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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130100802 行 政 许 可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业 务 手 册 莱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发 布 2015-10-20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业 务 手 册 目 录 一 前 言 4 二 审 批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审 批 对 象 4 ( 四 ) 审 批 依 据 4 ( 五 ) 审 批 条 件 5 ( 六 ) 审 查 材 料 6 ( 七 ) 审 批 证 件 7 ( 八 ) 审 批 时 限 7 ( 九 ) 审 批 收 费 7 ( 十 ) 审 批 咨 询 7 三 审 批 流 程 ( 一 ) 网 上 申 报 8 ( 二 ) 组 织 体 检 8 ( 三 ) 材 料 审 查 8 ( 四 ) 资 格 认 定 8 ( 五 ) 发 放 证 书 9 四 投 诉 举 报 9 2

五 表 单 及 文 书 9 3

一 前 言 本 业 务 手 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山 东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认 定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及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编 写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审 批 要 素 审 批 流 程 投 诉 举 报 表 单 及 文 书 等 二 审 批 要 素 审 批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受 理 范 围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条 件 审 查 材 料 审 批 证 件 审 批 时 限 审 批 收 费 审 批 咨 询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编 码 :3706130100802 ( 二 ) 实 施 机 构 : 莱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政 工 科 ( 三 ) 审 批 对 象 :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就 读 学 校 ) 在 莱 山 区 的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 四 ) 审 批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15 号 ) 第 十 三 条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4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12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十 三 条 : 幼 儿 园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有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有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有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有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有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或 者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第 十 六 条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接 到 公 民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通 知 本 人 ( 五 ) 审 批 条 件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就 读 学 校 ) 在 莱 山 区 的 中 国 公 民 2.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报 考 笔 试 科 目 三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一 致 ;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5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2013 年 以 前 入 学 的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可 在 毕 业 后 3 年 内 免 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毕 业 超 过 3 年 的, 不 再 执 行 直 接 认 定 的 政 策, 须 参 加 统 一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明 ; 3. 申 请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一 级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其 学 历 要 求 可 放 宽 到 大 学 专 科 ; 申 请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4. 达 到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标 准,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5. 能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我 省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的 要 求, 体 格 检 查 结 论 为 合 格 6.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能 履 行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经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或 所 在 单 位 (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就 读 学 校 )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合 格 ( 六 ) 审 查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向 莱 山 区 教 体 局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6

(2)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3) 具 有 莱 山 区 户 籍 人 员, 提 交 本 人 户 口 簿 原 件 ( 属 集 体 户 口 的 提 交 本 人 集 体 户 单 页 原 件 ) 复 印 件 ; 非 莱 山 区 户 籍 工 作 单 位 在 莱 山 区 的 人 员, 提 交 人 事 关 系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人 事 关 系 证 明 原 件 (4)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5)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6) 山 东 省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格 检 查 表 ( 当 次 有 效 ) (7)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 当 次 有 效 ) (8)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色 相 片 1 张 ( 与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表 粘 贴 相 片 网 上 申 请 上 传 相 片 同 底 版 ), 背 面 写 上 姓 名 和 申 请 认 定 的 资 格 种 类 (9)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 七 ) 审 批 证 件 :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八 ) 审 批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 当 场 受 理 办 理 时 限 : 法 定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接 到 公 民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7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通 知 本 人 ( 九 ) 审 批 收 费 : 本 审 批 事 项 不 收 费 ( 十 ) 审 批 咨 询 : 莱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政 工 科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对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答 复,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不 便 当 场 答 复 的 做 好 记 录, 及 时 协 调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并 告 知 咨 询 人 三 审 批 流 程 ( 一 ) 网 上 申 报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员 在 规 定 时 间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站 (www.jszg.edu.cn)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 其 中, 持 有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的 申 请 人 从 全 国 统 考 合 格 申 请 人 网 报 入 口 进 行 报 名, 其 它 申 请 人 从 未 参 加 全 国 统 考 申 请 人 网 报 入 口 报 名 ), 并 填 写 打 印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申 报 人 需 查 看 烟 台 市 莱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网 站 关 于 当 年 度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根 据 通 知 时 间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各 个 环 节 ( 二 ) 组 织 体 检 烟 台 市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委 托 莱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政 工 科 组 织 符 合 在 莱 山 区 申 报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流 程 和 体 检 标 准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 三 ) 材 料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由 烟 台 市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委 托 莱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政 工 科 进 行 审 查, 采 取 现 场 审 核 材 料, 网 上 审 核 通 过 的 方 式 现 场 审 核 对 申 请 8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明 确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提 醒 须 在 教 育 部 网 站 审 核 期 间 补 齐 材 料 ; 对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网 上 审 核 通 过, 申 请 人 可 即 时 在 网 上 查 阅 审 核 状 态 ( 四 ) 资 格 认 定 现 场 确 认 结 果 及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上 报 烟 台 市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认 定 结 论, 向 认 定 合 格 人 员 发 放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领 取 证 书 通 知 在 莱 山 区 教 体 局 网 站 发 布 审 批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四 投 诉 举 报 烟 台 莱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负 责 受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举 报 投 诉 反 映 问 题 属 实 的, 应 当 明 确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举 报 人 投 诉 人 ; 对 举 报 投 诉 反 映 问 题 不 属 实 的, 应 当 明 确 向 举 报 人 投 诉 人 书 面 说 明 有 关 情 况 五 表 单 及 文 书 ( 一 ) 申 请 预 受 理 类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附 件 2) 2. 山 东 省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格 检 查 表 ( 附 件 3) 3.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 附 件 4) 4.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所 递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由 莱 山 区 教 体 局 提 供, 以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9

附 件 1 10

附 件 2 报 名 号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姓 工 作 名 单 位 户 籍 所 在 地 申 请 资 格 种 类 填 表 日 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监 制 11

填 表 说 明 一 本 人 简 历 栏 目 从 本 人 小 学 毕 业 后 填 起 二 所 学 专 业 名 称 按 毕 业 证 书 专 业 填 写 三 申 请 任 教 学 科 名 称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或 者 省 级 行 政 部 门 制 订 的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填 写 四 户 籍 所 在 地 填 写 至 乡 镇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五 现 从 事 职 业 栏 按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填 写 ( 如 公 务 员 医 生 工 人 农 民 军 人 等 ) 六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认 定 机 关 应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 1. 取 得 过 某 种 教 师 资 格 2. 被 撤 销 过 教 师 资 格 3.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七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封 面 及 表 格 第 三 页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第 四 页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填 写 承 诺 书 本 人 保 证 提 交 的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及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如 果 所 提 交 的 信 息 及 申 请 材 料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在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中, 本 人 愿 意 随 时 接 受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作 出 的 相 应 处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后 果 本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12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年 月 毕 业 学 校 所 学 专 业 政 治 面 貌 出 生 地 两 寸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共 需 : 彩 色 照 片 蓝 底 大 一 寸 ( 即 小 2 寸 ) 最 高 学 位 最 高 学 历 现 从 事 职 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编 号 申 请 任 教 学 科 ( 课 程 ) 身 份 证 号 码 本 人 简 历 时 间 单 位 职 务 证 明 人 13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意 见 身 体 和 健 康 状 况 普 通 话 水 平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专 家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号 码 备 注 14

附 件 3 山 东 省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格 检 查 表 编 号 姓 名 肝 炎 主 检 医 师 意 见 : 既 往 病 史 结 核 皮 肤 病 性 传 播 性 疾 病 签 名 : 一 寸 照 片 精 神 病 其 他 本 人 签 名 : 裸 眼 视 力 右 : 左 : 矫 正 视 力 右 : 矫 正 度 数 检 查 者 医 师 意 见 : 左 : 矫 正 度 数 眼 科 色 觉 检 查 彩 色 图 案 及 彩 色 数 码 检 查 : 色 觉 检 查 图 名 称 : 单 色 识 别 能 力 检 查 :( 色 觉 异 常 者 查 此 项 ) 检 查 者 红 ( ) 黄 ( ) 绿 ( ) 蓝 ( ) 紫 ( ) 签 名 : 眼 病 血 压 / kpa 检 查 者 医 师 意 见 : 发 育 情 况 心 脏 及 血 管 内 科 呼 吸 系 统 神 经 系 统 签 名 : 腹 部 器 官 肝 脾 肾 其 它 身 高 厘 米 体 重 千 克 颈 部 医 师 意 见 : 外 科 皮 肤 面 部 关 节 脊 柱 四 肢 检 查 者 签 名 : 其 它 耳 听 力 左 耳 米 右 耳 米 检 查 者 医 师 意 见 : 鼻 嗅 觉 检 查 者 15

喉 耳 鼻 签 名 : 口 腔 科 胸 透 肝 功 咽 喉 唇 腭 牙 齿 ( 齿 缺 失 + ) 其 它 是 否 口 吃 医 师 意 见 : 签 名 : 胸 部 透 视 医 师 意 见 : 签 名 : 若 胸 透 异 常, 则 进 行 胸 片 检 查 检 查 结 果 : 医 师 意 见 : 签 名 : 肝 脏 功 能 医 师 意 见 : 签 名 : 若 转 氨 酶 异 常, 需 进 一 步 明 确 诊 断 生 殖 科 ( 仅 限 申 请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人 员 ) 体 检 结 论 妇 科 检 查 结 果 : 医 师 意 见 : 签 名 : 淋 球 菌 主 检 医 师 意 见 : 梅 毒 螺 旋 体 滴 虫 外 阴 阴 道 假 丝 酵 母 菌 主 检 医 师 签 名 : 签 名 : 年 月 日 ( 医 院 盖 章 ) 说 明 :1. 既 往 病 史 一 栏, 申 请 人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如 发 现 有 隐 瞒 严 重 病 史,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者, 即 使 取 得 资 格, 一 经 发 现 收 回 认 定 资 格 2. 主 检 医 师 作 体 检 结 论 要 填 写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种 结 论, 并 简 单 说 明 原 因 16

附 件 4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编 号 : 1 申 请 人 姓 名 : 性 别 : 工 作 单 位 : 2 常 住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3 身 份 证 号 码 : 申 请 资 格 种 类 及 学 科 : 4 5 6 7 工 作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热 心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情 况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有 无 行 政 处 分 记 录 8 有 无 犯 罪 记 录 9 10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鉴 定 单 位 ( 全 称 ) 11 鉴 定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 单 位 ) 填 写 人 ( 签 名 ): 填 写 日 期 : 年 月 日 ( 加 盖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 本 表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监 制 说 明 :1 表 中 第 1-3 栏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第 4-11 栏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所 在 乡 镇 ( 街 道 ) 填 写 ( 其 中 第 8 栏 也 可 以 由 公 安 派 出 所 或 警 署 填 写 ) 2 编 号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关 填 写 3 填 写 字 迹 应 该 端 正 规 范 4 本 表 必 须 据 实 填 写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