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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案, 本 系 預 計 三 場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簡 述 如 下 : 參 訪 日 期 :3 月 28 日 ( 三 ), 參 訪 地 點 : 暨 南 大 學 集 集 小 鎮 參 訪 日 期 :4 月 27 日 ( 五 ), 參 訪 地 點 : 大 里 國 際 兒 童 英 語 村 國 立

Transcription: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業 須 知 修 正 規 定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須 知 二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者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 ( 一 ) 學 位 送 審 :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十 六 條 之 一 第 一 款 規 定 送 審 講 師 及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學 位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2.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3. 學 位 論 文 及 個 人 其 他 學 術 專 業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4. 以 國 外 學 歷 送 審 者, 另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2) 國 外 修 業 情 形 一 覽 表 (3) 個 人 出 入 境 紀 錄 ( 如 由 學 校 統 一 作 業, 應 附 個 人 同 意 書, 同 意 由 學 校 向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查 證 ) (4)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亦 得 要 求 繳 交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 如 學 校 簡 介 行 事 曆 等 ) 5. 學 位 證 書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單 應 隨 附 正 本, 經 人 事 室 查 驗 無 誤 後, 於 影 本 上 加 蓋 與 正 本 核 符 章 ( 二 ) 著 作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第 十 六 條 之 一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十 七 條 及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送 審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一 式 五 份, 以 藝 術 作 品 送 審 者 應 繳 交 履 歷 表 一 式 六 份 2. 送 審 著 作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一 式 三 份, 藝 術 作 品 一 式 四 份, 並 擇 定 代 表 作 及 參 考 作 3. 代 表 作 如 係 二 人 以 上 合 著 者, 應 加 送 合 著 人 證 明 一 式 三 份 ; 如 以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專 業 刊 物 接 受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證 明 送 審 者, 應 檢 具 該 刊 物 出 具 之 接 受 證 明 4. 本 次 送 審 代 表 作 與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作 內 容 相 近 者, 應 檢 附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作 及 本 次 著 作 異 同 對 照 5. 如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第 十 六 條 之 一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送 審 者, 其 最 高 學 歷 未 經 審 定 時, 仍 應 依 前 款 學 位 送 審 規 定 繳 交 有 關 文 件 6. 相 關 服 務 年 資 及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表 件 填 寫 要 領 : ( 一 )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 如 附 件 一 ): 1

1. 身 分 證 字 號 : 應 詳 實 填 寫, 以 利 電 腦 化 作 業, 外 籍 教 師 應 填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其 後 並 註 明 國 別 2.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 應 與 學 經 歷 證 件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者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送 核 3. 送 審 學 校 科 系 所 : 應 詳 實 選 擇 填 載 4. 送 審 類 別 : 應 確 實 依 該 次 審 查 類 別 填 載 5. 聯 絡 資 訊 : 應 詳 實 填 寫 公 宅 通 訊 處 及 電 話 以 利 查 詢 補 件 6.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 應 詳 實 填 寫 專 科 或 大 學 以 上 各 學 歷,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學 位 名 稱 均 應 同 時 以 中 文 及 外 文 填 寫, 學 位 名 稱 及 授 予 學 位, 應 與 學 歷 證 件 所 載 者 同, 肄 業 起 訖 及 授 予 學 位 均 以 國 曆 記 載 7. 論 文 名 稱 : 應 填 寫 學 位 論 文 名 稱, 如 持 有 碩 士 及 博 士 二 種 學 位 均 應 填 寫, 並 填 寫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8. 經 歷 : 與 送 審 等 級 無 關 之 經 歷 不 必 填 寫 兼 任 教 師 應 詳 細 填 寫 目 前 之 專 任 職 務 與 該 送 審 等 級 起 聘 9. 已 審 定 之 最 高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 應 填 本 部 已 審 定 之 最 高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證 書 字 號 及 起 資, 未 具 審 定 證 書 者 可 免 填 如 係 舊 制 教 師 者, 應 填 載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前 已 審 定 之 最 高 等 級 10. 歷 次 送 審 各 級 教 師 資 格 之 代 表 著 作 名 稱 : 應 填 寫 歷 次 以 著 作 送 審 ( 包 括 通 過 及 未 通 過 ) 之 代 表 作 名 稱 如 為 第 一 次 以 著 作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則 免 填 11. 學 術 專 長 代 碼 : 應 詳 實 選 擇 填 載 12. 任 教 科 目 : 應 填 寫 本 學 期 擔 任 之 課 程 名 稱 13.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 (1) 代 表 著 作 填 具 一 種, 參 考 著 作 得 填 多 種, 其 屬 一 系 列 之 相 關 研 究 者, 得 合 併 為 一 代 表 作 所 用 語 文 如 中 文 英 文 日 文 或 德 文 等 應 確 實 填 寫 (2) 所 屬 學 術 領 域 : 應 詳 實 依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所 屬 學 術 領 域 選 擇 填 載, 以 供 本 部 所 聘 請 各 該 領 域 之 顧 問 推 薦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3) 字 數 出 版 處 所 或 期 刊 名 稱 期 刊 卷 期 出 版 時 間 等, 應 詳 實 填 寫 (4) 審 查 類 科 : 應 詳 實 選 擇 填 載 (5) 參 考 著 作 : 應 詳 實 逐 項 填 載 (6) 申 請 人 在 五 年 內 或 從 取 得 上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起 至 現 在, 所 有 個 人 在 專 業 或 學 術 上 之 成 果 均 得 自 行 列 表 作 為 送 審 參 考 資 料 ( 二 ) 國 外 學 歷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修 業 情 形 一 覽 表 ( 如 附 件 二 ): 1. 送 審 人 中 外 文 姓 名 : 應 與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所 載 姓 名 同 2

2. 國 內 最 高 學 歷 : 應 填 寫 國 內 畢 業 之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校 名 及 系 ( 所 科 ) 名 稱, 並 加 填 畢 業 之 年 次 3. 送 審 學 歷 頒 授 學 校 : 應 與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所 載 者 同 4. 送 審 學 位 或 文 憑 名 稱 : 應 與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所 載 者 同, 例 如 :Master of Science,Doctor of Philosophy, Diploma 等 5. 送 審 學 位 或 文 憑 獲 得 方 式 : 應 依 實 際 狀 況 填 載 6. 送 審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 應 依 實 際 註 冊 修 業 狀 況 填 載 7. 各 學 期 修 業 情 形 起 迄 與 修 業 前 後 及 修 業 期 間 出 入 境 紀 錄 : 送 審 者 應 詳 實 填 寫 8. 送 審 人 對 送 審 學 歷 之 補 充 說 明 : 對 於 所 得 學 位 性 質 較 特 殊 者 應 簡 要 說 明 ( 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代 表 作 合 著 人 證 明 ( 如 附 件 三 ): 1. 送 審 人 中 外 文 姓 名 欄 : 如 代 表 著 作 係 以 外 文 撰 寫 者, 應 填 寫 外 文 姓 名, 並 與 代 表 著 作 上 所 載 者 同 2. 合 著 人 ( 或 共 同 研 究 人 ) 應 親 自 簽 章, 如 送 審 人 係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為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信 ( 訊 ) 作 者 得 免 繳 國 外 合 著 人 簽 章 證 明 3. 合 著 之 著 作, 僅 得 由 一 人 作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他 人 須 放 棄 以 該 著 作 作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之 權 利, 但 得 作 為 參 考 著 作 4. 送 審 人 及 合 著 人 完 成 部 分 或 貢 獻 等 欄 位 應 詳 細 完 整 逐 位 填 載 5. 各 欄 不 敷 填 用 時, 得 另 備 紙 張 粘 貼 送 審 教 師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或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如 有 故 意 登 載 不 實 偽 造 變 造 抄 襲 剽 竊 或 其 他 舞 弊 嚴 重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等 情 事 者,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校 作 業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校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之 審 定,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1. 學 經 歷 證 件 由 學 校 先 行 辦 理 查 核 後, 交 由 學 校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2. 學 校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就 申 請 者 之 教 學 研 究 推 廣 服 務 等 成 果 辦 理 評 審 其 中 專 門 著 作 ( 包 括 學 位 論 文 )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應 送 校 ( 系 ) 外 學 者 專 家 評 審 另 為 維 護 評 審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學 校 之 評 審 過 程 及 審 查 人 應 予 保 密 外, 亦 嚴 禁 送 審 人 請 託 關 說 等 情 事, 並 應 明 定 於 校 內 相 關 送 審 作 業 規 範 中 送 審 人 或 經 由 他 人 有 請 託 關 說 利 誘 威 脅 或 其 他 干 擾 審 查 人 或 審 查 程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應 即 停 止 其 資 格 審 查 程 序, 並 通 知 送 審 人, 自 通 知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受 理 其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之 申 請 3.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通 過 者, 由 學 校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本 部 複 審 4. 學 校 應 妥 善 建 檔 保 存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者 之 履 歷 表 國 內 外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意 見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 二 ) 學 位 證 書 送 審 部 分 : 3

1. 國 內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以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所 授 予 經 許 可 之 學 位 證 書 為 限 2. 以 國 外 學 歷 送 審 者, 應 確 實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工 作 但 該 國 外 學 位 名 稱 及 相 關 學 術 水 準, 經 本 部 決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得 以 查 驗 代 替 查 證 3. 國 內 大 專 畢 業 生 赴 國 外 進 修 所 獲 碩 博 士 學 位 文 憑, 其 修 業 期 限 應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但 送 審 人 修 業 期 間 達 前 開 辦 法 所 定 期 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且 學 位 論 文 個 人 著 作 或 作 品 經 學 校 初 審 及 本 部 複 審 合 格 者, 不 在 此 限 4. 送 審 之 國 外 學 歷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並 應 以 其 學 術 實 際 成 就 或 專 門 著 作, 審 查 認 定 其 資 格 5.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無 中 文 姓 名 者, 應 核 對 與 其 國 內 學 歷 證 件 或 護 照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是 否 相 符 6. 學 校 應 查 核 申 請 人 所 填 報 之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國 外 學 歷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修 業 情 形 一 覽 表 及 所 繳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確 實 無 誤 後, 於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及 國 外 學 歷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修 業 情 形 一 覽 表 上 簽 章 註 記,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建 檔 保 存 ( 三 ) 著 作 送 審 部 分 : 1. 送 審 之 專 門 著 作, 應 有 個 人 之 原 創 性, 以 整 理 增 刪 組 合 或 編 排 他 人 著 作 而 成 之 編 著 或 其 他 非 學 術 性 著 作 不 得 送 審 2.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第 十 六 條 之 一 第 一 款, 或 依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修 正 前 之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以 碩 士 學 位 取 得 講 師 資 格, 或 以 博 士 學 位 取 得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不 得 再 以 該 學 位 畢 業 論 文 或 其 論 文 之 一 部 分, 送 審 較 高 等 級 之 教 師 資 格 3. 所 送 審 著 作 性 質, 應 與 其 任 教 科 目 相 關 ( 由 學 校 教 評 會 認 定 ) 4. 送 審 之 著 作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須 為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及 送 審 前 五 年 內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專 書, 或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專 業 刊 物 發 表,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或 在 國 內 外 具 有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研 討 會 發 表 且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但 送 審 教 師 自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五 年 內 曾 懷 孕 或 生 產 者, 得 申 請 以 其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七 年 內 之 著 作 送 審 但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十 六 條 之 一 第 一 款 規 定 以 學 位 論 文 送 審 者, 不 在 此 限 (2) 以 二 種 以 上 著 作 送 審 者, 應 自 行 擇 定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其 屬 一 系 列 之 相 關 研 究 者, 得 合 併 為 代 表 著 作 4

(3) 代 表 著 作 應 非 為 曾 以 其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者, 以 專 門 著 作 送 審 者, 如 本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與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內 容 近 似 者, 應 檢 附 異 同 對 照 表 ; 以 藝 術 作 品 送 審 未 通 過 者, 應 有 新 增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作 品 方 得 再 次 送 審 ; 以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未 通 過, 成 就 證 明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者, 得 以 相 同 成 就 證 明 輔 以 修 正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競 賽 實 務 報 告 重 新 送 審 (4) 引 用 資 料 應 註 明 出 處, 並 附 參 考 書 目 (5) 代 表 著 作 如 係 數 人 合 著, 應 以 書 面 說 明 本 人 參 與 部 分, 並 由 合 著 者 簽 章 證 明 (6) 須 為 鉛 印 或 打 字 照 相 排 版 並 公 開 發 行 者 ( 手 抄 油 印 或 影 印 本 不 予 受 理, 抽 印 本 除 外 ) (7) 經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著 作, 應 由 出 版 社 或 圖 書 公 司 印 製 發 行, 載 明 作 者 出 版 者 發 行 人 發 行 日 期 及 定 價 等 相 關 資 料 5. 教 師 自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至 下 次 申 請 升 等 期 間, 所 有 個 人 在 專 業 或 學 術 上 之 成 果, 得 一 併 自 行 列 表 於 送 審 之 教 師 資 格 履 歷 表 參 考 資 料 欄 位 6. 撰 寫 著 作 語 文 不 限, 以 外 文 撰 寫 者, 應 附 中 文 提 要 但 任 教 科 目 為 外 國 語 文 者, 應 以 所 授 語 文 撰 寫 7. 在 學 術 性 刊 物 發 表 之 論 文 抽 印 本, 如 已 載 明 發 表 之 學 術 性 刊 物 名 稱 卷 期 及 時 間 者, 送 審 時 無 需 附 原 刊 ; 如 未 載 明 者, 應 附 送 原 刊 封 面 及 目 錄 之 影 印 本, 以 利 審 核 如 已 為 接 受 將 定 期 發 表 者, 應 附 接 受 函 之 證 明 ( 四 ) 一 般 事 項 部 分 : 1.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者, 如 屬 以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送 審 者,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其 學 經 歷 原 始 證 件 由 各 學 校 自 行 查 驗 後 發 還 送 審 人, 免 報 本 部, 學 校 並 應 以 影 本 永 久 存 檔 備 查 2.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各 校 新 聘 及 升 等 教 師, 應 於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校 內 審 查 程 序 報 本 部 審 定 其 資 格 3. 送 審 人 之 經 歷 證 件, 是 否 合 於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應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4. 兼 任 教 師 同 時 在 其 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者, 應 由 專 任 學 校 報 本 部 送 審 5. 兼 任 教 師 送 審 當 學 期 至 少 應 實 際 任 教 滿 一 學 分 且 授 課 達 十 八 小 時 以 上 方 得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國 立 直 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空 中 大 學 附 設 空 中 專 科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及 空 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兼 任 之 面 授 教 師, 每 學 期 已 實 際 任 教 滿 二 學 分 亦 得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如 擔 任 各 系 科 開 設 必 選 修 科 目 之 實 習 實 驗 課 程 者, 以 二 小 時 折 計 為 一 小 時 計 算, 醫 學 院 之 臨 床 實 習 時 數 折 算 率 則 依 附 件 四 辦 理 5

6.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資 格 審 定, 應 有 在 校 任 教 授 課 之 事 實, 以 全 時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或 出 國 講 學, 該 學 期 未 實 際 在 校 授 課 者, 不 得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但 提 出 申 請 後, 審 查 過 程 中, 教 師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則 不 在 此 限 7. 專 任 教 師 經 核 准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者, 於 申 請 升 等 時, 其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期 間 年 資,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經 核 准 借 調 者, 於 申 請 升 等 時, 其 借 調 期 間 年 資 最 多 採 計 二 年 8.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行 政 人 員, 經 由 服 務 機 關 視 實 際 服 務 情 形 認 定 與 私 立 學 校 無 直 接 監 督 關 係 而 核 准 前 往 兼 課 者, 得 由 該 私 立 學 校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9.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以 年 齡 不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為 限 但 在 送 審 當 學 期 開 始 尚 未 屆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准 予 從 寬 處 理 10. 服 義 務 役 之 現 職 軍 人, 服 役 期 間 不 得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有 關 軍 訓 教 官 兼 課, 應 經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或 核 准 後, 得 由 該 兼 課 學 校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11. 辦 理 以 國 外 學 歷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時, 對 於 已 取 得 就 讀 學 校 所 核 發 臨 時 學 位 證 明 書, 證 實 其 已 獲 得 該 學 位, 但 因 學 校 統 一 作 業 規 定 暫 無 法 取 得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者, 得 視 為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審 定 資 格, 並 依 該 臨 時 學 位 證 明 書 所 載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完 成 學 位 要 求 之 事 實 認 定 時 間 12. 教 師 資 格 由 低 一 等 級 升 為 較 高 等 級 者 均 屬 升 等 13.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之 申 請, 應 經 專 任 服 務 學 校 為 之, 教 師 借 調 他 校 滿 三 年 以 上 者, 經 原 服 務 學 校 之 校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由 借 調 學 校 為 之 ( 五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規 定, 現 職 講 師 助 教 之 升 等,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教 師 分 級 調 整 之 目 的 在 於 提 升 教 師 素 質, 對 於 現 職 人 員 只 能 保 障 程 序, 不 能 降 低 水 準 之 要 求 故 該 等 人 員 如 具 備 原 副 教 授 送 審 資 格, 經 學 校 同 意 得 逕 送 審 副 教 授, 但 必 須 符 合 修 正 分 級 後 其 副 教 授 要 求 水 準 2. 在 形 式 要 件 上 得 從 寬 認 定 所 稱 繼 續 任 教 未 中 斷 指 從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擔 任 教 職 未 中 斷, 包 括 經 核 准 帶 職 帶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者 ; 兼 任 教 師 如 每 學 期 均 有 聘 書 且 有 授 課 事 實 者 亦 同 3. 以 取 得 學 位 升 等 者, 除 該 學 位 應 符 合 認 可 規 定 外, 學 校 應 依 修 正 分 級 後 副 教 授 要 求 水 準 將 論 文 及 其 他 著 作 辦 理 實 質 實 查 ( 包 括 外 審 ); 非 自 審 學 校 並 需 於 報 本 部 時 將 審 查 過 程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及 著 作 審 查 意 見 表 影 本 ) 送 本 部 備 查, 必 要 時 本 部 將 再 送 專 家 學 者 複 審 四 冊 報 : ( 一 ) 學 校 於 完 成 審 查 後, 應 報 送 之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經 本 部 全 部 或 部 分 授 權 自 行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者, 應 檢 具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6

名 冊 ( 附 件 五 ) 審 定 教 師 人 數 統 計 表 ( 附 件 六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 附 件 七 ) 及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報 本 部 審 定 教 師 資 格, 其 餘 資 料 留 校 存 檔 備 查 2. 非 本 部 授 權 自 行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者 : (1) 以 專 門 著 作 技 術 報 告 藝 術 作 品 或 體 育 成 就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者, 應 依 學 校 外 審 作 業 規 定 完 成 審 查, 並 提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通 過 後 報 本 部 複 審, 並 應 檢 送 下 列 文 件 : 1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名 冊 一 式 二 份 2 教 師 資 格 履 歷 表 一 式 五 份, 以 藝 術 作 品 送 審 者 應 檢 送 一 式 六 份 ( 其 中 二 份 隨 文 檢 送 ) 3 著 作 目 錄 一 覽 表 代 表 作 摘 要 ( 應 以 A4 紙 繕 打 ) 各 一 式 二 份 4 合 著 人 證 明 一 式 五 份, 以 藝 術 作 品 送 審 者 應 檢 送 一 式 六 份 ( 其 中 二 份 隨 文 檢 送 ) 5 其 他 相 關 資 歷 證 明 資 料 一 份 6 以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專 業 刊 物 接 受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證 明 送 審 者, 應 隨 著 作 檢 附 接 受 證 明 7 送 審 代 表 作 參 考 作 ( 封 面 空 白 處 應 分 別 註 記 代 表 著 作 參 考 著 作 和 送 審 教 師 級 別 )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合 著 證 明 等 ) 應 裝 袋, 一 份 一 袋, 每 位 送 審 者 三 袋, 以 藝 術 作 品 送 審 者 為 四 袋, 並 按 等 級 列 冊 後 彙 報 本 部 另 備 份 一 袋 留 校 存 查, 必 要 時, 由 本 部 通 知 學 校 人 事 業 務 單 位 再 送 (2) 參 考 著 作 如 為 專 書 著 作, 送 審 教 師 應 擇 其 個 人 在 專 業 或 學 術 上 較 為 重 要 之 成 果, 至 多 檢 送 三 冊 ; 於 期 刊 發 表 者, 則 不 受 至 多 檢 送 三 冊 之 限 制, 並 應 檢 送 抽 印 本 教 師 自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至 下 次 提 出 申 請 升 等 期 間 之 教 學 或 研 究 成 果 ( 如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專 業 調 查 報 告 教 材 研 製 等 ) 得 列 為 參 考 資 料, 毋 須 送 本 部, 並 應 載 明 於 著 作 目 錄 一 覽 表, 俾 供 評 審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送 審 者, 本 部 將 不 予 受 理 (3) 送 審 資 料 經 本 部 審 定 完 畢 後 概 不 退 還 ( 二 ) 以 國 外 學 位 或 文 憑 送 審 者, 必 要 時 本 部 得 要 求 繳 交 國 外 成 績 單 影 本 國 外 修 業 情 形 一 覽 表 個 人 入 出 境 記 錄 及 學 歷 查 證 等 資 料 ( 三 )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條 規 定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者, 應 另 檢 附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任 教 未 中 斷 證 明 學 校 送 外 審 查 紀 錄 等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7

附 件 一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填 表 日 期 : 1. 身 分 證 字 號 ( 外 僑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2. 中 文 姓 名 性 別 : 出 生 日 : 民 國 日 3. 送 審 學 校 科 系 所 : 4. 送 審 類 別 審 查 類 別 : 送 審 資 格 : 專 兼 任 別 : 新 聘 或 升 等 : 送 審 人 照 片 兩 吋 照 片 地 址 : 5. 聯 絡 資 訊 電 子 郵 件 : 電 話 ( 公 ): 手 機 : 電 話 ( 私 ): 6.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學 位 名 稱 修 業 起 迄 授 予 學 位 國 家 或 地 區 大 專 以 上 至 至 學 歷 至 7. 論 文 碩 士 論 文 : 指 導 教 授 : 名 稱 博 士 論 文 : 指 導 教 授 :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職 別 專 兼 任 任 職 起 迄 合 計 年 資 8. 經 歷 至 至 至 至 至 9. 已 審 定 之 最 高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等 級 : 證 書 字 號 : 字 第 號 起 資 : 10. 歷 次 送 審 各 級 教 師 資 格 之 代 表 著 作 名 稱 無 著 作 書 名 ( 篇 名 ) 審 定 送 審 等 級 是 否 通 過 11. 學 術 專 長 代 碼 : 12. 任 教 科 目 一 : 時 數 : 小 時 / 週 任 教 科 目 二 : 時 數 : 小 時 / 週 13.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名 稱 : 出 版 處 所 或 期 刊 名 稱 : 期 刊 卷 期 : 以 上 ;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代 表 著 作 所 屬 學 術 領 域 : 審 查 類 科 : 所 用 語 文 : 出 版 時 間 : 字 數 : 是 否 合 著 : 送 審 人 簽 章 法 令 依 據 暨 繳 驗 證 件 學 校 評 審 結 果 * 以 下 欄 位 資 料 由 送 審 學 校 填 寫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系 所 科 教 評 會 第 次 會 議 ( 年 月 日 ) 14.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院 教 評 會 第 次 會 議 ( 年 月 日 ) 校 教 評 會 第 次 會 議 ( 年 月 日 ) 審 核 通 過 備 註 : 原 始 分 數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 人 事 承 辦 人 員 送 審 檢 附 之 資 料 經 查 核 屬 實 核 章 人 事 主 管 核 章 校 長 核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 外 僑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送 審 者 姓 名 : 送 審 學 校 : 科 系 所 : 代 表 著 作 著 作 名 稱 : 出 版 處 所 或 期 刊 名 稱 : 期 刊 卷 期 出 版 時 間 : 字 數 : 所 屬 學 術 領 域 : 所 用 語 文 : 審 查 類 科 : 是 否 合 著 : 著 作 名 稱 : 參 序 號 出 版 處 所 或 期 刊 名 稱 期 刊 卷 期 考 出 版 時 間 字 數 所 屬 學 術 領 域 所 用 語 文 合 著 者 姓 名 著 1 作 參 考 資 料

附 件 二 國 外 學 歷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修 業 情 形 一 覽 表 國 外 學 歷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修 業 情 形 一 覽 表 送 審 人 姓 名 中 文 外 文 國 內 大 學 系 ( 所 ) 年 畢 業 最 高 學 歷 送 審 學 歷 中 文 名 稱 所 在 國 別 國 頒 授 學 校 外 文 名 稱 地 地 區 州 ( 省 ) 送 審 學 位 或 文 憑 名 稱 中 文 名 稱 1. 博 士 2. 碩 士 3. 文 憑 送 審 學 位 或 文 憑 入 學 資 格 外 文 名 稱 學 歷 證 件 所 載 畢 業 年 月 送 審 學 位 或 文 憑 獲 得 方 式 1. 修 習 課 程 並 撰 寫 論 文 3. 未 修 習 課 程 以 論 文 審 查 獲 得 2. 修 習 課 程 未 撰 寫 論 文 4. 其 他 ( ) 送 審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自 日 起 迄 日 止 各 學 期 修 業 情 形 暨 起 迄 第 一 學 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 起 迄 止 第 二 學 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 起 迄 止 第 三 學 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 起 迄 止 第 四 學 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 起 迄 止 第 五 學 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 起 迄 止 第 六 學 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 起 迄 止 第 七 學 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 起 迄 止 第 八 學 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 起 迄 止 修 業 前 後 及 修 業 期 間 入 出 境 紀 錄 出 境 出 境 出 境 出 境 入 境 入 境 入 境 入 境 出 境 出 境 出 境 出 境 入 境 入 境 入 境 入 境 出 境 出 境 出 境 出 境 入 境 入 境 入 境 入 境 送 審 人 對 送 審 學 歷 之 補 充 說 明 送 審 人 簽 章 審 查 結 果 核 對 人 簽 章 上 列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同 意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附 件 三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代 表 作 合 著 人 證 明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代 表 作 合 著 人 證 明 送 審 人 姓 名 中 文 外 文 任 教 學 校 代 表 著 作 名 稱 出 版 時 間 合 著 人 ( 或 共 同 研 究 人 ) 親 自 簽 名 1 2 3 4 5 6 送 審 人 完 成 部 分 或 貢 獻 ( 請 詳 列 ) % 合 著 人 完 成 部 分 或 貢 獻 ( 請 詳 列 ) % 中 華 民 國 日 註 : 一 本 證 明 係 依 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13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37 條 第 1 款 規 定, 合 著 人 證 明 故 意 登 載 不 實, 經 本 部 審 議 確 定 者, 應 不 通 過 其 資 格 審 定, 並 處 1 至 3 年 不 受 理 其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之 申 請 ; 另 依 同 法 同 條 第 4 款 規 定, 合 著 人 證 明 偽 造 變 造, 經 本 部 審 議 確 定 者, 除 不 通 過 其 資 格 審 定, 並 處 7 至 10 年 不 受 理 其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之 申 請 三 合 著 人 ( 或 共 同 研 究 人 ) 須 親 自 簽 名 蓋 章 若 合 著 人 為 外 籍 人 士, 本 表 得 以 外 文 撰 寫 ( 務 須 使 合 著 之 外 籍 人 士 理 解 其 內 涵 意 義 ) 四 合 著 之 著 作, 僅 可 一 人 用 作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他 人 須 放 棄 以 該 著 作 作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之 權 利 五 如 各 欄 不 敷 填 寫 者, 可 另 以 附 件 呈 現

附 件 四 臨 床 教 學 活 動 及 折 算 率 臨 床 教 學 活 動 及 折 算 率 類 別 主 持 人 說 明 A. 門 診 教 學 教 學 診 1:2 B. 病 房 巡 迴 教 學 1:2 教 學 診 : 專 門 為 學 生 開 的 診, 病 人 經 特 別 選 擇, 限 定 人 數 教 學 內 容 包 括 對 病 人 的 處 理, 如 問 診 診 察 處 方 及 病 情 解 說 病 房 主 任 或 主 治 醫 師 為 學 生 特 別 選 擇 兩 個 以 上 病 人 施 行 臨 床 教 學 C. 臨 床 病 理 討 論 會 1:1 D. 臨 床 教 學 討 論 會 及 診 斷 教 學 1:2 包 括 特 殊 教 學 演 講 晨 會 死 亡 討 論 會 及 放 射 線 內 視 鏡 超 音 波 診 斷 教 學 E. 手 術 教 學 與 麻 醉 教 學 1:4 開 刀 或 麻 醉 過 程 中 為 學 生 說 明 病 人 狀 況 開 刀 或 麻 醉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等

附 件 五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名 冊 ( 學 位 審 查 ) 編 號 姓 名 審 查 等 級 學 歷 大 學 所 ( 系 ) ( 學 位 ) 大 學 所 ( 系 ) ( 學 位 ) 大 學 所 ( 系 ) ( 學 位 ) 大 學 所 ( 系 ) ( 學 位 ) 大 學 所 ( 系 ) ( 學 位 ) 大 學 所 ( 系 ) ( 學 位 ) 大 學 所 ( 系 ) ( 學 位 ) 大 學 所 ( 系 ) ( 學 位 ) 大 學 所 ( 系 ) ( 學 位 ) 專 兼 任 別 起 聘 送 審 學 校 審 查 結 果 註 :1. 本 表 為 自 審 與 非 自 審 學 校 均 適 用 2. 同 案 所 有 送 審 人 請 按 審 查 等 級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依 續 填 列 3. 送 審 即 報 部 之 公 函, 但 自 審 學 校 免 填 4. 送 審 起 聘 均 以 民 國 計 年 5. 學 校 審 查 結 果 一 欄, 請 填 列 國 內 外 學 位 查 證 結 果, 如 查 證 屬 實 者 請 填 核 符, 經 查 證 無 法 認 定 者 請 填 待 符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名 冊 ( 著 作 審 查 ) 編 號 姓 名 審 查 等 級 代 表 著 作 名 稱 著 作 性 質 專 兼 任 別 升 等 新 聘 起 聘 送 審 備 註 註 :1. 本 表 為 自 審 與 非 自 審 學 校 均 適 用 2. 同 案 所 有 送 審 人 請 按 審 查 等 級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依 續 填 列 3. 送 審 自 審 學 校 免 填 4. 送 審 起 聘 均 以 民 國 計 年 5. 附 送 迴 避 參 考 名 單 者 請 於 備 註 欄 註 記 *

附 件 六 審 定 教 師 人 數 統 計 表 ( 校 名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審 定 教 師 人 數 統 計 表 教 師 等 級 學 位 審 查 著 作 審 查 專 任 兼 任 專 任 兼 任 合 計 備 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合 計 註 : 自 審 學 校 與 非 自 審 皆 適 用 人 事 主 管 : 承 辦 人 :

附 件 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以 學 位 或 文 憑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送 審 人 : 送 審 類 別 : 國 內 學 位 ( 請 直 接 填 寫 第 一 項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 國 外 學 位 歐 洲 藝 術 文 憑 一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條 第 款, 送 審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二 畢 業 學 校 為 參 考 名 冊 所 列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認 可 三 入 學 資 格 是 否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符? 是 否 四 所 修 課 程 學 分 是 否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近? 是 五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限 碩 士 博 士 藝 術 文 憑 否 ( 請 說 明 ) 天 天 天 六 文 件 是 否 已 辦 理 驗 證? 是 否 七 是 否 為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公 告 之 13 個 國 家 學 歷? 是 否 ( 已 向 駐 外 單 位 辦 理 查 證 未 辦 理 查 證 ) 八 學 校 已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是 否 九 繳 交 文 件 ( 繳 交 影 本 時, 應 隨 附 正 本, 經 人 事 室 查 驗 無 誤 後 於 影 本 上 加 蓋 核 與 正 本 無 誤 及 核 對 人 職 章 ) ( 一 ) 國 內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或 文 憑 影 本 ( 二 )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 三 ) 學 位 論 文 及 ( 或 ) 個 人 其 他 學 術 專 業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如 以 國 外 學 位 送 審 者, 另 須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國 外 學 歷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修 業 情 形 一 覽 表 個 人 入 出 境 紀 錄 其 他 (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繳 交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如 行 事 曆 或 其 他 資 料 請 說 明 )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0 條 之 1 送 審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除 該 學 位 須 符 合 認 可 規 定 外, 學 校 是 否 依 修 正 分 級 後 其 副 教 授 要 求 水 準 將 論 文 及 其 他 著 作 辦 理 實 質 審 查 ( 包 括 外 審 )? 是 否 人 事 承 辦 人 員 : 人 事 主 管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以 著 作 ( 技 術 報 告 作 品 體 育 成 就 )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送 審 人 : 送 審 等 級 :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送 審 類 別 : 專 門 著 作 技 術 報 告 藝 術 作 品 體 育 成 就 說 明 : 以 下 查 核 項 目, 符 合 項 目 打 V, 不 符 合 項 目 打 X; 不 須 查 核 項 目 免 註 記 ) 送 審 資 格 部 分 :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條 第 款 規 定 經 學 校 聘 任 且 實 際 任 教 有 專 任 學 校 者 以 專 任 學 校 送 審 兼 任 教 師, 已 有 聘 書, 各 學 期 實 際 任 教 滿 1 學 分, 且 授 課 達 18 小 時, 空 中 大 學 及 專 校 滿 2 學 分 核 准 帶 職 帶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其 返 校 義 務 授 課, 符 合 前 項 授 課 時 數 規 定 專 業 ( 門 ) 職 務 年 資 或 教 師 年 資 ( 聘 書 ) 符 合 規 定 醫 學 中 心 年 資 符 合 規 定 屬 舊 制 教 師, 並 附 教 師 證 書 及 任 教 未 中 斷 證 明 特 殊 身 分 先 行 程 序 完 備 (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公 務 人 員 軍 人 等 ) 確 認 無 不 得 送 審 情 況 ( 以 全 時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或 出 國 講 學, 該 學 期 未 實 際 在 校 授 課 者 ; 無 因 抄 襲 登 載 不 實 剽 竊 舞 弊 文 件 偽 造 變 造 等 經 本 部 審 議 確 定 並 為 一 定 期 間 不 得 送 審 之 情 況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不 得 由 私 立 學 校 送 審 送 審 人 於 送 審 學 年 度 聘 期 開 始 前 已 屆 滿 65 歲 ) 專 門 著 作 (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 部 分 : 均 符 合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 期 刊 發 表 ) 規 定 均 為 5 年 內 且 為 前 一 等 級 之 後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 期 刊 發 表 ) 與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符 專 門 著 作 出 版 時 間 應 於 外 審 前 代 表 著 作 有 合 著 人, 且 附 合 著 人 證 明 研 討 會 論 文, 有 審 查 程 序 且 於 會 後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技 術 報 告 ( 代 表 成 果 與 參 考 成 果 ) 部 分 : 送 審 之 研 發 成 果 應 附 書 面 報 告 書 面 報 告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與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符 送 審 前 5 年 內 完 成 者, 且 不 得 與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之 研 發 成 果 重 複 代 表 成 果 係 數 人 合 作, 且 附 有 合 著 人 證 明 研 發 成 果 並 無 涉 及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規 定 以 其 相 關 專 門 著 作 作 為 參 考 成 果, 並 符 合 專 門 著 作 之 規 定 ( 如 有, 請 一 併 於 專 門 著 作 部 分 註 記 查 核 結 果 ) 審 查 委 員 應 包 含 具 有 實 務 經 驗 之 教 師 或 實 務 界 具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家

藝 術 作 品 或 成 就 證 明 美 術 作 品 ( 平 面 作 品 立 體 作 品 ) 件 ; 有 舉 辦 兩 次 以 上 個 展 ; 有 專 為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所 舉 辦 之 個 展 音 樂 作 品 ( 創 作 演 奏 ) 種 / 場 ; 分 鐘 舞 蹈 作 品 ( 創 作 演 出 ) 場 ; 分 鐘 戲 劇 作 品 ( 編 劇 導 演 演 員 劇 場 藝 術 ); 分 鐘 電 影 作 品 ( 長 片 類 ; 短 片 ) 部 ( 本 ); 分 鐘 設 計 作 品 ( 環 境 空 間 設 計 產 品 設 計 平 面 設 計 ) 件 送 審 作 品 附 有 創 作 報 告 ; 創 作 報 告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與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符 自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之 後 完 成 之 作 品, 且 主 要 作 品 須 為 送 審 前 5 年 內 完 成 者 送 審 作 品 係 兩 人 以 上 合 作 完 成, 且 附 有 合 著 人 證 明 送 審 作 品 經 審 查 未 獲 通 過, 本 次 有 新 增 1/2 以 上 之 作 品 以 其 相 關 專 門 著 作 為 參 考 作 品, 並 符 合 專 門 著 作 之 規 定 ( 如 有, 請 一 併 於 專 門 著 作 註 記 查 核 結 果 )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及 技 術 報 告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 表 列 重 要 賽 會 獲 有 名 次 之 證 明 ) 附 有 代 表 成 就 及 參 考 成 就 之 技 術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與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符 成 就 證 明 於 送 審 前 五 年 內 取 得, 且 不 與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之 成 就 證 明 重 複 代 表 成 就 係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完 成, 應 附 書 面 說 明 本 人 參 與 之 部 分, 並 由 其 他 共 同 完 成 者 或 有 關 單 位 提 具 證 明 前 一 等 級 係 以 成 就 證 明 及 技 術 報 告 取 得 並 檢 附 該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之 全 部 送 審 資 料 學 校 審 查 程 序 部 分 : 一 級 ( 次 ) 外 審 ( 外 審 人 數 增 加 ) 二 級 ( 含 ) 以 上 外 審 著 作 ( 含 技 術 報 告 藝 術 作 品 ) 已 辦 理 外 審 各 級 教 評 會 紀 錄 均 完 整 登 載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學 校 查 核 章 送 審 人 簽 章 完 整 無 遺 漏 人 事 承 辦 人 員 : 人 事 主 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