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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 1 6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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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三 十 一 号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规 定 已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 经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6 年 9 月 1 日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规 定 (2016 年 8 月 31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和 保 障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的 建 设,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实 施,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结 合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围 绕 国 家 战 略, 立 足 于 深 化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立 足 于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重 点 建 设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示 范 区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两 岸 贸 易 中 心 和 两 岸 区 域 性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营 造 国 际 化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第 三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研 究 制 定 支 持 性 政 策,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活 力, 营 造 鼓 励 改 革 创 新 的 良 好 氛 围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中, 对 于 符 合 改 革 方 向 经 过 民 主 决 策 程 序 合 法 依 规 旨 在 推 动 工 作 的 失 误, 且 个 人 和 所 在 单 位 没 有 牟 取 私 利 未 与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可 以 不 予 或 者 免 予 追 究 相 关 行 政 责 任 ; 相 关 主 体 受 到 追 责 时 可 以 提 出 免 责 申 请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四 条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领 导 协 调 机 制, 研 究 解 决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规 划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创 新 两 岸 经 贸 合 作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综 合 监 管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和 协 调 本 市 行 政 区 经 济 功 能 区 中 央 与 省 驻 厦 单 位 及 本 市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具 体 工 作 由 自 贸 试 验 区 领 导 协 调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第 五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管 委 会 ) 依 照 规 定 职 责 具 体 负 责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工 作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海 事 等 中 央 省 驻 厦 单 位, 依 照 规 定 做 好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工 作 5

自 贸 试 验 区 所 在 地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照 规 定 做 好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工 作 第 六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设 成 为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管 理 模 式 再 造 的 示 范 区, 建 设 成 为 集 贸 易 投 资 金 融 科 创 等 方 面 的 开 放 与 创 新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改 革 区 域 第 七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实 行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和 公 共 服 务 清 单 制 度, 简 化 办 理 流 程,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实 行 多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和 协 同 管 理 机 制, 推 动 全 程 电 子 化 管 理 第 八 条 建 立 健 全 自 贸 试 验 区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制 度 根 据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需 要, 管 委 会 可 以 拟 定 统 一 行 使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方 案,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给 管 委 会 管 委 会 及 本 市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对 其 实 施 的 属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审 批 事 项, 对 审 批 程 序 时 限 等 作 出 有 利 于 申 请 人 的 变 通 性 规 定, 依 规 定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审 批 改 备 案 管 理,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并 执 行 第 九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一 个 窗 口 受 理 机 制, 推 行 网 上 审 批, 对 多 部 门 审 批 事 项 实 行 一 个 部 门 牵 头 其 他 部 门 协 同 的 联 合 审 批 或 者 并 联 审 批, 提 高 审 批 时 效 第 十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多 规 合 一 管 理 制 度, 可 以 对 建 设 项 目 生 成 及 审 批 采 取 简 易 程 序, 在 其 管 理 范 围 内 实 施, 并 适 时 向 全 市 推 广 实 施 简 易 程 序 的 建 设 项 目 清 单 及 相 应 的 条 件 时 限 等, 由 管 委 会 制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一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专 家 顾 问 委 员 会 制 度, 聘 请 相 关 专 家 担 任 顾 问, 参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制 度 建 设 重 要 改 革 措 施 的 决 策 咨 询, 以 及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评 估 与 考 核 自 贸 试 验 区 可 以 试 行 通 过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政 府 特 聘 专 家 以 及 其 他 引 才 形 式 引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人 才 第 三 章 投 资 开 放 和 贸 易 便 利 化 第 十 二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全 面 对 标 国 际 贸 易 通 行 规 则, 加 快 建 设 开 放 型 经 济 体 系 的 风 险 压 力 测 试 区 第 十 三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商 投 资 实 行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加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内 外 资 一 致 的 原 则, 组 织 清 理 相 关 制 度 政 策 措 施, 消 除 负 面 清 单 之 外 领 域 在 投 资 准 入 和 投 资 待 遇 等 方 面 的 差 异 第 十 四 条 境 内 自 然 人 可 以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出 资 兴 办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企 业 住 所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企 业 可 以 将 经 营 场 所 备 案 至 全 市 范 围, 经 营 场 所 实 行 属 地 监 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自 主 约 定 经 营 期 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投 资 人 可 以 自 主 约 定 出 资 方 式, 投 资 人 的 出 资 情 况 应 当 自 行 通 过 厦 门 市 商 事 主 体 登 记 及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示 投 资 人 以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的, 应 当 评 估 作 价, 并 能 够 依 法 转 让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实 际 价 值 显 著 低 于 投 资 人 约 定 价 格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投 资 人 应 当 以 约 定 价 格 对 公 司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实 行 多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的 商 事 登 记 模 式, 推 行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优 化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程 序, 实 现 名 称 核 准 与 商 事 登 记 同 步 办 理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建 立 企 业 名 称 自 主 申 报 登 记 系 统,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行 登 录 查 询 比 对 系 统, 自 主 查 重 自 主 申 报 申 请 人 对 申 报 的 名 称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简 化 和 完 善 企 业 注 销 流 程,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未 开 业 并 无 债 权 债 务 的 企 业 实 行 简 易 注 销 程 序 第 十 六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完 善 口 岸 基 础 设 施 和 监 管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实 行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服 务, 推 行 进 出 口 业 务 一 点 接 入 和 全 程 实 施 无 纸 化 通 关 实 行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通 关 协 作 以 及 口 岸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货 物,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均 需 查 验 或 者 检 验 的, 实 行 联 合 查 验, 一 次 放 行, 探 索 口 岸 综 合 执 法 试 点 第 十 七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有 利 于 社 会 组 织 6

参 与 口 岸 治 理 的 管 理 规 范 和 制 度,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按 照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简 化 原 产 地 申 报 申 领 手 续, 试 行 采 信 具 有 资 质 社 会 组 织 的 审 计 认 证 或 者 检 验 结 果 第 十 八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加 快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整 合 优 化, 促 进 区 域 向 保 税 加 工 保 税 物 流 和 保 税 服 务 等 多 元 化 发 展 推 动 保 税 展 示 交 易 保 税 料 件 交 易 等 保 税 业 务 实 行 区 域 内 保 税 加 工 自 主 备 案 自 主 核 销, 货 物 按 状 态 分 类 监 管, 区 域 外 和 区 域 间 业 务 的 跨 部 门 一 体 化 监 管, 推 动 区 域 内 保 税 加 工 委 内 加 工 保 税 货 物 跨 关 区 供 应 等 业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对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实 行 信 息 围 网 监 管 探 索 会 展 拍 卖 快 递 等 服 务 企 业 特 殊 物 品 的 通 关 监 管 新 模 式 第 四 章 金 融 服 务 第 十 九 条 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框 架 下, 建 立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相 适 应 的 账 户 管 理 体 系, 探 索 限 额 内 资 本 项 目 自 由 兑 换, 逐 步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外 债 政 策 第 二 十 条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相 关 机 构 在 境 外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资 金 调 回 境 内 使 用 区 内 企 业 的 境 外 母 公 司 在 境 内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所 募 集 资 金 境 内 使 用 更 加 便 利 设 立 跨 境 人 民 币 双 向 投 资 基 金 开 展 跨 境 双 向 人 民 币 资 金 池 业 务 发 放 境 外 人 民 币 贷 款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结 算 跨 境 租 赁 资 产 交 易 人 民 币 境 外 证 券 和 境 外 衍 生 品 交 易 等 人 民 币 跨 境 业 务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符 合 条 件 个 人 开 展 经 常 项 下 和 直 接 投 资 项 下 跨 境 人 民 币 结 算 业 务, 研 究 开 展 各 类 人 民 币 境 外 投 资 第 二 十 一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完 善 促 进 融 资 租 赁 发 展 的 政 策 和 配 套 措 施, 实 行 融 资 租 赁 海 关 委 托 异 地 监 管, 重 点 发 展 飞 机 船 舶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及 其 他 高 端 装 备 等 融 资 租 赁 业 探 索 试 点 合 格 境 内 个 人 投 资 者 等 业 务 资 格 支 持 开 展 跨 境 双 向 股 权 投 资, 探 索 合 格 境 内 投 资 者 境 外 投 资 合 格 境 内 有 限 合 伙 人 等 业 务 试 点 支 持 区 内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发 展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注 册 成 立 内 外 资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可 以 从 事 进 出 口 保 理 国 内 及 离 岸 保 理 以 及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金 融 要 素 和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建 设 探 索 在 区 内 开 展 企 业 股 权 大 宗 商 品 新 台 币 黄 金 离 岸 金 融 及 其 他 跨 境 交 易 等 探 索 在 区 内 为 境 外 机 构 办 理 人 民 币 衍 生 品 业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立 金 融 创 新 成 果 发 布 与 奖 励 机 制,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产 品 创 新, 定 期 总 结 发 布 符 合 自 贸 试 验 区 需 求 和 体 现 自 贸 试 验 区 特 色 的 创 新 产 品, 并 给 予 奖 励 建 立 金 融 创 新 业 务 监 管 互 动 机 制 对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提 出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类 业 务, 通 过 监 管 部 门 联 合 评 估 后, 可 以 有 条 件 地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先 行 先 试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框 架 下,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与 台 湾 地 区 金 融 同 业 之 间 的 短 期 人 民 币 资 金 融 通 机 制, 完 善 台 湾 地 区 人 民 币 的 回 流 机 制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银 行 机 构 为 境 外 企 业 和 个 人 开 立 新 台 币 账 户, 允 许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与 台 湾 地 区 银 行 之 间 开 立 新 台 币 同 业 往 来 账 户 办 理 多 种 形 式 结 算 业 务, 试 点 新 台 币 区 域 性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注 册 设 立 的 台 资 非 金 融 企 业, 依 法 申 请 支 付 业 务 许 可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金 融 改 革 创 新 与 厦 门 两 岸 区 域 性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的 联 动 机 制, 深 化 两 岸 金 融 合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开 展 航 运 保 险, 培 育 航 运 保 险 机 构 和 经 纪 人 队 伍, 服 务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建 设 支 持 区 内 设 立 再 保 险 机 构 支 持 区 内 台 资 保 险 法 人 机 构 发 展, 支 持 引 进 新 的 台 资 保 险 法 人 机 构 和 中 介 机 构 鼓 励 融 资 租 赁 保 险 发 展, 推 动 质 量 保 证 保 险 发 展, 支 持 企 业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发 展 第 二 十 六 条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局 证 监 局 保 监 局 等 驻 厦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和 市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探 索 建 立 常 态 化 实 质 性 的 监 管 协 调 联 动 机 7

制,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建 立 健 全 本 外 币 全 口 径 的 跨 境 融 资 和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数 据 信 息 统 计 系 统 和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框 架 下 的 外 债 和 资 本 流 动 管 理 体 系 完 善 两 岸 金 融 同 业 定 期 会 晤 机 制, 完 善 两 岸 反 洗 钱 反 假 币 反 恐 融 资 反 金 融 诈 骗 反 逃 税 监 管 合 作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第 五 章 两 岸 经 贸 合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下,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台 资 金 融 机 构 进 一 步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扩 大 金 融 业 务 范 围 ; 放 宽 台 资 企 业 投 资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支 持 台 资 企 业 在 通 信 运 输 旅 游 和 职 业 教 育 等 行 业 发 展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制 定 具 体 措 施, 促 进 两 岸 医 药 合 作, 引 进 台 湾 先 进 医 疗 机 构 优 秀 医 务 人 员 高 端 医 药 品 和 中 药 材,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医 疗 服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探 索 台 湾 地 区 经 济 类 基 金 会 进 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衔 接 机 制, 并 为 进 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台 湾 地 区 经 济 类 基 金 会 的 发 展 提 供 便 利 第 三 十 条 鼓 励 两 岸 科 研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企 业 共 同 设 立 两 岸 合 作 研 发 机 构, 联 合 建 设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展 基 础 研 究 前 沿 技 术 和 共 性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联 手 培 养 研 发 团 队 和 技 术 人 才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台 湾 地 区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申 请 到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从 业,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简 化 相 应 程 序, 允 许 其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执 业 具 体 办 法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探 索 两 岸 青 年 交 流 合 作 新 模 式 新 机 制 新 领 域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地 区 青 年 来 厦 创 业 就 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两 岸 青 年 创 业 基 地, 在 创 业 场 所 创 业 启 动 资 金 社 会 保 障 等 方 面 给 予 扶 持, 定 期 组 织 两 岸 青 年 进 行 创 业 交 流 第 三 十 三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与 金 门 在 货 物 贸 易 投 资 人 员 往 来 的 便 利, 推 动 在 金 门 建 设 两 岸 货 物 集 散 转 运 中 心, 促 进 厦 金 在 观 光 旅 游 健 康 照 护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及 培 训 金 融 服 务 等 产 业 的 发 展 第 三 十 四 条 支 持 两 岸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开 展 合 作 交 流, 实 现 两 岸 快 速 通 关 和 执 法 合 作, 探 索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对 进 口 台 湾 地 区 商 品 实 施 第 三 方 检 验 结 果 采 信 制 度, 符 合 采 信 要 求 的, 试 行 快 速 验 放 第 三 十 五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推 动 对 台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创 新 推 动 符 合 条 件 的 台 资 企 业 所 有 的 船 舶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落 户 登 记 第 六 章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和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第 三 十 六 条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高 端 产 业 特 色 产 业, 促 进 先 进 制 造 业 服 务 业 等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在 航 空 维 修 电 子 信 息 软 件 新 材 料 生 物 医 药 海 洋 装 备 等 领 域, 建 设 具 有 较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特 色 产 业 集 群, 推 进 建 设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第 三 十 七 条 制 定 航 空 维 修 产 业 发 展 具 体 扶 持 政 策,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航 空 维 修 业 发 展, 创 新 航 空 维 修 监 管 模 式 完 善 航 空 维 修 配 套 产 业 链, 引 进 和 培 养 航 空 维 修 领 域 专 业 人 才, 发 展 航 空 领 域 专 业 院 校 第 三 十 八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支 持 国 际 贸 易 仓 储 物 流 加 工 制 造 等 传 统 业 态 转 型 升 级 和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推 动 离 岸 贸 易 国 际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出 境 加 工 等 新 型 贸 易 发 展 提 供 跨 国 公 司 在 区 内 设 立 总 部 的 便 利 化 机 制, 建 立 整 合 贸 易 物 流 结 算 等 功 能 的 营 运 中 心 建 设 文 化 艺 术 保 税 交 易 平 台, 推 动 设 立 文 化 产 业 引 导 基 金 第 三 十 九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集 金 融 保 险 租 赁 信 息 咨 询 航 运 人 才 培 养 等 多 种 服 务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航 运 物 流 服 务 体 系 设 立 航 运 物 流 产 业 引 导 基 金 推 进 厦 门 东 盟 中 东 主 要 港 口 城 市 合 作 网 络 和 机 制 建 设, 完 善 邮 轮 母 港 建 设, 支 持 保 税 港 区 兼 营 内 贸 业 务 第 四 十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发 展 航 运 金 融 8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国 际 航 运 经 纪 国 际 船 舶 代 理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船 舶 交 易 国 际 船 员 服 务 和 国 际 邮 轮 旅 游 等 国 际 航 运 现 代 服 务 业 允 许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注 册 的 大 陆 资 本 邮 轮 企 业 所 属 的 方 便 旗 邮 轮, 经 批 准 从 事 两 岸 四 地 邮 轮 运 输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海 运 快 件 国 际 和 台 港 澳 中 转 集 拼 业 务 第 四 十 一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对 台 海 运 快 件 业 务 发 展, 支 持 中 欧 中 亚 等 国 际 班 列 运 营, 推 动 建 设 连 接 台 湾 与 中 亚 欧 洲 区 域 转 运 中 心 和 陆 海 枢 纽 城 市, 融 入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第 四 十 二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作 为 一 带 一 路 国 家 战 略 推 动 市 场 主 体 走 向 国 际 发 展 的 先 行 区,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对 外 投 资, 鼓 励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开 展 基 础 设 施 贸 易 投 资 海 洋 经 济 旅 游 会 展 人 文 交 流 等 领 域 的 交 流 合 作, 制 定 支 持 企 业 投 资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具 体 政 策 第 四 十 三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提 升 跨 境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探 索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开 展 人 民 币 跨 境 再 保 险 业 务, 以 台 湾 为 重 点, 向 东 盟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辐 射 第 四 十 四 条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自 贸 园 区 合 作, 完 善 国 际 执 法 互 助,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口 岸 执 法 机 构 的 机 制 化 合 作 第 七 章 法 治 环 境 第 四 十 五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依 法 开 展 行 政 体 制 管 理 机 制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服 务 等 各 领 域 的 改 革 创 新, 借 鉴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和 国 际 惯 例, 营 造 良 好 法 治 环 境 第 四 十 六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市 有 关 法 规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提 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法 作 出 决 定 ;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市 规 章 的, 管 委 会 可 以 提 请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决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系, 相 对 集 中 部 分 执 法 事 权, 建 立 部 门 间 高 效 的 合 作 协 调 和 联 动 执 法 工 作 机 制 管 委 会 综 合 监 管 和 执 法 机 构 负 责 自 贸 试 验 区 范 围 内 所 有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协 调 督 导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综 合 监 管 和 执 法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执 法 工 作 第 四 十 八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用 现 代 信 息 化 技 术 手 段, 对 企 业 基 础 信 息 监 管 信 息 信 用 信 息 等 数 据 进 行 归 集 和 运 用, 实 行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商 事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征 集 公 开 共 享 和 使 用 制 度 发 挥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大 数 据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第 四 十 九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和 保 护 协 调 机 制,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资 源 配 置 与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建 立 重 大 经 济 活 动 知 识 产 权 评 议 制 度 建 立 重 点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和 援 助 机 制, 将 故 意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纳 入 企 业 和 个 人 信 用 记 录 第 五 十 条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调 解 机 构, 推 进 民 商 事 纠 纷 一 站 式 解 决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完 善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第 五 十 一 条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培 育 和 发 展 专 业 化 国 际 化 的 律 师 公 证 鉴 定 等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鼓 励 境 内 外 高 端 法 律 服 务 人 才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依 法 开 展 法 律 专 业 服 务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律 服 务 与 司 法 保 障 中 心 建 设,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和 境 内 外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站 式 法 律 服 务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两 岸 区 域 性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条 例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示 范 区 条 例 有 关 促 进 和 保 障 两 岸 区 域 性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示 范 区 发 展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9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的 说 明 2016 年 4 月 26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上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熊 衍 良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我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委 托, 现 就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草 案 ) 作 如 下 说 明 一 制 定 规 定 草 案 的 必 要 性 2015 年 4 月 21 日,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正 式 挂 牌 运 作 厦 门 片 区 总 面 积 43.78 平 方 公 里, 包 括 两 岸 贸 易 中 心 核 心 区 和 东 南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海 沧 港 区 按 照 李 克 强 总 理 视 察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时 提 出 的 先 行 先 试, 敢 闯 敢 试, 显 现 特 色, 活 力 四 射 重 要 指 示, 近 一 年 来,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促 进 贸 易 和 投 资 便 利 化, 开 展 金 融 创 新, 深 化 两 岸 经 贸 合 作 等 方 面 积 极 探 索, 大 力 推 进 制 度 创 新, 形 成 多 项 具 有 厦 门 特 色 的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创 新 经 验, 其 中 属 全 国 首 创 22 项, 一 照 一 码 在 全 国 复 制 推 广,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被 评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最 佳 实 践 案 例, 已 在 厦 门 口 岸 推 广, 两 岸 青 年 创 业 基 地 获 国 台 办 授 牌 截 止 今 年 2 月 底, 自 贸 试 验 区 新 增 企 业 9600 户, 注 册 资 本 1405.3 亿 元 市 委 市 人 大 高 度 重 视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提 出 通 过 地 方 立 法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提 供 法 治 保 障, 这 对 促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一 是 落 实 福 建 自 贸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和 厦 门 片 区 实 施 方 案 的 需 要 总 体 方 案 和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通 过 地 方 立 法, 建 立 与 试 点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试 验 区 管 理 制 度, 因 此, 通 过 地 方 立 法 引 领 和 推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提 供 有 力 的 法 治 支 持, 是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战 略 要 求 的 需 要 通 过 立 法 对 总 体 方 案 和 实 施 方 案 中 已 经 明 确 具 体 举 措 相 对 成 熟 且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事 项, 进 行 固 化 提 升, 处 理 好 改 革 的 阶 段 性 与 法 规 相 对 稳 定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预 留 制 度 创 新 空 间 二 是 贯 彻 落 实 市 委 要 求, 营 造 国 际 一 流 营 商 环 境 示 范 区 的 需 要 市 委 十 一 届 十 次 全 会 提 出, 打 造 国 际 一 流 营 商 环 境, 再 造 厦 门 发 展 新 优 势 法 治 化 是 自 贸 试 验 区 国 际 一 流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的 重 要 目 标 之 一, 为 保 障 改 革 试 点 的 顺 利 推 进, 全 国 省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均 出 台 了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调 整 实 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决 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中, 省 市 有 关 部 门 还 相 继 出 台 了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涉 及 改 革 的 多 个 方 面 自 贸 试 验 区 经 过 近 一 年 的 试 点, 取 得 了 明 显 的 成 效, 积 累 了 一 定 的 经 验, 为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提 供 了 基 础 和 条 件, 通 过 地 方 立 法, 将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措 施 予 以 确 认 和 完 善, 有 利 于 为 全 面 推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三 是 运 用 经 济 特 区 立 法 权, 整 合 各 方 资 源 共 同 推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需 要 一 方 面 通 过 立 法 调 动 各 方 主 体 参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积 极 性, 形 成 整 体 合 力, 共 同 推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另 一 方 10

面 把 握 好 中 央 事 权 与 地 方 事 权 的 立 法 侧 重 点, 对 涉 及 国 家 事 权 的 内 容, 从 配 合 国 家 管 理 部 门 推 进 改 革 创 新 的 角 度 进 行 规 定 ; 对 涉 及 地 方 事 权 的 事 项, 从 深 化 自 主 改 革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角 度 予 以 完 善, 体 现 改 革 的 方 向 性, 突 出 厦 门 片 区 的 创 新 和 特 色 二 规 定 草 案 的 起 草 过 程 在 市 委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领 导 的 关 心 下,2015 年 8 月 份, 启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立 法 起 草 工 作,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市 人 大 财 经 委 市 法 制 局 等 部 门 提 前 介 入 指 导, 和 管 委 会 各 办 局 厦 门 大 学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立 法 工 作 小 组, 展 开 调 研 起 草 和 论 证 工 作 2015 年 8 月 18 日 在 厦 门 日 报 和 自 贸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发 布 公 告, 向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征 集 对 自 贸 区 立 法 的 需 求 和 建 议 ; 两 次 会 同 市 人 大 有 关 专 委 会 市 法 制 局 赴 深 圳 珠 海, 调 研 自 贸 试 验 区 立 法 及 相 关 制 度 保 障 工 作 情 况 ; 广 泛 征 求 一 行 三 局 国 地 税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市 场 监 管 局 等 相 关 单 位 意 见 历 经 反 复 研 究 修 改, 形 成 了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送 案 稿 ) 市 法 制 局 在 审 查 中, 书 面 征 求 了 有 关 单 位 的 意 见, 并 召 开 了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会 和 专 家 论 证 会, 根 据 各 方 面 意 见, 市 法 制 局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2016 年 3 月 15 日, 市 政 府 第 104 次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了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现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三 关 于 规 定 草 案 主 要 内 容 的 说 明 规 定 草 案 共 八 章 四 十 九 条, 围 绕 制 度 创 新 促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发 展, 从 管 理 机 制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服 务 两 岸 经 贸 合 作 法 治 环 境 建 设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规 定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关 于 管 理 体 制 为 了 进 一 步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改 革 创 新 政 府 管 理 方 式, 明 确 了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领 导 协 调 机 制, 对 重 点 领 域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统 筹 协 调 ( 第 四 条 ); 二 是 推 进 政 府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实 行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和 公 共 服 务 清 单 制 度, 推 动 权 力 运 行 全 程 电 子 化 ( 第 六 条 ); 三 是 改 革 自 贸 试 验 区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在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审 批 变 通 审 批 模 式 上 进 行 创 新 (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 ( 二 ) 关 于 投 资 与 贸 易 便 利 为 了 更 好 地 促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扩 大 投 资 开 放, 改 革 投 资 管 理 方 式, 推 动 贸 易 便 利 化, 主 要 规 定 了 五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探 索 内 外 资 一 致 的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 第 十 二 条 ); 二 是 企 业 登 记 与 注 销 便 利 化 (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 三 是 建 立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探 索 电 子 围 网 监 管 (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 四 是 推 动 国 际 航 运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创 新 对 台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 ( 三 ) 关 于 金 融 创 新 与 服 务 根 据 福 建 自 贸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金 融 支 持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围 绕 金 融 为 实 体 经 济 服 务 促 进 贸 易 和 投 资 便 利 化 的 目 标,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金 融 业 态 创 新 拓 展 金 融 服 务 功 能, 规 定 草 案 主 要 规 定 了 七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推 动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 第 二 十 七 条 ); 二 是 探 索 专 营 业 务 特 色 ( 第 二 十 八 条 ); 三 是 鼓 励 融 资 租 赁 合 格 境 内 个 人 投 资 者 试 点 商 业 保 理 等 业 务 发 展 ( 第 二 十 九 条 ); 四 是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产 品 创 新 ( 第 三 十 一 条 ); 五 是 深 化 两 岸 金 融 合 作 ( 第 三 十 二 条 ); 六 是 促 进 保 险 业 务 创 新 ( 第 三 十 三 条 ); 七 是 注 重 风 险 防 范, 完 善 金 融 监 管 体 系 ( 第 三 十 四 条 ) ( 四 ) 关 于 两 岸 经 贸 合 作 为 更 好 地 发 挥 对 台 优 势, 充 分 探 索 两 岸 交 流 新 模 式, 促 进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主 要 规 定 了 七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放 宽 台 资 准 入, 支 持 台 资 企 业 在 服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 第 三 十 六 条 ); 二 是 探 索 对 台 湾 地 区 11

经 济 类 基 金 会 的 衔 接 管 理 ( 第 三 十 七 条 ); 三 是 简 化 台 湾 专 业 人 员 从 业 程 序 ( 第 三 十 八 条 ); 四 是 促 进 两 岸 青 年 创 业 ( 第 三 十 九 条 ); 五 是 便 利 两 岸 人 员 和 车 辆 往 来 ( 第 四 十 条 ); 六 是 加 强 厦 金 合 作 ( 第 四 十 一 条 ); 七 是 推 动 对 台 海 运 快 件 发 展, 融 入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 第 四 十 三 条 ) ( 五 ) 关 于 法 治 环 境 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营 造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为 自 贸 区 内 各 商 事 主 体 提 供 稳 定 公 平 透 明 可 预 期 的 发 展 环 境, 主 要 规 定 了 四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系 ( 第 四 十 四 条 ); 二 是 建 立 综 合 监 管 体 系 和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 第 四 十 五 条 ) 三 是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建 立 重 大 经 济 活 动 知 识 产 权 评 议 机 制 (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四 十 七 条 ); 四 是 推 行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推 进 和 完 善 民 商 事 纠 纷 一 站 式 解 决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和 法 律 服 务 与 司 法 保 障 中 心 建 设 ( 第 四 十 八 条 ) 规 定 草 案 及 以 上 说 明 是 否 妥 当, 请 予 以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的 初 审 报 告 2016 年 4 月 26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张 凌 云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6 年 3 月 21 日,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向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关 于 审 议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的 议 案 根 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立 法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3 月 23 日 在 厦 门 日 报 和 厦 门 人 大 网 站 全 文 刊 登 草 案, 公 开 征 求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此 外, 分 别 召 开 了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座 谈 会 和 专 家 论 证 会, 广 泛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对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进 行 归 纳 和 整 理 后, 对 草 案 进 行 了 认 真 研 究 和 反 复 修 改, 就 修 改 内 容 与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市 法 制 局 厦 门 自 贸 片 区 管 委 会 进 行 沟 通 和 协 调 在 此 基 础 上,4 月 11 日 召 开 市 人 大 财 经 委 第 二 十 五 次 全 体 会 议, 对 草 案 进 行 审 议, 形 成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稿 ) ( 以 下 简 称 修 改 建 议 稿 ) 现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制 定 法 规 的 必 要 性 中 国 ( 福 建 ) 自 贸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作 为 国 家 自 贸 区 战 略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深 化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中 发 挥 着 独 特 作 用 厦 门 自 贸 片 区 挂 牌 运 作 一 年 来, 按 照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12

政 府 的 部 署 要 求, 大 力 推 进 制 度 创 新, 在 投 资 贸 易 便 利 化 和 金 融 改 革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积 极 探 索, 形 成 了 多 项 具 有 厦 门 特 色 的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经 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的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实 施 方 案 提 出 支 持 厦 门 发 挥 经 济 特 区 立 法 权 优 势, 建 立 与 试 点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政 策 法 规 体 系 通 过 立 法, 首 先 可 以 把 实 践 证 明 行 之 有 效 的 多 项 改 革 措 施 以 立 法 形 式 明 确 下 来, 使 各 项 改 革 于 法 有 据, 为 厦 门 自 贸 片 区 下 一 步 的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提 供 更 加 有 力 的 法 制 保 障 其 次, 明 确 政 府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在 促 进 厦 门 自 贸 片 区 建 设 中 的 职 责, 有 利 于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推 进 政 府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打 造 法 制 化 的 营 商 环 境, 举 全 市 之 力 把 国 家 自 贸 区 战 略 贯 彻 落 实 好 再 次, 通 过 立 法 明 确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方 向, 推 进 落 实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示 范 区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两 岸 贸 易 中 心 和 两 岸 区 域 性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任 务, 发 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溢 出 效 应, 着 力 发 展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引 领 厦 门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总 之, 适 应 厦 门 自 贸 片 区 建 设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具 有 厦 门 特 色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规 十 分 必 要 二 对 草 案 的 基 本 评 价 市 人 大 财 经 委 审 议 认 为, 草 案 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的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实 施 方 案 为 指 针, 立 足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实 际, 注 重 与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相 衔 接, 从 厦 门 自 贸 片 区 特 色 化 建 设 差 异 化 发 展 的 需 要 出 发, 围 绕 建 设 一 区 三 中 心 和 深 化 两 岸 经 贸 合 作, 从 体 制 机 制 管 理 与 服 务 模 式 等 方 面 对 投 资 贸 易 便 利 金 融 创 新 两 岸 经 贸 合 作 以 及 营 造 法 治 环 境 等 进 行 了 规 范, 体 现 具 有 厦 门 特 色 的 创 新 亮 点 一 是 设 置 容 错 机 制, 表 明 宽 容 改 革 失 败 的 态 度, 树 立 先 行 先 试 敢 闯 敢 试 的 改 革 创 新 风 气, 营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二 是 在 管 理 体 制 方 面, 创 新 行 政 管 理 和 审 批 模 式, 管 委 会 既 可 以 统 一 行 使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也 可 以 将 上 级 赋 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交 由 市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行 使 同 时 将 一 口 受 理 证 照 分 离 审 批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制 审 批 改 备 案 管 理 审 批 变 通 性 规 定 等 多 项 改 革 经 验 以 法 规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三 是 放 宽 对 投 资 主 体 经 营 场 所 经 营 期 限 和 出 资 方 式 的 管 理, 允 许 以 人 力 资 本 等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实 行 全 国 首 创 的 多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登 记 制 度, 简 化 企 业 注 销 登 记 流 程, 减 少 僵 尸 企 业 占 用 资 源,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四 是 明 确 扶 持 重 点 支 柱 产 业 航 空 维 修 业 的 发 展, 将 保 税 料 件 交 易 建 立 一 体 化 监 管 制 度 促 进 飞 机 及 零 部 件 维 修 业 务 发 展 等 全 国 首 创 的 创 新 举 措 长 期 推 行 五 是 突 出 对 台 特 色, 充 分 发 挥 对 台 地 域 优 势, 积 极 探 索 和 推 进 两 岸 合 作 新 模 式, 在 引 入 台 湾 地 区 经 济 类 基 金 会 推 动 厦 金 合 作 设 立 两 岸 青 创 基 地 吸 引 台 湾 地 区 人 才 到 自 贸 区 从 业 等 方 面 均 体 现 厦 门 片 区 特 色 此 外, 草 案 在 多 处 使 用 探 索 一 词, 为 下 阶 段 改 革 创 新 预 留 了 空 间 总 之, 草 案 较 好 地 体 现 了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立 足 两 岸 服 务 全 国 面 向 世 界, 具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是 基 本 可 行 的 三 主 要 修 改 建 议 财 经 委 根 据 在 征 求 意 见 过 程 中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建 议, 对 草 案 提 出 以 下 修 改 建 议 : 1 草 案 第 二 条 主 要 体 现 自 贸 试 验 区 功 能 定 位, 依 据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实 施 方 案 的 批 复, 厦 门 重 点 建 设 一 区 三 中 心, 故 建 议 增 加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示 范 区 2 草 案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是 关 于 建 立 宽 容 改 革 失 误 的 工 作 机 制, 对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为 推 进 改 革 创 新 出 现 失 误 符 合 相 关 情 形 的, 作 出 免 责 规 定, 是 草 案 的 亮 点,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敢 闯 敢 试 提 供 了 法 制 保 障 但 在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大 背 景 下, 免 责 例 外 的 情 形 应 更 加 严 谨, 前 提 条 件 应 更 具 约 束 性, 13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应 细 化 明 确 建 议 参 照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示 范 区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增 加 且 个 人 和 所 在 单 位 没 有 牟 取 私 利 未 与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规 定 同 时 为 便 于 操 作, 建 议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3 草 案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与 第 三 款 都 是 有 关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程 序 的 规 定, 下 一 步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将 要 施 行 名 称 核 准 与 商 事 登 记 同 步 办 理 的 便 民 措 施, 建 议 增 加 这 一 内 容 企 业 名 称 申 请 的 查 询 比 对 系 统 的 功 能 即 在 数 据 库 中 进 行 名 称 查 重 比 对, 开 放 企 业 名 称 数 据 库 是 赘 述 建 议 草 案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与 第 三 款 合 并, 修 改 为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简 化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程 序, 实 现 名 称 核 准 与 商 事 登 记 同 步 办 理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建 立 企 业 名 称 申 请 的 查 询 比 对 系 统,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行 登 录 查 询 比 对 系 统, 自 主 查 重 自 主 申 报 申 请 人 对 申 报 的 名 称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4 厦 门 是 重 要 的 海 丝 投 资 支 点 城 市,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开 展 对 外 投 资 是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的 要 求, 也 有 利 于 推 动 自 贸 区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且 对 外 投 资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是 厦 门 片 区 的 已 有 成 果, 因 此 建 议 在 第 三 章 中 增 加 对 外 投 资 的 内 容, 即 修 改 建 议 稿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对 外 投 资, 建 设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投 资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制 定 支 持 企 业 对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投 资 的 具 体 政 策 走 出 去 的 规 定 5 修 改 建 议 稿 第 二 十 八 条 关 于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关 于 天 津 广 东 福 建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的 批 复 ( 银 办 函 2016 34 号 ) 规 定, 同 意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个 人 经 常 项 下 和 直 接 投 资 项 下 跨 境 人 民 币 业 务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跨 境 双 向 人 民 币 资 金 池 业 务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境 外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回 流 业 务 银 行 发 放 境 外 人 民 币 贷 款 业 务 其 中,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所 募 集 资 金 可 按 企 业 实 际 需 求 在 境 内 外 自 主 使 用 同 意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的 境 外 母 公 司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境 内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集 团 内 设 立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集 团 内 成 员 企 业 借 款 的, 不 纳 入 现 行 外 债 管 理 建 议 该 条 款 依 据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修 改 6 草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关 于 允 许 区 内 企 业 和 个 人 开 立 新 台 币 账 户 的 规 定, 征 求 意 见 过 程 中, 人 民 银 行 反 复 提 出 这 一 规 定 不 可 行, 建 议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金 融 支 持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修 改 为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银 行 机 构 为 境 外 企 业 和 个 人 开 立 新 台 币 账 户 7 草 案 第 六 章 关 于 两 岸 经 贸 合 作, 缺 少 产 业 合 作 和 科 研 交 流 的 内 容, 参 照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示 范 区 条 例, 建 议 增 加 相 关 规 定,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修 改 建 议 稿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和 第 三 十 九 条 8 修 改 建 议 稿 第 五 十 条 第 二 款 关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提 供 一 站 式 法 律 服 务, 成 立 法 律 服 务 与 司 法 保 障 中 心 因 该 机 构 已 经 成 立, 目 前 可 提 供 公 安 人 民 法 院 海 事 法 院 和 司 法 等 部 门 的 法 律 服 务, 下 一 步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加 以 充 实 和 完 善 建 议 将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法 律 服 务 与 司 法 保 障 中 心 修 改 为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律 服 务 与 司 法 保 障 中 心 建 设 此 外 还 对 草 案 中 的 个 别 文 字 作 了 修 改, 这 里 不 作 一 一 说 明 以 上 报 告 妥 否, 请 审 议 14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修 改 情 况 的 汇 报 2016 年 6 月 27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郭 晓 芳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4 月 26 日,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对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草 案 )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审 议 在 审 议 中,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了 许 多 审 议 意 见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法 制 委 会 同 财 经 委 市 法 制 局 自 贸 区 管 委 会, 对 规 定 草 案 进 行 集 中 研 究 修 改, 形 成 了 规 定 草 案 修 改 稿 征 求 意 见 稿 5 月 初, 法 制 委 向 部 分 市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书 面 征 求 修 改 建 议 为 更 好 地 学 习 借 鉴 其 他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和 立 法 经 验, 在 分 管 领 导 的 带 领 下, 前 往 广 东 天 津 等 地 自 贸 试 验 区 调 研, 并 进 行 了 多 场 座 谈 6 月 初,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要 领 导 带 队 专 程 向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汇 报 了 自 贸 试 验 区 立 法 的 有 关 情 况,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领 导 给 予 了 充 分 肯 定 在 财 经 委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建 议, 法 制 委 再 次 对 规 定 草 案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6 月 17 日, 法 制 委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对 规 定 草 案 进 行 统 一 审 议, 通 过 了 规 定 草 案 修 改 稿 现 将 修 改 情 况 汇 报 如 下 : 一 关 于 标 题 有 意 见 提 出, 规 定 草 案 条 款 较 多, 建 议 修 改 标 题 法 制 委 研 究 认 为, 在 立 法 形 式 上, 为 区 别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省 条 例 ) 以 条 例 的 方 式, 同 时 考 虑 到 规 定 草 案 的 内 容 相 对 较 多, 建 议 删 除 若 干 的 表 述 二 关 于 与 省 条 例 的 衔 接 有 建 议 提 出, 在 立 法 上 要 注 意 把 握 与 省 条 例 的 关 系, 做 好 衔 接 法 制 委 建 议 在 规 定 草 案 第 一 条 中 增 加 :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实 施 的 表 述 三 关 于 容 错 机 制 容 错 机 制 对 鼓 励 创 新 减 免 行 政 人 员 在 创 新 失 败 时 承 受 不 当 压 力,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省 条 例 也 有 相 应 规 定, 其 他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立 法 中 也 将 这 一 机 制 作 了 规 定 但 考 虑 到 地 方 立 法 不 宜 对 除 行 政 责 任 外 的 其 他 责 任, 做 出 免 责 规 定, 法 制 委 建 议 将 规 定 草 案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中 不 予 追 究 责 任 或 者 视 情 免 予 责 任 追 究 修 改 为 可 以 不 予 或 者 免 予 追 究 相 关 行 政 责 任 四 关 于 多 规 合 一 有 意 见 提 出, 自 贸 试 验 区 通 过 开 展 多 规 合 一 工 作, 在 促 进 政 府 简 政 放 权 方 面, 取 得 较 明 显 成 效, 得 到 了 国 家 省 有 关 部 门 的 肯 定, 建 议 增 加 多 规 合 一 方 面 的 规 定 据 此, 法 制 委 建 议 增 加 相 关 内 容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九 条 ) 五 关 于 第 三 章 和 第 四 章 的 合 并 15

有 意 见 提 出, 第 三 章 投 资 开 放 一 章 是 对 照 省 条 例 相 关 章 节 进 行 的 补 充 规 定, 内 容 较 为 单 薄, 可 以 和 第 四 章 贸 易 便 利 化 合 并 为 一 章 法 制 委 参 考 了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立 法, 建 议 将 规 定 草 案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合 并 为 一 章, 作 为 规 定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章, 章 名 为 投 资 开 放 和 贸 易 便 利 化 六 关 于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和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中 央 深 改 办 在 福 建 督 查 调 研 时, 对 厦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给 予 了 高 度 评 价, 建 议 重 视 研 究 推 进 中 的 新 形 势, 与 时 俱 进 求 突 破 求 特 色 求 作 为 以 航 空 维 修 为 重 点, 做 大 高 端 现 代 服 务 业, 带 动 高 端 制 造 业 的 发 展, 多 分 一 点 国 际 的 蛋 糕 ; 大 力 发 展 租 赁 业, 特 别 是 航 空 飞 机 的 租 赁, 加 速 厦 门 航 空 产 业 的 发 展 ; 充 分 发 挥 台 厦 蓉 欧 通 道 的 作 用, 努 力 把 厦 门 打 造 成 落 实 与 海 丝 对 接 的 重 要 枢 纽 城 市, 更 好 地 面 对 东 南 亚 地 区, 扩 大 经 济 影 响, 成 为 连 接 东 南 亚 的 经 济 枢 纽 ; 对 接 供 给 侧 改 革, 把 推 动 产 业 转 型 产 业 升 级 等 当 前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遇 到 的 共 性 问 题 放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里 先 行 先 试 按 照 中 央 深 改 办 的 精 神, 体 现 出 厦 门 制 度 创 新, 法 制 委 建 议 增 加 一 章, 作 为 规 定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六 章, 章 名 为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和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主 要 规 定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方 面, 规 定 鼓 励 高 端 特 色 产 业 发 展, 促 进 航 空 维 修 业 和 配 套 产 业 的 发 展, 并 将 发 展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推 进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建 设 发 展 国 际 航 运 服 务 业 等 促 进 产 业 发 展 的 内 容 从 规 定 草 案 第 四 章 中 调 整 到 这 一 章 二 是 主 动 融 入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方 面, 规 定 了 支 持 台 海 运 快 件 业 务 发 展, 支 持 中 欧 中 亚 等 国 际 班 列 营 运, 对 接 一 带 一 路 国 家 战 略 建 设 ; 鼓 励 企 业 走 出 去, 投 资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提 升 跨 境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开 展 人 民 币 跨 境 再 保 险 业 务 ;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口 岸 执 法 机 构 的 机 制 化 合 作 等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六 章 ) 七 关 于 法 治 环 境 有 意 见 提 出, 法 治 环 境 建 设 一 章 的 内 容 较 为 单 薄, 建 议 完 善 法 制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并 对 省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作 了 比 对, 建 议 增 加 和 修 改 以 下 内 容, 一 是 增 加 促 进 法 治 环 境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 ; 二 是 适 应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发 展 需 要, 需 调 整 适 用 我 市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 三 是 修 改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方 面 的 规 定 ; 四 是 促 进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有 效 衔 接 ; 五 是 促 进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的 发 展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条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 八 关 于 促 进 两 岸 区 域 性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示 范 区 建 设 法 规 的 适 用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要 落 实 一 区 三 中 心 的 战 略 任 务, 我 市 已 分 别 于 2013 年 2014 年 对 鼓 励 两 岸 区 域 性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示 范 区 建 设 制 定 了 相 关 的 经 济 特 区 法 规, 在 立 法 中 要 注 意 这 两 部 法 规 的 衔 接 与 适 用 问 题 法 制 委 建 议 在 附 则 中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规 定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七 条, 对 已 制 定 法 规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适 用 问 题 作 出 规 定 九 其 他 修 改 建 议 1 有 意 见 提 出, 建 议 增 加 区 人 民 政 府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职 责 据 此, 法 制 委 建 议 增 加 该 规 定, 并 将 相 关 条 款 作 调 整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条 ) 2 有 意 见 提 出, 行 政 审 批 的 变 通 要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作 出 据 此, 法 制 委 建 议 将 规 定 草 案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修 改 后 合 并 为 一 条, 作 为 规 定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七 条, 并 增 加 审 批 变 通 性 规 定 应 当 有 利 于 申 请 人 的 表 述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七 条 ) 3 有 意 见 提 出, 要 考 虑 与 正 在 制 定 的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两 岸 医 药 合 作 促 进 办 法 ( 草 案 ) 的 衔 接, 建 议 增 加 促 进 两 岸 医 药 合 作 方 面 的 规 定 据 此, 法 制 委 建 议 增 加 该 规 定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16

稿 第 三 十 二 条 ) 4 有 意 见 提 出, 建 议 增 加 工 青 妇 等 相 关 组 织 支 持 两 岸 青 年 创 业 交 流 合 作 方 面 的 规 定, 据 此, 法 制 委 建 议 增 加 该 规 定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此 外,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建 议, 法 制 委 还 对 规 定 草 案 的 部 分 文 字 和 条 款 顺 序 作 了 修 改 和 调 整 草 案 修 改 稿 及 以 上 汇 报 是 否 妥 当, 请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6 年 8 月 29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郭 晓 芳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6 年 6 月 29 日,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对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促 进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建 设 规 定 ( 草 案 修 改 稿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修 改 稿 ) 进 行 了 第 二 次 审 议 在 审 议 中,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了 一 些 审 议 意 见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法 制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草 案 修 改 稿 进 行 了 研 究 和 修 改, 形 成 了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征 求 意 见 稿 随 后, 法 制 委 将 征 求 意 见 稿 书 面 征 求 了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 顾 问, 市 政 府 办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人 行 等 十 八 家 市 区 有 关 单 位 的 意 见, 并 通 过 厦 门 人 大 网 站 征 求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法 制 委 根 据 各 方 面 意 见, 对 征 求 意 见 稿 多 次 进 行 了 修 改 完 善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要 领 导 带 队 专 程 向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汇 报 了 自 贸 试 验 区 立 法 情 况, 得 到 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领 导 的 充 分 肯 定 法 制 委 认 为 修 改 后 的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具 有 三 个 方 面 的 特 色, 一 是 体 现 管 理 体 制 创 新,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切 实 解 决 问 题 ; 二 是 突 出 制 度 创 新, 在 吸 收 借 鉴 其 他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进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等 ; 三 是 通 过 立 法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功 经 验 进 行 总 结 复 制 和 推 广, 并 预 留 制 度 创 新 空 间, 引 领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8 月 11 日, 法 制 委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对 规 定 草 案 进 行 统 一 审 议, 通 过 了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现 将 修 改 情 况 汇 报 如 下 : 一 关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发 展 定 位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条 关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定 位 的 表 述 不 够 准 确, 建 议 修 改 完 善 据 此, 法 制 委 进 行 了 研 究, 参 考 了 福 建 自 贸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和 厦 门 片 区 实 施 方 案 的 总 体 要 求, 认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重 要 战 略 决 策, 制 度 创 新 是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核 心 任 务, 深 化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是 自 贸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17

的 最 大 特 色, 厦 门 片 区 的 发 展 定 位 要 体 现 这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因 此, 建 议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条 的 表 述 作 相 应 的 修 改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二 条 ) 二 关 于 通 关 机 制 创 新 有 意 见 提 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关 于 口 岸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通 关 模 式 的 表 述 有 交 叉 重 复, 建 议 修 改 法 制 委 经 研 究 后 建 议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进 行 合 并, 修 改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十 四 条, 表 述 为 :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完 善 口 岸 基 础 设 施 和 监 管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实 行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服 务, 推 行 进 出 口 业 务 一 点 接 入 和 全 程 实 施 无 纸 化 通 关 实 行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通 关 协 作 以 及 口 岸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货 物,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均 需 查 验 或 者 检 验 的, 实 行 联 合 查 验, 一 次 放 行, 探 索 口 岸 综 合 执 法 试 点 三 关 于 删 除 的 条 款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草 案 修 改 稿 的 内 容 过 多, 建 议 精 简 据 此, 法 制 委 进 行 了 研 究, 并 比 对 了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省 条 例 ), 建 议 进 行 三 方 面 的 修 改, 一 是 省 条 例 已 有 规 定, 删 除 后 不 影 响 整 体 内 容 的, 删 除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 二 是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精 简 有 关 规 定, 删 除 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三 是 对 部 分 条 款 表 述 进 行 简 化 和 完 善,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八 条 修 改 后,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三 款 的 表 述 修 改 合 并 为 一 款,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表 述 修 改 合 并 为 一 款,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表 述 修 改 合 并 为 一 款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八 条 ) 此 外,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建 议, 法 制 委 还 对 草 案 修 改 稿 的 部 分 文 字 和 条 款 顺 序 作 了 修 改 和 调 整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及 以 上 报 告, 请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2016 年 8 月 31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1 年 至 2015 年, 厦 门 市 已 顺 利 实 施 完 成 了 第 六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规 划,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全 民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深 入 开 展,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法 律 体 系 得 到 广 泛 宣 传, 全 民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参 与 度 不 断 提 高, 法 律 六 进 活 动 深 入 推 进,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蓬 勃 发 展, 社 会 依 法 治 理 水 平 得 到 提 升, 法 治 厦 门 建 设 不 断 推 进 为 深 入 学 习 宣 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重 要 论 述, 进 一 步 增 强 全 民 法 治 观 念, 更 好 服 务 于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和 我 市 十 三 五 时 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于 我 市 建 设 美 丽 中 国 典 范 城 市 和 法 治 中 国 典 范 城 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从 2016 年 至 2020 年 在 全 市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特 作 如 下 决 议 : 18

一 明 确 工 作 任 务, 发 挥 法 治 实 践 的 宣 传 教 育 作 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既 包 括 对 法 律 体 系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宣 传, 也 包 括 对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等 一 系 列 法 治 实 践 活 动 的 宣 传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重 点 宣 传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和 党 章 党 内 法 规, 树 立 科 学 立 法 严 格 执 法 公 正 司 法 全 民 守 法 的 过 程 就 是 最 好 的 普 法 的 理 念, 把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全 面 拓 展 到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等 法 治 厦 门 建 设 的 各 个 环 节, 突 出 法 治 实 践 的 宣 传 教 育 作 用, 在 法 治 实 践 中 培 育 法 治 理 念 和 法 治 精 神, 培 养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能 力 立 法 机 关 要 加 强 科 学 立 法 民 主 立 法, 使 立 法 过 程 成 为 增 强 立 法 权 威 性 和 公 众 信 任 感 的 有 效 途 径 行 政 机 关 要 严 格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恪 守 合 法 行 政 合 理 行 政 程 序 正 当 高 效 便 民 诚 实 守 信 权 责 统 一 等 依 法 行 政 基 本 要 求, 使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成 为 向 群 众 宣 扬 法 治 的 过 程 司 法 机 关 要 推 进 公 正 司 法 阳 光 司 法,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起 案 件 中 都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要 加 强 律 师 公 证 人 民 调 解 等 法 律 服 务, 推 动 全 社 会 进 一 步 形 成 办 事 依 法 遇 事 找 法 解 决 问 题 用 法 化 解 矛 盾 靠 法 的 良 好 法 治 氛 围 二 突 出 重 点 对 象, 增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重 点 抓 好 领 导 干 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青 少 年 新 厦 门 人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坚 持 把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学 法 模 范 守 法 作 为 树 立 法 治 意 识 的 关 键, 建 立 健 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提 高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深 化 改 革 推 动 发 展 化 解 矛 盾 维 护 稳 定 的 能 力, 积 极 推 动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要 贯 彻 落 实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大 纲, 根 据 青 少 年 的 特 点,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中 小 学 校 要 设 立 法 治 教 育 课 程, 强 化 青 少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要 突 出 做 好 来 厦 务 工 人 员 港 澳 台 同 胞 外 国 籍 人 员 等 新 厦 门 人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大 力 宣 传 与 新 厦 门 人 工 作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与 服 务 管 理 维 权 相 结 合, 为 新 厦 门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三 转 变 普 法 形 式, 推 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创 新 发 展 要 创 新 开 展 多 元 的 普 法 形 式, 注 重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渗 透 效 果, 使 普 法 从 单 向 灌 输 向 互 动 沟 通 转 变, 从 文 本 宣 传 向 思 维 塑 造 转 变 要 以 群 众 法 治 需 求 为 导 向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加 强 普 法 机 构 与 普 法 对 象 之 间 的 互 动 沟 通, 了 解 和 满 足 群 众 的 法 治 需 求, 解 决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法 律 问 题 要 通 过 法 治 实 践 活 动 引 导 人 民 群 众 学 法 用 法, 推 进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依 法 治 理, 健 全 完 善 市 民 公 约 村 规 民 约 行 业 规 章 团 体 章 程, 合 理 有 序 引 导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活 动, 在 实 践 中 提 高 法 治 意 识 要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与 文 化 建 设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把 法 治 元 素 融 入 群 众 公 共 文 化 生 活, 广 泛 开 展 群 众 性 法 治 文 化 活 动, 注 重 潜 移 默 化 和 点 滴 渗 透, 使 人 民 群 众 从 内 心 拥 护 法 律 的 权 威 要 加 强 新 媒 体 新 技 术 运 用, 充 分 利 用 互 联 网 + 大 数 据 等 新 媒 体 新 技 术, 推 进 专 门 法 治 网 站 微 博 微 信 服 务 专 线 等 信 息 技 术 平 台 建 设, 突 出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治 信 息 推 送 功 能, 及 时 解 答 群 众 法 律 咨 询, 广 泛 宣 传 与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法 治 内 容 四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提 高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成 效 要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综 治 考 核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和 法 治 建 设 考 核 内 容, 严 格 落 实 普 法 工 作 责 任 制, 强 化 督 促 检 查 落 实 国 家 机 关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工 作 责 任 制, 建 立 普 法 工 作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在 做 好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内 普 法 的 同 时, 要 积 极 向 社 会 开 展 普 法 落 实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普 法 责 任, 各 行 业 各 单 位 要 积 极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和 特 定 群 体 的 法 律 需 求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落 实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法 官 检 察 官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律 师 等 在 法 律 实 践 中 要 广 泛 开 展 以 案 释 法 和 警 示 教 育, 使 案 件 审 判 行 政 执 法 和 法 律 服 务 的 过 程 成 为 向 群 众 宣 扬 法 治 精 神 的 过 程 落 实 媒 体 公 益 普 法 制 度,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期 刊 互 联 网 和 手 机 媒 体 等 大 众 传 媒 要 自 觉 履 行 普 法 责 任, 在 重 要 版 面 重 要 时 段 制 作 刊 播 普 法 公 益 广 告, 针 对 社 会 热 点 和 典 型 案 ( 事 ) 例 开 展 19

及 时 权 威 的 法 律 解 读,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法 治 风 尚 五 加 强 组 织 实 施, 落 实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保 障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积 极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强 化 工 作 保 障, 加 大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并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逐 年 增 长 ; 要 做 好 中 期 检 查 和 终 期 评 估, 并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要 把 立 法 法 律 监 督 等 工 作 与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结 合 起 来, 通 过 执 法 检 查 听 取 和 审 议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代 表 视 察 专 题 调 研 等 形 式, 扎 实 推 进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全 市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政 党 各 社 会 团 体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各 类 组 织, 都 要 高 度 重 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以 及 面 向 社 会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草 案 ) 的 说 明 2016 年 8 月 29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司 法 局 局 长 叶 勇 义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受 市 政 府 委 托, 现 就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作 出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决 议 ( 草 案 ) ) 的 说 明 报 告 如 下, 请 予 以 审 议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是 贯 彻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的 一 项 全 局 性 长 期 性 和 基 础 性 工 作, 党 中 央 全 国 人 大 国 务 院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历 来 高 度 重 视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总 书 记 的 党 中 央 对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作 出 了 重 要 部 署,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要 健 全 社 会 普 法 教 育 机 制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要 求 坚 持 把 全 民 普 法 和 守 法 作 为 依 法 治 国 的 长 期 基 础 性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要 求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增 强 全 社 会 特 别 是 公 职 人 员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观 念,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良 好 法 治 氛 围 和 法 治 习 惯 今 年 3 月 25 日,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转 发 了 中 央 宣 传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在 公 民 中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七 个 五 年 规 划 (2016-2020 年 ) ( 中 发 2016 11 号 ) 4 月 28 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在 新 时 期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市 七 五 普 法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现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做 出 决 议 一 决 议 ( 草 案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任 务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要 求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从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到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内 涵 发 生 了 深 刻 变 化, 既 包 括 对 法 律 体 系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宣 传, 也 包 括 对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等 一 系 列 法 治 实 践 活 动 的 宣 传 为 贯 彻 中 央 在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新 时 期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决 议 ( 草 案 ) 首 先 对 我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任 务 进 行 明 确, 提 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既 包 括 对 法 律 体 系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宣 传, 也 包 括 对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等 一 系 列 法 治 实 践 活 动 的 宣 传, 要 求 各 级 各 部 门 树 立 科 学 立 法 严 格 执 法 公 正 司 法 全 民 守 法 的 过 程 就 是 最 好 的 普 法 这 一 理 念, 把 法 治 宣 传 20

教 育 全 面 拓 展 到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等 法 治 厦 门 建 设 的 各 个 环 节, 突 出 在 法 治 实 践 中 培 育 法 治 理 念 和 法 治 精 神, 培 养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能 力 二 决 议 ( 草 案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重 点 对 象 决 议 ( 草 案 ) 明 确 将 领 导 干 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青 少 年 新 厦 门 人 作 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重 点 对 象 一 是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强 调 领 导 干 部 要 做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模 范 国 家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也 将 领 导 干 部 作 为 重 点 普 法 对 象 因 此, 决 议 ( 草 案 ) 把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学 法 模 范 守 法 作 为 树 立 法 治 意 识 的 关 键, 努 力 提 高 领 导 干 部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二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是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中 组 部 等 四 部 门 于 今 年 3 月 印 发 了 关 于 完 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的 意 见, 就 推 进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因 此, 决 议 ( 草 案 )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提 高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法 治 素 养 和 依 法 办 事 的 能 力 三 是 青 少 年 学 法 用 法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要 求 把 法 治 教 育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从 青 少 年 抓 起 国 家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也 将 青 少 年 作 为 重 点 普 法 对 象 因 此, 决 议 ( 草 案 ) 要 求 根 据 青 少 年 的 特 点 和 接 受 能 力,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四 是 新 厦 门 人 学 法 用 法 来 厦 务 工 人 员 港 澳 台 同 胞 外 国 籍 人 员 等 新 厦 门 人 已 成 为 美 丽 厦 门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加 强 新 厦 门 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对 厦 门 特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决 议 ( 草 案 ) 要 求 大 力 宣 传 与 新 厦 门 人 工 作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与 服 务 管 理 维 权 相 结 合, 为 新 厦 门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三 决 议 ( 草 案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形 式 以 往 的 普 法 主 要 采 取 宣 传 资 料 发 放 法 律 条 文 宣 讲 的 形 式, 近 年 来 我 市 加 强 工 作 探 索, 推 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从 单 向 灌 输 向 互 动 沟 通 转 变, 从 文 本 宣 传 向 思 维 塑 造 转 变 决 议 ( 草 案 ) 在 总 结 我 市 近 年 来 普 法 工 作 经 验 基 础 上, 提 出 要 进 一 步 创 新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方 式, 提 高 普 法 工 作 水 平, 即 要 求 通 过 法 治 实 践 活 动 引 导 人 民 群 众 学 法 用 法, 在 实 践 中 提 高 法 治 意 识 ; 要 求 以 群 众 法 治 需 求 为 导 向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解 决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法 律 问 题 ; 要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与 文 化 建 设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把 法 治 元 素 融 入 群 众 公 共 文 化 生 活 ; 要 加 强 新 媒 体 新 技 术 运 用, 突 出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治 信 息 主 动 推 送 功 能, 广 泛 推 送 与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法 治 内 容, 及 时 解 答 群 众 法 律 咨 询 四 决 议 ( 草 案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工 作 责 任 对 相 关 部 门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责 任 进 行 明 确 规 定, 使 普 法 工 作 由 软 任 务 向 硬 约 束 转 变, 才 能 有 效 克 服 普 法 工 作 中 的 形 式 主 义 走 过 场 等 情 况 因 此, 决 议 ( 草 案 ) 要 求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综 治 考 核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和 法 治 建 设 考 核 内 容 ; 同 时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方 面 的 责 任 : 一 是 国 家 机 关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工 作 责 任 制 要 求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建 立 普 法 工 作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在 做 好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内 普 法 的 同 时 要 积 极 向 社 会 开 展 普 法 ; 二 是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普 法 责 任 制 要 求 各 行 业 各 单 位 积 极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和 特 定 群 体 的 法 律 需 求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 三 是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在 法 律 实 践 中 广 泛 开 展 以 案 释 法 和 警 示 教 育, 使 案 件 审 判 行 政 执 法 和 法 律 服 务 的 过 程 成 为 向 群 众 宣 扬 法 治 精 神 的 过 程 ; 四 是 媒 体 公 益 普 法 制 度 要 求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期 刊 互 联 网 和 手 机 媒 体 等 大 众 传 媒 自 觉 履 行 普 法 责 任,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法 治 风 尚 五 决 议 ( 草 案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组 织 领 导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是 一 项 庞 大 的 社 会 系 统 工 程, 需 要 在 市 委 的 领 导 下, 各 部 门 齐 抓 共 管, 形 成 合 力 决 议 ( 草 案 )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要 强 化 工 作 保 障, 做 好 中 期 检 查 和 终 期 评 估, 并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21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要 把 立 法 法 律 监 督 等 工 作 与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结 合 起 来, 通 过 执 法 检 查 听 取 和 审 议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代 表 视 察 专 题 调 研 等 形 式, 扎 实 推 进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 全 市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政 党 各 社 会 团 体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各 类 组 织 要 高 度 重 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以 及 面 向 全 社 会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厦 门 市 六 五 普 法 情 况 的 报 告 2016 年 8 月 29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1-2015 年, 我 市 六 五 普 法 工 作 按 照 上 级 的 统 一 部 署,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紧 紧 围 绕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大 局 和 普 法 工 作 重 点, 大 力 推 进 法 律 六 进 分 类 施 教 文 化 引 领 普 治 并 举 等 活 动, 为 全 面 推 进 法 治 厦 门 建 设 打 造 国 际 一 流 营 商 环 境 奠 定 坚 实 的 法 治 基 础 期 间, 我 市 获 评 首 批 全 国 法 治 县 ( 市 区 ) 创 建 活 动 先 进 单 位, 并 成 为 全 国 唯 一 一 个 市 区 两 级 均 获 法 治 创 建 国 家 级 先 进 的 设 区 市 ; 在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治 政 府 研 究 院 发 布 的 中 国 法 治 政 府 评 估 报 告 中, 连 续 两 次 综 合 得 分 位 居 全 国 100 个 城 市 的 第 四 名 ; 在 省 政 府 对 各 设 区 市 政 府 绩 效 考 评 中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率 连 续 十 年 位 居 全 省 第 一 一 坚 持 统 筹 谋 划, 以 更 高 站 位 推 动 六 五 普 法 工 作 按 照 党 中 央 关 于 依 法 治 国 的 新 要 求, 将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纳 入 法 治 厦 门 建 设 总 体 布 局, 明 确 科 学 立 法 严 格 执 法 公 正 司 法 和 全 民 守 法 的 过 程 就 是 最 好 的 普 法 的 理 念, 坚 持 学 用 结 合 普 治 并 举 的 工 作 方 针, 在 全 省 率 先 召 开 动 员 部 署 大 会, 及 早 推 动 该 项 工 作 开 展 一 是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市 委 市 政 府 把 六 五 普 法 纳 入 十 二 五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摆 上 党 委 政 府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市 委 主 要 领 导 任 依 法 治 市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市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任 第 一 副 组 长, 市 委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市 政 协 分 管 领 导 任 副 组 长, 市 直 相 关 部 门 的 主 要 领 导 任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并 将 一 些 重 要 执 法 部 门 充 实 到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中, 对 全 市 普 法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进 行 强 有 力 的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各 部 门 把 普 法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和 工 作 计 划 和 党 建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积 极 落 实 普 法 责 任, 齐 抓 共 管, 合 力 推 进 二 是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依 法 治 市 工 作 例 会 和 专 题 会 议 制 度, 及 时 总 结 分 析 全 市 法 治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研 究 部 署 工 作 任 务 市 区 普 法 工 作 机 构 的 领 导 和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定 点 挂 钩 联 系 制 度, 帮 助 指 导 基 层 解 决 重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大 力 加 强 普 法 队 伍 建 设, 发 展 壮 大 普 法 讲 师 团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团 法 治 宣 传 文 艺 队 普 法 联 络 员 和 普 法 志 愿 者 等 工 作 队 伍 目 前, 全 市 共 有 普 法 讲 师 团 成 员 50 多 人 普 法 师 资 库 成 员 150 多 人 普 法 工 作 志 愿 者 1 万 多 人 三 是 做 好 相 关 保 障 六 五 普 法 期 间, 市 级 人 均 普 法 经 费 从 五 五 普 法 期 间 的 每 年 0.5 元 增 加 到 每 年 0.8 元, 区 级 人 均 普 法 经 费 每 年 超 过 1 元, 市 直 各 单 位 也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编 列 普 法 专 项 经 费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对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提 出 新 的 要 求 后, 我 市 及 时 制 定 全 面 推 进 法 22

治 厦 门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及 工 作 要 点, 明 确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作 为 法 治 厦 门 建 设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工 作, 对 六 五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二 坚 持 学 用 结 合, 着 力 深 化 法 律 六 进 活 动 把 法 律 六 进 活 动 作 为 六 五 普 法 工 作 的 重 要 载 体, 先 后 召 开 深 化 法 律 进 机 关 进 学 校 进 企 业 和 进 村 ( 居 )4 场 推 进 会, 通 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法 治 宣 传 活 动, 在 全 市 掀 起 学 法 用 法 的 良 好 氛 围 一 是 以 落 实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为 重 点, 深 化 法 律 进 机 关 进 单 位 组 织 全 市 40 家 主 要 执 法 单 位 签 订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责 任 状, 严 格 落 实 执 法 主 体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责 任 各 级 司 法 执 法 部 门 积 极 开 展 以 案 释 法 活 动, 通 过 网 络 庭 审 直 播 在 主 流 媒 体 发 布 消 费 典 型 案 例 腐 败 和 四 风 问 题 典 型 案 例 等 形 式 进 行 案 例 宣 讲 教 育 各 级 执 法 主 体 加 强 内 部 制 度 建 设, 落 实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将 严 格 执 法 的 过 程 转 变 为 生 动 的 普 法 实 践, 实 现 学 法 用 法 普 法 三 者 的 有 机 统 一 和 相 互 促 进 二 是 以 推 动 基 层 民 主 法 治 为 核 心, 深 化 法 律 进 乡 村 进 社 区 以 村 ( 居 ) 普 法 为 基 础, 推 动 优 秀 律 师 深 入 基 层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实 现 一 村 ( 居 ) 一 法 律 顾 问 全 覆 盖 创 新 开 展 法 律 夜 市 社 区 听 评 会 等 活 动, 实 现 全 市 所 有 村 ( 居 ) 订 阅 法 制 日 报 全 覆 盖, 提 高 村 ( 居 ) 民 的 法 律 素 质 和 法 治 意 识 推 进 社 区 治 理 体 制 创 新, 同 安 区 新 民 镇 溪 林 村 的 微 型 双 向 自 治 社 区 治 理 模 式 获 评 2014 年 度 中 国 社 区 治 理 十 大 创 新 成 果, 我 市 被 评 为 全 国 社 区 治 理 和 服 务 创 新 试 验 区 目 前, 全 市 共 有 国 家 级 民 主 法 治 示 范 村 ( 居 )8 个 省 级 民 主 法 治 示 范 村 ( 居 )46 个 市 级 民 主 法 治 示 范 村 ( 居 )244 个 三 是 以 强 化 校 园 法 治 化 管 理 为 抓 手, 深 化 法 律 进 学 校 专 门 制 定 教 育 系 统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市 依 法 治 市 办 市 教 育 局 联 合 出 台 关 于 深 化 法 律 进 学 校 活 动 的 实 施 意 见 等 指 导 性 意 见, 在 全 市 开 展 依 法 治 校 示 范 学 校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对 全 市 中 小 学 校 长 和 幼 儿 园 园 长 开 展 法 治 教 育 全 员 轮 训, 普 及 率 达 100% 依 法 维 护 教 育 和 谐 稳 定, 在 全 市 中 小 学 校 配 齐 配 强 法 治 副 校 长 和 法 治 辅 导 员, 深 入 开 展 校 园 安 全 交 通 安 全 等 校 园 环 境 专 项 排 查 整 治, 全 市 教 育 系 统 应 急 体 系 基 本 建 成,1100 多 所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制 定 各 类 应 急 预 案 2000 多 个 四 是 以 提 升 依 法 治 企 水 平 为 动 力, 深 化 法 律 进 企 业 充 分 发 挥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在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紧 贴 企 业 法 律 需 求,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在 行 动 金 融 服 务 月 等 活 动, 为 企 业 提 供 一 站 式 法 律 服 务 开 展 送 法 进 工 业 园 活 动, 为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搭 建 良 好 平 台 推 行 企 业 内 部 民 主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公 司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组 织 开 展 厦 门 最 受 外 来 员 工 欢 迎 的 企 业 评 选 活 动, 培 育 诚 信 守 法 示 范 企 业, 发 挥 典 型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全 市 各 类 国 有 企 业 和 规 模 以 上 民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均 设 立 专 门 的 法 务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法 务 人 员, 扎 实 推 进 企 业 干 部 职 工 学 法 用 法 活 动, 全 面 提 高 了 企 业 守 法 诚 信 和 社 会 责 任 意 识 三 坚 持 分 类 施 教, 提 高 普 法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实 效 性 针 对 领 导 干 部 青 少 年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台 商 台 企 等 不 同 普 法 对 象, 采 取 不 同 方 法 进 行 普 法, 提 高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成 效 一 是 深 入 推 进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紧 紧 抓 住 领 导 干 部 这 一 关 键 少 数, 出 台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工 作 的 意 见, 推 进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六 五 普 法 期 间, 我 市 先 后 邀 请 信 春 鹰 徐 显 明 李 林 范 愉 等 多 名 全 国 知 名 法 学 家 为 全 市 领 导 干 部 做 专 题 辅 导 ; 组 织 21 批 次 的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前 廉 政 法 规 知 识 在 线 测 试, 合 格 率 达 100% 目 前, 我 市 已 建 立 市 委 领 导 集 体 学 法 市 人 大 拟 任 命 干 部 任 前 法 律 考 试 各 级 党 委 ( 党 组 ) 中 心 组 学 法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 在 各 级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开 设 法 治 课 程 ; 在 市 区 两 级 建 立 了 领 导 干 部 法 治 讲 座 制 度 和 法 治 厦 门 网 干 部 在 线 学 习 网 等 各 类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平 台, 全 市 形 成 了 常 态 化 与 阶 段 性 相 结 合 的 全 方 位 多 层 次 的 23

领 导 干 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模 式 二 是 深 入 推 进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根 据 不 同 年 龄 阶 段 青 少 年 的 身 心 特 点 和 接 受 能 力, 我 市 以 校 园 生 活 为 主 阵 地, 推 行 润 物 细 无 声 的 法 治 渗 透 教 育 举 办 与 法 同 行 健 康 成 长 青 少 年 主 题 作 文 绘 画 征 集 活 动, 征 集 征 文 2401 篇 绘 画 作 品 1037 幅, 获 奖 作 品 在 厦 门 日 报 分 6 个 专 版 选 登 定 期 不 定 期 开 展 法 治 夏 令 营 法 治 第 二 课 堂 参 观 庭 审 等 形 式 多 样 的 法 治 实 践 活 动 创 新 普 法 板 砖 法 治 涂 鸦 墙 等 普 法 载 体, 将 法 治 理 念 渗 透 进 校 园 的 每 个 角 落 全 市 构 筑 了 学 校 家 庭 社 会 一 体 化 的 青 少 年 学 生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体 系, 收 到 较 好 社 会 效 果, 得 到 中 央 综 治 委 全 国 人 大 内 司 委 司 法 部 的 肯 定 和 推 广 三 是 深 入 推 进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针 对 我 市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较 多 的 情 况, 组 织 来 厦 第 一 课 法 治 宣 讲 月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法 律 知 识 电 视 大 赛 等 活 动, 开 办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法 治 夜 校, 编 印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法 律 知 识 读 本, 为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宣 讲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切 实 提 高 法 律 知 识 素 养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律 服 务, 设 立 流 动 人 口 办 证 窗 口 法 律 咨 询 台, 成 立 职 工 维 权 志 愿 者 队 伍, 在 市 总 工 会 设 立 劳 动 争 议 巡 回 审 判 点 和 工 会 仲 裁 庭, 开 设 12351 维 权 热 线 五 年 内, 维 权 热 线 共 接 待 来 信 来 访 近 五 万 件, 协 调 追 讨 欠 薪 逾 600 万 元, 形 成 办 事 依 法 遇 事 找 法 解 决 问 题 用 法 化 解 矛 盾 靠 法 的 良 好 氛 围, 取 得 较 好 社 会 效 果, 工 人 日 报 等 国 家 级 媒 体 专 门 进 行 宣 传 报 道 四 是 深 入 推 进 涉 台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在 台 资 企 业 建 立 涉 台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基 地, 发 挥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成 立 全 国 首 个 台 商 律 师 顾 问 团, 为 台 企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和 法 治 宣 讲 在 台 商 中 聘 请 37 名 台 企 普 法 联 络 员, 及 时 解 答 处 理 台 企 各 类 涉 法 问 题 设 立 台 商 个 体 户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站, 并 邀 请 台 湾 法 律 界 人 士 参 与 思 法 论 坛 依 托 海 事 法 院 涉 台 审 判 庭 和 海 沧 涉 台 法 庭, 主 动 开 展 司 法 助 企 活 动, 广 大 台 商 台 企 台 胞 台 属 在 接 受 法 律 服 务 和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过 程 中 不 断 了 解 和 熟 悉 大 陆 法 律, 达 到 较 好 普 法 效 果 四 坚 持 文 化 引 领, 着 力 增 强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的 渗 透 力 始 终 把 培 育 厦 门 特 色 的 法 治 文 化 作 为 普 法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开 展 法 治 文 化 产 品 创 新 和 推 广, 大 力 推 动 全 市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营 造 浓 厚 的 法 治 文 化 氛 围 一 是 大 力 推 进 法 治 文 化 阵 地 建 设 先 后 建 成 全 省 最 大 法 治 文 化 广 场 厦 门 集 美 法 治 文 化 苑 全 省 首 个 校 园 法 治 文 化 广 场 同 安 轮 山 法 治 文 化 苑 全 省 唯 一 一 所 工 读 学 校 的 青 少 年 法 治 文 化 教 育 基 地 通 过 市 区 两 级 共 建 方 式, 投 资 800 多 万 元 在 基 层 建 设 532 座 1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法 治 宣 传 栏, 在 市 区 主 要 路 段 公 共 场 所 全 年 租 用 大 型 LED 广 告 屏 30 余 座, 建 设 专 用 LED 法 治 宣 传 屏 15 座 基 层 单 位 也 纷 纷 建 立 法 治 早 市 法 治 夜 市 普 法 超 市 和 法 治 诊 所 等 一 批 新 型 普 法 阵 地 目 前, 全 市 已 形 成 每 个 区 均 建 有 至 少 一 个 法 治 文 化 广 场 公 园, 每 个 镇 ( 街 ) 村 ( 居 ) 均 建 有 至 少 一 个 规 范 化 法 治 宣 传 栏 的 法 治 文 化 阵 地 格 局 二 是 广 泛 开 展 群 众 性 法 治 文 化 活 动 坚 持 把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与 市 民 文 化 活 动 相 结 合, 举 办 全 市 法 治 征 文 法 治 书 法 摄 影 作 品 大 赛 法 治 小 品 比 赛 等 活 动, 在 厦 门 日 报 开 辟 我 身 边 的 法 律 故 事 专 栏, 让 各 行 各 业 的 市 民 自 己 说 法 谈 法 广 泛 发 动 各 种 文 艺 团 体 创 作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小 品 歌 舞 说 唱 等 法 治 文 艺 节 目, 成 立 农 村 法 治 文 艺 宣 传 队, 利 用 歌 仔 戏 等 民 间 戏 曲 形 式 传 播 法 治 文 化, 使 法 治 文 化 活 动 形 式 多 样 丰 富 多 彩, 增 强 了 法 治 宣 传 的 趣 味 性 和 吸 引 力 三 是 探 索 建 立 新 媒 体 普 法 宣 传 平 台 探 索 创 新 互 联 网 + 普 法 模 式, 市 区 两 级 形 成 普 法 网 站 微 博 微 信 手 机 APP 移 动 终 端 为 一 体 的 互 联 网 + 普 法 集 团 军, 及 时 提 供 最 新 法 治 资 讯 在 线 法 律 问 题 解 答 等 便 民 服 务 在 全 市 3000 部 公 交 移 动 电 视 600 个 公 共 场 所 移 动 终 端 滚 动 播 放 法 治 视 频, 将 普 法 触 角 延 伸 到 城 市 每 个 角 落 推 动 法 治 新 媒 体 作 品 创 作, 各 区 塑 造 了 安 安 湖 娃 海 娃 等 普 法 卡 通 人 物, 以 更 具 亲 和 力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