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文件



Similar documents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书面申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I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编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doc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资质申请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审签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上证指数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姓名

Transcription: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日 期 :2015 年 09 月 23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2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4 一 投 标 人 资 格 :... 4 二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 4 三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12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4 一 说 明... 14 二 招 标 文 件... 15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16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20 六 质 疑... 23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24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24 九 适 用 法 律... 25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5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31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6 一 自 查 表... 39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40 三 商 务 部 分... 45 四 服 务 部 分... 48 五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51 六 价 格 部 分... 52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各 ( 潜 在 ) 投 标 人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受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的 委 托, 对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一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二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三 最 高 限 价 :40 万 元 人 民 币 四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2015 年 09 月 24 日 09 时 00 分 起 至 2015 年 09 月 30 日 17 时 00 分 止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即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后 龙 二 街 首 层 15-18 号 ( 即 佛 山 市 名 雅 花 苑 门 口 侧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300 元 人 民 币 ( 如 须 邮 寄, 另 加 50 元 ), 售 后 不 退 购 买 文 件 时, 购 买 人 须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并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无 误 后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3. 税 务 登 记 证 ; 4.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 通 信 信 息 )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 5.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6.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其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7. 若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参 加 报 名 的, 则 须 同 时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

五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16 日 上 午 09 时 30 分 六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后 龙 二 街 首 层 15-18 号 ( 即 佛 山 市 名 雅 花 苑 门 口 侧 ) 七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16 日 上 午 09 时 30 分 八 开 标 评 标 地 点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后 龙 二 街 首 层 15-18 号 ( 即 佛 山 市 名 雅 花 苑 门 口 侧 ) 采 购 人 :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联 系 人 : 石 先 生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潘 小 姐 钟 先 生 电 话 :0757-83807902 传 真 :0757-83396343 联 系 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后 龙 二 街 首 层 15-18 号 ( 即 佛 山 市 名 雅 花 苑 门 口 侧 ) 邮 编 :528000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佛 山 市 分 行 同 华 路 支 行 开 户 名 称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分 公 司 账 号 :2013026709200017528 注 : 使 用 网 上 银 行 交 纳 时 找 不 到 开 户 行 同 华 路 支 行 的 可 找 开 户 行 : 工 行 佛 山 高 新 支 行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09 月 23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投 标 人 资 格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 3.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 通 信 信 息 )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 4.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方 式 投 标 二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内 容 及 服 务 要 求 : ( 一 ) 项 目 背 景 当 前,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物 联 网 移 动 互 联 网 智 慧 城 市 等 新 兴 技 术 和 商 业 模 式, 正 以 前 所 未 有 的 速 度 颠 覆 着 各 行 各 业 传 统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方 式, 对 于 政 务 管 理 领 域 来 说 也 不 例 外, 随 着 近 些 年 来 电 子 政 务 的 实 施, 佛 山 市 的 政 务 信 息 化 在 基 础 设 施 数 据 存 储 应 用 敷 设 管 理 模 式 等 方 面 已 经 具 备 了 较 完 备 的 电 子 政 务 管 理 基 础, 但 还 存 在 着 数 据 共 享 应 用 协 同 信 息 孤 岛 等 问 题 和 矛 盾, 通 过 此 次 咨 询 规 划, 充 分 应 用 和 借 鉴 业 界 前 瞻 的 观 点 和 模 式, 针 对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的 规 划 发 展, 开 展 顶 层 设 计, 指 明 未 来 技 术 应 用 管 理 创 新 等 领 域 的 发 展 方 向, 并 清 晰 地 描 绘 平 台 系 统 和 应 用 等 的 实 现 路 径 ( 二 ) 总 体 要 求 及 目 标 1 总 体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工 信 部 基 于 云 计 算 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顶 层 设 计 指 南 要 求,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

结 合 佛 山 市 十 三 五 电 子 政 务 发 展 需 求 和 当 前 实 际 充 分 研 讨 和 论 证, 完 成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顶 层 规 划, 以 解 决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和 功 能 应 用 协 同 为 突 破 口, 防 止 重 复 建 设, 避 免 各 自 为 政, 消 除 信 息 孤 岛, 形 成 符 合 佛 山 实 际 和 适 应 未 来 发 展 的 新 型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和 运 营 体 系 顶 层 规 划 成 果 要 求 能 够 充 分 体 现 佛 山 市 特 色, 符 合 国 家 对 基 于 云 计 算 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顶 层 设 计 和 实 施 要 求, 为 未 来 的 各 领 域 子 任 务 的 建 设 实 施 指 明 方 向 2 核 心 目 标 深 入 理 解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物 联 网 移 动 互 联 网 智 慧 城 市 电 子 政 务 等 领 域 前 瞻 技 术 和 商 业 模 式, 在 充 分 调 研 诊 断 佛 山 发 展 现 状 和 特 色 的 基 础 上, 给 出 佛 山 市 发 展 电 子 政 务 云 的 总 体 规 划, 强 化 基 于 云 计 算 技 术 的 全 市 电 子 政 务 顶 层 设 计, 指 导 形 成 基 础 设 施 统 一 保 障 基 础 数 据 整 体 布 局 跨 部 门 应 用 体 系 总 体 部 署 的 发 展 格 局 3 具 体 目 标 3.1 明 确 总 体 框 架 根 据 云 理 念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要 求, 提 出 电 子 政 务 集 约 化 建 设 集 中 式 管 理 一 体 化 服 务 的 总 体 目 标 和 愿 景, 对 电 子 政 务 云 的 总 体 框 架 和 功 能 组 合 进 行 梳 理 研 究 3.2 科 学 顶 层 设 计 明 确 电 子 政 务 云 的 建 设 原 则 实 施 步 骤 和 运 行 模 式 等 保 障 措 施, 确 保 顶 层 规 划 的 内 容 得 以 实 施 落 地 ; 实 现 电 子 政 务 云 降 低 建 设 和 运 行 成 本 提 高 基 础 设 施 利 用 率 的 量 化 目 标, 确 保 建 设 和 应 用 取 得 成 效 ; 明 确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运 行 服 务 和 管 理 机 制, 完 善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确 保 平 台 可 持 续 发 展 ; 明 确 电 子 政 务 云 的 系 统 框 架 和 服 务 功 能, 确 保 满 足 各 级 政 务 部 门 业 务 需 求 ; 通 过 顶 层 设 计 指 导 电 子 政 务 科 学 发 展, 促 进 全 市 政 务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和 资 源 共 享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5

4 设 计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基 于 云 计 算 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顶 层 设 计 指 南 ( 以 下 简 称 设 计 指 南 ) 及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 三 )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根 据 设 计 指 南 要 求, 结 合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的 实 际, 开 展 调 研 和 需 求 分 析, 完 成 电 子 政 务 云 顶 层 设 计, 制 定 可 行 的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咨 询 成 果 资 料 包 括 :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顶 层 设 计 规 划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1 调 研 分 析 主 要 内 容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要 求 研 究 国 家 及 广 东 省 对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规 划 及 其 他 相 关 政 策, 总 结 对 智 慧 政 务 电 子 政 务 云 等 领 域 的 发 展 趋 势, 明 确 国 家 广 东 省 对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的 发 展 和 管 理 要 求, 确 保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满 足 各 相 关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要 求 佛 山 电 子 政 务 调 研 开 展 基 于 云 计 算 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顶 层 设 计 调 研 工 作, 调 研 全 市 电 子 政 务 发 展 和 建 设 现 状, 分 析 与 总 结 佛 山 电 子 政 务 各 领 域 发 展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研 究 发 展 方 向 和 具 体 改 进 措 施 相 关 标 杆 案 例 研 究 对 比 分 析 国 内 外 智 慧 城 市 智 慧 政 务 电 子 政 务 云 等 领 域 的 标 杆 案 例, 总 结 对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发 展 规 划 的 启 示 可 行 性 与 必 要 性 分 析 在 调 研 和 标 杆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分 析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运 营 的 可 行 性 和 必 要 性 结 合 标 杆 案 例 的 启 示 和 可 行 性 与 必 要 性 的 分 析, 分 析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顶 层 设 计 的 需 求, 体 现 技 术 引 用 和 管 理 模 式 上 的 前 瞻 性 和 适 用 性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6

2 顶 层 设 计 主 要 内 容 建 设 愿 景 目 标 研 究 综 合 佛 山 市 政 务 管 理 趋 势 和 电 子 政 务 的 发 展 现 状, 研 究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的 总 体 愿 景 定 位, 并 研 究 在 此 愿 景 下 的 具 体 建 设 目 标 及 阶 段 目 标 业 务 协 同 需 求 研 究 研 究 分 析 市 级 各 部 门 间 各 部 门 与 上 下 级 部 门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与 业 务 协 同 需 求, 基 于 业 务 需 求 梳 理 研 究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的 功 能 需 求 平 台 总 体 架 构 研 究 研 究 建 立 平 台 总 体 架 构, 明 确 对 平 台 基 础 层 数 据 层 服 务 层 应 用 层 等 各 个 层 级 的 要 求 ; 结 合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的 愿 景 定 位 阶 段 目 标, 确 定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实 施 的 主 要 任 务 3 实 施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主 要 任 务 优 先 级 研 究 综 合 考 量 影 响 优 先 级 的 主 要 因 素, 对 平 台 建 设 实 施 的 主 要 任 务 进 行 优 先 级 评 估, 研 究 梳 理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实 施 的 行 动 计 划 建 设 运 营 模 式 创 新 研 究 各 类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与 运 营 模 式, 分 析 其 优 缺 点 及 适 用 范 围 等, 并 结 合 佛 山 市 的 情 况, 提 出 电 子 政 务 云 研 究 建 设 运 营 模 式 评 价 选 择 方 法, 评 估 各 层 级 的 建 设 实 施 任 务 需 求, 给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建 设 运 营 模 式 建 议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搭 建 搭 建 一 套 可 用 于 评 价 电 子 政 务 云 各 层 级 建 设 实 施 应 用 功 能 管 理 运 营 等 成 效 的 定 性 定 量 评 价 指 标, 作 为 电 子 政 务 云 推 广 实 施 进 度 和 质 量 的 重 要 衡 量 依 据, 从 而 帮 助 主 管 部 门 有 效 地 评 估 电 子 政 务 云 的 各 项 经 济 技 术 管 理 社 会 效 益, 推 动 电 子 政 务 云 在 佛 山 市 的 建 设 和 应 用 推 广 4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平 台 重 点 项 目 选 择 综 合 建 设 基 础 建 设 优 先 级 等 方 面 的 考 量, 筛 选 确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7

定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的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并 规 划 重 点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案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规 划 内 容 主 要 有 : 需 求 分 析 系 统 架 构 设 计 基 础 设 施 服 务 设 计 支 撑 软 件 服 务 设 计 应 用 功 能 服 务 设 计 信 息 资 源 技 术 服 务 设 计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设 计 应 用 部 署 服 务 设 计 运 行 保 障 分 析 服 务 实 施 设 计 需 求 设 计 对 已 有 资 源 进 行 分 析 梳 理 归 类 统 筹 规 划 设 计 ; 业 务 需 求 分 析 和 设 计 ; 业 务 协 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和 开 发 利 用 需 求 设 计 ; 对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可 靠 性 需 求 进 行 分 析 和 设 计 系 统 架 构 设 计 考 虑 已 有 信 息 基 础 资 源, 统 筹 考 虑 计 算 资 源 存 储 资 源 网 络 资 源 信 息 资 源 应 用 支 持 和 信 息 安 全 等 要 素, 建 立 公 共 安 全 灵 活 供 各 政 务 部 门 广 泛 接 入 和 使 用 的 平 台 系 统 架 构, 包 括 体 系 架 构 服 务 架 构 和 服 务 资 源 架 构 等 基 础 设 施 服 务 设 计 考 虑 已 有 的 基 础 设 施 资 源, 通 过 升 级 改 造 或 者 整 合 等 方 式 进 行 设 计, 包 括 机 房 服 务 网 络 服 务 主 机 服 务 存 储 服 务 和 灾 备 服 务 等 支 撑 软 件 服 务 设 计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在 已 有 的 支 撑 软 件 资 源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丰 富 支 撑 软 件, 梳 理 各 级 各 部 门 业 务 系 统 对 支 撑 软 件 共 性 的 需 求, 对 共 享 支 撑 软 件 进 行 分 类, 并 建 立 平 台 构 件 资 源 库, 满 足 部 门 快 速 应 用 部 署 和 开 发 需 求 应 用 功 能 服 务 设 计 在 满 足 各 级 各 部 门 业 务 应 用 需 求 的 基 础 上, 对 使 用 功 能 流 程 基 本 一 致 的 公 共 性 基 础 性 的 业 务 应 用 软 件 采 用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设 计 统 一 开 发, 以 云 模 式 进 行 部 署, 为 各 级 各 部 门 提 供 基 于 云 计 算 的 应 用 软 件 服 务, 包 括 通 用 应 用 功 能 服 务 设 计 和 应 用 功 能 服 务 使 用 设 计 两 部 分 信 息 资 源 技 术 服 务 设 计 考 虑 已 有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体 系, 通 过 对 现 有 信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8

息 资 源 交 换 服 务 升 级 改 造, 实 现 不 同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之 间 ( 跨 区 域 跨 层 级 ) 同 一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内 不 同 业 务 部 门 不 同 业 务 应 用 之 间 ( 跨 部 门 跨 领 域 ) 的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和 业 务 协 同, 提 高 全 市 各 部 门 信 息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率, 促 进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设 计 考 虑 已 有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和 管 理 体 系, 从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管 理 等 进 行 设 计, 在 保 障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及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为 其 他 平 台 或 应 用 提 供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设 计 要 充 分 考 虑 以 虚 拟 化 技 术 为 支 撑 构 建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安 全 防 护 体 系, 为 不 同 用 户 的 需 求 提 供 弹 性 定 制 安 全 服 务 应 用 部 署 服 务 设 计 设 计 各 部 门 业 务 应 用 在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部 署 时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方 案 ; 针 对 不 同 类 型 应 用 软 件 的 部 署 要 求 ( 如 C/S 应 用 软 件 如 何 部 署, 有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的 应 用 软 件 如 何 部 署 等 ) 设 计 相 应 的 部 署 服 务, 应 具 备 跨 层 级 部 署 应 用 的 能 力 ( 例 如 县 级 部 门 应 用 部 署 可 以 部 署 在 市 级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上 ); 对 各 部 门 已 部 署 在 不 符 合 规 范 的 机 房 网 络 等 环 境 中 的 业 务 应 用 系 统, 制 定 迁 移 计 划 及 迁 移 工 作 流 程 及 方 案, 满 足 实 时 性 应 用 和 非 实 时 性 应 用 对 迁 移 工 作 的 要 求 运 行 保 障 服 务 设 计 设 计 界 面 清 晰 分 工 明 确 目 录 详 细, 标 准 规 范 质 量 可 控 服 务 达 标 的 统 一 运 维 保 障 体 系, 实 现 管 理 制 度 化 服 务 产 品 化 服 务 流 程 化 服 务 全 程 化 和 设 计 可 量 化, 为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和 接 入 部 门 业 务 应 用 提 供 快 速 安 全 可 靠 的 运 维 保 障 服 务 包 括 运 行 保 障 制 度 设 计 运 行 保 障 服 务 设 计 运 行 保 障 服 务 评 价 设 计 和 运 行 保 障 全 程 全 网 服 务 设 计 服 务 实 施 设 计 服 务 实 施 设 计 包 括 统 筹 协 调 组 织 保 障 机 制 设 计 服 务 资 源 集 中 管 理 设 计 资 金 保 障 设 计 和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设 计 等 四 个 方 面 内 容 服 务 实 施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9

设 计 明 确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顶 层 设 计 实 施 和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谁 管 理 谁 实 施 谁 使 用 谁 服 务 谁 运 维 谁 评 价, 设 计 重 点 是 : 组 织 保 障 设 计 资 金 保 障 设 计 服 务 资 源 集 中 管 理 设 计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设 计 标 准 规 范 设 计 和 服 务 实 施 模 式 设 计 ( 四 ) 咨 询 成 果 要 求 1 基 本 要 求 1.1 系 统 性 与 科 学 性 采 用 科 学 的 研 究 和 设 计 方 法, 按 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理 论 开 展 顶 层 设 计, 体 现 顶 层 设 计 成 果 及 其 大 纲 的 系 统 性 科 学 性, 不 出 现 任 何 明 显 缺 漏 1.2 统 一 性 与 完 整 性 从 信 息 数 据 到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资 源 整 合 设 计, 从 统 一 信 息 门 户 到 应 用 支 撑 平 台 的 设 计, 从 总 体 框 架 到 接 口 系 统 的 规 划 设 计, 顶 层 设 计 成 果 都 要 体 现 统 一 性 和 完 整 性, 对 相 关 现 有 资 源 平 台 都 应 考 虑 到 总 体 框 架 之 中, 对 尚 未 建 立 的 资 源 平 台 也 应 前 瞻 性 地 考 虑 接 口 和 可 扩 展 问 题 1.3 逻 辑 性 与 合 理 性 顶 层 设 计 的 论 证 依 据 形 成 的 结 论 及 设 计 成 果 应 体 现 逻 辑 上 的 严 密 性, 项 目 设 计 的 保 障 制 度 措 施 方 法 要 合 理, 并 且 具 有 良 好 的 可 操 作 性, 总 体 工 作 计 划 及 总 体 概 算 要 求 合 理, 且 完 全 符 合 佛 山 财 政 实 际 1.4 先 进 性 与 扩 展 性 顶 层 设 计 的 体 系 架 构 技 术 框 架 技 术 标 准 运 行 机 制 等 要 先 进 成 熟, 在 技 术 实 施 方 面 具 有 良 好 可 扩 展 性 1.5 安 全 性 与 规 范 性 顶 层 设 计 技 术 框 架, 要 结 合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的 建 设 要 求, 全 面 考 虑 管 理 与 运 行 体 系 的 安 全 性 和 可 靠 性 推 荐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以 及 设 计 成 果 要 保 证 其 规 范 性 2 其 他 重 点 要 求 2.1 紧 扣 佛 山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投 标 人 要 充 分 体 现 佛 山 特 色, 针 对 全 市 电 子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0

政 务 云 化 改 造 思 路, 提 出 市 级 县 级 各 重 点 单 位 政 务 基 础 设 施 云 (IaaS) 具 体 建 设 方 案 等 ; 针 对 云 化 后 对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带 来 运 行 稳 定 问 题, 结 合 现 有 网 络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升 级 改 造 的 要 点 和 具 体 措 施 等 2.2 编 制 总 体 概 算 根 据 顶 层 设 计 成 果 和 建 议 建 设 的 项 目 规 模, 编 制 合 理 的 具 体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和 总 体 概 算, 同 时 作 出 详 细 的 概 算 编 制 说 明, 详 细 说 明 计 算 依 据 评 估 方 法 等 3 设 计 项 目 成 果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份 数 ( 不 少 于 ) 1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顶 层 设 计 规 划 4 套 2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4 套 3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4 套 4 后 续 服 务 支 撑 要 求 项 目 设 计 完 成 后, 进 入 项 目 实 施 建 设 后, 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的 后 续 服 务 支 撑 要 求 : 1)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内, 需 派 驻 现 场 支 撑 人 员 1-2 名 ; 2) 在 项 目 实 施 建 设 过 程 中, 为 业 主 单 位 提 供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3) 在 项 目 运 行 的 后 续 1 年 中, 提 供 对 系 统 优 化 咨 询 服 务 5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丰 富 的 电 子 政 务 顶 层 设 计 规 划 经 验 及 类 似 项 目 设 计 经 验, 并 取 得 实 质 的 研 发 成 果 设 计 团 队 中 的 人 员 应 在 云 计 算 大 数 据 等 电 子 政 务 领 域 有 丰 富 的 规 划 设 计 经 验, 具 备 上 述 设 计 内 容 所 要 求 的 技 术 能 力 注 :1 提 供 实 际 参 与 本 项 目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证 明 2 在 整 个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招 标 人 有 权 对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人 员 进 行 到 位 考 核,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有 权 提 出 调 换, 投 标 人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1

三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1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 40 万 元 ; 投 标 报 价 若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其 报 价 将 视 为 无 效 2 报 价 要 求 2.1 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整 体 进 行 投 标, 不 得 分 拆, 且 要 提 供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中 标 后 不 得 将 本 次 采 购 的 合 同 服 务 转 包 或 分 包 给 其 他 供 应 商 2.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须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报 价 方 式 为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项 目 总 包 干 价 投 报 总 价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费 用 的 总 和, 包 括 标 的 服 务 及 其 他 附 属 服 务 的 服 务 费 用 相 关 人 员 工 资 一 切 税 费 保 险 费 仓 储 费 验 收 图 纸 资 料 等 投 标 和 履 约 过 程 可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的 一 切 费 用 2.3 为 避 免 供 应 商 无 序 竞 争, 对 总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 即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人 平 均 价 格 90%( 含 ) 以 下 ), 视 为 恶 性 竞 争,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 完 工 期 要 求 : 自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个 月 内 4 成 果 交 付 及 服 务 要 求 : 4.1 设 计 成 果 资 料 包 括 :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顶 层 设 计 规 划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4.2 设 计 供 应 商 需 承 诺, 在 顶 层 设 计 验 收 通 过 后 一 年 内, 根 据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建 设 和 应 用 实 际 情 况, 密 切 配 合 佛 山 有 关 单 位 对 顶 层 设 计 有 关 成 果 进 行 调 整 和 完 善 ( 如 不 属 于 设 计 重 大 缺 失 和 纰 漏, 而 且 调 整 和 完 善 工 作 量 较 大 的 情 况 下, 可 另 签 协 议 和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 5 服 务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6 验 收 要 求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2

6.1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要 求 外, 均 按 国 家 地 方 或 行 业 ( 排 列 在 前 者 优 先 ) 现 行 相 关 验 收 规 范 和 评 定 标 准 执 行, 若 无 国 家 标 准 按 行 业 标 准 验 收 6.2 采 购 人 组 成 验 收 小 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必 要 时 邀 请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或 机 构 参 与 验 收 因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时, 由 本 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鉴 定 7 付 款 方 式 7.1 签 订 合 同 后,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30%; 7.2 中 标 人 完 成 初 稿 后, 以 中 标 人 提 供 项 目 成 果 交 付 物 ( 初 稿 ) 作 为 凭 据, 在 30 天 内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且 双 方 及 监 理 方 签 署 阶 段 验 收 报 告 后,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70%; 7.3 中 标 投 标 人 在 每 次 收 到 款 项 时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对 应 收 款 额 的 发 票, 收 款 方 出 具 发 票 方 合 同 乙 方 均 必 须 与 中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3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机 构 ) 是 指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设 立 并 取 得 招 标 资 格 证 书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中 介 组 织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招 标 机 构 是 指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组 织 招 标 的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2.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政 府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维 护 服 务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升 级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4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投 标 人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以 前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机 构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招 标 机 构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会 议 内 容 或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响 应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6.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5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7.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确 认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8. 投 标 的 语 言 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0.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0.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要 求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10.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6

10.4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通 知 及 附 件 进 行 编 制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11.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确 定 的 格 式 报 出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1.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2)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3) 应 包 含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和 伴 随 货 物 服 务 的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11.4 每 一 种 规 格 的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2. 备 选 方 案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的 除 外 ) 13.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3.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 投 标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7

4)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5)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提 供 近 3 年 经 中 介 机 构 审 核 过 的 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财 务 报 告 ( 包 括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 6)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7)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 通 信 信 息 )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 复 印 件 ); 8)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13.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13.3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规 定 的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出 示 资 料 14. 投 标 保 证 金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4.2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捌 仟 元 整 ( 8000.00 元 ) 14.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和 时 间 : 1) 交 纳 形 式 : 转 账 银 行 汇 款 银 行 汇 票 ( 请 将 转 账 凭 证 电 汇 底 单 或 银 行 汇 票 复 印 件 附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 转 账 或 汇 款 时 请 注 明 为 150801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建 议 投 标 保 证 金 使 用 转 账 或 电 汇 的 形 式 提 交, 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前 将 凭 证 或 底 单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0757-83396343 张 小 姐 ) 确 认, 以 方 便 开 具 收 据 2)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3) 收 款 人 账 户 : 开 户 名 称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佛 山 市 分 行 同 华 路 支 行 账 号 :2013026709200017528 注 明 : 150801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响 应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8

15.2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5.3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5.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16. 投 标 的 截 止 期 16.1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截 止 时 点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7.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五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版 1 份 (word 或 excel 文 档 且 压 缩 为.rar 或.zip 格 式 ), 以 U 盘 或 光 盘 形 式 提 交 17.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7.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8.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一 览 表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投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19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8.2 报 价 文 件 的 封 装 袋 正 面 应 当 标 明 : 1) 项 目 编 号 ; 2) 项 目 名 称 ; 3) 投 标 人 名 全 称 ; 4) 投 标 人 地 址 ; 5)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标 前 不 能 拆 封 18.3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9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9.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19.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19.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20 开 标 20.1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0.2 开 标 时, 根 据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顺 序, 由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前 两 名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机 构 检 查 并 见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0

格 价 格 折 扣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0.3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1.1 评 标 由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广 东 省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1.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商 务 评 议 技 术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21.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方 法, 具 体 见 本 部 分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2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2.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等 22.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大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单 价 汇 总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22.3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2.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22.4.1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2.4.2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确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总 金 额 超 过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 8)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9)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2.4.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2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3.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2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3.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4 现 场 述 标 本 项 目 要 求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述 标, 请 各 投 标 人 准 备 相 应 资 料 ( 如 PPT 等 ) 述 标 内 容 包 括 : 项 目 背 景 理 解 项 目 工 作 思 路 项 目 预 期 成 果, 投 标 报 价 的 组 成 项 目 阶 段 计 划 以 及 各 阶 段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人 员 的 配 置 情 况 等 内 容 进 行 详 细 陈 述, 每 一 位 投 标 人 的 述 标 时 间 15 分 钟, 现 场 答 疑 时 间 15 分 钟 25 投 标 的 评 价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6 授 标 26.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总 分 由 高 到 低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总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次 低 者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三 名 为 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委 会 将 推 荐 总 得 分 前 3 名 的 投 标 人 ( 出 现 并 列 时, 选 其 价 格 低 的 投 标 人 )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26.2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事 先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26.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6.4 替 补 候 选 人 的 设 定 与 使 用 六 质 疑 27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质 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3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28.1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中 标 人 应 向 本 次 招 标 的 代 理 机 构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交 纳 一 定 金 额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28.2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提 交 招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作 为 投 标 人 承 诺 中 标 后 缴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依 据 28.3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招 标 代 理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28.4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报 价 中 单 列 28.5 中 标 服 务 费 缴 纳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佛 山 市 分 行 同 华 路 支 行 开 户 名 称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分 公 司 账 号 :2013026709200017528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29. 合 同 的 订 立 29.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29.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0. 合 同 的 履 行 30.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4

关 备 案 30.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29.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九 适 用 法 律 31.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工 程 类 项 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32.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33.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包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详 细 评 审 : 33.1 初 审 序 号 审 查 项 目 要 求 1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2 资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3 保 证 金 金 额 内 容 有 效 期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性 审 未 曾 有 出 现 任 何 违 规 违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来 在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中 未 曾 有 出 现 任 何 违 规 违 4 查 约 警 告 处 罚 等 不 良 约 警 告 处 罚 等 不 良 记 录 的 证 明 文 件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自 记 录 的 证 明 文 件 身 情 况 对 以 上 情 况 做 出 证 明, 格 式 自 定 ); 5 准 入 条 件 (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5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具 备 独 立 法

序 号 6 符 合 性 审 查 33.2 详 细 评 审 审 查 项 目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要 求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 3.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 通 信 信 息 )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 4.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方 式 投 标 对 照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及 文 件 制 作 要 求,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完 全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未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时, 采 用 百 分 制 打 分 法, 得 分 精 确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33.2.1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商 务 技 术 述 标 报 价 总 分 为 100 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确 定 的 评 分 比 例, 进 行 打 分 各 部 分 所 占 的 分 值 如 下 : 评 审 内 容 价 格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述 标 部 分 权 重 值 100% 10% 40% 35% 15% 33.2.2 评 委 单 独 对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独 立 打 分, 所 有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技 术 打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即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得 分 ( 小 数 点 后 保 存 两 位 有 效 数, 四 舍 五 入 ), 评 分 细 则 :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项 目 评 分 细 则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得 满 分 (10 分 );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分 值 价 相 比 每 向 上 浮 动 2% 扣 1.5 分 或 每 向 下 浮 动 2% 扣 1 分, 分 值 扣 完 为 止 ( 扣 减 价 格 部 分 投 标 报 价 (10 分 ) 分 值 中 间 值 用 插 入 法,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两 位 ) 注 :1)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技 术 部 分 10 分 的 投 标 人 为 有 效 投 标 人 ; 2)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10 3)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报 价 个 数 6 时, 去 掉 最 高 价 和 最 低 价, 取 剩 余 报 价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合 计 10 商 务 部 分 公 司 资 质 (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 (3 分 )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的 得 3 分, 每 少 1 项 减 1 分, 最 低 得 0 分 1 住 建 部 ( 原 建 设 部 ) 颁 发 的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 通 信 工 程 )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2 住 建 部 ( 原 建 设 部 ) 颁 发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壹 级 资 质 证 书 ; 4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6

企 业 信 誉 ( 获 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荣 誉 证 书,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 (4 分 ) 投 标 人 财 务 能 力 (2 分 ) 投 标 人 所 获 荣 誉 奖 项 (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 (3 分 ) 投 标 人 信 息 或 通 信 类 项 目 咨 询 设 计 能 力 (3 分 ) 投 标 人 机 房 及 数 据 中 心 项 目 设 计 能 力 (3 分 )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9 分 ) 3 广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设 计 壹 级 资 质 证 书 自 1997 年 以 来 连 续 18 年 或 以 上 获 得 的, 得 4 分 自 1997 年 以 来 不 满 15 年, 连 续 10 年 或 以 上 的 得 2 分 ; 自 1997 年 以 来 不 满 10 年, 连 续 5 年 或 以 上 的 得 1 分 ; 其 他 得 0 分 投 标 人 2013 2014 年 的 财 务 经 营 情 况 优 秀 的 得 2 分, 次 之 以 0.5 分 之 差 递 减, 最 低 得 0 分 ( 须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2013 2014 年 财 务 报 表 和 审 计 报 告 ) 2 投 标 人 2010 年 以 来 实 施 的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项 目 获 奖 情 况 ( 以 获 奖 证 书 日 期 为 准 ): 1 获 得 省 部 级 奖 项, 每 一 奖 项 得 1 分, 最 多 得 2 分 ; 2 获 得 全 国 优 秀 设 计 金 奖 或 获 得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金 质 奖 得 1 分, 最 多 得 2 分 ; 同 1 个 项 目 同 时 获 多 个 奖 项 的 不 能 重 复 计 算 本 项 最 多 得 4 分 投 标 人 2012 年 以 来 完 成 的 信 息 或 通 信 类 咨 询 设 计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 包 括 规 划 咨 询 可 研 工 程 设 计 ):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300 万 元 的 项 目, 每 个 项 目 得 0.5 分, 最 高 得 3 分 ( 以 项 目 合 同 复 印 件 为 准 ) 投 标 人 2012 年 以 来 完 成 的 IDC 机 房 或 数 据 中 心 咨 询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 包 括 规 划 咨 询 可 研 工 程 设 计 ): 1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300 万 元 的 项 目, 每 个 项 目 得 0.5 分, 最 高 得 1.5 分 ( 以 项 目 合 同 复 印 件 为 准 ) 2 投 标 人 所 设 计 的 数 据 中 心 项 目 获 得 行 业 内 相 关 协 会 ( 如 中 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协 会 信 息 通 信 专 业 委 员 会 等 ) 认 可 并 颁 发 相 关 设 计 奖 项, 加 1.5 分 ( 要 求 提 供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 项 目 经 理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条 件 的 得 3 分, 具 备 3 项 得 2 分, 具 备 2 项 得 1 分, 具 备 1 项 得 0.5 分, 否 则 得 0 分 1 国 家 认 可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 2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书 ; 3 国 家 工 信 部 ( 原 信 产 部 ) 或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经 理 证 书 或 PMP 证 书 4 获 得 任 一 项 国 家 计 算 机 技 术 与 软 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水 平 ) 考 试 高 级 资 格 证 书 : 包 括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师 网 络 规 划 设 计 师 系 统 架 构 设 计 师 系 统 分 析 师 系 统 规 划 与 管 理 师 其 中 之 一 须 提 供 以 上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人 员 在 本 公 司 任 职 的 外 部 证 明 材 料 ( 如 加 盖 公 司 所 在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印 章 的 打 印 日 期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日 之 前 六 个 月 以 内 的 投 保 单 或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证 明, 或 单 位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单 等 项 目 经 理 从 事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设 计 的 经 验 10 年 得 1 分,<10 年, 5 年 得 0.5 分, 其 他 得 0 分 项 目 经 理 曾 参 与 30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信 息 或 通 信 类 咨 询 设 计 项 目, 每 个 项 目 得 1 分, 最 高 得 2 分 投 标 人 出 具 项 目 经 理 职 责 承 诺 书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承 诺 书 须 列 出 项 目 经 理 在 本 项 目 中 承 担 的 职 责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时 间 精 力 工 作 方 式 及 保 障 措 施 等 内 容 横 向 比 较 各 投 标 人 的 承 诺 书, 项 目 经 理 职 责 最 合 理, 投 入 最 充 分 保 障 措 施 最 完 善 的 得 3 分, 次 之 以 0.5 分 之 差 递 减, 最 低 得 0 分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本 1 项 目 组 成 员 具 有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职 称 人 数, 每 人 得 0.5 分, 最 多 得 4 分 ; 8 4 3 3 3 3 3 3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7

地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的 资 质 能 力 和 工 作 经 验 (8 分 ) 投 标 人 本 地 服 务 支 撑 能 力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5 分 ) 2 项 目 组 成 员 具 有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师 证 书 或 PMP 证 书 的, 每 人 得 0.5 分, 最 多 得 1 分 ; 3 项 目 组 成 员 具 有 CCIE 证 书 或 网 络 规 划 设 计 师 证 书 的, 每 人 得 0.5 分, 最 多 得 1 分 ; 4 项 目 组 成 员 具 有 系 统 架 构 设 计 师 或 系 统 分 析 师 或 软 件 设 计 师 证 书 的, 每 人 得 0.5 分, 最 多 得 1 分 ; 5 项 目 组 成 员 具 有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或 一 级 建 筑 师 或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职 称, 每 人 得 0.5 分, 最 多 得 1 分 同 一 人 员 同 时 获 多 个 资 质 的 不 可 以 重 复 计 算 本 项 最 多 得 8 分 须 提 供 以 上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人 员 在 本 公 司 任 职 的 外 部 证 明 材 料 ( 如 加 盖 公 司 所 在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印 章 的 打 印 日 期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日 之 前 六 个 月 以 内 的 投 保 单 或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证 明, 或 单 位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单 等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有 固 定 的 自 有 服 务 机 构 得 5 分 ;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所 在 省 设 有 固 定 的 自 有 服 务 机 构 得 2 分 ; 其 他 得 0 分 ( 固 定 的 自 有 服 务 机 构 认 定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自 有 服 务 机 构 人 员 在 该 服 务 机 构 缴 纳 社 保 的 证 明 ) 5 合 计 40 技 术 部 分 技 术 响 应 (3 分 ) 项 目 需 求 理 解 (15 分 )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14 分 )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项 目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对 现 状 调 研 顶 层 设 计 实 施 方 案 及 建 设 方 案 四 个 主 要 任 务 内 容 设 计 要 求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综 合 评 分 优 :3 分 ; 良 :2 分 ; 中 :1 分 ; 差 :0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国 家 基 于 云 计 算 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顶 层 设 计 要 求 理 解 深 刻 程 度 设 计 思 路 描 述 清 晰 与 否, 符 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顶 层 设 计 要 求 情 况, 以 及 对 基 于 云 计 算 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建 设 目 标 原 则 内 容 等 方 面 分 析 的 全 面 性 准 确 性 合 理 性 横 向 比 较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优 :5 分 ; 良 :4 分 ; 中 :3 分 ; 差 :0-2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佛 山 电 子 政 务 现 状 认 识 与 需 求 理 解 情 况 ( 软 硬 件 资 源 现 状 各 部 门 信 息 系 统 概 况 建 设 基 于 云 计 算 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平 台 需 求 分 析 ) 横 向 比 较 综 合 评 分 优 :5 分 ; 良 :4 分 ; 中 :3 分 ; 差 :0-2 分 根 据 国 家 及 省 级 政 策 研 究 标 杆 案 例 研 究 等, 对 电 子 政 务 云 发 展 趋 势 及 经 验 启 示 综 合 评 分 优 :5 分, 良 :4 分 ; 中 :3 分 ; 差 :0-2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顶 层 设 计 思 路 综 合 评 分 :(1)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愿 景 目 标 ; (2)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基 本 原 则 设 计 思 路 ;(3)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总 体 架 构 及 各 模 块 功 能 描 述 (4)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主 要 任 务 优 先 级 评 估 (5)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建 设 运 营 评 价 指 标 优 :5 分 ; 良 :4 分 ; 中 :3 分 ; 差 :0-2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建 设 和 服 务 创 新 模 式 (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 提 出 的 解 决 方 案 及 实 现 路 径 思 路, 横 向 比 较 综 合 评 分 优 :5 分 ; 良 :4 分 ; 中 :3 分 ; 差 :0-2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重 点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案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主 要 涉 及 系 统 架 构 设 计 基 础 设 施 服 务 设 计 支 撑 软 件 服 务 设 计 应 用 功 能 服 务 设 计 信 息 资 源 技 术 服 务 设 计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设 计 应 用 部 署 服 务 设 计 运 行 保 障 分 析 服 务 实 施 设 计 等 内 容 优 :4 分 ; 良 :3 分 ; 中 :2 分 ; 差 :0-2 分 3 5 5 5 5 5 4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8

技 术 服 务 承 诺 (3 分 ) 投 标 人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承 诺 设 计 成 果 必 须 通 过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组 织 评 审 做 出 承 诺 的, 得 1 分, 无 承 诺 的 不 得 分 ( 若 设 计 成 果 未 能 通 过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评 审 的, 视 为 虚 假 承 诺, 采 购 人 将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 投 标 人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在 顶 层 设 计 验 收 通 过 后 一 年 内, 配 合 佛 山 有 关 单 位 对 顶 层 设 计 有 关 成 果 进 行 调 整 和 完 善 做 出 承 诺 的, 得 1 分, 无 承 诺 的 不 得 分 1 对 本 设 计 项 目 规 划 工 期 质 量 成 果 等 具 有 合 理 有 效 的 书 面 服 务 承 诺 书 并 说 明 惩 罚 条 款 的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综 合 评 分, 做 出 承 诺 的, 得 1 分, 无 承 诺 的 不 得 分 1 1 合 计 35 投 标 人 派 出 的 述 标 代 表,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清 晰 详 细 地 陈 述 投 标 人 的 对 述 标 部 分 述 标 陈 述 (8 分 ) 项 目 的 背 景 理 解 工 作 思 路 预 期 成 果 报 价 组 成 咨 询 内 容 阶 段 计 划 人 员 配 置 等 信 息 优 :8 分 ; 良 :5 分 ; 中 :2 分 ; 差 :0-2 分 8 ( 每 位 15 分 钟 ) 疑 问 解 答 (7 分 ) 投 标 人 派 出 的 述 标 代 表,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评 标 专 家 现 场 提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有 效 和 明 确 的 回 应 和 解 答 优 :7 分 ; 良 :4 分 ; 中 :2 分 ; 差 :0-1 分 7 注 : 述 标 顺 序 根 据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合 计 15 33.2.3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报 价 进 行 评 审, 得 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得 分 价 格 分 总 分 10 分, 按 如 下 标 准 记 分 : 1) 为 避 免 供 应 商 无 序 竞 争, 对 总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 即 低 于 最 高 限 价 价 格 60%( 含 ) 以 下 ), 视 为 恶 性 竞 争,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 评 标 基 准 价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技 术 部 分 20 分 的 投 标 人 为 有 效 投 标 人 ;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报 价 个 数 6 时, 去 掉 最 高 价 和 最 低 价, 取 剩 余 报 价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3) 得 分 计 算 :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得 满 分 (10 分 );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比 每 向 上 浮 动 2% 扣 1.5 分 或 每 向 下 浮 动 2% 扣 1 分, 分 值 扣 完 为 止 ( 扣 减 分 值 中 间 值 用 插 入 法,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两 位 ) 33.2.4 报 价 评 审 时,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如 果 总 价 与 由 数 量 乘 单 价 的 积 而 得 到 的 总 价 不 一 致, 则 以 单 价 为 准 调 整 总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29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金 额 的 中 文 大 写 与 阿 拉 伯 数 字 不 一 致 时, 以 中 文 大 写 为 准 33.2.5 若 某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有 缺 漏 项, 且 该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没 有 合 理 说 明 资 料 时, 经 评 委 会 确 认, 其 投 标 文 件 未 构 成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偏 离 且 总 价 不 低 于 成 本 价 时, 该 项 内 容 视 为 免 费 提 供, 其 报 价 为 零 报 价, 但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33.2.6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 价 格 得 分 + 商 务 得 分 + 技 术 得 分 + 述 标 得 分 33.3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投 标 人 名 单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佛 山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1

甲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乙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鉴 证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项 目 名 称 :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根 据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的 采 购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经 双 方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如 下 一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元 ) 二 服 务 范 围 : 甲 方 聘 请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服 务 指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三 服 务 期 及 交 货 服 务 地 点 1. 服 务 期 限 : 一 年 ( 自 合 同 签 订 并 生 效 后 起 计 算 ) 2. 服 务 地 点 : 四 付 款 方 式 由 甲 方 按 下 列 程 序 在 内 付 款 1. 签 订 合 同 后,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30%; 2. 中 标 人 完 成 初 稿 后, 以 中 标 人 提 供 项 目 成 果 交 付 物 ( 初 稿 ) 作 为 凭 据, 在 30 天 内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且 双 方 及 监 理 方 签 署 阶 段 验 收 报 告 后,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2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70%; 3. 乙 方 在 每 次 收 到 款 项 时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对 应 收 款 额 的 发 票, 收 款 方 出 具 发 票 方 合 同 乙 方 均 必 须 与 中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五 服 务 要 求 1. ( 双 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内 容 填 写 ) 2. 六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乙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交 付 货 物 的,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3 的 数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半 个 月 以 上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货 物, 到 期 拒 付 货 物 款 项 的,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的 5% 的 违 约 金 甲 方 人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4.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处 理 七 争 议 的 解 决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八 不 可 抗 力 :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3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九 税 费 :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保 密 约 定 乙 方 必 须 如 约 承 担 合 同 履 行 时 所 应 该 尽 的 一 切 保 密 义 务 乙 方 利 用 专 业 技 术 和 行 业 信 息 优 势 之 便, 以 不 道 德 的 手 段, 故 意 隐 瞒 和 掩 盖 自 身 缔 约 过 失, 违 背 响 应 承 诺 和 未 尽 义 务, 损 害 了 甲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甲 方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可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并 索 取 赔 偿, 且 不 受 验 收 程 序 质 保 期 和 合 同 时 效 的 限 制 十 一 其 它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 1. 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执 份, 乙 方 执 份,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贰 份,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执 壹 份 ( 此 行 以 下 无 正 文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4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 银 行 账 号 : 签 定 地 点 :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鉴 证 方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滨 路 1 号 航 天 信 息 大 厦 7 层 执 行 机 构 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后 龙 二 街 首 层 15-18 号 ( 即 佛 山 市 名 雅 花 苑 门 口 侧 ) 邮 政 编 码 :528000 电 话 :0757-83807902 传 真 :0757-83396343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5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6

投 标 文 件 一 自 查 表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三 商 务 部 分 四 技 术 部 分 五 其 它 文 件 资 料 六 价 格 部 分 注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的 要 求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否 则 可 能 将 影 响 对 投 标 人 的 评 价 2. 唱 标 信 封 另 单 独 分 装,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2.1 开 标 一 览 表 2.2 保 证 金 递 交 凭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7

佛 山 市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8

一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自 查 表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资 格 性 审 查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委 托 书 人 民 币 捌 仟 元 整 ( 8000.00 元 )( 转 账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的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汇 票 以 现 场 递 交 纳 凭 证 ) 交 为 依 据 ) 通 过 不 通 过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能 独 立 承 担 准 入 条 件 (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民 事 责 任,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 3.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 通 信 信 息 ) 通 过 不 通 过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 4.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方 式 投 标 其 他 要 求 按 投 标 资 料 清 单 中 规 定 提 供 必 须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通 过 不 通 过 报 价 要 求 投 标 总 金 额 低 于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人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人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在 对 应 的 打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39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2.1 投 标 函 致 :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依 据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 招 标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1. 自 查 表 ; 2. 资 格 性 文 件 ; 3. 商 务 部 分 ; 4. 技 术 部 分 ; 5. 其 它 文 件 资 料 ; 6. 价 格 部 分 在 此, 我 方 声 明 如 下 : 1. 同 意 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2.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递 交 投 标 人 之 日 起 天, 中 标 人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至 合 同 验 收 之 日 3.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包 括 澄 清 及 参 考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方 已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些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和 质 疑 的 权 利 4. 我 方 已 毫 无 保 留 地 向 贵 方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5. 我 方 承 诺 在 本 次 投 标 人 中 提 供 的 一 切 文 件,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和 夸 大 的 成 份, 否 则,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和 法 律 责 任 6.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委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同 时 清 楚 理 解 到 报 价 最 低 并 非 意 味 着 必 定 获 得 中 标 资 格 7. 我 方 同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招 标 服 务 费 投 标 人 : 地 址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日 期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0

2.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致 :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 ( 盖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进 口 物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码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双 面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方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及 办 理 其 他 事 务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授 权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进 口 物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码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响 应,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人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投 标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适 用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双 面 )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2

2.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致 :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投 标 人 全 称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招 标 活 动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已 通 过 ( 转 账 银 行 汇 款 银 行 汇 票 等 ) 形 式 交 纳 人 民 币 ( 大 写 )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投 标 人 银 行 账 号 : 说 明 :1. 上 述 要 素 供 银 行 转 账 及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填 写, 其 他 形 式 可 不 填 其 他 方 式 以 现 场 递 交 为 依 据 2. 上 述 要 素 的 填 写 必 须 与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汇 款 凭 证 的 要 素 一 致,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依 据 此 凭 证 信 息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元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粘 贴 转 账 或 汇 款 的 银 行 凭 证 复 印 件 注 :1. 投 标 人 投 标 响 应 时,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采 用 转 账 等 形 式 交 纳 2. 招 标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投 标 人 归 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退 还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3

2.4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致 : 佛 山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贵 方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佛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计 算 中 心 整 体 购 买 服 务 咨 询 项 目 () 投 标 邀 请, 本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响 应,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投 标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4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5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提 供 近 3 年 经 中 介 机 构 审 核 过 的 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财 务 报 告 ( 包 括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 6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7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 通 信 信 息 )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 复 印 件 ); 8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附 后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4

三 商 务 部 分 3.1 投 标 人 概 况 3.1.1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法 人 代 表 职 务 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简 介 及 机 构 设 置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占 地 面 积 M 2 单 位 概 况 财 务 状 况 职 工 总 数 人 建 筑 面 积 M 2 净 资 产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资 产 情 况 负 债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万 元 主 营 收 入 收 入 总 额 利 润 总 额 净 利 润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率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注 :1) 文 字 描 述 : 企 业 性 质 发 展 历 程 经 营 规 模 及 服 务 理 念 主 营 产 品 技 术 力 量 等 2) 图 片 描 述 : 经 营 场 所 主 要 经 营 项 目 等 3)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近 三 年 经 中 介 机 构 审 核 过 的 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财 务 报 告 ( 包 括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 复 印 件 4) 如 投 标 人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3.1.2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 如 有 )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及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1 2 3 注 : 附 合 同 复 印 件 完 工 时 间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3.1.3 投 标 人 目 前 涉 及 的 诉 讼 案 件 或 仲 裁 的 资 料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5

涉 及 的 另 一 方 或 另 几 方 争 端 的 原 因 涉 及 的 金 额 3.1.4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 请 扼 要 叙 述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6

3.2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序 号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是 否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1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2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合 格 响 应 投 标 人 合 格 的 服 务 要 求 3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响 应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须 知 规 约 要 求 和 责 任 义 务 4 投 标 有 效 期 : 自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起 至 确 定 正 式 中 标 人 止 不 少 于 90 天, 中 标 人 有 效 期 至 项 目 验 收 之 日 5 报 价 内 容 均 涵 盖 报 价 要 求 之 一 切 费 用 和 伴 随 服 务 6 所 提 供 的 报 价 不 高 于 本 公 司 目 前 的 报 价 水 平 7 满 足 对 售 后 服 务 的 各 项 要 求, 在 性 机 构 设 有 已 注 册 的 售 后 服 务 营 业 8 同 意 接 受 合 同 范 本 所 列 述 的 各 项 条 款 9 同 意 按 本 项 目 要 求 缴 付 相 关 款 项 10 同 意 采 购 方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我 方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验 证 11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说 明 : 注 :1. 对 于 上 述 要 求, 如 响 应 投 标 人 完 全 响 应, 则 请 在 是 否 响 应 栏 内 打, 对 空 白 或 打 视 为 偏 离,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2. 此 表 内 容 必 须 与 实 施 方 案 中 所 介 绍 的 内 容 一 致 3.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响 应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响 应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7

四 服 务 部 分 4.1 服 务 需 求 响 应 表 序 号 服 务 要 求 响 应 服 务 实 际 情 况 1 2 3 4 5 6 7 8 是 否 偏 离 ( 无 偏 离 / 正 偏 离 / 负 偏 离 ) 偏 离 简 述 说 明 : 1. 响 应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应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内 容 及 服 务 要 求 的 内 容 逐 条 响 应 如 有 缺 漏, 缺 漏 项 视 同 不 符 合 谈 判 要 求 2. 响 应 投 标 人 响 应 采 购 需 求 应 具 体 明 确, 含 糊 不 清 不 确 切 或 伪 造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的, 按 照 不 完 全 响 应 或 者 完 全 不 响 应 处 理 构 成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移 送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3.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响 应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响 应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8

4.2 拟 任 执 行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职 责 分 工 姓 名 现 职 务 持 何 种 资 格 证 书 发 证 时 间 曾 主 持 / 参 与 的 同 类 项 目 经 历 职 称 专 业 工 龄 总 负 责 人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注 :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或 技 术 人 员 等 级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49

4.3 服 务 方 案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顺 序, 对 完 成 整 个 项 目 提 出 相 应 的 实 施 方 案 对 含 糊 不 清 或 欠 具 体 明 确 之 处, 评 委 会 可 视 为 报 价 人 履 约 能 力 不 足 或 响 应 不 全 处 理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对 项 目 的 理 解 ( 项 目 概 述 目 标 服 务 范 围 甲 方 的 义 务 及 配 合 条 件 ) 2)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3) 所 派 团 队 各 人 员 的 工 作 明 细 时 间 工 作 量 等 进 行 安 排 4) 进 度 计 划 和 保 证 项 目 完 成 的 具 体 措 施 5) 项 目 整 体 验 收 计 划 6) 培 训 计 划 7)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它 内 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50

五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文 件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51

六 价 格 部 分 6.1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备 注 服 务 费 用 各 种 税 费 其 他 费 用 总 报 价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 元 ) 备 注 : 详 细 内 容 见 明 细 报 价 表 注 :1. 响 应 投 标 人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表 格 式 2.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予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3. 此 表 是 响 应 文 件 的 必 要 文 件, 是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还 应 另 附 一 份 并 与 优 惠 声 明 ( 若 有 ) 封 装 在 一 个 信 封 中, 作 为 唱 标 之 用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经 国 际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