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 谈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的 实 施 过 程 ---- 上 海 大 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随 着 建 筑 市 场 的 迅 猛 发 展 和 持 续 扩 大, 建 设 工 程 的 参 与 各 方 就 施 工 合 同 价 格 的 争 议 亦 显 有 增 无 减 之 势, 涉 及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的 仲 裁 诉 讼 等 纠 纷 日 渐 增 多, 依 法 取 得 有 关 建 筑 工 程 司 法 鉴 定 资 格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鉴 定 机 构 ) 和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 鉴 定 人 ), 受 法 院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参 与 工 程 造 价 的 司 法 鉴 定 工 作, 为 各 委 托 方 公 正 处 理 纠 纷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使 得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成 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一 项 重 要 的 专 业 性 服 务 工 作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的 定 义 及 基 本 原 则 1 定 义 :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资 格 的 鉴 定 单 位 和 鉴 定 人, 受 司 法 机 关 ( 仲 裁 机 构 ) 的 委 托, 依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颁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定 额 标 准 及 相 关 文 件, 建 议 某 一 争 议 工 程 的 最 终 造 价 并 提 供 鉴 定 结 论 的 活 动 2 概 况 : 工 程 造 价 类 司 法 鉴 定 所 涉 及 的 案 件 主 要 集 中 在 建 设 工 程 装 饰 工 程 烂 尾 楼 项 目 家 庭 装 潢 邻 里 纠 纷 和 房 屋 修 复 等 方 面 这 些 案 件 标 的 大 小 各 异, 案 情 通 常 比 较 复 杂, 甚 至 涉 及 到 多 方 原 被 告, 其 中 既 有 项 目 总 价 或 单 项 工 程 造 价 的 鉴 定, 又 有 因 工 期 合 同 等 方 面 原 因 引 起 的 索 赔 费 用 鉴 定, 还 有 因 施 工 质 量 火 灾 漏 水 浸 水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装 饰 装 修 损 失 和 修 复 所 需 支 出 费 用 的 鉴 定 等, 所 以 鉴 定 的 范 围 较 广 鉴 定 的 难 度 也 相 当 大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的 定 义 及 基 本 原 则 3 原 则 : 合 法 原 则 独 立 性 原 则 客 观 性 原 则 公 正 性 原 则 从 约 原 则 取 舍 原 则 (1) 合 法 原 则 : 是 指 鉴 定 主 体 鉴 定 方 法 适 用 标 准 鉴 定 材 料 的 采 集 及 鉴 定 程 序 等 鉴 定 活 动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确 保 鉴 定 结 论 的 合 法 性 (2) 独 立 性 原 则 : 造 价 公 司 是 独 立 法 人, 具 备 司 法 鉴 定 资 质, 鉴 定 人 是 鉴 定 机 构 内 备 案 的 执 业 人 员, 应 遵 循 鉴 定 人 负 责 制 的 管 理 模 式 ; 鉴 定 人 应 保 持 中 立 不 受 任 何 干 扰,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的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为 准 绳, 独 立 的 运 用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相 关 的 行 业 规 则 出 具 鉴 定 意 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的 定 义 及 基 本 原 则 (3) 客 观 性 的 原 则 : 真 实 客 观 地 反 映 所 鉴 定 项 目 的 工 程 价 值, 依 据 充 分 坚 持 图 纸 与 实 际 相 结 合,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最 终 以 实 际 为 主 确 保 鉴 定 结 论 的 真 实 性 全 面 性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鉴 定 人 必 须 秉 公 办 案, 不 徇 私 情, 不 受 案 情 人 情 私 利 内 外 干 扰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自 觉 接 受 法 律 监 督, 这 是 保 证 司 法 鉴 定 客 观 性 的 前 提 (4) 公 正 性 的 原 则 : 司 法 鉴 定 公 正 性 原 则 是 体 现 在 程 序 公 正 和 实 体 公 正 两 个 方 面 程 序 公 正, 就 是 在 鉴 定 委 托 鉴 定 受 理 鉴 定 实 施 鉴 定 结 论 与 质 证 等 环 节, 都 应 当 体 现 平 等 原 则 合 理 原 则, 更 多 地 保 护 各 方 当 事 人 在 整 个 鉴 定 过 程 中 的 知 情 参 与 反 馈 意 见 和 质 证 的 权 利 实 体 公 正 就 是 要 确 保 鉴 定 结 论 的 客 观 性 准 确 性 真 实 性 鉴 定 程 序 和 实 体 的 公 正 性 必 须 通 过 鉴 定 主 体 去 实 施, 因 此 鉴 定 机 构 和 鉴 定 人 必 须 站 在 公 正 的 立 场 上, 不 偏 向 诉 讼 主 体 的 任 何 一 方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的 定 义 及 基 本 原 则 (5) 从 约 原 则 : 受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制 约, 工 程 造 价 争 议 首 先 是 个 合 同 问 题, 合 同 价 格 是 当 事 人 经 过 利 益 权 衡 竞 争 磋 商 等 博 弈 方 式 达 成 的 特 定 的 交 易 价 格, 因 此, 只 要 不 是 出 现 法 定 禁 止 或 无 法 适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情 况, 工 程 造 价 争 议 鉴 定 应 该 遵 循 从 约 原 则, 有 约 定 从 约 定, 无 约 定 从 规 定 (6) 取 舍 原 则 : 因 双 方 提 交 的 证 据 不 够 完 善 案 情 较 为 复 杂 致 使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难 以 得 出 唯 一 结 论 的 情 况 下, 鉴 定 人 可 以 结 合 案 情 按 照 不 同 的 标 准 及 计 算 方 法, 根 据 证 据 成 立 与 否 的 不 同 可 能, 出 具 两 个 以 上 的 鉴 定 结 论, 供 办 案 机 关 根 据 庭 审 质 证 和 评 议 对 鉴 定 结 论 进 行 取 舍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资 料 的 收 集 工 程 项 目 资 料 是 完 成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的 基 础 其 内 容 为 : 招 投 标 文 件 施 工 合 同 ( 含 补 充 协 议 等 ) 设 计 修 改 与 变 更 工 程 签 证 等, 与 工 程 审 价 所 需 资 料 基 本 接 近 在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资 料 收 集 过 程 中 尚 需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送 鉴 资 料 的 来 源 和 确 认 送 鉴 资 料 一 般 是 从 委 托 人 处 ( 承 办 法 庭 或 仲 裁 庭 ) 获 得, 且 大 部 分 资 料 已 得 到 争 议 双 方 的 确 认, 这 样 的 资 料 比 当 事 人 某 一 方 提 交 的 资 料 更 具 法 律 效 力 由 于 在 司 法 程 序 上 有 交 换 证 据 的 要 求, 因 此 对 当 事 人 在 司 法 鉴 定 过 程 中 补 充 提 交 的 资 料, 通 常 也 由 当 事 人 提 交 委 托 人, 再 由 委 托 人 转 交 鉴 定 机 构 对 专 业 的 施 工 图 纸 等 未 经 委 托 人 转 交 的 资 料, 也 应 该 由 各 方 当 事 人 对 资 料 先 进 行 确 认 并 做 好 笔 录 后 才 能 作 为 鉴 定 的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资 料 的 收 集 送 鉴 资 料 的 收 集 过 程 按 照 鉴 定 委 托 的 要 求 可 以 向 各 方 当 事 人 发 出 书 面 的 鉴 定 资 料 提 交 通 知,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将 鉴 定 所 需 的 资 料 清 单 目 录 在 通 知 中 一 一 列 明, 同 时 告 知 当 事 人 必 须 对 各 自 提 交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指 出 自 行 承 担 延 期 滞 交 证 据 资 料 带 来 的 不 利 后 果 因 当 事 人 在 争 议 纠 纷 案 中 的 利 益 关 系, 致 使 其 对 资 料 提 交 工 作 的 配 合 程 度 不 一 样 在 一 般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中, 发 包 人 会 向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提 供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料, 施 工 承 包 商 也 会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而 在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过 程 中, 部 分 当 事 人 对 所 掌 握 的 部 分 资 料 可 能 会 以 各 种 理 由 拒 绝 提 供, 或 者 只 提 供 对 自 己 有 利 的 证 据 资 料 对 仅 依 据 建 设 过 程 中 未 完 全 履 行 签 字 手 续 的 施 工 签 证 变 更 记 录, 不 规 范 操 作 的 施 工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不 齐 全 的 施 工 图 纸 等 作 鉴 定 时 所 必 需 的 资 料 提 供, 不 能 奢 望 争 议 双 方 都 会 积 极 主 动 配 合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当 事 人 都 希 望 待 审 定 的 初 步 意 见 出 来 后, 再 根 据 事 态 发 展 陆 续 提 供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资 料, 并 据 此 来 影 响 最 终 的 鉴 定 成 果, 达 到 自 己 的 目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资 料 的 收 集 资 料 的 真 伪 性 判 断 在 资 料 的 收 集 过 程 中, 鉴 定 人 一 般 不 对 资 料 的 真 伪 作 出 判 断, 因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不 具 备 鉴 别 证 据 真 伪 的 资 质 与 能 力, 无 权 对 此 作 出 鉴 定 判 断 如 果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某 一 资 料 的 真 伪 存 在 争 议, 可 以 提 醒 双 方 当 事 人 先 在 司 法 机 构 做 出 辨 别, 鉴 定 人 再 根 据 司 法 机 构 的 结 论 计 入 鉴 定 结 论, 否 则 只 能 根 据 双 方 的 不 同 观 点 出 具 多 项 意 见, 提 交 法 庭 判 断 后 据 实 裁 定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方 案 的 确 定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项 目 的 委 托 人 一 般 是 司 法 机 关 或 仲 裁 机 构, 由 于 专 业 所 限, 委 托 函 上 对 鉴 定 项 目 的 范 围 及 要 求 不 是 很 明 确, 因 此 在 鉴 定 工 作 开 始 前, 对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方 案 的 确 定 是 比 较 重 要 的 对 已 收 集 的 现 有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确 定 能 否 作 为 鉴 定 的 依 据 鉴 定 人 在 收 集 完 成 各 方 提 交 的 资 料 后, 应 对 全 部 的 送 鉴 资 料 进 行 对 比 汇 总, 并 认 真 分 析 研 究 确 定 可 以 作 为 鉴 定 依 据 的, 建 立 清 单 目 录 ( 注 明 相 应 页 数 ), 经 由 各 方 当 事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最 终 作 为 鉴 定 依 据 与 承 办 法 官 沟 通, 将 初 定 鉴 定 方 案 提 交 法 庭 征 询 意 见 对 于 案 情 较 为 复 杂 ( 如 发 回 重 审, 一 审 未 进 行 造 价 鉴 定 的 ), 各 方 当 事 人 对 对 方 的 送 鉴 资 料 互 不 认 可 的, 司 法 机 构 也 不 进 行 鉴 定 前 质 证 的, 鉴 定 人 可 以 凭 借 自 己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经 验 根 据 已 有 的 送 鉴 资 料 以 及 各 方 当 事 人 对 案 件 情 况 的 反 映, 作 出 初 定 鉴 定 方 案 提 交 司 法 机 构 征 询 意 见, 待 司 法 机 构 合 议 后 给 予 书 面 回 复 再 确 定 最 终 的 鉴 定 方 案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方 案 的 确 定 采 用 争 议 各 方 的 会 商 形 式, 确 定 鉴 定 方 案 鉴 定 工 程 项 目 标 的 较 大,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资 料 比 较 齐 全 的 情 况 下, 一 般 都 可 以 采 用 争 议 各 方 的 会 商 形 式, 确 定 鉴 定 方 案 这 一 过 程 要 求 鉴 定 人 事 前 做 好 各 种 准 备 工 作, 并 得 到 争 议 各 方 的 配 合 确 认 首 先 鉴 定 人 须 对 经 各 方 签 字 确 认 可 以 作 为 鉴 定 依 据 的 的 送 鉴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据 此 作 出 初 步 的 鉴 定 方 案 并 定 出 鉴 定 原 则 其 次 召 集 各 方 当 事 人 ( 代 理 人 ) 进 行 会 商,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 保 留 各 方 不 同 意 见 ), 在 对 初 步 的 鉴 定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修 改 后, 出 具 会 商 纪 要, 由 各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对 鉴 定 方 案 进 行 书 面 确 认 该 会 商 纪 要 可 作 为 司 法 鉴 定 的 依 据 列 入 鉴 定 意 见 书
现 场 踏 勘 与 造 价 的 确 定 在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现 场 踏 勘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个 程 序, 尤 其 是 图 纸 不 全 或 没 有 图 纸 的 项 目, 现 场 踏 勘 就 成 为 确 定 造 价 基 础 工 程 量 的 基 本 环 节 现 场 踏 勘 与 工 程 量 的 确 定 (1) 工 程 承 发 包 双 方 的 合 同 纠 纷 造 价 鉴 定, 如 当 事 人 能 够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 竣 工 图 纸 ) 且 得 到 双 方 的 确 认,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依 据 各 方 当 事 人 确 认 的 图 纸 及 相 关 资 料 计 算 工 程 量, 双 方 核 对 后 针 对 争 议 部 分 进 行 现 场 查 勘 常 见 的 争 议 是 : 图 纸 内 容 的 增 减 争 议, 部 分 未 施 工 的 内 容 或 变 更 增 加 的 施 工 内 容 没 有 反 映 在 图 纸 上 ; 签 证 的 争 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与 签 证 内 容 不 相 符 ; 施 工 与 设 计 不 相 符 的 争 议, 实 际 施 工 情 况 与 设 计 图 纸 不 相 符 等 这 些 情 况 只 能 通 过 现 场 查 勘 来 得 出 客 观 真 实 的 结 论 而 对 烂 尾 楼 项 目, 则 须 事 前 沟 通 并 要 求 各 方 尽 量 确 认 已 施 工 完 成 的 界 面 再 按 照 施 工 图 计 算 已 施 工 的 工 程 量 差 异 部 分 再 通 过 现 场 踏 勘 进 行 完 善 如 当 事 人 不 能 事 前 确 认, 则 只 能 通 过 现 场 查 勘 对 已 施 工 的 工 程 界 面 进 行 认 定
现 场 踏 勘 与 造 价 的 确 定 (2) 装 饰 装 修 家 庭 装 潢 纠 纷,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赔 偿, 漏 水 修 复 等 费 用 鉴 定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有 相 当 多 的 案 件 涉 及 的 造 价 都 不 是 工 程 承 发 包 双 方 之 间 的 诉 讼, 而 是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承 租 方 要 求 出 租 方 对 承 租 期 间 投 入 的 房 屋 改 建 装 饰 装 修 费 用 进 行 赔 偿, 酒 店 饭 店 装 饰 工 程, 家 庭 装 潢, 邻 里 纠 纷 ( 楼 上 漏 水 渗 漏 到 楼 下 ) 和 房 屋 修 复 等, 这 些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计 算 确 定 往 往 不 是 能 够 单 凭 图 纸 能 够 计 算 得 出 的 尤 其 是 装 饰 工 程 家 庭 装 潢 邻 里 纠 纷 和 房 屋 修 复 等 情 况 大 多 没 有 图 纸, 就 是 有 图 纸 也 基 本 与 现 场 不 符, 完 全 需 要 鉴 定 人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实 测 实 量, 因 此 现 场 的 实 测 数 据 就 成 为 工 程 量 计 取 的 唯 一 依 据 现 场 踏 勘 工 作 的 前 提 是 在 协 调 沟 通 好 各 方 的 具 体 时 间 后,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诉 讼 各 方 准 时 到 场, 共 同 参 与 现 场 踏 勘 ( 否 则 会 被 诉 讼 当 事 人 合 理 怀 疑 鉴 定 人 操 作 过 程 中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同 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会 影 响 踏 勘 测 量 结 果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 并 尽 量 对 所 有 的 测 量 结 果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以 固 定 鉴 定 证 据 ( 个 别 不 配 合 不 愿 签 字 认 可 的 情 况 也 有, 故 鉴 定 人 必 须 仔 细 认 真 地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确 保 踏 勘 测 量 数 据 的 真 实 准 确 ), 踏 勘 记 录 与 踏 勘 期 间 的 影 像 资 料 也 是 鉴 定 人 出 具 鉴 定 意 见 结 论 的 主 要 依 据 之 一
现 场 踏 勘 与 造 价 的 确 定 2 工 程 造 价 的 确 定 工 程 造 价 类 司 法 鉴 定 所 涉 及 的 案 件 主 要 集 中 在 建 设 工 程 装 饰 工 程 烂 尾 楼 项 目 家 庭 装 潢 邻 里 纠 纷 和 房 屋 修 复 等 方 面 这 些 案 件 标 的 大 小 各 异, 案 情 通 常 比 较 复 杂, 甚 至 涉 及 到 多 方 当 事 人, 其 中 既 有 项 目 总 价 或 单 项 工 程 造 价 的 鉴 定, 又 有 因 工 期 合 同 等 方 面 原 因 引 起 的 索 赔 费 用 鉴 定, 还 有 因 质 量 原 因 引 起 的 资 金 损 失 和 修 复 所 需 支 出 费 用 的 鉴 定 等, 所 以 鉴 定 的 难 度 相 当 大 争 议 双 方 有 施 工 合 同 的,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结 算 原 则 计 价 而 有 些 项 目 尤 其 是 装 饰 工 程 家 庭 装 潢 邻 里 纠 纷 和 房 屋 修 复 等 情 况 大 多 没 有 合 同, 有 些 装 修 合 同 也 不 是 诉 讼 双 方 签 订 的, 其 合 同 报 价 也 不 完 全 适 用 于 纠 纷 赔 偿 费 用 的 鉴 定 尤 其 是 报 价 明 显 高 于 装 饰 定 额 标 准 的 就 更 不 适 用, 否 则 将 增 加 双 方 矛 盾, 不 利 于 鉴 定 工 作 的 进 展 对 争 议 双 方 达 不 成 一 致 的 地 方, 需 要 鉴 定 人 凭 借 自 身 的 经 验 及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的 数 据 资 料 进 行 判 断 确 定 遇 到 确 实 无 法 直 接 判 断 的,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鉴 定 人 也 可 根 据 争 议 的 具 体 情 况 作 出 另 一 种 或 多 种 可 能 的 鉴 定 意 见, 供 法 庭 裁 定 时 参 考
现 场 踏 勘 与 造 价 的 确 定 3 涉 及 现 值 的 计 算 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承 租 人 要 求 对 已 投 入 的 改 建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费 用 进 行 赔 偿, 司 法 机 关 会 要 求 鉴 定 人 对 改 建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费 用 考 虑 折 旧 即 涉 及 到 现 值 的 计 算 问 题 一 般 情 况 下, 鉴 定 人 可 参 照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的 租 赁 期 或 是 常 规 情 况 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使 用 的 年 限, 采 用 直 线 平 均 法 进 行 折 旧 后 计 取, 提 交 司 法 机 关 参 考
鉴 定 初 稿 的 意 见 征 询 鉴 定 初 稿 的 确 定 在 司 法 鉴 定 过 程 中, 鉴 定 人 必 须 是 站 在 公 平 公 正 的 立 场 上, 以 事 实 与 证 据 为 依 据 维 护 诉 讼 双 方 的 合 法 利 益 在 计 量 定 价 等 审 价 工 作 全 部 完 成 并 经 过 鉴 定 机 构 内 部 复 核 后, 可 出 具 鉴 定 意 见 初 稿, 以 征 询 争 议 各 方 的 意 见 一 般 情 况 下, 鉴 定 意 见 书 初 稿 不 能 与 最 终 鉴 定 意 见 有 太 大 差 异, 最 终 鉴 定 意 见 的 任 何 改 变 都 需 要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与 事 实, 否 则 鉴 定 人 很 难 自 圆 其 说, 整 个 鉴 定 结 果 的 可 信 度 就 大 大 降 低 了 初 稿 征 询 意 见 的 程 序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通 过 委 托 人 向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征 询 意 见 稿 由 于 时 效 等 原 因, 我 们 一 般 先 与 委 托 人 ( 司 法 机 关 ) 沟 通, 如 其 明 确 表 示 只 需 征 询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时, 初 稿 征 询 意 见 的 程 序 就 较 为 简 单, 鉴 定 人 只 要 直 接 向 各 方 当 事 人 出 具 鉴 定 意 见 初 稿 征 询 意 见 函, 进 行 意 见 征 询 即 可
鉴 定 初 稿 的 意 见 征 询 初 稿 提 交 的 形 式 鉴 定 意 见 形 成 后, 以 ( 初 稿 ) 征 询 意 见 函 的 形 式 送 交 诉 讼 各 方 当 事 人 ( 代 理 人 ),( 初 稿 ) 征 询 意 见 函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有 : 委 托 函 编 号 : 案 号 ; 所 涉 标 的 物 名 称 (****** 工 程 ) 及 造 价 鉴 定 范 围 内 容 ; 初 稿 意 见 的 回 复 方 式 ( 书 面 形 式 ); 回 复 时 间 要 求 ; 回 复 函 件 的 邮 寄 地 点 ( 鉴 定 机 构 的 地 址 ) 鉴 定 单 位 全 称 鉴 定 人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号 并 明 确 告 知 : 如 在 要 求 的 异 议 回 复 时 限 之 前 未 收 到 争 议 方 的 书 面 回 函, 则 视 为 已 经 接 受 征 询 意 见 稿 的 全 部 内 容 最 后 注 明 鉴 定 意 见 书 ( 初 稿 ) 及 鉴 定 意 见 明 细 均 作 为 函 件 的 附 件 同 时 提 交 ( 初 稿 ) 征 询 意 见 函 必 须 加 盖 鉴 定 机 构 的 公 章, 而 作 为 函 件 附 件 的 鉴 定 意 见 书 ( 初 稿 ) 及 鉴 定 意 见 明 细 则 无 需 盖 章 签 字, 仅 作 为 征 询 意 见 使 用 ( 初 稿 ) 征 询 意 见 函 的 送 交 应 要 求 收 件 人 ( 各 方 代 理 人 ) 签 名 并 注 明 收 件 时 间
对 初 稿 异 议 进 行 核 对 回 复 收 集 各 方 的 异 议, 集 中 解 决 共 性 的 问 题 尽 可 能 在 ( 初 稿 ) 征 询 意 见 函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接 受 各 方 的 书 面 异 议, 有 特 殊 原 因 的 必 须 出 具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并 明 确 提 交 异 议 的 最 终 时 间 ( 同 时 抄 报 司 法 机 关 ), 防 止 鉴 定 结 果 可 能 不 利 的 一 方 无 限 制 的 拖 延 时 间 对 各 方 的 书 面 异 议 包 括 各 方 补 充 提 交 的 证 据 或 依 据, 可 以 采 用 交 换 形 式 复 印 提 交 对 方 当 事 人 鉴 定 人 也 应 对 各 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如 存 在 共 性 的 异 议 问 题, 鉴 定 人 应 采 用 集 中 解 决 办 法 予 以 处 理 可 以 沟 通 的 问 题, 尽 量 在 正 式 鉴 定 意 见 提 交 前 解 决 针 对 各 方 对 初 稿 异 议 的 回 复, 有 针 对 性 的 组 织 进 行 意 见 交 换 与 谈 判, 能 够 沟 通 解 决 的 异 议 尽 量 在 正 式 意 见 书 出 具 前 协 商 解 决 如 : 工 程 量 计 算 差 异 可 共 同 进 行 再 次 核 对 的 图 纸 与 现 场 的 差 异 可 通 过 现 场 的 踏 勘 测 量 的 定 额 套 用 与 材 料 价 格 取 定 等 问 题 可 由 异 议 方 补 充 出 具 证 据 的 等 等, 鉴 定 人 应 根 据 解 决 的 结 果 以 及 补 充 出 具 的 证 据 或 依 据 对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调 整, 出 具 最 终 的 鉴 定 意 见
对 初 稿 异 议 进 行 核 对 回 复 将 无 法 解 决 的 异 议 问 题, 客 观 的 反 映 在 鉴 定 意 见 书 内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过 程 中 的 当 事 人 各 方 在 合 同 条 款 计 价 原 则 等 方 面 通 常 存 在 许 多 不 可 调 解 的 矛 盾 有 部 分 承 包 商 是 对 社 会 审 价 结 果 不 满 意 而 提 起 司 法 诉 讼 的, 故 诉 讼 双 方 已 很 难 通 过 协 调 达 成 一 致 针 对 一 些 无 法 调 解 又 模 棱 两 可 的 问 题, 鉴 定 人 须 凭 借 扎 实 的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丰 富 的 造 价 咨 询 经 验 和 一 定 的 法 律 知 识, 在 异 议 问 题 的 说 明 中 给 出 具 权 威 性 的 鉴 定 意 见 供 司 法 机 关 审 案 时 参 考 当 然 有 些 属 于 鉴 定 人 无 法 解 决 的 异 议 ( 如 : 资 料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 隐 蔽 工 程 的 异 议 等 ), 一 般 建 议 鉴 定 人 依 据 自 己 掌 握 的 专 业 知 识, 分 别 按 照 各 种 不 同 的 情 况, 客 观 的 作 出 相 应 的 结 果 意 见, 并 加 以 详 细 说 明, 供 最 终 司 法 机 关 进 行 质 证 据 实 认 定 时 参 考 使 用 这 样 的 操 作 方 法, 即 避 开 了 双 方 的 争 议 焦 点 利 于 鉴 定 工 作 的 开 展, 又 能 让 司 法 机 关 在 判 决 时, 对 质 证 认 定 的 任 何 一 方, 都 能 从 鉴 定 意 见 中 找 出 相 应 结 果 在 鉴 定 意 见 书 中, 应 尽 量 将 鉴 定 初 稿 征 询 意 见 过 程 中 各 方 的 异 议 反 映 在 鉴 定 意 见 书 内, 尽 量 做 到 措 辞 得 当, 确 保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异 议 的 回 复 说 明 有 理 有 据 有 说 服 力 让 司 法 机 关 的 审 判 人 员 清 楚 明 白, 减 少 庭 审 质 证 的 时 间 与 复 杂 程 度
鉴 定 意 见 书 的 出 具 司 法 鉴 定 文 书 制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三 点 : 合 法 原 则 规 范 原 则 及 时 完 备 原 则 1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书 的 制 作 要 求 司 法 部 公 布 的 司 法 鉴 定 文 书 规 范 对 司 法 鉴 定 文 书 制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是 内 容 的 要 求 标 题 : 编 号 : 基 本 情 况 : 鉴 定 依 据 : 鉴 定 过 程 : 对 争 议 问 题 的 说 明 ; 鉴 定 意 见 ( 鉴 定 金 额 ): 落 款 : 附 件 第 二 是 格 式 数 量 签 章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书 使 用 A4 规 格 纸 张 打 印 制 作 ; 在 正 文 每 页 页 眉 的 右 上 角 注 明 正 文 共 几 页, 本 页 为 第 几 页 ; 落 款 应 与 正 文 同 页, 不 得 使 用 本 页 无 正 文 的 字 样 ; 不 得 涂 改 数 量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要 求 鉴 定 意 见 书 编 号 处 应 加 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 司 法 鉴 定 专 用 章 钢 印 ; 鉴 定 意 见 出 具 的 日 期 处 加 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 司 法 鉴 定 专 用 章 红 印,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书 各 页 之 间 应 当 加 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 司 法 鉴 定 专 用 章 红 印, 作 为 骑 缝 章
鉴 定 意 见 书 的 出 具 第 三 是 文 字 要 求 使 用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及 统 一 规 范 的 专 业 术 语 与 法 律 用 语 ; 基 本 概 念 要 清 楚 文 字 简 练 用 词 准 确 语 句 通 顺 描 述 客 观 清 晰 论 证 符 合 逻 辑 ; 使 用 规 范 的 国 家 标 准 计 量 单 位 和 符 号 ; 内 容 系 统 全 面 并 附 有 相 关 的 图 表 照 片 等 资 料 鉴 定 意 见 书 内 容 表 述 上 必 须 站 在 第 三 方 的 角 度 不 带 任 何 倾 向 性, 措 辞 客 观 准 确, 只 叙 述 事 实 与 依 据 不 作 判 定, 不 要 出 现 我 们 认 为 我 们 感 觉 可 能 大 概 等 诸 如 此 类 的 表 述, 更 多 的 应 将 争 议 双 方 的 不 同 意 见 表 述 出 来, 真 正 能 使 使 用 人 -- 承 办 法 官 或 仲 裁 员 清 楚 地 了 解 案 件 的 鉴 定 范 围 与 内 容, 鉴 定 的 依 据, 每 项 争 议 与 每 个 结 果 的 因 果 关 系, 使 我 们 的 鉴 定 意 见 书 作 为 案 件 判 定 或 裁 定 的 基 本 参 考 依 据 第 四 是 程 序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书 的 制 作 实 行 鉴 定 人 复 核 人 签 发 人 三 级 审 核 责 任 制 度 2 鉴 定 意 见 书 的 提 交 方 式 一 般 采 用 直 接 送 交 或 快 递 两 张 方 式, 给 委 托 人 ( 司 法 机 关 ) 签 收
出 庭 质 证 与 鉴 定 档 案 的 管 理 出 庭 质 证 与 鉴 定 档 案 的 管 理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是 指 鉴 定 人 根 据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案 件 的 需 要, 就 自 己 鉴 定 的 案 内 专 门 性 问 题, 依 据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出 庭 作 证, 接 受 当 事 人 及 法 院 当 面 直 接 的 质 问 出 庭 质 证 是 鉴 定 人 应 尽 的 义 务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鉴 定 意 见 有 异 议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鉴 定 人 有 必 要 出 庭 的, 鉴 定 人 应 当 出 庭 作 证 经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鉴 定 人 拒 不 出 庭 作 证 的, 鉴 定 意 见 不 得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的 根 据 ; 支 付 鉴 定 费 用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返 还 鉴 定 费 用 该 项 规 定 对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行 为 有 所 约 束, 要 求 鉴 定 人 必 须 注 重 提 高 包 括 其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在 内 的 综 合 素 质, 严 格 依 法 独 立 科 学 地 进 行 鉴 定, 而 鉴 定 人 更 应 该 具 备 庭 审 中 以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阐 释 鉴 定 结 论 论 证 过 程 的 能 力, 让 鉴 定 意 见 为 案 件 事 实 的 认 定 提 供 有 力 的 证 明, 确 保 公 平 公 正 鉴 定 意 见 得 到 司 法 机 关 的 采 信 鉴 定 人 因 法 定 事 由 不 能 出 庭 作 证 的, 经 司 法 机 关 同 意 后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鉴 定 事 项 的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说 明 和 解 释
出 庭 质 证 与 鉴 定 档 案 的 管 理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内 容 和 程 序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其 一 : 对 接 受 委 托 进 行 鉴 定 事 项 所 形 成 的 鉴 定 意 见 向 法 庭 作 出 正 面 陈 述 ; 其 二 : 接 受 各 方 当 事 人 针 对 鉴 定 意 见 提 出 的 质 证, 对 他 们 围 绕 鉴 定 意 见 提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回 答 解 释 说 明 鉴 定 人 出 庭 接 受 质 证 的 程 序, 包 括 程 序 的 启 动 通 知 出 庭 法 庭 质 证 签 名 和 退 庭 (1) 程 序 的 启 动 司 法 鉴 定 人 出 庭 质 证 可 以 由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提 起, 亦 可 以 由 法 官 或 仲 裁 员 提 起, 但 最 终 决 定 权 在 法 庭 或 仲 裁 庭 ;(2) 出 庭 通 知 司 法 机 关 经 审 查 确 定 需 鉴 定 人 出 庭 的, 在 开 庭 前 向 司 法 鉴 定 人 送 达 出 庭 通 知 ;(3) 出 庭 司 法 鉴 定 人 按 出 庭 通 知 上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准 时 出 庭, 并 向 法 庭 提 供 鉴 定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4) 法 庭 质 证 司 法 鉴 定 人 在 法 庭 上 对 案 件 的 各 方 当 事 人 审 判 员 以 及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员 对 作 为 鉴 定 意 见 提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以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如 实 作 答 ;(5) 签 名 法 庭 质 证 完 毕 后, 司 法 鉴 定 人 对 质 证 笔 录 进 行 仔 细 核 对 并 签 名 ;(6) 退 庭 质 证 完 毕 征 得 法 官 同 意, 即 可 退 庭
出 庭 质 证 与 鉴 定 档 案 的 管 理 出 庭 前 的 准 备 及 接 受 质 证 时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接 到 出 庭 通 知 后, 鉴 定 人 应 做 好 相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首 先 应 对 鉴 定 意 见 书 的 全 部 内 容 及 所 有 鉴 定 资 料 进 行 回 忆 熟 悉, 整 理 好 鉴 定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依 据 与 踏 勘 记 录 现 场 照 片 等 出 庭 资 料, 其 次 应 熟 悉 和 准 确 理 解 工 程 造 价 领 域 中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现 行 定 额 的 计 算 规 则 套 用 标 准, 做 到 对 案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鉴 定 依 据 以 及 工 作 程 序 问 题 了 如 指 掌 鉴 定 人 出 庭 时 应 准 备 好 身 份 证 司 法 鉴 定 人 资 格 司 法 鉴 定 人 执 业 证 书 等 各 种 证 件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以 备 开 庭 时 接 受 查 验 出 庭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1) 仪 态 要 严 肃 庄 重, 保 持 自 信 沉 着 冷 静 的 心 态 (2) 一 定 要 听 清 楚 并 理 解 发 问 人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如 其 表 述 不 清 可 要 求 发 问 人 复 述 一 遍 或 加 以 解 释, 与 鉴 定 无 关 的 问 题 有 权 拒 绝 回 答 ;(3) 鉴 定 人 在 法 庭 上 用 词 精 炼 规 范 准 确, 尽 量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作 答, 要 避 免 使 用 模 棱 两 可 含 糊 其 词 的 语 言 ;(4) 鉴 定 人 的 证 词 必 须 是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应 把 如 实 提 供 证 词 的 原 则 贯 穿 于 诉 讼 活 动 的 始 终, 如 有 意 作 伪 证 或 不 真 实 的 证 词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5) 控 辨 双 方 在 法 庭 上 提 问 的 方 式 多 样 化, 有 类 似 问 题 从 不 同 角 度 的 提 问, 交 叉 式 提 问 等, 其 目 的 都 是 为 了 打 乱 鉴 定 人 的 思 路, 使 其 回 答 的 问 题 前 后 出 现 破 绽, 为 当 事 人 异 议 成 立 寻 找 理 由 因 此, 鉴 定 人 一 定 要 紧 紧 抓 住 委 托 鉴 定 的 要 求 鉴 定 方 法 专 业 知 识, 准 确 地 作 答 ;(6) 出 庭 时 把 握 好 情 绪, 避 免 情 绪 激 动, 影 响 作 答 的 思 路
出 庭 质 证 与 鉴 定 档 案 的 管 理 补 充 鉴 定 意 见 及 修 改 意 见 由 于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受 过 程 中 事 件 变 化 的 影 响 很 大, 故 在 庭 审 和 质 证 阶 段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新 的 证 据 和 新 的 意 思 表 达, 庭 审 和 质 证 可 能 会 多 次 进 行, 超 出 鉴 定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部 分 以 及 对 鉴 定 意 见 的 调 整 部 分, 鉴 定 机 构 需 要 出 具 补 充 鉴 定 意 见, 如 果 涉 及 需 要 修 改 的 地 方 较 多, 则 可 能 需 要 重 新 出 具 鉴 定 修 改 意 见 书
出 庭 质 证 与 鉴 定 档 案 的 管 理 专 家 辅 助 人 与 专 家 陪 审 员 2002 年 4 月 1 日 实 施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1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由 一 至 二 名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员 出 庭 就 案 件 的 专 门 性 问 题 进 行 说 明 人 民 法 院 准 许 其 申 请 的, 有 关 费 用 由 提 出 申 请 的 当 事 人 负 担 审 判 人 员 和 当 事 人 可 以 对 出 庭 的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员 进 行 询 问 经 人 民 法 院 准 许,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各 自 聘 请 的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员 就 案 件 中 的 问 题 进 行 对 质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员 可 以 对 鉴 定 人 进 行 询 问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员, 一 般 就 是 界 内 统 称 的 专 家 辅 助 人 在 我 们 所 接 触 的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工 作 中, 已 有 相 当 部 分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开 始 聘 请 专 家 辅 助 人 与 律 师 共 同 作 为 代 理 人 出 庭, 参 与 对 鉴 定 人 的 询 问 质 证 近 年 来, 国 内 部 分 法 院 开 始 引 入 专 家 陪 审 新 机 制, 挑 选 各 领 域 相 关 专 家 担 任 法 院 的 技 术 顾 问, 协 助 法 官 审 案 2010 年 关 于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五 条 规 定, 特 殊 案 件 需 要 具 有 特 定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判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在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范 围 内 随 机 抽 取 即 称 专 家 陪 审 员 从 实 体 意 义 上 来 说, 专 家 辅 助 人 参 与 庭 审 质 证 活 动, 就 专 门 性 问 题 与 鉴 定 人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交 锋, 既 能 对 鉴 定 人 起 到 一 定 的 监 督 作 用, 又 能 帮 助 当 事 人 对 鉴 定 意 见 进 行 有 效 地 质 证, 帮 助 法 官 及 仲 裁 员 对 鉴 定 意 见 的 证 据 能 力 和 证 明 力 进 行 准 确 的 认 定, 有 效 发 挥 鉴 定 意 见 的 证 据 作 用 而 专 家 陪 审 机 制 有 利 于 强 化 事 实 认 定 和 证 据 采 信, 专 家 陪 审 员 可 以 充 分 发 挥 其 具 有 的 专 业 知 识 优 势, 不 仅 可 在 法 庭 调 查 时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问, 保 障 庭 审 的 科 学 性 和 公 正 性, 也 能 在 合 议 庭 评 议 时 作 权 威 性 发 言, 协 助 法 官 或 仲 裁 员 阅 读 理 解 鉴 定 结 论 并 准 确 把 握 相 关 证 据, 进 而 采 信 合 理 的 鉴 定 结 论 由 于 专 家 辅 助 人 及 专 家 陪 审 员, 在 事 实 认 知 及 专 业 水 平 方 面 都 有 较 强 的 优 势, 因 此 对 我 们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人 来 说, 鉴 定 意 见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与 准 确 性 也 会 面 临 着 更 大 的 挑 战
出 庭 质 证 与 鉴 定 档 案 的 管 理 鉴 定 档 案 的 管 理 首 先 是 鉴 定 资 料 的 归 档 鉴 定 工 作 完 成 鉴 定 意 见 出 具 并 经 过 庭 审 质 证 后, 一 般 就 可 按 鉴 定 机 构 的 要 求 将 鉴 定 资 料 进 行 归 档 存 放 介 于 正 常 诉 讼 程 序 及 司 法 审 判 程 序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的, 就 可 能 会 出 现 二 审 甚 至 再 审 的 情 况, 二 审 法 院 甚 至 再 审 法 院 在 庭 审 前 或 庭 审 中, 涉 及 工 程 造 价 争 议 的 都 可 能 要 求 一 审 鉴 定 人 员 再 次 参 与 庭 前 会 议 及 庭 审 质 证, 这 就 要 求 鉴 定 机 构 对 鉴 定 资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必 须 全 面 完 整, 包 括 鉴 定 过 程 中 收 集 的 所 有 相 关 鉴 定 资 料, 并 留 存 鉴 定 过 程 中 资 料 的 提 交 归 还 交 接 记 录, 确 保 鉴 定 案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二 审 再 审 情 况 出 现 时, 随 时 都 能 调 取 完 整 的 鉴 定 档 案 资 料 配 合 司 法 部 门 的 工 作 其 次 是 对 档 案 的 保 管 及 查 阅 借 调 我 们 公 司 对 司 法 鉴 定 纸 质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一 般 是 二 十 年, 而 电 子 档 案 则 是 永 久 性 期 限 司 法 机 关 因 工 作 需 要 查 阅 和 借 调 鉴 定 档 案 的, 均 需 出 具 工 作 证 ;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查 阅 鉴 定 档 案 资 料,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查 阅, 均 需 出 具 相 关 司 法 机 构 的 调 查 令 及 持 调 查 令 律 师 的 执 业 证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是 建 立 在 扎 实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丰 富 的 工 程 造 价 实 践 经 验 大 量 的 数 据 和 案 例 储 备 基 础 之 上 的, 需 要 鉴 定 人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素 质, 良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与 谈 判 能 力 因 此 要 真 正 做 好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并 非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情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人 只 有 站 在 公 平 公 正 的 立 场 上, 合 理 地 确 定 造 价, 才 能 出 具 一 份 合 格 经 得 起 检 验 的 鉴 定 意 见 书 让 我 们 与 在 座 的 各 位 一 起 为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工 作 的 规 范 操 作 而 共 同 努 力 吧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