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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02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服务指南 德州市陵城区教育局发布 2015-10-09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1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5 ( 七 ) 申 请 材 料 6 ( 八 ) 办 理 时 限 7 ( 九 ) 收 费 标 准 8 ( 十 ) 咨 询 服 务 9 二 办 理 流 程 9 ( 一 ) 申 请 9 ( 二 ) 受 理 10 1. 材 料 补 正 10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0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10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11

( 五 ) 流 程 图 11 三 法 律 救 济 11 ( 一 ) 投 诉 11 ( 二 ) 行 政 复 议 12 四 表 单 填 写 12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12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12 五 有 关 说 明 9 附 件 1 13 附 件 2 13 附 件 3 14 附 件 4 15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编 码 :0100802 ( 二 ) 实 施 机 构 : 区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区 教 育 局 招 生 办 公 室 ( 三 ) 申 请 主 体 : 公 民 ( 四 ) 受 理 地 点 :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教 育 局 ( 五 ) 办 理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十 三 条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十 三 条 : 幼 儿 园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或 者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第 十 六 条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接 到 公 民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通 知 本 人 ( 六 )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在 德 州 市 的 中 国 公 民 2. 具 备 相 应 的 学 历 条 件 : 申 请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一 级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其 学 历 要 求 可 放 宽 到 大 学 专 科 ; 申 请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3. 达 到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标 准,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4. 能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根 据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调 整 申 请 认 定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的 通 知 ( 教 资 字 2010 15 号 ) 和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修 订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的 通 知 ( 鲁 教 师 函 2010 4 号 ) 规 定, 按 照 山 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参 加 德 州 市 组 织 的 体 格 检 查 结 论 为 合 格

5.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能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经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或 所 在 单 位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合 格 6. 持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的 人 员,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报 考 面 试 科 目 一 致 ;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7.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只 能 申 请 认 定 与 学 历 层 次 相 应 类 别 且 与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的 教 师 资 格 其 中,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按 照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的 政 策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的 任 教 学 科 应 与 所 学 专 业 方 向 相 同 修 学 教 育 管 理 专 业 方 向 的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的 任 教 学 科 应 与 本 科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修 学 学 前 教 育 和 小 学 教 育 专 业 的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只 能 分 别 直 接 认 定 幼 儿 园 和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其 他 类 别 教 师 资 格 要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8. 根 据 鲁 教 师 发 2013 1 号 文 件 规 定,2011 年 ( 含 ) 以 前 毕 业 的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不 再 执 行 直 接 认 定 的 政 策, 须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七 )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应 当 向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教 育 局 窗 口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表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A4 型 纸, 双 面 打 印 ) 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人 武 警 人 员 证 件, 下 同 ) 原 件 复 印 件

3. 具 有 德 州 市 户 籍 的 申 请 人 员, 提 交 本 人 户 口 簿 原 件 ( 属 集 体 户 口 的 提 交 本 人 集 体 户 单 页 原 件 ); 非 德 州 市 户 籍, 工 作 单 位 在 德 州 的 申 请 人 员, 提 交 人 事 关 系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人 事 关 系 证 明 原 件 4.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5.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6. 山 东 省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格 检 查 表 7.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8..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色 证 件 照 1 张 ( 与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表 粘 贴 照 片 网 上 申 请 上 传 照 片 同 底 版, 照 片 背 面 写 清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类 别 ) 9. 使 用 专 科 学 历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一 级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10.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或 专 业 修 学 证 明 : 1 国 考 人 员 提 交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 在 德 州 市 参 加 国 考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不 需 提 交 ) 2 省 考 人 员 提 交 山 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合 格 证 原 件 ( 在 德 州 市 参 加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省 考 合 格 人 员 不 需 提 交 ); 3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提 交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和 在 校 期 间 成 绩 单 ( 与 提 交 的 毕 业 证 书 对 应, 取 自 申 请 人 的 人 事 档 案 ) 原 件 复 印 件, 成 绩 单 中 未 注 明 教 育 实 习 成 绩 的, 还 需 提 交 在 校 期 间 的 教 育 实 习 鉴 定 表 ( 与 提 交 的 毕 业 证 书 对 应, 取 自 申 请 人 人 事 档 案 ) 原 件 复 印 件 ( 八 )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时 限 : 法 定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法 定 依 据 :1.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十 六 条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接 到 公 民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通 知 本 人 ( 九 ) 收 费 标 准 : 根 据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收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 鲁 价 费 函 {2014}84 号 ) 规 定 :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每 人 每 科 次 60 元 ( 含 上 交 国 家 考 务 费 每 人 每 科 20 元 ), 面 试 每 人 次 240 元 ( 含 上 交 国 家 考 务 费 每 人 次 15 元 ) ( 十 ) 咨 询 服 务 区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区 教 育 局 招 生 办 公 室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区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区 教 育 局 招 生 办 公 室 窗 口 (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教 育 局 ) 电 话 咨 询 号 码 :0534-8283827;0534-8221314 电 子 邮 箱 :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提 交 方 式 1 窗 口 提 交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教 育 局 窗 口, 地 址 :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教 育 局, 联 系 电 话 :0534-8283827;0534-8221314 2 信 函 提 交 将 材 料 邮 寄 至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地 址 :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教 育 局, 邮 编 :, 联 系 电 话 :0534-8283827; 0534-8221314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申 请 人 可 现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材 料 名 称 接 收 时 间 编 号, 受 理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进 度 查 询 方 式 办 理 期 限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即 时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1 属 于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助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2 属 于 信 函 传 真 或 网 上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做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通 过 登 录 进 行 下 载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登 录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随 即 打 印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制 作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决 定 书 内 容 要 包 括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有 权 受 理 的 其 他 机 关 的 名 称 法 律 救 济 等 凭 证 的 获 取 方 式 同 补 正 材 料 的 方 式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0534-8283827;0534-8221314 网 络 查 询 网 址 :http://www.lingxian.gov.cn 查 询 步 骤 : 1. 进 入 陵 城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 http://www. lingxian.gov.cn 2. 在 首 页 找 到 审 批 动 态 栏 ( 滚 动 字 幕 实 时 显 示 审 批 动 态, 内 容 包 括 : 受 理 编 号 受 理 部 门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日 期 承 诺 日 期 办 件 状 态 )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1. 获 取 方 式 : 窗 口 领 取 或 由 窗 口 人 员 邮 寄 送 达 2. 决 定 书 类 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 区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区 教 育 局 招 生 办 公 室 窗 口 首 席 代 表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督 查 科 负 责 对 区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区 教 育 局 招 生 办 公 室 窗 口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4. 投 诉 渠 道 区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区 教 育 局 招 生 办 公 室 窗 口 电 话 : 0534-8283827;0534-8221314 电 子 邮 箱 :lxjyjrsk@163.com 信 箱 :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教 育 局 邮 编 :253500,

( 二 ) 行 政 复 议 1. 德 州 市 教 育 局, 地 址 : 德 州 市 湖 滨 北 大 道 329 号, 联 系 电 话 :0534 2324939 2.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地 址 :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联 系 电 话 :0534-8327851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2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见 附 件 3 附 件 4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附 件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审 批 流 程 图 附 件 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书 附 件 3 告 知 书 一 为 降 低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的 风 险,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二 申 请 人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证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才 可 获 得 批 准 : 1.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在 德 州 市 的 中 国 公 民 2. 具 备 相 应 的 学 历 条 件 : 申 请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一 级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其 学 历 要 求 可 放 宽 到 大 学 专 科 ; 申 请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3. 达 到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标 准,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4. 能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根 据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调 整 申 请 认 定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的 通 知 ( 教 资 字 2010 15 号 ) 和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修 订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的 通 知 ( 鲁 教 师 函 2010 4 号 ) 规 定, 按 照 山 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参 加 德 州 市 组 织 的 体 格 检 查 结 论 为 合 格 5.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能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经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或 所 在 单 位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合 格 6. 持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的 人 员,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报 考 面 试 科 目 一 致 ;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7.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只 能 申 请 认 定 与 学 历 层 次 相 应 类 别 且 与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的 教 师 资 格 其 中,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按 照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的 政 策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的 任 教 学 科 应 与 所 学 专 业 方 向 相 同 修 学 教 育 管 理 专 业 方 向 的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的 任 教 学 科 应 与 本 科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修 学 学 前 教 育 和 小 学 教 育 专 业 的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只 能 分 别 直 接 认 定 幼 儿 园 和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其 他 类 别 教 师 资 格 要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8. 根 据 鲁 教 师 发 2013 1 号 文 件 规 定,2011 年 ( 含 ) 以 前 毕 业 的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不 再 执 行 直 接 认 定 的 政 策, 须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三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须 服 从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德 州 市 陵 城 区 教 育 局 年 月 日 附 件 4 承 诺 书

德州市陵城区教育局 我申请办理 教师资格证 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 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 所规定的教师应肩负的责任和 义务进行工作 二 配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存在的问 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 我将遵守以上承诺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 定整改到位的 我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