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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340100802 行 政 许 可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服 务 指 南 长 岛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发 布 2015-10-30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3 ( 二 ) 实 施 机 构 3 ( 三 ) 申 请 主 体 3 ( 四 ) 受 理 地 点 3 ( 五 ) 办 理 依 据 3 ( 六 ) 办 理 条 件 4 ( 七 ) 申 请 材 料 4 ( 八 ) 办 理 时 限 6 ( 九 ) 收 费 标 准 6 ( 十 ) 咨 询 服 务 6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7 ( 二 ) 受 理 7 1. 审 核 7 2. 补 正 材 料 7 3. 受 理 决 定 7 ( 三 ) 获 取 证 书 8 ( 四 ) 流 程 图 8 三 法 律 救 济 8-1 -

( 一 ) 投 诉 9 ( 二 ) 行 政 复 议 9 四 表 单 填 写 9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9 ( 二 ) 告 知 受 理 书 文 本 9 五 有 关 说 明 9 附 件 : 1. 长 岛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事 项 流 程 图 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3.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 2-3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编 码 :3706340100802 ( 二 ) 实 施 机 构 : 长 岛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 三 ) 申 请 主 体 :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在 我 县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人 员 ( 四 ) 受 理 地 点 : 长 岛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窗 口 ( 五 ) 办 理 依 据 : 1.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十 三 条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十 三 条 : 幼 儿 园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 3 -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或 者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第 十 六 条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接 到 公 民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通 知 本 人 ( 六 )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 在 读 学 校 ) 在 长 岛 县 的 中 国 公 民, 且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2.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报 考 笔 试 科 目 三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一 致 ;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2013 年 以 前 入 学 的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可 在 毕 业 后 3 年 内 免 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毕 业 超 过 3 年 的, 不 再 执 行 直 接 认 定 的 政 策, 须 参 加 统 一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明 ; 3. 申 请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专 业 - 4 -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一 级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其 学 历 要 求 可 放 宽 到 大 学 专 科 ; 申 请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4. 达 到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标 准,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 5. 能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我 省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的 要 求, 体 格 检 查 结 论 为 合 格 ; 6.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能 履 行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经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或 所 在 单 位 (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就 读 学 校 )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合 格 ( 七 ) 申 请 材 料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2. 身 份 证 明 ; 3.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 4.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体 格 检 查 证 明 ; 5.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工 作 单 位 所 毕 业 的 学 校 对 其 思 想 品 德 有 无 犯 罪 记 录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鉴 定 及 证 明 材 料 ( 八 ) 办 理 时 限 - 5 -

受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时 限 : 法 定 时 限 30 日 承 诺 时 限 10 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接 到 公 民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通 知 本 人 ( 九 ) 收 费 标 准 : 笔 试 报 名 每 人 每 科 收 费 60 元, 面 试 每 人 次 收 费 240 元 ( 鲁 价 费 函 2014 84 号 ) ( 十 ) 咨 询 服 务 长 岛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政 工 科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对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答 复,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不 便 当 场 答 复 的 做 好 记 录, 及 时 协 调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并 告 知 咨 询 人 咨 询 地 址 : 长 岛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政 工 科 电 话 咨 询 号 码 :0535 3211149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提 交 方 式 : 申 请 人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http://www.ntce.cn) 进 行 注 册 报 名, 报 名 成 功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携 带 相 关 相 关 材 料 到 长 岛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政 工 科 招 生 办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材 料 审 核, 缴 费 手 续, 审 核 合 格 后, 予 以 收 件 - 6 -

( 二 ) 受 理 1. 审 核 : 受 理 人 对 照 审 批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主 要 审 查 材 料 以 及 相 关 证 件 是 否 齐 全 材 料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完 整 等 2. 补 正 材 料 : 现 场 审 核 人 员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当 场 返 回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通 知 申 请 人 在 2 日 内 补 正 ; 逾 期 未 补 正 的, 视 为 撤 回 申 请 3. 受 理 决 定 (1)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予 以 认 定 (2)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不 予 认 定 ( 三 ) 获 取 证 书 1. 获 取 方 式 : 现 场 领 取 2. 证 书 类 型 :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四 ) 流 程 图 (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 长 岛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 7 -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4. 投 诉 渠 道 长 岛 县 纪 委 监 察 局 :0535-3212339 长 岛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0535 3210580 长 岛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0535-3212738 ( 二 ) 行 政 复 议 长 岛 县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地 址 : 长 岛 县 长 园 路 448 号, 联 系 电 话 :3212562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2)( 办 理 时 需 到 网 站 打 印 )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 见 附 件 3) ( 二 ) 告 知 受 理 书 文 本 1 受 理 通 知 书 ( 见 附 件 4) 2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见 附 件 5) 3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 见 附 件 6)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 8 -

附 件 1: 长 岛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事 项 流 程 图 申 请 人 是 否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是 否 是 否 为 2013 年 ( 含 ) 以 后 入 学 是 接 受 资 格 审 查 并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 烟 台 市 招 考 中 心 负 责 ) 否 接 受 资 格 审 查 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评 ( 烟 台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 到 考 试 所 在 地 领 取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毕 业 是 否 超 过 3 年 是 三 年 否 选 择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就 读 学 校 ) 所 在 市 教 育 局 作 为 申 请 认 定 机 构, 关 注 教 育 局 网 站 通 知, 根 据 时 间 安 排 进 入 下 列 流 程 ( 应 届 师 范 毕 业 生 由 所 在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 参 加 认 定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的 体 检 在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上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根 据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并 接 受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 9 -

附 件 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户 籍 所 在 地 申 请 资 格 种 类 填 表 日 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监 制 - 10 -

填 表 说 明 一 本 人 简 历 栏 目 从 本 人 小 学 毕 业 后 填 起 二 所 学 专 业 名 称 按 毕 业 证 书 专 业 填 写 三 申 请 任 教 学 科 名 称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制 订 的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填 写 四 户 籍 所 在 地 填 写 至 乡 镇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五 现 从 事 职 业 栏 按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填 写 ( 如 公 务 员 医 生 工 人 农 民 军 人 等 ) 六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认 定 机 关 应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 1 取 得 过 某 种 教 师 资 格 2 被 撤 销 过 教 师 资 格 3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七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封 面 及 表 格 第 一 页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第 二 页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评 议 委 员 会 和 认 定 机 构 填 写 - 11 -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2 寸 近 期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地 正 面 免 冠 毕 业 学 校 所 学 专 业 照 片 最 高 学 位 现 从 事 职 业 最 高 学 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申 请 任 教 学 科 ( 课 程 ) 身 份 证 号 码 本 人 简 历 时 间 单 位 职 务 证 明 人 - 12 -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意 见 身 体 和 健 康 状 况 修 学 教 育 学 ( 高 等 教 育 学 ) 教 育 心 理 学 (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 课 程 情 况 普 通 话 水 平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结 果 面 试 试 讲 组 长 ( 签 名 ) 组 长 ( 签 名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专 家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意 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号 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 13 -

附 件 3: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编 号 : 1 申 请 人 姓 名 : 性 别 : 工 作 单 位 : 2 常 住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3 身 份 证 号 码 : 申 请 资 格 种 类 及 学 科 : 4 5 6 7 工 作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热 心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情 况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有 无 行 政 处 分 记 录 8 有 无 犯 罪 记 录 9 10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鉴 定 单 位 ( 全 称 ) 11 鉴 定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 单 位 ) 填 写 人 ( 签 名 ): 填 写 日 期 : 年 月 日 ( 加 盖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 本 表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监 制 说 明 :1 表 中 第 1-3 栏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第 4-11 栏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所 在 乡 镇 ( 街 道 ) 填 写 ( 其 中 第 8 栏 也 可 以 由 公 安 派 出 所 或 警 署 填 写 ) 2 编 号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关 填 写 3 填 写 字 迹 应 该 端 正 规 范 4 本 表 必 须 据 实 填 写 - 14 -

附 件 4: 受 理 通 知 书 [ A ] B 号 : 本 窗 口 收 到 您 申 请 办 理 的 事 项 所 送 的 申 请 材 料 计 项, 经 审 查, 所 送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 笔 试 面 试 ) 法 定 形 式, 现 予 受 理, 我 窗 口 将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办 理 特 此 告 知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 承 办 窗 口 ( 章 ) 年 月 日 注 : 1 本 通 知 书 仅 作 为 受 理 证 明, 与 审 批 结 果 无 必 然 联 系 ; 2 第 一 联 : 申 请 人 留 存, 第 二 联 : 窗 口 存 档 [ A ] B 号 受 理 通 知 书 [ A ] B 号 : 本 窗 口 收 到 您 申 请 办 理 的 事 项 所 送 的 申 请 材 料 项, 经 审 查, 所 送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 笔 试 面 试 ) 法 定 形 式, 现 予 受 理, 我 窗 口 将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办 理 特 此 告 知 申 请 人 ( 签 字 ): 签 字 日 期 : 承 办 窗 口 ( 章 ) 年 月 日 - 15 -

附 件 5: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 A ] B 号 您 向 我 窗 口 提 出 的 申 请 事 项, 经 审 查, 属 于 以 下 第 几 种 情 况 : 1 该 事 项 依 法 不 需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2 该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请 向 提 出 申 请 3 您 ( 单 位 )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4 ( 其 他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 特 此 告 知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 注 : 第 一 联 : 申 请 人 留 存, 第 二 联 : 窗 口 留 档 承 办 窗 口 ( 章 ) 年 月 日 [ A ] B 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A ] B 号 您 向 我 窗 口 提 出 的 申 请 事 项, 经 审 查, 属 于 以 下 第 几 种 情 况 : 1 该 事 项 依 法 不 需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2 该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请 向 提 出 申 请 3 您 ( 单 位 )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4 ( 其 他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 特 此 告 知 申 请 人 ( 签 字 ): 签 字 日 期 : 承 办 窗 口 ( 章 ) 年 月 日 - 16 -

附 件 6: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 A ] B 号 : 本 窗 口 收 到 您 申 请 办 理 的 事 项 所 送 的 有 关 材 料 后, 依 法 进 行 了 审 查, 因 您 所 送 的 材 料 不 齐 全 (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暂 时 不 能 办 理 请 您 补 充 齐 全 或 修 改 下 列 材 料 后 前 来 办 理 需 补 交 或 修 改 的 材 料 如 下 : 1 2 请 您 将 上 述 材 料 尽 快 补 正 后 送 本 机 关 特 此 告 知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 承 办 窗 口 ( 章 ) 年 月 日 注 : 第 一 联 : 申 请 人 留 存, 第 二 联 : 审 批 机 关 存 档 [ A ] B 号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 A ] B 号 : 本 窗 口 收 到 您 申 请 办 理 的 事 项 所 送 的 有 关 材 料 后, 依 法 进 行 了 审 查, 因 您 所 送 的 材 料 不 齐 全 (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暂 时 不 能 办 理 请 您 补 充 齐 全 或 修 改 下 列 材 料 后 前 来 办 理 需 补 交 或 修 改 的 材 料 如 下 : 1 2 请 您 将 上 述 材 料 尽 快 补 正 后 送 本 机 关 申 请 人 ( 签 字 ): 特 此 告 知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承 办 窗 口 ( 章 ) 年 月 日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