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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鼓 励 孩 子 100 金 句 / 刘 超 平 等 编 著. - 北 京 : 金 城 出 版 社, ISBN Ⅰ. 鼓 Ⅱ. 刘 Ⅲ. 家 庭 教 育 - 语 言 艺 术 Ⅳ.G78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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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图 说 历 代 帝 王. 隋 唐 篇 / 时 涛, 欧 阳 明 德 编 著. 北 京 : 中 国 长 安 出 版 社, ISBN Ⅰ. 图 Ⅱ. 1 时 2 欧 Ⅲ. 帝 王 - 生 平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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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释 义 / 张 世 诚 主 编. - 北 京 : 中 国 长 安 出 版 社, 摇 ISBN 摇 玉. 中... 域. 张... 芋. 公 路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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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督 促 落 实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编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督 促 落 实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编. 北 京 : 中 国 税 务 出 版 社, 2016. 4 ISBN 978-7-5678-0424-1 Ⅰ. 1 全 Ⅱ. 1 国 Ⅲ. 1 增 值 税 - 税 收 管 理 - 中 国 Ⅳ. 1F812 424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2016) 第 081896 号 版 权 所 有 侵 权 必 究 书 名 :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作 者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督 促 落 实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编 责 任 编 辑 : 王 静 波 庞 博 王 忠 丽 责 任 校 对 : 于 玲 技 术 设 计 : 刘 冬 珂 出 版 发 行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广 安 路 9 号 国 投 财 富 广 场 1 号 楼 11 层 邮 政 编 码 : 100055 http: / / www taxation cn E mail: swcb@ taxation cn 发 行 中 心 电 话 : (010) 83362083 / 86 / 89 传 真 : (010) 83362046 / 47 / 48 / 49 经 销 :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印 刷 : 北 京 联 兴 盛 业 印 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规 格 : 787 毫 米 1092 毫 米 1 / 16 印 张 : 28 字 数 : 594000 字 版 次 : 2016 年 4 月 第 1 版 2016 年 4 月 第 1 次 印 刷 书 号 : ISBN 978-7-5678-0424-1 定 价 : 58 00 元 如 有 印 装 错 误 本 社 负 责 调 换

序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在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下 做 出 的 一 项 重 大 战 略 决 策, 不 仅 是 税 制 改 革 的 重 大 之 举, 也 是 今 年 各 项 改 革 的 重 头 戏, 对 服 务 五 大 发 展 理 念 助 力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推 动 产 业 结 构 转 型 升 级 和 进 一 步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等 都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本 轮 营 改 增 将 覆 盖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和 生 活 服 务 业,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与 以 往 的 营 改 增 试 点 相 比, 时 间 更 紧 迫, 情 况 更 复 杂, 任 务 更 艰 巨, 各 方 期 待 更 高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此 高 度 重 视 今 年 4 月 1 日,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考 察 营 改 增 工 作 并 主 持 召 开 座 谈 会 时 强 调 指 出, 全 面 实 施 营 改 增 涉 及 政 府 与 企 业 中 央 与 地 方 等 各 方 面 利 益 调 整, 不 仅 需 要 壮 士 断 腕 的 勇 气, 而 且 要 充 分 估 计 可 能 遇 到 的 困 难, 认 真 总 结 前 期 试 点 经 验, 统 筹 做 好 改 革 方 案 设 计, 充 分 调 动 中 央 和 地 方 两 个 积 极 性, 确 保 改 革 后 所 有 行 业 税 负 只 减 不 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殷 切 期 望, 纳 税 人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热 切 期 盼, 对 税 务 部 门 既 是 关 心 和 压 力, 更 是 鞭 策 和 动 力 为 圆 满 完 成 这 一 改 革 重 任,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80 万 大 军 已 全 面 进 入 奋 力 打 好 1

营 改 增 攻 坚 战 的 决 战 状 态 从 税 务 总 局 到 各 省 局 市 局, 再 到 分 局 和 基 层 单 位, 广 大 税 务 干 部 都 不 辞 劳 苦 倾 力 投 入, 夜 以 继 日 加 班 加 点, 为 确 保 5 月 1 日 顺 利 实 现 税 制 转 换, 确 保 6 月 1 日 纳 税 申 报 成 功, 确 保 所 有 行 业 税 负 只 减 不 增 而 进 行 精 心 细 致 的 准 备 由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量 大, 对 征 管 和 服 务 的 要 求 高, 为 促 进 各 级 税 务 干 部 对 营 改 增 业 务 学 得 准 学 得 深 学 得 透, 帮 助 广 大 纳 税 人 对 新 税 制 早 熟 悉 早 掌 握 早 适 应, 税 务 总 局 营 改 增 督 促 落 实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编 写 了 这 本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本 书 共 4 个 部 分, 近 60 万 字, 对 增 值 税 制 度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了 简 要 介 绍, 对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制 发 的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政 策 文 件 以 及 税 务 总 局 制 发 的 行 业 税 收 管 理 办 法 作 了 详 细 解 读, 对 纳 税 申 报 发 票 领 用 纳 税 服 务 委 托 代 征 和 技 术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进 行 了 分 项 说 明 可 以 说, 这 既 是 一 本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的 政 策 汇 编, 也 是 一 本 推 进 营 改 增 顺 利 开 展 的 操 作 指 南 全 体 编 写 人 员 在 紧 锣 密 鼓 地 做 好 营 改 增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的 同 时, 努 力 克 服 各 种 困 难, 切 实 发 扬 连 续 奋 战 的 精 神, 顺 利 地 完 成 了 编 写 任 务 当 然, 由 于 时 间 仓 促 和 能 力 所 限, 书 中 难 免 还 有 一 些 疏 漏 或 不 妥 之 处, 敬 请 广 大 读 者 提 出 宝 贵 意 见 在 本 书 即 将 付 梓 之 际,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已 进 入 决 战 决 胜 的 冲 刺 阶 段, 希 望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干 部 以 此 为 契 机, 进 一 步 学 习 钻 研 营 改 增 业 务, 以 精 益 求 精 的 工 匠 精 神, 把 业 务 2

学 精 把 政 策 学 懂 把 操 作 学 灵, 更 加 出 色 地 承 担 好 改 革 重 任 同 时, 进 一 步 做 好 对 纳 税 人 的 培 训, 不 仅 要 确 保 培 训 的 全 面 性, 更 要 提 高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加 大 分 行 业 分 类 别 的 培 训 力 度,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和 效 果 希 望 广 大 纳 税 人 也 能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营 改 增 业 务 的 学 习, 加 深 对 增 值 税 制 度 的 理 解, 充 分 利 用 增 值 税 抵 扣 机 制, 加 大 投 资 力 度, 调 整 经 营 策 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在 最 大 限 度 享 受 改 革 红 利 的 同 时, 为 长 期 更 好 发 展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俗 话 说 : 一 人 难 挑 千 斤 担, 众 人 能 移 万 座 山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政 策 性 极 强 的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改 革 任 务 既 需 要 全 体 税 务 干 部 上 下 同 心 不 懈 努 力, 又 需 要 广 大 纳 税 人 理 解 配 合 积 极 参 与, 更 需 要 社 会 各 界 大 力 支 持 携 手 共 助 我 们 坚 信, 在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坚 强 领 导 下, 在 各 个 方 面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一 定 能 把 这 场 战 略 攻 坚 战 打 好 打 赢, 把 这 项 利 国 利 民 的 大 事 办 成 办 好, 为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贡 献 更 多 更 大 的 力 量 2016 年 4 月 3

目 录 1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概 述 1 1 现 行 增 值 税 基 本 制 度 1 1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改 革 进 程 5 1 3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基 本 内 容 6 1 4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意 义 6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2 1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解 读 7 2 1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解 读 7 附 :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解 读 73 2 1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解 读 90 2 1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解 读 116 2 1 4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解 读 157 2 2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166 2 2 1 背 景 和 目 的 166 2 2 2 基 本 概 念 及 原 则 167 2 2 3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170 1

2 3 不 动 产 进 项 税 额 分 期 抵 扣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182 2 3 1 背 景 和 目 的 182 2 3 2 不 动 产 进 项 税 额 分 期 抵 扣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183 2 4 纳 税 人 提 供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198 2 4 1 背 景 和 目 的 198 2 4 2 基 本 概 念 及 原 则 199 2 4 3 纳 税 人 提 供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202 2 5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213 2 5 1 背 景 和 目 的 213 2 5 2 基 本 政 策 规 定 213 2 5 3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216 2 6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226 2 6 1 背 景 和 目 的 226 2 6 2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解 读 227 2 7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解 析 240 2 7 1 概 述 240 2 7 2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报 表 242 2 7 3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申 报 表 284 2 7 4 增 值 税 预 缴 税 款 表 294 2 8 增 值 税 发 票 使 用 和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解 析 299 2 8 1 背 景 和 目 的 299 2 8 2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使 用 304 2 8 3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的 基 本 规 定 310 2 8 4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311 2 8 5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发 票 的 变 化 316 2 8 6 扩 大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的 纳 税 人 范 围 318 2 9 地 税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解 析 321 2 2 9 1 背 景 321

2 9 2 代 开 发 票 部 门 321 2 9 3 代 开 发 票 流 程 322 2 9 4 风 险 管 理 329 3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相 关 业 务 支 持 与 保 障 3 1 全 力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确 保 改 革 平 稳 落 地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纳 税 服 务 有 关 业 务 要 求 330 3 2 委 托 代 征 业 务 相 关 政 策 分 析 与 系 统 升 级 要 求 336 3 3 关 于 委 托 代 征 政 策 和 系 统 问 题 的 补 充 说 明 341 3 4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信 息 技 术 保 障 工 作 要 求 343 4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文 件 汇 编 4 1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4 2 2016 年 3 月 23 日 财 税 2016 36 号 35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后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3 号 397 4 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4 号 400 4 4 4 5 4 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不 动 产 进 项 税 额 分 期 抵 扣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5 号 40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人 提 供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6 号 40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7 号 409 3

4 7 4 8 4 9 4 10 4 11 4 12 4 13 4 1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8 号 41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委 托 地 税 机 关 代 征 税 款 和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公 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9 号 41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2016 年 4 月 19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23 号 41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办 税 服 务 相 关 制 度 的 通 知 2016 年 3 月 23 日 税 总 发 2016 41 号 42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推 进 国 税 地 税 办 税 服 务 厅 合 作 共 建 的 指 导 意 见 2016 年 3 月 25 日 税 总 发 2016 42 号 42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纳 税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2016 年 3 月 28 日 税 总 发 2016 43 号 42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快 推 行 办 税 事 项 同 城 通 办 的 通 知 2016 年 3 月 31 日 税 总 发 2016 46 号 43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委 托 地 税 局 代 征 税 款 和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通 知 2016 年 3 月 31 日 税 总 函 2016 145 号 435 后 记 438 4

1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概 述 1 1 现 行 增 值 税 基 本 制 度 1 1 1 增 值 税 基 本 原 理 增 值 税, 就 是 对 经 营 者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实 现 的 增 值 额 征 收 的 一 种 间 接 税 增 值 额, 可 以 看 作 是 购 销 差 价, 即 纳 税 人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实 现 的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与 该 纳 税 人 外 购 不 含 税 成 本 之 间 的 差 额 从 税 制 要 素 看,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课 税 对 象 的 增 值 额,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是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并 承 担 或 负 担 纳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抵 扣 机 制 上, 通 常 采 取 扣 税 法, 也 有 个 别 国 家 采 取 扣 额 法 与 其 他 流 转 税 不 同, 增 值 税 在 税 制 要 素 设 计 方 面 具 有 自 己 的 特 点 : 一 是 就 增 值 额 课 征, 税 不 重 征 增 值 税 在 生 产 和 销 售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分 段 征 收, 在 中 间 的 每 一 环 节, 仅 就 增 值 部 分 征 税, 最 终 实 现 对 最 终 消 费 环 节 全 额 征 税, 可 有 效 避 免 重 复 征 税 问 题 二 是 普 遍 征 收, 环 环 相 扣 增 值 税 的 特 殊 计 税 方 法, 使 得 在 上 一 环 节 已 经 缴 纳 的 税 额 可 以 在 下 一 环 节 征 税 时 扣 除, 使 各 个 环 节 形 成 环 环 相 扣 的 完 整 链 条 三 是 税 收 中 性 理 想 的 增 值 税 是 对 创 造 和 实 现 增 值 额 的 各 领 域 的 一 切 商 品 和 服 务 等 普 遍 征 收, 且 一 般 采 用 单 一 税 率, 因 此, 增 值 税 的 课 征 对 经 济 活 动 和 消 费 行 为 通 常 不 发 生 影 响 四 是 税 负 具 有 转 嫁 性 理 想 的 增 值 税 是 对 最 终 消 费 支 出 征 税, 对 纳 税 人 在 生 产 经 营 的 每 一 环 节 所 征 的 税 款 都 全 部 包 含 在 消 费 者 所 支 付 的 价 格 中, 纳 税 人 已 缴 纳 的 税 款 在 每 次 销 售 时 都 将 从 消 费 者 那 里 得 到 补 偿, 最 终 消 费 者 才 是 增 值 税 的 实 际 负 担 者, 这 表 明 增 值 税 具 有 明 显 的 转 嫁 性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1 1 2 增 值 税 的 类 型 按 增 值 额 的 内 容 扣 除 项 目 的 不 同, 增 值 税 可 以 分 为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三 种 类 型 1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是 指 在 计 算 增 值 额 时, 销 售 收 入 中 只 允 许 扣 除 购 买 的 原 材 料 等 劳 动 对 象 的 消 耗 部 分, 不 允 许 扣 除 购 进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 价 款 或 其 折 旧, 计 税 依 据 相 当 于 工 资 利 息 租 金 利 润 和 折 旧 额 之 和 从 整 个 社 会 来 看, 形 成 的 增 值 额 大 体 相 当 于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额 (GDP), 故 称 为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2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是 指 在 计 算 增 值 额 时, 销 售 收 入 中 既 要 扣 除 劳 动 对 象 的 消 耗 部 分, 又 要 扣 除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 投 资 价 值 的 折 旧 部 分, 金 额 相 当 于 工 资 利 息 租 金 和 利 润 之 和 从 整 个 社 会 来 看, 形 成 的 增 值 额 相 当 于 国 民 收 入, 故 称 为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3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是 指 在 计 算 增 值 额 时, 销 售 收 入 中 既 要 扣 除 劳 动 对 象 消 耗 部 分, 还 要 扣 除 本 期 购 进 的 全 部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 的 金 额 这 种 类 型 的 增 值 税 对 所 有 外 购 项 目, 即 非 本 企 业 新 创 造 的 价 值 都 实 行 彻 底 的 购 进 扣 税 法, 因 此, 它 最 能 体 现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原 理, 是 最 典 型 的 增 值 税 从 整 个 社 会 来 看,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的 增 值 额 相 当 于 全 部 消 费 品 的 价 值, 不 包 括 原 材 料 固 定 资 产 等 投 资 品 价 值, 故 称 为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1 1 3 增 值 税 在 世 界 范 围 开 征 的 情 况 自 1954 年 法 国 正 式 开 征 增 值 税 至 今, 增 值 税 在 国 际 上 得 到 广 泛 采 用, 世 界 上 已 经 有 16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实 行 了 增 值 税 制 度, 范 围 遍 及 欧 洲 拉 美 亚 洲 等 地, 在 34 个 OECD 成 员 国 中 有 33 个 国 家 征 收 了 增 值 税 这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开 征 的 税 种 名 称 并 不 相 同, 如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等, 但 税 制 原 理 基 本 是 相 同 的 在 各 国 和 地 区 实 行 的 增 值 税 中, 比 较 典 型 的 增 值 税 类 型 有 新 西 兰 模 式 欧 洲 模 式 等 1 新 西 兰 模 式 自 1986 年 10 月 1 日 开 始, 新 西 兰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征 了 货 物 与 劳 务 税, 在 新 西 兰 境 内 的 税 务 登 记 者 发 生 的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劳 务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行 为 都 属 于 征 税 范 围, 包 括 对 政 府 机 关 也 征 税, 这 是 当 今 实 际 实 行 增 值 税 范 围 最 广 的 一 个 国 家 新 西 兰 对 增 值 税 实 行 一 档 税 率, 统 一 为 15%, 除 对 年 销 售 额 在 6 万 新 元 以 下 的 小 企 业 不 征 税 外, 其

1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概 述 3 余 一 律 征 税 由 于 新 西 兰 的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制 与 理 想 的 增 值 税 非 常 接 近, 避 免 了 先 前 税 制 中 的 税 收 减 免 和 多 税 率 引 起 的 扭 曲 效 应, 也 避 免 了 由 此 产 生 的 遵 从 和 执 法 成 本, 实 现 了 理 论 上 增 值 税 应 有 的 财 政 经 济 目 标, 因 此 被 认 为 是 完 美 的 增 值 税, 也 被 称 为 现 代 增 值 税 类 型 的 代 表 2 欧 洲 模 式 欧 洲 模 式 的 增 值 税 是 以 法 国 的 增 值 税 模 式 为 基 础, 在 欧 盟 成 员 国 实 施 的 增 值 税 欧 盟 委 员 会 颁 布 的 增 值 税 立 法 的 第 6 号 指 令 确 定 了 欧 洲 增 值 税 的 基 本 框 架, 目 标 之 一 是 通 过 减 少 税 率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同 时 确 定 最 高 可 接 受 税 率 和 最 低 可 接 受 税 率, 协 调 欧 洲 增 值 税 制 度, 旨 在 使 欧 洲 税 法 中 的 税 收 减 免 标 准 化 并 减 少 其 数 量, 尽 量 废 除 一 切 影 响 产 品 和 服 务 贸 易 正 常 进 行 的 税 收 障 碍, 同 等 对 待 在 各 成 员 国 之 间 的 交 易 和 一 国 内 进 行 的 交 易 因 此, 欧 盟 各 国 的 增 值 税 制 度 基 本 上 是 统 一 的, 但 基 于 国 家 征 税 主 权, 在 免 税 范 围 适 用 零 税 率 的 范 围 增 值 税 税 率 等 具 体 处 理 上 也 存 在 着 一 定 差 异 这 些 差 异 使 欧 盟 各 国 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变 得 复 杂 1 1 4 增 值 税 在 我 国 的 开 征 及 改 革 进 程 我 国 的 增 值 税 是 伴 随 改 革 开 放 政 策 的 逐 步 实 施 和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转 轨 的 进 程, 采 取 渐 进 方 式 分 阶 段 建 立 起 来 的 它 是 既 吸 取 国 外 增 值 税 经 验, 又 立 足 于 本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实 际, 一 步 一 步 向 前 推 进 的 增 值 税 在 我 国 大 致 经 历 了 试 点 确 立 转 型 改 革 和 扩 围 改 革 四 个 主 要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是 增 值 税 试 点 阶 段 在 1980 年 前 后, 我 国 开 始 在 柳 州 长 沙 襄 樊 上 海 等 城 市, 选 择 重 复 征 税 矛 盾 最 为 突 出 的 机 器 机 械 和 农 业 机 具 两 个 行 业 进 行 增 值 税 试 点 1982 年, 上 述 两 个 行 业 的 产 品 以 及 电 风 扇 缝 纫 机 自 行 车 3 项 产 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试 行 增 值 税 1984 年, 工 商 税 制 全 面 改 革, 国 务 院 正 式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条 例 ( 草 案 ), 增 值 税 正 式 成 为 我 国 税 制 体 系 中 的 一 个 独 立 税 种, 与 产 品 税 营 业 税 并 列 作 为 流 转 税 三 税 之 一, 征 税 范 围 也 扩 大 到 12 类 产 品, 在 计 税 方 法 上, 分 甲 乙 两 类 产 品 分 别 试 行 扣 税 法 和 扣 额 法 1987 年, 增 值 税 试 行 范 围 进 一 步 扩 大, 将 一 部 分 轻 工 产 品 建 筑 有 色 金 属 和 非 金 属 矿 产 品 纳 入 增 值 税 征 收 范 围, 税 目 扩 大 到 30 个, 并 将 计 税 方 法 统 一 为 扣 税 法 1989 年, 又 在 扣 税 法 基 础 上 逐 步 统 一 实 行 了 价 税 分 流 购 进 扣 税 法, 即 规 定 企 业 在 成 本 利 润 会 计 核 算 中 不 再 包 括 增 值 税 因 素 第 二 阶 段 是 增 值 税 确 立 阶 段 1994 年 1 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开 始 实 施, 扩 大 了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凡 在 我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进 出 口 货 物 都 需 征 收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扩 大 到 货 物 生 产 加 工 和 销 售 范 畴, 并 在 生 产 批 发 零 售 和 进 口 各 个 环 节 分 别 征 收 增 值 税 税 制 也 得 到 进 一

4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步 完 善 : 一 是 结 合 我 国 当 时 的 经 济 和 财 政 状 况, 仍 然 实 施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 二 是 税 率 简 化 ; 三 是 延 续 价 税 分 离 的 计 税 方 法, 采 用 发 票 抵 免 法 计 算 增 值 税 ; 四 是 将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一 般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率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照 征 收 率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第 三 阶 段 是 增 值 税 由 生 产 型 向 消 费 型 转 变 阶 段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东 北 三 省 开 展 了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试 点, 对 东 北 地 区 从 事 以 装 备 制 造 业 石 油 加 工 业 冶 金 业 船 舶 制 造 业 汽 车 制 造 业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为 主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允 许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及 相 关 进 项 税 额, 并 采 用 增 量 抵 扣 的 办 法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维 持 现 行 增 值 税 税 率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抵 扣 其 新 购 进 设 备 所 含 进 项 税 额, 未 抵 扣 完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第 四 阶 段 是 增 值 税 的 扩 围 改 革 阶 段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制 改 革, 解 决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并 存 导 致 的 重 复 征 税 问 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上 海 开 始 实 施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增 值 税 扩 围 改 革 试 点 至 2014 年 6 月 1 日, 营 改 增 试 点 覆 盖 到 全 国 3+7 个 行 业, 即 交 通 运 输 业 邮 政 业 电 信 业 3 个 大 类 行 业 和 研 发 技 术 信 息 技 术 文 化 创 意 物 流 辅 助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鉴 证 咨 询 广 播 影 视 7 个 现 代 服 务 业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将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一 次 性 纳 入 试 点 范 围, 将 新 增 不 动 产 所 含 增 值 税 全 部 纳 入 抵 扣 范 围 至 此, 现 行 营 业 税 将 全 部 改 征 增 值 税 1 1 5 我 国 的 增 值 税 制 度 我 国 现 行 增 值 税 制 度 的 主 体 框 架 是 经 过 1994 年 财 政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的, 后 经 过 若 干 次 改 革 调 整 形 成 了 现 行 制 度 增 值 税 一 直 是 我 国 提 供 税 收 收 入 的 第 一 大 税 种, 为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的 建 设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财 力 保 障 1 纳 税 人 现 行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根 据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是 否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两 类, 实 行 不 同 的 计 税 方 法 和 管 理 制 度 2 征 税 范 围 现 行 增 值 税 征 税 范 围 可 分 为 3 类 : 一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进 口 货 物 ; 二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三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应 税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不 动 产 3 税 率 和 征 收 率 目 前 我 国 共 设 有 6% 11% 13% 和 17% 4 档 增 值 税 税 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3% 征 收 率,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同 时, 目 前 还 有 一 档 5% 的 征 收 率, 适 用 于 中 外 合 作 油 气 田, 以 及 营 改 增 过 渡 期 内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二 手 房 出 租 试 点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等 此 外, 对 部 分 货 物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出 口 实 行 零 税 率

1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概 述 5 1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改 革 进 程 为 解 决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并 存 导 致 的 重 复 征 税 问 题, 贯 通 服 务 业 内 部 和 第 二 三 产 业 之 间 抵 扣 链 条, 推 动 服 务 业 特 别 是 研 发 等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促 进 产 业 分 工 优 化, 带 动 制 造 业 升 级,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我 国 率 先 在 上 海 开 始 实 施 营 改 增 改 革 试 点, 将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改 为 征 收 增 值 税 ; 2012 年 9 月 1 日 至 12 月 1 日, 交 通 运 输 业 ( 除 铁 路 运 输 外 )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试 点 由 上 海 市 分 批 次 扩 大 至 北 京 市 江 苏 省 安 徽 省 福 建 省 ( 含 厦 门 市 ) 广 东 省 ( 含 深 圳 市 ) 天 津 市 浙 江 省 ( 含 宁 波 市 ) 湖 北 省 等 8 省 ( 直 辖 市 );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试 点 推 向 全 国, 同 时 将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纳 入 试 点 范 围 ;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铁 路 运 输 业 和 邮 政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实 施 营 改 增 试 点 ;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电 信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实 施 营 改 增 试 点 至 此, 营 改 增 试 点 已 覆 盖 3+7 个 行 业, 即 交 通 运 输 业 邮 政 业 电 信 业 3 个 大 类 行 业 和 研 发 技 术 信 息 技 术 文 化 创 意 物 流 辅 助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鉴 证 咨 询 广 播 影 视 7 个 现 代 服 务 业 2016 年 3 月 5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在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上 作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 今 年 将 全 面 实 施 营 改 增, 从 5 月 1 日 起, 将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到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并 将 所 有 企 业 新 增 不 动 产 所 含 增 值 税 纳 入 抵 扣 范 围, 确 保 所 有 行 业 税 负 只 减 不 增 2016 年 3 月 18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方 案, 明 确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将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一 次 性 纳 入 试 点 范 围, 将 新 增 不 动 产 所 含 增 值 税 全 部 纳 入 抵 扣 范 围 即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现 行 营 业 税 全 部 改 征 增 值 税

6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1 3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基 本 内 容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主 要 内 容 是 双 扩 : 一 是 将 试 点 范 围 扩 到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和 生 活 服 务 业, 实 现 增 值 税 对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全 覆 盖, 试 点 完 成 后 营 业 税 将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 二 是 将 所 有 企 业 新 增 不 动 产 所 含 增 值 税 纳 入 抵 扣 范 围, 比 较 完 整 地 实 现 规 范 的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制 度 1 4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意 义 营 改 增 作 为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头 戏 和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重 要 举 措, 前 期 试 点 已 经 取 得 了 积 极 成 效,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有 利 于 拉 动 经 济, 特 别 是 在 当 前 许 多 行 业 企 业 出 现 经 营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有 利 于 给 企 业 增 加 活 力, 给 经 济 增 加 动 力 故 将 其 称 为 用 政 府 收 入 的 减 法, 换 取 企 业 效 益 的 加 法 和 市 场 活 力 的 乘 法 一 是 更 有 利 于 促 进 经 济 的 转 型 升 级 这 次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的 政 策 取 向, 突 出 了 推 动 服 务 业 特 别 是 研 发 等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可 以 有 力 地 促 进 产 业 分 工 优 化, 拉 长 产 业 链, 带 动 制 造 业 升 级 也 可 以 说, 营 改 增 既 是 创 新 驱 动 的 信 号 源, 也 是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的 强 大 助 推 器 二 是 营 改 增 通 过 统 一 税 制, 贯 通 服 务 业 内 部 和 第 二 三 产 业 之 间 抵 扣 链 条, 从 制 度 上 消 除 重 复 征 税, 使 税 收 的 中 性 作 用 得 以 充 分 发 挥 这 有 利 于 营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环 境, 对 完 善 我 国 财 税 体 制 有 长 远 意 义 三 是 将 不 动 产 纳 入 抵 扣 范 围, 比 较 完 整 地 实 现 了 规 范 的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制 度, 有 利 于 扩 大 企 业 投 资, 增 强 企 业 经 营 活 力 四 是 进 一 步 减 轻 企 业 税 负, 是 财 税 领 域 打 出 降 成 本 组 合 拳 的 重 要 一 招, 用 短 期 财 政 收 入 的 减 换 取 持 续 发 展 势 能 的 增, 为 经 济 保 持 中 高 速 增 长 迈 向 中 高 端 水 平 打 下 坚 实 基 础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2 1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解 读 2 1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解 读 第 一 章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 第 一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以 下 称 应 税 行 为 )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本 条 是 关 于 适 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以 下 称 36 号 文 件 ) 的 纳 税 人 和 征 收 范 围 的 基 本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二 是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理 解 本 条 规 定 应 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把 握 : 一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是 指 根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以 下 称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规 定 应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即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一 ) 单 位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8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1 这 里 的 企 业 包 括 国 有 经 济 集 体 经 济 私 营 经 济 联 营 经 济 股 份 制 经 济 外 商 投 资 经 济 港 澳 台 投 资 经 济 其 他 经 济 等 形 式 的 企 业 2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只 要 发 生 了 应 税 行 为 就 是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就 应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 二 ) 个 人 个 人,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自 然 人 二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确 定 一 项 经 济 行 为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根 据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般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 1 应 税 行 为 是 发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2 应 税 行 为 是 属 于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 以 下 称 注 释 )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活 动 ; 3 应 税 服 务 是 为 他 人 提 供 的 ; 4 应 税 行 为 是 有 偿 的 ( 一 ) 应 税 行 为 是 发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该 条 件 涉 及 征 税 权 问 题, 只 有 属 于 境 内 应 税 行 为 的, 我 国 政 府 才 对 其 有 征 税 权, 否 则 不 能 征 税 具 体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境 内 应 税 行 为,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进 行 了 明 确 具 体 条 款 内 容 如 下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 ( 一 ) 服 务 ( 租 赁 不 动 产 除 外 )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除 外 )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在 境 内 ; ( 二 ) 所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 ( 三 ) 所 销 售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 一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 二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 三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关 于 境 内 应 税 行 为, 详 见 第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的 政 策 解 读 ( 二 ) 应 税 行 为 是 属 于 注 释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活 动 应 税 行 为 分 为 三 大 类, 即 销 售 应 税 服 务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和 销 售 不 动 产 其 中, 应 税 服 务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邮 政 服 务 电 信 服 务 建 筑 服 务 金 融 服 务 现 代 服 务 生 活 服 务 ( 三 ) 应 税 服 务 是 为 他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必 须 是 为 他 人 提 供 的, 是 指 应 税 服 务 的 提 供 对 象 必 须 是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是 自 己, 即 自 我 服 务 不 征 税 这 里 所 说 的 自 我 服 务, 包 括 以 下 两 种 情 形 : 1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2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9 ( 四 ) 应 税 行 为 是 有 偿 的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和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服 务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有 偿,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有 偿 是 构 成 增 值 税 应 税 行 为 一 个 必 要 条 件 ( 五 ) 例 外 情 形 上 述 四 个 增 值 税 征 税 条 件 是 判 定 一 项 经 济 行 为 是 否 需 要 在 营 改 增 试 点 实 施 后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基 本 标 准, 目 前 还 有 两 类 例 外 情 形 : 第 一 种 是 满 足 上 述 四 个 增 值 税 征 税 条 件 但 不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情 形 ; 第 二 种 是 不 同 时 满 足 上 述 四 个 增 值 税 征 税 条 件 但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情 形 1 满 足 上 述 四 个 增 值 税 征 税 条 件 但 不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情 形, 主 要 包 括 : 1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2 存 款 利 息 ; 3 在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通 过 合 并 分 立 出 售 置 换 等 方 式, 将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负 债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其 中 涉 及 的 不 动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行 为 2 不 同 时 满 足 上 述 四 个 增 值 税 征 税 条 件 但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情 形, 主 要 包 括 某 些 无 偿 的 应 税 行 为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 一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三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按 照 此 条 规 定,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除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外, 应 视 同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照 章 缴 纳 增 值 税 ( 六 ) 油 气 田 企 业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纳 税 规 定 根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以 下 称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规 定 : 油 气 田 企 业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应 当 按 照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不 再 执 行 油 气 田 企 业 增 值 税 管 理 办 法 ( 财 税 2009 8 号 )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财 税 2013 106 号 印 发, 以 下 称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相 比, 本 条 主 要 在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修 改 : ( 一 ) 将 应 税 服 务 改 为 应 税 行 为 主 要 考 虑 : 此 次 营 改 增 试 点 范 围 新 增 了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等 4 个 行 业, 征 税 范 围 由 部 分 应 税 服 务 扩 大 到 全 部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原 试

10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点 实 施 办 法 中 应 税 服 务 一 词 已 不 能 涵 盖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改 为 应 税 行 为 一 词, 用 以 涵 盖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二 ) 将 提 供 改 为 销 售 主 要 考 虑 : 一 是 新 纳 入 增 值 税 的 应 税 行 为, 既 包 括 服 务, 也 包 括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提 供 一 词 无 法 涵 盖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二 是 将 原 营 业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仿 照 增 值 税 征 税 范 围 做 了 趋 同 性 处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 称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中 的 应 税 行 为 包 含 了 三 个 动 作 : 提 供 转 让 销 售 而 国 际 上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国 家, 在 征 税 范 围 的 表 述 上 一 般 都 较 为 简 单, 通 常 以 货 物 和 劳 务 的 供 给 一 词 囊 括 所 有 的 应 税 行 为, 这 种 表 述 既 符 合 立 法 要 求 语 言 简 洁 化, 也 避 免 以 多 词 描 述 应 税 行 为 而 产 生 歧 义 因 此, 本 条 将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提 供 转 让 销 售 三 个 词 统 一 规 范 为 销 售, 既 简 化 统 一 了 表 述, 又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 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中 应 税 行 为 的 销 售 表 述 趋 同 相 关 知 识 一 纳 税 人 纳 税 人, 是 指 依 照 税 法 规 定 对 国 家 直 接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又 称 纳 税 义 务 人 课 税 主 体, 是 税 收 制 度 的 一 项 基 本 要 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称 税 收 征 管 法 ) 第 四 条 规 定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纳 税 人 二 纳 税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纳 税 人 的 权 利 纳 税 人 在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过 程 中,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知 情 权 保 密 权 税 收 监 督 权 纳 税 申 报 方 式 选 择 权 申 请 延 期 申 报 权 申 请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权 申 请 退 还 多 缴 税 款 权 依 法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权 委 托 税 务 代 理 权 陈 述 与 申 辩 权 对 未 出 示 税 务 检 查 证 和 税 务 检 查 通 知 书 的 拒 绝 检 查 权 税 收 法 律 救 济 权 依 法 要 求 听 证 的 权 利 索 取 有 关 税 收 凭 证 的 权 利 等 14 项 权 利 ( 二 ) 纳 税 人 的 义 务 纳 税 人 在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过 程 中, 依 法 负 有 以 下 义 务 : 依 法 进 行 税 务 登 记 的 义 务, 依 法 设 置 账 簿 保 管 账 簿 和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依 法 开 具 使 用 取 得 和 保 管 发 票 的 义 务,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会 计 核 算 软 件 备 案 的 义 务,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使 用 税 控 装 置 的 义 务, 按 时 如 实 申 报 的 义 务, 按 时 缴 纳 税 款 的 义 务,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的 义 务, 接 受 依 法 检 查 的 义 务, 及 时 提 供 信 息 的 义 务, 以 及 报 告 其 他 涉 税 信 息 的 义 务 第 二 条 单 位 以 承 包 承 租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承 包 人 承 租 人 挂 靠 人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11 (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 以 发 包 人 出 租 人 被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以 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否 则, 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本 条 是 关 于 采 用 承 包 承 租 挂 靠 经 营 方 式, 如 何 界 定 纳 税 人 的 规 定 理 解 本 条 规 定 应 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把 握 : 一 承 包 承 租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形 式 ( 一 ) 承 包 经 营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是 发 包 方 在 不 改 变 企 业 所 有 权 的 前 提 下, 将 企 业 发 包 给 经 营 者 承 包, 经 营 者 以 企 业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并 按 合 同 分 享 经 营 成 果 的 经 营 形 式 ( 二 ) 承 租 经 营 企 业 承 租 经 营, 是 在 所 有 权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出 租 方 将 企 业 租 赁 给 承 租 方 经 营, 承 租 方 向 出 租 方 交 付 租 金 并 对 企 业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在 租 赁 关 系 终 止 时, 返 还 所 租 财 产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与 企 业 承 租 经 营 相 比,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差 异 : 1 基 本 内 容 不 同 企 业 承 包 合 同 的 基 本 内 容, 是 承 包 上 缴 利 润 指 标 以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其 他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企 业 租 赁 合 同 的 基 本 内 容, 是 承 租 方 对 企 业 财 产 进 行 租 赁 经 营, 并 向 出 租 方 交 纳 租 金 2 适 用 范 围 不 同 从 适 用 范 围 上 看,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多 适 用 于 大 中 型 企 业, 而 承 租 经 营 合 同 则 多 适 用 于 小 型 企 业 3 抵 押 财 产 的 提 供 与 否 不 同 在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中, 承 包 方 提 供 抵 押 财 产 不 是 合 同 的 有 效 条 件 而 在 承 租 经 营 合 同 中, 一 般 会 明 确 承 租 人 所 提 供 的 抵 押 财 产 4 对 亏 损 的 补 偿 来 源 不 同 发 生 亏 损 时, 承 包 企 业 只 要 用 企 业 的 自 有 资 金 补 偿 即 可, 而 租 赁 合 同 的 承 租 方 则 须 以 抵 押 财 产 进 行 补 偿 5 新 增 资 产 的 归 属 不 同 在 承 包 经 营 的 情 况 下, 承 包 期 间 新 增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性 质 与 承 包 前 的 企 业 所 有 权 性 质 是 一 致 的 ; 而 在 租 赁 经 营 的 情 况 下, 租 赁 期 间 承 租 方 用 其 收 入 追 加 投 资 所 添 置 的 资 产, 则 属 于 承 租 方 ( 三 ) 挂 靠 经 营 1 挂 靠 经 营 的 定 义

1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挂 靠 经 营, 是 指 企 业 合 伙 组 织 等 与 另 一 个 经 营 主 体 达 成 依 附 协 议, 挂 靠 方 通 常 以 被 挂 靠 方 的 名 义 对 外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被 挂 靠 方 提 供 资 质 技 术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并 定 期 向 挂 靠 方 收 取 一 定 管 理 费 用 的 经 营 方 式 2 挂 靠 经 营 的 主 要 特 征 (1) 它 是 一 种 借 用 行 为 挂 靠 经 营 是 挂 靠 方 以 被 挂 靠 人 的 名 义 进 行 经 营, 所 以, 挂 靠 经 营 的 关 系 实 质 上 是 一 种 借 用 关 系, 这 种 借 用 关 系 的 内 容 主 要 表 现 为 资 质 技 术 管 理 经 验 等 无 形 财 产 方 面 的 借 用, 而 不 是 有 形 财 产 方 面 的 借 用 (2) 它 是 一 种 独 立 核 算 行 为 挂 靠 经 营 是 一 种 自 主 经 营 的 行 为, 而 自 主 经 营 的 最 大 特 点 在 于 独 立 核 算 (3) 它 是 一 种 临 时 性 行 为 挂 靠 经 营 是 一 种 借 用 行 为, 而 这 种 借 用 的 性 质 决 定 了 挂 靠 经 营 的 暂 时 性 二 承 包 承 租 挂 靠 方 式 下 的 纳 税 人 界 定 的 原 则 采 用 承 包 承 租 挂 靠 经 营 方 式 时, 区 分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界 定 纳 税 人 : ( 一 )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的, 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1 以 发 包 人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2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二 ) 不 同 时 满 足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的, 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本 条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无 变 化 第 三 条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税 行 为 的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以 下 称 应 税 销 售 额 ) 超 过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但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本 条 是 关 于 试 点 纳 税 人 分 类 划 分 标 准 的 规 定 理 解 本 条 规 定 应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把 握 : 一 纳 税 人 分 类 我 国 现 行 增 值 税 对 纳 税 人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本 次 营 改 增 改 革 试 点 过 程 中, 仍 然 沿 用 了 这 种 管 理 模 式, 以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为 标 准, 将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二 者 在 计 税 方 法 适 用 税 率 ( 征 收 率 ) 凭 证 管 理 等 方 面 都 不 相 同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13 二 划 分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标 准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标 准 为 500 万 元 ( 含 本 数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可 以 对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即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纳 税 人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纳 税 人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三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的 含 义 ( 一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连 续 不 超 过 12 个 月 的 经 营 期 内 累 计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包 括 减 免 税 销 售 额 以 及 按 规 定 允 许 从 销 售 额 中 差 额 扣 除 的 部 分 如 果 该 销 售 额 为 含 税 的, 应 按 照 适 用 税 率 ( 征 收 率 ) 换 算 为 不 含 税 的 销 售 额 试 点 实 施 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偶 然 发 生 的 转 让 不 动 产 的 销 售 额, 不 计 入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 二 ) 试 点 纳 税 人 营 改 增 试 点 实 施 前 的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按 以 下 公 式 换 算 :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 连 续 不 超 过 12 个 月 应 税 行 为 营 业 额 合 计 (1+3%) 按 规 定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上 述 公 式 中 应 税 行 为 营 业 额 按 未 扣 除 前 的 营 业 额 计 算 试 点 实 施 前, 试 点 纳 税 人 偶 然 发 生 的 转 让 不 动 产 的 营 业 额, 不 计 入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 三 ) 试 点 纳 税 人 兼 有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应 税 行 为 的, 应 税 货 物 及 劳 务 销 售 额 与 应 税 行 为 销 售 额 应 分 别 计 算, 分 别 适 用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标 准 四 特 殊 规 定 ( 一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 二 )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 三 ) 兼 有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应 税 行 为, 且 不 经 常 发 生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 四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偶 然 发 生 的 转 让 不 动 产 的 销 售 额, 不 计 入 应 税 行 为 年 销 售 额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本 条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主 要 是 将 应 税 服 务 改 为 应 税 行 为 主 要 原 因 是 : 本 次 营 改 增 改 革 已 扩 大 到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征 税 范 围 由 应 税 服 务 扩 大 到 应 税 行 为 相 关 知 识 一 原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指 按 照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中 一

14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般 纳 税 人 的 标 准 : ( 一 )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 纳 税 人, 以 及 以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为 主, 并 兼 营 货 物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纳 税 人,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以 下 称 应 税 销 售 额 ) 在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本 数 ) 的 ; ( 二 ) 除 第 ( 一 )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在 80 万 元 以 下 的 以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为 主, 是 指 纳 税 人 的 年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占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在 50% 以 上 二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办 理 资 格 登 记 的 有 关 事 项, 参 见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22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18 号, 以 下 称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第 18 号 公 告 )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条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 账 簿, 根 据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本 条 是 关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的 规 定 理 解 本 条 应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掌 握 : 一 划 分 一 般 纳 税 人 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一 条 重 要 指 标, 是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健 全 并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实 践 中, 纳 税 人 只 要 建 立 健 全 了 财 务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的 税 务 资 料, 即 使 其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也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二 如 何 理 解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和 能 够 准 确 提 供 税 务 资 料 ( 一 )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 账 簿, 根 据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主 要 是 指 : 有 专 业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能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 总 账 和 有 关 明 细 账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能 准 确 核 算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销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等 ( 二 ) 能 够 准 确 提 供 税 务 资 料, 是 指 能 够 按 规 定 如 实 填 报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并 按 期 进 行 申 报 纳 税 ( 三 )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第 18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是 否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的 情 况 三 营 改 增 试 点 实 施 前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如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15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也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试 点 纳 税 人 试 点 实 施 前 的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按 以 下 公 式 换 算 :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 连 续 不 超 过 12 个 月 应 税 行 为 营 业 额 合 计 (1+3%) 按 规 定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上 述 公 式 中 应 税 行 为 营 业 额 按 未 扣 除 前 的 营 业 额 计 算 试 点 实 施 前, 试 点 纳 税 人 偶 然 发 生 的 转 让 不 动 产 的 营 业 额, 不 计 入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四 营 改 增 试 点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后, 发 生 增 值 税 偷 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和 虚 开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等 行 为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对 其 实 行 不 少 于 6 个 月 的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有 关 辅 导 期 管 理 的 具 体 要 求, 请 参 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10 40 号 )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本 条 将 资 格 认 定 修 改 为 资 格 登 记 主 要 原 因 是 : 按 照 国 务 院 简 政 放 权 的 精 神,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第 18 号 公 告, 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资 格 管 理 方 式 由 实 行 认 定 制 调 整 为 实 行 登 记 制 第 五 条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具 体 登 记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经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不 得 转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本 条 是 关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的 规 定 理 解 本 条 应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掌 握 : 一 本 条 所 称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且 不 属 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可 不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情 况 的 二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资 格 登 记, 未 申 请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手 续 的, 应 按 销 售 额 依 照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三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经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不 得 转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这 项 规 定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中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管 理 模 式 一 致, 同 时 增 加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可 以 设 定 特 殊 情 况 不 适 用 上 述 办 法 的 规 定, 截 至 目 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尚 未 发 布 不 适 用 上 述 办

16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法 的 特 殊 情 况 四 营 改 增 试 点 实 施 前 已 取 得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并 兼 有 应 税 行 为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不 需 要 重 新 登 记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送 达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告 知 纳 税 人 即 可 其 兼 有 的 应 税 行 为, 除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按 照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本 条 将 资 格 认 定 改 为 资 格 登 记 主 要 原 因 是 :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 精 神,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调 整, 并 发 布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第 18 号 公 告, 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资 格 管 理 方 式 由 实 行 认 定 制 调 整 为 实 行 登 记 制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以 下 称 境 外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以 购 买 方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本 条 是 关 于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规 定 理 解 本 条 规 定 应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来 把 握 : 一 以 购 买 方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前 提, 是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未 设 立 经 营 机 构 ; 如 果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设 立 了 经 营 机 构, 应 以 其 经 营 机 构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不 存 在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扣 缴 税 款 的 问 题 二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扣 缴 增 值 税 的 时 候, 应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应 扣 缴 税 额 : 应 扣 缴 税 额 =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1+ 税 率 ) 税 率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计 算 应 扣 缴 税 额 时, 无 论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是 否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标 准, 也 无 论 扣 缴 义 务 人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还 是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一 律 按 照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适 用 税 率 予 以 计 算 应 税 行 为 的 适 用 税 率 为 : 1 销 售 不 动 产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土 地 使 用 权 运 输 服 务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和 邮 政 服 务, 税 率 为 11%; 2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税 率 为 17%; 3 其 他 应 税 行 为, 税 率 为 6% 三 境 内 购 买 方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其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四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 当 天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扣 缴 的 税 款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本 条 取 消 了 代 理 人 扣 缴 增 值 税 的 规 定 主 要 原 因 :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17 一 是 代 理 人 的 概 念 不 清 ; 二 是 购 买 方 可 能 对 境 外 销 售 方 是 否 有 境 内 代 理 人 或 者 境 内 代 理 人 是 否 已 扣 缴 税 款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因 此 未 予 扣 缴 税 款, 在 法 律 责 任 的 确 定 上 存 在 一 定 争 议 相 关 知 识 扣 缴 义 务 人, 是 指 负 有 代 扣 代 缴 他 人 应 纳 税 款 义 务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中 有 关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规 定, 实 际 是 一 种 为 防 止 税 款 流 失 而 采 取 的 征 管 办 法 确 定 扣 缴 义 务 人 一 般 基 于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 一 是 税 务 部 门 对 纳 税 人 的 应 纳 税 款 不 易 管 理 ; 二 是 纳 税 人 的 部 分 资 金 掌 握 在 扣 缴 义 务 人 手 中 扣 缴 义 务 人 与 委 托 代 征 单 位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法 律 概 念, 不 能 将 两 者 混 为 一 谈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 扣 缴 义 务 人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的 义 务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负 有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税 务 机 关 不 得 要 求 其 履 行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义 务 扣 缴 义 务 人 依 法 履 行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义 务 时, 纳 税 人 不 得 拒 绝 纳 税 人 拒 绝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委 托 代 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委 托 代 征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有 利 于 税 收 控 管 和 方 便 纳 税 的 要 求, 按 照 双 方 自 愿 简 便 征 收 强 化 管 理 依 法 委 托 的 原 则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委 托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代 征 零 星 分 散 和 异 地 缴 纳 的 税 收 的 行 为 委 托 代 征 单 位, 是 指 根 据 委 托 代 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行 使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权 利 的 单 位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的 义 务 是 法 定 的, 如 果 不 作 为, 税 收 征 管 法 规 定,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扣 未 扣 应 收 而 不 收 税 款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向 纳 税 人 追 缴 税 款, 对 扣 缴 义 务 人 处 应 扣 未 扣 应 收 未 收 税 款 50%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而 委 托 代 征 的 代 征 人 法 律 责 任 有 所 不 同 委 托 代 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规 定 : 因 代 征 人 责 任 未 征 或 少 征 税 款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向 纳 税 人 追 缴 税 款, 并 可 按 委 托 代 征 协 议 书 的 约 定 向 代 征 人 按 日 加 收 未 征 少 征 税 款 万 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 但 代 征 人 将 纳 税 人 拒 绝 缴 纳 等 情 况 自 纳 税 人 拒 绝 之 时 起 24 小 时 内 报 告 税 务 机 关 的 除 外 代 征 人 违 规 多 征 税 款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并 责 令 代 征 人 立 即 退 还, 税 款 已 入 库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库 手 续 ; 代 征 人 违 规 多 征 税 款 致 使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失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赔 偿, 税 务 机 关 拥 有 事 后 向 代 征 人 追 偿 的 权 利 代 征 人 违 规 多 征 税 款 而 多 取 得 代 征 手 续 费 的, 应 当 及 时 退 回 第 七 条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可 以 视 为 一 个 纳 税 人 合 并 纳 税 具 体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本 条 是 对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可 以 视 为 一 个 纳 税 人 合 并 纳 税 的 规 定

18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本 条 规 定 意 在 借 鉴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增 值 税 集 团 纳 税 制 度, 完 善 我 国 现 行 增 值 税 税 制 目 前, 集 团 纳 税 制 度 尚 未 在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体 现,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条 规 定, 对 于 完 善 现 行 增 值 税 制 度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同 时 也 为 试 点 过 程 中 探 索 实 施 集 团 纳 税 制 度 提 供 了 政 策 依 据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本 条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无 变 化 相 关 知 识 集 团 纳 税 制 度, 是 指 在 增 值 税 制 度 安 排 上, 允 许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性 质 的 多 个 独 立 纳 税 人 合 并 纳 税 集 团 纳 税 制 度 可 以 减 少 税 务 机 关 直 接 管 理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主 体 数 量, 降 低 税 务 机 关 的 征 收 成 本, 也 可 以 降 低 企 业 集 团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增 值 税 遵 从 成 本, 有 利 于 企 业 集 团 增 加 现 金 流,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优 化 企 业 架 构 目 前, 欧 盟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等 开 征 增 值 税 的 主 要 国 家 相 继 引 入 了 集 团 纳 税 制 度 第 八 条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增 值 税 会 计 核 算 本 条 是 关 于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的 规 定 为 便 于 营 改 增 试 点 纳 税 人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财 政 部 印 发 了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企 业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 财 会 2012 13 号, 以 下 称 财 会 2012 13 号 文 件 ), 明 确 了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企 业 会 计 处 理 问 题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本 条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无 变 化 相 关 知 识 有 关 增 值 税 会 计 处 理 的 基 本 规 定, 请 参 考 财 政 部 关 于 增 值 税 会 计 处 理 的 规 定 ( 1993 财 会 字 第 83 号 ) 有 关 欠 交 增 值 税 税 款 和 待 抵 扣 增 值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请 参 考 财 政 部 关 于 对 增 值 税 会 计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补 充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会 字 1995 22 号 ) 有 关 营 改 增 试 点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请 参 考 财 会 2012 13 号 文 件 第 二 章 征 税 范 围 第 九 条 应 税 行 为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本 条 是 关 于 应 税 行 为 具 体 范 围 的 规 定 理 解 本 条 规 定 应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掌 握 : 一 应 税 行 为 分 为 三 大 类, 即 : 销 售 应 税 服 务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和 销 售 不 动 产 其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19 中, 应 税 服 务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邮 政 服 务 电 信 服 务 建 筑 服 务 金 融 服 务 现 代 服 务 生 活 服 务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注 释 执 行 二 此 次 营 改 增 改 革 是 将 全 部 营 业 税 行 业 纳 入 增 值 税 征 收 范 围, 因 此, 注 释 既 包 括 已 经 实 行 营 改 增 改 革 的 应 税 行 为, 也 包 括 此 次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改 革 的 金 融 业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和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即 涵 盖 了 原 营 业 税 税 目 注 释 中 的 所 有 应 税 行 为 三 注 释 是 在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所 附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 基 础 上, 结 合 营 业 税 税 目 注 释 ( 试 行 稿 ) ( 国 税 发 1993 149 号 ) 以 及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GB / T 4754 2011), 主 要 依 据 涉 税 行 为 属 性 进 行 了 税 目 划 分, 调 整 了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 中 个 别 应 税 服 务 的 税 目 归 属, 梳 理 完 善 了 原 营 业 税 税 目 注 释 中 金 融 保 险 业 建 筑 业 其 他 服 务 业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和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具 体 范 围, 新 增 了 原 营 业 税 税 目 注 释 中 未 能 直 接 列 明 的 新 兴 经 济 行 为, 以 及 未 能 纳 入 营 业 税 征 税 范 围 的 经 济 权 益 转 让 行 为 ; 同 时, 考 虑 到 现 代 服 务 和 生 活 服 务 存 在 新 兴 业 态 较 多 新 兴 经 济 行 为 不 断 涌 现 的 情 况, 以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性 服 务 作 为 兜 底 现 对 上 述 注 释 的 修 改 内 容 举 例 说 明 一 下 : 1 将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中 的 技 术 转 让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中 的 商 标 和 著 作 权 转 让 服 务, 划 转 至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税 目 项 下 2 将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中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划 转 至 现 代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咨 询 税 目 项 下 3 按 照 现 行 有 关 保 险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将 保 险 的 税 目 注 释, 由 原 营 业 税 税 目 注 释 的 保 险, 是 指 通 过 契 约 形 式 集 中 起 来 的 资 金, 用 以 补 偿 被 保 险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业 务 的 表 述 修 订 为 保 险 服 务, 是 指 投 保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因 其 发 生 所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责 任, 或 者 当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伤 残 疾 病 或 者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期 限 等 条 件 时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商 业 保 险 行 为 包 括 人 身 保 险 服 务 和 财 产 保 险 服 务 4 与 原 营 业 税 税 目 注 释 相 比, 新 增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项 目, 将 已 征 收 营 业 税 但 未 在 原 营 业 税 税 目 注 释 中 直 接 列 明 的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直 接 写 入 注 释 5 新 增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项 目, 将 转 让 席 位 权 等 未 能 纳 入 原 营 业 税 征 税 范 围 的 经 济 权 益 转 让 行 为 增 加 到 注 释 中 注 释 的 具 体 调 整 内 容 请 见 注 释 有 关 政 策 解 读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本 条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仅 因 征 税 范 围 扩 大 为 应 税 行 为 而 进 行 了 文 字 性 修 改

20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相 关 知 识 一 税 目 的 定 义 税 目, 亦 称 课 税 品 目 或 征 税 品 目, 是 指 税 法 中 按 照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范 围 对 课 税 对 象 进 行 划 分 从 而 确 定 的 具 体 征 税 品 种 或 项 目, 是 课 税 对 象 的 具 体 化 它 反 映 了 具 体 的 征 收 范 围, 体 现 了 征 税 广 度, 是 一 个 税 种 课 征 制 度 组 成 的 要 素 之 一 例 如, 我 国 消 费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是 生 产 委 托 加 工 进 口 和 零 售 环 节 的 特 定 消 费 品, 现 行 消 费 税 征 税 范 围 包 括 烟 酒 化 妆 品 等 15 个 税 目 不 是 所 有 的 税 种 都 规 定 税 目, 如 房 产 税 征 税 对 象 简 单 明 确, 没 有 另 行 规 定 税 目 的 必 要 有 的 税 种 征 税 对 象 比 较 复 杂, 一 般 要 先 分 大 类, 在 类 别 之 下 再 分 税 目 子 目 细 目 凡 是 无 税 目 的 税 种 均 有 统 一 的 税 率, 凡 是 有 税 目 的 税 种 均 无 统 一 税 率 规 定 税 目 是 为 了 明 确 具 体 的 征 税 范 围, 规 定 征 税 的 广 度 列 入 税 目 的 就 是 应 税 产 品 或 项 目, 没 有 列 入 税 目 的 就 不 是 应 税 的 产 品 或 项 目, 这 样 征 税 的 界 限 就 十 分 明 确 通 过 规 定 各 种 税 目, 可 以 对 不 同 的 产 品 或 项 目 制 定 高 低 不 同 的 税 率, 体 现 国 家 税 收 政 策 理 论 上 说, 设 计 税 目 时, 一 方 面 须 注 意 不 同 税 目 的 划 分 界 限 要 十 分 明 确, 不 能 模 棱 两 可 否 则, 由 于 税 目 不 同 税 率 不 同, 在 征 税 时, 适 用 税 目 不 明, 就 会 发 生 混 乱 另 一 方 面 应 注 意 同 一 税 目 的 税 负 水 平 尽 量 接 近, 如 果 同 一 税 目 的 税 负 水 平 相 差 悬 殊, 征 税 后, 就 会 发 生 税 负 过 轻 过 重 的 不 合 理 现 象 设 计 税 目 的 方 法 有 二 : 一 是 列 举 法, 二 是 概 括 法 与 此 相 对, 税 目 可 分 为 列 举 税 目 和 概 括 税 目 二 税 目 的 作 用 和 目 的 ( 一 ) 税 目 的 作 用 税 目 具 有 两 方 面 的 作 用 : 一 是 明 确 征 税 的 范 围, 体 现 征 税 的 广 度, 凡 属 于 列 举 税 目 之 内 的 产 品 或 收 入 即 为 课 税 对 象, 反 之 则 为 非 应 税 对 象 ; 二 是 对 具 体 征 税 项 目 进 行 归 类 和 界 定 ( 二 ) 税 目 的 目 的 设 置 税 目 的 目 的, 一 是 体 现 公 平 原 则, 根 据 不 同 项 目 的 利 润 水 平 和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通 过 设 置 不 同 的 税 率 进 行 税 收 调 控 ; 二 是 体 现 简 便 原 则, 对 性 质 相 同 利 润 水 平 相 当 且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调 控 方 向 也 相 同 的 项 目 进 行 分 类, 以 便 按 照 项 目 类 别 设 置 税 率 第 十 条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服 务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但 属 于 下 列 非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形 除 外 :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21 ( 一 )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2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 3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 三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条 是 关 于 增 值 税 征 税 范 围 的 规 定 理 解 本 条 规 定 应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掌 握 : 一 纳 税 人 只 有 发 生 有 偿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行 为 才 能 征 收 增 值 税 二 非 经 营 活 动 即 使 是 有 偿 的, 也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非 经 营 活 动 包 括 : ( 一 )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 三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三 如 何 理 解 有 偿 ( 一 ) 有 偿, 是 确 立 一 项 经 济 行 为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 二 ) 有 偿, 包 括 取 得 货 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有 偿 的 具 体 解 读 和 案 例 参 见 第 十 一 条 的 政 策 解 读 ( 三 ) 例 外 情 形 按 照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除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外, 应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征 收 增 值 税 四 如 何 理 解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虽 然 发 生 有 偿 行 为 但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在 解 读 第 一 条 时 已 述 及, 应 税 服 务 必 须 是 为 他 人 提 供 的 是 确 立 一 项 经 济 行 为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四 个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也 就 是 说 服 务 的 接 受 者 是 除 自 己 以 外 的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即 自 我 服 务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雇 主 提 供 服 务 就 是 属 于 自 我 服 务 的 范 畴 对 于 这 条 规 定, 可 以 从 以 下 两 方 面 来 理 解 : ( 一 ) 只 有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2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才 属 于 非 经 营 活 动,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非 本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的 服 务, 属 于 应 税 行 为, 应 照 章 缴 纳 增 值 税 ( 二 )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应 限 定 为 其 提 供 的 职 务 性 服 务, 即 取 得 工 资 范 围 内 的 服 务 前 文 介 绍 了 员 工 应 当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但 并 不 是 说 只 要 具 备 了 员 工 的 条 件, 对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务 都 不 征 税 例 如, 员 工 将 自 己 的 房 屋 出 租 给 本 单 位 使 用 收 取 房 租 员 工 利 用 自 己 的 交 通 工 具 为 本 单 位 运 输 货 物 收 取 运 费 员 工 将 自 有 资 金 贷 给 本 单 位 使 用 收 取 利 息 等, 如 果 不 对 这 些 情 形 征 税, 显 然 与 增 值 税 立 法 精 神 不 符, 也 相 对 于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公 平, 因 此,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的 非 经 营 活 动 应 仅 限 于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雇 主 提 供 的 取 得 工 资 的 职 务 性 服 务, 员 工 向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提 供 与 工 作 ( 职 务 ) 无 关 的 服 务, 凡 属 于 注 释 范 围 的, 仍 应 当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一 将 非 经 营 活 动 中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按 照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履 行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收 取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活 动 改 为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主 要 原 因 是 : ( 一 ) 行 政 单 位 按 照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收 取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行 为, 本 身 就 是 在 履 行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因 此, 无 须 赘 述 ( 二 )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收 取 主 体 包 括 国 务 院 所 属 部 门 地 方 政 府 及 政 府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和 代 行 政 府 职 能 的 社 会 团 体,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行 为 是 政 府 行 为, 属 于 非 经 营 活 动, 无 须 纳 入 增 值 税 征 税 范 围 ; 而 行 政 单 位 以 外 的 单 位 收 取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行 为, 应 纳 入 税 收 管 理 范 围, 但 同 时 考 虑 到 其 收 费 行 为 是 代 行 政 府 职 能, 因 此 应 给 予 免 税 的 政 策, 具 体 免 税 条 款 体 现 在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 以 下 称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十 三 ) 项 行 政 单 位 之 外 的 其 他 单 位 收 取 的 符 合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二 将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修 改 为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强 调 是 员 工 提 供 的 职 务 性 服 务, 员 工 有 偿 提 供 非 职 务 性 服 务 属 于 应 税 行 为 具 体 原 因 在 政 策 解 读 中 已 经 说 明, 不 再 赘 述 相 关 知 识 一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政 府 性 基 金, 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文 件 规 定, 为 支 持 特 定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23 建 设 和 公 共 事 业 发 展, 向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无 偿 征 收 的 具 有 专 项 用 途 的 财 政 资 金 本 条 规 定 的 属 于 非 经 营 活 动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必 须 是 国 务 院 或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例 如 : 铁 路 建 设 基 金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等 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标 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代 行 政 府 职 能 的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组 织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依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在 实 施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以 及 在 向 公 民 法 人 提 供 特 定 公 共 服 务 过 程 中, 向 特 定 对 象 收 取 的 费 用 本 条 规 定 的 属 于 非 经 营 活 动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必 须 是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例 如 : 机 动 车 号 牌 工 本 费 商 标 注 册 收 费 银 行 业 监 管 费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费 等 第 十 一 条 有 偿,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本 条 是 对 有 偿 提 供 服 务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中 有 偿 的 具 体 解 释 有 偿,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何 为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为 便 于 理 解, 下 面 以 案 例 形 式 介 绍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的 范 围 案 例 2 1-1: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A A 公 司 将 房 屋 与 B 公 司 土 地 交 换 B C 银 行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D 饭 店, 而 D 饭 店 长 期 不 付 租 金, 后 经 双 方 协 商, 由 银 行 在 饭 店 就 餐 抵 账 C E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委 托 F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建 造 房 屋, 双 方 在 结 算 价 款 时, 房 地 产 企 业 将 若 干 套 房 屋 给 建 筑 公 司 冲 抵 工 程 款 D H 运 输 公 司 与 I 汽 车 修 理 公 司 商 订, H 运 输 公 司 为 I 汽 车 修 理 公 司 免 费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I 汽 车 修 理 公 司 为 其 免 费 提 供 汽 车 维 修 作 为 回 报 分 析 : 本 案 例 A 中, A 公 司 将 不 动 产 换 取 了 B 公 司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此 时 虽 没 有 取 得 货 币, 但 相 对 于 A 公 司 而 言, 其 取 得 了 B 公 司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同 样 B 公 司 也 是 以 土 地 为 代 价 换 取 了 A 公 司 房 屋 所 有 权, 这 里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房 屋 所 有 权 就 是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本 案 例 B 中, C 银 行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D 饭 店, 而 D 饭 店 长 期 不 付 租 金, 后 经 双 方

24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协 商, 由 银 行 在 饭 店 就 餐 抵 账, 对 C 银 行 而 言, 出 租 房 屋 取 得 的 是 免 费 接 受 餐 饮 服 务 ; 对 D 饭 店 而 言,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取 得 的 是 免 费 使 用 房 屋 这 两 者 都 涉 及 饮 食 服 务 和 房 屋 出 租 等, 也 属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因 此 都 应 征 收 增 值 税 本 案 例 C 中, 看 上 去 没 有 资 金 往 来, 但 实 际 上 E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取 得 的 好 处 是 接 受 了 F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的 建 筑 劳 务, 同 样 F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获 得 了 房 屋 所 有 权, 双 方 都 取 得 了 经 济 利 益, 因 此 也 应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案 例 D 中, H 运 输 公 司 与 I 汽 车 修 理 公 司 商 订, H 运 输 公 司 为 I 汽 车 修 理 公 司 免 费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I 汽 车 修 理 公 司 为 其 免 费 提 供 汽 车 维 修 作 为 回 报 这 里 运 输 服 务 和 汽 车 维 修 都 属 于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因 此 对 H 公 司 提 供 的 运 输 服 务 应 征 收 增 值 税 通 过 这 个 案 例, 可 以 对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的 概 念 有 比 较 深 入 的 理 解,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是 指 非 货 币 货 物 形 式 的 收 益, 具 体 包 括 无 形 资 产 ( 包 括 特 许 权 ) 股 权 投 资 不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服 务 以 及 有 关 权 益 等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本 条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无 变 化 第 十 二 条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 ( 一 ) 服 务 ( 租 赁 不 动 产 除 外 )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除 外 )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在 境 内 ; ( 二 ) 所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 ( 三 ) 所 销 售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 一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 二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 三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是 关 于 判 定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原 则 的 规 定 理 解 这 两 条 可 以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把 握 :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25 一 关 于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的 判 定 原 则 ( 一 ) 境 内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服 务 ( 不 含 租 赁 不 动 产 )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即 属 人 原 则 也 就 是 说, 境 内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服 务 ( 不 含 租 赁 不 动 产 ), 无 论 服 务 购 买 方 为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还 是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论 服 务 发 生 在 境 内 还 是 境 外, 都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二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未 完 全 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 不 含 租 赁 不 动 产 ),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对 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来 说, 其 销 售 的 服 务 ( 不 含 租 赁 不 动 产 )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下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应 照 章 缴 纳 增 值 税 : 1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完 全 在 境 内 发 生 的 服 务,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例 如 : 境 外 某 一 工 程 公 司 到 境 内 给 境 内 某 单 位 提 供 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 务 2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未 完 全 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例 如 : 境 外 一 咨 询 公 司 与 境 内 某 一 公 司 签 订 咨 询 合 同, 就 这 家 境 内 公 司 开 拓 境 内 境 外 市 场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并 提 出 合 理 化 管 理 建 议, 境 外 咨 询 公 司 提 供 的 咨 询 服 务 同 时 在 境 内 和 境 外 发 生,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三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服 务 ( 不 含 租 赁 不 动 产 ),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的,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 1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服 务 例 如, 美 国 一 咨 询 公 司 为 德 国 一 公 司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2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例 如, 境 内 个 人 出 境 旅 游 时 的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3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例 如, 境 外 汽 车 租 赁 公 司 向 赴 境 外 旅 游 的 中 国 居 民 出 租 小 汽 车 供 其 在 境 外 自 驾 游 ( 四 ) 境 内 租 赁 不 动 产 的 判 定 原 则 只 要 所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无 论 出 租 方 是 否 为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论 承 租 方 是 否 为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均 属 于 在 境 内 租 赁 不 动 产 例 如, 英 国 一 公 司 将 其 拥 有 的 我 国 境 内 一 处 办 公 楼 出 租 给 韩 国 一 公 司 二 关 于 境 内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的 判 定 原 则 ( 一 ) 境 内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无 形 资 产 ( 不 含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即 属 人 原 则 也 就 是 说, 境 内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无 形 资 产 ( 不 含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无 论 购 买 方 为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还 是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论 无 形 资 产 是 否 在 境 内 使 用, 都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26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 二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未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 不 含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对 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来 说, 其 销 售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下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应 照 章 缴 纳 增 值 税 : 1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完 全 在 境 内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例 如 : 境 外 A 公 司 向 境 内 B 公 司 转 让 A 公 司 在 境 内 的 连 锁 经 营 权 2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未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例 如 : 境 外 C 公 司 向 境 内 D 公 司 转 让 一 项 专 利 技 术, 该 技 术 同 时 用 于 D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境 外 的 生 产 线 ( 三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的 无 形 资 产 ( 不 含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的,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 1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 不 含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例 如, 美 国 一 公 司 向 德 国 一 公 司 转 让 一 项 非 专 利 技 术 2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例 如, 境 外 E 公 司 向 境 内 F 公 司 转 让 一 项 专 用 于 F 公 司 所 属 印 度 子 公 司 在 印 度 生 产 线 上 的 专 利 技 术 ( 四 ) 境 内 销 售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的 判 定 原 则 只 要 所 销 售 的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无 论 销 售 方 或 购 买 方 是 否 为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均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例 如, 法 国 一 公 司 将 其 拥 有 的 我 国 境 内 一 处 矿 产 的 探 矿 权 转 让 给 一 家 境 内 公 司 三 关 于 境 内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判 定 原 则 只 要 所 销 售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无 论 销 售 方 或 购 买 方 是 否 为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均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不 动 产 例 如, 意 大 利 一 公 司 将 其 在 深 圳 拥 有 的 一 处 办 公 楼 销 售 给 另 一 家 意 大 利 公 司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增 加 了 此 次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范 围 的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境 内 外 划 分 的 判 定 原 则 第 十 四 条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 一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2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解 读 27 ( 三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条 是 关 于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具 体 规 定 解 读 第 一 条 时 曾 述 及, 确 定 一 项 经 济 行 为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一 般 情 况 下 要 看 是 否 同 时 具 备 四 个 条 件, 同 时 还 有 一 些 特 例, 本 条 就 是 对 不 同 时 满 足 四 个 征 税 条 件 但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特 例 情 况 的 规 定, 即 : 向 他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应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照 章 缴 纳 增 值 税 理 解 本 条 应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把 握 : 一 从 税 制 设 计 和 加 强 征 管 的 角 度 看, 将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与 有 偿 提 供 服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同 等 对 待, 均 纳 入 征 税 范 围, 既 可 以 体 现 税 收 的 公 平 性, 也 可 以 堵 塞 税 收 漏 洞, 防 止 纳 税 人 利 用 无 偿 行 为 不 征 税 的 规 定 逃 避 税 收 二 将 以 公 益 活 动 为 目 的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排 除 在 视 同 销 售 范 围 之 外, 主 要 是 为 了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的 发 展 三 要 注 意 区 别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以 及 非 经 营 活 动 三 者 的 不 同, 准 确 把 握 征 税 与 不 征 税 的 处 理 原 则 四 根 据 国 家 指 令 无 偿 提 供 的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属 于 本 条 规 定 的 以 公 益 活 动 为 目 的 的 服 务,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主 要 变 化 点 与 原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比, 增 加 了 此 次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范 围 的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视 同 销 售 的 内 容 相 关 知 识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条 规 定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下 列 行 为,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 一 ) 将 货 物 交 付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代 销 ; ( 二 ) 销 售 代 销 货 物 ; ( 三 ) 设 有 两 个 以 上 机 构 并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的 纳 税 人, 将 货 物 从 一 个 机 构 移 送 其 他 机 构 用 于 销 售, 但 相 关 机 构 设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除 外 ; ( 四 ) 将 自 产 或 者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 五 )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 ( 六 )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作 为 投 资, 提 供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 ( 七 )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者 投 资 者 ; ( 八 )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