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最 新 环 境 保 护 法 对 电 解 锰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的 影 响 分 析 段 宁 院 士 中 国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2015 年 6 月 12 日 星 期 五
报 告 内 容 新 环 保 法 解 读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中 国 电 解 锰 行 业 的 主 要 污 染 问 题 新 环 保 法 下 电 解 锰 企 业 发 展 格 局 1
新 环 保 法 2014 年 4 月 24 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环 保 法 修 订 案, 作 为 中 国 环 境 领 域 的 基 本 法, 完 成 25 年 来 的 首 次 修 订, 并 定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新 环 保 法 的 法 律 条 文 从 原 来 的 47 条 增 加 到 70 条, 由 于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更 多 授 权, 被 称 为 史 上 最 严 格 环 保 法 2
( 一 ) 创 新 了 立 法 理 念 新 环 保 法 亮 点 透 视 1989 年 环 保 法 2014 年 新 环 保 法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活 环 境 与 生 态 环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防 治 污 染 和 境,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其 他 公 害,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建 设,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法 无 关 于 原 则 的 规 定 无 相 关 规 定 第 五 条 环 境 保 护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公 众 参 与 损 害 担 责 的 原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在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生 态 环 境 敏 感 区 和 脆 弱 区 等 区 域 划 定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实 行 严 格 保 护 3
新 环 保 法 亮 点 透 视 ( 二 ) 强 化 了 政 府 保 护 责 任, 对 政 府 责 任 人 实 行 问 责 制 内 容 1989 年 环 保 法 2014 年 新 环 保 法 环 境 目 标 责 任 与 考 核 无 相 关 规 定 新 增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纳 入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及 其 负 责 人 和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内 容, 作 为 对 其 考 核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政 府 与 环 保 部 门 问 责 制 无 相 关 规 定 新 增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处 分,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该 引 咎 辞 职 ( 一 ) 不 符 合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 ( 二 ) 对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包 庇 的 ; ( 三 ) 依 法 应 当 作 出 责 令 停 业 关 闭 的 决 定 而 未 作 出 的 ;( 四 ) 对 超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采 用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排 放 污 染 物 造 成 环 境 事 故 以 及 不 落 实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造 成 生 态 破 坏 等 行 为, 发 现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未 及 时 查 处 的 ;( 五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查 封 扣 押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设 施 设 备 的 ;( 六 ) 篡 改 伪 造 或 者 指 使 篡 改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的 ;( 七 ) 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而 未 公 开 的 ; ( 八 ) 将 征 收 的 排 污 费 截 留 挤 占 或 者 挪 作 他 用 的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4
新 环 保 法 亮 点 透 视 ( 三 ) 充 实 完 善 了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内 容 1989 年 环 保 法 2014 年 新 环 保 法 排 污 许 可 制 度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无 相 关 规 定 新 增 :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排 放 污 染 物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发 布 环 境 状 况 公 报 统 一 规 划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站 ( 点 ) 的 设 置, 建 立 监 测 数 据 共 享 机 制, 加 强 对 环 境 监 测 的 管 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跨 区 域 联 合 防 治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防 治 措 施, 经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预 审 并 依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经 批 准 后, 计 划 部 门 方 可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任 务 书 第 十 五 条 跨 行 政 区 的 环 境 污 染 和 环 境 破 坏 的 防 治 工 作, 由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协 商 解 决, 或 者 由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解 决, 作 出 决 定 第 十 九 条 编 制 有 关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建 设 对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项 目,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不 得 组 织 实 施 ;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国 家 建 立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重 点 区 域 流 域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联 合 防 治 协 调 机 制,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标 准 统 一 监 测 统 一 的 防 治 措 施 5
新 环 保 法 亮 点 透 视 内 容 1989 年 环 保 法 2014 年 新 环 保 法 淘 汰 制 度 无 相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 国 家 对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工 艺 设 备 和 产 品 实 行 淘 汰 制 度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生 产 销 售 或 者 转 移 使 用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工 艺 设 备 和 产 品 禁 止 引 进 不 符 合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的 技 术 设 备 材 料 和 产 品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无 相 关 规 定 新 增 : 国 家 实 行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国 家 实 行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由 国 务 院 下 达,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分 解 落 实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在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同 时, 应 当 遵 守 分 解 落 实 到 本 单 位 的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对 超 过 国 家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或 者 未 完 成 国 家 确 定 的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的 地 区,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暂 停 审 批 其 新 增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6
新 环 保 法 亮 点 透 视 ( 四 ) 加 强 了 环 保 部 门 执 法 权 内 容 1989 年 环 保 法 2014 年 环 保 法 监 察 机 构, 第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首 次 明 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法 律 地 位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有 权 对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排 污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第 二 十 四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有 权 对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停 建 罚 款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没 有 建 成 或 者 没 有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要 求,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由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第 六 十 -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由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处 以 罚 款, 并 可 以 责 令 恢 复 原 状 查 封 扣 押 无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可 以 查 封 扣 押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设 施 设 备 停 业 关 闭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造 成 环 境 严 重 污 染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限 期 治 理 市 县 或 者 市 县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管 辖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限 期 治 理, 由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被 限 期 治 理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必 须 如 期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第 六 十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超 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采 取 限 制 生 产 停 产 整 治 等 措 施 ; 情 节 严 重 的,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责 令 停 业 关 闭 7
8 新 环 保 法 亮 点 透 视 ( 五 ) 明 确 了 企 业 污 染 治 理 的 主 体 责 任 内 容 1989 年 环 保 法 2014 年 环 保 法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要 求 排 放 污 染 物 公 布 排 污 信 息 无 相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国 家 促 进 清 洁 生 产 和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企 业 应 当 优 先 使 用 清 洁 能 源, 采 用 资 源 利 用 率 高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少 的 工 艺 设 备 以 及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和 污 染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减 少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第 四 十 条 产 生 环 境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的 单 位, 必 须 把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计 划,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 第 四 十 二 条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明 确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无 相 关 规 定 四 十 四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在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同 时, 应 当 遵 守 分 解 落 实 到 本 单 位 的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四 十 五 条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要 求 排 放 污 染 物 ;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排 放 污 染 物 无 相 关 规 定 第 五 十 五 条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向 社 会 公 开 其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名 称 排 放 方 式 排 放 浓 度 和 总 量 超 标 排 放 情 况, 以 及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情 况,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安 装 使 用 监 测 设 备 无 相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监 测 规 范 安 装 使 用 监 测 设 备, 保 证 监 测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
9 六 )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新 环 保 法 亮 点 透 视 内 容 1989 年 环 保 法 2014 年 环 保 法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的,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导 致 公 私 财 产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人 身 伤 亡 的 严 重 后 果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按 日 计 罚 无 相 关 规 定 第 五 十 九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受 到 罚 款 处 罚, 被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依 法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自 责 令 改 正 之 日 的 次 日 起, 按 照 原 处 罚 数 额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行 政 拘 留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五 条 行 为 之 一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处 以 罚 款 ; 第 六 十 三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四 条 行 为 之 一,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将 案 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
新 环 保 法 亮 点 透 视 四 条 行 为 : ( 一 ) 建 设 项 目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被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拒 不 执 行 的 ; ( 二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排 放 污 染 物, 被 责 令 停 止 排 污, 拒 不 执 行 的 ; ( 三 ) 通 过 暗 管 渗 井 渗 坑 灌 注 或 者 篡 改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或 者 不 正 常 运 行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等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 四 ) 生 产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使 用 的 农 药, 被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10
新 环 保 法 亮 点 透 视 ( 七 ) 新 增 了 公 众 参 与, 公 众 监 督 权 力 公 众 信 息 获 得 权 公 众 环 境 保 护 参 与 权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权 举 报 权 11
报 告 内 容 新 环 保 法 解 读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中 国 电 解 锰 行 业 的 主 要 污 染 问 题 新 环 保 法 下 电 解 锰 企 业 发 展 格 局 12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新 修 订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实 施 以 来, 环 保 部 门 积 极 运 用 新 的 法 律 手 段, 依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安 部 等 部 门 制 定 的 配 套 办 法, 经 过 执 法 实 践, 有 利 地 打 击 了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据 2015 年 4 月 10 日 环 保 部 官 方 新 闻 通 报, 除 山 西 海 南 云 南 西 藏 等 4 省 区 外,1 到 2 月 份, 全 国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案 件 共 26 件, 罚 款 数 额 达 1238.96 万 元, 个 案 罚 款 数 额 最 高 为 208 万 元 ;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案 件 共 527 件 ; 实 施 限 产 停 产 案 件 共 207 件 ; 移 送 行 政 拘 留 共 147 起 其 中 : 河 南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5 件, 罚 款 金 额 共 计 414.1 万 元 ; 内 蒙 古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5 件, 罚 款 金 额 共 计 140 万 元 ; 新 疆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1 件, 个 案 罚 款 金 额 达 208 万 ; 浙 江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382 件, 占 全 国 查 封 扣 押 件 数 的 70% 以 上, 移 送 行 政 拘 留 34 件 湖 北 移 送 行 政 拘 留 29 件 13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政 府 与 环 保 部 门 问 责 制 - 腾 格 里 沙 漠 排 污 案 宁 夏 明 盛 染 化 有 限 公 司 2006 年 以 来, 该 公 司 生 产 项 目 建 设 未 经 环 境 评 估, 擅 自 在 厂 区 外 东 侧 腾 格 里 沙 漠 处 理 工 业 废 水 2014 年 5 月 起, 该 公 司 在 排 污 许 可 证 到 期 后, 非 法 继 续 排 污 至 2014 年 9 月 被 责 令 关 闭 停 产 时, 该 公 司 厂 区 外 东 侧 腾 格 里 沙 漠 存 有 大 量 废 水 明 盛 染 化 公 司 犯 污 染 环 境 罪, 处 罚 金 500 万 元 ; 被 告 人 廉 某 某 犯 环 境 污 染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 年 6 个 月, 缓 刑 2 年, 并 处 罚 金 5 万 元 宁 夏 自 治 区 和 中 卫 市 启 动 问 责 程 序, 对 执 法 监 督 和 执 行 政 府 决 定 不 力 的 中 卫 市 环 保 局 局 长 俞 振 国 分 管 副 局 长 曹 瑾 予 以 免 职,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对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队 长 郭 世 宏 予 以 免 职 副 支 队 长 利 俊 成 予 以 行 政 撤 职 处 分 此 案 是 新 环 保 法 实 施 以 来, 宁 夏 公 安 机 关 成 功 侦 破 的 首 起 污 染 环 境 刑 事 案 件 14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按 日 计 罚 - 太 钢 不 锈 钢 案 为 山 西 首 例 临 沂 华 龙 热 电 案 为 山 东 首 例 山 西 太 原 市 环 保 局 执 法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山 西 太 钢 不 锈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炼 铁 厂 加 工 厂 渣 场 冷 却 车 间 东 侧 和 北 侧 墙 彩 板 破 损, 设 施 不 正 常 运 行 ; 废 钢 料 场 破 碎 车 间 防 尘 设 施 运 行 不 正 常, 粉 尘 从 屋 顶 溢 出 放 散,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 综 合 料 场 装 卸 除 尘 灰 时 未 采 取 洒 水 等 措 施 造 成 扬 尘 污 染 等 问 题 太 原 市 环 保 局 决 定 对 山 西 太 钢 不 锈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并 于 3 月 31 日 送 达 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共 处 罚 金 165 万 元 整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环 保 局 发 现 华 龙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因 外 排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超 标, 今 年 1 月 9 日, 临 沂 市 环 保 局 向 华 龙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送 达 责 令 整 改 违 法 行 为 的 决 定 书, 责 令 其 立 即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并 做 出 处 罚 10 万 元 的 决 定 今 年 1 月 19 日, 临 沂 市 环 保 局 进 行 复 查, 经 检 测, 公 司 外 排 废 气 依 旧 超 标 临 沂 市 环 保 局 对 华 龙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时 间 为 今 年 1 月 10 日 ~19 日, 基 数 10 万 元, 持 续 违 法 10 天, 每 日 罚 款 数 额 为 10 万 元,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总 计 罚 款 数 额 为 100 万 元 15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行 政 拘 留 - 环 保 部 官 方 通 报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某 树 脂 钮 扣 加 工 点 在 摇 桶 抛 光 过 程 中 有 废 水 产 生, 废 水 未 配 套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通 过 车 间 排 放 口, 直 接 排 入 东 侧 河 道 执 法 人 员 对 其 排 放 污 水 进 行 采 样, 数 据 显 示, 废 水 化 学 需 氧 量 氨 氮 总 磷 悬 浮 物 均 超 标 嘉 善 县 公 安 局 对 当 事 人 的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了 调 查, 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三 项 和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移 送 适 用 行 政 拘 留 环 境 违 法 案 件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作 出 对 当 事 人 行 政 拘 留 12 天 的 处 理 决 定 16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刑 事 拘 留 - 环 保 部 官 方 通 报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违 法 倾 倒 高 浓 度 工 业 废 水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察 总 队 执 法 人 员 到 长 寿 区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时, 发 现 在 经 开 区 南 区 闸 门 下 游 20 米 一 桥 梁 处, 发 现 桥 梁 地 面 及 护 栏 处 有 明 显 的 倾 倒 痕 迹, 且 现 场 有 明 显 异 味 环 保 局 对 泥 土 样 和 水 样 进 行 监 测, 显 示 所 倾 倒 废 水 含 有 苯 甲 苯 等 特 征 污 染 物 公 安 局 依 法 对 涉 案 三 人 刑 事 拘 留, 案 件 还 在 进 一 步 侦 查 中 浙 江 省 乐 清 市 非 法 酸 洗 工 场 涉 嫌 环 境 污 染 犯 罪 监 察 人 员 现 场 勘 查 时, 该 工 场 未 在 生 产, 工 场 内 有 三 名 工 人, 地 面 潮 湿, 有 生 产 痕 迹, 废 水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执 法 人 员 对 该 工 场 酸 洗 槽 钝 化 槽 排 口 采 样, 数 据 显 示, 铜 离 子 铬 离 子 超 标 公 安 部 门 依 法 对 余 某 等 人 因 涉 嫌 环 境 污 染 罪 刑 事 拘 留, 案 件 正 在 司 法 机 关 审 查 起 诉 当 中 环 境 污 染 罪,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排 放 倾 倒 或 者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17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查 封 扣 押 北 京 市 三 个 月 查 封 15 家 违 法 排 污 企 业 大 兴 区 环 保 局 监 察 支 队 发 现, 孙 村 工 业 园 的 伯 利 恒 公 司 粉 尘 喷 漆 产 生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废 气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不 仅 污 染 大 气, 还 对 人 体 呼 吸 产 生 影 响, 严 重 可 致 癌 执 法 人 员 当 即 对 公 司 负 责 人 开 具 了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并 对 10 个 喷 漆 打 磨 车 间 进 行 了 现 场 查 封 黑 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对 省 内 5 家 环 境 违 法 企 业 实 施 了 查 封 扣 押, 首 次 运 用 法 律 赋 予 的 查 封 扣 押 监 管 权 力 依 法 严 惩 严 重 环 境 污 染 行 为 哈 尔 滨 市 双 城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现 双 城 区 周 家 镇 东 安 村 石 家 铸 造 厂 存 在 违 法 排 放 有 害 物 质 的 违 法 行 为,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查 封 该 厂 两 处 电 闸 等 生 产 关 键 设 施, 实 施 期 限 为 7 日 ; 阿 城 区 亚 沟 镇 建 民 采 石 场 不 正 常 使 用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违 法 行 为,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查 封 该 石 场 采 石 有 关 设 备, 实 施 期 限 为 29 日 ; 佳 木 斯 市 汤 正 泉 塑 料 粉 碎 厂 违 法 向 渗 井 排 放 生 产 废 水 的 违 法 行 为,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查 封 粉 碎 机 一 台 及 医 疗 塑 料 瓶 五 包, 实 施 期 限 为 30 日 ; 18
报 告 内 容 新 环 保 法 解 读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中 国 电 解 锰 行 业 的 主 要 污 染 问 题 新 环 保 法 下 电 解 锰 企 业 发 展 格 局 19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产 生 总 量 成 分 污 染 特 点 废 水 废 气 废 渣 3~4m 3 /t Mn 2+ :4000mg/L Cr(VI):3000mg/L NH 4+ -N:13000mg/L - 酸 氨 粉 尘 SO 2 硫 酸 铵 ~6t/tMn 锰 渣 :ph(3.21) Mn 2+ (2270mg/L) NH 4 + (800mg/L) 阳 极 泥 :Mn 2+ Pb 2+ Se 4+ 废 水 水 量 大 污 染 物 种 类 多 产 生 浓 度 高 处 理 成 本 高 电 解 车 间 氨 味 刺 鼻 空 间 弥 漫 三 维 分 散 处 置 成 本 高 临 时 封 存 环 境 风 险 大 20
达 标 难 度 废 水 需 车 间 口 排 放 达 标 现 无 经 济 有 效 处 理 方 法 Mn 2+ Cr(VI) NH 4+ -N 实 际 (mg/l) 4000 3000 13000 达 标 (mg/l) 2 0.5 15 电 解 金 属 锰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废 水 中 的 NH 4+ -N 多 数 未 处 理 21
达 标 难 度 废 气 污 染 粉 尘 排 放 量 kg/t 硫 酸 雾 无 组 织 泄 漏 量 mg/t 氨 气 泄 漏 量 mg/t 排 放 0.2 200 800 电 解 金 属 锰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电 解 车 间 开 放 体 系, 污 染 最 重 车 间 内 废 气 污 染 治 理 技 术 缺 乏 多 依 靠 整 个 车 间 抽 风 外 排 22
达 标 难 度 检 测 项 目 GB8978-1996 标 准 限 值 一 般 工 业 固 废 一 类 或 二 类 的 判 别, 水 浸 法 一 级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三 级 标 准 废 渣 ph 6-9 6-9 6-9 氨 氮 15 25 - 锰 2.0 2.0 5.0 汞 0.05 铅 1.0 镉 0.1 铬 1.5 六 价 铬 0.5 铜 0.5 1.0 2.0 锌 2.0 5.0 5.0 铍 0.005 镍 1.0 银 0.5 砷 0.5 硒 0.1 0.2 0.5 氟 化 物 10 10 20 氰 化 物 0.5 0.5 1.0 23
达 标 难 度 元 素 锰 渣 1 锰 渣 2 锰 渣 3 锰 渣 4 锰 渣 5 平 均 浓 度 (mg/l) GB8978-1996 二 级 标 准 废 渣 ph 4.1 3.21 3.72 3.53-3.64 6~9 氨 氮 791 800 773 697-765.3 25 锰 2270 931 1010 1680 1820 1542.2 2 汞 N.D / N.D N.D / 0 0.05 铅 0.567 0.003 N.D N.D N.D 0.11 1 镉 0.06 0.022 0.0024 0.041 0.036 0.03 0.1 铬 0.802 0.56 N.D N.D 0.17 0.51 1.5 六 价 铬 0.0065 0.042 N.D N.D N.D 0.02 0.5 铜 0.047 0.3 0.031 0.027 0.062 0.09 1 锌 1.72 0.9 0.28 1.44 1.34 1.14 5 镍 1.36 3.16 0.44 4.7 4.83 2.9 1 砷 0.0114 0.038 0.0034 0.02 0.024 0.02 0.5 硒 1.59 N.D 0.019 N.D N.D 0.32 0.2 氟 化 物 0.789 1.29 3.46 1.02 1.48 1.61 10 氰 化 物 N.D N.D N.D N.D N.D N.D 0.5 电 解 渣 按 照 第 Ⅱ 类 一 般 工 业 固 废 管 理, 一 旦 管 理 趋 严, 需 提 标 升 级 为 I 类, 达 标 难 度 大 24
产 污 点 位 废 水 洗 滤 布 水 + 地 面 冲 洗 水 ( 回 系 统 ) 挟 带 液 + 洗 板 水 + 地 面 冲 洗 水 ( 外 排 处 理 废 水 的 主 要 来 源 ) 25
产 污 点 位 电 解 槽 入 槽 出 槽 1 浸 液 出 钝 化 槽 2 抛 光 清 洗 3 酸 洗 4 整 板 烘 干 剥 板 1 + 2 + 3 + 4 + 5 冲 洗 废 水 废 水 处 理 站 电 解 车 间 废 水 26
产 污 点 位 粉 尘 废 气 氨 酸 氨 盐 酸 氨 盐 27
产 污 点 位 酸 浸 渣 混 合 堆 放 废 渣 阳 极 泥 中 和 渣 + 硫 化 渣 28
报 告 内 容 新 环 保 法 解 读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以 来 的 典 型 处 罚 案 例 中 国 电 解 锰 行 业 的 主 要 污 染 问 题 新 环 保 法 下 电 解 锰 企 业 发 展 格 局 29
1. 大 幅 度 减 少 电 解 锰 企 业 的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虽 安 装 环 保 设 备, 但 未 正 常 运 行 无 排 污 许 可 证 排 污 行 为, 有 排 污 许 可 证 但 偷 排 漏 排 行 为 阳 极 液 直 接 排 往 水 井 锰 渣 安 全 处 置 不 合 规 未 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即 建 设 其 它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30
2. 加 快 行 业 结 构 调 整 部 分 小 企 业 偷 排 偶 有 发 生 经 济 处 罚 刑 事 处 理 淘 汰 ; 部 分 小 企 业 市 场 价 格 好 则 生 产, 不 好 停 产 以 后 将 不 能 立 足 ; 行 业 结 构 调 整 迫 在 眉 睫 31
3. 对 减 少 取 消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品 将 会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钝 化 酸 洗 使 用 的 重 铬 酸 钾 ( 第 一 类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 1.1kg/tMn 电 解 过 程 二 氧 化 硒 ( 三 致 效 应 )-1.6kg/tMn 32
4. 推 动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的 发 展 (1) 电 解 锰 污 染 主 要 原 因 - 三 个 不 清 洁 : 原 料 路 线 不 清 洁 : 矿 石 品 位 低, 杂 质 高, 共 生 情 况 复 杂,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种 类 多 数 量 大, 造 成 后 序 工 艺 能 源 和 辅 料 消 耗 较 大, 污 染 物 总 量 高 生 产 工 艺 不 清 洁 : 装 备 简 陋 技 术 落 后, 使 用 二 氧 化 硒 作 添 加 剂 的 电 解 工 艺 和 重 铬 酸 钾 ( 强 致 癌 物 质 ) 作 钝 化 剂 的 钝 化 工 艺 过 程 控 制 不 清 洁 : 电 解 锰 行 业 普 遍 自 动 化 控 制 水 平 低 计 量 化 不 准 确 设 备 封 闭 化 水 平 低, 关 键 工 艺 参 数 难 以 控 制 等 33
(2) 渣 处 理 处 置 渣 库 是 个 筐, 什 么 都 往 里 面 装 4. 推 动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的 发 展 如 企 业 不 重 视, 渣 对 水 土 壤 造 成 重 大 污 染 紫 金 矿 业 重 大 污 染 事 件 34
4. 推 动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的 发 展 (3) 工 人 身 体 健 康 废 水 废 渣 直 接 接 触 车 间 废 气 吸 入 体 内 对 电 解 锰 企 业 电 解 车 间 的 106 个 工 人 530 个 尿 液 头 发 和 指 甲 样 品 中 的 Mn Cr Se Pb Cd 等 含 量 进 行 了 分 析, 发 现 上 述 元 素 超 标 情 况 都 较 为 严 重 如 不 改 善 工 人 工 作 环 境, 不 改 变 生 产 方 式, 工 人 健 康 出 问 题, 对 企 业 的 索 赔 将 是 天 文 数 字 35
36 4. 推 动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的 发 展 沿 用 传 统 工 艺 技 术 装 备 不 能 改 善 车 间 恶 劣 环 境 不 能 解 决 工 人 健 康 危 害 清 洁 生 产
4. 推 动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的 发 展 自 动 控 制 技 术 车 间 废 气 收 集 和 治 理 技 术 计 量 技 术 电 解 车 间 重 金 属 废 水 源 头 削 减 技 术 锰 渣 无 害 化 和 资 源 化 技 术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品 的 替 代 减 量 技 术 先 进 的 末 端 处 理 技 术 37
5. 倒 逼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山 东 省 环 保 厅 通 过 施 行 全 国 最 严 的 造 纸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省 地 方 排 放 标 准 实 现 环 保 倒 逼 造 纸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成 功 经 验 曾 有 人 担 心, 严 于 原 国 家 标 准 4 倍 至 7 倍 的 标 准 会 把 山 东 的 造 纸 业 逼 上 死 路 然 而, 经 过 数 年 的 标 准 倒 逼, 山 东 造 纸 业 非 但 没 有 垮 掉, 其 行 业 产 能 产 值 技 术 水 平 的 领 先 优 势 反 而 让 山 东 成 为 造 纸 强 省 继 造 纸 业 之 后, 山 东 环 保 部 门 又 陆 续 发 布 实 施 了 纺 织 染 整 淀 粉 加 工 制 药 等 13 项 地 方 行 业 标 准, 方 式 仍 是 逐 步 加 严 2010 年 1 月 1 日, 山 东 在 全 国 率 先 取 消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全 省 4 大 流 域 全 部 实 施 统 一 全 国 最 严 厉 的 流 域 排 污 标 准 新 环 保 法 对 电 解 锰 行 业 将 是 有 利 的 促 进 电 解 锰 摆 脱 目 前 困 境 推 动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38
谢 谢 大 家!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