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7820100802 行 政 许 可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服 务 指 南 诸 城 市 教 育 局 发 布 2015-10-08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1 ( 七 ) 申 请 材 料 2 ( 八 ) 办 理 时 限 4 ( 九 ) 收 费 标 准 4 ( 十 ) 咨 询 服 务 4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4 1. 提 交 方 式 4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5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5 ( 二 ) 受 理 5 1. 材 料 补 正 5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6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6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6 ( 五 ) 流 程 图 7 1
三 法 律 救 济 7 ( 一 ) 投 诉 7 ( 二 ) 行 政 复 议 8 四 年 检 要 求 8 五 注 意 事 项 8 六 表 单 填 写 8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8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8 七 有 关 说 明 8 附 件 1 9 附 件 2 10 附 件 3 16 附 件 4 18-2-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编 码 :3707820100802 ( 二 ) 实 施 机 构 : 诸 城 市 教 育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 三 ) 申 请 主 体 : 在 诸 城 市 申 请 认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 四 ) 受 理 地 点 : 诸 城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局 窗 口 ( 五 ) 办 理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十 三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十 三 条 ( 六 ) 办 理 条 件 1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在 我 市 的 中 国 公 民 2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2013 年 前 已 经 入 学 的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可 在 毕 业 后 3 年 内 免 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毕 业 超 过 3 年 的, 不 再 执 行 直 接 认 定 的 政 策, 须 参 加 统 一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明 已 参 加 以 往 山 东 省 组 织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 两 课 考 试 ) 并 取 得 考 试 合 格 证 的, 可 在 规 定 的 5 年 有 效 期 内, 免 于 笔 试 3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相 应 学 历 是 : 取 得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1-
格, 应 当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初 级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本 科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和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对 于 确 有 特 殊 技 艺 者, 经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其 学 历 要 求 可 放 宽 至 高 中 毕 业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取 得 成 人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按 照 成 人 教 育 的 层 次 类 别, 分 别 具 备 高 等 中 等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不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学 历 的 公 民, 申 请 获 取 教 师 资 格,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4 普 通 话 水 平 要 达 到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标 准,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5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心 理 素 质,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无 精 神 病 史, 并 经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组 织 体 检 合 格 的 6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能 履 行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经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 含 就 读 学 校 )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合 格 ( 七 ) 申 请 材 料 -2-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人 武 警 人 员 证 件, 下 同 ) 原 件 复 印 件 3. 具 有 潍 坊 市 户 籍 人 员, 提 交 本 人 户 口 簿 原 件 ( 属 集 体 户 口 的 提 交 本 人 集 体 户 单 页 原 件 ); 非 潍 坊 市 户 籍 工 作 单 位 在 潍 坊 市 的 人 员, 提 交 人 事 关 系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人 事 关 系 证 明 原 件 4.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5.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6. 山 东 省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格 检 查 表 ( 当 次 有 效 ) 7.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 当 次 有 效 ) 8.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色 相 片 1 张 ( 与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表 粘 贴 相 片 网 上 申 请 上 传 相 片 同 底 版 ) 9. 使 用 专 科 学 历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一 级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10.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或 专 业 修 学 证 明 : (1) 国 考 人 员 提 交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 (2) 省 考 人 员 提 交 山 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合 格 证 原 件 ; (3) 往 届 师 范 生 提 交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和 在 校 期 间 成 绩 单 ( 与 提 交 的 毕 业 证 书 对 应, 取 自 申 请 人 的 人 事 档 案 ) 原 件 复 印 件, 成 绩 单 中 未 注 明 教 育 实 习 成 绩 的, 还 需 提 交 在 校 期 间 的 教 育 实 习 鉴 定 表 ( 与 提 交 的 毕 业 证 书 对 应, 取 自 申 请 人 人 事 档 案 ) 原 -3-
件 复 印 件 ( 八 )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 当 场 受 理 办 理 时 限 : 法 定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十 六 条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接 到 公 民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通 知 本 人 ( 九 ) 收 费 标 准 : 本 事 项 不 收 费 ( 十 ) 咨 询 服 务 诸 城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局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诸 城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局 窗 口 ( 诸 城 市 密 州 东 路 7 号 ) 电 话 咨 询 号 码 :0536 6152610 电 子 邮 箱 :jyjfwck@163.com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提 交 方 式 1 窗 口 提 交 诸 城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局 窗 口, 地 址 : 诸 城 市 密 州 东 路 7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 6152610-4-
2 信 函 传 真 提 交 诸 城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局 窗 口, 地 址 : 诸 城 市 密 州 东 路 7 号, 邮 编 :262200, 联 系 电 话 :0536 6152610 3 网 络 提 交 网 址 :http://www.zcwmfw.com/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申 请 人 可 现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方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3 申 请 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在 其 通 过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录 入 信 息 并 提 交 后, 即 可 获 取 编 号 网 址 :http://www.zcwmfw.com/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申 请 人 信 息 受 理 编 号 接 收 方 式 接 收 材 料 目 录 经 办 人, 联 系 方 式 接 收 日 期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即 时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传 真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邮 寄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5-
1 属 于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助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出 具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做 未 申 请 处 理 的 规 定 2 属 于 信 函 传 真 或 网 上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做 未 申 请 处 理 的 规 定,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邮 寄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登 录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随 即 打 印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制 作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决 定 书 内 容 要 包 括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法 律 救 济 途 径 等 凭 证 的 获 取 方 式 同 补 正 材 料 的 方 式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0536 6152610 网 络 查 询 网 址 :http://www.zcwmfw.com 查 询 步 骤 : 1. 点 击 进 入 诸 城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 http://www.zcwmfw.com 2. 在 首 页 找 到 办 件 查 询 栏, 输 入 办 件 编 号 后 点 击 查 询 即 可 查 询 到 申 报 事 项 的 办 理 进 程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6-
1. 获 取 方 式 : 窗 口 领 取 或 由 窗 口 人 员 邮 寄 送 达 2. 决 定 书 类 型 : 教 师 资 格 证, 有 效 期 限 一 般 为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的, 个 人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原 审 批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原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作 出 是 否 延 续 的 决 定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督 查 投 诉 科 负 责 对 市 教 育 局 窗 口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4. 投 诉 渠 道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督 查 投 诉 科 :0536 6560001 电 子 邮 箱 :zcspzx3776@163.com 信 箱 : 诸 城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督 查 投 诉 科 邮 编 : -7-
262200 ( 二 )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1. 诸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地 址 : 诸 城 市 人 民 东 路 23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6112332 2. 诸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地 址 : 诸 城 市 舜 都 路 71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213161 四 年 检 要 求 无 五 注 意 事 项 无 六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2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见 附 件 3 附 件 4 七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8-
附 件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流 程 图 1 承 办 机 构 :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局 窗 口. 负 责 人 : 刘 冲 电 话 :6152610 2 监 督 电 话 :6560001. -9-
附 件 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户 籍 所 在 地 申 请 资 格 种 类 填 表 日 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监 -10-
填 表 说 明 一 本 人 简 历 栏 目 从 本 人 小 学 毕 业 后 填 起 二 所 学 专 业 名 称 按 毕 业 证 书 专 业 填 写 三 申 请 任 教 学 科 名 称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制 订 的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填 写 四 户 籍 所 在 地 填 写 至 乡 镇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五 现 从 事 职 业 栏 按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填 写 ( 如 公 务 员 医 生 工 人 农 民 军 人 等 ) 六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认 定 机 关 应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 1 取 得 过 某 种 教 师 资 格 2 被 撤 销 过 教 师 资 格 3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七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封 面 及 表 格 第 一 页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第 二 页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评 议 委 员 会 和 认 定 机 构 填 写 承 诺 书 本 人 保 证 提 交 的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及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如 果 所 提 交 的 信 息 及 申 请 材 料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在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中, 本 人 愿 意 随 时 接 受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做 出 的 相 应 处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后 果 本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11-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2 寸 近 期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地 正 面 免 冠 毕 业 学 校 所 学 专 业 照 片 最 高 学 位 现 从 事 职 业 最 高 学 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申 请 任 教 学 科 ( 课 程 ) 身 份 证 号 码 本 人 简 历 时 间 单 位 职 务 证 明 人 -12-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意 见 身 体 和 健 康 状 况 修 学 教 育 学 ( 高 等 教 育 学 ) 教 育 心 理 学 (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 课 程 情 况 普 通 话 水 平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结 果 面 试 试 讲 组 长 ( 签 名 ) 组 长 ( 签 名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专 家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意 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号 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3-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编 号 : 1 申 请 人 姓 名 : 性 别 : 工 作 单 位 : 2 常 住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3 身 份 证 号 码 : 申 请 资 格 种 类 及 学 科 : 4 工 作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5 热 心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情 况 6 7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有 无 行 政 处 分 记 录 8 有 无 犯 罪 记 录 9 10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鉴 定 单 位 ( 全 称 ) 11 鉴 定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 单 位 ) 填 写 人 ( 签 名 ): 填 写 日 期 : 年 月 日 ( 加 盖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 本 表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监 制 附 : 认 定 机 关 联 系 电 话 : 说 明 :1 表 中 第 1-3 栏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第 4-11 栏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所 在 乡 镇 ( 街 道 ) 填 写 ( 其 中 第 8 栏 也 可 以 由 公 安 派 出 所 或 警 署 填 写 ) 2 编 号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关 填 写 3 填 写 字 迹 应 该 端 正 规 范 4 本 表 必 须 据 实 填 写 -14-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补 发 换 发 申 请 表 姓 名 民 族 资 格 种 类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证 书 编 号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任 教 学 科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本 人 正 面 二 寸 免 冠 照 片 原 发 证 机 关 原 发 证 时 间 证 书 遗 失 需 补 发 请 注 明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的 报 刊 名 称 日 期 和 版 面 : 申 请 事 由 证 书 损 毁 影 响 使 用 需 换 发 申 请 人 以 上 信 息 准 确, 情 况 属 实 因 信 息 有 误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本 人 承 担 承 诺 申 请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以 下 内 容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填 写 经 办 人 审 核 意 见 有 关 材 料 已 审 核, 情 况 属 实 经 办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发 证 机 关 审 核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 ( 公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1 所 填 个 人 信 息 应 与 原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信 息 一 致 ; 2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分 别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和 发 证 机 关 档 案 ; 3 本 表 可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http://www.jszg.edu.cn/) 下 载 -15-
附 件 3 告 知 书 一 为 降 低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的 风 险,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二 申 请 人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证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才 可 获 得 批 准 : 1.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在 我 市 的 中 国 公 民 2.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2013 年 前 已 经 入 学 的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可 在 毕 业 后 3 年 内 免 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毕 业 超 过 3 年 的, 不 再 执 行 直 接 认 定 的 政 策, 须 参 加 统 一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明 已 参 加 以 往 山 东 省 组 织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 两 课 考 试 ) 并 取 得 考 试 合 格 证 的, 可 在 规 定 的 5 年 有 效 期 内, 免 于 笔 试 3.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相 应 学 历 是 : 取 得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初 级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本 科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和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实 习 指 导 -16-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对 于 确 有 特 殊 技 艺 者, 经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其 学 历 要 求 可 放 宽 至 高 中 毕 业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取 得 成 人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按 照 成 人 教 育 的 层 次 类 别, 分 别 具 备 高 等 中 等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不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学 历 的 公 民, 申 请 获 取 教 师 资 格,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4. 普 通 话 水 平 要 达 到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标 准,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5.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心 理 素 质,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无 精 神 病 史, 并 经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组 织 体 检 合 格 的 6.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能 履 行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经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 含 就 读 学 校 )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合 格 三 获 得 许 可 后 必 须 按 照 教 师 资 格 证 所 载 明 的 项 目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四 按 规 定 参 加 换 证 五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个 人 应 服 从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配 合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教 育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17- 诸 城 市 教 育 局 年 月 日
附 件 4 承 诺 书 诸 城 市 教 育 局 : 我 申 请 办 理 教 师 资 格 证, 根 据 教 师 法 和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特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一 严 格 按 照 教 师 资 格 证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二 按 时 参 加 换 证 ; 三 不 涂 改 转 借 转 让 等 四 我 将 遵 守 以 上 建 设 项 目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若 有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且 经 指 出 仍 未 按 规 定 整 改 到 位 的, 我 将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申 请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