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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平 真 爱 附 加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号 :172004005)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2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2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2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2 第 三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金 额... 2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2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3 第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和 保 险 期 间... 3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交 纳 保 险 费... 3 第 七 条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3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3 第 八 条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和 变 更... 3 第 九 条 申 请 时 效... 3 第 十 条 申 请 所 需 的 材 料... 3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4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权... 4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它 事 项... 4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4 第 十 三 条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疾 病 定 义... 4 第 1 页, 共 7 页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太 平 真 爱 附 加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您 的 申 请, 可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的 主 合 同 之 上,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中 列 明 后 生 效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中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相 关 的 部 分 均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如 果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本 附 加 合 同 接 受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为 出 生 满 60 天 至 65 周 岁 1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第 三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如 果 该 金 额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 3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终 末 期 疾 病 时 的 年 龄 未 满 4 周 岁, 则 保 险 金 额 为 下 表 中 规 定 的 金 额 :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保 险 金 额 ( 占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百 分 比 ) 不 足 1 周 岁 20% 满 1 周 岁 但 未 满 2 周 岁 40% 满 2 周 岁 但 未 满 3 周 岁 60% 满 3 周 岁 但 未 满 4 周 岁 80%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终 末 期 疾 病 时 的 年 龄 已 满 4 周 岁, 则 保 险 金 额 为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一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90 天 后,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项 或 多 项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我 们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主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随 之 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并 且 首 次 发 病 时 间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90 天 内,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并 无 息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交 的 保 险 费,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二 生 命 关 爱 保 险 金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90 天 后,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所 定 义 的 终 末 期 疾 病, 我 们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生 命 关 爱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主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随 之 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所 定 义 的 终 末 期 疾 病, 并 且 首 次 发 病 时 间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1 周 岁 : 指 按 照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护 照 军 人 证 等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2 发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现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界 定 疾 病 的 前 兆 或 异 常 的 身 体 状 况, 或 已 经 显 现 足 以 使 一 般 人 士 引 起 注 意 并 寻 求 诊 断 治 疗 或 护 理 的 病 症, 但 不 包 括 本 ( 附 加 ) 合 同 生 效 或 恢 复 效 力 前 的 任 何 疾 病 或 症 状 3 医 院 :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为 门 诊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相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同 时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定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并 且 提 供 24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等 服 务 太 平 真 爱 附 加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2 页, 共 7 页

后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90 天 内,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并 无 息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交 的 保 险 费,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三 特 种 疾 病 津 贴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90 天 后,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进 行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定 义 的 冠 状 动 脉 成 形 术, 我 们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10% 给 付 特 种 疾 病 津 贴,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而 我 们 承 担 的 其 它 给 付 责 任 依 然 有 效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在 任 何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或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上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或 终 末 期 疾 病 或 进 行 冠 状 动 脉 成 形 术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 先 天 性 疾 病 及 其 并 发 症, 或 被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前 已 患 的 疾 病 ( 如 果 在 投 保 时 已 向 我 们 声 明 的 疾 病 不 在 此 列 ); 2. 主 合 同 的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所 列 的 各 项 责 任 免 除 ( 如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如 果 您 已 交 足 2 年 或 2 年 以 上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4 ; 如 果 您 未 交 足 2 年 保 险 费 的, 5 我 们 在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退 还 已 交 保 险 费,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第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和 保 险 期 间 我 们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首 期 保 险 费 的 次 日 零 时 开 始 ( 具 体 生 效 日 以 保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日 期 为 准 ), 至 被 保 险 人 100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当 天 零 时 期 满,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交 纳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交 费 方 式 交 费 日 期 与 主 合 同 一 致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第 八 条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和 变 更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九 条 申 请 时 效 受 益 人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2 年 内 享 有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超 过 2 年 不 申 请 的, 即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第 十 条 申 请 所 需 的 材 料 受 益 人 申 请 领 取 各 项 保 险 金 时, 应 填 妥 我 们 的 理 赔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 2. 最 近 一 期 交 费 凭 证 ; 3.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 4. 医 院 出 具 的 附 有 被 保 险 人 病 理 血 液 及 其 它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等 诊 断 证 明 文 件 ; 5.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 6. 如 果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则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受 托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4 现 金 价 值 : 通 常 体 现 为 投 保 人 退 保 或 保 险 公 司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时, 由 保 险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末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具 有 的 现 金 价 值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5 手 续 费 : 指 每 份 保 险 合 同 平 均 承 担 的 营 业 费 用 佣 金 以 及 我 们 对 该 合 同 所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等 三 项 之 和 如 果 合 同 终 止 发 生 在 保 单 年 度 末, 则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退 还 已 交 的 保 险 费 的 具 体 金 额 参 见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单 中 所 列 明 的 对 应 保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金 价 值 ; 如 果 合 同 终 止 发 生 在 保 单 年 度 中, 则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退 还 已 交 的 保 险 费 的 具 体 金 额 是 根 据 本 附 加 合 同 实 际 经 过 的 天 数 计 算 的 现 金 价 值 太 平 真 爱 附 加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3 页, 共 7 页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权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您 有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一 您 在 收 到 本 附 加 合 同 后 可 享 有 10 天 的 犹 豫 期, 在 犹 豫 期 内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我 们 无 息 退 还 已 交 的 保 险 费 二 犹 豫 期 后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在 我 们 收 齐 相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次 日 零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后 30 天 内, 我 们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如 果 您 未 交 足 2 年 保 险 费, 我 们 在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退 还 已 交 保 险 费 三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应 填 妥 我 们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 1.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原 件 或 保 险 凭 证 ; 2. 最 近 一 期 交 费 凭 证 ; 3. 您 的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它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在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自 动 终 止 : 一 主 合 同 解 除 期 满 或 终 止 ; 6 二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当 天 零 时 ; 三 出 现 主 合 同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的 其 它 约 定 终 止 情 况 第 十 三 条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疾 病 定 义 终 末 期 疾 病 : 指 最 终 诊 断 被 保 险 人 处 于 疾 病 的 终 末 期 状 态 疾 病 已 经 无 法 以 现 有 的 医 疗 技 术 治 疗 或 缓 解 并 且 将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在 未 来 六 个 月 内 死 亡 在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的 要 求 和 医 师 的 同 意 下 一 切 积 极 治 疗 已 被 放 弃, 所 有 治 疗 措 施 仅 以 减 轻 患 者 痛 苦 为 目 的 终 末 期 疾 病 状 态 必 须 在 被 保 险 人 生 前 已 经 诊 断, 并 且 具 有 医 疗 证 明 文 件 和 临 床 检 查 证 据 诊 断 必 须 经 本 公 司 医 师 或 公 司 指 定 的 医 疗 专 家 确 认 冠 状 动 脉 成 形 术 : 首 次 实 际 接 受 了 冠 状 动 脉 球 囊 扩 张 成 形 术 激 光 冠 状 动 脉 成 形 术 或 其 他 类 似 成 形 手 术 以 纠 正 一 支 或 一 支 以 上 冠 状 动 脉 的 明 显 狭 窄, 并 且 经 心 血 管 主 任 医 师 认 定 实 施 该 手 术 在 医 学 治 疗 上 是 必 要 的 动 脉 内 诊 断 检 查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重 大 疾 病 : ( 包 括 以 下 25 种 ) 癌 症 ( 恶 性 肿 瘤 ) :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癌 症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特 征 为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生 长 和 扩 散 并 且 浸 润 和 破 坏 正 常 组 织 的 恶 性 肿 瘤 对 该 恶 性 肿 瘤, 重 大 介 入 性 治 疗 或 手 术 治 疗 被 认 为 是 必 要 和 必 须 采 取 的 治 疗 方 法 恶 性 肿 瘤 必 须 基 于 阳 性 的 病 理 检 验 结 果 确 诊 下 列 肿 瘤 除 外 : 1) 原 位 癌 ( 包 括 : 子 宫 颈 上 皮 非 典 型 增 生 CIN-1 CIN-2 和 CIN-3) 或 病 理 学 描 述 为 癌 前 病 变 的 肿 瘤 ; 2) 所 有 皮 肤 癌, 包 括 表 皮 角 化 症 基 底 细 胞 癌 鳞 状 细 胞 癌 和 用 Breslow 组 织 学 法 检 查 证 实 的 厚 度 小 于 1.5mm 的 黑 色 素 细 胞 瘤 (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黑 色 素 细 胞 瘤 除 外 ); 3) 非 危 及 生 命 的 癌 症, 组 织 学 描 述 为 TNM 分 级 T1(a) 或 T1(b) 的 前 列 腺 癌 或 其 他 相 同 或 更 轻 的 分 级 的 前 列 腺 癌, 甲 状 腺 或 膀 胱 的 微 乳 头 状 癌,RAI3 期 以 下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性 白 血 病 中 风 ( 脑 血 管 意 外 ) : 任 何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性 病 变 持 续 超 过 24 小 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机 能 障 碍, 包 括 脑 组 织 梗 死, 脑 出 血 和 源 于 颅 外 因 素 而 造 成 的 脑 栓 塞 诊 断 必 须 经 脑 神 经 科 主 任 医 生 证 实 的, 且 具 有 永 久 性 神 经 系 统 机 能 障 碍 超 过 90 日 的 证 据 于 发 病 90 日 后 保 险 公 司 才 受 理 理 赔 由 于 偏 头 痛 所 引 起 的 脑 症 状, 脑 外 ( 挫 ) 伤 和 缺 氧 所 引 起 的 脑 损 坏 和 眼 睛 视 神 经 或 眼 底 血 管 疾 病, 及 前 庭 系 统 缺 血 性 疾 病 除 外 永 久 性 神 经 机 能 障 碍 意 指 6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 指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经 过 保 险 期 间 后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太 平 真 爱 附 加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4 页, 共 7 页

以 下 六 项 条 件 中 的 一 项 或 以 上 : 1) 一 上 肢 或 双 上 肢 手 腕 以 上 的 部 份 的 完 全 及 永 久 瘫 痪 ; 2) 一 下 肢 或 双 下 肢 足 踝 以 上 的 部 份 的 完 全 及 永 久 瘫 痪 ; 3) 四 肢 机 能 完 全 及 永 久 丧 失 ; 4) 完 全 及 永 久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 5) 完 全 及 永 久 丧 失 吞 咽 能 力 ( 吞 咽 困 难 ), 必 须 永 久 使 用 喂 饲 管 ; 6) 严 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或 胸 腹 部 器 官 的 功 能 障 碍, 引 致 完 全 及 永 久 性 的 能 力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进 行 六 项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其 中 三 项 或 以 上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1) 短 暂 性 脑 缺 血 发 作 (TIA); 2) 仅 造 成 记 忆 力 或 人 格 改 变 的 病 症 ; 3) 偏 头 痛 所 致 的 脑 症 状 和 体 征 ; 4) 由 于 外 伤 或 缺 氧 所 致 的 脑 损 伤 ; 5) 仅 累 及 眼 睛 视 神 经 或 前 庭 系 统 的 缺 血 性 血 管 病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 由 于 相 应 区 域 冠 状 动 脉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的 部 分 心 肌 死 亡 诊 断 必 须 由 下 列 五 项 中 的 至 少 三 项 支 持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 2) 明 确 的 最 新 心 电 图 变 化 ; 3)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心 肌 酶 CK-MB 升 高 ; 4)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肌 钙 蛋 白 升 高 ; 5) 发 病 3 个 月 以 后 左 室 射 血 分 数 仍 然 <50%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手 术 : 是 指 实 际 接 受 了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手 术 以 矫 正 或 治 疗 冠 状 动 脉 病, 但 不 包 括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成 形 手 术 及 其 他 动 脉 内 治 疗 程 序 理 赔 时 必 须 提 交 进 行 本 手 术 的 必 要 性 的 检 查 报 告 证 据 慢 性 肾 衰 竭 ( 尿 毒 症 ) : 是 指 双 侧 肾 脏 功 能 呈 现 慢 性 且 不 可 逆 性 的 衰 竭, 致 使 患 者 必 须 接 受 长 期 的 定 期 肾 脏 透 析 治 疗 或 接 受 肾 脏 移 植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 是 指 实 际 接 受 了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器 官 移 植 是 指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器 官 自 捐 献 者 移 植 给 被 保 险 者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器 官 的 移 植 重 要 器 官 移 植 是 指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肺 胰 脏 ( 胰 岛 移 植 除 外 ) 小 肠 或 骨 髓 移 植 任 何 其 他 器 官 部 分 器 官 组 织 或 细 胞 移 植 除 外 瘫 痪 : 因 为 外 伤 或 脊 髓 疾 病 所 致 两 肢 体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功 能 的 完 全 永 久 性 丧 失 ( 肢 体 的 定 义 为 整 个 上 肢 或 是 整 个 下 肢 ) 或 下 列 任 意 一 项 : 1) 四 肢 瘫 痪 是 指 由 于 外 伤 或 者 脊 髓 疾 病 致 使 双 上 肢 和 双 下 肢 功 能 完 全 永 久 性 的 丧 失 ; 2) 下 身 瘫 痪 ( 截 瘫 ) 是 指 由 于 外 伤 或 者 脊 髓 疾 病 致 使 两 下 肢 功 能 完 全 永 久 性 丧 失 ; 3) 两 侧 瘫 痪 是 指 由 于 外 伤 或 者 脊 髓 疾 病 致 使 两 侧 肢 体 功 能 完 全 永 久 性 丧 失 ; 4) 单 侧 瘫 痪 ( 偏 瘫 ) 是 指 由 于 外 伤 或 者 脊 髓 疾 病 致 使 单 侧 肢 体 功 能 完 全 永 久 性 丧 失 ; 5) 全 身 瘫 痪 是 指 由 于 外 伤 或 者 脊 髓 疾 病 致 使 身 体 双 侧 肢 体 及 头 部 活 动 功 能 完 全 永 久 性 丧 失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手 术 : 是 指 实 际 接 受 了 心 脏 切 开 手 术 以 置 换 或 修 补 缺 损 或 异 常 的 心 脏 瓣 膜 通 过 瓣 膜 切 开 术 动 脉 内 手 术 经 胸 壁 打 孔 手 术 或 其 他 类 似 技 术 进 行 的 瓣 膜 修 补 治 疗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主 动 脉 手 术 : 是 指 实 际 接 受 了 胸 廓 切 开 手 术 或 剖 腹 手 术 以 修 补 或 矫 正 主 动 脉 瘤 主 动 脉 阻 塞 或 主 动 脉 缩 窄 这 里 的 主 动 脉 是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仅 采 用 动 脉 内 治 疗 技 术 实 施 的 手 术 不 在 此 保 障 范 围 内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 老 : 是 指 由 于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或 者 不 可 逆 性 器 质 性 脑 疾 病 导 致 的 以 智 能 衰 退 或 丧 失 和 行 为 异 常 为 特 征 的 痴 呆 年 痴 呆 或 早 老 性 痴 性 病 症 智 能 衰 退 和 行 为 异 常 必 须 根 据 临 床 表 现 和 标 准 问 卷 或 检 查 证 实 疾 病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精 神 和 社 呆 ) 会 能 力 严 重 下 降, 并 且 持 续 需 要 他 人 长 期 看 护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评 估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无 能 力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六 项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步 行 进 食 沐 浴 穿 衣 如 厕 自 行 起 立 坐 卧 诊 断 需 由 太 平 真 爱 附 加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5 页, 共 7 页

神 经 内 科 主 任 级 医 师 确 认, 并 由 保 险 公 司 的 医 务 总 监 认 可 神 经 官 能 症 及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帕 金 森 氏 病 : 帕 金 森 氏 病 是 由 于 脑 神 经 元 ( 黑 质 ) 色 素 脱 失 导 致 的 缓 慢 进 行 性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变 性 性 疾 病 帕 金 森 氏 病 必 须 由 神 经 内 科 主 任 医 师 诊 断, 并 且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药 物 治 疗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有 进 行 性 机 能 障 碍 的 临 床 表 现 ; 3)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评 估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无 能 力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六 项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步 行 进 食 沐 浴 穿 衣 如 厕 自 行 起 立 坐 卧 此 理 赔 只 适 用 于 原 发 性 的 帕 金 森 氏 病, 因 药 物 炎 症 肿 瘤 血 管 病 变 或 是 中 毒 所 引 起 的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氏 综 合 征 除 外 严 重 烧 伤 : 是 指 由 于 热 电 或 化 学 物 质 引 起 的 超 过 20% 的 体 表 面 积 的 三 度 或 全 层 皮 肤 烧 伤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九 分 法 (Lund and Browder Body Surface Chart) 计 算 昏 迷 : 因 脑 部 功 能 衰 竭 造 成 的 完 全 意 识 丧 失 状 态, 并 且 对 所 有 外 界 刺 激 完 全 无 反 应, 需 要 持 续 使 用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至 少 一 个 星 期 以 上 直 接 因 酒 精 或 药 物 滥 用 所 致 的 昏 迷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良 性 脑 肿 瘤 : 威 胁 生 命 的 非 恶 性 脑 肿 瘤, 引 起 以 颅 内 压 增 高 为 特 征 的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上 述 症 状 体 征 必 须 由 神 经 科 专 家 医 师 确 认 颅 内 肿 瘤 的 存 在 必 须 由 影 像 学 ( 如 : 头 颅 CT 或 MRI) 检 查 证 实 脑 的 囊 肿 钙 化 肉 芽 肿 脑 动 静 脉 畸 形 血 肿 脑 下 垂 体 肿 瘤 和 脊 髓 肿 瘤 等 不 在 此 保 障 范 围 内 慢 性 肝 脏 衰 竭 : 终 末 期 肝 脏 衰 竭 并 且 具 备 所 有 下 列 临 床 特 征 : 1) 持 久 性 黄 疸 ; 2) 腹 水 ; 3) 肝 性 脑 病 继 发 于 酒 精 及 药 物 滥 用 或 误 用 所 致 的 继 发 性 肝 病 除 外 慢 性 肺 部 疾 病 : 末 期 肺 部 疾 病 包 括 间 质 性 肺 部 疾 病, 肺 功 能 FEV1( 第 一 秒 钟 末 用 力 呼 气 量 ) 少 于 1 公 升 并 且 需 要 持 久 大 量 的 氧 气 治 疗 动 脉 血 气 分 析 结 果 符 合 重 度 呼 吸 衰 竭 诊 断 标 准, 静 止 时 也 感 到 呼 吸 困 难 诊 断 必 须 由 呼 吸 科 主 任 级 医 师 确 认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 是 指 因 骨 髓 功 能 衰 竭 而 导 致 的 贫 血 嗜 中 性 白 血 球 减 少 和 血 小 板 减 少 诊 断 必 须 由 血 液 科 主 任 级 医 师 根 据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结 果 确 认,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至 少 接 受 了 下 列 治 疗 中 的 一 项 : 1) 定 期 输 血 或 输 注 血 液 制 品 ( 治 疗 历 时 九 十 天 以 上 ); 2) 骨 髓 刺 激 性 药 物 ( 治 疗 历 时 九 十 天 以 上 ); 3) 免 疫 抑 制 剂 ( 治 疗 历 时 九 十 天 以 上 ); 4) 骨 髓 移 植 因 药 物 或 放 射 线 所 导 致 的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除 外 脊 髓 灰 质 炎 : 脊 髓 灰 质 炎 必 须 由 神 经 内 科 专 家 医 师 诊 断 脊 髓 灰 质 炎 是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的 瘫 痪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或 呼 吸 无 力 未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瘫 痪 的 脊 髓 灰 质 炎 将 不 符 合 理 赔 条 件 其 他 病 因 所 致 的 瘫 痪, 例 如 格 巴 二 氏 症 候 群 ( 急 性 感 染 性 多 神 经 炎 ) 不 在 此 保 障 范 围 内 暴 发 性 肝 炎 :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造 成 部 份 或 大 部 份 的 肝 坏 死 导 致 急 骤 肝 脏 衰 竭, 诊 断 必 须 符 合 所 有 下 列 条 件 : 1) 急 速 肝 脏 萎 缩 ; 2) 肝 叶 坏 死, 只 存 留 萎 陷 的 肝 脏 网 状 支 架 ; 3) 肝 功 能 急 速 恶 化 ; 4) 严 重 黄 疸 直 接 或 间 接 原 因 自 杀 中 毒 药 物 过 量 酒 精 过 量 等 所 导 致 的 肝 脏 疾 病 除 外 并 需 有 下 列 事 实 证 明 : 1) 肝 脏 功 能 检 查 显 示 为 大 面 积 肝 实 质 病 变 ; 2) 临 床 上 有 门 脉 分 流 性 脑 病 的 客 观 体 征 太 平 真 爱 附 加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6 页, 共 7 页

严 重 头 部 创 伤 : 由 于 外 来 物 理 打 击 造 成 意 外 头 部 伤 害 导 致 永 久 性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缺 失 引 起 持 续 六 周 以 上 的 神 经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不 能 独 立 进 行 至 少 六 项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之 三 项 : 步 行 进 食 沐 浴 穿 衣 如 厕 自 行 起 立 坐 卧 严 重 头 部 创 伤 及 上 述 神 经 功 能 障 碍 必 须 由 神 经 科 主 任 医 师 诊 断, 并 且 需 要 提 供 由 保 险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支 持 诊 断 的 临 床 放 射 线 和 实 验 室 检 查 报 告 自 伤 及 由 于 酒 精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意 外 头 部 伤 害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失 明 : 是 指 由 于 疾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经 眼 科 主 任 医 师 鉴 定 确 认 的 双 眼 视 力 完 全 及 永 久 性 丧 失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或 不 能 辨 别 明 暗 或 仅 能 辨 别 眼 前 手 动 者, 最 佳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0.02, 或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并 由 保 险 公 司 认 可 的 有 资 格 的 眼 科 主 任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听 力 丧 失 : 是 指 由 于 疾 病 或 外 伤 导 致 的 双 耳 听 力 完 全 及 永 久 性 丧 失 对 于 能 利 用 助 听 器 助 听 设 备 或 耳 蜗 植 入 器 ( 电 子 耳 蜗 ) 使 听 力 得 到 完 全 或 部 分 恢 复 的 情 况, 本 附 加 合 同 将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理 赔 申 请 时 必 须 提 供 公 司 认 可 的 有 资 格 的 五 官 科 主 任 医 师 出 具 的 经 使 用 耳 蜗 植 入 器, 听 力 不 能 恢 复 证 明 听 力 丧 失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由 纯 音 测 听 和 听 觉 脑 干 诱 发 电 位 检 查 报 告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的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90 分 贝 并 且 持 续 至 少 一 年, 语 言 频 率 为 500 1000 2000 赫 兹 肢 体 缺 失 及 功 能 丧 : 由 于 意 外 或 疾 病 导 致 两 个 肢 体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的 功 能 完 全 永 久 性 丧 失 ( 即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中 涵 盖 失 的 所 有 三 大 关 节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 或 两 个 肢 体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断 离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系 指 肩 关 节 肘 关 节 和 腕 关 节 ;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系 指 髋 关 节 膝 关 节 和 踝 关 节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 由 于 疾 病 或 外 伤 所 致 的 完 全 不 可 逆 性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 无 论 有 无 利 用 辅 助 发 音 或 语 言 工 具 )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必 须 持 续 12 个 月 以 上 并 须 由 有 资 格 的 五 官 科 ( 耳 鼻 喉 ) 主 任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需 符 合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中 的 一 项 : 1)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上 颚 音 ( 又 称 口 盖 音 ) 软 腭 音 ( 又 称 喉 头 音 ); 2)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 3) 由 于 大 脑 损 害 或 后 天 脑 部 疾 病 导 致 的 失 语 症 任 何 心 理 障 碍 引 致 的 失 语 或 先 天 性 疾 病 导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者, 本 附 加 合 同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人 类 : 被 保 险 人 因 输 血 而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或 罹 患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AIDS), 并 且 符 合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造 成 感 染 的 输 血 事 件 发 生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2)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院 出 具 该 项 输 血 感 染 属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或 医 疗 意 外 事 故 的 报 告 ; 3) 受 感 染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血 友 病 患 者 ; 4) 病 情 须 对 生 命 造 成 威 胁 并 且 在 索 赔 当 时 该 国 家 的 医 疗 技 术 条 件 下 尚 无 已 知 的 治 愈 方 法 专 门 用 语 释 义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意 指 : (i) 沐 浴 : 洗 澡 或 淋 浴 ( 包 括 自 行 进 出 浴 缸 或 进 行 淋 浴 ) 或 任 何 其 它 方 式 进 行 清 洗 身 体 的 能 力 ; (ii) 穿 衣 : 穿 衣 脱 衣 扣 紧 或 解 开 任 何 所 穿 衣 物 的 能 力, 包 括 脱 穿 吊 带 脱 戴 义 肢 及 其 它 医 疗 辅 助 器 具 的 能 力 ; (iii) 进 食 : 在 食 物 已 有 准 备 的 情 况 下, 具 有 自 行 进 食 的 能 力 ; (iv) 如 厕 ( 控 制 大 小 便 的 能 力 ): 自 行 使 用 厕 所 和 控 制 大 小 便 的 能 力, 需 要 时 可 通 过 使 用 保 护 性 的 衣 物 或 医 疗 辅 助 器 具 协 助 如 厕 动 作 ; (v) 步 行 : 在 室 内 从 房 间 到 房 间 之 间 的 平 地 行 走 能 力 ; (vi) 起 居 坐 卧 : 具 有 就 寝 起 床 坐 直 立 的 座 椅 或 轮 椅 及 离 坐 的 能 力 < 本 页 内 容 结 束 > 太 平 真 爱 附 加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