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建 招 2016 260 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开 展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住 建 局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 建 设 工 程 )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解 决 当 前 招 投 标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推 进 我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事 业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同 意 江 苏 省 开 展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领 域 招 投 标 制 度 和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函 ( 建 办 市 函 2016 474 号 ) 的 精 神, 经 研 究, 决 定 在 我 省 部 分 市 县 ( 市 区 ) 开 展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现 将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思 想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和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以 落 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人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制 为 核 心, 强 化 主 体 责 任, 简 政 放 权, 依 法 行 政 ; 以 注 重 公 平 兼 顾 效 率 为 目 标, 进 一 步 优 化 招 投 标 流 程, 加 强 招 投 标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以 突 出 国 有 特 别 是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监 管, 1
管 放 结 合, 分 类 监 管 ; 以 技 术 规 则 创 新 信 息 平 台 整 合 为 抓 手, 全 力 推 进 电 子 招 投 标, 严 厉 打 击 串 标 围 标 转 包 挂 靠 弄 虚 作 假 等 不 法 行 为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积 极 稳 妥 先 行 先 试 原 则, 大 胆 改 革 创 新 招 投 标 方 法 制 度 二 改 革 试 点 的 依 据 与 措 施 改 革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 住 建 部 关 于 推 进 建 筑 业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建 市 2014 92 号 ) 关 于 开 展 建 筑 业 改 革 发 展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64 号 )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 建 市 2014 130 号 ) 关 于 推 动 建 筑 市 场 统 一 放 开 的 若 干 规 定 ( 建 市 2015 140 号 ) 等 文 件 改 革 措 施 分 为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和 改 革 调 整 措 施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包 括 : 分 类 监 管, 扩 大 招 标 人 自 主 权 ; 优 化 程 序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效 率 ;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推 进 招 投 标 诚 信 建 设 ; 创 新 监 管, 规 范 招 投 标 行 为, 共 四 个 方 面 19 条, 详 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 试 行 ) ; 改 革 调 整 措 施 13 条, 由 省 招 标 办 发 文 下 半 年 在 全 省 试 行 三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步 骤 2016 年 6 月 份 开 始 第 一 批 试 点 试 点 市 县 有 : 徐 州 市 区 昆 山 市 常 州 市 区 泰 兴 市 浦 口 区 海 安 县 2016 年 8 月 份 开 始 第 二 批 试 点 增 加 淮 安 市 区 江 阴 市 通 州 区 阜 宁 县 连 云 港 开 发 区 等 为 第 二 批 试 点 市 县 2016 年 11-12 月, 认 真 总 结 试 点 市 县 改 革 的 实 施 情 况, 对 改 革 的 各 项 措 施 进 行 完 善 2
2017 年 一 季 度,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形 成 我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投 标 改 革 若 干 意 见, 在 全 省 全 面 实 行 四 工 作 要 求 1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要 充 分 认 识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的 重 大 意 义,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统 筹 安 排 敢 于 担 当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对 改 革 措 施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进 行 细 化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密 切 配 合, 分 工 协 作, 协 力 推 进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贯 彻 落 实 2 积 极 开 展 试 点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组 织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全 面 落 实 19 条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不 得 选 择 性 试 行 ; 要 及 时 分 析 试 点 进 展 情 况, 认 真 总 结 试 点 工 作 经 验, 对 试 点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省 招 标 办 要 加 强 对 试 点 城 市 的 督 导 力 度, 定 期 检 查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的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对 推 进 改 革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新 问 题 组 织 研 讨, 确 保 全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工 作 取 得 实 效 3 注 重 宣 传 引 导 试 点 工 作 涉 及 简 政 放 权 依 法 行 政 多 项 举 措, 涉 及 招 投 标 各 方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和 责 任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要 加 强 宣 传, 充 分 调 动 招 投 标 各 方 主 体 的 积 极 性, 对 改 革 实 践 工 作 中 涌 现 的 新 思 路 新 办 法 新 举 措, 要 本 着 有 利 于 我 省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发 展 的 精 神, 给 予 保 护 和 支 持 要 及 时 把 握 改 革 实 践 工 作 动 态, 加 强 宣 传 报 道, 营 造 全 社 会 参 与 关 心 重 视 支 持 我 省 招 投 标 改 革 的 良 好 氛 围 3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 试 行 ) ( 一 )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施 工 货 物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是 否 超 过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规 模 标 准 确 定 是 否 必 须 招 标 发 包 ( 不 受 总 投 资 额 大 小 的 限 制 ) 同 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2 个 月 内 发 生 的 同 类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的 采 购, 总 估 算 价 达 到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 二 ) 使 用 非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发 包 人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采 用 招 标 发 包 或 直 接 发 包, 以 及 是 否 进 入 有 形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中 使 用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各 种 政 府 性 专 项 建 设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资 金 国 家 融 资 的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项 目 除 外 非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是 指 全 部 使 用 非 国 有 资 金 或 非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主 导 地 位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三 ) 使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建 设 的 项 目, 采 购 人 有 控 股 的 企 业 依 法 能 够 建 设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 或 者 采 购 人 被 依 法 能 够 建 设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的 企 业 控 股, 采 购 人 可 以 将 项 目 的 施 工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直 接 发 包 给 上 述 企 业 财 政 性 资 金 是 指 纳 入 各 级 预 算 管 理 的 资 金 ; 以 财 政 性 资 金 作 为 还 5
款 来 源 的 借 贷 资 金, 视 同 财 政 性 资 金 ( 四 ) 依 法 取 得 PPP 项 目 的 主 办 方 为 非 国 有 资 金 控 股 或 者 占 主 导 地 位 企 业 的, 且 该 项 目 的 公 共 产 品 公 共 服 务 的 价 格, 或 者 项 目 建 成 后 的 资 产 转 让 价 格 及 有 关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已 确 定 的, 对 PPP 项 目 中 需 另 行 发 包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除 合 同 约 定 外, 主 办 方 可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招 标 发 包 是 否 进 入 有 形 市 场 开 展 工 程 交 易 活 动 ( 五 ) 探 索 试 行 批 量 招 标 即 同 一 单 位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段 内 ( 一 般 为 半 年 至 一 年 ), 同 类 型 小 型 的 简 单 的 通 用 的 工 程 或 者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服 务 等 在 预 估 工 作 量 后, 打 包 招 标 预 选 中 标 人, 待 单 个 工 程 实 施 时 可 按 前 期 批 量 招 标 的 招 标 结 果 直 接 确 定 承 包 人, 工 程 量 按 实 际 发 生 量 计 算 1. 预 估 工 作 量 : 一 般 按 照 年 度 计 划 预 估, 或 者 按 照 历 史 数 据 推 测 预 估 2. 打 包 :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预 估 工 作 量 的 大 小 及 工 程 的 分 布 等 具 体 情 况, 将 预 估 工 作 量 整 合 成 一 个 标 段 或 多 个 标 段 3. 招 标 : 可 预 估 工 作 量 的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无 法 预 估 工 作 量 的 采 用 费 率 招 标 4. 预 选 中 标 人 : 打 包 多 个 标 段 招 标 的, 每 个 标 段 的 第 一 名 为 预 选 中 标 人 ; 打 包 一 个 标 段 招 标 的, 可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选 择 1 名 或 多 名 预 选 中 标 人 (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预 选 中 标 单 位 承 接 项 目 的 顺 序 和 规 则 ) 5. 直 接 确 定 承 包 人 : 只 有 一 名 预 选 中 标 人 的, 可 直 接 分 配 项 目 ; 6
对 于 有 多 名 预 选 中 标 人 的,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承 接 项 目 顺 序 和 规 则 分 配 任 务 ( 六 ) 调 整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承 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范 围 : 乙 级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合 同 估 算 价 1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暂 定 级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合 同 估 算 价 6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七 ) 鼓 励 招 标 人 试 行 招 标 相 关 内 容 标 前 预 公 示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及 要 求 进 行 标 前 预 公 示,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的 发 包 方 案 投 标 人 资 质 ( 资 格 ) 条 件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评 标 办 法 等 相 关 信 息 预 公 示 内 容 可 以 在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和 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或 招 投 标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上 发 布,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潜 在 投 标 人 对 标 前 预 公 示 内 容 有 不 同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应 在 公 示 时 间 结 束 前 从 网 上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合 理 的 原 则 予 以 调 整 ( 八 )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投 标 人 无 需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服 务 大 纲 或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方 案 等 技 术 标 评 审 内 容 的,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少 于 10 日 采 用 合 理 价 随 机 确 定 中 标 人 法 的,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少 于 7 日 招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合 理 时 间 ( 九 )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中, 属 于 承 包 人 自 行 采 购 的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7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材 料 设 备 的 技 术 标 准 或 者 质 量 要 求, 或 者 提 供 3 个 以 上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同 厂 家 品 牌 的 同 档 次 产 品 供 投 标 人 选 择 招 标 人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明 确 所 选 的 厂 家 品 牌 产 品 ; 也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仅 承 诺 使 用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品 牌,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进 行 选 择 具 体 要 求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 十 ) 取 消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中 各 种 奖 励 加 分 苏 建 规 字 (2013)4 号 文 附 件 二 :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 四 ) 款 投 标 人 市 场 信 用 评 价 或 奖 项 ( 不 得 同 时 计 取 ) 修 改 为 投 标 人 市 场 信 用 评 价, 同 时 删 除 同 款 2 奖 项 ( 2 分 ) 所 有 内 容 对 于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资 格 预 审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苏 建 规 字 (2013)4 号 文 的 规 定 选 择 投 标 人 市 场 信 用 评 价 或 奖 项 ( 不 得 同 时 计 取 ) 作 为 评 价 因 素 ( 十 一 ) 对 于 中 小 型 工 程 且 用 合 理 价 随 机 确 定 中 标 人 法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企 业 (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 承 担 过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使 用 面 积 造 价 量 化 类 似 工 程 规 模 指 标 的, 一 般 可 设 置 不 超 过 招 标 工 程 相 应 指 标 的 70% ( 十 二 ) 调 整 施 工 招 标 综 合 评 估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对 于 下 列 技 术 复 杂 工 程 可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1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以 上 单 跨 跨 度 39 米 以 上 或 者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10 万 平 米 以 上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8
2 高 度 120 米 以 上 的 高 耸 构 筑 物 3 深 度 或 者 高 度 10 米 以 上 的 深 基 坑 或 者 边 坡 支 护 4 轨 道 交 通 区 间 车 站 主 体 轨 道 铺 设 监 控 信 号 安 装 智 能 化 等 技 术 复 杂 或 有 特 殊 专 业 要 求 的 工 程 5 按 五 星 及 以 上 标 准 设 计 的 宾 馆 大 型 仿 古 建 筑 ( 单 体 面 积 800 平 米 以 上 ) 音 乐 厅 博 物 馆 体 育 场 馆 影 剧 院 候 机 楼 会 展 中 心 等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6 单 跨 45 米 以 上 的 城 市 桥 梁 15 万 吨 / 日 污 水 泵 站 或 雨 水 泵 站 25 万 吨 / 日 以 上 的 给 水 泵 站 垃 圾 处 理 场 高 压 或 者 次 高 压 天 然 气 场 站 及 管 线 工 程 液 化 天 然 气 (LNG) 储 罐 项 目 长 距 离 输 水 隧 洞 中 长 距 离 隧 道 等 技 术 特 别 复 杂 施 工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者 采 用 新 技 术 的 工 程 7 各 类 实 验 ( 检 验 ) 室 中 技 术 特 别 复 杂 施 工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者 采 用 新 技 术 的 工 程 8 采 用 装 配 式 绿 色 节 能 ( 三 星 及 以 上 ) 及 其 它 建 筑 工 业 化 等 新 型 技 术 建 设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9 其 他 有 特 殊 专 业 技 术 要 求 的 工 程 如 : 采 用 预 应 力 钢 筋 曲 面 幕 墙 爆 破 建 筑 物 平 移 顶 管 施 工 大 型 垃 圾 发 电 工 程 的 基 础 工 程 金 库 大 型 建 筑 物 的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大 型 网 架 工 程 等, 以 及 经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或 经 专 家 论 证 确 定 的 其 他 有 特 殊 专 业 技 术 要 求 的 工 程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住 建 部 门 可 根 据 地 方 实 际 适 当 调 整 ( 十 三 ) 调 整 评 标 ( 资 审 ) 委 员 会 成 员 数 量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投 9
标 人 无 需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服 务 大 纲 或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方 案 等 技 术 标 评 审 内 容 的,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数 量 调 整 为 三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经 济 类 评 委 不 少 于 两 人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数 量 调 整 为 三 人 以 上 单 数 ( 十 四 ) 合 理 确 定 入 围 评 标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当 形 式 性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超 过 10 家 时,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选 择 适 合 的 入 围 方 式, 确 定 一 定 数 量 的 投 标 人 参 与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1 入 围 方 式 : (1) 全 部 入 围 法 : 形 式 性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均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2) 价 格 排 序 入 围 法 : 当 形 式 性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为 11~20 家 时, 先 去 除 1 家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再 按 报 价 从 低 到 高 取 10 家 投 标 人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 依 次 类 推 : 当 形 式 性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为 在 (1+10*n)~ [10*(1+n)] 家 时, 先 去 除 n 家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再 按 报 价 从 低 到 高 取 [10+2*(n-1)] 家 投 标 人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3) 价 格 均 值 入 围 法 : 当 形 式 性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为 11~20 家 时, 先 去 除 1 家 最 高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再 计 算 剩 余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平 均 值, 取 平 均 值 以 上 和 以 下 若 干 家 投 标 人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取 平 均 值 以 下 投 标 人 应 多 于 取 平 均 值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 依 次 类 推 : 当 形 式 性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为 (1+10*n)~ [10*(1+n)] 家 时, 先 去 除 n 家 最 高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再 计 算 剩 余 投 标 10
人 的 报 价 平 均 值, 然 后 取 最 接 近 报 价 平 均 值 的 [10+2*(n-1)] 家 投 标 人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4) 抽 签 入 围 法 : 从 形 式 性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中,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不 少 于 10 家 投 标 人 参 与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2 评 标 办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合 理 低 价 法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上 述 入 围 方 法 中 自 行 选 择 3 采 用 合 理 价 随 机 确 定 中 标 人 法 的, 除 4 号 文 规 定 的 方 法 外, 当 投 标 人 超 过 10 家 时,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前,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不 少 于 10 家 的 投 标 人 进 入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后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1-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 也 可 以 在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前,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产 生 有 排 序 的 拟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干, 再 按 顺 序 依 次 进 行 评 审, 剔 除 无 效 投 标, 直 至 确 定 1-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各 地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创 新 做 法 4 形 式 性 评 审 内 容 包 括 : (1)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2)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3) 投 标 质 量 标 准 未 能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 (4)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5 评 标 入 围 方 式,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选 择,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创 新 评 标 入 围 方 式 的 确 定 方 式 11
( 十 五 ) 增 加 合 理 最 低 价 法 评 审 投 标 报 价 ( 即 方 法 五 : 以 合 理 最 低 价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1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的 项 目 合 理 最 低 价 的 确 定 方 式 : 先 对 已 评 标 入 围 投 标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子 目 ( 指 单 价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子 目 ( 指 单 价 )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费 用 ( 指 总 费 用 )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费 用 ( 指 总 费 用 ) 等 所 有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分 别 依 次 排 序, 剔 除 各 报 价 最 高 的 20% 项 (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 和 最 低 的 20% 项 (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 并 分 别 对 剩 余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出 各 清 单 平 均 综 合 单 价, 生 成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和 其 他 项 目 费, 后 按 招 标 清 单 所 列 费 率 计 算 规 费 税 金, 得 出 一 个 投 标 平 均 价, 并 下 浮 一 定 比 例 后 得 出 合 理 最 低 价 2 采 用 总 价 合 同 的 项 目 合 理 最 低 价 的 确 定 方 式 : 当 已 评 标 入 围 投 标 人 5 家 时, 先 对 已 评 标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依 次 排 序, 剔 除 投 标 报 价 最 高 的 20% 家 (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 和 最 低 的 20% 家 (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 然 后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得 出 一 个 投 标 平 均 价, 并 下 浮 一 定 比 例 后 得 出 合 理 最 低 价 ; 当 已 入 围 投 标 人 <5 家 时, 则 全 部 投 标 报 价 均 进 入 平 均 价 计 算 3 建 筑 工 程 下 浮 范 围 为 4%~8%, 装 修 安 装 工 程 下 浮 范 围 为 5%~10%, 市 政 工 程 下 浮 范 围 为 7%~12%,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下 浮 范 围 为 8%~14%, 其 他 工 程 下 浮 范 围 为 5%~10%, 各 地 可 根 据 情 况 适 时 对 下 浮 范 围 进 行 调 整 招 标 人 需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具 体 下 浮 区 间, 如 4%~6% 5%~7% 6%~8% 7%~9% 8%~10% 等 项 目 具 体 下 12
浮 率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下 浮 区 间 在 开 标 时 抽 取, 或 者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确 定 固 定 下 浮 率 ( 下 浮 率 取 整 ) 4 经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合 理 最 低 价 的, 视 作 不 合 理 报 价,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行 下 一 步 评 审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得 分 计 算 的, 合 理 报 价 中 的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得 满 分, 其 他 报 价 相 比 每 上 浮 1% 扣 0.5-2 分, 具 体 分 值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5 招 标 人 可 以 选 择 合 理 最 低 价 法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评 审, 也 可 以 选 择 4 号 文 四 种 方 法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评 审 招 标 人 采 用 4 号 文 方 法 三 或 方 法 四 的, 可 以 参 考 本 办 法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合 理 性 分 析 6 各 试 点 市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创 新 合 理 最 低 价 的 确 定 方 式 增 加 合 理 确 定 入 围 评 标 数 量 和 报 价 评 审 方 法 五 后 的 评 标 流 程 见 附 件 1 ( 十 六 ) 部 分 项 目 试 行 评 定 分 离 评 定 分 离 是 指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定 性 评 审, 并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一 定 数 量 不 排 序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报 告, 在 定 标 候 选 人 中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人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招 标 项 目 采 用 EPC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招 标 项 目 和 具 有 集 中 建 设 管 理 能 力 的 大 甲 方 实 施 的 大 型 及 以 上 或 技 术 复 杂 项 目, 可 试 行 评 定 分 离 制 大 甲 方 招 标 人 是 指 长 期 承 担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具 备 完 整 的 工 程 管 理 机 构, 且 有 20 人 以 上 的 工 程 建 设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政 府 集 中 代 建 单 位 13
城 建 平 台 大 型 国 有 开 发 企 业 等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标 准, 确 定 不 超 过 3 家 大 甲 方 试 行 评 定 分 离 实 施 评 定 分 离 的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应 采 用 定 性 评 审 法, 由 依 法 建 立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对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经 济 和 商 务 标 进 行 定 性 评 价 定 标 工 作 应 根 据 项 目 规 模 技 术 难 度 及 其 他 项 目 关 键 考 虑 因 素, 采 用 票 决 法 抽 签 法 集 体 议 事 法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定 标 方 法,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定 分 离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见 附 件 2 ( 十 七 ) 试 行 低 价 风 险 担 保 或 保 险 招 标 人 可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事 先 约 定, 对 于 中 标 价 低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20% 的, 中 标 人 应 提 供 保 函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风 险 担 保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功 能 的 保 险 风 险 担 保 金 额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中 标 价 - 履 约 保 证 金 ( 十 八 ) 建 立 招 投 标 重 大 争 议 专 家 评 议 制 招 标 人 在 处 理 异 议 的 过 程 中, 对 于 出 现 重 大 法 律 技 术 问 题, 评 标 委 员 会 意 见 不 一 或 者 可 能 有 失 公 正 的, 可 以 申 请 组 建 争 议 评 议 专 家 组 经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同 意 后, 由 争 议 评 议 专 家 组 对 投 标 人 ( 潜 在 投 标 人 )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评 议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在 处 理 投 诉 的 过 程 中, 对 于 出 现 重 大 法 律 技 术 问 题, 评 标 委 员 会 意 见 不 一 或 者 可 能 有 失 公 正 的, 可 以 组 建 争 议 评 议 专 家 组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的 投 诉 事 项 进 行 评 议 争 议 评 议 专 家 组 一 般 由 技 术 经 济 法 律 方 面 的 专 家 5 人 及 以 上 14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家 在 省 资 深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异 议 处 理 期 间 招 标 人 申 请 组 建 的 争 议 评 议 专 家 组 的, 招 标 人 可 委 托 一 名 代 表 参 加 评 议 专 家 组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并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评 议 结 论 作 为 异 议 投 诉 处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可 以 据 此 组 织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重 新 评 审, 或 作 出 答 复 或 决 定 ( 十 九 ) 探 索 试 行 网 上 受 理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异 议 和 投 诉 采 用 电 子 招 投 标 的 项 目,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活 动 有 异 议 或 认 为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可 通 过 CA 锁 在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中 依 法 提 出 异 议 和 投 诉, 招 标 人 监 管 机 构 在 系 统 中 处 理 异 议 和 投 诉, 所 有 内 容 在 系 统 中 均 留 痕 和 可 追 溯 网 上 受 理 异 议 投 诉 试 点 由 省 招 标 办 另 行 发 文 附 件 1: 增 加 合 理 确 定 入 围 评 标 数 量 和 报 价 评 审 方 法 五 后 的 评 标 流 程 2: 评 定 分 离 的 程 序 与 方 法 抄 送 : 住 建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省 政 务 办, 各 省 辖 市 住 建 局 招 标 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各 试 点 市 县 ( 市 区 ) 招 标 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6 年 6 月 6 日 印 发 15
附 件 1: 增 加 合 理 确 定 入 围 评 标 数 量 和 报 价 评 审 方 法 五 后 的 评 标 流 程 根 据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中 增 加 的 合 理 确 定 入 围 评 标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和 报 价 评 审 方 法 五, 对 评 标 流 程 进 行 了 调 整 和 梳 理, 供 各 试 点 市 县 ( 区 ) 参 考 各 试 点 市 县 ( 区 ) 可 根 据 实 际, 做 适 当 调 整 和 修 改 一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基 准 价 可 选 用 4 号 文 方 法 一 二 三 四 和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方 法 五 ) ( 一 ) 确 定 入 围 评 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入 围 方 式 确 定 ( 入 围 方 式 由 招 标 人 按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自 行 选 择 ) ( 二 ) 初 步 评 审 对 入 围 投 标 人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 三 ) 详 细 评 审 采 用 方 法 五 和 方 法 三 方 法 四 但 参 照 方 法 五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合 理 性 分 析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合 理 最 低 价 的, 视 作 不 合 理 报 价,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行 下 一 步 评 审 1 报 价 评 审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并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计 分 2 技 术 标 评 审 16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打 分 3 信 用 评 价 评 审 等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评 审 计 分 ( 四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二 合 理 低 价 法 ( 评 标 基 准 价 可 选 用 方 法 一 二 三 五 ) ( 一 ) 确 定 入 围 评 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入 围 方 式 确 定 ( 入 围 方 式 由 招 标 人 按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自 行 选 择 ) ( 二 ) 初 步 评 审 对 入 围 投 标 人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 三 ) 详 细 评 审 采 用 方 法 五 和 方 法 三 但 参 照 方 法 五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合 理 性 分 析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合 理 最 低 价 的, 视 作 不 合 理 报 价,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行 下 一 步 评 审 1 报 价 评 审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并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评 审 2 技 术 标 评 审 ( 除 特 殊 工 程 外, 一 般 不 设 ) 3 信 用 评 价 评 审 ( 如 有 时 ) ( 四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三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评 标 基 准 价 可 选 用 方 法 五 ) 17
程 序 与 方 法 一 : ( 一 ) 确 定 入 围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入 围 方 式 确 定 ( 入 围 方 式 推 荐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中 全 部 入 围 法 或 价 格 排 序 入 围 法 ) ( 二 ) 初 步 评 审 对 入 围 投 标 人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 三 ) 详 细 评 审 采 用 方 法 五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合 理 最 低 价 的, 视 作 不 合 理 报 价,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行 下 一 步 评 审 1 报 价 评 审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排 序 2 技 术 标 评 审 ( 除 特 殊 工 程 外, 一 般 不 设 ) 3 信 用 评 价 评 审 ( 如 有 时 ) ( 四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程 序 与 方 法 二 :( 无 信 用 分 因 素 ) ( 一 ) 确 定 入 围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入 围 方 式 确 定 ( 推 荐 改 革 试 点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中 全 部 入 围 法 或 价 格 排 序 入 围 法 ) ( 二 ) 采 用 方 法 五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合 理 最 低 价 的, 视 作 不 合 理 报 价,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行 下 一 步 评 审 按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不 少 于 5 家 投 标 单 位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 18
( 三 )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次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剔 除 无 效 投 标, 直 至 推 荐 不 少 于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四 合 理 价 随 机 确 定 中 标 人 法 程 序 与 方 法 一 : ( 一 ) 解 密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 二 )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确 定 进 入 随 机 抽 取 中 标 人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 三 )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法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程 序 与 方 法 二 : ( 一 )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不 少 于 10 家 投 标 人,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二 )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确 定 进 入 随 机 抽 取 中 标 人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 三 )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法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程 序 与 方 法 三 : ( 一 )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有 排 序 的 拟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干,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二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顺 序 依 次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剔 除 无 效 投 标, 直 至 确 定 1-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19
附 件 2: 评 定 分 离 的 程 序 与 方 法 采 用 评 定 分 离 的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的 具 体 方 法 和 标 准 定 标 方 法 和 程 序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等 应 当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载 明, 并 随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发 布 评 定 分 离 一 般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与 方 法 进 行 : 一 评 标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评 标 采 用 定 性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经 济 和 商 务 标 进 行 定 性 评 价 ( 参 考 表 单 附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仅 对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提 出 意 见, 指 出 各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优 点 和 存 在 的 缺 陷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当 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 项 等,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数 量, 提 出 不 排 序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设 置 评 标 入 围 的 数 量 筛 选 方 法 和 程 序, 当 形 式 性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单 位 较 多 时, 确 定 不 少 于 10 家 参 与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 一 ) 初 步 评 审 1 形 式 性 评 审 及 评 审 入 围 筛 选 ( 如 有 ) 2 资 格 审 查 或 资 格 复 核 20
3 其 它 符 合 性 评 审 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或 者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出 无 效 投 标 判 定 前,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核 实 有 关 事 项, 并 将 核 实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5 无 效 投 标 的 判 定 除 招 标 文 件 单 列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形 也 应 单 列 于 招 标 文 件 ) 的 无 效 投 标 情 形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对 投 标 文 件 做 无 效 投 标 判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做 出 无 效 投 标 判 定 后, 合 格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3 名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宣 布 本 次 招 标 失 败, 重 新 招 标 ( 二 ) 详 细 评 审 1 技 术 标 评 审 (1) 技 术 标 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技 术 标 评 审 不 合 格 的 不 再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 (2)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论 判 为 不 合 格 仅 限 于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违 反 国 家 强 制 性 条 文 标 准 的 情 况, 否 则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论 为 合 格 货 物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标 评 审, 可 以 将 技 术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分 为 重 要 评 审 项 目 和 一 般 评 审 项 目 两 类, 定 性 评 审 时 只 能 分 别 指 出 负 偏 离 情 况, 不 得 规 定 若 干 项 不 符 合 或 负 偏 离 就 将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论 判 为 不 合 格 (3) 评 为 合 格 的 技 术 标 评 审 报 告, 应 指 出 该 投 标 文 件 优 点 和 存 在 的 缺 陷 ( 货 物 招 标 项 目 则 指 出 存 在 的 负 偏 差 情 况 )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 项 等 情 况 21
2 商 务 标 评 审 商 务 标 评 审 内 容 包 括 企 业 资 格 信 用 评 价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获 奖 招 标 合 同 承 诺 条 款 等, 具 体 要 求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3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1) 具 体 评 审 细 则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评 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组 成 是 否 存 在 不 合 理 是 否 存 在 需 要 注 意 的 不 平 衡 报 价 等 情 况 (2)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违 反 计 价 规 范 等 情 形 的, 商 务 标 评 定 等 级 为 不 合 格 其 他 均 应 评 定 为 合 格, 并 指 出 报 价 组 成 不 合 理 不 平 衡 报 价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 项 ( 三 )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在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定 性 评 审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法,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3 名, 推 荐 方 法 和 数 量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推 荐 数 量 的, 全 部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四 )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完 成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开 标 记 录 ; 22
4 澄 清 和 说 明 情 况 记 录 5 无 效 投 标 判 定 情 况 说 明 ; 6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个 人 评 审 意 见 记 录 ( 投 标 文 件 的 主 要 技 术 性 优 势,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缺 陷, 以 及 其 他 意 见 ); 7 推 荐 合 格 投 标 人 名 单, 以 及 各 合 格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问 题 缺 陷, 以 及 可 能 由 此 引 发 的 合 同 履 约 风 险 二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评 标 工 作 完 成 后 的 3 日 内,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公 示 中, 应 附 评 标 报 告 ( 除 评 标 专 家 姓 名 外 ) 对 评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的 提 出 和 处 理, 适 用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三 定 标 定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招 标 人 在 定 标 前 可 以 对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考 察 经 考 察,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所 用 业 绩 奖 项 等 弄 虚 作 假, 或 是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者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的, 招 标 人 应 如 实 记 录 并 提 交 定 标 委 员 会 参 考 ( 一 ) 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 1 采 用 票 决 定 标 法 票 决 抽 签 定 标 法 或 者 集 体 议 事 法 定 标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数 量 为 7 人 以 上 单 数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定 标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数 量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定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招 标 人 从 定 标 成 员 库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招 标 人 的 法 定 23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可 以 从 本 单 位 直 接 指 定 部 分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但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2 招 标 人 建 立 的 定 标 成 员 库 应 报 当 地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人 数 应 不 少 定 标 委 员 会 人 数 的 2 倍, 成 员 由 下 列 人 员 组 成 : (1) 招 标 人 项 目 业 主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的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2)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资 工 程 的 招 标 人 本 系 统 上 下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系 统 外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 (3) 非 财 政 性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工 程 的 招 标 人 母 公 司 子 公 司 人 员 (4) 各 级 政 府 因 建 设 管 理 需 要, 成 立 的 长 期 承 担 地 方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或 管 理 机 构 ( 简 称 大 甲 方 ) 的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和 组 成 大 甲 方 的 各 部 门 的 系 统 上 下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系 统 外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3 定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定 标 会 上 推 荐 定 标 组 长, 招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参 加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由 其 直 接 担 任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定 标 前 可 以 介 绍 项 目 情 况 招 标 情 况 清 标 及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考 察 质 询 情 况 ; 招 标 人 可 以 邀 请 评 标 专 家 代 表 介 绍 评 标 情 况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及 评 标 结 论 提 醒 注 意 事 项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评 标 专 家 提 问 4 招 标 人 应 当 组 建 监 督 小 组 对 定 标 过 程 进 行 见 证 监 督 5 招 标 人 应 当 对 定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 二 ) 定 标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入 交 易 中 心 公 24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中 心 ) 召 开 定 标 会 1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充 分 竞 争 合 理 低 价 的 原 则,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或 者 下 列 方 法 的 组 合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中 中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人 : (1) 价 格 竞 争 定 标 法,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价 格 竞 争 方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可 以 采 用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次 低 价 法 第 N 低 价 法 (N 为 事 先 约 定 的 一 个 具 体 数 字 ) 平 均 值 法 等, 具 体 方 法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确 定 (2) 票 决 定 标 法,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 以 直 接 票 决 或 者 逐 轮 票 决 等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1) 直 接 票 决 定 标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所 有 进 入 定 标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名 ( 规 定 单 票 最 多 排 名 数 量 N, 一 般 不 超 过 5 名 ), 按 名 次 得 分 ( 第 一 名 N 分, 第 二 名 N-1 分, 以 此 类 推 ), 按 照 累 计 分 由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且 影 响 中 标 人 确 定 的,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对 同 得 分 单 位 再 次 票 决 确 定 排 名 2) 逐 轮 票 决 定 标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所 有 进 入 定 标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名 ( 规 定 各 轮 次 中 单 票 最 多 排 名 数 量 N, 一 般 不 超 过 5 名 ), 按 名 次 得 分 ( 第 一 名 N 分, 第 二 名 N-1 分, 以 此 类 推 ), 累 计 分 较 大 的 确 定 为 单 轮 入 围 单 位 ( 末 位 同 分 的 不 受 单 轮 入 围 数 量 限 制, 进 入 下 一 轮 ) 依 此 类 推 直 至 确 定 中 标 人 (3) 票 决 抽 签 定 标 法,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 从 进 入 定 标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中, 先 以 单 轮 或 多 轮 票 决 方 式 确 定 不 少 于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后, 再 以 随 机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4) 集 体 议 事 法, 由 招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定 标 委 25
员 会 组 长, 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集 体 商 议,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各 自 发 表 意 见, 最 终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确 定 中 标 人 (5) 其 他 方 法 ( 招 标 人 自 行 制 定 的 包 括 价 格 法 信 用 法 及 其 它 组 合 方 法 等 定 标 方 法 ) 2 采 用 票 决 定 标 法 集 体 议 事 法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遵 循 择 优 与 价 格 竞 争 的 原 则,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公 布 的 投 票 规 则, 独 立 行 使 投 票 权 票 决 采 用 记 名 方 式 并 注 明 投 票 理 由 3 招 标 人 在 择 优 时 可 重 点 考 察 企 业 实 力 企 业 信 誉 拟 派 团 队 管 理 能 力 与 水 平 等 直 接 关 系 到 中 标 人 标 后 能 否 良 好 履 约 的 因 素 企 业 实 力 包 括 企 业 规 模 行 业 排 名 ( 如 有 ) 资 质 等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规 模 近 几 年 营 业 额 利 税 额 财 务 状 况 过 往 业 绩 ( 含 业 绩 影 响 力 难 易 程 度 ) 等 方 面 企 业 信 誉 包 括 获 得 各 种 荣 誉 过 往 业 绩 履 约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履 约 评 价, 同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近 几 年 的 不 良 信 息, 包 括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各 种 处 罚 和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建 设 单 位 对 其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履 约 评 价 不 合 格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失 信 记 录 拟 派 团 队 履 约 能 力 与 履 约 水 平 考 核 方 式, 可 以 考 察 团 队 主 要 负 责 人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也 可 以 对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答 辩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择 优 的 相 对 标 准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资 质 高 企 业 优 于 资 质 低 企 业 ; (2) 营 业 额 大 企 业 优 于 营 业 额 小 企 业 ; (3) 知 名 度 高 企 业 优 于 知 名 度 低 企 业 ; 26
(4) 工 程 业 绩 技 术 复 杂 难 度 大 的 企 业 优 于 工 程 业 绩 技 术 相 对 简 单 难 度 较 小 的 企 业 ; (5) 履 约 评 价 好 企 业 优 于 履 约 评 价 差 企 业 ; (6)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优 于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 轻 企 业 优 于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 重 企 业 ; (7) 已 有 履 约 记 录 且 没 有 履 约 评 价 不 合 格 企 业 优 先 于 没 有 履 约 企 业 ; (8) 获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多 企 业 优 于 获 得 荣 誉 少 企 业 ; (9) 行 业 排 名 靠 前 企 业 优 于 行 业 排 名 落 后 较 多 企 业 定 标 委 员 在 投 票 时 优 先 进 行 比 优, 无 法 比 优 情 况 下 可 进 行 比 劣 招 标 人 也 可 在 定 标 前 明 确 相 关 择 优 要 素 的 优 先 顺 序 四 定 标 结 果 公 告 招 标 人 在 定 标 会 召 开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定 标 记 录 定 标 报 告 提 交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并 同 时 公 告 定 标 结 果 定 标 记 录 应 包 括 定 标 委 员 会 备 选 人 员 名 单 正 式 人 员 名 单 定 标 报 告 应 包 括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产 生 过 程 定 标 程 序 及 定 标 结 果 等 内 容 定 标 后 中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从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定 标 方 法, 由 原 定 标 委 员 会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人 : ( 一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或 者 拒 不 签 订 合 同 的 ( 二 )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三 )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违 法 行 为 的 五 相 关 参 考 表 式 及 评 审 因 素 设 定 在 评 定 分 离 评 审 模 式 下, 对 一 般 房 建 总 承 包 工 程 和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项 27
目 的 招 标, 本 节 中 提 供 的 部 分 常 见 评 审 的 表 式 样 本 和 评 审 因 素 制 定 的 建 议 供 招 标 人 参 考 招 标 人 可 参 照 样 本, 结 合 招 标 工 程 实 际, 设 定 相 关 评 审 因 素 和 指 标, 编 制 具 体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评 审 表 28
技 术 标 定 性 评 审 表 ( 样 本 )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人 : 序 号 1 2 3 4 评 审 项 目 评 审 内 容 优 点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土 建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电 气 给 排 水 造 价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表 及 人 员 的 职 称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与 相 关 说 明 个 人 业 绩 情 况 主 要 材 料 机 械 设 备 大 型 工 具 施 工 资 源 需 求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施 工 设 施 的 需 求 计 划 计 划 情 况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应 包 括 主 要 机 械 设 备 堆 场 加 工 场 临 时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道 路 临 时 供 水 供 电 临 时 排 水 置 规 划 排 污 设 施 等 的 布 局 ; 主 要 施 工 阶 段 总 平 面 图 合 理 性 情 况 工 期 目 标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情 况 ; 工 施 工 工 期 管 理 序 安 排 关 键 线 路 的 管 理 策 划 情 策 划 况 工 程 施 工 的 重 结 合 现 场 情 况 和 施 工 图 纸, 对 工 5 点 和 难 点 质 程 重 点 难 点 部 位 的 理 解 及 施 工 量 保 证 措 施 方 法 及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情 况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 /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 合 格 不 合 格 评 标 专 家 : 年 月 日 备 注 :1 本 表 适 用 于 专 家 独 立 评 审 使 用 ; 2 评 审 因 素 应 根 据 项 目 特 征,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针 对 性 设 定, 常 规 技 术 内 容 一 般 无 需 设 定 为 评 审 因 素 ; 3 评 审 时 需 指 出 各 评 审 项 的 优 点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 4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可 分 为 合 格 及 不 合 格 等 两 个 等 级, 不 合 格 仅 限 于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废 标 无 效 标 情 形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违 反 国 家 强 制 性 条 文 标 准 的 情 形 29
技 术 标 定 性 评 审 汇 总 表 ( 样 本 )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 评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评 审 综 合 等 级 优 点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名 : 评 标 专 家 保 留 意 见 专 家 姓 名 评 标 专 家 对 汇 总 意 见 持 保 留 意 见 的 情 况 ( 注 明 涉 及 的 投 标 人 评 审 等 级 具 体 的 优 点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 专 家 签 名 设 计 方 案 技 术 标 定 性 评 审 表 ( 样 本 )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人 :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评 审 内 容 优 点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 合 格 不 合 格 评 标 专 家 : 年 月 日 备 注 :1 本 表 适 用 于 专 家 独 立 评 审 使 用 ; 2 评 审 项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特 征 主 要 功 能 需 求 及 技 术 要 求 等 主 要 因 素 自 行 设 定 ; 3 指 出 各 评 审 项 的 优 点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 4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仅 分 为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级, 不 合 格 仅 限 于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废 标 无 效 标 情 形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违 反 国 家 强 制 性 条 文 标 准 的 情 形 30
设 计 方 案 技 术 标 定 性 评 审 汇 总 表 ( 样 本 )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 评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优 点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名 : 评 标 专 家 保 留 意 见 专 家 姓 名 评 标 专 家 对 汇 总 意 见 持 保 留 意 见 的 情 况 ( 注 明 涉 及 的 投 标 人 具 体 的 优 点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 专 家 签 名 商 务 标 评 审 一 览 表 ( 样 本 ) 序 号 资 信 要 素 名 称 有 关 要 求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评 标 委 员 会 :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人 : 评 标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1 商 务 标 评 审 内 容 包 括 企 业 资 格 信 用 评 价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获 奖 招 标 合 同 承 诺 条 款 等, 具 体 要 求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凡 不 能 通 过 后 续 增 加 资 金 人 力 物 力 投 入 改 变 的 要 素 视 为 资 信 要 素, 如 投 标 人 业 绩 过 往 认 证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营 业 额, 从 业 人 员 学 历 注 册 资 格 资 历 等 情 况 ; 2 资 信 要 素 不 得 有 规 模 数 量 等 下 限 要 求 ; 如 投 标 人 业 绩 的 描 述 可 以 为 : 提 供 近 五 年 投 标 人 自 认 为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 不 超 过 10 项 ); 3 资 信 要 素 不 单 独 评 审, 不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供 招 标 人 定 标 时 参 考 投 标 人 相 关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通 过 公 示 予 以 监 督 31
经 济 标 定 性 评 审 表 ( 样 本 )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人 : 一 投 标 总 价 概 况 投 标 总 价 ( 万 元 ) 投 标 总 价 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差 额 ( 万 元 ) 投 标 总 价 的 净 下 浮 率 (%) 分 部 分 项 金 额 ( 万 元 ) 投 标 总 价 中 措 施 项 目 金 额 ( 万 元 ) 其 他 金 额 ( 万 元 ) 二 指 定 单 位 单 项 工 程 报 价 分 析 单 位 ( 单 项 ) 工 程 名 称 招 标 控 制 价 ( 万 元 ) 投 标 价 ( 万 元 ) 单 位 工 程 净 下 浮 率 (%) 指 定 专 业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偏 离 度 (A= 投 标 总 价 净 下 浮 率 - 单 位 工 程 净 下 浮 率 ) 三 清 单 子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超 过 万 元 报 价 分 析 ( 列 出 B ±3% 的 清 单 项 ) 清 单 子 目 编 号 及 工 程 名 称 招 标 控 制 价 ( 万 元 ) 投 标 价 ( 万 元 ) 下 浮 率 (%) 清 单 子 目 投 标 报 价 偏 离 度 (B= 投 标 总 价 净 下 浮 率 - 清 单 子 目 报 价 相 对 招 标 控 制 价 下 浮 率 ) 四 措 施 项 目 费 合 计 的 异 常 报 价 分 析 五 其 他 报 价 问 题 以 及 对 合 同 签 订 履 行 过 程 措 施 项 目 费 投 标 价 合 计 ( 元 ) 招 标 控 制 价 合 计 ( 元 ) 下 浮 率 (%) 措 施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偏 离 度 (C= 投 标 总 价 净 下 浮 率 - 措 施 项 目 费 相 对 招 标 控 制 价 下 浮 率 )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还 存 在 等 其 他 报 价 问 题, 并 对 合 同 签 订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提 出 如 下 警 示 : 32
中 的 风 险 警 示 六 评 审 结 论 合 格 不 合 格 评 标 专 家 : 年 月 日 说 明 :1 偏 离 度 是 指 评 审 项 相 对 标 底 的 下 浮 率 与 投 标 总 价 净 下 浮 率 之 差,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越 大, 说 明 该 评 审 项 目 不 平 衡 报 价 情 况 越 严 重, 反 之 则 小 2 清 单 子 目 偏 离 度 评 审 设 置 时, 如 果 子 目 合 价 金 额 越 小 偏 离 度 B 值 越 小, 则 分 析 出 的 偏 离 子 目 越 多, 反 之 越 少 凡 公 布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B 值 小 于 3% 的, 在 商 务 标 评 审 时 均 按 3% 进 行 评 审 ( 评 标 专 家 或 交 易 中 心 人 员 直 接 操 作 ) 评 审 结 果 在 本 表 中 无 法 全 部 列 出 时, 则 另 页 单 独 列 出 3 评 审 结 论 仅 分 为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级, 不 合 格 仅 限 于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废 标 无 效 标 情 形 4 本 表 适 用 于 各 专 家 独 立 评 审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汇 总 意 见 时 使 用 作 为 汇 总 表 使 用 时, 所 有 商 务 标 专 家 均 需 签 名 关 于 经 济 标 (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 评 审 因 素 指 标 设 定 及 评 审 工 作 要 求 的 说 明 1 清 标 及 重 点 单 位 单 项 工 程 子 目 的 自 动 筛 选 统 计 指 标 和 分 析 方 法,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征,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设 定 2 设 定 指 标 时, 应 侧 重 于 对 投 资 控 制 影 响 较 大 的 关 键 因 素 3 计 算 机 评 标 系 统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自 动 清 标 分 析 ; 4 计 算 机 评 标 系 统 对 商 务 标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分 别 对 指 定 专 业 工 程 指 定 清 单 子 目 措 施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离 度 进 行 分 析,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系 统 提 供 的 数 据 进 行 技 术 和 风 险 分 析, 并 提 出 专 业 评 审 意 见 ( 如 综 合 单 价 中 甲 供 材 料 含 量 低 于 平 均 值 5%; 重 要 投 标 综 合 单 价 偏 离 平 均 值 10% 以 上 等 ) 供 招 标 人 在 定 标 时 参 考 33
推 荐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 样 本 )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 评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推 荐 方 法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序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优 点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名 : 评 标 专 家 保 留 意 见 专 家 姓 名 评 标 专 家 对 汇 总 意 见 持 保 留 意 见 的 情 况 ( 注 明 涉 及 的 投 标 人 具 体 的 优 点 存 在 缺 陷 或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事 项 ) 专 家 签 名 备 注 : 本 表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最 终 评 标 报 告 ; 34
票 决 定 标 选 票 ( 第 轮 )( 样 本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名 次 支 持 的 投 标 人 支 持 理 由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定 标 委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票 决 定 标 选 票 ( 第 轮 ) 计 票 汇 总 表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投 票 情 况 本 轮 得 分 排 名 1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2 3 计 票 人 签 名 : 监 票 人 签 名 : 时 间 :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