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30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 2)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 3)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经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117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进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时, 哪 些 人 员 应 当 优 先 留 用? 用 人 单 位 裁 员 时, 以 下 人 员 应 当 优 先 留 用 : 1)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较 长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2)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3) 家 庭 无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有 需 要 扶 养 的 老 人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的 当 然,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也 并 非 尽 善 尽 美 比 如, 用 人 单 位 裁 员 时, 应 当 优 先 留 用 的 人 员 中, 其 中 有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较 长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多 长 时 间 可 以 算 做 较 长 期 限? 法 律 并 未 明 定, 或 许 在 此 后 出 台 的 司 法 解 释 中 可 以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118 企 业 重 整 裁 员, 单 位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吗? 企 业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需 要 裁 减 人 员 20 人 以 上 或 者 裁 减 不 足 20 人 但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10% 以 上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提 前 30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后,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经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裁 减 人 员,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119 被 裁 减 人 员 有 哪 些 权 利?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进 行 经 济 性 裁 减 人 员 后, 在 6 个 月 内 重 新 招 用 人 员 的, 应 当 首 先 通 知 此 前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招 用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因 此, 对 于 被 裁 减 人 员 来 说, 在 用 人 单 位 裁 员 后 6 个 月 内 重 新 对 外 招 聘 时, 有 权 首 先 获 得 单 位 通 知, 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被 录 用 120 什 么 是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又 称 为 团 体 契 约 集 体 协 议 等, 它 是 经 全 体 员 工 或 者 员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同 意 后, 由 工 会 或 者 员 工 委 托 的 其 他 代 表 与 用 人 单 位 为 规 范 劳 动 关 系 订 立 的, 以 全 体 劳 动 者 劳 动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书 面 协 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51 条 规 定 :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与 用 人 单 位 通 过 平 等 协 商, 可 以 就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